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优秀16篇)

  • 上传日期:2023-11-18 04: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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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一种思考和总结的方式,可以帮助我们完善学习和工作的方法和策略。写心得体会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观点,但要有自己的独立思考。下面是一些优秀心得体会的篇章,让我们一起来欣赏和学习吧。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铁路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是国家交通基础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铁路安全,相关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并贯彻这一规定,让我深刻认识到了铁路安全的重要性,在实践中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要高度重视铁路安全。铁路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关系到数以百万计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对铁路安全抱有高度的重视和责任感。在实践中,我发现只有真正重视铁路安全,才能做到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始终保持高度警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铁路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其次,要强化责任担当。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其中旅客的安全责任很重要。旅客不仅应该遵守相应的规定,还应该积极举报违规行为,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在实践中,我也深刻感受到,只有每个人都担当起自己的责任,才能更好地确保铁路安全。同时,铁路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也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加强巡查和检查,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另外,要加强技能培训。铁路安全的保障离不开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因此,加强对铁路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非常重要。在实践中,我发现通过培训,可以提高工作人员对安全规定的理解和遵守能力,增强他们的应对能力。对于旅客来说,也应该加强相关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升他们的应对能力,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因素对铁路安全的影响。

还有,要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铁路设备的正常运行对确保铁路安全非常重要。这就要求铁路管理部门要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做好各种检查和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在实践中,我也发现只有设备得到充分保养和维护,才能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还应该加强设备使用方面的培训,确保每位工作人员都能正确操作和维护设备,降低因设备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事故发生几率。

最后,则是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即使做了充分的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故还是有可能发生的。在应对事故时,要做到冷静、迅速和有效。铁路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人员,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应对。对于车厢内的旅客来说,也应该掌握一些基本的应急处理知识,如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等,以确保自己的安全。在实践中,我也认识到提前做好应急准备的重要性,只有做到充分预案,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对旅客的危害。

总之,在实践中贯彻《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让我深刻认识到了铁路安全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我明白了要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技能培训,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以及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只有通过全方位的措施,才能确保铁路安全,为全社会的出行提供安全保障。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昨日,云南省法制办公布《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下称《高铁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高铁管理规定》拟对危害高铁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中,个人存在干扰高铁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影响高铁安全的不实信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铁管理规定》中规定,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在划定并公告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并绘制平面图,县级人民政府对平面图应当予以确认。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确认的平面图设立标桩。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高铁管理规定》提出,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不得实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速铁路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破坏、损毁车站、列车、线路、涵洞、通信信号、电线电缆、接触网等设施和标识;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阻扰、妨碍列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其他危害行为。

征求市民意见。

对于《高铁管理规定》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在12月18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云南省法制办。

电子邮箱:kmjc@。

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法制办。

以下是草案的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的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它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高速铁路沿线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畴,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标识标志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护路联防组织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护路联防奖励机制,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条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在划定并公告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并绘制平面图,县级人民政府对平面图应当予以确认。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确认的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八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不得实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二)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

(三)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

(四)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

(五)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

第九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需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协商解决。

第十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既有的油气管线及临近高速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对不能及时排除又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铁路线路路堑、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道路和桥梁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未按规定管理维护产生安全隐患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拒绝排除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不得侵入高速铁路线路防护栅栏范围内。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防护栅栏范围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3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或者广告牌等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造成高速铁路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的山坡地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

开发建设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的山坡地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速铁路安全。

第十五条在高速铁路桥梁外侧的地面沉降区域或者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不得实施取土、堆放弃土、填埋湿地、改变河道等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周边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路道路、河道、水利、石油、航道、通信、电力等工程或者设施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单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就建设标准、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实施。未达成协议擅自施工对高速铁路的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方或者建设方应当按照原有设施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由铁路运输企业修复的,费用由施工方或者建设方承担。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高速铁路沿线水利、防洪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时排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因高速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公路道路、桥梁、涵洞及附属安全设施,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有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高速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铁路沿线的电磁环境进行重点保护,健全高速铁路沿线的无线电监测网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高速铁路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高速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负责。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高速铁路车站、沿线治安防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实行信息互通共享。

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强行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运输,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高速铁路客运列车晚点、迂回、停运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说明情况,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发生上述情况时,旅客不得采取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破坏铁路设施等方式应对。

第二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速铁路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

(二)破坏、损毁车站、列车、线路、涵洞、通信信号、电线电缆、接触网等设施和标识;。

(三)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四)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五)阻扰、妨碍列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八)其他危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沿线线路、车站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组织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护路联防组织等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救援和处置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沿线重点保护部位、沿线车站等场所,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建设的三级视频图像共享平台联网对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和列车内配备安保力量和设施。制定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向公安等部门报告反恐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应急救援机制。

高速铁路沿线线路、车站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铁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高速铁路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维护铁路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应当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协调机制,针对春运、暑运、法定假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输企业、公安、城管、公交、地铁、环卫等单位,共同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由铁路运输企业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月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为了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制定了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自203月1日起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已经12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阮成发。

2017年1月1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木片、薪材(大头直径5厘米以上)、木炭、树皮、树根、树蔸和活立木(胸径5厘米以上)等。

木材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关、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运输进行检查。

木材检查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运输木材应当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

第七条木材运输证由起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中,乡镇林业站应当予以协助。核发木材运输证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国内的木材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木材运输申请表;。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木材合法来源的材料;。

(四)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

第九条进口的木材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木材运输申请表;。

(二)海关报关单等进口证明;。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四)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或者货物清单。

进口木材再次运输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由海关监管运输直达目的地的木材,不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十条木材运输证在有效期限内只能使用1次,随货同行,所运木材应当与木材运输证载明的起止地点、树种、材种、规格、数量等一致。

第十一条运输木材应当按照木材运输证载明的期限运输。

在运输途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期限将木材运到规定地点的,木材所有者或者承运人应当在木材运输证有效期内,持木材运输证及相关证明到客观原因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原办证点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单位和个人承运木材,应当要求托运人提供木材运输证,货证相符方可承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应当凭证运输但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第十三条木材检查站应当对过往运载工具运输的木材进行检查。

流动稽查可以对林木采伐现场、木材市场、木材中转站点和木材经营(加工)地、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区域依法实施检查,具体检查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实施木材运输检查时,被检查的货主和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承运人应当予以配合,按指定地点停放运载工具,主动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按照职权和程序实施木材运输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统一着装,统一车辆标识,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货证相符的,应当在运输证上加盖木材检查站验讫章,并立即放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木材检查站可以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

(二)重复使用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的;。

(三)运输木材数量超出运输证准运数量的;。

(四)运输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运输证规定不符的;。

(五)起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方式与运输证规定不符的;。

(六)使用逾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暂扣的木材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木材来源追溯制度,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木材来源进行追溯,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在木材检查过程中,对无人认领的木材,木材检查站应当将木材检尺后予以封存,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运输木材拒不依法接受检查强行运输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强行通过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没收的木材,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经本省行政区域的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按照起运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铁路安全是我们生活中的重要议题,任何一次铁路事故都可能造成巨大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乘客和社会公民,我们应该重视铁路安全问题,并不断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知识。在乘坐铁路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铁路安全的重要性,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铁路是大规模运输工具,往往面对大量乘客和货物,一次事故可能对成千上万的人造成影响。铁路的历史上曾发生过多起严重的事故,我们应该从历史中吸取教训。同时,铁路长途运输速度较快,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伤害也会更为严重。因此,我们应该时刻牢记铁路安全的重要性,无论是乘客还是相关工作人员,都应该严格执行安全规定,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

段三: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知识。

铁路安全不仅仅是依赖于运输系统和设备,还需要乘客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知识。乘客们应该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如不在列车上吸烟、不乱扔垃圾、不逾越站台等。同时,在购票和乘车的过程中,要遵循相关的安全须知和乘车指南,确保乘车安全。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不断学习铁路安全常识,提高自身的安全技能和知识水平。

段四:加强铁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铁路安全不仅仅取决于乘客,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铁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毕竟,铁路系统是一个复杂的机械系统,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此外,相关部门还应该加强对铁路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只有通过全方位的管理和维护,才能保障铁路的安全运营。

段五:履行个人责任,共同维护铁路安全。

铁路安全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需要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和贡献自己的力量。作为乘客,我们应该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作为社会公民,我们应该关注铁路安全问题,宣传铁路安全知识,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作为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我们应该加强管理和维护,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只有每个人都积极行动,才能共同维护好铁路的安全。

总结:

铁路安全是我们生活中的重要议题,我们应该重视铁路安全问题,并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知识。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铁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铁路的安全运营。只有每个人都履行自己的责任,共同维护好铁路的安全,才能使我们的出行更加安全和便利。铁路安全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也是我们的共同利益。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第三条省级政府负责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高速铁路沿线州(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标识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护路联防组织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条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条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公告。

县级政府对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绘制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书面确认后,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确认的平面图设立标桩。

(一)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三)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

(四)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

(五)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

第九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报告,由县级政府组织依法解决。

第十条对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既有的油气管线以及靠近高速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发现不能及时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铁路线路路堑上、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道路和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梁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及时排除;拒绝排除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有关县级政府报告,由县级政府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不会侵入高速铁路线路防护栅栏范围内。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防护栅栏范围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3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近日公布了《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并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昆明铁路局16日表示,云南省是中国首个通过立法保护高铁安全的省份。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加快高铁安全立法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中国边疆省份云南底步入高铁时代,与全国主要城市的时空距离骤然拉近,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小觑。云南高铁开通仅半月,就曾发生旅客吸烟触发烟雾报警导致列车紧急降速事件60余起,在全国比例最高。

此外,昆明铁路局工作人员介绍说,高铁还面临着高铁接触网遭遇轻飘垃圾,导致供电故障;旅客低头玩手机或上下车时不注意安全,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儿童未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卫生间、接开水等,导致夹伤、烫伤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此次公布的《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一些高铁安全“高压线”。《规定》明确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触碰安全“高压线”将面临高额罚款。

《规定》指出,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

《规定》第八条明确,保护区内不得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不得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不得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不得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不得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

《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禁止破坏、损毁车站、列车、线路、涵洞、通信信号、电线电缆、接触网等设施和标识;禁止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和设备管理、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禁止阻扰、妨碍列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禁止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禁止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违反《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突发事件可申请空中救援。

针对突发事件,《规定》指出,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沿线线路、车站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涉及高速铁路安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组织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护路联防组织等单位,做好治安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铁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开展应急救援。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空中救援等方式进行快速救援。

旅客也有行为规范。

《规定》对旅客也有明确要求,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强行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高速铁路客运列车晚点、迂回、停运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说明情况,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旅客应当理性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处理,不得实施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破坏铁路设施等行为。

安全保护区内禁止“黑飞”

《规定》指出,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是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为10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2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5米,其他地区为20米。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不得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不得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不得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不得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以及不得进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高速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规定》明确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速铁路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破坏、损毁车站、列车、线路、涵洞、通信信号、电线电缆、接触网等设施和标识;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阻扰、妨碍列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

《规定》指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车站封闭管理晚点应通报信息。

《规定》要求高速铁路车站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强行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

高速铁路客运列车晚点、迂回、停运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说明情况,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旅客应当理性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处理,不得实施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破坏铁路设施等行为。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第六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包装、装载、押运特殊药品,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七十三条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七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所需电力的持续供应,并保证供电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铁路电力供应的,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七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八十二条实施铁路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施;。

(四)运输危险货物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第八十八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条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四)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

第一百零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第一百零八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安全是什么?安全就是一种责任,就是一种使命,数以千万计的旅客把人身安全交给我们,国家把上亿财产安全交给了我们,作为一名铁路职工,我们只有凭借自己的业务技能和强烈的责任心、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安全就是我们对工作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安全对我们铁路行业来说放在首位,我们经常讲“安全第一”这就是我们的态度,也是我们的原则,安全是我们取得效益的前提,安全对于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就要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不重视安全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是要付出沉痛代价的。我们不能把安全第一只放在口头,只做成标语,只写进课本,我们要在思想烙上安全第一印记,在做每件事前都要考虑安全,在工作中时时刻刻不忘安全。

安全是什么?安全就是一种经验。每出一个事故都能总结出教训,这些教训就成了我们的规章,血的教训换来了我们的规章制度,我们是靠规章制度来保证我们的安全,旅客和货物的安全。人类之所以不断的进步,就是人类关善于总结、并从总结中得到进步。

分钟入手,从每一趟进库列车的安全入手,让我们晴天一身雨,雨天一身泥的劳动果实不被安全事故窃取。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高于一切。违章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却把人们唯一的生命夺走了。今天观看了《警示教育图片》的启示录后,再一次使我感受到生命的珍贵,感受到铁路交通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巨大灾难。

当看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一个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多少年迈的老人没了儿女,多少年幼的孩子没了父母,我的心久久无法平静。心中不由迸发了“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感想,作为一名铁路员工,这是我通过观看安全警示教育图片后,更加深刻领悟到的工作原则。

一幅幅血淋淋的图片展现在我们的.面前,有的血肉模糊,肉骨遍地都是,有的支离破碎,身体不知变成了几节,每一幅图片都记录了每一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为了更好的工作,为了更好的安全工作,更为了我们每名员工有一个圆满的家庭,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和严格规章制度是必要的。对我们每个员工来说更多的责任感,我们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而是整个企业。我们工作的每个步骤和环节是关乎整个企业安全,那些事故肇事者亵渎了作为一名员工应尽的责任,责任二字在他们身上已丧失殆尽。事故的酿发决不会因为你悔恨泪水而止步不前,所以铁的制度,需要铁的执行纪律,在对违章处理的背后,彰显的是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和关爱。血淋淋的事故,永远提醒着人们千万不要忘记惨痛的教训,千万不能把生命当儿戏。短暂的一瞬间,违章者成千古恨,亲人们沉浸在悲剧之中,呼喊毫无意义,最后剩下的只有一辈子的悔恨和泪水,生不如死的痛苦。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工作生活中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安全,是不折不扣的落实;“安全工作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以此与车长朋友共勉: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营造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良好氛围。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让我们将安全进行到底。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教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逐级签定护路联防责任书,并加强对铁路沿线单位和个人有关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预防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铁路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后以及铁路建设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林作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取土、采石等作业。

第八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十米,其他铁路为八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十二米,其他铁路为十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十五米,其他铁路为十二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二十米,其他铁路为十五米。

第九条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需要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划定。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或者需要调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或者自确定调整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告。

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相关工作应当在项目静态验收前完成。不进行静态验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或者铁路线路开通前完成。

第十一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焚烧垃圾、放养牲畜;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放气体、固体、液体污染物,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规划的部门不得在铁路线路外侧钢轨向外三十米范围内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规划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铁路生产设施或者与铁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设施除外。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设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等植物,其高度不得超过设施内缘或者植物至铁路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减三点一米,并且不得影响铁路行车瞭望。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整改或者修剪、砍伐。

第十四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对于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交通运输规划要求、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完备的基础建设项目,上跨或者下穿铁路线路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堆放彩钢板等轻型材料的场所、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匾)、灯箱以及农用薄膜、塑料大棚等的管理,防止大风天气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六条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十八条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五百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三千米;。

(二)跨河桥长一百米以上不足五百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二千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一百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一千米。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防洪安全和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条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造、种植或者堆放可能危及铁路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或者物品。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二十三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第二十六条在法定假日、传统节日、重要时期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与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对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对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铁路安全事故的;。

(二)接到影响铁路安全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预警设备、设施及相关技术建立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当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号的行为。

第三条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将开展地震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前款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处理系统、地震预警信息服务系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震预警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地震预警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地震预警先进技术。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以及地震预警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第七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系统建设总体目标,监测系统建设,数据传输和处理系统建设,信息服务系统建设,资金投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方案,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地震预警系统建设采用的设备和软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系统建设的设计、施工和仪器入网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系统专用设施,不得危害观测环境。

第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设施。

鼓励核设施、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机场、高速铁路、地铁、高速公路、供油、供电、供气等重大工程,建设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设施和应急处置装置。

第十一条地震预警系统应当经过一年以上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并经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有关单位建设的`地震预警台站(点),符合省地震预警建设专项规划和入网技术要求的,可以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纳入省地震预警系统的台站(点),应当将地震预警系统的监测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到省地震预警中心。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传送到省地震预警中心的监测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时,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省行政区域内预估地震烈度6度以上区域发送地震预警信息。

地震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地震震中、震级、发震时间、破坏性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要素。

第十五条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条件、范围、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

地震预警信息自动处理、发布、接收技术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地震预警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规定,依法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用地震预警信息进行避险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演练进行指导、协助、督促。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八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系统专用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震预警系统专用设施和观测环境遭受破坏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地震预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地震预警系统运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破坏地震预警系统专用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一

随着铁路运输的发展,铁路安全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从2011年以来,铁路出现的安全事故数量一直在逐年下降,其中不乏铁路相关方面的积极推动。而大众参与的身影,似乎渐渐在其中消失。在工业化快速发展、人口稠密的现代社会里,个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显得异常脆弱。因此,在铁路安全问题上,重要的一点便是每位公民都应提高安全意识,学习相关知识,以减轻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段:我的认识。

我是一名铁路发热友,从铁路工程、列车设计到铁路安全问题,我都保持着较高的兴趣和关注。在我日常的铁路旅行中,我见过很多行李盗窃和家庭关系纠纷的矛盾事件,也曾存在过因为站内路线信息错误导致的出游计划偏差。而在如此之中,我们却付出了太大的代价。因此我认为,我们应当对于铁路安全保持高度的警惕。

第三段:我的措施。

安全因人而异。每个人的身体状况、生活环境、其他不同环境因素下都有着不同的安全问题。但,在普通人范畴内,我们可以做出相应的努力,为自身和他人铺平安全之路。例如,在出行前研究车次站台、天气状况、计算旅行时间,这一点能够有效防止在站内迷路、音信不显的情况。在进入车厢时,也应注意环境卫生,以防感冒等疾病。而平时,我们也应该多学习铁路安全知识,学习急救技能,有效处理紧急情况。

第四段:我的感受。

我们曾经认为,铁路安全不关心其他人。但在一个无处不在的互联网社会中,人们已经形成关注他人的文化。当一件事情发生时,每个人都有责任尽力为他人提供帮助,以保证事故发生时,没有人会四处奔波,苦苦作业。即便是一条微不足道的信息,也可以给他人带来巨大的价值。因此,在铁路安全问题上,我们不再是孤军奋战,而是建立在庞大社群基础上的共同努力。

第五段:我的建议。

我们不在乎高速铁路上渐行渐远的景色,但当发生问题时我们会面对它们。这让我们认识到,在铁路安全问题上,即便是微小的准备也可以在发生事故时给我们带来极大的帮助。因此,我建议南宁铁路各部门应广泛号召民众关注铁路安全,推广安全知识,简化民众尽早制造误解的障碍,以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影响。同时,政府也应该更加注重铁路安全问题,强化监督力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机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和价值的铁路交通服务。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二

省政府3月15日公布了《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对高速铁路和高铁线路的安全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将于205月1日起施行。

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三

先进的铁路企业文化是铁路的首要核心竞争力,铁路安全文化是铁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铁路企业文化在安全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新乡桥梁工段在安全文化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安全理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是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为基础推动企业发展。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清理、修订、完善现有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标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提高线路设备的质量储备。我们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流程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了目标、任务、责任、流程、权限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进一步规范段、工厂二级安全生产分析会,建立了完善安全大检查、安全危险整改、安全教育等安全措施,坚持安全是天理念,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员性安全管理,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了实行各种管理制度,我们不断完善检查管理审查机制,严格执行检查六不检查和相互控制追踪制度。也就是说,线路紧固件不完全涂抹长期油脂不检查的线路岔路床不清洁不检查的修理地区不全面固定不检查的道岔修理前后50米和渡线和附带曲线不全面整理不检查的各种标志不完整,不更新不检查的工厂、班组不进行自我检查。相互控制追踪制度在检查现场工区的同时,追踪执行干部现场解决设备问题的重要内容,每月召开检查总结审查会,对所有干部按审查标准追踪审查,公布审查结果,通报全段。

二、以实施题库闭合式管理为重点推动企业发展。为了创造具有新乡桥工段工作特色的安全文化,促进安全管理健康发展,我们实施了问题库闭合管理模式,实施了春、秋两季设备大检查、安全大检查和其他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实现了问题入库、制定方案、逐项整备、按时消号。为了使问题库管理更好地服务安全生产,我们采取了三项实施措施。一是建立段、工厂、班三级问题库管理机制,进行微机a、b、c分类管理。对各级领导和管理干部发现的安全问题,促进工厂、班组整改销售号码,对无法解决的问题采取措施,制定整改计划、措施,确保驾驶安全。二是建立问题库举报制度,利用每月安全分析会将段题库记录的各类问题向段相关职能部门和负责人举报,由职能部门举报解决情况,对解决的问题进行追踪评估和举报。三是建立问题库检测落实机制,将车间、班组每月问题库的销售号码、检测、记录落实情况,纳入月经济责任制的审查范围,对重要问题现场追踪落实,有效促进各种问题的解决。

三、以加强施工安全文化建设为突破点推动企业发展。安全文化在工程施工中具有导向功能、凝聚作用和协调控制作用。在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我们不断探索安全文化在施工中的安全保障作用,一是实现施工现场管理的条理化。我们在探索工地管理中,提出了一证、两会、三关、四位。一证:持有监视证的两会:召开施工前预想会,施工后总结分析会的三个检查:关闭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关闭施工作业质量,关闭施工作业效率四个位置:安全教育到达,安全组织到达,安全措施到达,安全标准到达。二是实现领导工作的现场化。我们段领导班子成员经常深入施工作业现场,结合施工任务的实际情况,要求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施工现场不仅要控制各个重要环节,还要注意检查各施工人员的作业是否标准化,不标准就立即停止纠正,切实尊重现场负责人的意见,不盲目指导,改变施工方案。协助施工现场负责人抓住施工现场的安全卡控制,抓住各项安全措施。三是实现施工作业的标准化。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大力推进自制施工,推进现场施工作业频繁文明作业、现场作业标准化、施工作业程序化、安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进步,实现现场施工作业抓住小堵塞、小防范大,以零违规确保现场施工作业零事故。

对铁路运输来说,安全生产是第一位的,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铁路安全文化是铁路现代安全管理理念和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是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的需要,也是适应铁路改革的需要。建立适合铁路自身发展的安全文化,促进铁路走出安全管理误区,确保运输安全、正确、畅通。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篇十四

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校车管理。

(1)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车辆牌证齐全;。

(2)粘贴有效的年检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3)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4)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

二、校车驾驶人管理。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9)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10)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12)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三、学生照管人员管理。

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五

在现代社会中,铁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捷与安全。然而,铁路运输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我深刻体会到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对保障乘客出行安全以及保护铁路设施起到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二段:建立安全意识。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首先要求人们建立起对安全的高度重视和自觉维护的意识。在工作中,我经常与乘客进行沟通,向他们宣传安全知识和规定,提醒他们注意行车安全和设备防护。通过这样的宣传教育,许多乘客也逐渐意识到了自身安全责任的重要性,更加自觉地遵守规定和要求。建立安全意识是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成功落实的基础。

第三段:严格操作规程。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在规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流程和规程,要求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这些规程涉及到列车的发车、行驶、停靠等各个环节,在操作中必须准确无误,丝毫不能有差错。而规定的执行需要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态度,确保所有操作流程都能得到正确执行。通过一系列的培训和考核,我们的团队逐渐形成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良好习惯,确保了每一趟列车的安全运行。

第四段:设备设施维护。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还规定了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我们的团队根据规定定期对各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排除可能存在的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另外,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团队成员养成良好的设备管理习惯,提醒乘客正确使用设施,避免人为损坏和不当使用。通过将安全维护工作纳入规定,我们的团队意识到设备维护对铁路安全的重要性,更加注重设备的保养工作,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

第五段: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中还涉及到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规定要求团队成员在工作中要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和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确保列车运行的安全和稳定。我们的团队积极参与各类应急演练,提高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变能力,保证了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准确地做出反应。通过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我们的团队意识到预防事故的重要性,不仅从自身做起,还通过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乘客了解安全知识,共同参与到保障铁路安全的行动中来。

结尾: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对保障乘客出行安全、保护铁路设施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通过建立安全意识、严格操作规程、设备设施维护以及事故预防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铁路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作为铁路从业人员,我们应当牢记安全管理规定,不断加强学习和实践,为乘客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体验。同时,广大乘客也应当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和要求,共同维护铁路的安全。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铁路才能真正做到安全无忧。

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精选篇十六

近年来,中国铁路的高速发展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铁路也在逐渐成为旅客出行的首选交通方式。因此,铁路运输安全不仅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以及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关于铁路安全管理有哪些相关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教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逐级签定护路联防责任书,并加强对铁路沿线单位和个人有关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预防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铁路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后以及铁路建设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林作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取土、采石等作业。

第八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十米,其他铁路为八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十二米,其他铁路为十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十五米,其他铁路为十二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二十米,其他铁路为十五米。

第九条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需要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划定。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或者需要调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或者自确定调整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告。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后,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相关工作应当在项目静态验收前完成。不进行静态验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或者铁路线路开通前完成。

第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焚烧垃圾、放养牲畜;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放气体、固体、液体污染物,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规划的部门不得在铁路线路外侧钢轨向外三十米范围内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规划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铁路生产设施或者与铁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设施除外。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设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等植物,其高度不得超过设施内缘或者植物至铁路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减三点一米,并且不得影响铁路行车瞭望。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整改或者修剪、砍伐。

第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对于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交通运输规划要求、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完备的基础建设项目,上跨或者下穿铁路线路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堆放彩钢板等轻型材料的场所、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匾)、灯箱以及农用薄膜、塑料大棚等的管理,防止大风天气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五百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三千米;

(二)跨河桥长一百米以上不足五百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二千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一百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一千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防洪安全和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造、种植或者堆放可能危及铁路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或者物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二十三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第二十六条 在法定假日、传统节日、重要时期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与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对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对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铁路安全事故的;

(二)接到影响铁路安全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是运输生产永恒的主题,铁路运输安全不仅影响着企业本身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也对社会和经济造成重大影响。铁路运输安全是运输生产系统运行秩序正常,运输设备完好无损的综合表现。铁路运输生产的根本任务就是安全运输高效发展。而铁路运输生产的作用、性质和特点,决定了铁路运输必须遵守铁路安全制度因此,作为铁路企业,只有遵守铁路安全制度才能保证铁运的发展。

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对职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全新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管理方法,才能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铁路发展中的地位。确保运输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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