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标准与推进心得体会简短 规章制度的心得体会(6篇)

  • 上传日期:2023-01-09 11:4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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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制度的标准与推进心得体会简短一

首先特别感谢三立为我提供了一次发展的机会。步入三立已三月有余,在各位领导及同事的关怀与互助下,逐步对公司有了新的认识,让我在新的环境中开始了新的起点。

这几个月以来,缓缓的从最初的一窍不通到慢慢了解公司一些作业流程、规章制度,缓缓融入了三立这个大家庭。一直喜欢用家来形容公司,或许有家的感觉是比较暖和,而个人又轻易对家产生依恋和赋于责任感。突然想引用一句话“三立是我家,成功靠大家”。公司是一个团队,只有依赖大家的力量,公司的各项制度才能得以施行,从而走向更高的境界。

在这三个月所接触的工作中,发现了很多弊端,如:

一、iso的推行过于形式化

很多人把iso当做一种应付,认为只要拿到一纸证书便万事大吉。而现实,这是一种极端的想法,iso是一个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满意顾客需求。先前公司形成书面之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亦不少,但是大多徒于形式,未并真正执行。且大部份文件并不相宜公司目前状况,尚没有有效利用。而导致在产品追溯时无依据可查,对后续所发生之异常状况亦无相应之应急措施,造成恶性循环。针对这些现象,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才能真正施行iso,发挥iso之有效功能。首先让公司全员明白iso的精神,使公司各项作业有所依据,并能真正执行。

二、19年度管理层未制定有效、可量测之品质目标

工作和人生一样,在执行的时分都会朝着一个方向,而最终达到肯定的目标。就像管理

的目标是人,管理的目的是事。在过去的一年里,每个部门针对自己部门的业绩不明确,是否达到公司所要求之境界无从查证,更谈不上改善措施。后续每一个部门所负责的工作,都应当制定一个较为合理,有效之目标,并定期以数据统计,是否达到目标,以至超过目标,并针对未达成部份提出原因分析、处理对策及预防再措施。

三、计划执行度不力,造成等候浪费

由于消费原料供应中断、作业不平衡和消费计划安排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无事可做的等候,被称为等候的浪费。消费线上不同品种之间的切换,事先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势必造成等候的浪费;每天的工作量变动幅度过大,有时很忙,有时造成人员、装备闲置不用;上游的工序出现问题,导致下游工序无事可做。此外,消费线劳逸不均等现象的存在,也是造成等候浪费的重要原因。

四、物料未能得到有效管理

原材料未能得到良好的控制,经常性的无单领料、补料或未经办理入库便直接领用,导致库存帐物卡不符,物料确认不准确,该申购的材料未申购,不该用的材料申购一大堆,恶性循环。造成库存积压,消费断线。严重影响消费进度,增加太多呆滞产品,给库存管理带来极大的困扰。但在近一两个月内,已严格要求所有领料、补料必须凭领(补)料单方可发料,且遵循《产品交付管理程序》办理。并严格按照陈总所要求之以销定产执行材料申购、消费排产。以上改善,十一月份在销售状况未减少的情况下,采购金额已明显降低100万人民币。由此可见,控制库存材料对公司资金的流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五、制造过多

制造过多,过早,提前用掉了消费费用,失去了持续改善的机会。因五金部门间断性空闲,为了不浪费消费能力而不中断消费,增加了在制品,使得制品周期变短、空间变大,还增加了搬运、堆积的浪费,带来庞大的库存量。

有关制度的标准与推进心得体会简短二

20xx年酒店要继续完善和提高采购控制流程水平,对采购中的一些细节进行规范,使之采购水平能够逐步优化,促进公司拥有更好的竞争力。工作计划网年度工作计划频道为大家提供《20xx年酒店采购年度工作计划》,欢迎大家前来参考和学习。

一、根据20xx年酒店年度总计划,酒店将在淡季对酒店内部进行装修,为此我们采购部针对装修前的各项善后工作做出以下计划:

1、根据仓库所出具的库存单,要求各部门及西湖春天、盛世开元两店据此进行物品、食品及调料的申购,处理库存积压,力争装修前做到零库存。

2、装修期间合理进行工作安排,确保即使性物品的及时采购,装修期间配合各部门车辆使用。

二、货品采购渠道问题

1、定点供货商

加强对定点供应商货品、价格、质量的监督,提高供货商所供货物品的品质,加强食品卫生、保质期等方面的检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零售店采购

所有零点采购食品均要求商家出具质量检疫证明,其他采购物品均索要保修卡和发票。积极配合财务部健全台帐、保证随时能通过工商防疫、动检等部门的检查。

3、主打羔羊肉产品采购

做好每年一次去内蒙采购羔羊肉工作,跟踪库存情况。及时反馈给总经办,制定周密、详细的采购计划,及时与内蒙羔羊肉供应商保持联系。掌握全国羔羊肉价格情况。保证采购的羔羊肉肉质优价廉,维持酒店的正常需求,保持我们酒店羔羊肉品质在南阳餐饮行业的龙头地位。

三、关于新品的发现和采购计划

主要是通过每日一次的市场调查对当日市场上出现新菜品经过询价后少量采购,通知一、二楼厨师长进行新品研制,每周一由两位厨师长到市场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并多提宝贵意见。

四、对采购员的管理制度

1、对驻郑采购员加强货品质量、价格的监督管理;对驻郑州发的海鲜类货品要尽量提高存活率,对郑州多发的调料类及冻品要提高质量确保无变质、无过期现象并提高驻郑采购员的工作效率。

2、对店内所需要物品的采购、合理安排采购时间段,确否工作有条不紊,对需要及时采购的物品要在第一时间购回。

3、配合财务、仓库掌握库存货品数量,对不必要物品不予采购,做到零存确保酒店现金流通顺畅。

有关制度的标准与推进心得体会简短三

1、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必要时穿隔离衣,胶鞋,带口罩,手套。

2、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检验用品,用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3、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静脉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微量采血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片;对每位病人操作前洗手或手消毒。

4、无菌物品如棉签、棉球、纱布等及其容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使用后的废弃物品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5、各种器具应及时消毒、清洗;各种废弃标本应分类处理。

6、报告单应消毒后发放。

7、检验人员结束操作后应及时洗手,毛巾专用,每天消毒。

8、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对空气,各种物体表面及地面进行常规消毒。在进行各种检验时,应避免污染;在进行特殊传染病检验后,应及时进行消毒,遇有场地、工作服或体表污染时,应立即处理,防止扩散,并视污染情况向上级报告。

1、洗涤区、压熨、折叠区、清洁衣物存放区布局合理,洁污分开,通风良好。物流由污到洁,顺行通过,不得逆流。

2、指定地点收集污物,避免在病房清点,专车、专线运输。运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

3、认真执行衣物清洗的规章制度,分类清洗。被血液、体液污染的衣物应单独消毒、清洗。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消毒一般物品有效氯含量≥500mg/l,消毒污染物品有效氯含量≥500mg/l,煮沸消毒为20—30分钟。洗涤剂的洗涤时间为1小时。传染病污染的衣物,封闭运输,先消毒后清洗。

4、清洁被服专区存放。

5、工作环境保持卫生,每日清洁消毒,每周大扫除。

6、工作人员作好个人防护,每日洗澡更衣,接触污物后洗手。

有关制度的标准与推进心得体会简短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班级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对班级有效,所有班级成员(包括班主任)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 班级管理办法

第三条:班级管理采用量化管理方法,量化管理基础分为50分。

a: 扣分内容

(一)学习纪律

1.早上7点钟进教室,服从老师或课代表安排。违者扣1分。

2.早自习前将当天要交的作业放在课桌上,由组长统一收取。缺交一次扣一分,并向班主任说明情况。

3.作业独立完成,禁止抄袭,违者扣1分 ,超过3次通报家长。

4.上课、自习无故迟到整学期不超过 2次,每迟到一次扣2分,有特殊情况先向老师说明。

5.预备铃响时做好“课堂三有(书、练习本、笔)”,上课音乐一响即保持绝对安静,违者扣1分。

6.上课时不得说话、打瞌睡,不做与当堂课无关的事,未经老师同意时不得离开座位去专柜取学习资料,一次扣0.5分。

7.课堂被老师点名批评者,扣 2 分,并写400字检讨。

8.晚自修时说话者,扣 2 分,经提醒一次仍然说话写 600字检讨,检讨书累计3份通知家长。

9.晚自修中途不得接水、上厕所、到专柜取资料、无故离开教室,违者扣1分,老师同意不扣分。

10.禁止将手机带到教学区域,违者按校规处理(没收、学期末家长领回)并扣2分,开一份违纪单。

11.诚信考试,考试作弊者扣5分,写1000字检查。

12.禁止将大型球类(如排球、足球等)带到教室,违者扣1分。

(二)清洁卫生

13. 每人负责自己座位周围的纸屑、脏物,离开教室时,无垃圾遗留,违者扣0.5分。

14. 值日生在早上6:50、下午4:30到6点、晚自习后按时按要求高质量完成打扫工作,检查项目扣分的,负责该项目的同学扣1分。

15. 周五下午离校前按要求完成值日工作,违者扣2分,如有特殊情况,先向卫生组长请假,坐班车同学应提前完成值日工作。

16.打扫卫生脱逃者每次扣2分。

(三)礼仪风貌

17.同学之间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发生矛盾应自我省察,不以暴力解决问题,违者扣5分,并写500字检查。

18. 文明用语,不说脏话、不叫别人侮辱性绰号,违者扣1分。

19.课间不追逐打闹,不大声喧哗。违者扣1分。

20.注意仪表整洁、佩戴好团徽,违者扣1分。

21.爱护电子白板、教鞭、电脑、饮水机、门窗等班级公共财物,不小心损坏公物者,如主动承认并赔偿,不予追究,若有意损坏公物而且不诚实甚至抵赖的照价赔偿并扣3分。

22. 每人负责桌椅的维护,不得乱画乱刻或有其他损坏,违者按有意损坏公物论处,扣1分。

23. 食堂就餐后清理桌面,带走食物残渣,违者扣1分

(四)体育锻炼

24. 认真上好体育课,违纪者(如课前集合不认真、无故逃课、不按老师要求训练,活动期间到教室学习等)扣2分

25. 认真做好眼保健操、广播操,做操不认真者每次扣1分

(五)寝室

26. 在规定时间内就寝,熄灯后不得说话、玩手机,违者扣1分。

27. 晚自修后不无故串寝、未经他人允许,不随意拿别人物品,违者扣1分。

28. 早上迟起床者每次扣1分。

29. 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卫生工作,因个人责任心不强导致寝室扣分的,每次扣1分

30. 不得在寝室里做任何有违中学生道德规范的事,违者扣2分。

(六)班团干部

31.学习组长及时收作业,卫生组长负责卫生管理,纪律组长监督各组纪律,表现突出者奖励1分,若有不尽责的扣1分,三次不改的撤销其组长职务。课代表工作主动积极,受到任课老师表扬的,每次加1分,工作拖拉、被动,被任课老师批评的每次扣1分,超过三次撤销其职务。

32.班团干部应起带头作用,做好本职工作,并积极参与班级事务管理,工作负责且能力突出的奖励1分,若因班团干部工作不尽责导致班级扣分及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3次发现不能很好管理事务撤销其职务

b:加分内容

33. 为班级在学校赢得荣誉的,加2分,为学校赢得集体荣誉的,加6分。

34. 做有益于班级、学校、社会的事,由立法委员会集体讨论,视情况加分,为班级着想并作出贡献的,视情况加0.5-3分。

35. 参加省市校各种竞赛并获奖的,视情况加6、4、2分

36. 期中、期末考试总分居年级前10名加3分,11-60名加2分,61-100名加1分,单科成绩突出者,视情况加1-2分。

37. 上课积极发言、演讲出色,被老师公开表扬的每次加1分。

38. 黑板报小组成员每次认真负责出一期黑板报加0.5分,在学校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该期编写人员每人加1分。

39. 在思想和学习上有明显进步(年级进步20名以上)的加1分

40. 主动帮老师做事情、关心同学的,视情况加0.5-1分。

41. 积极向老师提问、被任课老师肯定、表扬的加1分,追着老师提问甚至把老师问怕的同学加2分。

42.班委、课代表、值周组长在期末述职评审通过的,各加2分。

43.连续三天满分寝室每位加0.5分,连续一周满分寝室每位加1分。连续2周以上满分寝室每位加2分。

44.班级值日连续一周满分,负责相应项目的同学加0.5分

说明:量化管理的记分、统分工作由纪律委员和各组纪律组长负责组织进行,相关班委负责检查、执行。基准分为50分,到学期末低于45分的同学不能参加各项评优,期末积分前三名的同学获得班级文明之星称号、受到奖励,每人家长会收到贺信。

(七)老师

45. 老师铃响后两分钟内未下课算拖堂,每次扣2分,并上台表演,能坚持做到不拖课的加2分

46. 不能侮辱学生,发现者扣2分,并罚做其它科目题目

47. 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扣5分取消期末班级评选资格。

48. 积极负责,耐心指导学生学业并给予鼓励的加2分。

49. 能明显提高学生学业成绩的加5分。

50 每学期末对任课老师进行评选,排名前三的,受到班级奖励。

(八)四大组量化考核

1. 基础分50分,从学习、纪律、卫生三个方面竞争。积分结果每周在班级博客上公示。

2. 期中期末考试各科全组平均分第一的加3分,第二的加1分。

3. 个人因学习、纪律、卫生加分的,该同学所在的组也相应加分;个人因学习、纪律、卫生扣分的,该同学所在的组也相应扣分。

4. 没有最差,只有更好。每个月积分第一的大组有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四条: 本条例修改权属于班级大会,班级同学如有不满可提出修改,一旦宣布,严格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属于班级立法委员会。

第六条: 本条例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注意事项:

1、班规由班委执行。

2、课代表每天向学习委员汇报做作业收交情况、学习委员反馈给纪律委员

3、劳动委员负责检查班级卫生,反馈给纪律委员。

4、纪律委员每周向班级汇报班规执行情况和积分情况。

有关制度的标准与推进心得体会简短五

1、产房非限制区、半限制区、限制区划分明确,标志明显。

2、所有人员进入产房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及换鞋。

3、一般产妇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实施消毒隔离,保护产妇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4、对感染症产妇或疑似感染症的产妇,应隔离待产、分娩,按隔离技术规程护理和助产。所有物品严格按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用过的一次性用品及胎盘必须放入黄色污物袋内密闭运送,无害化处理,房间应严格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5、产房所用物品,应按规定定期消毒,每月做细菌监测,保留监测结果。

1、工作人员进入icu应换专用工作服,换鞋,戴帽子、口罩、洗手,患有感染性疾病者不得进入。

2、病人的安置应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诊疗活动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控制交叉感染。

3、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日用消毒液拖地两次,对室内空气应定期进行消毒监测。

4、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洗手或手消毒,必要时带手套。

5、注意病人各种留置管路的观察,局部护理与消毒,加强医院感染监测。

6、加强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防止病人发生菌群失调,加强细菌耐药性的监测。

7、加强对各种监护仪器设备,卫生材料及病人用物的消毒与管理。

8、严格探视制度,限制探视人数;探视者应更衣、换鞋、戴帽子、口罩,与病人接触前要洗手。

9、对特殊感染或高度耐药菌感染的病人,严格消毒隔离措施。

1、工作人员入室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更衣。患有皮肤化脓及其他传染病的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室内保持安静、整洁,工作人员做到四轻,病室应定期通风、换气、消毒,湿式擦拭物体表面及地面,洁具专用,每月做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监测并记录结果。

3、各种医疗用具用后必须消毒,新生儿用具每日消毒,每月食具细菌监测一次。

4、严格探视制度,探视者应着清洁服装,洗手后方可接触婴儿。在感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禁止探视。

5、新生儿出院后,其床单元、保温箱等,应彻底清洁、消毒。

有关制度的标准与推进心得体会简短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__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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