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酒驾撞车心得体会如何写 辅警酒驾撞车心得体会如何写标题(四篇)

  • 上传日期:2023-01-05 13:5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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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辅警酒驾撞车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他貌不惊人,语不豪迈,确对警察这个神圣职业的无比热爱和满腔热血,他就是盐池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辅警李勇。

李勇,男,汉族,1996年3月出生,2017年考入盐池县公安局,是一名九零后辅警。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本是万家灯火,阖家团圆的日子,然而,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让我们告别亲人、穿上战袍挺进抗疫一线,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拉响了。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全世界的人都在和病魔交战。这个春节,一切都变得与众不同。2020年1月25日晚接到上级命令,到省道s201麻黄山检查站执行任务,他深感使命光荣,也知责任重大,连夜收拾好行囊,第二天一早就冒着雪来到了工作岗位——宁夏与甘肃交界处的省道s201麻黄山检查站。麻黄山乡地形特殊,是盐池县唯一的一个纯山区乡,前段时间又是连绵的大雪,道路结冰、交通不畅、寒风刺骨,可是李勇同志从没有叫过一声苦、也没喊过一声累。防疫工作开展以来,应排查数据高度准确性的要求,决定了排查工作者必须近距离接触外省入宁人员,这意味着感染风险极其大,但在这场与时间较量的战疫中,李勇义无反顾地冲锋在前,在一个个潜在风险中摸清实情。疫情防控最难也是最有效的就是阻止扩散。如何做好严密防控,避免密切接触是工作的核心。从早到晚,他严密防控出入人员,严格做好各项排查登记,耐心劝阻,积极宣传。“安抚”公众情绪、“控制”恐慌状态、“有条不紊”度过难关……每一项工作都刻不容缓。这是一场看不见敌人的“战场”,面对严峻考验,李勇始终奋斗于防控第一线,虽家离自己的工作地点并不远,但是他从不想着回家,深有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无私。他知道,保障人民安全才是他现在首要任务,防控工作要想有最大成效便不能有所懈怠。

革除麻痹思想去战斗。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坡路更陡。越是在吃劲的时候,越要一鼓作气。抗击新冠肺炎的严峻斗争是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必须分秒必争、雷厉风行。工作过程当然不会一帆风顺,几乎每天都会遇到不理解的群众,遇到新的问题,随着疫情的变化,根据上级安排,进宁人员需要扫取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有些年龄大的群众还用的是只能接打电话,收发短信的手机,来到卡点扫取不了防疫行程卡,情绪特别激动,李勇一边安抚群众,一边拿出自己的手机帮他们扫取防疫行程卡;有时候住的离卡点近的群众会到卡点来询问进入宁夏都需要办些什么手续,李勇也会不厌其烦的一一作解答,“群众的难事就是自己的事,时刻做好群众的贴心人!”在李勇的工作笔记上的扉页上,写着这样朴实无华的一句话。

2月6日,卡点临时党支部组织火线入党,李勇主动申请火线入党。他说:“这次疫情突如其来,面对这样的灾难,身边的共产党员没有退缩,这种不怕吃苦,不怕牺牲的精神深深感染着我,从他们身上我看到了一名共产党员坚韧不拔,敢于担当的品格。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所以我想申请入党,向身边的党员同志学习,不断地提高自己,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有用的新青年。我也始终相信我们终将成为新一代的接班人,成为中华的脊梁,砥砺前行不负韶华。”

自抗击新冠病毒疫情以来,李勇同志近两个月没有休息一天,一直战斗在一线,全身心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以此守护人民群众的平安健康,虽然他现在不是一名共产党员,但是他时刻以一名党员的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

疫情在前,交警坚守!面对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工作,李勇和同事一起坚守自己的岗位,全力以赴防范疫情。同时,加强路面管控力度,严查过往车辆,严惩各类违法行为,防范各种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党旗所指,团旗所向,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中,他们勇往直前齐心协力共同抗击。

他,切实履行了一个警察所应担负的社会责任,担当时代责任,以蓬勃的朝气和昂扬的锐气奋斗新时代、展现新作为。星光不负赶路人,时光不负有心人,正如他常说的一句话——誓与疫情战斗到底。

有关辅警酒驾撞车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有关辅警酒驾撞车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宽甸满族自治县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第三条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乙方保证其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证明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为 固定期限(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20xx年 9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20xx年 9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安排,为甲方的客户单位提供安全防范

服务,承担门卫、巡逻、守护等任务。甲、乙双方明确,乙方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为甲方与客户单位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规定的保安服务内容。

第六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为辽宁蒲石河抽水蓄能电站库区范围内。

第七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和其所驻勤单位要求的工作标准,按时优质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甲方经依法核准对乙方工作岗位实行十二小时轮换工作制。其他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约定或安排与本条所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条所列内容为准。

第九条 甲方基于对保安服务工作连续性等客观情况的存在,双方同意甲方对乙方实行集中食宿、统一管理,集中时间工作、集中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委托银行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12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元整),其中绩效工资为200元(贰佰元整);甲方负责向乙方供餐,餐费标准为10元/日,直接补于食堂。

甲方对乙方所作的支付是确定的,除此之外不再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支付,但甲方另有书面支付证明的除外。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于四个月内扣押乙方服装、行李等押金共计20xx元(贰仟元整),返还方式见第十七条。

六、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甲方需为乙方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参照公安部《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等规定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等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和乙方驻勤单位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制式服装、辅警标志。乙方解除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离职时,标志退回甲方。制式服装、行李使用期限不低于本合同期限。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服装退还甲方;但本合同期限未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服装折价归己,从押金中扣除。具体折算方式为:未满半年押金全部扣除,满半年返还500元,满1年期返还800,满1年半返还1200元,满2年全部返还。

第十八条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因乙方自身原因或乙方承担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乙方同意甲方对其驻勤单位或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宽甸满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辅警酒驾撞车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短短四天时间不长,所训的内容也不多,因是自愿报名也没有抱怨没有不适应,有的只是简单的服从,既然来到辅警队伍,就放下以前所有的东西,踏踏实实,坚定向前,不为前事所困,从头开始。

   选择了辅警这个工作就不要怕苦,不要怕累,前期的岗前培训也是在给大家褪去地方人员的散漫,加强大家的规矩意识,看齐意识。同样在这短短的四天相处时间里,也学到了很多,每个人都有闪光点,向优秀的人看齐。这四天确实有点短暂,学到的东西还不够多,还没有真正褪去青涩,还不能够独挡一面,还不能达到岗位要求,我还有很多地方要加强,要学习,不仅仅是为工作,更是为了自身以后的发展,正确看待岗前培训,对自己负责。

                                                   ——矣潇融

 这一次的训练中,让我从一名退役军人,脱变成一名人民辅警,变的是衣服,不变的是责任和担当。

   在这四天的训练中,不仅仅考验自己当兵的意志,感觉自己又回到了新兵连的生活,要守规矩,严格要求自己的作风和言行举止,不管是在炎热的天气,还是寒冷的雨天,自己也像以前一直的坚持。都说退伍不褪色,作为一名人民辅警自己也一直用军人的作风,严格的要求自己,社会是一个很大的人生舞台,不管是在哪里,都要一直的学习,去总结自己的一些错误,去看一下做的好的同志,多学习,人要一直的成长,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

   这份工作也是一个集体,要尊重别人,养成良好的作风,树立一个良好的人民辅警的形象,时刻做好一名人民辅警。虽然自己脱下了军装,穿上了警装,变的是衣服,不变的是责任。

                                           ——杨运

在我们参训的四天里,天气多变,但我并没有因为雨天或者烈日影响训练的热情,因为我深深明白,作为一名公安辅警,虽然我们不是正式的民警,但是我们却要用一名正式民警的要求来要求自己。收获成功经验,吸取他人沉痛教训,学习业务知识,钻研警务技能,是做好本职工作的起码要求。在整个训练过程中,再苦再累没有怨言,不愿浪费一分钟的时间;训练时刻苦做好每个动作,不吝啬一身汗水;一刻也不偷懒,我不能为自己所在的团队抹黑。

   在这次训练中,我收获了一份成熟,而更重要的是,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人生学习最重要,训练是不仅仅是民警的必修课,也是我们辅警必不可少的训练课。即使培训结束后,我仍要继续学习,不断提高。我要不断加强学习和训练,以保持健康的身体,热情的斗志,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做好领导分配给我的工作。这就是我参加分局十多天应急处突训练已经过去四天的实战技能培训的收获。

   回到自己工作岗位后,我将会继续保持这次战训中养成的良好作风,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提高办案和执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时刻以一名正式民警的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好一名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

                                       ——罗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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