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文职工作心得体会和感想 公安文职年终总结(7篇)

  • 上传日期:2023-01-11 02:2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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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最新公安局文职工作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一)政治理论学习不够。少数民警认为自己已有的业务知识足以应付目前的工作,便满足现状,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不够,对理论武装头脑的紧迫性认识不足,满足于一知半解,不能做到系统学习和联系实际学习,缺乏刻苦钻研、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

(二)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少数民警没有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和人生追求。对群众漠不关心,不愿意深入基层,不关心群众疾苦,不倾听群众呼声;少数民警特权思想严重,接待群众语言粗鲁。表现在政治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养不高,对办错事、做坏事缺乏基本的道德愧疚,不思作为,胆大妄为。

(三)工作作风不扎实。少数民警对待工作心浮气燥,工作飘浮,作风散漫,办事效率低。少数民警畏责心理作怪,存在“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心态,可以不做的就不做,免得惹祸。集中表现在工作中遵规守纪不严,我行我素,拖沓懒散;常有迟到早退现象,警容风纪不严整,着装不规范,举止不端,形象不佳,工作不认真,应付了事,精神不在状态的问题。

(四)法纪观念不强。少数民警执法办案法纪观念淡薄,潜意识中存在权力大于法的错误思想,因而执法原则性不强,执法办案上的随意性代替了法制工作的严肃性。少数民警自恃身份特殊,常常以管理者自居,工作不讲究方式方法,价值观念趋向功利,“实惠”心理作崇,奉行“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满意”的畸形准则做人做事。

(一)狠抓思想意识建设。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当前“两学一做”为指导,坚持不懈地开展政治学习,深化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机关“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十六字总要求根植于广大民警思想中,指导公安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警营氛围。

(二)狠抓法纪观念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民警学习《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五条禁令”等法律法规条令规定,积极开展“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大讨论,互相交流学习体会,重点解决部分民警存在的宗旨意识淡化,理想信念不坚定,敬业精神、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不强等问题。对照民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开展自查和互查,认真剖析身边的反面典型,梳理内部存在的问题,解决一批突出问题,不断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三)狠抓执法服务形象。窗口服务部门要通过采取更多的便民、利民措施,把服务融于管理之中,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做到执法和服务前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每个公安民警的自身努力,做到不让办事群众在自己这里受到冷落,不让办理的事情在自己这里受到积压,不让正常的办事渠道在这里受到阻塞,不让领导交办的事项在自己这里受到延误,不让党委政府的形象在自己身上受到影响。

(四)狠抓监督管理。要突出易发生问题环节的监督,强化对民警的警示教育,由纪检、督察、政工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廉政谈话”活动,定期做好民警在执法勤务及服务群众方面的日常检查和督察,保证民警执法公正,让民警时刻树立不敢违纪和不能违纪的思想认识。

(五)狠抓责任机制建设。要以责任追究为重点,建立和完善纪律作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责任追究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做到公安业务建设和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对领导认识模糊,责任意识不强,缺乏严管队伍自觉性的;对疏于管理,造成纪律松弛、作风散漫,不及时整改的;对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不力、久拖不决,群众和社会反响强烈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要把纪律作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与公安业务建设做到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落实,营造纪律作风建设人人讲、时时提、处处抓的深厚氛围。

最新公安局文职工作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9月4日,中央政法委召开政法网络新媒体建设工作会议,旨在学习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政法网络新媒体创新发展工作,动员各方力量做大做强做响政法网络新媒体,切实加强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会上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政法网络新媒体创新发展,着力构建全网覆盖全时响应的政法网络新媒体矩阵,着力做大做强做响政法网络新媒体,着力培育政法网红大v,着力开展网络斗争新战略新战场新战法研究,着力掌握政法领域意识形态的话语权主导权,努力把政法网络新媒体打造成为网上斗争第一方阵的排头兵,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公安工作,宣传系于一半”。公安宣传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的“喉舌”,是树立“亲民公安”形象、打造“为民警察”品牌的重要“法宝”,更是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推动整个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在各级公安机关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公安宣传工作日新月异,取得了很大成就,对提升公安形象和影响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面对社会转型期诸多复杂因素的冲击,也面临许多挑战,形势十分严峻。公安宣传工作职责和任务重大。作为一名基层从事公安宣传工作的宣传专干,应该怎样认识自己的角色、提高自身能力,适应当前严峻的形势呢?答案是要坚持“大局为重”,实现宣传领域从聚焦政法工作向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转变。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既要加强政法工作宣传,还要主动为党分忧,努力把政法宣传的领域从政法工作拓展到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舆论引导的范围从政法大政大案大事延伸到社会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促进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讲政治、讲纪律,要始终如一的与各级公安机关党委部署和当前公安工作重点保持高度一致,在撸起袖子大力宣传的同时,你要记得你还是一名公安民警,你所采写宣传的稿件或新闻作品,必须是与当地局党委相一致的,是正能量的;其次就是要提升自己,要多学、多写、多练,着力提高公安新闻操作和写作能力;多看、多听、多问,着力提高公安新闻宣传和策划能力;多谋、多虑、多记,着力提高涉警舆情处置与引导能力;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公安宣传专干。

(一)多学,做到“学然后知不足”。古语云: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知识是靠学习积累得来的,许多名编辑、名记者一开始也是从学习开始的,通过“学习—淬炼—再学习—升华”的模式,从而达到了一定高度。在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中,从事新闻写作的宣传专干或兼干对好书、好文章要反复阅读,多思考、广涉猎,从中吸收营养,找到自己的不足与缺点,不断修正自己的思维和观点。学无止境,对于每一个宣传专干或兼干更是这样。社会变革永远不会停息,新闻传播领域也正酝酿巨大变革,我们只有通过学习不断去适应社会发展进程、适应新闻宣传规律,才能胜任本职工作,服务好、宣传好公安工作。(二)多写,做到与新闻媒体“情投意合”。刚接触公安新闻写作的同志总会抱怨,为什么自己写的稿件不能被新闻媒体采用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内容庞杂,主题不突出;新闻不新,实效性不突出;写作角度不佳,难以表现主题;公文式写法,可读性不强;标题随意,吸引力较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然而,基层公安宣传专干,怎样做到与新闻媒体情投意合,提高上稿被采用率呢?首先,要掌握新闻写作的规律。一是要多动脑选择表现或突出主题的角度去写,集中笔墨,把一个主题写深写透;二是要重视新闻的时效性,俗话说“今天的新闻是金子,昨天的新闻是银子,前几天发生的新闻是沙子”;三是要熟练运用新闻的语言,报道要充满亲和力感染力,也就是接地气;四是要精心构思标题,寻找最贴近基层、贴近民警生活、贴近百姓生活和最著特色的变化做为切入点,一语点破,吸引和引起读者的注意力和兴致。五是要多精雕细琢,反复修改,力求精品。一篇好稿件都是通过不断的反复修改、反复提炼写出来的,2002年度全国党报“好新闻”作品评选中获得一等奖的《英雄从绝境中凯旋》,是我从采访澧县民警在抗洪抢险中,冒着生命危险爆堤泄洪的感人故事,当天晚上挑灯夜战一个通宵历经反复的写、反复的修改才最后定稿的。其次,要了解媒体的用稿规律。一是要熟悉各类媒体的定位,站在媒体的角度思考新闻宣传问题,去落笔写作新闻稿件。二是要随时关注研究媒体每个时期的宣传报道的内容和形式,及时调整跟进,甚至提前预定、策划新闻报道。三是要善于处理好媒体要求和公安机关宣传需求及读者三个之间的关系,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宣传纪律和操守。(三)多练,做到“夏练三伏、冬练三九”。勤能补拙,熟能生巧。但凡功成名就的作者、名记者和大咖成名之初,大都有写作和投出的稿件屡投不中的经历。从事公安宣传的同志们,只要辛勤耕耘,通过多练笔,逐渐摸索、不断。以笔者自己为例,一年下来写作稿件超过500多篇(含图片、消息、通讯、调研经验文章)。通过不断的写作,开拓了视野、丰富了知识、积累了经验。

(一)多看,明辨是非真假。写文章之前,要多看。看什么呢?一是通过看,增强观察力,善于发现新闻线索。从事公安宣传,最大的困惑是发现新闻事实后却找不到灵感,选不好角度,抓不住主题,虽有提笔想一气呵成的冲动,但往往像蛇吞象,无处下手,提起笔又不知所云。我们一定要培养新闻敏锐力,培养锻炼对事物的观察力,善于发现新闻线索,捕捉新闻亮点。也许在你反复思考中,往往灵感自己就找上门来了。二是通过看,了解自身不足,产生“灵感”。对领导或请人审过、看过、改过的文章,一定要仔细揣摩,领悟改稿人描图点睛的高明之处。旁观者清。有时自己写的东西,自己看不出问题,可经人一指点,你就会有“茅塞顿开”的感觉。因为高手对你文稿的改动之处,往往是你思维受限、容易忽视的方面或问题,或者是你语言、文字运用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二)多听,耳听八方集素材。一篇优秀的稿件,必须用最简短的文字传递最丰富的信息,这就要求要有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足够的素材。写稿之前,宣传专干或兼干们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现场、走进当事人,多层次、全方位地收集有用的信息,了解社会各层面的反馈,做到心中有数;稿件完成后,要送相关部门、当事人,要请领导修改、审核,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大刀阔斧地修改;稿件发出之后,要了解媒体采用情况、受众对稿件的接受度、有无负面影响等情况,对收集到的情况进行研判,找到自己在新闻写作中的短块,认真修正和完善。(三)多问,“谦受益,满招损”。这里说的问有两个层次,一是虚心求教,二是了解事实真相。其一,凡事达者为师,不懂就问。要放下身份抱着虚心求教的态度,向编辑、记者、向公安业务部门的骨干求教,不断学习、充实、提高,让自己成为一个多面手。不管发生什么舆情时,能第一时间辨明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其二,假象蒙蔽不了真实。对于好题材的采访更要深入细致,不放过任何新闻线索和细节。毛主席教导我们说:“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新闻写作要从深入采访做起,而调查就是深入细致采访的过程,来不得半点虚假。所以说宣传专干或兼干们一定要深入实地、深入一线,要随警作战,了解访问当事人、见证者,挖掘事件背后蕴藏的新闻点和事实真相,掌握第一手资料,用丰富的笔墨和影像再现新闻事实。

2003年4月9日,一名被贵州和常德警方列为网上追逃对象43岁的贩毒犯罪嫌疑人范新祥因开枪拒捕,被民警果断击毙。随后,民警当场从范新祥所携挎包内缴获毒品海洛因100余克,仿六四手枪一支,枪膛内一颗子弹底火已经击发的哑弹一颗。事件发生后,做为市局的宣传专干,我第一时间携带照相机、摄像机赶到事发现场进行现场采访,为了避免网上不明真像的人恶意炒作,当了解掌握全部案情和抓捕过程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后,便在第一时间通知中央、省、市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等待第一时间发布的事件现场通稿。如此同时,在20分钟后《湖南常德一毒枭开枪拒捕被警方当场击毙》的新闻通稿,经局领导审核后,力排众议,便出现在各级媒体头条或显著位置。由于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引导,消除该事件被别有用心的人恶化的可能性。

着力提高涉警舆情处置与提高引导能力,笔者认为,(一)要多谋,做到有的放矢。一是提前谋划。我们在涉警舆情处置与引导中,应根据事件成因、性质、发生发展过程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制作多个不同的预案,不疏漏、不遗漏任何细节,做到有的放矢。二是把握预期。对产生正面作用和负面影响的舆情信息要认真研读和研判,及时发现疑点、爆发点,提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尽量消除其恶化的可能性。三是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以舆情监控为指导,提前预警,在事件萌芽开始之时就提前处置;以信息发布为核心、公开透明,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专人负责、统一出口,用一个声音说话。以舆论引导为主导、疏堵结合,一方面要善待、善用、善管媒体,合理设置议题,牵着舆论和媒体鼻子走,另一方面,要实施24小时监控,及时封堵有害信息。(二)要多虑,做到胸有成竹。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关注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关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关注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多方面、多角度去考虑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以柔克刚,转移视线。舆情事件发生后,做为宣传专干则应全方位掌握事件的整体情况,在正面引导效果不明显时,采取典型宣传、经验做法报道等方式,转移受众视线,起到围魏救赵的作用。二是加强和舆体的沟通协调,经营好关系。从我经历的“常德9.1年大案”、“常德11.11一中投毒案”、2012年鼎城区“毒贩持枪绑架人质被击毙案”、2015年“常德闹市持刀抢劫金店案”、“一疑患艾滋病嫌犯常德闹市被擒拒捕咬伤民警”等一些重大突发事件体会看,往往因信息公开不及时,会流言出现泛滥,给舆论处置带来压力。因此,只有及时满足受众的知情权才能先声夺人,才能在第一时间把握舆论宣传的主动权,掌控着有利于事件解决的舆论环境,让那些不实的传闻和谣言没有产生、传播的空间和机会。三是在新闻出口上把好关、把好度。一是在政治理论的宣传上,要把好关,把好度;二是在重大案事件报道上,要把好关,把好度;三是在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宣传上要把好关、把好度;四是在宣传的品味和格调上,要把好关,把好度;在舆论监督上,要把好关,把好度;五是在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上,要把好关,把好度;六是在遵守宣传纪律上,把好关,把好度。(三)多记,做到温故知新。这里说的“记”,意为记录、提炼、升华、固定。每一个宣传专干或兼干都要善于总结教训、善于借鉴提炼、善于去伪存真,得到成功经验为我所用。每一次涉警舆情发生后,都能及时跟进,关注事态发生、发展、处置的全过程,通过信息研判、总结提炼,得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同时,要多收集与本辖区情况类似、雷同的区域发生的典型事例,对别人已经形成的可行的、固有的模式、机制加以研判、改进和完善。通过对新近发生、以往发生的涉警舆情的总结、研判,不断融合、提炼,形成符合地方实情、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处置办法,并记录下来形成固定的机制。既建立了新的机制,又通过实践去检验,遇到类似涉警舆情处置也就能得心应手了。

最新公安局文职工作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公安机关队伍作风纪律教育整顿心得体会通过学习全市公安队伍作风建设教育整顿动员大会精神和细化实施方案,以及学习其他有关文件,我个人对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我也深刻意识到开展这次的教育整顿活动是非常及时,非常有教育警示意义的。针对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对照。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开展自查、自纠,深刻领会其中的精神,并以此为鉴做到令行禁止、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下面谈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为民、真抓实干,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以这次建设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努力解决当前公安队伍中存在的懒、糊、散,小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工作质效不高问题,杜绝公安机关对群众冷、硬、横的现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说的四难现象;

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甚至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

强调执法为民,服务于民,使广大民警进一步增强民警的全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努力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自己不仅要学法律、公安业务知识,更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思想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科学理论,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去对待每一项工作。这次教育整顿活动,对引导广大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培养民警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不怕牺牲,迅速提高民警的整体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文化修养;

强化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有效纠正部分民警宗旨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都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每个公安民警都要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决不能用某取私利。要自觉抵制和克服拜金主义、亨乐主义、极端主义的腐蚀影响,自觉地做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要把我们的集体建设成一支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队伍,就必须做好对公安机关中每一位成员的约束和管理。这种约束和管理不仅仅在于八小时之内的纪律要求,更要延伸到大家的生活之中。我们一定要将有关内务管理条例、规定落到实处,做到不出入营业性酒吧、歌舞厅,坚决与黄赌毒等社会丑恶活动作斗争。

通过这次的学习,使自己认识到加强队伍管理,深化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努力学习公安业务知识,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立足于本职工作、立足于基层,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积极展现人民警察优秀的职业道德风范,真正做到永怀爱民之心,常办利民之事,恪守为民之责。

最新公安局文职工作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公安队伍思想状况与民警心理健康调查分析研判报告为了进一步提高队伍正规化建设能力水平,落实警察职业保障工作制度,切实掌握xx县公安局基层队伍思想状况和民警心理健康状况,有效开展民警个体心理危机干预,深入推进全县公安民警思想政治工作健康发展,xx县公安局公安理论调研组对掌握情况进行综合汇总。通过思想上理解民警、行动上关爱民警,使民警队伍的凝聚力得到有效提升。力求原汁原味、事实求是地反映队伍状况和把握民警思想脉搏,营造“快乐工作、幸福生活”的浓厚氛围,现将xx县公安局基层民警思想状况和心理健康情况报告如下:

长期以来,xx县公安局党委一直高度重视民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疏导工作,始终把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作为首要工作来抓,确保队伍思想稳定和步调一致。

从队伍结构上看,目前,我局政法编制430人,现有在职在编民警377人,目前尚缺警力51人。其中,党委班子成员16人(含挂职4人),女民警55人,占人数比例14.59%。离退体人员109人,协警辅警187人。

从警力分布来看,我局局机关综合部门只有28人(含局领导),占在编在岗部人数的7.43%,剩余在编在岗民警全部分布到执法勤务机构(一线部门)和基层派出所。我局一线部门共有警力349人,占在编在岗总人数的92.5%;

派出所155人,占在编在岗总人数的41%。我县的人均拥警率为1.3‰,警力存在相对不足,与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实战工作是不相适应。

从年龄结构来看:35岁以下151人(其中,30岁以下有105人,30岁至35岁46人),36至49周岁134人,50至55周岁79人,56周岁以上29人。民警的平均年龄已经超过40.5岁,民警队伍中层“断档”、“两极分化”趋势严重。

从知识结构来看:硕士研究生1人;

研究生6人;

大学225人;

大专139人;

中专9人;

高中3人;

初中2人。大专以下学历人数占全体干警比例为10%。政法专业人员占全体干警比例为60%。

总体上讲,民警队伍思想状况良好,工作情绪稳定,听召唤、守规矩;

人心齐、风气正;

一种“比学赶帮超”氛围浓厚。

此次调研结合民警心理健康调查问卷、走访基层单位实地调研,对部分民警进行思想状况进行了了解,和基层单位通过个别谈心谈话交流、召开所队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所在单位的民警的思想状况进行了先期摸排、分析,及政工部门收集掌握。主要内容重点为:

(一)调查民警思想动态状况。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心理需求和价值取向;

掌握民警关心关注的突出、热点、难点问题,及民警所思、所想、所需、所盼、所怨,摸清民警思想脉搏;

掌握民警家庭、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及民警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找准存在问题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个性化开展思想工作的预期目的。

(二)调查民警精神状态情况。重点调查和掌握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民警的思想认识和反映,专项行动中民警的工作热情和精神状态;

掌握先进典型、后进民警工作状况;

摸清和掌握队伍中不能独立担当工作民警的底数。

(三)调查队伍遵章守纪情况。重点调查和掌握队伍内部违法违纪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点调查民警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来源以及涉商经商人员底数,调查中央“八项规定”、公安部“三项纪律”等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调查现有制度落实情况。重点调查和掌握队伍学习制度的建立和推动落实情况;

掌握从优待警和优抚工作执行情况,体检、休假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民警落实“六必谈、五必访”情况。及其他需要调查分析的民警队伍思想情况以及民警对上级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近年来,xx县公安局党委坚持以人为本,在摸清民警思想脉搏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教育民警、激励民警、鼓舞民警、塑造民警,民警思想状况有了可喜变化,队伍的主流和整体状况是良好的,为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证。目前,我局民警思想稳定,工作热情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心理健康问题。

从调查问卷数据对比可以看出,有部分民警心理焦虑、烦恼,受工作压力大影响导致人际关系交往能力差、身体健康与生理变化、生活单调枯燥,敏感、缺乏自信和恒心、想驾驭别人,不服从,易激动等情绪倾向。

(一)客观原因:

一是执法环境差,部分民警心理压力大。

从民警对工作的感受调查情况看,有77%的民警觉得目前的工作压力大。一方面,基层一线单位的任务、性质决定着基层民警经常要处置不可预防的危急情况和各种暴力行为的威胁,这种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导致了民警经常要处于精神高度集中的状态,心理承受着相当大的压力。一方面,随着法制的健全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警有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的压力。一方面,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执法程序要求严,办案纪律要求多,导致了基层民警在一些执法活动中缩手缩脚,给民警的工作增加了许多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民警的挫折感,影响了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二是工作任务重,部分民警情绪烦躁。一方面,各类考核、检查、台帐繁杂,耗费了基层民警的大量精力,民警普遍感到力不从心,疲于应付,心理上厌烦,身体上疲乏,消弥了民警对做好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另外有部分民警对考核工作提出建议,有的对民警岗位调整提出建议,有的民警建议减少非警务工作、较少“务虚”性工作,有的民警希望单位真正落实民警休假政策,还有的民警认为会议较多,且时间太长,影响民警正常工作。一方面,受体制制约,绝大多数民警认为干到退休只能是个科员,在晋升职级上基本没有希望,导致民警奋发进取的内在动力不足。

调查显示,有56%的民警感到身心疲惫,38%的民警感到心理负担很重。调查问卷中有14%的民警认为在工作中大多数的法定假日不能正常休假或轮休。由于长时间、快节奏、高强度、超负荷地工作,对基层民警造成一种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一些民警精神紧张、身心疲惫、脾气暴躁。

三是兼顾工作家庭,部分民警受家庭问题困扰。

调查统计结果显示,73%的民警家属都很支持民警工作,但困扰民警的诸多问题,如经济负担重、对父母赡养、子女上学就业难、缺少沟通都将长期存在,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广大民警能否安心工作,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四是身体亚健康状态,部分民警有后顾之忧。

调查显示,有73%的民警认为工作时间过长,82%的民警认为自己的作息时间无规律。全局民警2015年度体检结果表明,检查项目全部正常的民警只有17%,有85%名民警患有这样或那样的疾病,民警健康状况令人担忧,这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是待遇偏低,部分民警心理不平衡。

一方面,公安民警付出很多,但是与工商、税务、烟草等收入高的行业相比,回报反差大,民警们感到心理不平衡,影响工作积极性的发挥。一方面,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市场经济的影响,等价交换与利益原则渗透到警察队伍之中,使一部分民警的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使得利益至上的思想有了存在的土壤。有部分民警认为经济负担重成为困扰其家庭生活的主要问题,还有77%的被调查者最大期望是提高经济待遇。政治待遇方面,公安民警由于人数众多,职数有少,个人政治发展空间十分有限,有56%的民警最大的期望是组织能任用提拔。经济、政治待遇偏低导致了民警心理的不平衡,不仅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使一些民警在职业选择上发生变化。调查表明,有13%的民警认为如果再选择一次职业,不会再选择警察这个职业。

(二)主观方面:

其具体情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工作进取态度问题。个别领导缺乏担当意识,干部榜样作用不强,在其位,不谋其政,不能各司其职;

个别民警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事的心态,遇事绕道走,争先创优意识不强。部分领导没有大局意识,缺乏协作,甘居中流,不督不办,甚至督了也不办。导致少数单位和民警缺乏积极向上的蓬勃朝气和你追我赶的活力。

(二)敬业奉献精神状况。不少民警缺乏职业荣誉感,认为警察只是为了挣一份固定工资,只要不犯错误,保住饭碗即可,思想懒惰,工作懈怠,遇事不动脑筋,不钻研。个别民警只求组织照顾,不求个人付出。少数不满足于现任职位,不安心工作。

(三)工作纪律作风问题。少数民警不能严格执行制度,得过且过,对警规警纪置若罔闻。对从优待警企盼强烈。大部分民警热切期盼解决民警抚恤工资问题,不少基层所队领导希望加大考核激励力度,奖勤罚懒,从另一方面更好地将从优对待积极上进的民警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民警个体心理危机主要划分为两大类:负性生活事件引发的心理危机和负性工作事件引发的心理危机。上述,对民警心理健康影响极大。建议采用以下渠道校正民警失衡情绪。

一是着手于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公安机关每半年组织各基层单位开展一次集中调研活动,通过发放问卷、典型调查、个别访谈、集体座谈、研讨交流及家庭走访等形式,了解基层民警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思想诉求,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分析报告,准确把握队伍思想状况,深刻分析民警产生思想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及时呈送县局党委,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是着眼于长远,制定惠警政策。政工部门对民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分析;

对有利于队伍建设、有利于公安工作发展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要及时予以采纳;

对民警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和普遍性问题,要专题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针对民警队伍中存在的突出性、普遍性思想问题和苗头倾向,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及时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做到个性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队伍。

三是着力于基础,加强职业保障。政策措施上,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逐步解决民警在从优待警上所关注的热点、难点,做到以感情留人,以事业留人,以待遇留人。开展民警喜闻乐见的警营文化活动、户外健身活动,合理安排休假、定期体检,切实关注民警生活。警力安排上,合理配置警力资源。要慎用警力,公安民警的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任务繁杂。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和不同的工作需求及公安民警不同的心理特征将警力合理调配。岗位交流上,定期实行警种轮岗。继续实行轮岗交流学习,在队伍调整民警时,要“老中青”结合,可以考虑工作任务繁重和心理压力大警种与较轻的警种定期轮换,以实现总体分配均衡。权益维护上。公安民警执法难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广大基层民警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很多情况下执法办案的公安民警反倒是弱势群体,打骂警察、恶意造谣等现象必须严加处理。

四是着重于引导,加强疏导教育。素质教育上,要按照从严治训、以管促训的相关要求,抓好业务培训,强化工作技能。开展各种相关公安工作业务及技能、体能培训。注意劳逸结合,增强民警体质,要倾听新民警对队伍的建议,关心他们的工作;

纪律规范上,通过多种渠道,减缓工作压力,解决纪律约束和自我调适的矛盾,要按照人民警察职业要求,教育民警形成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纪律严明的作风;

心理疏导上,与有资质的大医院对接,邀请专家教授走进警营,要开展心理咨询和疏导讲座,开展心理干预、培养警察的认知,解决心理问题,帮助民警保持愉快的心境和稳定的情绪,增强民警行为素质训练。

最新公安局文职工作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xx分局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以来,经过一月来的学习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公安部门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和工作纪律方面都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是理想信念有所淡化。我是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是党教育了我,培养了我。我从内心上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但是,社会现实的强烈反差,人民生活质量的对比,使我的思想产生了模糊认识,使我的理想信念发生一丝动摇。因此讲,我的理想信念比自己过去要落后得多了。 二是宗旨观念不很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是否坚持这个根本的工作路线,是对每一个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但是我在宗旨观念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工作作风不深入、不扎实,工作热情消退。从经历的几个工作岗位来看,基本上都是坐在办公室应付应付工作,很少到人民群众身边去,在工作中也有很多事情没有认真地去落实好,遇到困难就放弃了,不了了之。这样以来,形式主义也就有所抬头,工作上不求真务实,虚的东西多了起来。平时工作上怕吃苦,怕受累;求省力,图方便。

三是开拓创新的精神不强。虽然,过去在自己的本职工

作中做得也相当不错,但在很多事情上却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以致出现畏难情绪,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寻出路,想办法,解难题,因此,工作上还没有很大的起色。

第一,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由于本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对党和公安部的方针、政策、路线不熟悉,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对警务改革和未来警务发展中的问题缺乏系统的分析和判断,往往就事论事,看不到事物的本质,不善于运用科学的世界观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二,主观世界改造不自觉,个人主义抬头。近几年来,在主观上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自我感觉良好,自欺欺人。

第三,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这几年来,比较注意自己岗位的变化和职务的提升,也渐渐地对自己的物质待遇问题讲究起来。最后,对工作缺乏信心,心想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混混日子,能过去就算了,因此,还没有真正地静下心来,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努力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要增强群众观念,树立“公仆”意识。要全心全意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增强群众观念,坚持走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力戒形式主义、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三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服务群众的本领;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领导能力和领导艺术修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以上剖析,请同志们予以评议,如有不足之处,请予以批评指正,本人一定虚心接受,谢谢!

最新公安局文职工作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同志们:

按照县委统一部署,今天由我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大家上一堂党课,我讲课的主题是: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 精神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不忘初心铸警魂、牢记使命创新篇,打造“四个铁一般”公安队伍,做新时代的践行者。

在5月31日召开的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根本动力。”接着,在6月24日下午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他又强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也是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什么是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为什么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一名党员,对总书记的这些话我们一定要多品味、多琢磨,努力使自己的认识提高一步。

讲课之前,我想先和大家一起思考一个问题:什么是初心?按照字面上的理解,初心就是一个人当初的心意,是做事情一开始所抱持的信念。就我们共产党人来说,初心就是革命战争年代的无畏牺牲,就是新中国建设时期的艰苦奋斗,就是改革开放进程的开拓奋进,就是新时代共筑中国梦征程的砥砺前行。

不忘初心,关键要有核心意识。核心是什么?核心就是要树牢“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为什么强调核心?这里我举一个例子。在我们党成立之初,就因为核心问题,出现过分歧,出现过失误,发生过错,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作为当绝对领导下的公安机关,必须围绕铁一般信仰强根健基,育人铸魂。

要在思想上切实筑牢忠诚警魂。要时时刻刻把握公安的政治属性,牢记“公安姓党”“民警姓民”,要更加坚定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定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忠于《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严守纪律规矩,做到令行禁止,切实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彻底肃清周永康等人的流毒和影响。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听从党中央和习总书记指挥,坚决服从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党委的指示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要在学习教育中锤炼信仰。锤炼信仰的首要途径就是加强学习。当前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包括今天的这次党课,都是要求全县公安机关、全体党员干部、民警辅警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加强理论武装,坚持把理论学习贯穿公安工作的始终,通过学习,做到品质上止于至善、信仰上坚如磐石。

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学习的态度。日常工作上重业务轻学习,这是我们公安机关的一个通病。公安机关工作任务多,责任重,忙起来没白天没黑夜,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哪有时间来理论学习?我相信有些同志存在这样的想法。大家可以换个角度想:我们每天辛辛苦苦工作是为了什么?我们为什么当警察?为谁来执法?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还是那句话,要牢记牢记“公安姓党”“民警姓民”,有了各样的觉悟,我们在思想政治学习上态度才会端正,信心才会坚定。

要在工作实践中坚守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精神家园,才能练就金刚不坏之身。坚定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是“铁一般信念”的核心内涵,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公安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必须围绕“铁一般信念”强筋壮骨、固本培元。

坚守理想信仰,对于全县公安机关来讲,就要坚定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紧紧围绕把推动xxx经济发展为目标,乘势而为、奋发作为,为推动xxx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添砖加瓦、保驾护航。

谈完初心,我们再简单讨论下什么是使命。

这次主题教育活动中提到“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我个人认为,使命就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名党员,不管你在哪个层级,都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作为评判工作成效好不好的标准,作为我们做事的出发点、落脚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近一个时期反复强调,“要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结合公安工作更近一层地来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公安机关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是践行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更是公安工作的基本实践。要确保公安机关担负起为人民服务的光荣使命,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要提升站位,上升到“主线”的地位来认识。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怎样理解这个“主线”地位?我认为,它既是贯穿全局的基本遵循,更是统揽全局的思想引领。也就是说,要时刻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所有公安工作的谋划,都要围绕“人民群众需不需要”来思考;所有公安工作的推进,都要围绕“人民群众高不高兴”来落实;所有公安工作的成效,都要围绕“人民群众满不满意”来检验,让“人民在我心中”真正转化为xxx公安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

要找准定位,用抓好“主业”的要求来统筹。要推动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牢牢抓住“以人民为中心”这条主线,用这条主线来统筹推进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公安工作的各个环节。要从最基础、最贴近群众的小事抓起,坚持以民为本,注重社会效果,把涉及民生、惠及民众、赢得民心的项目放在突出位置;要从“打防管控服”这些最基础的工作入手,立足发挥打击、防范、管理、服务等各项职能,健全完善民意导向机制,真正凝聚起警民互动协作的强大合力;要从队伍建设这个最根本的保证出发,牢固坚持人民满意标准,努力打造听党指挥、人民信赖的过硬队伍。

要落实到位,用更加“主动”的作为来推进。各警种部门都要紧密结合主要业务工作,不断探索创新活动深化的内容、形式和载体,不断赋予其时代的新内涵,进一步使其思想上入脑、行动上践行,并以实实在在的成效,体现出新形象、新变化,真正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感到满意。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 经验,要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作为创新公安工作的“钥匙”,解决公安难题的“良药”,积极主动地接受群众意见建议,创造性地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完善公安各项工作。

最新公安局文职工作心得体会和感想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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