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路民兵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 护路民兵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作文(九篇)

  • 上传日期:2023-01-10 04:4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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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主题护路民兵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公路、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动脉,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交通运输生产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为公路、铁路运输生产创造一个和-谐的治安环境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知路、爱路、护路人人有责.部分同学对公路、铁路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缺乏足够的认识,有时出于好奇心理,不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严重危害了公路、铁路的行车安全,给家庭、给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了有效地遏制危及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同学们的法制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共同建设和-谐交通,向大家发出如下倡议:

一、做知法守法的学生,保护运输生产安全.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具体来说就是在铁路线路上摆设障碍物,拆盗铁路器材,击打列车和行车设备.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出现上述违法的行为.

二、坚决做到"六不准"、"一必须",提高安全意识,保障自身安全. "六不准"、"一必须"具体就是不准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逗留;不准抢越道口;不准在线路上玩耍、打闹;不准钻车、扒车、跳车;不准在站内、线路上拾捡物品;不准在铁路线两侧20米内放牧.穿过路口、道口必须要一站,二看,三通过.

三、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安全,勇敢地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并去影响和教育亲朋好友,带动他们共同爱路护路,保护公路、铁路和自身安全.

只有一生平安,才有美好未来.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的义务和责任,让我们共同携起手,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爱路护路活动,为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做出应有的贡献。

倡议人:_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主题护路民兵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各村、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工作的一系列决策指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我军后备力量建设“十三五”规划》、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十三五”时期民兵组织规模和年度训练任务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漳州市“十三五”民兵调整改革实施方案》、东政综【2019】31号文件《关于印发东山县2019年民兵调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强军思想为指导,以深化民兵调整改革为主线,以军事斗争动员准备为重心,按照更加注重聚焦实战、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体系建设、更加注重集约高效、更加注重军民融合的战略指导,树立精准建设、精细管理、精确动员理念,通过压减数量规模,优化力量体系,推进建设转型,创新管理模式,强化保障措施,建设结构合理、素质过硬、反应迅速、动员高效的民兵队伍。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武装。把民兵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常态落实党管武装第一书记和国动委主任工作述职、地方党委议军、现场办公、过军事日等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牢牢把握建设方向。

(二)坚持任务牵引。着眼使命任务拓展,紧贴应急应战需求,加强实案化编组、实战化训练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深化军事斗争动员准备,全面提高支援保障部队作战能力。

(三)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新一轮民兵调整改革,以数量压缩推进质量提升,运用“互联网+”思维,借助先进技术手段,实现以网编兵、以网育兵、以网管兵、以网聚兵、依网用兵。

(四)坚持军民融合。最大限度地挖掘军民通用、平战共用的动员潜力,成系统吸纳优质资源,成建制形成新质战斗力,平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战时支援保障部队作战,实现提高战斗力与发展生产力的有机统一。

2020年全面完成民兵调整改革任务,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能力大幅跃升。

(一)力量体系更加优化合理。普通民兵进一步压减,海上民兵规模扩大,作战力量减少,保障力量增加,沿海地区、我镇处于沿海,应急、海上、特殊力量重点建设,应急排基干民兵年龄控制在40周岁以下,党员比例达到30%以上,转业复员军人比例达到30%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比例达到70%以上,技术岗位人员专业对口率达到80%以上。海上力量专业对口率达80%,年龄放宽到55周岁。

(二)教育训练更加高效。以促进战斗力提升为目标,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经常化,内容形式和方法手段与时俱进,教育效果显著增强,凝聚力、向心力、辐射力和渗透力不断增强;按纲施训严格落实,训练内容紧贴使命任务,训练标准贴近实战要求,组训方法灵活多样,集中轮训有序推进,联训联演逐步推开,训练监察依法执行,练兵与用兵有机结合。

(三)建设管理更加规范。民兵法规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衔接配套,建设、管理、动用、保障依法依规运行;依托“闽兵一号”民兵信息系统实时掌控民兵动态,有效落实民兵管理,实现注册编组、动态管理、教育训练、动员使用的全过程精确管理。

(四)应急应战更加有力。民兵力量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动员集结更加快速,组织指挥更加高效,与相关力量联合行动能力明显增强。民兵应急分队平时在位率保持在80%以上、能够在4小时内完成动员集结,其他分队平时在位率保持在60%以上、能够在48小时内完成动员集结,并做好相关准备,可以独立或者配合遂行各项任务。

(一)思想政治建设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不断增强民兵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人民战争思想和民兵光荣传统、职能使命、形势战备等教育,不断强化民兵履行职能使命的行动自觉;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手段,结合民兵整组、训练和遂行任务等时机,年度教育时间不少于16课时,确保基干民兵教育落地落实、科学有效。

2.做好遂行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完善以台海方向为重点、兼顾东海方向的支援保障作战政治工作方案预案体系,加强针对性训练演练,推进政治工作准备实战化;大力加强海上民兵政治工作,深入研究政治工作服务保证海上民兵战斗力建设的作用机理;认真做好战备执勤、反恐维稳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中的政治工作,为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提供坚强保证。

3.创新政治工作方法手段。发挥报刊、广播、影视等大众传媒功能作用,探索运用微信公众号,“闽兵一号”民兵信息系统等新媒体开展教育的有效途径,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民兵待遇,帮助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健全民兵英模和英烈亲属享受政治待遇规定,做好优待抚恤工作;抓好“青年民兵之家”配套设施建设和经常性活动落实,充分发挥其在思想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评选表彰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激发工作内生动力,促进基层建设全面发展。

(二)组织建设

1.调整规模种类。今年全镇基干民兵调整为412人、船只40艘,队伍种类调整为应急、专业、特殊队伍三类。遵循“三个原则”,确定各村民兵组建规模:一是依据上级明确任务。按照上级明确的组建任务总量和各民兵分队新的编制表,细化分解各地应急、专业和特殊三类队伍数量。二是依据作战保障需求。改变“按人口平摊、搞地区平衡”的传统做法,与对口保障部队组织需求对接,共同确定对口保障军兵种民兵分队的编组地域、种类和数量,推进实案化编组落实。三是依据潜力数量分布。任务需求明确后,按照各单位、各专业的退伍军人、地专对口人员分布及海上船只登记数量等情况,相应调整组建任务,不搞“一刀切”。

2.优化结构布局。普通民兵按照坚持制度、巩固提高要求,每个行政村、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普通民兵连或者营,重点清理兵员编组不实、管理能力偏弱的组织,调整平时编不实、急时召不回、战时用不上的兵员。基干民兵按照“重点突出、平战结合、建用衔接”的要求,着力推进民兵编组布局从农村向城市、从行政地域向行业系统、从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领域拓展延伸,在全市统一规划下,逐步构建面向“两海”(台海、东海)、贯穿“两线”(沿海一线、入漳通道沿线)、突出“三重”(重要方向、重点地区、重要目标)、遍布“三级”(市、县、乡)的民兵力量布局。①应急力量。贯彻“一队多用、一专多能”要求,采取市建营、县建连、乡镇建排的模式分级编组,互不隶属,互不交叉,形成编组相对独立、任务各有侧重、行动相互支援的民兵应急力量体系,平时担负反恐维稳、抢险救灾、治安联防、专业救援等任务,战时担负防卫作战、安全警戒、支援保障、防奸反特、巩固后方等任务。我镇共编建1个应急排30人,隶属于县应急连。②专业力量。按照战时有需求、地方有优势、建设有条件的要求,我镇专业队伍编建海上民兵3支分队258人、36艘船,工程抢修1支分队21人,对口保障3支分队89人、4艘船。布局在2个渔村,平时主要担负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和服务经济建设等任务,战时担负支援保障部队海上维权、侦察、搜救、布雷支援、军港码头抢修等任务。③特殊力量。按照组织严密、管理精细、使用严格的要求,积极稳妥发展情报信息、哨所等力量。我镇编建一支特殊队伍14人,情报信息员2人,1名陆上情报信息员和1名海上情报信息员、民兵哨所1个(12人),按现有编制数量组建。

3.提高编组质量。进一步创新编组方法,规范编组秩序,提高编组质量。一是拓展编组领域。推进基干民兵由户籍地编组向属地编组、由传统领域编组向高新产业领域编组、由单纯人员编组向人装结合编组拓展,优先编组党员、转业退伍军人和专业对口人员,基干民兵党员比例和转业退伍军人比例达到30%以上、技术岗位人员专业对口率提高到80%以上,确保民兵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二是坚持以网聚兵。推广运用“闽兵一号”民兵信息系统,创新民兵整组方式,点验手段线下线上同步展开,点验时机随时随地进行,整组数据录入系统具备检索查询功能,推进精细化编组整组、常态化教育管理和精确化快速动员,确保一兵不假、一卒不漏。三是规范组建秩序。按照单个预编人员、预备役部队、基干民兵、其他专业队伍和普通民兵的顺序统筹各支力量编组,防止和克服争兵员、抢资源、一兵多编等现象,确保组织落实;严格执行非公有制企业民兵准入、专武干部资格认证、民兵常态备勤审批刚性要求,禁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安保队伍与民兵组织混编合编,严禁企业擅自动用民兵,组织民兵队伍常态备勤、集中居住和管理超过30天的,必须从严控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军区审批。

(三)军事训练。

1.调整训练任务。适应民兵组织规模结构调整,我镇基干民兵年度训练任务调整为111人。海上分队年度训练时间不少于25天。

2.创新训练内容。按照训练内容向使命任务聚焦、训练方式向多样化拓展、训练标准向实战化贴近的思路,依据新大纲创新民兵训练内容体系。应急队伍,以遂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事故救援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为主体的训练内容,主要安排建制分队轮训为主。专业队伍,创新与军事需求相衔接的训练内容,海上和对口保障军兵种民兵主要组织建制分队轮训,其它专业分队主要组织民兵干部和专业技术骨干训练。特殊队伍,强化与自身使命任务相一致的岗位技能训练内容。

3.改进组训方法。采取基地轮训、岗位自练、以勤代训和联训联演等方式推进民兵训练落实。探索完善集中组训、教育管理、常态备勤、动员使用和综合保障的措施办法,创新民兵建、训、用、管、保模式,随时准备遂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和支援保障作战任务,实现集中轮训与常态备勤、练兵与用兵相结合。

4.加强训练管理。积极组织民兵参加各级组织的联合训练演练,推动民兵训练纳入作战部队联训体系,提高训练层次和联合行动能力。协调地方政府和编兵单位切实负起民兵训练的责任,共同制定支持民兵训练的政策措施和问责办法,共同抓好民兵军事训练。严格制订年度训练计划,落实训练登计统计,规范民兵训练各类资料,加大训练监察力度,落实训练奖惩,严肃训练问责,确保训练任务刚性落实。

(四)综合保障

1.搞好经费保障。将民兵建设经费和大项活动纳入地方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民兵的训练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民兵遂行任务所需经费,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原则落实。

2.加强基地建设。按照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学生“三训合一”的思路,充分发挥驻军单位代表的优势,牵头整合所属辖区内军地训练资源,在全市统一安排下,构建以市级基地为主体、县级基地为补充、行业基地为拓展的训练基地保障体系,为组织民兵常态化集中轮训和后续训练全面推开提供强有力的场地保证。

3.配套装备器材。按照突出重点、保障急需、融合发展的思路,优先采购民兵遂行任务急需、现有装备不足、军队难以调整的装备,将民兵遂行抢险救灾、安保维稳、保交护路、交通运输、通信抢修等任务所需应急装备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保障体系,依托社会资源搞好预征、预储和预置。

4.落实相关待遇。民兵参加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和相关活动,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等劳动力平均收入的标准给予误工补贴;对长期担负任务的应急分队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应发放工作津贴,购买医疗、工伤、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民兵参战支前和平时参加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造成伤亡的,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建立健全民兵责权利相一致的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增强后备力量发展后劲。

在镇党委、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民兵调整改革工作领导机构。镇武装部成立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部长任副组长。在武装部设办公室,由部长任主任,具体负责民兵调整改革工作的统筹计划、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各单位按照镇武装部模式建立相应领导机构。

(一)筹划准备阶段(2019年1月15日前)

1.法规文件学习。各级组织深入学习领会上级有关民兵调整改革法规文件,做好调整改革理论准备。

2.开展潜力调查。镇武装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主要采集核实18至3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男性公民(根据需要可扩大到18周岁以上女性公民和35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科研院所、高校的人员、装备、技术等情况。

3.调整结构布局。镇武装部依据县人武部“十三五”时期民兵组织规模,征求各单位意见,研究确定我镇民兵编组的具体规模结构,完善印发我镇民兵调整改革实施方案。

4.进行动员部署。镇武装部由上至下,采取各种形式部署明确民兵调整改革任务,组织业务培训,开展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3月中旬前)

1.调整配备人员。镇武装部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调整配备基干民兵和民兵干部。①组织拟编入民兵组织的公民进行政治考核与体格检查;②组织民兵出入队;③调配民兵干部骨干。

2.预建党的组织。镇武装部在基干民兵连、排中分别预建党委、党支部、党小组。

3.清点落实装备。县人武部对照民兵编组情况,分别清点各分队配套的制式武器装备器材、应急专用装备器材、预征预储军民通用装备器材,逐一核查登记,列入编组实力。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3月下旬)

1.集合点验民兵。县人武部统一部署,组织所有基干民兵连点验;镇武装部和民兵连具体组织实施,基干民兵到点率不低于80%,集合点验不能到位的,采取电话联系等形式进行核验。

2.统计组织实力。落实基干民兵注册登记制度,自下而上逐级统计、核实、上报基干民兵个人信息、民兵组织实力等数据信息,建立基干民兵档案和数据库。

3.组织总结验收。3月下旬,各级自下而上进行工作总结,逐级检查验收。镇武装部查所有基干民兵分队调整组建情况;各单位,2019年3月20日前上报民兵调整改革工作总结和民兵组织实力等数据信息。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这次民兵调整改革,是完善国防动员体系、贯彻落实《我军后备力量建设“十三五”规划》的实际步骤,是当前民兵建设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把握新时代民兵组织建设的发展变化、内在规律和具体的任务要求,以强烈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抓好调整改革工作,确保民兵调整改革落地落实。

(二)扎实推进工作落实。民兵调整改革工作任务重、时间跨度长、标准要求高,各单位要坚持党委统抓统管、机关分工抓建,具体明确责任人,严格按各项工作时间节点与标准要求逐项推进。对重新调整的所有基干民兵分队要全部点验一遍,确保政治合格、队伍巩固、素质优良、装备配套、制度健全,确保编组落实、各项指标落实到位。

(三)主动搞好协调对接。民兵调整改革工作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要积极请示汇报,提出紧贴当地实际的建设性意见建议,切实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要加强上下与横向沟通,主动对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组的军兵种部队,掌握预备役部队在我镇编建情况和军兵种保障分队编建需求,提高编组的科学性、针对性。

主题护路民兵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公路管理,切实提高乡村公路运行能力,保障乡村公路完好畅通,按照《县推行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在全镇全面推行乡村公路“路长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建立机构、明确责任、保护有力、严格考核”的要求,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乡村公路“路长制”管理机制,构建“畅、洁、绿、美、安”的乡村公路发展新格局,为镇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为加强全镇乡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组织领导,并结合我镇实际,成立“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一)“路长制”的设置

镇村所有道路由镇长担任总路长,村(居)村社道路路长由各村(居)主任担任。

(二)工作职责

1.总路长职责:负责全镇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及路域环境治理等工作。镇交管站具体负责镇级道路管理、养护、运营、安全、桥梁巡查等日常工作,明确辖区内镇、村、社道路路长职责,制定工作细则,落实经费。

2.村路长职责:负责本村村社道路管养以及路域环境治理等工作,对所辖村内的桥梁进行日常监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路长制办公室职责: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路长办公会议,听取各村路长和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工作,指导、监督落实到位。负责制订考核细则,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下达交办任务,组织日常巡查,督促各级路长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对各村路长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1.干净。各村根据线路长度落实专职护路员,从事公路管护、保洁工作,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和抛洒物;清除路基、边坡的非植物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堆积物。(责任单位:各村(居))

2.整洁。加强管辖路段沿线管理,禁止占用公路,禁止向路面排水、排污;制止占路打谷晒粮;制止在护栏、绿化等设施上晾晒;制止擅自设置广告牌、指路牌等非公路标牌,清除遮挡公路标牌视线的障碍物;发现公路水毁、路面破损、设施缺失及时通知路长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村(居))

3.安全。管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含桥下、隧道口及隧道上方)建筑物及地面构造物,制止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建房(距离公路水沟外沿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村组道路不少于5米);开展源头治超,发现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及时举报;发现损坏、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责任单位:派出所,各村(居))

4.有序。管辖路段两旁的建设工地一律围挡作业,制止公路边摆摊设点,规劝经营户离开公路边沟进行经营;对季节性水果、农副产品的销售,引导经营户在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和美观的地点集中销售,统一管理。(责任单位:派出所,各村(居))

5.美观。对所有乡道、村道与干线公路接线处两旁绿化、美化加强管理,确保生态良好。(责任单位:各村(居))

(一)宣传发动到位。通过qq、微信、广播、标语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护路爱路氛围,为“路长制”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在乡道、村社道路显著位置竖立路长公示牌,标明路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办理群众对道路管理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办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组织保障到位。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人员投入和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工作保障机制,形成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路长监管体系。

(四)问责考核到位。加强路长制工作的督查督办,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定期对路长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和通报。我镇将针对不同道路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路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主题护路民兵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2020年,全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平安赣县建设总体部署,聚焦交通强国、铁路先行,加强组织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深入宣传引导,强化排查整治,持续推进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全面提升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水平,努力实现“四杜绝、四下降、两减少、一确保”工作目标:杜绝卧轨拦车、冲击铁路等群体性事件,杜绝铁路爆炸和暴恐事件,杜绝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杜绝高铁、动车线路责任路外伤亡事故;路外伤亡、耕畜上道、车辆肇事、危行案(事)件同比下降;行人入网(挡道)、边坡着火现象减少;确保铁路安全畅通和沿线社会稳定。

1.完善组织体系。以平安铁路建设为抓手,谋全局、抓重点、破难题,发挥统筹引领作用,协调完善铁路护路联防组织机构及运行模式,全面构建镇、村两级严密的护路管理新体系。

2.修订工作制度。适应新形势,修订完善护路联防日常管理、调查研究、工作报告、情况通报、宣传教育、队伍管理、经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挂牌督办、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促使护路联防各项工作合法、有序、规范开展。

3.推动责任落实。严格落实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职责。对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的,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限期整改;对发生影响铁路安全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4.开展专项活动。结合敏感时期、特殊时段、铁路季节性工作等特点,分阶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战春运、迎两会、保安全”“防雨汛、战暑运、保畅通”“庆国庆、保安全、作贡献,实现安全年”三个护路联防专项活动,督促各级护路组织以活动为载体,重点抓好防暴恐防破坏、整治治安突出问题、排查调处涉铁矛盾等工作。

5.抓好重点防范。在联合国第二届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首届全球经济发展与安全论坛大会、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结合实际制定治安防范措施,加强检查指导,发动沿线群众和护路志愿者加大对治安复杂区段、重点要害部位的动态巡查,确保铁路沿线的治安稳定。

6.管控重点人员。组织开展涉铁矛盾纠纷和个人极端事件的排查,对矛盾突出的地区,心态失衡、行为反常、性格偏执的特定人员,铁路沿线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等重点人员,定人定责实行动态管控,防止发生影响铁路安全的重特大暴力恐怖事件、个人极端行为、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事件。

7.推进环境整治。继续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铁沿线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批示为抓手,在巩固高铁沿线环境整治成果的同时,借鉴高铁安全环境整治成功经验,将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由高铁向普速线路延伸,积极协调路地相关单位整治铁路沿线红线区内的违法建筑、违法侵占以及铁路安保区内违法施工、私搭乱建等影响铁路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

8.排除安全隐患。充分发挥护路联防组织作用,协调路地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在铁路沿线规定范围内的爆破作业、用地、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管理范围内的非法采砂、淘金、拦河筑坝、架设浮桥以及铁路附近违法施工、乱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9.打击违法行为。坚持常态性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及时发现治安问题,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协调路地执法机关打击盗窃、损毁铁路设施等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铁路沿线两侧废品金属收购站点进行集中清理整治,防止违法、违规收购铁路设施、设备。

10.加强督导检查。铁路沿线各镇要建立健全检查和考核机制,日常工作重心下移,不断创新重点地段防控措施,指导村、组护路组织适应新形势,构建高效运转工作平台,督促村、组落实护路承包责任,科学布控巡护力量,提升巡防实效。

11.加强示范引领。坚持效果导向、示范引领,推进护路联合工作站建设。铁路沿线各镇要打造一个制度完善、人员到位、管理规范、运行有效的标准化护路联合工作站,推动镇、村护路联防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迈进。

12.加强基础排摸。对铁路沿线重点人员、耕畜养殖、治安隐患、矛盾纠纷等情况,定期进行全面、准确的基础数据排查,逐一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管控措施,每季度逐级更新上报,确保沿线治安状况底数清、情况明。

13.开展物防研判。以辖区内2019年铁路沿线治安案事件有关数据为依据,组织路地有关部门对易发、多发涉铁路外安全事件的线路重点地段进行常态研判,剖析发生原因,找准风险源头,研究解决措施,并适时进行总结交流研讨,提出强化物防建设可行性建议。

14.加强路地协调。协调地方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铁路专业部门开展涵洞积水、非法通道、防护栅栏破损等隐患排查整治,推进涵洞排水设施设备改造及路外伤亡、行人入网多发地段的栅栏封闭补强等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阻、扰工行为,采取警示宣传、派人看守(引导)等措施预防和处置非法通道、涵洞积水导致人畜穿越铁路等安全隐患。

15.推进“雪亮工程”。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结合“雪亮工程”建设,深入推进地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向铁路沿线,特别是高铁沿线的重点部位延伸覆盖,提升铁路沿线治安科技防范及应急处置能力。铁路沿线各镇要调研掌握“雪亮工程”监控视频探头在各铁路沿线公铁交叉路口、涵洞、交通要道、治安卡口、人口密集区域覆盖情况,建立台账,每季统计更新数据,及时跟进协调。

16.推行“智慧护路”。借鉴其它县、(市、区)工作经验,因地制宜探索以科技手段打造智慧护路新模式,解决铁路安全防控难题,提升铁路沿线治安联防联控水平,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

17.加强信息管理。用好用活《全国铁路护路联防信息管理系统》,定期登录完善数据,切实发挥系统的预警预防、互联互通作用,为平安铁路建设注入新动力。

18.抓实作风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克服工作中存在的“怕慢假庸散”等突出问题,深入落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要求,防止“四风”问题反复。各级护路干部要提高执行力,做到工作部署有落实、督办重点有跟进,及时、精准、高效的反馈相关数据和信息。结合辖区内治安状况和工作短板,选准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年度内不少于1篇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为全区护路工作发展出谋划策。

19.抓牢培训教育。以适应工作岗位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加强村、组两级专(兼)职护路骨干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对专(兼)职护路队员、护路志愿者进行轮训,使基层护路队伍熟悉掌握基本的铁路护路法律法规、巡线基础业务和劳动人身安全知识。

20.抓好队伍管理。加强网格化管理的联动融合,推动形成覆盖城乡、条块结合的护路网格化工作体系,进一步建强铁路护路志愿者队伍,固化责任巡护区段,细化护路任务要求,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铁路沿线、周边及重点部位的巡守防范、宣传教育和报告处置等工作。

21.加强宣传报道。着力推动全区铁路护路联防文化建设,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宣传报道工作。铁路沿线各镇要积极撰写宣传报道,向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动态及经验做法;要在总结护路联防成果的基础上,选树典型,提炼和形成独具特色的铁路护路联防文化,增强护路联防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平安铁路建设氛围。

22.开展“七进”宣传。铁路沿线各镇要协同铁路相关单位、部门,深入开展“七进”宣传活动,以《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及铁路安全常识为重点内容,结合正面典型引导和案例警示教育,广泛宣传护路防伤的目的、意义,提高沿线村(居)民和中小学生的爱路护路意识,筑牢铁路安全和生命安全的思想防线。

23.突出重点宣传。组织对沿线可能危害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大牲畜养殖户、易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五残”人员等重点人员进行上门走访,“一对一、面对面”地宣传铁路安全知识,督促当事人或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严格落实监管、监控和监护措施。

主题护路民兵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同志们

召开全县农村公路工作会议,主要目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安排安排20xx年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动员项目乡镇、村以及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振奋精神,再鼓干劲,努力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再上新台阶。刚才,海青同志宣读了20xx年村道硬化工程项目计划》和《20xx年村道硬化工程实施方案》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20xx年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目标责任书》同时,今天。也表彰了20xx年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下面,再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树立责任意识

对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农村公路是加快农村发展的基础和先导。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积极争取项目,落实资金,充分调动全县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上下一心,群策群力,公路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20xx年,全县农村公路建设争取专项资金达1.08亿元,完成了14个乡镇、26个村村道硬化工程371公里,受益农户超越10万人,12个乡镇19个村实施了通村水泥路项目,实施续建和新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17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1.02亿元。同时,狠抓道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对县乡老旧油路破损、翻浆等病害投入268万元进行了整治,共整治翻浆6510平方米,补修路面3.36万平方米,维修边沟5600米,使农村公路建设真正提高了等级、上了档次;同时,认真开展了道路交通整治工作,确保了农村公路建养成果,全年农村公路优良路率达33.5%其中县道优良路率达44.5%全县农村公路更加平安便当疏通,有力的支撑了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此,代表县政府对受到惩处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对为我县公路建设事业做出贡献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也要看到当前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肯定我县农村公路快速发展的同时。一是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仍然缺乏。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县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十分艰巨,但由于主要依靠国家补助资金,投资渠道单一,资金制约矛盾突出。二是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矛盾突出。农村公路项目争取、建设、管理、养护职责不清,呈现了重建设、缺养护,重投资、轻效益的现象。三是农村公路建设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农村公路建设中,局部乡镇、村缺乏主人翁意识,群众提要求,讲条件,人为制造矛盾;个别乡镇、村在项目建设时缺乏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影响了项目的正常施工和进度。所以,必需抓住问题的根源,找准突破口,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任务,有重点、分层次地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落实措施,明确任务。确保村道硬化项目顺利实施

县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发改委主动协调、汇报,今年。目前已争取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9866.1万元,主要是11个乡镇35个行政村村道硬化项目资金8129.2万元,建设里程401.2公里;7个乡镇10个村通村水泥路项目资金1551.9万元,建设里程51.7公里,以及老爷山桥项目资金185万元。因此,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抓好今年的农村公路建管养工作,为实现“四纵三横”为主骨架的农村公路网和村级道路的全面硬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广泛宣传。既需要责任单位尽职尽责,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鼎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村级公路建设,农民群众是主体。一定意义上讲,农村公路建设的成败,于对农民群众的宣传发动是否深入,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宣传发动是基础、前提、也是关键。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使群众能够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项目建设。同时,要把民主管理贯穿于村道建设过程中,疏通群众参与管理监督的渠道,真正让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成为群众民主管理的示范工程、乡风文明的标志工程、农民满意的爱心工程。

(二)多方筹资。要坚持“政策引导、财政补贴、社会参与”多元化筹资机制,群策群力,切实解决资金难题。一要依靠项目争取资金。目前在建和即将开工建设的项目,上级补助资金已经十分明确,要锲而不舍,盯住不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资金早日到位;已经列入计划,但投资没有完全落实的要多跑多汇报,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落实资金。二要广开筹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动员和鼓励企业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捐资修路,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三要认真抓好“一事一议”农民群众是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农村公路建设的最大受益者。依据国家政策,运用“一事一议”方法是筹集局部建设资金和顺利推进公路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把农村公路建设的目的意义和鼓励政策向农民群众讲清楚,消除“等、靠、要”思想,增强主人翁意识,调动他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投工投劳等形式参与到农村公路建设中来。四要抓好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交通部门要设立资金专户,科学安排建设资金,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审批顺序,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各乡镇、村要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小组的作用,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高资金利用率,对村道硬化资金使用情况一定要张榜公布,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严格管理。管理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质量管理要到位。现在群众对修路的质量十分关注。局部路段前边铺,后边补,群众意见很大。今后,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把工程质量关。交通部门要成立技术指导组,加强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并参与全程质量监督,确保修一条,成一条,群众满意一条。二是利息管理要到位。农村公路建设一定要从实际需求动身,因地制宜,讲求实效。要坚持就地取材,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把每一分钱都要用到刀刃上,能省则省,勤俭节约,决不能搞形式主义。同时,公路建设中出现的腐败事件和个人,将严肃查处,毫不含糊。要通过严格的管理,真正把农村公路修成节约路、实用路、廉洁路。

(四)强化养护。加强在建公路周边环境整治,确保公路平安疏通。交通、土地、城建、林业等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减少公路沿线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严防借新农村建设规划之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随意搭建房屋或扩大宅基地院墙。公路沿线排水渠建设要按“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实施,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保证农村公路平安疏通,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通力配合,加强领导。努力形成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局面

涉及面广,今年我县实施的农村公路项目分散。建设任务重,工期要求紧,必需强化县、乡、村责任体系,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乡、细化到村,形成政府组织、发动群众、合力推进的新机制。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交通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把项目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搞好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等工作;项目实施乡镇要精心安排安排,充分考虑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困难和问题,采取措施,落实责任,负责做好砂石料备料和拆迁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主动为农村公路建设服务,真正形成“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主题护路民兵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六

一、工作目标到x年底,建成镇、村农村公路路长制管理体系,制定完成路长制各项工作规章制度,落实镇村的管养责任,实施乡村道路专管员制度。成立镇、村两级路长办公室,完成镇村路长组织体系;

12月底前,全县所有乡镇全部完成乡村道路专管员的招募,经培训后上岗到位。

到2020年底,乡村道路专管员覆盖率达到100%,爱路护路安全出行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100%,基本消除农村公路沿线“脏乱差”现象,实现农村公路“畅安舒美”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公路沿线路产权管理保护。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规划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农村公路产产路权。实行农村公路路长制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爱路护路安全出行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二)加强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三线三边”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路面常年保持整洁,边沟排水畅通。到2020年底,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全部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打造“畅安舒美”的通行环境。

(三)大力推行乡村道路专管员。按“县统筹、镇管理、村监督’的模式,加强推进乡村道路专管员工作。县政府从上级补助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预算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购买专管员所提供的服务,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

(四)加强联合执法监督。加大农村公路管理保护执法监督力度,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农村公路管理保护的行政职能,需要联合执法的,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通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侵占公路用地、偷盗损毁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私搭乱建等非法行为。

三、组织形式(一)分级设立路长。镇政府主要同志担任镇路长;

各行政村设立村路长,由村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并逐步将路长制延伸到自然村。

(二)成立路长办公室。镇政府成立路长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路长联席会议。路长办公室设在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交通的镇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财政、派出所、国土资源、农业、环保、安全监督、扶贫、水务、林业、旅游、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镇路长办公室与现有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合署办公。

(三)推广乡村道路专管员制度。根据辖区农村公路等级、数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确定我镇的乡村道路专管员数量为2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募专职乡村道路专管员。乡村道路专管员日常工作由镇考核管理,原则上每名乡村道路专管员负责30-50公里乡村道路管理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养护监督等。乡村道路专管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备一般文字处理及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乡村道路专管员可优先选用公路建设养护经验的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本地户籍人员,乡村道路专管员待遇根据管养道路里程和管养考核情况确定。

四、工作职责(一)路长及乡村道路专管员职责1、乡镇路长:为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落实总路长及县级路长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村路长:为本辖区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协助组织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应急处置、路域环境整治的协调;

协助上级路长开展征迁、建设和路域环境整治、路产路权保护、应急处置等事项。

3、乡村道路专管员:在乡镇、村路长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日常管养巡查,负责病害、隐患排查和灾毁信息核查、上报,监督养护作业单位工程实施,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二)路长办公室职责负责落实路长制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不定期组织召开村路长会议。主要职责为:负责做好辖区内乡村道路沿线的征迁、建设用地及养护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应急处置的协调;

在县执法部门配合下,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

协助开展路产路权保护;

督导、评估村路长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负责乡村道路专管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工作;

协助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养机构解决县道管养问题。

(三)镇路长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1、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路长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并落实路长制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等。

2、镇财政局:负责落实路长制工作经费,协调县公管居合理简化农村公路设计、监理、施工等环节的招投标程序等。

3、镇公安派出所:负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对行驶在农村公路上的客运车辆等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严厉打击破坏、偷盗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等。

4、镇国土办:负责协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对按建设用地管理的公路项目用地,组织、指导用地单位依法申请确权登记等。

5、镇环保站:负责农村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加强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监管。

?6、镇安监站:建立安全监管机制,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率等。

7、镇农技站、扶贫办:负责整合惠农利民的相关政策和资金,助推农村公路建管护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等。

8、镇水利站:负责将过水桥涵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农村公路有机结合,并负责查处在跨河桥梁禁止采砂区域内的非法采砂作业等。

9、镇林业站:负责指导并提供相关政策,鼓励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宜林地区,结合农村公路绿化工作,按照适地适树原则,充分考虑空间的配置和季相变化,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树木、灌木、花草等。

10、镇市容办: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规范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路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和经费保障,每季度定期研究解决路长制工作推进的突出问题。

(二)部门联动,加强监督。镇路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履行公路管护相关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破坏路产路权和公路路域环境的行为。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公路管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三)严格督查,强化考核。建立健全路长制考核评价体系,将各级路长制推行工作纳入镇综合绩效管理考核范畴。加强对路长制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通报督查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

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造成后果的,进行严肃问责。

主题护路民兵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七

______市____公路管理局

路政管理部门(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路政管理相对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切实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挖掘占用公路设置广告牌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准予乙方挖掘占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设置地点期限与《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路广告(非公路标志)许可证》相同。

二、乙方施工期间不得侵占路面,不得损坏公路设施,不准影响交通安全。

三、因广告牌施工和占用期间倒塌等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因公路建设和管理需要时,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按期无偿自行拆除。

五、到期后十五日内乙方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甲方将强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到期后继续保留的,由乙方于到期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另行办理许可证。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主题护路民兵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八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公路管理,切实提高乡村公路运行能力,保障乡村公路完好畅通,按照《县推行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在全镇全面推行乡村公路“路长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建立机构、明确责任、保护有力、严格考核”的要求,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乡村公路“路长制”管理机制,构建“畅、洁、绿、美、安”的乡村公路发展新格局,为镇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为加强全镇乡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组织领导,并结合我镇实际,成立“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一)“路长制”的设置

镇村所有道路由镇长担任总路长,村(居)村社道路路长由各村(居)主任担任。

(二)工作职责

1.总路长职责:负责全镇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及路域环境治理等工作。镇交管站具体负责镇级道路管理、养护、运营、安全、桥梁巡查等日常工作,明确辖区内镇、村、社道路路长职责,制定工作细则,落实经费。

2.村路长职责:负责本村村社道路管养以及路域环境治理等工作,对所辖村内的桥梁进行日常监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路长制办公室职责: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路长办公会议,听取各村路长和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工作,指导、监督落实到位。负责制订考核细则,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下达交办任务,组织日常巡查,督促各级路长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对各村路长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1.干净。各村根据线路长度落实专职护路员,从事公路管护、保洁工作,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和抛洒物;清除路基、边坡的非植物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堆积物。(责任单位:各村(居))

2.整洁。加强管辖路段沿线管理,禁止占用公路,禁止向路面排水、排污;制止占路打谷晒粮;制止在护栏、绿化等设施上晾晒;制止擅自设置广告牌、指路牌等非公路标牌,清除遮挡公路标牌视线的障碍物;发现公路水毁、路面破损、设施缺失及时通知路长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村(居))

3.安全。管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含桥下、隧道口及隧道上方)建筑物及地面构造物,制止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建房(距离公路水沟外沿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村组道路不少于5米);开展源头治超,发现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及时举报;发现损坏、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责任单位:派出所,各村(居))

4.有序。管辖路段两旁的建设工地一律围挡作业,制止公路边摆摊设点,规劝经营户离开公路边沟进行经营;对季节性水果、农副产品的销售,引导经营户在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和美观的地点集中销售,统一管理。(责任单位:派出所,各村(居))

5.美观。对所有乡道、村道与干线公路接线处两旁绿化、美化加强管理,确保生态良好。(责任单位:各村(居))

(一)宣传发动到位。通过qq、微信、广播、标语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护路爱路氛围,为“路长制”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在乡道、村社道路显著位置竖立路长公示牌,标明路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办理群众对道路管理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办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组织保障到位。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人员投入和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工作保障机制,形成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路长监管体系。

(四)问责考核到位。加强路长制工作的督查督办,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定期对路长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和通报。我镇将针对不同道路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路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主题护路民兵管理规定心得体会及感悟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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