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简短(实用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11:3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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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简短篇一

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纠纷上诉状,欢迎阅读参考。

上诉人:苏×,男。

被上诉人:金×,男,

被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刘××。

上诉人苏×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请求变更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鉴定费1500元;。

3、维持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3329.32元,电动车自行车损失费910元;以上各项共计23144.32元。

4、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由于赔偿责任比例不能等同于事故责任比例,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比例是极为不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对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不存在故意,侵权人均需要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对于这类侵权行为的特殊规定,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金×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告金×应承担与其责任相等,即50%的赔偿责任。这种认定混淆了事故责任比例与赔偿责任比例的概念,从最基本层面上讲,二者的认定依据是完全不同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然而,赔偿责任的分担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层面讲,被上诉人一方均应承担绝大部分赔偿责任!

二、原审法院完全没有支持上诉人误工费请求,违背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同时这对上诉人也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上诉人在诉讼中提出了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其平均月收入为2800元,其已经完成了法定的举证责任。如果被上诉人不认可该证据,那么应由被上诉人举出反证,来证明上诉人的证据不符合真实性、关联系及合法性的要求。然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举出相应的反证。原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不认可该证据,即未采纳上诉人的合法证据,对上诉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的收入,那么原审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误工费请求。

退一步讲,即使原审法院不认可上诉人的误工收入证明,亦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上诉人的误工费。上诉人现年36岁,可谓“上有老,下有小”,家里有老人需要赡养,也有正在上学的未成年儿童需要抚养,上诉人一家都指望着其每月的工资收入生活。试想:上诉人至今已经有三个多月没有工作了,作为全家唯一的男劳动力,如果其不工作无收入,全家要靠什么生活呢?上诉人的误工损失是现实存在的,原审法院没有支持上诉人的误工费是不公平的!

三、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护理费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仅判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护理费620元,是对法律规定的适用失误。对于护理费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有明确规定,只要受害人受到侵权行为的伤害致使其生活不能自理,那么就应当支持受害人的护理费请求,法律并未要求明确的证据支持。本案中,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腰椎受伤,根据医嘱建议“只能平躺”,根本无法活动,自然需要护理人员。

该法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上诉人仅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六周的护理费,且数额远低于北京市的护工工资标准,因而上诉人的护理费请求时完全合理合法的。

四、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营养费的判定明显偏低。

上诉人的腰椎受到严重伤害,钙质、维生素等微量元素的补充对于其康复是必要的,然而这些营养品的价格很高,对于上诉人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营养费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受害人的家庭经济条件以及社会消费水平等因素,在北京这样一个高消费水平的大都市里,300元的营养费显然是偏低的。

五、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交通费的判定明显偏低。

上诉人受伤后,其家人多次往返交通支队询问核查事故情况,并且其护理人终日往返于医院及其住所之间,交通费均为合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六、原审法院完全没有支持上诉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对于上诉人是不公平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获得精神抚慰金。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腰椎压缩性骨折,左下肢活动受限等伤害,使上诉人生活不能自理,给上诉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不但致使上诉人无法赚钱养家,反而给其家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压力。伤病所带来的疼痛给上诉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这又岂是他人所能感同身受的?故原审法院完全没有支持上诉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完全忽略了上诉人的精神感受,对上诉人是不公平的!

七、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的鉴定费1500元,是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鉴定费是由于被上诉人申请因果关系鉴定而支出,并非上诉人申请的伤残鉴定支出,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故鉴定费应由申请人支付,而非上诉人负担。

八、原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医疗费3329.32元,电动车自行车损失费910元,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8400元,护理费1620元,营养费825元,交通费156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鉴定费1500元;维持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3329.32元,电动车自行车损失费910元。

此致

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镇街上。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镇x村xx组x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某某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乡xx村x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电话: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开发区xx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负责人。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乡某某村x组x号。

上诉人杨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桐法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分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事实错误。

1、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本案是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纠纷,该案经过xx县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事故认定,已明确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担“同等责任”。而且,就该《事故认定书》而言,由于双方在法定的期限内均未提出申请复核。因此,上诉人认为:这应当视为“双方均对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本案的《事故认定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能轻易改变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

2、原审法院改变“事故认定”明显不能成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虽然可以改变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但其前提必须是“事故认定存在错误”或者“事故责任无法查明”。可是,就本案而言,原审法院改变“事故认定”的三点理由均不能够成立。理由如下:

(1)上诉人在本案中虽然有超载行为,但是,该超载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并不是因“超载”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划分责任”的依据是行为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既有违法行为,也有因果关系,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的,那么,人民法院就不能够认定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例如:一个农民无证驾驶摩托车违法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但经过调查核实,事故的发生并不因为“无证驾驶”方面的原因,而是因为对方车辆占线行驶导致。那么,该摩托车司机即便具有“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但由于其无证驾驶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人民法院也不能够认定该摩托车承担全部责任。同理,就本案而言,即便上诉人有违法的“超载行为”,但该行为与发生碰撞的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该情节不应当作为原审法院“改变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法定理由和依据。

(2)上诉人杨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事故认定书》中已作分析和认定,原审法院再以该理由改变事故认定属于重复评价。根据xx县交警大队“遵公交认字()第x017号”《事故认定书》形成原因分析:被上诉人何某某驾驶车辆在转弯驶入公路时,未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一方面的过错,另外,上诉人杨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外一个方面的过错。因此,上诉人认为: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通行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划分被上诉人何某某与上诉人承担同等责任完全正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明知车辆已经超载的前提下,违返操作规范,故意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从而改变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明显错误。

(3)原审法院以“交警部门未对被上诉人何某某进行调查,也未对车辆进行检验”为由,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不能够成立。根据《xx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三条“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第六条“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第七条“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的,不承担责任。”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规定,本案是否需要询问有关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检验,这些均是属于交警部门的职权行为,是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无权予以干预。同时,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也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简易程序甚至还可以当场作出。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述理由予以改变“事故认定”于法无据。

3、原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予以审查和认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不清。根据一审原告(即二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一共提出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车辆修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9947.92元。该部分不论是否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都应当予以逐项查明,并对相关损失作出认定。可是,原审法院却未对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予以逐一查明和认定,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不清。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1、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无责赔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鉴于本案被上诉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是同等责任,原审法院改变“责任划分”其理由难以成立。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承担无责交强险赔付12100元”其适用法律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应当判决由实际侵权人何某某承担。但是,由于本案的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人民法院该基础上应当判决被上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限额内对上述侵权之债承担保险责任。

2、本案应当改判“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从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询问笔录来看,上诉人是从xx县往花秋镇方向驾车“直线行驶”,而被上诉人何某某却是通过“转弯路口”,与上诉人对向行驶,以致发生碰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直行车辆优先通行的,应当认定为甲类过错,承担主要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应当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之规定,被上诉人何某某在转弯时,未让上诉人的车辆优先通行,这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案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并不是直线对向行驶,如果是直线对向行驶,上诉人在发现前面道路上有障碍物(即路上停靠的车辆)后,没有充分判别对方有来车可能,从而“借道行驶”发生事故。那么,本案就应当是上诉人的主要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何某某却不是对向行驶,而是从“支路”转弯进入“主干路”。因此,被上诉人未优先让行、未安全文明驾驶才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此外,从交警部门调取的《询问笔录》来看,上诉人驾驶的贵cl7851号货车,在发现正前方有障碍物后,已经“借道”正常通行了大约5米,并已经超过障碍物,但由于被上诉人何某某突然从交叉路口右转,未充分判断相对方向有来车的情况,以致双方发生碰撞。而且,在这一短暂的状态过程中,上诉人还采取了变光、按喇叭、踩刹车等系列措施。因此,从该情节来看,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没有责任”其适应法律错误,本案应当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谢。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某某。

x年七月十五日。

附:二审授权。

委托书。

及律师事务所函各一份。

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简短篇二

事实和理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被申请人驾驶______号______牌小汽车在国道______线加______米处将申请人撞伤。经______市交警支(大)队调查,作出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______医疗(法医)机构鉴定,申请人身体______部位造成______伤,经住院治疗,现已医疗终结。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的人身损害已达伤残程度。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委托伤残评定机构申请。并请向申请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机构,供申请人选择。

此致

____________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简短篇三

原告为岳,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野蛮族,住xx省xx市路号。(若本案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死亡的,还要写“系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之”)。

被告成河,女,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追星族,住xx省xx市路号。(若是职务驾驶,应该以单位为被告。)。

被告天涯何处无芳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住xx省xx市路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现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超出部分由被告成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也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直接赔付原告。

二、本案诉讼费由上列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原告驾驶号车,行驶至路时,与被告成河驾驶的号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因伤业经xx医院住院治疗32天出院,出院后遵医嘱继续门诊治疗及休养。x年x月x日经司法鉴定,原告之伤情被评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时限为150天;护理时限为60天;营养补偿时限为60天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致残,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故需相应的精神赔偿据此,原告先已经遭受以下经济损失:1、医疗费xx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3、营养费xx元;4、护理费xx元;5、误工费xx元;6、交通费xx元;7、施救费xx元;车损评估及修理费xx元;9、司法鉴定费xx元;10、伤残赔偿金xx元;11、精神抚慰金xx元,以上合计人民币xx元。x公交认定字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成河、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在本起事故发生期间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基于以上事实,依据我国法律及有关司法实践,原告上述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现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超出部分由被告成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也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直接赔付原告。为维权益,一、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请,请依法判决!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为岳。

x年x月x日。

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简短篇四

下面是本站小编收集整理的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清单,希望大家可以看看。

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简短篇五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工作单位:。

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工作单位:。

电话:

诉讼请求:(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元,营养费xx元,护理费xx元、车份损失xx元,误工费xx元,交通费xx元,共计xx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及理由:(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争议内容,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此致

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此处要求原告本人亲笔签字)原告(签名)_______________。

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简短篇六

另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规定,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该案中一审判决后承保黄世海驾驶的湖南ma—h960号农用运输车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5月10日以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已经把它该承担的赔偿款打到了港北法院的帐户上,真正体现了快速理赔原则。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的判决。

此致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麦某、麦小某、麦小小某。

代书人:

206月2日。

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简短篇七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__________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自愿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上述一案的 一审、二审 代理人。乙方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变更办案律师。

第二条代理权限。

代为立案,出庭,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及甲方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代理费标准。

双方依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双方的友好协商,在充分考虑本案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就本案乙方收取律师费双方商定采用如下第__________种方式:

1、本案采用一次性收费,律师代理费为__________元,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支付。

2、本案采用协商收费方式一,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先支付__________元办案费用,后期的律师代理费为法院判决或调解总额的_____%。特别说明:甲方前期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不冲抵后期应支付的代理费。

3、本案采用协商收费方式二,律师代理费为法院判决/调解赔偿总额的_____%,该律师代理费在甲方收到赔偿款时按照上述比例支付。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原件、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案件事实,伪造证据材料等,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当根据前款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保留本案全部判决书和证据原件,由此引起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无法上诉等情况)由甲方自行承担。

3、依法向法院、仲裁委、鉴定机构等机关交纳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全部退还给甲方,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5、乙方妥善保管好甲方的证据原件。

第五条 代理费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投入工作,若甲方反悔,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或私自调解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叁仟元违约金。

2、针对前款商定的一次性收费方式,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如下: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或非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错(如庭外和解、撤诉等情况)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3、开庭或调解后,甲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及时支付律师费的,视为甲方违约。上述两种情形,甲方除了承担继续支付律师费的责任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本案律师费总额50﹪的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第七条其他特别约定。

1、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

第八条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即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简短篇八

答辩人:张云清,男,汉族,39岁,住乐山市峨边县沙坪镇郭凡村。

被答辩人:

陈思云,女,汉族,70岁,住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南段王友全,男,汉族,74岁,住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南段答辩人因陈思云、王友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和理由: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川z06106号货车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所驾车辆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中认定:“张云清在驾驶机动车在弯道、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强行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是发生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驾驶人陈文君在驾驶川lp6239号小客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应当负有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驾驶人陈文君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九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而是应依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八条:“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及第十条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

二、被答辩人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受害人王永芳乘坐非法私营小客,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诉讼请求一、3、精神抚慰金金额过高,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减轻或者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解释。王友全、陈思云两夫妇不属于被抚养人,答辩人不应赔偿诉讼请求一、5、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

3.因为赔偿金额较大,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营业部在三者商业保险和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承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赔偿费。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1年月日。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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