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行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范本(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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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增进自我认识和提升个人素质的重要途径。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避免使用模糊和笼统的表达。每一篇心得体会都是作者通过自己的认识和体验进行总结和概括的,值得一读。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二

引言: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是指导农业银行内部人员行为的重要法规,它旨在建立和完善农行人员的管理制度,以保障农行的良好运作和客户的利益。在实施这一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感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对农行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读和对自身工作的反思,我对条例的内容和对农行人员的处置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自身职责和义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下面将就我对农行人员处分条例的几点心得体会进行分析和阐述。

1.加强作风建设,规范行为规范。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要求我们做到廉洁自律,严守行规,坚决克服个人主义和分散主义等不良风气,严格规范我们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我深感到这一要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为一名农行人员,我们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时刻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忠诚担当,积极有效地为农行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们也应当自觉接受农行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规范,不给农行带来负面影响。

2.打破利益固化观念,促进员工的职业道德。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要求我们秉持职业道德,不以利益损害客户和企业的利益。这使我深思自己作为一名农行人员的责任所在。在工作中,我们要坚守原则,坚守法律底线,不因个人利益或其他非合法目的而影响客户和企业的正常利益。我们要追求的是符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目标,而不是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或自身的私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3.诚信为本,建立良好的信誉。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要求我们做到诚信守信,保持一贯的良好形象和声誉。要求是相对简单的,但实际执行起来却需要我们付出很大的努力。在现实中,我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诱惑和挑战,但只有坚守诚信和信用的原则,才能真正赢得客户和社会的认可,建立起良好的信誉。在实践中,我将加强自己的学习和提升,增强自己的专业能力,提高服务品质,努力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4.加强自我约束,规范行为举止。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要求我们做到严守纪律,不得从事违规违法行为。这就需要我们加强自我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作为农行人员,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遵守农行内部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的工作纪律,不得从事损害农行利益和声誉的行为。只有自觉遵守规则,才能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农行的良好形象。

结语: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对于农行的良好运作和对我们个人的要求非常明确。在实践中,我深感到这一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对条例的研读和对自身工作的反思,我对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我将加强作风建设,规范行为规范,打破利益固化观念,促进员工的职业道德,诚信为本,建立良好的信誉,加强自我约束,规范行为举止。相信在农行人员处分条例的指导下,农行将能更好地为客户和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取得更大的成就。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三

xxxx单位xxx近日,xxx单位党组认真传达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纪律规定、通报典型案例,通过学习,我对材料内容有了新的认识,对怎样更好地体现一名党员干部的规范行为有了新的理解,对如何将材料精神与今后的工作生活紧密地联系起来有了新的感悟。现将学习心得简要阐述如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高度概括了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思想道德境界,要求公私分明、尚俭戒奢、甘于奉献等。并首次在党的规章中提出“修身齐家”要求:“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廉洁自律准则”比党纪的标准更高,“高于纪律严于纪律。个别党员干部的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党纪国法,达不到党纪处分的标准,但是有可能违背了廉洁自律准则,不符合党员干部的思想境界要求”.通过学习,我深刻地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普通共产党员,一名农业系统工作者,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学生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工作中不断完善,连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作为事业单位人员,要严格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正确运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强化纪律意识,要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要坚决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荣辱观、道德观、人生观,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把工作做好。

2016年4月20日。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四

近日,中国农业银行发布了新的人员处分条例,旨在加强内部纪律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作为农行的一名员工,我对这个条例有着深刻的感受和一些心得体会。在实践中,我深切地体会到了条例的重要意义以及对个人的影响,同时明确了自身的职责和要求。因此,我认为这个条例对于银行职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工作纪律的约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这个条例在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在银行行业,职业道德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树立良好形象和社会信任的基础。这个条例对于员工的操守和品德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要求员工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恪尽职守、服从安排等。通过这样的规定,既对员工的个人道德进行了约束,又为员工树立了良好的职业榜样。在日常工作中,我也深深地感受到条例对于员工职业道德的引导和影响。只有在遵循职业道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其次,这个条例在规范员工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银行工作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信息,员工的不当行为可能会给银行和客户带来严重的损失。因此,规范员工行为是保障银行利益和客户权益的重要手段。这个条例明确规定了员工的禁止行为,如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在我看来,这种规范对于保护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至关重要。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个人行为都不能脱离银行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范畴,只有遵守规范,才能使银行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第三,这个条例在强化工作纪律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银行员工,我们要时刻以纪律为准绳,追求工作的规范和效率。这个条例对员工的迟到早退、缺勤旷工、擅离职守等行为进行了禁止,并对违纪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只有建立良好的工作纪律,才能有效保障银行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银行的声誉和形象。在实践中,我也深感到条例对于工作纪律的要求的重要性。只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流程和标准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这个条例明确了员工的职责和要求。作为一名银行职员,我们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高效的工作能力。这个条例对员工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改进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能、积极学习和适应银行业务的要求等。通过这种明确的要求,条例激发了我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动力。我要适应快速发展的银行业务,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为银行的发展和客户的满意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这个条例对员工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职业发展是每个员工都关心的问题,而是否符合条例的要求可能会直接影响个人的职业发展。这个条例明确了员工的晋升和评奖评优的标准和程序,为员工提供了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竞争环境。只有在规范自己行为的基础上,才能有更大的机会获得晋升和表彰的机会。因此,对于每个员工来说,遵守条例是自身职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综上所述,中国农业银行的人员处分条例在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规范员工行为、强化工作纪律、明确职责要求,以及促进个人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我将坚守银行职业道德,切实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工作纪律,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我相信,只要每位员工都能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精神,中国农业银行一定能够创造出更加光辉灿烂的明天。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五

的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主题,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任务。党中央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并以此为出发点,深入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管党治党靠什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纪和国法的关系。

遵循这个正确方向,历时一年多修改,新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已于近期颁布。新修订的两项法规,主旨更加鲜明,内容更加科学,指向更加清晰,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贯彻了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一、修订的内容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思想。

两项法规的修订,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与修订前相比,我感到,最大的亮点是解决了四个方面问题:一是解决了纪法不分的问题。原《准则》和《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混同现象严重,导致管党治党不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修订后的两项法规紧扣“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删除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使纪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二是解决了条例准则交叉的问题。原《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凝练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与党纪处分条例有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并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的廉洁自律规范。三是解决了全面的问题。新《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部纳入制约范围,实现了规范对象的全覆盖、无例外;新《条例》也明确“六大纪律”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和底线,并将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收入条例,上升为纪律规范,使违纪行为的处置一个不漏。四是解决了从严的问题。新《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新《条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对行为的标准设置上,尺度高于法律,在对行为的后果处理上,尺度重于法律,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六

制度源于实践。党的以来,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上持续探索、不断实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言出纪随,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强化巡视监督,遏制腐败蔓延、形成有效震慑。新的法规充分汲取了最新的实践成果,把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结合起来,增强了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和实效性。

1、体现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必依据法规。新的《准则》和《条例》就是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依靠理想信念宗旨的引领,依靠严明纪律作保障,把党章中关于对党员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形成明确而严格的标准,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标杆和戒尺,使全体党员干部的行为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严到位、管到份,真正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保证全党思想统一、步调一致,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2、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挺在前、落下去。修订后的两项法规,首先为党纪“减负”,剔除了与现行法律有重复的内容,在法律底线之前为党员划定了一条纪律底线,使纪律先于法律做出反应,管住了“破纪”到“破法”的中间地带,堵塞了小错酿大祸的漏洞,阻断了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同时,更为党纪“加码”,将各类纪律事项整合成6大纪律,突出政治纪律,把没有成文制度规定的政治规矩纳入到处分条例里面去。通过开列负面清单,让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不守纪律、不讲规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3、体现了守纪律、讲规矩的要求。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作为党内的重要法规,新的《准则》和《条例》相互配套,一高一低、一正一反,既包括党纪硬约束,也包括中华民族历史传统中的“规矩”,是全体党员干部的行动指南和行为准则。全体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只有恪守两项法规,把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才能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以优良的党风带政风促民风。

4、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通过持续高压反腐,基本解决了党员干部“不敢腐”的问题,修订出台的两项法规是中央从制度层面探索解决“不能腐”、“不想腐”问题的有力实践。新《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纪严于法,进一步扎牢了党规党纪的制度笼子,努力解决好“不能腐”的问题,新《准则》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腐”的问题。两者各司其职又辩证统一,形成了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

三、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新的《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两项法规是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必须全党一起抓、全党一体执行。我认为,核心是抓好两点,即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

1、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党委承担主体责任。要按照中央、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好我市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纪委、组织、宣传和党校要加强沟通协调,将两项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大宣教”格局,纳入党校所有主体班次的学习,尤其是对各镇和部门主要领导要进行专题培训,使《准则》和《条例》真正入脑入心,掀起学习《准则》和《条例》的高潮。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两项法规过程中,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2、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要找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既要立足当前,聚焦目标任务,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要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检查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切实转变惯性思维,从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到执纪审理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准绳,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近日,通过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深刻地认识到廉政建设对自身及工作岗位的重要性。《准则》和《条例》的出台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号角,意义重大。

有人说,这两部党内法规,前一部重道德自律,后一部重制度他律,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既树立崇高的道德追求,又划定明确的行为底线。对于此说法,笔者完全赞同,《条例》和《准则》彰显的是我党切实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决心,树立的是一条道德高线,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作为一名党员,要做好《准则》提出的“四个坚持”;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准则》提出的“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此外,廉洁从政,除了法律法规约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引导外,还要靠党员干部自身用廉洁的标准来进行自我约束,要“勿以恶小而为之”,从小事做起,从细微处注意,管好自己的“癖好”,管好身边人的“要求”,自觉保持清廉纯洁的作风,这是廉洁从政最深厚的思想基础。

《条例》中表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这是我党传递的一个明确信号,明确的告知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哪些行为是倡导的,哪些做法是禁止的,违反这些规定会受到什么样的纪律处分。要求我们要严格按照党的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进一步的扎紧了从严治党的“笼子”。

当前,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面对艰巨复杂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面对党所面临的各种考验和危险,修改和完善党的纪律规定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广大党员干部所期盼的,新《准则》和《条例》的规定也是广大党员干部所自觉准守执行的。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除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外,还要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时刻不忘廉洁自律、勤勉工作,将清正廉洁贯穿于日常的思想和各项工作之中,努力做到廉政纪律不可忘,腐败红线不可触,公仆之情不可移。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七

伟大的教育家陶行知曾经说过“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学高为师”是说教师必须业务精炼,知识面广,有高超的。

教学。

教育能力。“身正为范”是说教师是高尚人格的化身,教师的言行就是道德标准。这个道理古今皆然,从踏上讲台的第一天,我就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力争做一个有崇高师德的人。我希望从我这走出去的都是合格的学生。从某种意义上看,教师的道德水准、一言一行都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因此,我作为一名党员,特别是一名年轻教师,注重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在平时的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认真负责,勇于奉献,待人诚恳。我想一名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任何事情都斤斤计较、对教学和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教师,不管你如何去讲,如何去要求学生,他们也不会信服于你,你都做不到又如何要求别人呢?所以,我在日常的工作中力求用自己严肃认真的作风和真诚待人的态度来影响学生,用身教来代替言教。例如在每次上课的时候我都会提前20多分钟到教室,这样无形之中会影响到那些踏着上课铃声上课的同学,经过几周后上课迟到的同学越来越少了!

二、教学严谨、认真备课、提高学生素质。

韩愈在《师说》中指出“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根据专家的解读,韩愈所说的“传道”,指的是传儒家之道,而从现代的意义说来,就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政治思想教育,也就是向学生传输一些人生道理,宣扬正确的思想理念,帮助学生塑造一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积极的人生态度,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以及一种开放、宽广的胸怀;“授业”指的是传授儒家经典,现在就是传授文化知识和才能,努力教好专业方面的课程,让学生有一技之长。这一点做得不到位,就有可能导致大学毕业生失业;“解惑”就是教师解决学生在传道和受业中的疑惑。这三者是教师的基本任务,以传道为主,授业和解惑为之服务;三者虽有主次,但又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该来说,最重要的是传之做人的道理,传之学习的方法,传之思考的方式。

三、

加强科研、拓展视野、丰富自身。

作为信息管理教研室的一名教师,深知信息处理速度的重要性,在连续三年当答辩秘书的过程中深知答辩前后和过程中的繁琐,并极易出错的特点,带领bit学生的几名学生开发了学生毕业论文管理系统,并在今年的信息商务专业答辩过程中进行了试用,解决了答辩秘书的大量手工劳动,同时又能够及时对答辩成绩、总成绩、实习成绩等相关数据进行自动生成。目前本系统又增加导师双向选择模块、指导评语、评阅评语、答辩委员会决议等相关文件自动生成等功能。本系统预计下半年将推广到全系使用。

科研工作丰富了我自身的理论实践水平,同时也开扩了视野,为今后更好地开展科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四、工作尽职尽责,不惜牺牲个人休息时间。

五、关心、尊重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如果说我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与我系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分不开的,当任务紧,我忙得不可开交时,总有许多同志在帮助我,在此我向他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同时,在我身边有许多同志默默无闻地工作着,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这也使我更感到自己的差距,我一定会加倍努力工作,不辜负学院及同志们对我的鼓励与期望。

用无产阶级革命家吴玉章的一句名言来结束我的演讲:我并无过人的特长,只是忠诚老实,不自欺欺人,想做一个“以身作则”来教育人的平常人。谢谢各位领导和老师同学们。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八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农业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农行人员的作用日益凸显。为了规范农行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责任意识,制定了一系列的处分条例。作为一名农行从业者,我对农行人员处分条例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践。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条例的重要性,并且从中获得了很多启示和体会。

第二段:条例的背景和目的。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银行的利益和形象,保护客户的权益,同时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条例明确了农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一系列的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通过制定这一条例,可以有效提高农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规范他们的行为,确保金融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三段:条例的重要性和启示。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的制定对于提高农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非常重要。它向农行人员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银行工作需要严谨、诚信和负责任的态度。对于我个人而言,这也是一次触动心灵的教育。遵守条例是对农行忠诚的体现,也是对客户利益的负责,因此,我将始终遵循条例的规定,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做到以客户利益为重,以合规为主导。

第四段:实践中的体会。

在实际工作中,我着力于加强个人素质的提升,不断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执业操守。我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诚信的原则,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先,遵守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我始终相信,只有通过自身的努力,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满意,实现自身的价值。

第五段:总结与未来展望。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的制定是对农行人员的一次规范和教育,通过处分条例,农行人员能够认识到个人职业道德的重要性,进而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为农行事业的跨越发展贡献力量。未来,我会继续遵循农行人员处分条例的要求,不断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为农行的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也希望通过自身的实践与努力,为农行人员处分条例的完善提供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通过对农行人员处分条例的研究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条例的重要性,它既是农行规范员工行为的准绳,也是员工规范自身行为的指南。只有通过扎实的专业素养和诚信的职业道德,农行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为农行事业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将坚定遵守农行人员处分条例,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为农行的事业蓬勃发展而努力。同时,也期待农行能够进一步完善条例,使之更加符合现实和实践,更有针对性地推动农行人员的素质提升和职业发展。

农行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九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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