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两新三大心得体会实用 司法机关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二篇)

  • 上传日期:2023-01-05 15:05:13 |
  • ZTFB |
  • 14页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司法两新三大心得体会实用一

(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描写司法两新三大心得体会实用二

一、围绕效能建设,强化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

1、抓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倡导廉政理念。

继续加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运用各种有效监督形式,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完善岗位廉政教育、依法行政、作风效能等工作机制。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进一步推动全局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创业氛围,促进党员干部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2、抓示范和警示教育,倡导廉政文化。

不断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广泛开展“讲廉、送廉、读廉、写廉”主题教育活动。围绕《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政风、警风和行风建设。积极发现、总结、表彰、宣传勤政廉政典型,深入开展“身边人说身边廉政事”、“以案说法”、“以案说纪”等警示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正面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进行现身说法教育,全方位接受廉政氛围的熏陶,逐步形成大教育的格局,构建党员干部高尚的“精神家园”。

3、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

全面贯彻党内监督的各项规定,开展“一把手”讲廉政党课,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勤政廉政日记制度,加大领导公务用车的监督和“三公一金”的治理,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认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努力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增强领导班子的活力和合力。

二、围绕严格执纪,健全相关制度,力争源头治腐工作取得实效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详实制定20xx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落实好责任状的签订和责任分解。继续实行局主要领导与局各科室处所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考核和追究办法,细化责任追究的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局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司法行政工作中,做到与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行风。

2、健全机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全方位工作制度,形成制度网络体系,重点把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各项权力正确行使和责任落实。围绕“和谐机关大家创,和谐科室人人建”,努力塑造勤奋好学、团结求实,心系群众、勤政廉政,实干高效、雷厉风行等三种形象,进一步强化服务经济、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社会意识,以崭新的精神面貌、饱满的工作热情、良好的工作作风推动各项工作。

3、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建立机关科室、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开展执法大检查,强化跟踪督办,积极探索推进干部无为责任追究办法。按照《律师法》和《公证法》的要求,在律师所和公证处严格执行错案(证)责任追究制,使律师、公证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三、围绕保障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以主要领导亲自抓,其他班子成员主要抓,各科室负责人具体抓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层层抓好督办落实。同时,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由纪检组长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政工股负责日常工作。

2、落实制度建设。继续完善推进绩效考评,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办结制、政务公开、政风行风评议等制度。切实纠正机关中存在的少数干警作风飘浮、敷衍塞责、效能低下等不良作风,促进机关干警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改进信访服务,妥善处理群众投诉。

3、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正风肃纪,争做好干警”活动。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6条意见、市委75条要求、县委25条意见,围绕“四风”问题,深入开展全局党员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干警自我约束的能力、主动规范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履行职责的能力,探索建立作风建设评价体系。不断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员意识、宗旨意识、群众路线和服务理念,加强政风、警风和行风建设,提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行政能力。

4、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简报、专栏、报刊等形式,及时报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先进典型,从正反两个方面强化警示教育、强化廉洁意识,努力提高反腐倡廉思想教教育的感染力、吸引力、渗透力,积极营造人人思廉、人人讲廉、人人促廉的良好氛围。

四、围绕履职尽责,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

1、不断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按照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要求,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使纪检监察队伍结构更加优化,力量进一步加强。带领和促进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忠心对党、贴心为民、公心执纪、尽心履责、真心待人的工作理念。

2、不断加强纪检监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工作专业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3、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能力水平。加强“学习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切实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努力营造敬业奉献、崇尚实干、开拓创新、勇争一流的工作氛围。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