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的批评教育心得体会如何写 立案后给予批评教育(8篇)

  • 上传日期:2023-01-10 09:06:08 |
  • ZTFB |
  • 10页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2立案后的批评教育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向我院申诉。我院决定立案审查。

年 月 日

(院印)

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某一民事、行政案件决定立案审查,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单页,制作份数由决定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根据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数量确定,存入检察附卷一份

2022立案后的批评教育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x检法立(20x x)第5号

犯罪嫌疑人:田x,女.26岁,汉族,x x籍,中专文化程度,住在x x县医院职工宿舍x排x号,为x x县人民医院护士。

案由:涉嫌玩忽职守。

案件来源:于20x x年x月x日由x x县公安局移送我院。

经审查:20x x年x月x日晚8时许,田x在外科病房值班时,遵照李x x大夫的交代.给x号病房x x床病人邱x灌肠。田x看到值班室里需要给病人所灌的氯化钠溶液不多了,需要重新配制一些,于是便到治疗室找到与氯化钠相类似的结晶体药物,误以为是氯化钠,便取出一些配制成溶液给邱x灌肠。邱某回病房后,约5分钟后即感到头晕心慌、继而猝然倒地,在抬往急救室的路上心脏就停止了跳动。经化验鉴定,田x所用药物不是氯化纳,而是一种有毒副作用的亚硝酸钠。

田x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极不负责任,马虎草率,从而造成病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田x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决定立案侦查。

检察长:魏x x

20××年×月×日

(院印)

2022立案后的批评教育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检经立字()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x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x年3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x年11月至x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x年x月x日

(院印)

2022立案后的批评教育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你诉与 一案( )初字第 号

书及申请执行书已收到,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其他有关事项,请直接与本院执行局联系,电话: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申请执行费 元,实际执行费 元,

合计 元。

四、本案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即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当事人的执行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①申请执行书;②生效法律文书副本;③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④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力的证明文件;⑤向人民法院书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二、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财产状况。

三、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背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执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的,应追究违法审判责任:①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的;②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③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④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

xx年xx月xx日

2022立案后的批评教育心得体会如何写五

××市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存根)

×公刑立字[20x×]180号案件

名称李×涉嫌杀人罪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女36岁

住址××市××路××号

单位及职业××市有机塑料有限公司

批准人王×

批准时间20x×年x月x日

办案人刘×姜××

办案单位××市公安局刑大

填发时间20x×年x月x日

填发人姚××××市公安局

×公刑立字[×]1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涉嫌杀人罪案立案侦查。

(××市公安局印)

二○x×年x月x日

2022立案后的批评教育心得体会如何写六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057号,身份证编号:432502197401146515。电话: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

20xx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xxx用力扔向申请人。xxx落在台面上又反弹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起xxx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xxx背部,致使xx重伤申请人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送申请人到西乡人民医院治疗。

20xx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20xx年3月27日下午——20xx年3月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申请人:xx

xx年x月xx日

2022立案后的批评教育心得体会如何写七

x x县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

x检法立(20x x)第5号

犯罪嫌疑人:田x,女.26岁,汉族,x x籍,中专文化程度,住在x x县医院职工宿舍x排x号,为x x县人民医院护士。

案由:涉嫌玩忽职守。

案件来源:于20x x年x月x日由x x县公安局移送我院。

经审查:20x x年x月x日晚8时许,田x在外科病房值班时,遵照李x x大夫的交代.给x号病房x x床病人邱x灌肠。田x看到值班室里需要给病人所灌的氯化钠溶液不多了,需要重新配制一些,于是便到治疗室找到与氯化钠相类似的结晶体药物,误以为是氯化钠,便取出一些配制成溶液给邱x灌肠。邱某回病房后,约5分钟后即感到头晕心慌、继而猝然倒地,在抬往急救室的路上心脏就停止了跳动。经化验鉴定,田x所用药物不是氯化纳,而是一种有毒副作用的亚硝酸钠。

田x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极不负责任,马虎草率,从而造成病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田x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决定立案侦查。

检察长:魏x x

20××年×月×日

(院印)

2022立案后的批评教育心得体会如何写八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解建昌,公司经理;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546号

申请事项: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督促盐湖区公安局对20xx年6月11日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火灾案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9日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勇到申请人处为位于空港金世兴源农贸市场5115号的雍丰食品有限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同年6月11日冯勇向申请人报称该处发生火灾。

经查,盐湖区消防大队参与灭火并对现场勘验后发现多处起火点,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涉嫌人为纵火。遂于20xx年6月13日以(20xx)运公消火移字第0001号通知书将全案及火灾现场移交盐湖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空港责任区中队进行立案调查。

20xx年12月22日,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至盐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赔偿其火灾损失1154000元。

火灾发生后至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申请人期间,申请人到盐湖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空港责任区中队要求其对该案立案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犯罪予以严惩。遭到拒绝。

申请人认为,该起火灾涉嫌人为纵火,且被保险人起诉损失巨大,属特大火灾,火灾原因的查明及消防、公安刑侦部门依法对火灾损失的界定直接决定申请人与空港开发区雍丰食品有限公司保险责任的承担分配,且如不及时立案侦查,相关证据极易遭人为破坏而致湮灭,事关追查犯罪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事,申请人特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督促盐湖区公安局对雍丰食品有限公司火灾案尽快立案调查。

此致

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运城中心支公司

20xx年1月17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