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制作课程心得体会及感悟 广播电视制作课程心得体会及感悟总结(3篇)

  • 上传日期:2023-01-08 22: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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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广播电视制作课程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甲方(聘请单位):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如甲方为法人单位):

签约代表人(如甲方为法人单位):

合同联系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如甲方为自然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受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机构;

2.甲方取得的资格和相关许可证包括:

(1)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

(2)取得计划摄制电影(以下简称“电影”)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3)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4)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取得计划摄制电视剧的(以下简称“电视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6)其他:

以上相关许可证详见附件1

3.乙方具有电影(电视剧)制作的相关经验;

4.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担任电影(电视剧)(暂定名)的制片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1乙方工作开始的时间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向甲方履行报到手续。

(2)甲方第一次向乙方发出工作任务指示之日。

(3)其他:。

1.2乙方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电影(电视剧)拍摄完成,经过相应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予公映后,乙方的全部工作结束。

(2)其他:。

1.3乙方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电影(电视剧)摄制计划和摄制预算;

(2)组织进行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的创作;

(3)协助制定剧组工作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组织进行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的聘用;

(5)组织选择、确定电影(电视剧)的拍摄景地;

(6)监督电影(电视剧)的拍摄;

(7)组织进行电影(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并按照约定标准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发行商交付电影(电视剧)拷贝(母带)及相关产品;

(8)协助电影(电视剧)的送审工作,保证审查通过(政治因素除外);

(9)在电影(电视剧)发行前进行必要的前期目标市场调查,制订并实施电影(电视剧)发行计划;

(10)行业惯例中通常由制片人完成的其他工作;

(11)甲方交办的其他事项;

1.4乙方的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

以及甲方要求或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二条酬金、支付方式及其他费用、待遇

2.1甲方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向乙方支付酬金:

(1)固定酬金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2)固定酬金加分红方式,其中: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固定酬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后电影(电视剧)完成拍摄并发行的,甲方除向乙方支付固定酬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分红款,支付标准为电影(电视剧)获得的纯利润的百分之。

纯利润是指:。

2.2支付方式

2.2.1固定酬金按照以下方式分期支付: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按照本合同1.1款的约定开始工作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自乙方按照本合同1.1款的约定开始工作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元);

(3)甲方应自电影(电视剧)开机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元);

(4)甲方应自电影(电视剧)完成摄制计划的一半工作内容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元);

(5)甲方应自电影(电视剧)停机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元);

(6)甲方应自电影(电视剧)完成后期制作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元);

(7)甲方应自乙方按照本合同1.2款的约定结束工作,且达到第三条约定的制作要求和标准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元)。

(8)固定酬金包括平日和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用。

2.2.2分红的支付:甲方应自完成电影(电视剧)的财务决算(包括收入及纯利润)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

2.3如非因乙方原因电影(电视剧)拍摄延期或甲方要求增加集数或天数的,则甲方应按照增加拍摄(每集/每天)人民币元(大写元)向乙方支付报酬。

2.4甲乙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2.5关于税费

2.5.1前述酬金及分红均为(税前/税后)。

2.5.2前款约定为税后的应代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并向提供缴税发票。

2.6其他费用和待遇

2.6.1从乙方工作开始之日起至工作结束之日止,甲方应负责安排乙方在工作地点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

住宿标准:

饮食标准:

交通标准:

2.6.2甲方应承担乙方往返国内各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若乙方因本合同约定工作之外的原因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2.6.3若甲方要求乙方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2.6.4甲方应在其工作场所为乙方配备一间不少于平方米的办公室,为乙方专属使用。

2.6.5甲方应于年月日前为乙方指派或聘用名经乙方认可的秘书或助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2.6.6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合同生效期间的商业保险,具体包括:

(1)意外伤害保险;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其他:。

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工作期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后仍不足以补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如因乙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的,相关责任和损失、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6.7甲方应承担的乙方相关费用标准详见附件2。

2.6.8甲方未按照本款规定的标准向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该款规定的标准自行安排并先行垫付,甲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予以报销。

第三条电影(电视剧)的制作要求和标准

3.1本剧用高清(数字)设备拍摄制作;

3.2片长

电影片长分钟(电视剧为集,分钟/集);

3.3成品标准

胶片(母带)标准:。

字幕标准:。

第四条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4.1甲方依法享有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剧中人物造型、剧照、台词及相关文字材料的相应权利。

4.2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依法享有在电影(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4.3为宣传、推广电影(电视剧)的需要,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4.4甲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剧)获得国家级奖项或国际奖项的,甲方承诺在获奖之日起日内给予乙方奖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4.5甲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剧)获得与乙方有关的相关单项奖的,乙方有权单独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及奖金。

第五条保证与承诺

5.1双方保证:如果一方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陈述存在任何虚假或不真实,或如果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保证,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一方应向受损失方承担违约责任,视情节之严重程度,相对方享有要求解约、索赔以及要求承担定金或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5.2甲方保证和承诺

5.2.1甲方保证:甲方系经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电影(电视剧)制片单位。

5.2.2甲方保证:已(将)取得下列证照:(根据下列序号选择)

①《摄制电影许可证》、

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证)》、

③《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④《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证)》(如已取得甲证,则无需另行申请乙证。

)

上述证照如果甲方已经取得,则甲方保证在有效期内;未取得的则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时间)取得。

5.3乙方保证和承诺。

5.3.1乙方保证: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5.3.2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乙方应专职为甲方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受聘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5.3.3乙方承诺:乙方为摄制电影(电视剧)而进行的筹备、构思或提供的所有素材、创意等皆系自己原创,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5.3.4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并公告的一切规章制度(见附件3)。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初步摄制计划和摄制预算(包括甲方的投资及付款计划),并经与乙方协商确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4。

6.2为宣传、推广电影(电视剧)的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电视剧)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须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如果该类活动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期限之后,乙方仍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6.3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乙方支付(税前/税后)人民币元(大写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6.4甲方要求乙方参加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的住宿、饮食及往返交通费用。

费用标准及承担方式同2.6款的规定。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7.1乙方在工作期间内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及时、勤勉、经济、高效地进行电影(电视剧)的摄制工作。

7.2乙方应当保持和甲方的沟通、联系,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

7.3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附件4约定的摄制计划和预算,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

7.4乙方可以为本剧争取各种形式(实物或场地提供、资金等)的赞助,该赞助应报经甲方同意并统一管理使用。

7.4.1争取赞助所需签订的相关合同应由甲方签署或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7.4.2赞助资金或赞助实物等均用于本合同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并以该资金或实物价值(双方协商估价、评估或拍卖价格)有剧组财务人员入账核算。

7.4.3对于乙方争取的赞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赞助资金或相应价值(税前/税后)的%作为奖励费。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规定,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8.2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电影(电视剧)的拍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2)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酬金的百分之作为违约金;

(3)如果乙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4)乙方依据第10.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5)其他。

8.3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电影(电视剧)的拍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2)因乙方拍摄时擅自更改剧本而导致电影(电视剧)未能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查,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3)在本合同约定工作期间,乙方为其他第三方工作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4)如果甲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5)甲方根据第10.3款第(1)、(2)、(5)、(6)、(7)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元);

(6)甲方根据第10.3款第(3)、(4)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尚未发生的酬金。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其它变更,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做出。

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及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0.1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

10.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恶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10.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___天;

(2)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3)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乙方未能有效处理剧组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制片主任、主要演员等)与甲方之间以及剧组主创人员之间的关系,导致造成不可调和的问题或冲突;

(5)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达次以上,严重影响摄制计划的完成;

(6)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及剧组利益造成元以上重大损失的;

(7)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延迟开机超过日的;

(2)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

(3)甲方延期支付乙方酬金累计或连续超过天;

(4)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5)甲方被依法吊销下列证照之一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①《摄制电影许可证》

②《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③《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④《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6)甲方无故变更摄制计划

(7)电影(电视剧)摄制期间,甲方未按约定投资或付款累计超过应投资或付款金额的百分之的;

(8)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5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解约通知,本合同自解约通知送达另一方当日解除,如在摄制期间一方提出解约并当日生效可能严重影响拍摄工作,则在解除生效之日起日内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工作和义务。

10.6非因双方过错,出现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致使拍摄延期,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的顺延,甲乙各方因此均无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前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天气原因;

(2)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

(3)第三方原因

前述规定的情况致使拍摄迟延或中断超过日,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10.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保密

11.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剧情以及摄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电影(电视剧)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合同第11.3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11.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还甲方。

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

11.3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11.4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2.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能克服的,且无法避免的,并阻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地震、天灾、叛乱、暴动、内乱、战争、任何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政府行为等其他事由或因素。

12.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因此受阻履行的义务应予中止,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且受阻履行义务的一方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12.3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2.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还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超过日并且各方未能就公正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10.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

13.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3.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13.3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或联系人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三日之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4.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4.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地点)的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5.1.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16.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6.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和签署

17.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7.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7.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

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7.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合同附件

18.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本合同附件如下:

(1)甲方相关证件;

(2)费用标准;

(3)剧组规章制度;

(4)摄制计划和摄制预算;

(5)乙方身份证件复印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有关广播电视制作课程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乔小堂

上海乔布区乔布东路123弄67号

电话:

(+86) 138-0013-8000

email:

教育背景

2009.9-2013.6

上海乔布大学

广播电视新闻学

本科

专业排名前10%

媒体实习

2012.12- 2013.6

乔布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

实习记者

负责新闻线索搜集,独立完成访前预约,洽谈采访流程,设置采访问题。

协助栏目编辑、记者完成日常采编任务。

组队完成《乔布看天下》栏目的采访、录制及后期处理工作。

担任出境记者5次,采访20多次,写稿20多篇,采集视频资料30多篇

校园活动

2011.9- 2013.6

上海乔布大学职业生涯发展协会

组织部部长

组织“职业发展月”之飞利浦职业发展经验分享讲座,邀请飞利浦财务总监和hr总监作为嘉宾,两百余人参与了讲座

参与筹备首届上海乔布大学职业规划大赛,吸引了超过一百人参与大赛,大赛邀请到麦肯锡咨询、普华永道等公司人士作为点评嘉宾

联系bebeyond培训公司和10余个学院学生会,举办“自我探索学生会精英培训”

组织“书海启航”职场励志读书征文大赛,成功邀请到交大最有人气的施索华老师担任颁奖典礼嘉宾

参与组织陶氏化学开放日(dow it open day),担任校区宣传招募和人员选送

协会首席主持人,主持飞利浦职业发展讲座、麦肯锡校友讲座等,组织学校主持人培训

2011.6- 2011.8

乔布大学“校友寻访”活动

广电组组长

搜集整理本校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留沪毕业生资料,建立本专业校友档案

带领广电组成员联系、采访校友80余人,组织本专业校友聚餐5次

整理采访报道、影像资料,制作广电组采访电子杂志

作为本专业代表参加活动闭幕式的校友情况汇报大会并进行演讲

2010.7- 2010.10

上海乔布大学学生办公室

学生助理

完成新生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接待来访学生家长,解答基本疑问

负责的解决新生生活、学习方面问题,使他们更快、更好的融入大学生活

管理各个班级负责人联系电话,帮助传达学院信息意见

获得奖励

两次获得乔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院前0.5%)

2011-2013

连续三年获得乔布大学“校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2010-2013

第八届乔布院系辩论赛二等奖

2011

“乔布杯”主持人大赛个人风采奖

2011

技能特长

普通话一级乙等;通过cet- 6,634分

熟练运用premiere pro、photoshop等软件

•熟练操作单反相机

有关广播电视制作课程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地址:

鉴于:

1、甲方系本合同约定拟录制演唱会的投盗方与举办方,现代表该演唱会的全部投资方委托乙方进行现场转播该演唱会。

2、本合同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约定演唱会广播/电视转播许可合同关系。

为此,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订立条款如下:

一、演唱会概况

1、演唱会的名称、类型与主题:“演唱会”,属商业演唱会,是以为主题的演唱活动(以下简称“本次演唱会”)。

2、演出场次:场。

3、演出规模:约名观众。

4、演唱会的举办时间与地点:于年月日时至时,在市体育馆,甲方如变更时间与地点应与乙方协商。

5、演唱会的投资与举办及组织:本次演唱会由甲方及其合作方共同投资,并共同委托具有演唱会举办资质和经验的机构具体承办。

6、演唱会的节目:具体节目清单及主要演出人员、单位,由甲方于演唱会举办前提供给乙方。

二、广播/电视转播

1、授权内容:

2、全程广播/电视转播;并且,乙方转播时有权对转播内容进行适当加工整理、技术处理和编辑。

(1)授权方式:甲方许可乙方对本次演唱会的现场表演进行同步。

(2)授权平台:乙方所属电台/颜道进行播映,包含/不包含其所属卫星电视频道。

(3)授权播出区域为:乙方所属电台/电视频道在中国大陆的播映范围,但不包含在中国大陆以外的落地广播/播映。

(4)授权播出次数、期限:实况转播,并于本次演唱会当天播出次。

(5)授权播出性质:甲方授予乙方的广播/电视播出权为独占性使用权,即在约定区域、期限内,仅有乙方享有本次演唱会的广播/电视播出权。

(6)转授权:甲方给予乙方的播出授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可转让、分许可给他人或再授权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播出。

2、上游授权:

(1)表演者授权:甲方承诺,对于本次演唱会现场广播/电视转播,其已取得全部出演人员、单位的同意,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后果。

(2)词曲及其他作品作者(版权人)授权:甲方承诺,对于本次演唱会现场广播/电视转播,其已取得涉及全部音乐词曲及其他作品原文作者(版权人)的同意,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后果。

(3)乙方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甲方提供上述上游授权的授权文件或证明文件。

3、归属:本次演唱会内容及相应。

制品的版权,归甲方所有。

三、许可费用

1、就甲方许可乙方进行本次演唱会广播/电视转播,乙方向甲方支付许可费元。

2、乙方按以下进度支付许可费,甲方收取各笔款项时应向乙方开具同等金额发票。

(1)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支付许可费的%。

(2)于本次演唱会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支付许可费的%。

四、其他约定1、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上述各项条款对违约责任另有特别约定的,则优先使用相应特别约定。

(2)在授权期限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专有出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

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赔偿损失且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方经对方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应将其因此所得报酬的%交付对方作为对方的补偿。

(3)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延迟履行义务,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元违约金外,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延迟履行义务,应按日支付约定元违约金。

(4)如甲方未能如期举办演唱会,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约定许可费用总额的%的违约金。

2、争议解决: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地(如: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双方的联络方式如下,任何一方改变其联络方式,均需书面提前通知另一方,否则送达至原授权代表或以原联络方式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1)甲方指定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编。

(2)乙方指定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编。

4、合同生效与文本:

(1)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甲方:________ (公章) 

乙方:________(公章)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 (签字)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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