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环保概论心得体会及收获 大学生环保意识的感悟(四篇)

  • 上传日期:2023-01-08 07:4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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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大学生环保概论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

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2022大学生环保概论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通过在保险公司售后服务部的短期实习,了解保险公司的整体架构以及其工作流程与现状,从而深刻金融类市场的发展情况,或许与我国际商务专业有些许关联性。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社会实践拉近我与社会的距离,开拓视野增长才干,进一步明确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身上所肩负的历史使命。

实践单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实践时间: xx年7月 7日——xx年7月16日 共10天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家大型金融保险企业,集团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保险职业学院、成都保险学校等多家公司和机构。

其主要工作,除了通过所属公司经营发展寿险及相关的资产管理等主营业务,并直接管理一部分存续业务和资产外,重点是进行资本运作,不断拓展新的业务,成为一家拥有保险业、金融服务业和保险关联产业等三大产业集群,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多元化大型现代保险与金融服务集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是国内最大的专业寿险公司,是中国寿险行业的中流砥柱。我所在支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公司,我所属实践部门(售后服务部以及内勤外勤部门)属于基本部门,发展稳定。

帮助售后服务部以及客户部复印证件,扫描资料,抄保险单,管理输入客户资料,查阅资料,必要时帮助联系客户协商。大一没有学到多少专业知识,仅仅是用自己已有的不专业技能例如快速查找、拼音输入、信息管理能力进行工作。

"没有实习,就没有发言权",只有亲身经历过才会有那种超乎平常的感觉。我与社会的接触并不多。其实学校要求我们参加认识实习,无非是想让我们提前接触社会,了解社会,这样才不会在真正走上社会的时候找不到生活的重心,于是我才决定这个假期要真正的去接触社会,品尝社会的酸甜苦辣。之前因为家庭原因多多少少与保险这个行业有着些许接触,我所认为的保险行业,就是用大多数人的剩余财产或是投资来给予少部分人以利益。众所周知,保险这个行业是维护国家相对稳定家庭和谐所必不可少的一个保障,但是经过这一次的实践,我对保险这整个巨大的行业的了解深入了很多,其中大部分情况可能并不如原先所想,这部分内容我会在后面详细加以阐述。

秉着锻炼自己的精神,我得到了在保险公司实践10天的机会,通过相关资料的阅读,我了解到保险公司各个职位所承担的不同责任与义务,一个个小小的岗位组成了一支结构完整,分工合理的队伍。保险公司主要是分为内勤和外勤两种职位,向我这样没有经验的当然不适合作为外勤寻找客户了,但是我所实践的内勤职位同样拥有繁重复杂的工作项目与流程。

内勤负责的是内部服务工作:收单统计、培训考勤、宣传资料的准备与提供、日常事物的组织与安排、新人注册管理、销号手续的实施、代理人业绩上墙、部门逐月计划完成情况、各项奖罚制度的落实,部门经理安排的各项工作以及业务人员的日常琐事都属于内勤的工作范围。所以这是个工作面相当广并且累人的工作,不仅要执行每日的常规计划内任务,偶尔还会被分到不得不执行的计划外任务。但是作为实习生,我只是帮助内勤作了一些份内的事,保险公司内部是流动的,经常会有各种培训与演讲,主要都是为了业务的推动与发展,在保险公司里面作为常规业务员(外勤)的工作压力是相当大的,每月都有着固定的业务指标,因为保险公司每一阶段都有着固定的营业区费用预算方案及营销业务销售费用计划,为规避风险(比如数额较大的赔偿出现),主管营销的工作人员必须要进行费用分析,避免财务风险。

所以在这段实践的时间里,我也见识到了这整个负责销售业务人员的繁忙,每天早上他们都会聚在一起跳早操,让每个人都充满干劲,经常性的开会,督促他们完成应该尽快解决的任务。高额的提成会给予他们极大的动力去完成业务,但是这个职业也不是传说中的低要求高待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也是我对这个行业最直接的一个认识。很多平时闲在家里的人,只要是有人缘,能够弄到业务就会被无条件地接纳入公司作为外勤人员。为了这个问题我还专门上知乎寻找了答案,即使现在有很多保险学校或者是保险专业毕业的高材生,但是保险这个行业的绩效(而非利润)主要还是需要拥有广泛人缘,能成功的接到很多合同的业务员来完成。

总之在这几天实践的时间里,不断要求业务员提高效益、提出奖励政策、惩罚制度是我对公司拓展业务最深的印象。那些从外界招来的业务员就是每天打电话推销,有种拉进来一个赚一份佣金就行的感觉。

好了,回到我自己实习的正题上来,前五天我主要就是帮忙在管理经理的身边打打杂,记录记录资料,并熟悉他们从售前到售后的流程。我了解到每一份保险的保费都是需要用复杂公式计算出来的,综合考虑到受保人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来予以评定,这样说起来计算保费这件事也确实是不轻松的一个活。而在售后这方面,有着vip和普通客户的区别,需要定期追踪受保人的状况,并及时处理索赔事件。但是保险公司也总是会保住自己的利益不受太大损失的,这几年中国可以说是多灾多难了,汶川地证、xx年大雪、舟曲等等一系列的事件都需要保险公司大量的赔款。你可以说保险公司是拿着大多数人的钱汇集到一起然后再赔付给少部分实在需要的人,但是没有一个强大的基础也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后五天在其他外勤部门的实习告诉我,在我所在的这类小地方小范围的保险公司里,获取利润主要还是靠保费与赔付款加上公司固定预算支出的差额来赚取的,所以在计算保费时还需要考虑到适当提高保费来保证公司支出过多的情况下仍能够赚取适宜的利润(当然这一点要首先考虑到保费能否被投保人所接受)。在实践时查阅到的有关保险公司的资料极大地丰富了我的知识,从这个小公司投射到中国人寿这个庞大的集团,我发现利润的确实完全不同的,为了解答我在前面提到的一个问题,现分点介绍如下:

2022大学生环保概论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这个寒假的实践活动我是在一个小得几乎没人知道的果园做的,但它在当地搞果园的都失败的情况下它顽强的生存了下来,尽管它规模小得可怜,就是一个农户经营。它能生存下来毕竟是有它的道理的,这也是我选择在这么小的果园做的原因。

经过一个多星期的劳动和学习,我觉得当时园子的主人选对了方向,其他人争着种植苹果和梨的时候他明智的选择了核桃,因为当地的交通和信息都相对落后,很多农产品因为运不出去找不到买家,价格低得可怜,甚至根本就卖不出去,而核桃可以储存一段时间,受交通的限制相对较小,更好的是近几年核桃价格很好,目前为止还是供不应求,因此我认为近几年核桃还是比较有前途的果树之一。

我来自农村,心中也放不下自己的家乡,另外我觉得农村的改革和发长对于现在的大学生来说应该是个难得的机遇,我们应该关注一下农村,或许在那儿我们能做点什么。

兴达果园是一个个体经营的果园,约有三十亩地,主要种植核桃,近一半的果树挂果,因为规模不是很大,圆中的工作也不是很多,只在工作较忙的时候才请几个短工帮忙,平时都只是园子主人张大爷一家亲自打理一切事务,但不知怎么的,园中果树长势不齐,有的大有的小,并且有一定的病害,因此效益不是很好。

以前园中的果树的株距基本一样,没有考虑到土地肥沃程度的不同果树会长得参差不齐,没有做到合理密植,导致现在园中果树有的相互争强阳光,有的地方果树小浪费了土地资源。这样下来果树的挂果量少且质量差,严重影响果园的效益。

张大爷介绍说:“每年都施用化肥,每到春季一家人忙不过来就请人来帮忙施肥,虽然每年花在施肥上的费用不少,但效果一直不是很好,果树起色不大,但树下的草到长得很好。原来以前他们施肥是把化肥撒在果树周围再锄一锄,这样做严重浪费了化肥而且还会污染环境,是不科学的,必须改进。

张大爷还介绍说:“近几年因为病虫害增加,果实的质量有所下降,幸好国家政策好,核桃种植户都领到了预防病虫害的农药,希望今年有个好收成。”是啊!农民劳动一年为的不就是有好收成。

首先张大爷安排我们施肥,他要求我们在树的周围撒上化肥后把地锄一遍。但是我觉得这样会造成化肥的严重浪费,大部分被草吸收,而果树则是缺肥,最后的结果是果树长得不好,果树周围的草疯长,即这种施肥的方法是错误的,应当改进。

我认为给果树施肥应当尽量施在树的须根较多的地方,因为植物吸收矿质离子主要是由跟毛区来完成的,须根主要就是根毛区,因此施肥就因施在须根多的地方,一般距树干一到两米左右,当然要看具体情况,不能生搬硬套,应该灵活处理,只要把化肥施在须根较多的地方即可。并且化肥应当适当深埋,一般要比草跟深一点,一以便果树能吸收到而草不能吸收到,具体深度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因此我认为应该先给果树除草,除草后在施肥,施肥采用“坑施”,我想这样可以达到较好的效果。

我向张大爷提出我的看法并说明理由后,他同意今年试一试,如果效果好以后就用这种方法。

几天的劳动还真有点累,尽管我是个不折不扣的农民,毕竟很长时间没有进行这种高强度的劳动了。不过我们还是为我们高效顺利完成任务感到高兴,我还开玩笑说明年我还去果园帮忙。

施肥后我们有修剪果树,修剪果树-这活看起来简单,但要真做起来还真不容易,这里面有着许多学问呢!大家都知道核桃生长结果习性特殊,传统的修剪方法不能完全适用于核桃树上。目前核桃结果大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于未修剪的荒长大树来说,主要是枝焦梢,内膛光秃、结果部位外移。其原因是:大枝过多,内膛缺少足够的空间供枝生长;内外枝条密集,内膛光照不良;枝条顶端优势强,下部的生长势力弱;混合芽顶生的习性加速了结果部位迅速外移;结果枝寿命短,连续结果3--5年生长势力变弱;栽植过密,肥水管理跟不上,加速光秃现象的发展。在搞好土肥水和病虫防治的基础上,核挑的修剪是优质高产的一个关键措施。

在很多季节都可以对核桃树进行修剪,方法也较多,可以参看以下方法,如果您有更好的方法也可以按您的好方法来操作,不要生搬硬套。

1、秋前:白露--霜降(上/9--上/10,摘果后到落叶前半个月),秋剪促壮,宜剪弱树、老树、山上树。

2、夏剪:立夏枣小满(落花后到生理落果前),夏剪治旺,宜剪过旺不结果的树,核桃一般不采用冬剪,冬剪伤流严重,但对干旱缺水地区,也可以冬剪。

1、锯伤逼枝:核桃没有不定芽,隐芽是更新的基础。有的树隐芽在枝段的基部,有的在枝段中部和基部都有,所以对已经光腿的部位,要在光腿部位的隐芽上方锯伤深入木质部才能逼出新枝。逼出的新枝生长量因其基枝粗细及锯伤的深度而异,长的可达1--2米以上(这种方法可以用在光秃部位),若锯的很浅,只能长出不足30公分长的小枝,用这种方法可以

2022大学生环保概论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甲方:(实习单位)

乙方:(大学院系或实习毕业生)

毕业学校

为明确实习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实习期限

(一)经甲方同意,乙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甲方实习,甲方按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乙方的实习岗位和实习内容。

二、实习岗位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岗位,从事工作。

三、实习内容

(三)甲方负责为乙方制定实习方案,明确实习内容要求,指定实习指导老师;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实习的各项活动。

(五)实习结束,甲方对乙方的实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并为乙方出具《大学生就业实习证明》,作为参加实习的经历凭证。

四、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六)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七)甲方根据实习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甲方为乙方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实习补贴

(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甲方实际情况,确定乙方的实习补贴,实习补贴为元/月。

六、实习期间乙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十)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实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实习。

(十一)因乙方原因造成实习基地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

(十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规定,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若有泄漏,按国家有关法规和甲方规定处理。

七、民事纠纷

(十三)实习期间甲、乙双方若发生民事纠纷,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协议解除

(十四)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实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实习要求规定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解除本协议。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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