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结算员心得体会如何写 参观屠宰场心得体会(6篇)

  • 上传日期:2023-01-05 14:5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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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屠宰场结算员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生猪的屠宰检疫基本程序为头部、皮肤、内脏、胴体和旋毛虫检验五个环节。

1、头部检验:头部检验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在放血后,烫毛前,用刀将杀口向下颌间隙扩大,在下颌骨支内侧长到左右颌下淋巴结,观察其状态及其周围组织有无胶样浸润,有无出血、化脓、结节等,主要检验炭疽、结核病及化脓性炎症;第二步检验在割头后,在左右侧下颌骨平行处切开咬肌,检查有无囊尾蚴寄生,然后检验咽喉黏膜、会厌软骨和扁桃体,主要检验猪瘟、猪肺疫,

2、皮肤检验:猪在脱毛后开膛前,对带皮猪进行皮肤检验,主要观察皮肤的完整性和色泽的变化,注意耳根、四肢内处侧、胸腹部及背部等处有无点状、斑状、弥漫性发红和出血变化等。

3、内脏检验:视检内脏形态、大小及色泽有无变化,有无出血、水肿、糜烂及溃疡等,触检其硬度、弹性及有无结节等变化。

4、胴体检验:视检胴体色泽、浅血管内血液滞留情况、肌肉切口的湿润情况,以判定放血程度;然后仔细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肌肉、脂肪、腹膜、关节、筋腱、骨及骨髓等组织,观察有无出血、水肿、脓肿、蜂窝织炎及肿瘤等病变;剖检具有代表性的淋巴结,观察其有无充血、出血、水肿、坏死及化脓等变化。

5、旋毛虫检验:主要是目检胴体两侧的横膈膜肌,表面有无针尖大半透明乳白色或灰白色隆起的小点,如发现有,再用显微镜进行压片镜检。经检验合格的胴体加盖验讫印章,在运输或销售前,再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在实习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课本和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基本上掌握了生猪屠宰检疫的要点,认识其检疫的意义.这不但提高了我的专业知识水平,还锻炼了我的动手能力。本来我对猪只的各个部位和组织都不认识,经过实习,我熟悉了猪只各部位的构造,学会剖检各个淋巴结,这些实际操作是课本上学不到.眼下社会变革迅速,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所以我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自身还有很多的缺点和不足,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还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自我增值。

关于屠宰场结算员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为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创建文明、有序、卫生、安全的农贸市场环境,根据《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创建全国卫生城市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办、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统一领导、各司其职、标本兼治。坚持把改善农贸市场经营环境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把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

㈠成立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由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涂朝学、甘贤海同志兼任副主任,负责协调、督促区有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实施方案落实各项综合整治措施,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㈡成立农贸市场各专项整治工作组

1、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组

组 长: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区商务、工商、城管、卫生、发改、质监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职 责:负责督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对全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是督促市场开办方完善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摊区实行划行归市,摊位商品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二是市场内经营户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无假冒伪劣商品、消费欺诈、欺行霸市等行为,文明经商、文明管理。三是督促市场开办方做好市场卫生保洁工作,配备足够垃圾桶,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乱扔、乱堆现象,下水道畅通,无污水横流、乱搭乱盖现象。四是加强对活禽“三分离”、熟食卤味区等设施和经营者的管理,确保达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

2、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组

组 长:区委常委

成 员:区城管、工商、卫生、交警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职 责:负责督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城市管理的相关法规加强对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管理。一是整治农贸市场周边乱摆乱搭、占道经营的行为,二是清理整治影响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不规范行为及农贸场周边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

3、农贸市场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组

组 长: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区安监、区商务、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职 责:负责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安生生产的相关法规加强对农贸市场安全监管,督促农贸市场开办方按照《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落实好农贸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是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二是按照法律法规安装消防设施,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有条件的市场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闭路监控设备。三是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四是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4、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工作组

组 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区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工商分局、区商务局、区质监局、区农水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

职 责:负责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一是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设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查验供货者的有关许可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二是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并在摊位明显位置悬挂肉品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和制品。三是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保鲜设备;熟食摊位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须持有《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有效的《健康证》,使用专用工具取货,不得由顾客自行选取。

㈠全面整治阶段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立即行动,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经营秩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及市场周边的卫生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确保达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

㈡巩固提高阶段

对全面整治的成果进行巩固和提高,形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化,管理机制长效化。

㈢考核验收阶段

区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白云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办法》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彻底解决农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确保我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关健环节和重要方面。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作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成员,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综合整治工作,将其作为当前中心任务,纳入重要日程,确保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㈡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具体要求,按照自身职责,将任务层层分解,做到目标、任务、人员、时限落实。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

㈢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工作标准内容多、要求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大局着眼,从提升城市品位和管理水平的高度出发,切实立足职能,分工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整治的强大合力,推进综合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㈣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认真抓好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市场开办方和广大经营户对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其参与综合整合工作的积极性。对综合整治的行动、措施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

关于屠宰场结算员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为了加强我办农贸市场的管理,确保源头食品安全,按照<渭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城区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我办决定全面开展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农贸市场实施食品安全规范管理,落实市场主体责任、经营者第一责任人责任,有序建立和推进“准入指导把关、强化主体责任、流向追溯可控、典型示范带动”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模式,打造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努力推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新层次,实现农贸市场源头“保安全”的民生保障功能。

(一)市场主体责任:市场主体责任、准入制度、索证索票溯源制度的落实;市场规划合理布局,划区归类经营,信息公布。

(二)重点整治范围:我办范围内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包括自发的自由贸易市场)以及市场经营户,特别是市场中的流动散户。

(三)重点整治品种:粮食、食用油、肉及肉制品蔬菜、果品、卤制品、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散装食品等各类食品,调味品等各类食品添加剂,市场经营户自制食品,冷冻冷藏的禽、畜肉及其制品。

(四)重点环节:市场中小作坊加工。

(一)清查经营主体资格。对市场内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拉网式清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检查市场主体在准入资格审核把关,农民自产食用农产品贸易和流动摊贩严格检查其身份证明,确保可追溯性制度的落实。

(二)严格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严格检查上市食品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批准文号、未标示生产厂名、无质量合格证和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国家命令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腐烂变质过期失效食品、超标食用或非法食用添加剂的食品、禁用限用农兽药的食品、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重点查处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食品,依法查处食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等行为。

(三)严格查处小作坊加工等环节。严禁无登记备案、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开展熟食、熟食等加工经营活动。

(一)强化巡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农贸市场及其食品经营者日常巡查监管力度。一查食品经营者入市资格,主要检查流通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形式。二查进货查验制度、台账制度落实,主要检查食品的来源是否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方购进,批发企业是否建立台账,向零售商提供完整的单据作为零售商的台账,并建立相关档案;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查食品包装标识,主要检查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储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四查食品质量状况,主要检查食品是否存在发霉变质、超过保质期,食品周围是否存在污染源,食品贮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渭城要求。五查食品经营者的管理制度,主要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质量承诺,退市召回等制度;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六查活禽贩售与屠宰市场是否分离,动物检疫日票、禽类检疫票是否明示。

(二)强化上市食品质量检测与监控。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样检测等性质,强化对农贸市场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主要检测项目:

1、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是否浸泡甲醛;

2、米、面、豆制品等是否添加吊白块;

3、食品中二氧化硫的含量是否超过国家标准;

4、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含量是否超过国家标准;

5、肉制品是否添加硼砂;

6、干鲜水产品、肉类产品及肉制品、干果和米面制品是否浸泡双氧水;

7、新鲜肉是否注水;

8、检测蔬菜、瓜果中农药残留是否超标;

9、馒头、油条等是否添加明矾;

10、市场中骑车游动的散户,特别是打着陕北羊肉招牌的流动摊贩。

(三)强化严厉查处工作力度。一是对需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的,要立案查处;二是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要立案查处;三是对经营来源不明、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的,要立案查处;四是对未履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的,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五是对市场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要依法严处。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绝不以罚代刑。

(四)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十项自律制度,即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挂钩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等。

(五)强化消费者自我保护和参与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举报有奖制度。全面落实《渭城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公众力量,保持对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xx年3月12日到3月29日)。制订渭城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人动员会议,进行宣传发动,安排开展市场自查自纠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3月30至7月29日)。按照区级部门统一部署,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检查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健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群众“菜篮子”安全。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12)。对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建设活动进行认真总结。

(一)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激励档案制度、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科追溯制度、问题食品下柜制度,引导、督促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认真做好进货登记台账、索证索票管理工作,对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要实施食品安全台账电子管理,做到档案记录齐全、亮证经营、诚信守法。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检查过程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管理优秀农贸市场经营户,树立标兵;宣传此活动,提高市场主办者和市场经营户的自律意识;及时曝光农贸市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典型案例,使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人人喊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举报奖励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共同氛围。

关于屠宰场结算员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今年寒假我在x市x县水产畜牧局下设的养猪场工作,该单位主要负责全县动物疫病防疫工作,包括动物免疫物资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动物免疫工作的技术培训、指导、督办、检查,动物疫病监测、疫病普查、调查报告、疫情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疫病防控措施等;负责畜禽品种资源开发、利用、改良和保护,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及寄生虫病调查、普查、预防,组织实施和管理全县畜禽产品产地、运输、屠宰环节的检疫工作。

我在去猪场实习的同时,还到当兽医站进行屠宰加工检疫。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每天都是凌晨进行,在这期间我都能准时到位上岗严格遵守检疫的工作守则,认真的做好每一项该做好的事。遇到不明白或不懂的,就向师傅虚心的请教,为能更好的掌握生猪的屠宰检疫技术。

生猪的屠宰检疫基本程序为头部、皮肤、内脏、胴体和旋毛虫检验五个环节:

1、头部检验:头部检验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在放血后,烫毛前,用刀将杀口向下颌间隙扩大,在下颌骨支内侧长到左右颌下淋巴结,观察其状态及其周围组织有无胶样浸润,有无出血、化脓、结节等,主要检验炭疽、结核病及化脓性炎症;第二步检验在割头后,在左右侧下颌骨平行处切开咬肌,检查有无囊尾蚴寄生,然后检验咽喉黏膜、会厌软骨和扁桃体,主要检验猪瘟、猪肺疫。

2、皮肤检验:猪在脱毛后开膛前,对带皮猪进行皮肤检验,主要观察皮肤的完整性和色泽的变化,注意耳根、四肢内处侧、胸腹部及背部等处有无点状、斑状、弥漫性发红和出血变化等。

3、内脏检验:视检内脏形态、大小及色泽有无变化,有无出血、水肿、糜烂及溃疡等,触检其硬度、弹性及有无结节等变化。

4、胴体检验:视检胴体色泽、浅血管内血液滞留情况、肌肉切口的湿润情况,以判定放血程度;然后仔细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肌肉、脂肪、腹膜、关节、筋腱、骨及骨髓等组织,观察有无出血、水肿、脓肿、蜂窝织炎及肿瘤等病变;剖检具有代表性的淋巴结,观察其有无充血、出血、水肿、坏死及化脓等变化。

5、旋毛虫检验:主要是目检胴体两侧的横膈膜肌,表面有无针尖大半透明乳白色或灰白色隆起的小点,如发现有,再用显微镜进行压片镜检。经检验合格的胴体加盖验讫印章,在运输或销售前,再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在实习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课本和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基本上掌握了生猪屠宰检疫的要点,认识其检疫的意义。这不但提高了我的专业知识水平,还锻炼了我的动手能力。本来我对猪只的各个部位和组织都不认识,经过实习,我熟悉了猪只各部位的构造,学会剖检各个淋巴结,这些实际操作是课本上学不到。眼下社会变革迅速,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所以我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自身还有很多的缺点和不足,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还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自我增值。

关于屠宰场结算员心得体会如何写五

根据市委《惩防体系建设20xx-20xx年工作规划》安排布署,确保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切实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落实方案:

市物价局成立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局长周清云任组长,副局长赵建勋、党组成员李朋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贾会敏、监察室主任崔建英、检查所长吕士忠、价格科长张杏谦、收费科长魏立军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价格监测预警、价格调控管理、价格监督检查4个职能工作小组;由各分管局领导为工作组组长、科室负责人为副组长,各职能小组直接对价格鉴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分工:办公室负责安排落实市场价格监管任务,汇总上报相关资料;成本队信息中心负责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价格科、收费科负责价格调控管理工作;检查所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完善市场价格应急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预案,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确保预警值班电话24小时开通,对猪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的价格监测实行日报制度。同时,加强对液化气、医疗、教育等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对重要商品价格实施预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形势分析与研究,有针对性的对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为各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是强化价格监管,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在做好日常价格监管的同时,重点加强对猪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以及液化气、医疗、教育等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价格问题,加强市场价格巡查,重点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确保群众举报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强化社会监督,维护市场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

三是倡导价格诚信,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根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大力推进明码标价工作的开展,并进行明码实码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养殖户在生猪生产、防疫等各环节的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同时,积极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涉及农产品生产、运输、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各种收费减免政策措施。

五是加强对化肥、农药、种子、农用柴油等农资价格的监管。稳定农资价格,降低农民生产成本,促进农民增收。

六是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引导群众消费导向。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及时发布相关价格政策和价格信息。加强对肉、禽、蛋等副食品价格情况和走势分析的发布力度,使公众理性面对市场价格变动,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促进市场价格的良性循环。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早部署,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加大工作力度,注重实效,确保加强价格监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与工商、公安、质监、交通以及宣传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3、强化督查,严格考评。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本局有任务的科室每季度小结汇报一次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市场价格监管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价格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半年对本地市场价格监管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总结,对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科室及个人予以表彰。

关于屠宰场结算员心得体会如何写六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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