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规依纪办事心得体会如何写 严守纪律规定,严格规范执法心得(7篇)
- 上传日期:2023-01-05 17:5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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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严格依规依纪办事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今年以来,我行先后对各条线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针对新的文件变化,认真组织,做好相关政策的学习和指导,在实际业务操作及经营中始终贯彻落实最新的制度要求与规定,确保我行相关业务操作依法合规。在今年四月份我行根据支行教育月活动内容,全面深入开展了《柜员及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守则》、《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学习。我行全体员工遵章守纪、依法合规意识进一步提升。
我行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在柜员号使用、开户、验印、业务印章保管、对账、票据交换、大额资金收付的授权与证实等业务环节中,责任到人,明确不相容岗位和业务。坚决杜绝串岗、混岗或违规顶岗、兼岗等问题发生。同时,我行按要求对重要岗位人员实施轮岗及强制休假制度,至今已完成轮岗3人,强制休假3人。
我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双十禁规定执行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贵金属等进行账账、账实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开户、挂失、账户冻结、大额存取和转账、客户预留印鉴、业务印章和柜员私章保管等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主动了解我行重点客户对账情况。
根据省行及支行今年的最新文件精神开展我行的风险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各业务环节的管理,规范日常操作,增强员工合规操作和风险意识。
(一)公司条线
根据《关于明确人民币大额交易查证及授权登记制度管理要求的通知》文件要求,我行再一次对大额交易查证的标准、核实人员和查证方式以及登记工作进行了自查及规范,确保我行在此业务操作与执行方面的依法合规。
(二)个金条线
1、根据《关于发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信息保密管理办法(20xx年版)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行个人客户信息的查询及调阅工作,切实做好我行个人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2、根据《关于发送支行员工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排查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行对20xx年8月至20xx年3月期间通过个人理财销售系统办理的员工个人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了全面、逐笔自查,重点检查员工是否存在利用工作之便办理本人理财业务行为。经过自查我行的理财业务均合规,无上述情况出现。
(三)监察及法律合规方面
1、根据《关于对银行员工泄露客户资料风险提示的通知》文件要求,我行切实开展了员工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大了员工保密工作的培训力度。
2、根据《关于加强对员工自办业务和使用个人账户过渡客户资金等操作风险防范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我行员工开展了业务指导与学习,培育全员操作风险管理文化,规范柜台操作流程。
近期我行组织了员工思想动态分析与行为排查工作,通过观察、谈话、会议分析、家访、客户回访等方式了解掌握每位员工思想动态和行为变化。同时经常与每位员工进行交流,进行双十禁、思想道德、合规操作与案例警示等教育,并畅通沟通渠道,鼓励每位员工为支行的合规内控工作献计献策。
在支行领导及我行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下,我行的内控合规工作运行良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继续高度重视,将内控合规作为一项长期不懈的工作来抓,让合规内控工作为我行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对于严格依规依纪办事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18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
经国务院批准,《意见》于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审慎决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学合理的意见,结合市场影响评估结果,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以下修改完善。
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
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在统一杠杆水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
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的测算评估,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二、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
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三、《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四、《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
《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但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意见》对资管产品分类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对不同类型产品监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是《意见》的基础。《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监管要求相对宽松,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对产品从以上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实践中,不同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按照机构类型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因而需要按照业务功能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贯彻“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一方面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分别对应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不同的投资群体,体现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投资性质将资管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此可区分产品的风险等级,同时要求资管产品发行时明示产品类型,可避免“挂羊头卖狗肉”,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六、《意见》在哪些方面强化了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职责?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资管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健全资管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三是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意见》如何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
《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等。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
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为此,《意见》规定,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作出上述规范的目的是,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险,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在规范非标投资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还需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八、《意见》如何防范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池运作?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收益来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同时,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流动性紧张。
《意见》在禁止资金池业务、强调资管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此纠正资管产品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管产品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的行为,《意见》明确予以禁止。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产品,《意见》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规模,需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九、《意见》关于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与现有各类机构的相关标准是何种关系?二者如何衔接?
资管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为了应对操作风险或其他非预期风险,仍需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或在资本计量时考虑相关风险因素。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不同:银行实行资本监管,按照理财业务收入计量一定比例的操作风险资本;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部分保险资管计划按照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则按照税后利润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
综合考虑现行要求,《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目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意见》并非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双重计提,而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意见》的标准,在具体细则中进行规范。
十、为什么要打破资管产品的刚性兑付?如何实行产品净值化管理?
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细化安排。首先,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第二,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第四,分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此外,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
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了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意见》强调金融机构的业绩报酬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要求金融机构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由托管机构核算、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核算原则。首先,要求资管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同时,允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十一、如何规范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金融机构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资者提供融资杠杆。在负债杠杆方面,《意见》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在分级产品方面,《意见》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2:1。
十二、如何消除多层嵌套并限制通道业务?
资管产品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程度,导致底层资产不清,也拉长了资金链条,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大量分级产品的嵌入,还导致杠杆成倍聚集,加剧市场波动。为从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的动机,《意见》明确资管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同时,规范嵌套层级,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考虑到现实情况,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转委托。
十三、《意见》对智能投顾业务作出了哪些规范?主要考虑是什么?
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金融业的服务方式,在资管领域就突出体现在智能投资顾问。近年来,智能投资顾问在美国市场快速崛起,在国内也发展迅速,目前已有数十家机构推出该项业务。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资管等业务,由于服务对象多为长尾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如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不到位,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而且,算法同质化可能引发顺周期高频交易,加剧市场波动,算法的“黑箱属性”还可能使其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技术局限、网络安全等风险也不容忽视。为此,《意见》从前瞻性角度,区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和资管业务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在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管业务,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应当报备模型主要参数及资产配置主要逻辑,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避免算法同质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统异常引发羊群效应时,应当强制人工介入。
十四、对资管业务的监管理念是什么?监管协调包括哪些举措?
针对分业监管下标准差异催生套利空间的弊端,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是规范资管业务的必要举措。《意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要强化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为穿透监管奠定坚实基础。继续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十五、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当前,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产品分拆、误导宣传、资金侵占等问题较为突出,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扰乱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六、《意见》的过渡期如何设置?“新老划断”具体如何实施?
为确保平稳过渡,《意见》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置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还需制定过渡期内的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对于严格依规依纪办事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我从事档案工作已有7个年头,在工作期间,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由刚接手档案管理时的手足无措到熟练掌握档案管理的各个步骤,从平时的收集文件到最终的装盒装柜,用缝纫机也由最初的摸不着头脑到现在用的得心应手,都始终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兢兢业业,踏踏实实,认真做好日常事物,并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为单位的不断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现将我的工作业务报告如下:
一、加强政治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素质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和工作需要,我始终把学习作为高政治素质的前提和基础,充分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学习系列重要讲话,树立起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了遵纪守法、勤奋敬业、团结同志。能够时时处处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牢记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档案管理与业务指导繁杂琐碎的工作中,做到了任劳任怨、埋头实干, 时时处处以工作为重,培养起了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积极参加由市档案局组织的档案人员上岗培训,系统的学习了《档案工作实用技术与方法》并熟练的掌握了《归档文件的整理规则》、《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档案分类编号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的理论知识,加强了在档案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此提高工作水平,并适应新形式下本职工作的要求。
三、积极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1、办公室是单位承上启下、沟通左右的枢纽,形成的文件材料多,内容涉及面广,如何科学分类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必须在日常的文书处理工作中做好,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在收集整理档案资料的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改进方法。
2、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归档文件进行了分类整理,并按市档案局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资料接收、整理与管理体系。
5、负责对档案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其数量和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填写登记簿;对档案室内温湿度按照要求进行调控,及时清理库房卫生,并进行安全检查,未出现任何事故。
6、负责档案的登记与统计工作。建立了各种登记统计簿册,并及时进行登记统计。
四、建章立制、规范档案管理
贯彻执行《档案法》、《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我忠于职守,并根据《档案管理条例》,统筹规划并负责制定了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统计、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增强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阅制度,无泄密及损害单位利益事件发生;完善档案的管理,加强照片、录音录像等收集及规范化整理工作。使文件材料归档率、完整率、齐全率均达到了要求,做到及时准确,为查阅各类资料提供了便利,对推进档案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档案管理水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牢固树立强烈的档案服务意识,认真学习档案学理论,钻研业务,进一步加强对档案的利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归档文件质量,向其他同志相互交流好的工作经验,发扬优点,克服不足。努力开阔和拓宽档案利用工作的眼界和思路,力争使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上一个新台阶,更好的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对于严格依规依纪办事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为增强邮政金融业务合规经营管理意识,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xx年被确定为邮政储蓄银行的“合规管理年”,当前正值邮储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开展合规建设推进年活动有着很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邮政储蓄事业的成长离不开合规经营,更与防控金融风险相伴。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必将为邮政储蓄经营理念和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依托和保证,也使得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现长治久安的工作局面成为了可能。下面,就如何提高银行效益,降低金融风险,我谈几点粗浅见解。
邮政储蓄业务自恢复开办已经二十二年,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管理模式和特点,但距离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一是风险意识淡薄。
经营银行就是经营风险,任何金融业务都有风险,只有采取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的方法才能使风险得到有效释。
二是不合规的现象较为严重。
无数案例表明,当前邮政金融业务中出现问题和案件的最多点、最难控制点,莫过于前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出现于工作人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不强,不按流程办事、不按规定作业,引发了各种各样的事件和案件。
三是一、二级条线风险防范流于形式。
前台本身没有很好地执行落实制度和规定,出现差错和问题没有及时整改,老问题老现象重复发生;业务部门缺乏对业务管理和业务发展中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地检查、督促、整改、落实。
四是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不够。
尤其是在对二级支行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的管控上,出现了一些真空现象。针对这些差距应该采取积极的对策和措施:一是建立条线的合规风险防控体系,各部门、各业务线、各网点都要有明晰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揭示以及对应的措施和办法;二是建立“三条线”的合规防控体系:一条是前、后台业务操作的自我检查、及时整改责任体系;第二条是业务部门对前、后台业务的监督、检查,指导、帮促整改的体系,第三条是专职稽查*门履职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三是加大对合规风险防控的考核,将责、权、利捆绑在一起,按照银监会提出“赔罚、走人、移送”的原则,实行业务线、管理线“双线”问责,上追两级。四是银企密切配合,按照家有关法规,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银企双方都应承担起管理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某一方面的责任,不仅不能削弱管理的职能,还要充实稽查检查的人员,为稽查检查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如此,邮政金融业务才会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银行号称三铁:“铁制度、铁算盘、铁帐本”。正因为有了银行的“三铁”,银行在百姓心中才是可以信赖的,我们的邮政银行,在金融业务发展上也应该是这样。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必须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相关部门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目前省分行建立的83项制度,就是我们工作的依据和指南,如果不知道或不懂得如何去做,就在83项制度中去寻找答案。
2、认真执行各项制度。
就柜员而言,要从自己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检查,落实检查要求。就网点负责人而言,要按照要求和频次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的监控,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稽查检查。此外,特别要严格检查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线核算、双人复核;支票印鉴分管、钱账分管、章证分管的“五双三分管”制度、三级密码权限制度、大额核保制度、日终互盘制度、缴协款制度、atm机管理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网点“人离机退、章证入柜上锁”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3、触犯制度严惩不怠。
要在全行员工中灌输制度就是高压线,谁踩了这根线,谁就要受到惩罚。特别是要经常对“十种人”(涉嫌“黄、赌、毒”的人员、经商办企业的人员、大额资金炒股的人员、个人负债严重的人员、无故经常不上班的人员、交友混乱的人员、有犯罪前科的人员、累查累犯的人员、贷款收受回扣的人员、热衷高消费的人员)进行风险管控和排查,对有章不循的员工,要将其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推行管理问责制,建立对违规违纪事项的举报制度,做到约束和激励并举。
对于严格依规依纪办事心得体会如何写五
为了深入推进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提高内控和案防制度的执行力,巩固“执行年”活动成果,根据联社《“深化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崔家山信用社工作实际,及时安排全辖各网点实施“深化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通过深化“执行年”活动的开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提高了职工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彻底纠正了业务操作中制度淡漠,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操作的现象,彻底解决了员工的工作作风不深入,劳动纪律差,制度执行不力,工作责任心不强等现象。现将崔家山信用社“深化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为深化“执行年”活动,确保组织领导有力、责任落实到位,加强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务求活动取得实效,不走过场,信用社成立“深化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刘少珠;成员:陈松、吴俊宏、王绍峰、杨晓红、徐伟。负责对本次活动的组织实施。
(一)在信贷领域开展大额不良贷款的全覆盖风险排查。
结合我社正在开展的“三项整治”活动,对所有20xx年6月底前的存量贷款进行全面清理、核对、核查的有利时机,对大额不良贷款(50万元以上)3笔,金额183.01万元的风险进行排查,弄清成因,制定清收、处置措施,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冒名贷款逐笔造册,逐步落实责任清收。
(二)现金排查
严格按照现金、结算管理有关规定对各机构库存现金、
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人守库、大额现金支取、库存限额等现金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主社至少一月对辖内机构库存进行一次检查,分社主任至少每周对库存现金进行一次检查。关注、关心出纳、押运员、守库员等要害岗位人员的工作和思想情况,及时掌握其思想、行为变化,加强思想教育,防范案件隐患。
(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使用情况排查。通过检查,各机构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使用均能做到入库专人管理、及时入账,实物与账、簿一致。柜员登记领用,对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执行手工逐份销号,没有跳号使用或漏号的问题。柜员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因故作废时,将号码剪下粘贴在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登记簿上,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戳记,装入当日会计传票,不存在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问题。单位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定期对柜员重要空白凭证行检查核对。
(三)大额存款进出情况排查。我社共3个营业机构,对20xx年1月至9月的大额存取款业务逐笔进行了清理。我们一是检查了个人和对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人行账户管理规定;二是查看原始存、取款凭证,看凭证印鉴是否与单位预留印鉴一致,是否有客户签名等;三是检查大额资金汇划是否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了审批,审批登记簿是否记载规范、及时;四是检查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开户信息资料是否出具了申请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信用社是否及时修改了客户信息,对印鉴做相应变更。有无频繁开、销户等异常现象。经排查,我社大额存款交易均属正常业务办理,资金用途、流向及业务操作程序符合规定,账户余额核对一致,没有发现挪用现金、盗用客户资金等违法案件发生。
(四)对账制度落实情况。坚持记账与对账分离原则,按季检查往来对账、银企对账情况。对经常发生的单位结算账户按月向开户单位签发“余额对账单”,大部分机构对账单收回率都能达到90%以上,收回的对账回单进行了妥善保管。对存折户坚持账折见面,当时核对。坚持按月进行同业往来账务核对,余额对账单发出、收回及时,账务核对正确。联社清算中心与辖内营业机构之间的往来账务按月发对账单,往来账务核对相符。对未达账项能够进行跟踪核对,确保余额一致。
(五)信贷管理方面。无冒名贷款、背皮、跨地区等三违贷款现象。
(六)内控制度执行力突查
结合“四项”制度执行和“九种人”排查,加大对柜台重要岗位人员的行为排查,关注其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在具体实施时,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措施落实,将重要人员岗位轮换、强制性休假制度,逐项进行落实,逐个逐步规范。
(一)制度执行不力。联社虽然制定了《强制休假制度》、《重要岗位定期轮岗制度》等管理制度,但由于人员编制紧张、工作量大等因素,导致执行力度不够。
(二)结算帐户管理不规范,开户资料收集不完善。
(三)个别机构对账不及时,对账单收回率不高,对帐率未达到100%。
(四)计算机运行日志、操作人员密码、抹账等未及时登记,计算机人员交接存在交接内容不完整等现象。
(五)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力。一信用社贷款自查报告是贷前调查不深入,二是贷后检查滞后。
针对本次自查发现的问题,为认真开展好制度执行年活动,全面提升信用社制度执行力,增强合规经营、合规操作意识,杜绝屡查屡犯、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行为发生,提高
信用社案件防控能力。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信用社将组织力量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按制度执行年要求,结合信用社实际,对内控制度要尽快补充完善,特别是会计、出纳、信贷等要害业务环节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使每个岗位有规可依。
(二)加强信用社干部、员工对内控基本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制度和法制观念。
(三)对本次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要求逐项对照整改,逐项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四)进一步加大对内控基本制度执行、各类登记薄的使用等的检查频率,提高制度执行力。同时对各网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不留死角。
通过深化“制度执行年”活动的开展,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由于执行制度、完善制度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作,导致部分职工学习不够深入、主人翁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力、发现问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问题。今后,我社将继续深入开展“制度执行年”活动,坚持理论、业务、制度的学习,让员工在思想上筑牢防线,严格执行县联社的各项的长效机制,确保全社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信用社各项业务经营又好又快地发展。
对于严格依规依纪办事心得体会如何写六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
(五)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自行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者推介债转股投资计划。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等要求,做好尽职调查、风险隔离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九)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的人数限制。
(十)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十一)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十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十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十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十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投资者委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登记机构开立持有人账户及办理产品份额登记的条款。
(十六)投资者应当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予以核实并向登记机构提交开户信息。登记机构应当为每个持有人账户设定唯一的账户号码,并出具开户通知书,通过持有人账户记载每个投资者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及变动情况。
(十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选择在商业银行、登记机构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
(十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并且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中国理财网和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产品信息。
(十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登记机构应当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每月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内容、登记质量和登记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二十)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在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登记。
(二十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除本通知涉及的事项外,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对于严格依规依纪办事心得体会如何写七
七家街道成立以来,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县委对党内法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并通过街道党工委会议、理论中心组学习、主题党日、三会一课、干部大会等集体学习,将各条党内法规制度等贯穿于日常大小工作当中,并严格要求党员干部严守法规底线,依法守规、依法办事。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重要论述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方面。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和研究阐释,推动辖区内各村(社区)、各(站、办、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学深悟透、把握核心要义,参加党内法规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及工作做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方面。一是自觉尊崇党章党规党纪,充分认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的思想精髓,体现党的意志主张、体现党章的要求,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推进党内法规各项工作。二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以实际行动为党员干部作出示范。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让严守党内法规制度蔚然成风。依规治党重要论述方面。街道党内班子成员认真通过中心组理论学习,以从严治党纪律要求严格执行干部职工纪律不能成为“稻草人”,不能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把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为重要任务,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在查办违纪案件中重点审查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问题,确保党内法规标准执行。
(二)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决策部署。街道党工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决策部署,在党工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动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密码电报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纪要干部管理规定》《党政专用通讯网络安全与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网络保密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规定》《中央文件发布、阅读、办理和管理工作规定》《中央文物管理办法(试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健金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反恐怖主义工作贵任制实施办法》《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责任考评办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规定》《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贵任制实施办法》《关于进步做好党和国家领导人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进步做好党和国家领导人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贵任制规定)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建设意见的通知》,党员大会、三会一课等相续开展学习,并要求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标准,自觉遵守好党内相关法规。各分管领导将各自分管业务板块业务人员做好培训,做到烂熟于心、将党内法规贯穿于日常各项工作,提高工作原则、工作质量,把各项工作在党内法规制度标准指引下执行完成。
(三)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抓好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认真研判核心要义,把握目标要求落到实处。二是抓各种平台学习。通过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干部会议学习党内法规,截止目前已学习66条法规,剩余部分将在下半年的目标任务抓好学习;机关支部学习26条,党员大会36条,接下来将通过工作“菜单式”增加学习方式,便利干部职工“出行学、坐起学、家里学、会议学”。三是抓好理论和实践结合。熟学各种政策法规,高标准、高质量融入日常工作,以政策法规作为标准开展各项工作,坚决禁止“越红线、闯红线”。同时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树新风、换正气,以更加优良的作风在街道做好表率,已更勤政务实干劲服务群众。
一是学习内容不够全面,还剩余40条党内法规没学习完成。2019年12月底街道党工委班子组建以来,主要以学习领导讲话、业务知识、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为主,对法规的内容学习掌握不够到位,特别是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修订的重要党内法规执行责任清单》要求,学习内容欠账较大。二是部分党员学习主动性不强,在思想上认识不到位,虽能按时参加集体组织学习,铭记于心和联系实际工作不够深入。三是学习贯彻党内法规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不够完善,对于自学内容和延伸学习内容监督指导不够到位。
一是认真制定学习计划。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修订的重要党内法规执行责任清单》认真制定学习计划,将剩余40条党内法规在下半年底之前学习完成。并研究部署,强化党内法规学习贯彻落实。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学、分类指导重点学、结合实际常态学、灵活方式全员学等多种途径,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掀起学习的新热潮。通过学习,着力打造一支对党绝对忠诚、遵规守纪、能力过硬、勇于担当、甘于吃苦奉献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运用媒体学习。充分利用qq、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设专版、专栏、专题等方式方法,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让广大党员及时了解党内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深刻认识到党内法规是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基本遵循,遵守党内法规是每个党员的应尽义务,强化党员干部崇规意识、守规意识、执规意识,做到依规办事、依规用权、依规施政。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对各个党支部、党员干部学习、遵守、执行法规制度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并根据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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