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范文(优质1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04:2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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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可以帮助人们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强化自己的优点和长处。在写心得体会之前,我们可以先制定一个清晰的写作目标和主题。心得体会范文的多样性可以激发我们的写作灵感,帮助我们更好地表达自己的体会。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一
泉州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自古以来就是丝绸之路的重要起点。作为中国东南沿海的城市,泉州曾在唐宋时期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贸易港口,是全球贸易和文化交流的枢纽。在历史上,泉州曾是中东、南亚和东南亚之间的纽带,满足了各种商品的贸易需求。在泉州市内,有许多保存完好的文物古迹,这些古迹和历史遗迹见证了泉州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繁荣和贸易兴旺。
泉州是海上丝绸之路的发源地,穿过泉州港出口的商品和文化影响到了世界各地。我来到泉州,深刻地认识到泉州市作为中华文明宝库的地位,以及其在海上丝绸之路上所起的重要作用。泉州的美食、文化遗存、历史景点让我体验到了千年的文明和灿烂的历史,让我深感自己的来之不易。
泉州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拥有着独特的文化特色。这里保留着南宋古城墙、清代民居和不少盛极一时的古建筑。闽南人的传统民居“土楼”及其建筑技术独树一帜,是留给世界文化宝库的千古珍品之一。泉州还拥有着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和大量考古遗址,累积了千年文化遗产,这些都是泉州文化独特的体现。
泉州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传承着千年的文化和历史,是丝路文化的瑰宝。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贸易港口,泉州所贸易的丝绸、中药材料、青花瓷、茶叶等,影响到了世界各地,文化上和经济上都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今天,泉州通过文化和旅游业的发展,继续活跃于全球文化交流的舞台上。
第五段:结语。
泉州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丝绸之路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但泉州作为起点的地位依然不可替代。在这里,我们可以了解到元明两代对外贸易的方方面面,也可以看到泉州作为港口城市的风雨飘摇,以及历史、文化经验所带来的丰富和独特之处。探索海上丝绸之路的真实容貌与历史,不仅是向历史缴纳的一份敬意,更是对世界多元文化的理解和尊重。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二
没有灵感和写作话题的时候,总是习惯性的打开高中作文往前翻,看看里面有什么是自己可以借鉴的,一路走来作文500字。翻着翻着,发现每一页都能看到自己的作文,一直翻到了第89页。原来,不知不觉之间,自己已经在中国作文频道里待着这么长时间了,而且写的作文也已经可以翻到那么多页之后了。
想想刚开始在这里写作的时候,确实是为了想挣点钱才来的。可是,写着写着,却发现自己已经养成了一种习惯,500字作文《一路走来作文500字》。好像,每天晚上不在中国作文频道里写几篇,就会觉得浑身不舒服一样。尤其是这段时间以来,一天都没有停过。就算白天有什么时候忙的没写上,到了晚上都会补上。
这一路走来,真的是有过开心,有过难过。每次,当看到自己的作文给予肯定的时候,真的很开心。也因为刚开始的时候,不懂其中的规则,总是在记事本里写好,然后复制过来导致被驳回。这个时候真的很难过。也有的时候,感觉自己大脑中一片空白,想放弃的时候,可是想想坚持了这么久了,就会继续坚持。
真的是一路走来,所有的喜怒哀乐都体验过了。不过,也正因为有了这各种的心情,才让我的生活变得更加的充实和有意义。
我也知道,之前的路是数得清的,因为有页数的记录,之后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自己继续走下去。尤其是每次当我想放弃的时候,希望过去走的路会给我力量,让我继续坚持。
感谢着一路走来的付出和收获。我想,以后的路,我会继续坚持走下去!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三
海上丝绸之路是已知的最为古老的海上航线。在陆上丝绸之路之前,已有了海上丝绸之路。它主要有东海起航线和南海起航线。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海道交通大动脉。自汉朝开始,中国与马来半岛就已有接触,尤其是唐代之后,来往更加密切,作为往来的.途径,最方便的当然是航海,而中西贸易也利用此航道作交易之道,这就是我们称为的海上丝绸之路。海上通道在隋唐时运送的主要大宗货物是丝绸,所以大家都把这条连接东西方的海道叫作海上丝绸之路。到了宋元时期,瓷器的出口渐渐成为主要货物,因此,人们也把它叫作“海上陶瓷之路”。同时,还由于输入的商品历来主要是香料,因此也把它称作“海上香料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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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四
去年起,泉州拥有地方立法权,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渠道广泛征集立法建议,同时采取广集民意与面对面听取政府职能部门意见相结合方式,进一步研究筛选出各方意见比较集中、具有泉州地方特色、符合泉州立法需求、立法难度相对较小、群众容易接受的10个立法项目。
“既考虑了初具立法权的立法能力问题,也考虑到立法计划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的构架问题。”陈力平说,我市20年度立法计划目前已编制完成,其中城乡管理与建设类3部,环境保护类3部,历史文化保护类4部,具体是1个审议项目、4个预备项目和5个调研项目。
焦点2泉州立法条例今年两会将审议。
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立法程序包括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法规草案的起草、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公布等。
“立法条例为地方立法工作定规矩,关系到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水平,对于建立健全我市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陈力平主任说,与立法法是“管法的法”一样,立法条例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依据。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从去年4月中旬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就组织人员开始着手起草立法条例草案,并多次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依法进行审议。
目前,《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已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审议,并提交市委研究和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审核把关。今年“两会”期间,将重点审议《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
焦点3泉州首部实体法最快9月可公布。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作为第一部实体法立法项目,是今年立法计划中的审议项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相关法规草案。”陈力平说,去年11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落实立法计划项目工作会议,有关起草单位和相关单位近20个市直部门参加,会上要求制定法规起草工作方案,明确提交法规草案的时间表。预计第一部实体法将于今年4月份进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该部实体法一般要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表决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向社会公布。”陈力平主任说,按照以往市里双月开人大常委会,省里单月开人大常委会,如果审议工作一切顺利,今年9月份或者11月份就可向市民公布。
焦点4城管立法已纳入今年年度立法计划。
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是民生热点问题,有很多市民拨打热线,希望能为城市管理立法。
“城管何时立法?城市随意摆摊设点问题何时能有效解决?城市配套设施何时能配套健全?”昨天上午,家住市区丰泽新村的王小姐就针对城管立法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对此,陈力平表示,“城管”在中国各个地方都是个热门问题,媒体也都很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也有把这个问题考虑到立法计划当中。“有关城市管理的立法已被定为年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我们已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在今年6月份提出相关草案的初稿。草案要先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才能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陈力平说。
焦点5餐饮环境污染防治待时机成熟可立法。
近年来,泉州餐饮业蓬勃发展,在方便市民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油烟、异味、污水、垃圾、噪音等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市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日前,早报联合泉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发起“畅通城市血管”特别行动,并针对如何解决餐馆油烟直排问题召开座谈会,会上大家呼吁为餐饮业立法。
陈力平表示,在最初研究筛选出的22个立法项目中就包含了《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但在综合考量后,没将其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当中。下半年市人大法工委也将考虑的立法计划,待时机成熟,会考虑为其立法。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五
作为一个在泉州生长的人,我一直对这座城市的历史充满着好奇和敬畏。泉州曾经是世界著名的海港城市,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曾经在经济、文化和政治等多个领域都独具特色。在我这一次的参与“泉州海上丝绸之路”之旅中,收获的不仅仅是对历史的认识,更是对生活和未来的感悟。
第一段:从历史中认识泉州的繁荣。
泉州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早在秦朝就建有县城,而直到南唐末期时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在唐朝初期,泉州已开始繁荣,丝绸之路的开启使泉州从一个小城市转变为一个沿海大港,同时泉州还是中国唯一参加“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的中国港口之一。在那个时期,泉州的经济繁荣程度超过了南京和开封等内陆首都,被誉为“海上江南”,而且泉州与巴格达、孟买、马六甲等多个国际贸易的重镇保持着密切的贸易往来。在泉州博物馆、泉州海路国际博物馆和清源山庄等名胜古迹中获取到的信息让我更深刻地认识了泉州在历史上的地位和繁荣。
第二段:探索古城中的文化多样性。
泉州历史的繁荣给这座城市增添了历史底蕴和文化魅力,而文化的多样性则是古城中最为显著的特点。在太平天国时期,泉州便涌现出了一批以基督教为思想基础的秘密会社,称为洪门,同时,泉州还与外国人接触的时间远早于其他城市,交流机遇就更多了。除此以外,泉州还是众多民族、宗教融合的特别场所,如以基督教为核心的文化、佛教文化及伊斯兰文化等等。古城中许多的建筑、碑铭、石刻等印证了历史和文化的多样性,也慢慢地赢得了人们的温暖注目。
第三段:感悟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在旅游中,暴露了中国很多文化遗产面临危险的问题。文物保护和传承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在泉州,一些博物馆和文化场馆尽力评估历史价值,以各种形式向人们展示文化和历史的各面面貌。它们通过防护、收藏、复制和修缮等措施保护着重要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为传承保留了很好的基础和条件。学习文化遗产的传承,也成了我哺育自己心灵的一份伟大功课。
第四段:人文色彩的创造是城市发展的动力。
除了文化遗产,泉州还以人文、旅游和商业为主导产业,如泉州南麂岛、台商投资区等景点。这些富有人文色彩的景点吸引了国内外许多游客前来。市政府也积极支持旅游业的发展,不断地开发、推广、建设优秀的景点,培育良好的旅游品质和形象,让更多人了解这座古城市,慢慢形成一种独特的文化旅游产业。在旅游中,我感触到了这座城市不断向外界展现其美好和好客的态度以及臻于完美的服务形象,这种形象推动了这座城市快速发展。
第五段:放眼未来,多元文化的交流和合作是泉州城市的机遇。
泉州的文化和历史在以往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未来,泉州的发展将面临更大的机遇。建立亚太城市群,加推泉州海丝国际合作区这一东南亚经济合作的枢纽,以交流、合作和多元化的视角,在文化、科技,经济等层面重点促进中国与西方合作,有机会在国际角度参与国际商贸,探究更多文化底蕴和时代机会。
总之,一次泉州海上丝绸之路之旅,是对历史的认识,对未来的感悟,对生活的一次全面体验和感悟。我们应该保持敬畏和好奇心来探究历史,发现城市魅力,探究大大小小的特色,为城市的发展添砖加瓦。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六
比起花朵醉人的清香,我只喜欢你淡淡的清香;比起蜂蜜甜甜的味道,我只钟情于你简单的味道。成长的路上有你相伴,真好。在书中,我看到了“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的清新早春,感受到了“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炎热盛夏,欣赏了“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愁眠”的明朗秋景,经历了“千里冰封,万里雪飘”的厚重冬日。
打开一扇窗小时候,我就是伴着书香长大的。每每睡觉前总是逼着妈妈给我讲故事。我因白雪公主被毒死而伤心不已,又因公主被王子救活,而破涕而笑;我因小美人鱼就下王子被人抢占功劳而愤怒不已,又因小美人鱼为日夜见到所爱之人放弃自己最美的嗓音而痛苦不止。
推开一扇门成长的路上,书香伴着我渐渐长大。上小学后,我迷上了四大名著《三国演义》中魏蜀吴机关算尽三分天下,《西游记》中师徒四人斩妖除魔,取得真经,《水浒传》中梁山泊中好汉和显英雄本色,《红楼梦》中贾王史薛四大家族的兴衰荣辱,各续前缘。
走进殿堂在书香的陪伴下,我慢慢长大,已经是初中的大学生了。在书中,我认识了三毛,这是一个坚强的女子,她抛弃了都繁华都市的灯红酒绿,抛却了江南烟雨的细雨迷蒙。孤身一人来到不毛之地撒哈拉,创作出与《我与撒哈拉》,但天使也会有烦恼,你抵不过生活中的困境,选择自杀;在书中,我认识了曹雪芹,生活中的逆境使你创作出“花谢花飞花满天,红消香断有谁怜”的凄美意境;在书中,我感受到了李清照“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的美和痛。
书,一路上有你相伴,真好!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七
(开头)泉州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之一,在历史上曾经繁荣一时。如今,随着中国近年来全面推进“一带一路”战略,泉州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再次焕发勃勃生机。近日,我有幸来到泉州参加海上丝绸之路游学活动,亲身体验了这条丝绸之路的魅力。
(第一段)这次游学活动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的“历代渔具博物馆”开始。在博物馆中,我们了解到了历代渔民勇敢追求捕鱼事业的精神,以及泉州作为海上贸易大港的历史。思考到泉州作为起点之一的丝绸之路,与这些勇敢的渔民们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历史上,曾经有数以万计的泉州商人通过海上贸易,将中国的丝绸文化传到海外各地。
(第二段)此次游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参观小吃厅、印花花丝、制作冰糖糕以及参观非遗工厂等。在这些地方,我发现泉州的传统文化非常独特,与其他地方有所不同。在制作冰糖糕的过程中,传统的手工制作与新技术相结合,既保护传统文化,又满足了现代人的需求。这种融合让我深深地感受到泉州将传统文化与现代发展相结合的努力和探索。
(第三段)另外,这次游学还让我们了解了泉州市西湖公园、泉州潭头古镇以及清源山等自然风景和历史文化遗产。西湖公园是个亲近自然的好地方,它不仅有着优美的自然环境,还有着许多历史和文化遗产。在潭头古镇,我们看到了传统婚嫁习俗、民俗文化以及古建筑群落,让我更加深刻地了解了“文化传承”的意义。
(第四段)海上丝绸之路在历史上的繁荣与失衰,主要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战争、文化冲击等。但在当今世界,“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推进,让人们重新关注海上丝绸之路。这条长长的海上通道不光是物质的贸易和物流交流,还是文明、文化之间的融合交流。泉州作为一个重要节点,更应该重新振兴丝绸之路贸易文化和精神内涵,为中国文化走向世界树立更高的标杆。
(结尾)总的来说,这次海上丝绸之路的游学活动,让我了解了泉州作为丝绸之路起点的历史、文化和传统。这些文化融合的实践,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性。希望泉州在不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同时,也能够继续发扬这种融合创新的精神,祝愿泉州这个重要的“起点”越来越繁荣昌盛,吸引更多的人们走进泉州,感受这个城市的魅力与精神。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八
炎炎夏日,烈日当头。作为一个在外读书的泉州人,我们深感家乡文化的博大精深,但由于近年来经济的发展需要,泉州传统文化在日新月异的时代变迁当中,显得如此黯淡无光,不论是优雅婉约的南音梨园,还是铿锵振振的高甲木偶,他们在民间的舞台已经大量萎缩,似乎只能在申报世遗、展示城市名片的时候会被当作牌子拿出来举一举,喧哗过后它们仍然寂寂无声地隐退市井,难得抛头露面了。
作为一个泉州人,我们为家乡高速发展的经济而骄傲,但是我们深知文化是一种根源,是一个城市高速发展的根本,没有了文化作为根基,就犹如一个空中楼阁,正是因为这个家乡情结激起了我们要在暑假参加社会实践的决心,也因此我们选择了泉州——我们的故乡,将泉州非物质文化的发展及弘扬作为我们的实践课题,也想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家乡的文化。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更为重要的我们希望通过实践能激起家乡的青年人对于家乡文化的重视。
泉州是一个有着浓厚民风民俗的古老城市。俗话说:“地下看西安、地上看泉州。”这是泉州悠久文化历史的见证。众多文化广博而无争地并存于泉州,是我们泉州人的骄傲!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和管理,规范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利用,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v^文物保护法》、《^v^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泉州历史上反映由海外通商贸易、对外文化交流引起的各种活动的史迹遗址、遗物,主要有航海与通商史迹,多元文化史迹和城市建设史迹等三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
历史上反映泉州海上通商贸易的港口、航海设施,外贸商品生产基地、设施;体现东、西方文化交流成果的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体现泉州城市建设,海、陆交通发展成果的古建筑、古遗址等。
第三条泉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落实保护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主动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等工作。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现场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
第四条市、县两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规划工作。
各级发改、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住建、行政执法、林业、水利、工商、旅游、物价、海关、港口、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并依法享有开发运用的权利。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义务,对破坏、损害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评定。
第七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按保护级别,分为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海丝史迹,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其他统称为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点。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名录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泉州市人民政府从中遴选申报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世界文化遗产、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及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实行滚动管理。需要调整的,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向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名录调整的书面建议。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三个月内书面答复。
第八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评定标准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对辖区内的申报点进行论证,提出评定意见。
第九条新纳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评定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历史文化价值突出,县级人民政府未申报的,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后,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并公布。
第十条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普查,对发现的海丝文物进行登记,报省或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一年内设立标志说明,纳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数据库,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属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应及时提出建议,申报评定为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
第十一条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向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申请。申请应附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相关申请材料。县级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申报建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对县级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定建议不服的,可以向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县级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应承担的保护责任。
县级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规划,明确保护措施,并依法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指导和依据。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变更。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配备5人以上专业人员,负责开展辖区内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日常巡查保护监管。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每个史迹点要配备3人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点,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树立界碑(桩)。
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当与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衔接,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在规划中体现。
第十五条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建设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报批。并符合保护管理规划,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
缓冲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保护管理规划,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不得建设危害遗产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建设污染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开展影响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并依法报批。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破坏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景观风貌或危及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堆放垃圾;。
(三)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存在安全隐患或危及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或指导、督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文物本体进行修缮,对文物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遗产景观和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修缮,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沿用原材料、原结构、原工艺等。修缮方案应当严格按照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并依法报批。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修缮全过程,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条对可能属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地下埋藏或者水下遗存的区域,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勘察,划定地下或者水下遗产的保护范围。
在前款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报经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在其他区域发现可能属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文物遗迹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县级文物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引导遗产区内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商业经营活动。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过度人为活动影响或破坏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
第二十二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安全防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遗产设施、场所的用电、用气、用火等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开展应急自救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传承与运用。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依法依规报批。
第二十四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运用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应当尊重所在场所的宗教习俗和民间风俗;不得危及史迹安全,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结合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自身特点,通过文化展示、文化创意、旅游服务等产业进行保护性利用。
第二十五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参观人数和参观时间。
暂时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经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暂缓开放。
所有人或使用人可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门票。
第二十六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展示的具体工作。展示应当以史迹本体为主,突出其历史文化内涵并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或者讲解服务。
第二十七条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非国有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没有管理单位的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市、县两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时,应当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
(二)遵守国家有关治安、消防法律法规,配备消防器材,加强用电、用气、用火管理,落实安全、消防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研究,组织培训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对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标识、史实、文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传承和保护知识,增强群众传承和保护意识。
第三十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相依存的民俗风情、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和保存文化、艺术、工艺珍品。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海丝史迹专题博物馆(展示馆、陈列室),出版、展示、宣传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文化作品等。
第三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各种方式参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及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提高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县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日常巡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发现对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破坏或损坏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不符合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迁建或者依法拆除;造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人员、器材装备配备,保障执法巡查和执法办案需要。
第三十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主体责任,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市、县两级政府应当依法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遗产的规划、保护、管理、修缮、监测、展示、利用、研究、宣传和培训。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专项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项资金,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管理使用。保护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社会基金,向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社会基金进行捐赠,捐赠款物专门用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按照评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迁移、拆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
(三)擅自修缮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明显改变原状的;。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造成破坏的;。
(五)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发现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未采取保护措施的。
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将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破坏、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对于已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公布为海上丝绸文物保护史迹世界文化遗产和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保护,其保护级别应与已公布的文物级别一致。
第四十七条历史上反映泉州航海与通商,多元文化和城市建设成果的可移动文物和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为空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受到保护。具体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对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做出突出贡献的表彰和奖励规定及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月日起施行。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十
海上丝绸之路,又名陶瓷之路,是陆上丝绸之路的延伸,形成于宋元时期,形成主因是因为中国东南沿海山多平原少,且内部往来不易,因此自古许多人便积极向海上发展。这条航线由于运输货物的不同,又有许多别称。随着阿拉伯半岛及东南亚香料的输入,这条航线又被称为“香料之路”。
丝绸之路是当时对中国与西方所有来往通道的统称,实际上并不是只有一条路。除了陆上交通以外,还有一条经过海路到达西方的路线,这就是所谓的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不仅仅运输丝绸,而且也运输瓷器、糖、五金等出口货物,和香料、药材、宝石等进口货物。
海上丝绸之路从先秦到秦朝,再到两汉,再到三国的'孙权,再到魏,晋,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海丝的起点是泉州,中世纪宫廷音乐“活化石”南音,被海外游子视为最亲切的乡音。德化器瓷、惠安石雕、鲤城木偶头、安溪乌龙茶、永春老醋等土特名产,闻名遐迩,是馈赠亲朋挚友的上乘礼品,远销海内外。
由于时代的变迁,海上丝绸之路自1842年**战争开始后就走到了尽头,留给后人的则是一个又一个谜团。一些研究学者普遍认为,郑和下西洋使中国和世界各国的“海上丝绸之路”得到了更为彻底的贯通,也是证明历史上存在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依据之一。
海丝文化历史悠久,虽说经历过衰败,但依然那么的挺拔,它虽说被腐败不堪的大清帝国厉行禁海,被关起繁荣富强的大门,但它还是顽强地撑了下来。
历史就是历史,我们无法改变,我们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使海丝再次复兴,使贸易往来再次昌盛。
海丝,我们将让你再次复生,回到那繁荣富强、属于你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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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十一
近年来,中国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不仅为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为地区间的文化交流与友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参与和见证这一历史性进程,我深深体会到了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意义,下面将从“互联互通”、“共商共建共享”、“绿色低碳”、“金融合作”和“民心相通”等五个方面来探讨我对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心得体会。
首先,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实现了沿线国家之间的互联互通。通过建设和改善港口设施、推进海上交通便利化、构建多样化的运输方式等措施,海上丝绸之路架起了一座座连接着中国与沿线国家的桥梁,实现了联结起彼此的交通网络。在这个网络中,人们不仅能够通过航海、航空等传统交通方式快速到达对方国家,也可以通过信息通讯技术实现更为便捷的联络。这种互联互通,拉近了沿线国家之间的距离,为他们实现更加紧密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其次,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在建设过程中,中国积极倾听沿线国家的意见和建议,与他们共同商讨合作方向,共同制定发展规划。这种平等、协商、共同决策的方式,使得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更加符合沿线国家的实际需求和利益,更容易得到各方的支持和参与。通过共商共建共享,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不仅实现了互利共赢的局面,也减少了不必要的争端和冲突,为区域的和平与稳定作出了贡献。
第三,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以绿色低碳为目标。在推进建设过程中,中国充分考虑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绿色低碳举措。例如,在港口建设中采用了节能环保的技术和材料,推广了清洁能源的利用,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在海上交通运输中,鼓励船舶使用低硫油、节能设备等措施,降低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通过这些措施,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既满足了人们对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保护了生态环境,实现了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第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推动了金融合作的进展。随着建设的不断推进,沿线国家间的经济合作越来越紧密,贸易额也不断增加。为了满足合作伙伴的金融需求,中国积极推动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同时,中国还倡导和推进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为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支持。通过金融合作,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得以快速推进,各方在合作中共同受益。
最后,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深了沿线国家之间的民心相通。通过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友谊得到了加深,人们的相互了解和互信得到了提升。在海上丝绸之路上,不仅有物质财富的流动,也有人文交流的传递。各国民众之间的交往和交流,增进了彼此的了解,拓宽了视野,为深化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只有通过民心相通,才能使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取得更加长远和持久的发展。
总的来说,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给中国和沿线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通过互联互通、共商共建共享、绿色低碳、金融合作和民心相通等五个方面的努力,我们正朝着共同繁荣和发展的目标不断迈进。相信随着海上丝绸之路的不断推进,沿线国家之间的合作将会愈加紧密,人们的生活和发展将会变得更加美好。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十二
父亲,十几年过去了,不知不觉我已成为了一个大男孩,而你又新增了数缕白发,额头上也多了几道岁月的印记。一路走来,你对我的付出我是记在心里的,可惜像你一样的我却总不远说出心里那份浓浓的爱。也许父子之情就是这样,不须言辞,只需心会。
小时候,我很崇拜你。在我面前的你好高好高,我总是仰望着你,要你帮我做这做那,一件件我所不能做好的事你都帮我完成了。当我遇到越不过的困难时,你也总是弯下腰来,让我爬上你的背,然后你站立起来,将我举很高很高,在我面前的困难顿时削减了一大截,我踏着你的背,一越而过。
长大些,我有点怪你,怪你不像其他孩子的父亲那样如春风般地呵护我。我不只一次地在你面前表现出一个孩子的娇气,摇着脑袋恳求你,但你却只是抿着嘴对我笑一下,然后对我说:“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在这句话的背后,我尝受到了和我同龄孩子们所不曾尝受过的感受。还记得在雨中穿行的我,还记得赤着脚丫趟水的我,也还记得跌在泥泞中又自己爬起来的我这样的每一次我都会怪你,怪你不帮我。但这些怨气最终都会消逝在那一次次成功后的喜悦之中。
那时我不明白你为什么不帮助我,但现在,我明白了,明白没有你的保护伞,我虽然遭受到了痛苦,但也磨炼了意志,总结了经验,明白你那是在爱我,于是我也想开始爱你,可是当我把爱转向你的时候,我突然发现你连笑都不对我笑了。当我看你的时候,我觉得我不再像以前那样仰视你,我开始平视你,甚至“俯视”你。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一个错觉。在我眼中,你的权威已不在像以前那样令我畏惧了。父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你有你的看法,我又我的想法,父子之间的对话变得越来越简单,最终以沉默代替。一开始,我认为是你不爱我了,直到那次我们由争论到争吵,你向我第一次吐出心里话的时候,我突然蒙了,心里是五味成杂说不上是快了还是内疚。
之后的日子里,我试着调整自己的心态,向你敞开我的心扉。令我欣喜的是,你也向我打开了你的心灵之窗。我们之间的谈话越来越密切,父子俩的矛盾还有啥解决不了的了。我的心情因此舒畅了许多,而我在你脸上也看见了久违的笑容。
一路走来,因为有你的陪伴,我学会了很多,懂得了很多,你付出,但以不求回报,但请相信,你的付出,必将得到我作为一个儿子最真挚的报答。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和管理,规范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利用,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泉州历史上反映由海外通商贸易、对外文化交流引起的各种活动的史迹遗址、遗物,主要有航海与通商史迹,多元文化史迹和城市建设史迹等三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
历史上反映泉州海上通商贸易的港口、航海设施,外贸商品生产基地、设施;体现东、西方文化交流成果的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体现泉州城市建设,海、陆交通发展成果的古建筑、古遗址等。
第三条泉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落实保护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主动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等工作。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现场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
第四条市、县两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规划工作。
各级发改、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住建、行政执法、林业、水利、工商、旅游、物价、海关、港口、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并依法享有开发运用的权利。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义务,对破坏、损害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评定。
第七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按保护级别,分为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海丝史迹,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其他统称为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点。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名录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泉州市人民政府从中遴选申报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世界文化遗产、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及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实行滚动管理。需要调整的,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向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名录调整的书面建议。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三个月内书面答复。
第八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评定标准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对辖区内的申报点进行论证,提出评定意见。
第九条新纳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评定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历史文化价值突出,县级人民政府未申报的,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后,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并公布。
第十条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普查,对发现的海丝文物进行登记,报省或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一年内设立标志说明,纳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数据库,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属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应及时提出建议,申报评定为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
第十一条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向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申请。申请应附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相关申请材料。县级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申报建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对县级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评定建议不服的,可以向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县级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应承担的保护责任。
县级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规划,明确保护措施,并依法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指导和依据。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变更。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配备5人以上专业人员,负责开展辖区内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日常巡查保护监管。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每个史迹点要配备3人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点,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树立界碑(桩)。
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当与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衔接,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在规划中体现。
第十五条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建设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报批。并符合保护管理规划,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
缓冲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保护管理规划,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不得建设危害遗产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建设污染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开展影响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并依法报批。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破坏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景观风貌或危及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堆放垃圾;。
(三)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存在安全隐患或危及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或指导、督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文物本体进行修缮,对文物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确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遗产景观和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修缮,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沿用原材料、原结构、原工艺等。修缮方案应当严格按照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并依法报批。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修缮全过程,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条对可能属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地下埋藏或者水下遗存的区域,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勘察,划定地下或者水下遗产的保护范围。
在前款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报经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在其他区域发现可能属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文物遗迹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县级文物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引导遗产区内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商业经营活动。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过度人为活动影响或破坏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
第二十二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安全防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遗产设施、场所的用电、用气、用火等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开展应急自救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传承与运用。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依法依规报批。
第二十四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运用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应当尊重所在场所的宗教习俗和民间风俗;不得危及史迹安全,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结合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自身特点,通过文化展示、文化创意、旅游服务等产业进行保护性利用。
第二十五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参观人数和参观时间。
暂时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经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暂缓开放。
所有人或使用人可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门票。
第二十六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展示的具体工作。展示应当以史迹本体为主,突出其历史文化内涵并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或者讲解服务。
第二十七条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非国有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没有管理单位的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市、县两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时,应当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
(二)遵守国家有关治安、消防法律法规,配备消防器材,加强用电、用气、用火管理,落实安全、消防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研究,组织培训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对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标识、史实、文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传承和保护知识,增强群众传承和保护意识。
第三十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相依存的民俗风情、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和保存文化、艺术、工艺珍品。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海丝史迹专题博物馆(展示馆、陈列室),出版、展示、宣传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文化作品等。
第三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各种方式参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及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提高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县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日常巡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发现对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破坏或损坏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不符合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迁建或者依法拆除;造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人员、器材装备配备,保障执法巡查和执法办案需要。
第三十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主体责任,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市、县两级政府应当依法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遗产的规划、保护、管理、修缮、监测、展示、利用、研究、宣传和培训。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管理专项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项资金,由泉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管理使用。保护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社会基金,向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社会基金进行捐赠,捐赠款物专门用于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
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按照评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修缮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明显改变原状的;。
(四)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造成破坏的;。
(五)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发现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未采取保护措施的。
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将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破坏、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对于已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公布为海上丝绸文物保护史迹世界文化遗产和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保护,其保护级别应与已公布的文物级别一致。
第四十七条历史上反映泉州航海与通商,多元文化和城市建设成果的可移动文物和以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为空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受到保护。具体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对保护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做出突出贡献的表彰和奖励规定及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月日起施行。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十四
海上丝绸之路作为中国古代与世界交流的重要通道,正逐渐焕发出新的活力。在当前国际经济合作中,中国提出的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倡议,对加强国际间的贸易、文化交流,推动沿线国家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笔者实地走访、调研以及相关的学术研究,分享我对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心得体会。
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为沿线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中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国内需求的增长,为沿线国家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和投资机会。在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沿线国家开始重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区域合作,通过加强交通、能源等方面的合作,进一步提升了各国的整体经济水平。同时,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还为各国进行技术、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提供了便利,推动了东西方文化的相互学习和碰撞。
三、加强沿线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
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需要各沿线国家共同合作与发展,以实现共赢。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各国之间的合作变得尤为重要。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合作,更是一种文化、民心上的交流与融合。各国应当加强政策的沟通与协调,推动贸易畅通,加强在基础设施、金融、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区域的发展。同时,各国还应注重通过教育和文化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共同推动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
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解决。首先,要解决的是不稳定因素对建设的影响。沿线国家地理位置复杂多变,一些地区存在较大的地缘政治风险和安全隐患,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形成良好的安全保障机制。其次,要解决的是互联互通的问题。沿线国家的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条件不一,为保障各国间的顺畅交流,需要进行技术与信息的共享,推动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最后,各国要解决的是金融合作的问题。在区域发展过程中,金融合作是重要的保障,各国应加强互信,拓宽金融合作渠道,提高金融服务能力。
五、结语。
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为沿线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推动沿线国家共同发展,可以实现各国的共赢。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不稳定因素、互联互通和金融合作等方面的问题,以保障海上丝绸之路的顺利进行。我相信,随着各国的共同努力,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一定会为沿线国家带来更多的机遇和发展。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十五
这是一条跨越大海的路,他把中国与世界连接。在这条路上,中外使臣执节往返,各国商人赍货逐利,宗教信徒舍身弘法……这条路,就是海上丝绸之路。
海上丝绸之路起源于两千多年前,主要有两大干线组成:一是由中国通往朝鲜半岛及日本列岛的东海航线,而是由中国通往东南亚及印度洋地区的南海航线。“海定则波宁。”我的家乡宁波,是一个海洋文化深厚的海上丝绸之路城市。在宁波博物馆一楼,我探访了海上丝绸之路的美丽记忆——“留洋”回来的文物。
“时间以一种方式悄悄流逝,但时间的记忆却会以多种的形式保存下来。”海底的记忆也是不可磨灭的,陶碟、陶碗、陶盆、瓷片、金香炉、古代钱币……在一个展柜里,一个名为“长沙窑褐绿彩奔鹿纹执壶”引起了我的关注。它的皮肤是象牙色的,在壶嘴的下方,画着一只疾驰的小鹿,褐绿相间的花纹,细小乌黑的眼睛不仔细看很容易就以为这也是鹿身上的一个花纹,蹄子撒开,使得路上扬起一阵阵尘土。头微微昂起,望着后方。只在等待落后于自己的伙伴吗?是在遥望天敌有没有追上吗?还是……引起了我的无限遐想。
在另一个展厅的玻璃柜中,放着一个蓝白相间的瓷罐,罐身上印着一条张牙舞爪、耀武扬威的龙,弓着身子,铜铃似的眼睛直逼前方,仿佛要放射出金光刺穿乌云,冲出阴霾。两只利爪微微伸出,似乎要与黑暗势力兵戈相见。
海洋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时间会无情的过去,但美丽的记忆会永恒。”一个文物背后必定有一个不为人知的故事,大海中还藏有许多美丽的记忆,等着我们去开发、研究。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十六
海上丝绸之路,是古代中国与外国交通贸易和文化交往的海上通道。海上丝路萌芽于商周,发展于春秋战国,形成于秦汉,兴于唐宋,转变于明清,是已知最为古老的海上航线。中国海上丝路分为东海航线和南海航线两条线路。南海航线,起点主要是广州和泉州。是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的`最早叫法,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远洋航线。途经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中国与外国贸易往来和文化交流的海上大通道。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十七
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是中国推动经济全球化、促进亚洲地区合作的重要举措。我有幸参与了其中的一项项目,并且亲身经历了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此,我将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提供便利。
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核心目标之一是促进贸易便利化。作为一个参与者,我意识到建设团队要确保交通、通信和物流方面的便利。我们为沿线国家建设了现代化的港口设施,并加强了与沿线国家的通信和合作。这些措施有助于大大减少了贸易时的行政手续、关税和港口拥堵,提高了贸易效率。
第三段:文化交流。
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还鼓励了沿线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在项目进行中,我们组织了各种文化交流活动,如艺术展览、音乐会以及文化节等。通过这些活动,我们增进了对彼此历史、宗教和文化的了解,加深了友谊和信任。这些文化交流活动推动了社会和谐的发展,也为经济合作提供了更加稳定和持久的基础。
第四段:环境保护。
建设海上丝绸之路还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在项目中,我们积极采取了绿色环保措施,如建设环保型港口、推广清洁能源和减少排放等。我们与沿线国家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他环境挑战。通过这些努力,我们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推动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
第五段:取得的成绩。
回顾此次经历,我深感参与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是一次意义重大的机会。通过这个项目,我既学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也深刻体会到了合作的力量。通过团结协作,我们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已经为亚洲地区带来了繁荣和发展,促进了区域和全球经济的繁荣与稳定。
总结:
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不仅是一项经济项目,更是一次推动文化交流、环境保护和区域合作的重要举措。通过参与其中,我深刻理解到了合作发展的重要性,也更加坚定了推动全球化、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信念。我相信,随着建设的不断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将为沿线国家带来更多机遇,也为世界各国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心得体会篇十八
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办法于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六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保护,规范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海丝史迹,是指本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包括永丰库遗址、上林湖越窑遗址、天童寺、保国寺。
第四条海丝史迹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保护工作,指导、协调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将海丝史迹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财政、公安、宗教事务、旅游、环境保护、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海丝史迹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文物、旅游、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丝史迹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海丝史迹保护意识。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丝史迹保护的宣传,普及海丝史迹保护知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海丝史迹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
鼓励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组织及其成员参与海丝史迹的知识宣传和保护工作。
对在海丝史迹保护、管理、利用和捐赠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表彰。
第九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施行。
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海丝史迹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分类制定保护管理措施。
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同时应当符合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条海丝史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后,应当依法设置标志说明。标志说明应当载明海丝史迹的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等内容。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志说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
(二)倾倒、堆放垃圾或者超标排放废水、污水;。
(三)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非法移动、拆除、污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海丝史迹标志说明;。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海丝史迹的行为。
第十二条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保证海丝史迹的安全,并依法报经批准。
在海丝史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不得破坏海丝史迹的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三条海丝史迹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由文物、城乡规划、民族宗教、旅游、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
制定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以及决定其他与海丝史迹保护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海丝史迹应当按照《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人难以确定的,由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海丝史迹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负责落实海丝史迹的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
(四)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市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人的保护管理义务和依法获得指导、培训、帮助等权利。
第十六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丝史迹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分别制定海丝史迹保护专项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丝史迹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海丝史迹保护应当有利于改善周边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海丝史迹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海丝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史迹保护要求控制参观范围、参观时间和参观人数。
海丝史迹的展示与配套设施的设置应当与其整体环境、历史氛围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设立展示和传播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的博物馆、历史陈列馆等文化场馆。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海丝史迹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海丝史迹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海丝史迹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条发展海上丝绸之路旅游服务、文化展示、文化创意等产业,应当符合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尊重所在场所的宗教习俗和民间风俗,不得破坏海丝史迹。
市人民政府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海丝史迹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整合海丝史迹旅游资源,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发海上丝绸之路旅游产品,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市和区县(市)文物、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丝史迹的名称、标识、品牌文化的建设和传播,推动其商标和域名注册,做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海丝史迹进行监测巡视,发布监测巡视报告。
市和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监测巡视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信息及时反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非法移动、拆除、污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海丝史迹标志说明的,由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文物、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丝史迹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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