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学课程心得体会教师及收获 文物艺术品鉴赏课程心得(6篇)

  • 上传日期:2023-01-08 02:2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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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主题文物学课程心得体会教师及收获一

针对文物遗址安全,文物管理科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检查巡查、隐患整改、保养维护等制度,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开展全面细致的日常巡查。组织对陵区文物遗址的安全巡视,加大陵区文物保护力度,坚决做好陵区内的防盗、防火、防破坏工作,确保陵区文物古迹的安全。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整改,建立完善的文物档案和安全保护巡查记录。一旦发生文物消防或其他安全事故,启动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陵区放牧等破坏陵区生态平衡行为,随时进行排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xxx区不可移动文物主要集中展示、保管于xxx博物馆,xxx博物馆馆藏文物5千多件,包括博物馆陈列展示及文物库房收藏保管文物,博物馆针对国家一级文物唐卡绢画设立恒温恒湿柜,珍贵文物定制匣囊,妥善保管文物,一般文物按照质地、尺寸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文物保存环境安全。文物库房钥匙设专人保管,制定出入库房登记制度,确保可移动文物安全。博物馆设有安防监控系统,有效保证文物安全。

为了消除陵区消防安全隐患,管理处定期对博物馆、办公区、宿舍安全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在加强人防、物防的同时,对技防设备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要求全体人员加强安全意识,保证文物安全。管理处结合已有的安全、消防预案和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要求带班领导要切实履行值班职责,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演练,消防设施检查,安防人员培训,使之了解和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性能,掌握各类灭火器的作用和使用方法,做到了消防安全工作有措施、有演练、无隐患。

我处始终把文物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在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防火防盗应急预案等基础上,开展好自查自究,确保文物安全无死角。多年来未发生任何安防消防责任事故,今后我处将一如既往的开展文物安全工作,切实做好xxx文物遗址及可移动文物保护安全工作。

xxx区管理处

20xx年xx月xx日

主题文物学课程心得体会教师及收获二

我们要保护长城,因为它是中华古迹,是中国人的骄傲,可现在它受到了破坏,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 我要建议游客们不要乱扔果皮、水瓶、废纸什么的,也不要在条石上乱刻乱画,不然长城会变得很难看。

二 我希望长城的管理员应该让电视台做一些保护长城的广告或者是新闻,这样游客就会爱护长城了。

三 建议想修复长城的人,请你们不要用现代的发明来“修理”长城,你们可以请古文物或者建筑专家来,让他们一点一点地把长城恢复原貌。

四 我要对农民提出建议,你们应该去爱护长城,不应该去伤害它,你们也不应该拆长城的条石去垒自家的墙,大家都该爱护我们的长城。

如果能做到这几点,长城一定会因为我们的爱国之心一代代地传下去的。

建议人:

201x年xx月x

主题文物学课程心得体会教师及收获三

文物是一种文化的象征,它具有很高的艺术、科学、历史的价值。

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是用金钱买不到的。经过多少年的风风雨雨,流传至今的文物相对来说已经不多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继续流传的文物会越来越少,所以我们必须注重文物的保护工作,文物的保护就是保护历史文化,能给后人留下宝贵的文化财富。

文物的保护原则很重要,这是我们进行有效的保护的基石,尤其是“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文物的各种价值体现在其的不可再造性,文物十分珍贵,它不像日用品,日用品坏了可以再生产,但是文物不同,它不能再生产,再生产的不是文物,只能称是赝品或者仿制品。所以,我们对货真价实的文物的保护尤为重要。现实的保护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当一个瓷器的某个部分要脱落了,我们应该怎么办;一幅画的笔墨在慢慢的淡化,是否用新的笔墨将其填补,我们面临许多两难的境地。但是,我觉得总的理念是保证其原有的模样,保证是真实的古色古香的文物,这样才是经典的流传。

坚持不改变原状就是坚持内化于心的文物保护理念,这样保存下来的不仅仅是文物的原貌,还有它们的历史价值,在我们通过这些文物研究历史的时候,才会得到真正的符合历史的答案。这样保存的还有它们的艺术和科学价值,如果把维纳斯的雕塑安装上手臂,我不知道它还是不是艺术中的经典,有时候尊重现实是非常重要的。坚持不改变原状就是对历史的尊重,对祖先劳动成果的尊重,对一种文化灵魂的尊重,虽然有的文物要用现代的材料来修复,但是我们把后来的痕迹明确的标注出来,也是一种对文物的尊重,让我们子孙后代知道哪个地方是最原始的经典,哪些是他们的先辈为了让他们看到经典而留下的痕迹,相信他们也会原谅这种不是刻意的“损坏”的。

_年初,北京市有关部门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抓紧编制《圆明园遗址专项保护规则》,对圆明园复建等相关问题作出详细规定。_年和_年,国家文物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先后批准了《圆明园遗址公园保护规划》,包括文物本体保护、环境整治等在内的圆明园遗址保护工作都必须在该规划的框架下进行,各项工作要严格遵守规划中“整治过程中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能对遗址造成破坏”的要求。目前,长期困扰圆明园遗址保护的住户搬迁、驻园单位腾退等难题得到彻底解决,圆明园遗址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圆明园遗址的保护严格的坚持不改变原状的原则,这样我们和我们的后代才会记住那一段沉重的历史,记住我们的先辈浴血奋战的历史,这样才会更好激发我们的民族意识,对国家的历史有更清楚的了解。

不改变原状原则,应该成为文物保护的灵魂,保佑我们的民族文化能够传承。而这个原则的实践者是我们每个和文物保护相关的人员,但愿我们的经典可以长存。不改变,永不放弃。

主题文物学课程心得体会教师及收获四

安庆兄弟姐妹们:

"万里长江此封喉,吴楚分疆第一州"——安庆,这座经历八百多年日月风霜的历史古城,承受着岁月的洗礼,看遍了人情冷暖,似乎变得垂垂老矣,变得珠暗光锈。然而,安庆——这个我们始终热爱的家乡——是时候让她脱下老旧的粗布蓝衫,换上时尚的装扮,重新登场了!

近几年来,安庆老城区不断发展,六百多万的人口不断涌向城区,日益汹涌的车流、人流使城市中心拥堵不堪,各种交通事故、违法违规现象泛滥,丢失、偷盗情况严重影响了居民的出行安全感,破坏了城市形象,制约了城市的发展空间。

老城区改造攻坚战必须即刻打响!

旧城改造工程完成后,将大大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地下商业街、步行街的建设不仅方便人们购物,缓解了城市土地紧张,也提升了老城中心的投资环境和发展优势,促使城市经济发展更加均衡,更显商业氛围和都市气息。

旧城改造兼顾了文物古迹修缮和保护工作,创造性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街区,统筹兼顾,打造高水平文化旅游景区,进一步焕发了安庆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的生机活力。旧城改造将推动城市功能区资源整合,优化教育、卫生布局,同时加快了市民游园、生态停车场、街巷道路等建设,大大改善市民生活环境,努力将安庆打造为精品城市。

总之,老城区改造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各城区协调发展,构建和谐文明的美好安庆,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此,我们向全体安庆市民及所有热爱安庆、关心安庆发展的人们提出倡议——用我们的签名,支持安庆建设,让我们的名字,代表着我们的决心和信念,一起走在安庆青春焕发的路上,让我们共同期待着沉舟侧畔、万木争春!

倡议人:xx

20xx年xx月xx日

主题文物学课程心得体会教师及收获五

社会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

肇庆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岭南文化发祥地,有着2200多年的悠久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境内文物古迹众多。为更好地收藏、保护、研究和展示我市历史文物,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名城的优秀文化,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肇庆市博物馆新馆,新馆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计划投资1.96亿元,拟于20__年建成开放使用。肇庆市博物馆新馆的建设目标为国家一级馆,需要不断增加和丰富馆藏文物,而我市相当部分的文物散落于民间,没有得到规范有效的保护,也没有借助博物馆平台向世人展示,亟需社会各界支持。为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为肇庆市博物馆新馆捐赠文物。具体捐赠细则如下:

以捐赠人自愿为原则,以文物合法为前提,充分体现捐赠人“关爱文博事业、奉献和谐社会”的意愿。

(一)捐赠:接受个人、团体无偿捐赠文物;

(二)征集:对珍贵文物持有者以自愿出售为原则,经鉴定,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三)借展:对高价值珍贵文物持有者以自愿出借展览为原则,文物持有者与肇庆市博物馆签定借展合同,文物产权归文物持有者,展览期间的安保、展示、保管由肇庆市博物馆负责。

对于所有捐赠的实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捐赠人及捐赠物品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形式公布,举办捐赠仪式,颁发捐赠证书、文物收藏证书。对捐赠的文物标注明捐赠者姓名、身份、个人照片、实物内容等信息。并对有重要贡献的捐赠者,我们将以展架冠名、刻芳名碑、登报鸣谢、印制纪念册等方式回报您的恩泽。

众人拾柴火焰高,一分一物都是爱。肇庆市博物馆建设需要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您的义举将托起见证历史、惠及子孙的千秋功业,我们热切期待您的参与和支持!

捐赠工作联系人:程小姐、梁小姐

电话:0758-2202221

地址:肇庆市端州区江滨路阅江楼。

肇庆市博物馆

20xx年5月

主题文物学课程心得体会教师及收获六

第八条 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埋藏文物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参照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登记并于每年末向社会公布;其中,属于重要文物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受到危害的文物,应当即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将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从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新发现的文物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负责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难以继续承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该文物属于国有的,应当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属于非国有的,可以将管理使用权与相关资料移交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调整的,原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年内,将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有关工作档案和资料移交调整后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禁止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群,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就近设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六)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逐步拆迁或者改造,拆迁、改造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属于违法建筑的,拆迁、改造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作业的,必须依法报请审批。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因大遗址保护造成的周边土地用途改变、移民、产业调整等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组织编制涉及大遗址保护的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实行项目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国家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或者经专家论证否决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予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帮助修缮。符合帮助修缮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接受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退还修缮费用。

第二十三条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向其管理、使用单位支付费用。涉外拍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文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前两款规定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因被盗、失火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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