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协同办案心得体会和感想 老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心得体会(2篇)

  • 上传日期:2023-01-08 14:14:12 |
  • ZTFB |
  • 10页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检察官协同办案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一、深入走访,健全台账。一是协助贫困村“两委”干部开展入户走访,全面掌握预脱贫贫困户包括年收入、住房、饮水、医保、就学和广播电视等家庭基本情况。二是全面梳理预脱贫贫困户脱贫存在的问题,分户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三是根据预脱贫贫困户家庭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帮扶计划,细化帮扶措施。

二、全面帮扶,落实措施。一是通过异地搬迁、危房改造等多种方式解决贫困户住房问题。二是通过开办农民夜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免费为贫困户提供专业技术辅导、农业技术指导,提升贫困户专业技能和种植、养殖水平。二是通过协助贫困户申请小额信贷、借取贫困村产业发展资金等方式帮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三是通过提供农村公益岗位、协助贫困户到集体产业种植基地务工以及外出务工等方式解决贫困户就业问题。四是通过协助贫困户申办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农村养老保险等方式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五是通过单位帮扶和社会资助,进一步促进贫困户脱贫致富。

三、巩固深化,防止返贫。一是联系协调帮扶责任人分别对已脱贫贫困户认真开展“回头看”工作,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落实措施,帮扶巩固。二是采取低保救助、医疗救助、计生奖扶、就业帮扶和产业扶持等多种方式保障已脱贫贫困户持续增收,有效杜绝返贫现象发生。

为做好春季回访工作,确保贫困户信息识别更加精准,产业发展政策宣传更加到位,发展意愿引导更加科学合理,xx县检察院召开回访工作动员部署会,并邀请蕉溪镇扶贫专干到院对全体干警进行扶贫工作业务培训,解决了长期以来干警在扶贫工作中出现的疑惑和问题,提高了全体扶贫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为进一步实现精准扶贫和产业扶贫回访核查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六是发动扶贫冲锋令,全力开展春季回访核查

从3月中旬开始,xx县检察院通过再次深入150余户贫困户和脱贫户家中核实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水平、产业发展现状和发展方向等关键问题,并认真核查农户信息档案,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和修改,使扶贫工作再精准、再深入。同时,大力宣传20xx年产业扶贫新政策,为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指引方向,为脱贫户发展再巩固、收入再提高提供政策指导建议,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为下一步制定具体帮扶措施和计划奠定了基础。

xx县检察院扶贫工作队与群众心相连,与百姓手相牵,共商发展之计,共谋致富之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相信茶园村和木溪村的贫困户将如期摘掉头上的“贫困帽”,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有关检察官协同办案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申请人:xxx 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xx)武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夜查明:“潘信与表哥卢仪发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涛出面劝阻,卢仪发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涛发生争吵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涛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仪发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卢仪发虽与潘信潘信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阳涛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信与被害人卢仪发争吵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挣脱后,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卢仪发不治死亡。 被告人阳涛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一直强调是由于被害人卢仪发“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仪发阳涛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6:监控录像。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却不在庭审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质证?

三、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情况下,为帮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逃之夭夭。为逃避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 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节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痛苦。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武陵区检察院

申请人: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