户籍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 户籍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怎么写(7篇)
- 上传日期:2023-01-11 07:2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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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户籍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一个月后,国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文对外发布,并敦促各地“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从户口转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宽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证制度已成为共识,但依照当地不同情况,居住证的“成色”并不相同。
多地量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目标
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等20个省区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对于改革目标,国版意见设定为:到20xx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大多数省份都在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时对此做出重申。
距离实现这一目标还剩下5年左右时间。按照既定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
广东、广西、贵州等9省区已在各自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任务,相加来看已超过5000万人。
此外,安徽等省还提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实现目标,多设定为50%以上。其中,江苏省的目标最高: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
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二者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群体身上,后者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我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60%的平均水平。
在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目前仅有河北、青海等地明确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目标,分别为45%和50%以上,符合20xx年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xx-20xx年)》所提出的要求。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对于户籍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20xx年来,xxx派出所在县局党委和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县局总体目标任务和助推德清新崛起要求,结合xxx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治安特点,以深入推进“警务广场”战略和构建民意导向型警务为指引,着力推动创新服务型警务体系和队伍执行力建设,强化职能、服务大局、惠民保民、与时俱进,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又与辖区百姓建立了和谐的警民关系,维护了一方的稳定和平安。
今年伊始,我所紧密围绕党委政府“打赢安保战、惠民求满意、沪杭新崛起”的工作重心,结合自身辖区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工作措施。
作为一支行政执法队伍,自己本身的思想认识将会从从根本上影响执法以及服务的质量。只有统一树立正确的工作思想,使每一位队员明确自身的定位,才能让我们这支队伍具备战斗的能力。
1、我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部署,紧密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在全所民警、辅警中开展了“科学发展观”、“警务广场战略”、“警营廉政教育”等一系列专题座谈会,组织全所每一名队员参加。并详细的制订了学习计划,合理的安排了每周的集中学习时间,要求全体民警定期撰写学习笔记、学习心得和自我剖析文章。在查摆剖析阶段,所内党员积极带头,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面向广大老百姓征求意见,进一步改进了工作作风,促进了全所工作的科学发展。目前,我所已形成一股工作热情高、学习氛围浓、责任意识强的良好风气,为进一步开展警务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
2、量化到线,细化到人,责任到位。我所结合贯彻县公安局队伍网格化管理的要求,采用上级负责下级、民警负责辅警、层层签订责任书等制度,充分了解责任下级的个人基本情况以及家庭生活状况,把全面掌握队伍思想动态当做长效机制来抓,严格跟踪督查,使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营造了一个上下齐心,互为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势。
1、深入群众,落实“三访三评”基础工作,加强群众满意度。如何推进警务广场战略,如何做到以民意领跑警务?关键在于听取“民意”,只有踏踏实实走到百姓家中,听取“民意”,我们才能真正的了解“民情”,为民解忧。我所每位民警在接处警、清查、走访等日常的工作开展过程中都会尽可能多的对当地老百姓进行询问,听取群众的心声,并且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记录,在统一汇总后,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我所还开展了“一对一扶贫助困”活动,对辖区内生活十分困难的群众,进行结对子,给予帮助,切切实实体现了为民之心、爱民之情。
2、建立警民联防机制,有效打击刑事违法犯罪。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条件的日益改善,如今的新农村已不像过去那么闭塞。但是老百姓的安全防范意识却没有提高。针对这一问题,我所民警根据辖区内发案情况制定了一套警民联防机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首先,加强法制宣传,提高辖区百姓的防范意识;然后,提高乡村见警率,在远离派出所的案件高发地区设立警务室,充分调动村干部、村内小店店主、固定地点务农农民等一些群众安全防范的热情,设立治安“观察哨”,建立起“动与静”相结合的防控体系;最后,普及派出所应急电话的使用,方便群众在遇到问题或者困难的时候,可以第一时间向我们求助。今年我所还加强了对校园、幼儿园等周边环境、校车行车安全的整治力度,有效的维护了校园周边的秩序环境,确保了广大师生的安全,为校园师生营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警民联防机制开展以来,我所有有力的打击了一批白闯盗窃团伙,基本防止了辖区内电信诈骗案发生,保持辖区内学生安全事故零发生的记录。
3、全心全意为人民做实事、切实维护百姓人身财产安全。我所在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不稳定因素以及日常接处警类型进行了科学的分析后,针对xxx乡内交通安全事故多发的特点,采取了一系列惠民、保民措施:一是加强对辖区内百姓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人们自身的防护意识;二是定期设置安全卡点,对那些存在危险驾驶行为的老百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宗旨,予以训诫;三是在一些临崖、临水、事故多发地段树立醒目的警示牌,提醒人们放慢车速,注意安全;四是为辖区内存在的农用三轮车、拖拉机、电瓶车等安全防护性能不强的车辆,义务粘贴反光安全带;五是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对接,设置道路安全路灯,保证夜行的车辆的视野,防止事故发生。
我所在警力少、辖区面积大的情况下,克服了种种困难,确保了辖区无重大灾害事故,无爆炸事故、无剧毒物品中毒事故,重大节日和活动安全无事故。
1、我所始终把人口管理工作作为派出所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我所的实际特点,制定了方针、政策。在所领导的指导下,倾全力抓户籍工作,严格执行户口政策,对手续不全的,坚持做到“把关严”。户籍民警进一步掌握辖区人口情况,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在全面办理“二代证”工作中,我所民警、协辅警加班加点,克服一切困难,通过村委干部、走访群众等方式,对辖区内未办理“二代证”的人员进行了详细的统计,针对一些年岁高、行动不便、需要帮助的群众,开展“上门办证”活动,据目前登记显示,我所辖区内的二代证普及率达到了85%。
2、加强旅馆、农家乐业的管理抓手,规范住宿登记,做好定期安全检查。随着近年来,xxx乡“江南绿谷”美名远播,山区休闲旅游业骤然兴起,大批的国内外游客涌入xxx。到目前为止,xxx乡内已开设旅馆2家、农家乐27家、涉外大型酒店1家。考虑到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我所根据这些场所分布情况和自身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首先,安排专门的信息人员,对每天的外来游客身份登记信息进行系统比对核查,加强政治重点人口的管理,认真搜集信息,防微杜渐;其次,对旅客流动量较大的场所进行不定期抽查,内容包括人员住宿登记、消防安全等,使得业主经营活动规范化、有序化;接着,对此类场所的基本信息、业主和从业人员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一家一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能够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的产生;最后,在每月的中旬以安排集中大排查或者开展场所业主汇报会等形式,对该行业的运行情况、最新动态以及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
3、提高政治敏感性,全面掌握辖区内可能存在的敌情、社情。面对今年国际、国内形势复杂、治安形势严峻,我所正确对待涉稳、维稳信息的搜集、上报工作。通过基础工作提供的情况,搞好辖区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所内还安排了一名所领导抓此项工作,在xxx乡辖区内的几类特殊场所安设情报联络员,建立健全信息员、联络员工作制度,随时掌握动向,牢固树立稳定发展压倒一切的政治信念。都是我来到这儿的非常大的收获。
对于户籍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 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对于户籍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带领或者督促外地来京人员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京时注销暂住户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外地来京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变更登记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三)外地来京人员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伪造、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向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按照每留住1人处以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五)对招用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港、澳、合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对于户籍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派出所工作之后,承蒙领导您对我的信任、关心、照顾和指导,使我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以及工作以外的为人处事等做人的道理,对此我深表感激。
2007年我毕业于-----学院物理系计算机专业后,2008年外出务工回来,承蒙领导们看中我的不才,分别被----派出所、-----派出所聘请为临时协勤;后又有领导你的抬举与错爱我才有幸进入----派出所交协这个岗位,在这个行业里一呆就是4年了,在此期间,虽然也学到了不少的知识,各种业务知识也略有所知,可是工作始终没有做好,而且再也找不到当初工作的那份激情。
在-----派出所工作期间尚未完成的任务:
一、派基信息维护方面:1、人口基本信息。目前,服务处所空缺数915人,特长空缺830人,空缺比例占人口总数的3.29%。人口照片空缺2157人,空缺比例占总数的8.54%。2、工作对…4人,其中列…两人,工作…信息已全部修改完成。3、暂住人口。目前我所暂住人口录入共14人,信息已全部修改完成。4、单位场所32个信息已修改完成。5、房屋租赁4家也全部修改完成。派基此项工作,目前在全局排名应该在前6名左右,倘若平均每天修改10人,三个月后并已全部修改完成。
二、常住待定人口方面:我所常住待定人口目前尚有1300人左右,分别已分村制作表格并存入微机保存,后又增加一些待定人员,稍加修改并可完成。
三、报表方面:我所月报表已进行每月上报并已存入户籍室微机,尚未打印及归档。
虽然在这个行业工作有几年了,但我并不是一个很聪明的人,甚至有些笨,不太善于调节安排自己的时间,总是很难把自己的事情处理的伦理清晰、条理分明、一心难以二用,协警辞职报告范文顾此失彼;所有这些都是我自身经验与能力不足,这让我在工作间总觉得力不从心。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总觉得自己为什么要工作?工作是为了什么?为人民,为家人,为自己;也许大家都知道最直接的答案就是为了能活下去吧。
刚才开始我原以为:我能有时间孝顺父母。父母现在都在农村,偶尔也有时间回家看看家里,帮帮家里的忙,作为儿子来说,孝顺父母的靠什么?那就是在父母吃、穿、病等等需要花钱的时候,我能有钱给。那就是在父母思念儿子的时候,能回到家看一看,能与父母聊一聊,能与家人聚一聚。年纪也不小了,看看身边的朋友都已有自己的事业,而我却什么都没有。有时父母生病了都不敢跟自己说,甚至都不敢去住院,父亲终究要老的,我一个月600元的工资在这里是否能撑起一个家?
因此我决定于…年…月…日辞掉这份工作,或外出?或转行?或何去何从我也不知道?终有太多的无奈。
在这期间或许会因为我个人的原因而影响单位的工作进度,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领导您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我相信会有更好的同事来代替,并做出更好的成绩。
我会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单位带来的不便。
非常感谢领导您及同事们在这段时间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协警辞职报告在单位的这段经历对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领导您属下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单位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在这里呆有两年了,真的好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对我的关心、照顾、及尊尊教诲,舍不得同事们对我的关怀与帮助;但由于我自己原因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而特提交辞呈,请领导批准为盼,祝领导您和所有同事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再次对于我的离职给单位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领导能够理解我的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出国留学网
20xx年xx月xx日
协警辞职信模板(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派出所工作之后,承蒙领导您对我的信任、关心、照顾和指导,使我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以及工作以外的为人处事等做人的道理,对此我深表感激。 20xx年我毕业于-----学院物理系计算机专业后,20xx年外出务工回来,承蒙领导们看中我的不才,分别被----派出所、-----派出所聘请为临时协勤;后又有领导你的抬举与错爱我才有幸进入----派出所交协这个岗位,在这个行业里一呆就是4年了,在此期间,虽然也学到了不少的知识,各种业务知识也略有所知,可是工作始终没有做好,而且再也找不到当初工作的那份激情。 在-----派出所工作期间尚未完成的任务: 一、派基信息维护方面:1、人口基本信息。目前,服务处所空缺数915人,特长空缺830人,空缺比例占人口总数的3.29%。人口照片空缺2157人,空缺比例占总数的8.54%。2、工作对…4人,其中列…两人,工作…信息已全部修改完成。3、暂住人口。目前我所暂住人口录入共14人,信息已全部修改完成。4、单位场所32个信息已修改完成。5、房屋租赁4家也全部修改完成。派基此项工作,目前在全局排名应该在前6名左右,倘若平均每天修改10人,三个月后并已全部修改完成。 二、常住待定人口方面:我所常住待定人口目前尚有1300人左右,分别已分村制作表格并存入微机保存,后又增加一些待定人员,稍加修改并可完成。 三、报表方面:我所月报表已进行每月上报并已存入户籍室微机,尚未打印及归档。 虽然在这个行业工作有几年了,但我并不是一个很聪明的人,甚至有些笨,不太善于调节安排自己的时间,总是很难把自己的事情处理的伦理清晰、条理分明、一心难以二用,顾此失彼;所有这些都是我自身经验与能力不足,这让我在工作间总觉得力不从心。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总觉得自己为什么要工作?工作是为了什么?为人民,为家人,为自己;也许大家都知道最直接的答案就是为了能活下去吧。 刚才开始我原以为:我能有时间孝顺父母。父母现在都在农村,偶尔也有时间回家看看家里,帮帮家里的忙,作为儿子来说,孝顺父母的靠什么?那就是在父母吃、穿、病等等需要花钱的时候,我能有钱给。那就是在父母思念儿子的时候,能回到家看一看,能与父母聊一聊,能与家人聚一聚。年纪也不小了,看看身边的朋友都已有自己的事业,而我却什么都没有。有时父母生病了都不敢跟自己说,甚至都不敢去住院,父亲终究要老的,我一个月600元的工资在这里是否能撑起一个家? 因此我决定于…年…月…日辞掉这份工作,或外出?或转行?或何去何从我也不知道?终有太多的无奈。 在这期间或许会因为我个人的原因而影响单位的工作进度,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领导您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我相信会有更好的同事来代替,并做出更好的成绩。 我会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单位带来的不便。 非常感谢领导您及同事们在这段时间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单位的这段经历对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领导您属下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单位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在这里呆有两年了,真的好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对我的关心、照顾、及尊尊教诲,舍不得同事们对我的关怀与帮助;但由于我自己原因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而特提交辞呈,请领导批准为盼,祝领导您和所有同事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再次对于我的离职给单位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领导能够理解我的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协警 …年…月…日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宽甸满族自治县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第三条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乙方保证其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证明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为 固定期限(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20xx年 9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20xx年 9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安排,为甲方的客户单位提供安全防范 服务,承担门卫、巡逻、守护等任务。甲、乙双方明确,乙方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为甲方与客户单位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规定的保安服务内容。 第六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为辽宁蒲石河抽水蓄能电站库区范围内。 第七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和其所驻勤单位要求的工作标准,按时优质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方经依法核准对乙方工作岗位实行十二小时轮换工作制。其他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约定或安排与本条所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条所列内容为准。 第九条 甲方基于对保安服务工作连续性等客观情况的存在,双方同意甲方对乙方实行集中食宿、统一管理,集中时间工作、集中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委托银行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12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元整),其中绩效工资为200元(贰佰元整);甲方负责向乙方供餐,餐费标准为10元/日,直接补于食堂。 甲方对乙方所作的支付是确定的,除此之外不再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支付,但甲方另有书面支付证明的除外。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于四个月内扣押乙方服装、行李等押金共计20xx元(贰仟元整),返还方式见第十七条。 六、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甲方需为乙方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参照公安部《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等规定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等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和乙方驻勤单位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制式服装、辅警标志。乙方解除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离职时,标志退回甲方。制式服装、行李使用期限不低于本合同期限。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服装退还甲方;但本合同期限未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服装折价归己,从押金中扣除。具体折算方式为:未满半年押金全部扣除,满半年返还500元,满1年期返还800,满1年半返还1200元,满2年全部返还。 第十八条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因乙方自身原因或乙方承担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乙方同意甲方对其驻勤单位或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宽甸满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对于户籍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对于户籍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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