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服务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 机关事务服务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简短(5篇)

  • 上传日期:2023-01-09 10: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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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机关事务服务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采取精准防控措施

管理局党组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疫情防控工作,采取科学精准的防控措施,对局机关、局属单位人员及家属进行排查,及时与管委会、社区共享信息,充分发挥了“大工委”成员单位的作用。加强“访惠聚”驻村工作队人员管理和村民疫情防控知识宣传,驻村工作队员全部投入走访排查工作,对近期来乌的村民实行行踪追查、居家观察,做到“不漏一户、不少一人”,克州8个深度贫困村和喀什4个深度贫困村暂无确诊病例报告。

党员干部当先锋、作表率

党员干部带头冲在一线,当先锋、作表率。在24小时值班值守面前,所有党员不讲条件、主动请缨,坚守一线的党员比例占80%以上。

此次疫情发生时,年初就曾连续值守60余天的防控办负责人叶元,正因口腔、咽部发炎在医院输液,他让医生开了几盒药,再次全心投入疫情防控工作。许多党员身穿防护服在宾馆、小区连续工作,为了节省防护服,他们在工作时间不喝水、不吃饭,汗水湿透了全身。党员干部朱春宇说,“自己多想一步、让住户少跑一步,自己多做一点、让群众安心一点”。他挨家挨户宣传疫情防控知识、统计住户需要,展现了危急时刻党员的责任担当。

将防控工作做实做细

守牢意识形态领域主阵地,保持理论学习不放松,管理局第一时间组织学习自治区党委最新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确保全局党员干部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新疆迎宾馆、新疆昆仑宾馆全员接受核酸检测,及时疏散、分流已经入住的人员,实行无死角消毒工作,确保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绝对安全。

住宅小区管理服务中心认真做好入户宣传、住户服务、出入车辆登记、消毒等工作,获得住户的一致好评。幸福路公务员小区、聚天大厦、昆仑小区等严格按照社区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建立业主微信群,每日2次统计住户体温,帮助住户统一采购物品,邀请医疗专家在线答疑解惑等。截至目前,所有小区、周转房无确诊或疑似病例。

描写机关事务服务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按照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要求,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对照检查和自我剖析,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下面我就本人在党性方面、廉洁自律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改进措施作一汇报。

1、理论学习不够深入。虽然平时较为注意了政治和业务学习,有时只顾忙于一些具体工作,自觉主动挤时间学习不够,闲时学一阵子,忙时学的少,对党的理论学习仅仅停留在表面,学习不够深入,学习自觉性不高,学习内容不全面,不系统,缺乏刻苦专研精神,只停留在学过、看过,学习不深、不透,对本职业务有关的知识就多学一点,与本职工作联系不紧的就学的相对少一点,在学习上存在着实用主义,知识结构单一,了解不深不透,缺乏全面系统的理论知识。

2.工作作风不过。

一是在“快”字上体现还不够,雷厉风行干事业的劲头还不足,只争朝夕的要求还未真正达到,工作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在“深”字上体现还不够,没有做到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浮在机关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超前服务、及时服务、细致服务的工作还不到位。

三是“严”字上体现还不够,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的意识不够强,缺乏全面发展的观念,工作主动性、创造性不强,满足于应付本职工作,工作不够精益求精,有的工作有时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

四是“实”字上体现还不够,工作抓细、抓实、抓具体的实干精神不强,工作上重部署,轻落实,安排多,督促少检查。

3、自身建设不全面。围绕树立自己良好的公仆形象,虽然注重加强了自身建设,注意以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管住自己,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但有时也有随大流的思想,抵制歪风邪气的自觉性不强,对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也有所削弱,而对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小事”更是听之任之。

一是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学关系处理不当,放松了理论的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不强,宗旨观念有所淡化。

二是进取精神不强,满足于维持现状,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缺乏从全局的立场上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放松了工作能力和思想素质的提高,缺乏高标准严要求的思想,存在着得过且过,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的错误思想。

四是服务意识差,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观念树立的不牢,存在着不实、不深、不透,没有自觉地把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政治敏锐性,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等党的最新理论成果的学习,学习好省委袁书记主要讲话精神,在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的同时,注重理论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努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2、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牢记党的宗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志、开拓进取,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坚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以实际行动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力争在工作创新上取得新突破。

3、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工作的动力。在思想上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时刻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位置,感情上贴近群众,顺应民意、为民谋利。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4、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清正廉洁、廉洁从政,坚持自重、自盛自警、自励,处处严格约束自己,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不计名利,不图虚名,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踏实工作,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干事。

5、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城区意识,立足本职,大胆工作,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的奉献精神,树立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在关注民生上下功夫,真正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量自己工作的最高标准,以良好的精神状态,饱满的工作热情,创新的思想理念应对全新的工作,为实现“五区”目标,创建和谐、效益、魅力城区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描写机关事务服务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聘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聘请事项及期限

第一条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_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聘请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私人律师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三条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______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_____小时内解答;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律师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__________rmb元/年,半年为__________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五条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五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__________%的优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聘请方的义务

1、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聘请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提供下列文件:

聘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向受聘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私人律师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2、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在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需要私人律师现场办理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收取的费用,复印费等)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说明。

3、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线索,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4、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八条受聘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2、如聘请方不及时支付私人律师办案相关费用,受聘律师有权暂停法律事务的办理,因此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均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受聘方的义务

1、 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2、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____小时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_____小时内;如需私人律师现场办公,____市内一般在三小时到达;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赔偿。

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约定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协议签订方:

聘请方:(签字)受聘方: (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描写机关事务服务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一、深化理论教育,加强思想业务建设

1、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开展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干部创建工作,强化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意识,把学习作为工作第一推动力。认真学习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及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学习省政府关于发展定位和省领导视察指示要求,学习省代表团参加全国“两会”关于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提案;围绕“对接大交通”主题,加强对党务干部、普通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鼓励参加资格考试和自学升造,听专家领导报告、博客论坛、读书演讲、知识竞赛,观看多媒体片,拜访企业、现场交流等培训形式,增强党员干部学理论、学法规、学业务、学典型的实效。

2、打造和谐优良的人文机关。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和人文内涵,大力推介和宣传人文环境,深化“五星级”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庆五一、七一、十一、与文明同行,建设人文机关”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乡友会、洽谈会、对接会、协调会,加强思想交流和工作沟通,组织参观农业产业园和招商企业,开展健康向上文体娱乐活动。

3、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随时掌握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关心干部职工诉求表达,理顺工作情绪,化解内部矛盾,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同时做好企业信访稳定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推进规范化建设

1、创建“四强”党组织。按照“四强”党组织、“四好”班子、“五好”支部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延伸组织触角,理顺管理关系,塑造组织新形象,提高支部工作能力。

2、实行党员信息化管理。依托局域网建立“信息党支部”,内设党内基本信息、流动党员qq群、党员服务站,并实现党内年报统计自动化。通过互联网了解信息,拓宽知识领域,丰富文化生活,宣传政策,发布项目,提供服务,听取思想汇报,并对党员提供党务政策咨询、传播党建理论知识、办理党内有关业务、建立服务热线。健全党员日常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三会一课”和支部成员上党课,抓好党费收缴清理和台账建立。

3、夯实党建工作基础。按照组织工作条例和“十有”工作标准,完善党员活动室、学习园地和党建装具,做到有人办事,有工作轨迹,有资金保障,有地方活动,有宣传报道,有工作特色。

4、切实改进机关作风。认真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行政效能建设,切实解决服务不主动、工作质量不高、机关常见“慢性病”三个突出问题,力所能及帮扶贫困村、困难企业、困难群众、困难党员和关爱留守学生。

5、务实抓好廉政建设。开展廉风伴我行“六进”活动,重点抓好经常性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落实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把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主生活作风等行为规范、借婚丧喜事宜大操大办作为廉政建设重要内容。

6、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党组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支部成员积极抓,根据党建工作目标,制定《党建和廉政工作责任制明细表》,逗硬考核追究责任。

三、创新工作特色,提高党建工作品牌

1、实施“党员先锋工程”。以开展“学党章、戴党微、树形象”活动,亮出党员身份;搞好“双向培养”,开展“一帮一带一树”,巩固和扩大党员示范集体和示范岗;认真开展评选优秀党员和公务员活动。

2、扎实推进党内民主。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等党内制度,全面推行党员旁听党组织会议制度,换届公推直选“223”模式(两公开:制定规则、报名竞选;两票制:推荐票、选举票;三轮选:书记、副书记、委员),书记双述职一评议(向上和向党员述职,接受党员民主测评),入党民主测评,重大事项票决制等制度,认真落实“三联”制度,以实际行动迎接全国党内民主政治研讨会在巴中召开。

3、开展城乡党建结对共建。与红武村党支部开展结对共建,与旅游局开展支部联建,与外资企业等“两新”和流动党组织开展联谊交流活动,明确帮扶目标和措施,在政策、规划、思路、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管理和培训等方面采取切实行动,让广大农村和企业流动党员所接受和欢迎。

4、争创党建综合示范点。积极探索支部建在网上、项目上、产业上、企业上等新特色,不断拓展党建领域,整合资源和要素,组织招商引资活动,打造招商引资示范区,实现充分开放合作,加快招商引资步伐。

四、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1、落实领导干部回乡开展群众工作。按照市县要求,做好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对村、村的调研工作,制定帮扶工作措施,并协助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2、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按照省“三打破、三提高”要求,达到县“四化”、城镇“五不”、农村“三不”标准,抓好本单位和联系点环境治理及风貌特色改造工作,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3、抓好植树造成林工作。深入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打窝100个,栽种树苗100余棵,并与当地村民建立管护责任,并确保植树造成林的成活率。

4、搞好春玉米帮扶工作。落实帮扶领导、组织帮扶物资,安排帮扶人员,确定帮扶面积。到村开展“送资金、送物质、送技术、送劳动、送宣传、送项目、送政策、送服务”活动,落实副科级领导干部回出生地督导春耕生产,协调解决农村生产生活困难和问题。

5、完成党务信息调研任务。完成市机关党建研究会工作,围绕贯彻科学发展、实施重大发展战略、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党内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开展调研工作,完成党务信息12篇,党建文章4篇,努力提高机关党建科学化水平。

描写机关事务服务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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