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防控指南心得体会和方法 合同风险防控指南心得体会和方法总结(五篇)
- 上传日期:2023-01-05 08:0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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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2合同风险防控指南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财务岗位风险,是指某些岗位因其特殊性,有一定的概率出现工作差错或营私舞弊等,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财务岗位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相关财务制度、业务流程不完善,或者制度和流程较为完善但实施不到位,导致财务工作容易出现差错,为个别动机不纯的人“钻空子”留下了漏洞;二是个别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差或者思想道德存在问题,不能较好地履行自已的岗位职责,甚至有损害公司业利益而谋取私利的行为。
财务岗位风险主要有四类,一是工作差错,是指财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由于工作不细致、不严谨,可能造成资金收、付出错,以及财务数据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等;二是营私舞弊,是指财务人员利岗位便利,采取贪污、挪用、内外勾结等手段,违纪违法、损公肥私;三是财务监督不到位,是指财务人员没有切实履行自已的财务监督职责,对在本岗位所发现的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四是财务管理不到位,财务人员由于工作态度消极或业务素质低下,不能在资金金管理、预算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税税务筹划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加强,不能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出谋献策,不能为管理层的决策提供有效的财务支持。
(一)财务控制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很多企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制订了完整的财务流程和财务制度,但往往是为了应付内部检查或外部审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笔者所在企业,前几年因为减员增效,财务人员大幅精简,个别规模较小的子公司由于财务人员较为紧张,不得已之下由财务负责人兼任出纳,出现了不相容职责集中于一个人身上的现象。再比企业财务人员频繁岗位调动较为频繁,在工作移交过程中“点到为止”,移交人没有向被移交人具体细致地说明本岗位工作的详细情况、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遗留事项以及如何加强财务管理的建议,导致被移交人在新的岗位上开展工作较多被动,由于情况不熟悉容易出现工作差错。
(二)少数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惰性。
很多岗位的财务工作很繁琐、单调,少数财务人员在工作中有一定的惰性,习惯于拖拉,如不主动、及时与客户或供应商进行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的核对;对业务部门提供的原始业务单据不认真审核;不及时填制会计凭证,到了月底对会计业务进行一次性的“成批”处理;在会计凭证审核过程中,少数财务人员“充分相信”制单人,“走马观花”地随意签字等等。以上现象的后果,往往是财务人员对于一些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增加了岗位差错的概率,可能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而无法挽回。如涟钢某子公司在对某供应商支付货款时,在支付现款的同时,出纳人员不细心又支付了相同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于会计凭证直至月底才“一次性成批”填制,财务系统中不能及时反映与供应商的真实往来,直至下月初该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才发现重复支付货款,此时该供应商已因其他经济纠纷而被法院冻结所有财产,公司追回多付款项的可能性已极小。
(三)个别财务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坚持原则,甚至存在内外勾结等不法行为。
财务工作的很多岗位,都是为企业经济业务把关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财务人员在主观思想上存在问题,将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财务人员往往因外部业务人员的一些“小恩小惠”,在费用报销、采购和销售结算、工程结算等过程中,不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不认真执行合同条款,人为形成财务管理漏洞。
(三)少数财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
在企业的财务系统中,筹融资管理、全面预算管理、税务筹划等关键岗位,一般要求财务人员掌握较多的财务知识,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比较熟悉。如果财务人员的“复合性”能力不足,难以胜任上述岗位,就不能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管理性损失”,这种隐性的间接损失难以计量,但其潜在的负面影响可能更甚于因个别财务人员违法乱纪带来的直接损失。
(四)财务信息化建设落后。
很多企业都十分重视信息化建设,如不少大型企业采用了sap等先进的管理软件。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岗位财务人员的工作方式和观念还停留在十多年前,不能与时俱进,对信息系统不熟悉,不能及时提交需求对系统进行深入开发,不能依靠信息化建设处理一些简单重复工作,在企业实施扁平化管理和人员精简后,一些岗位由于过多的手工操作容易出现工作差错。
针对上述岗位风险防范上存在的问题,涟钢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每年一次实施财务岗位风险排查。
为切实防范岗位风险,财务部每年一次进行岗位风险排查。在岗位风险排查表中,每个岗位的财务人员需认真进行自我梳理,从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逐一识别,并制定应对的措施,同时,按期检查这些措施是否执行到位,从而在有限的范围内有效地防止了部分风险的发生,进一步也完善了涟钢的内控体系。
(二)完善财务控制制度,重点抓落到实处。
近年来,涟钢财务部出台《对账管理办法》《岗位移交管理办法》等一系财务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岗位风险的防范起到了积极作用。如在《对账管理办法》中,对每个相关岗位的与供应商或客户的对账方式、对账频率、对账留痕、问题处理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确保制度落到实处,财务部每半年进行一次对账情况的检查,对于未严格执行制度的,从严予以考核。再如在《岗位移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工作移交表的格式,并特别强调工作移交三个月内,如新任财务人员在该岗位出现工作差错等,移交人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培训,提升财务人员专业功底。
为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广大财务人员能胜任岗位职责,首先,财务部邀请各单位技术人员前来授课,为大家讲解生产工艺知识、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等,还分批组织全体财务人员到生产现场,切身体会“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增加感性认识,促进员工从掌握单一的财务知识向拥有钢铁企业综合型知识转变;其次是组织年轻员工到高校参加财务管理短期培训,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理念和知识,并借助涟钢会计学会的平台,多次组织税收、内控等方面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更新财务人员的知识体系。同时围绕应知应会两个方面,积极创新和丰富青工技能大赛比武的模式,进一步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的学习氛围,促进大家熟练掌握各种财务分析手段和工具。
(四)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降低岗位风险。
近年来,为减少部分岗位的简单重复劳动,同时防范依靠手工操作带来的岗位风险,涟钢财务部先后开发了银行与企业对账、企业sap系统与金税系统对接进行已认证发票勾对等信息系统,取得了良好效果。比如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进项发票风险管控系统,具体通过在现有的sap系统平台上开发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维码的全国推广使用,通过二维码扫描设备进行发票快速扫描提取数据,实现自动与金税网上认证系统数据匹配核对、自动汇总生成税控报表,这样能及时发现问题票,全面杜绝了问题票“入了账、税没抵”的情况。
2022合同风险防控指南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我公司是专门的秘密载体印制企业,所以,保密工作是重中之重。众所周知,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为切实有效地保护国家秘密.必须事先做好保密风险评估报告,让保密工作有的放矢。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保密工作已成为企业的中心工作之一。在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关系到企业的正常工作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保密风险评估是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风险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保密风险因素及其影响,进而科学分析企业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关于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建议方案。
保密风险一词包括了两方面的内涵。其一,风险意味着会对企业正常的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其二,这种影响的出现与否是一种不确定性随机现象,它可用概率表示出现的可能程度,但不能对出现与否做出确定性判断。从而可知,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影响密切相关,它们构成了企业保密风险存在与否的基本条件。因此,要真正领悟企业保密风险的本质,就必须弄清这三个概念及其相互联系。
简单概括而言: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对企业带来不良影响。
在我公司,秘密载体生产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设置特营原辅料仓库、生产工序、检验包装区、成品仓库、废残次品仓库,共五个独立的工作部门。成立专门的保密管理领导小组(简称保密组)。有关秘密载体的印制工作:包括排版、制版、印刷、检验、包装入库均在封闭的生产场所内进行,使用全国统一的票据防伪专用品,各工序均由保密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1、公司专设保密印刷车间及保密室。涉及保密的印刷资料由保密印刷车间专门承印,并由保密组指定印刷人员专门负责,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2、保密室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防盗门、窗;配备双锁、密码锁铁柜,用于存放保密资料。
3、承接印刷国家秘密载体业务时应由专职业务人员按照规定统一编号登记。不准随便互相转手,不准随便抄录或翻印秘密以上文件。
4、凡秘密业务,实行数字化管理,生产部下达红票。秘密印刷业务的原稿、样张、打样纸必须数字准确,不得乱放或遗失。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数字缺少,要及时查找并查明原因,同时立即向公司保卫部门报告。在找到丢失品前,有关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场地,若一时无法找到,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5、保密车间、库房在下班前,必须将门室关好锁好,下班后一般不准随便打开工房门。
6、工作在保密岗位上的人员是工作的需要、单位的重托,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知悉的保密事项,只能用于生产,不能向外泄露,不得对外从事技术服务。必须妥善保管生产工艺、生产记录及其他各种保密资料,不得丢失泄密,不在报刊杂志上报道保密事项,不得把秘密资料传送到qq空间、微信朋友圈或微博等。
7、职工调离工厂或调岗,应将自己保管的保密资料上交,不得带走或留存。公司可以对其u盘等存储介质进行检查。
8、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密岗位责任制度,公司正在与涉密员工磋商签订《保密协议》。
9、公司已经召开保密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开展保密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已经形成《会议纪要》。
10、设计室是保密要害部门。计算机系统由专人管理,配备好防范设施,涉密文件的打印需用专用磁盘由专人负责。
11、特营原辅材料的采购,必须根据委托合同,由业务部门按采购计划,报总经理及保密组确认后,下达给采购、仓库、财务等部门执行,以便对特营原辅材料进行监管。
12、特营原辅材料存放于专用仓库,有专职仓管员进行日常管理,落实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确保物资安全。
13、公司设立专门的成品仓库,配置专职保管员,要求成品仓库的账簿应记录完整,详细真实,并妥善保管。
14、建立健全秘密载体残次品的管理制度,由专职管理员对废残次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发生工序及原因等资料做好真实详细的记录,存档保管。
15、建立健全监控设施运行记录,对监控记录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和存档。
16、监控室由专人管理,其他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17、监控室专管人员不得擅离岗位,更不得使用监控设施进行游戏、娱乐等活动。
18、监控室专管人员要密切观察各布防区域的情况,如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汇报。
19、一切从事秘密载体印制的员工应无犯罪记录,品德作风正派,并必须如实向人事部门申报本人及家庭,并交验有关的合法证件。
(一)保密工作团队上的问题;
1 、领导保密意识尚不够敏感;
2 、保密教育不经常、保密知识缺乏;
3、 保密组织的任务分工不明、对保密形势的估计不准确 ;
4、专项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 ;
5、保密员队伍建设还须加强;
6、工作思路缺乏创新、 工作缺乏协同合作。
(二)保密工作环境上的问题:
1、可能在设备设施上泄密;
2、可能在计算机系统上泄密;
3、可能在生产及学习训练过程中泄密;
4、职工跳槽频繁;
5、在物流中泄密风险较大。
如果企业的核心资料外传,甚至落入竞争对手手中,则企业很可能在竞争中失败。所以,保证企业的核心资料不被泄露是保证企业在竞争激烈市场立足之本。
对于企业重要数据泄密的途径,可以归纳为七点:
(1)笔记本电脑等移动终端遗失或失窃;
(2)跨部门或跨计算机的数据转移以及外来计算机非法侵入;
(3)存储介质随意使用;
(4)网络外发程序,如发送电子邮件、qq信息、微信等;
(5)打印、复印以及光盘刻录;
(6)数据非法二次转播;
(7)oa等移动办公终端对于办公系统的接入。
所以,要有的放矢地开展保密工作,堵塞泄密途径。
近几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办公设备逐渐走进了企业的日常工作,保密工作面临着一种全新环境;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
保密风险评估,作为企业开展保密工作的前提,能为单位领导准确把握本单位保密工作所面临的风险,进行重点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2022合同风险防控指南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基金管理人: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转换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资
十九、基金的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七、业务规则
二十八、违约责任
二十九、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与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本《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__________银行;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在此情况下该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_____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付;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____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或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的监督;
(10)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履行其他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它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中因过错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它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7.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对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其它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予以赔偿;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本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其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以用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本基金;
3.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2022合同风险防控指南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项目代表人: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
项目代表人: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
鉴于甲方同意委托乙方进行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委托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工作内容如下:
1、完成产品整体外观设计;
2、按规格要求完成机箱结构方案及详细设计;
3、样机试制、整机试装;
4、资料开发中的结构图片提供;
5、结构件生产技术支持;
6、结构件的样机1台。
第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向甲方提交了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必须明确设计时间,所以开发计划需要提前完成。
1、工作内容:
整机硬件布局协调、结构造型方案设计、结构造型详细设计、结构样机试制、整机试装、结构优化设计、正样试装、结构优化归档,结构件量产生产。
2、计划开始时间: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计划完成时间: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1、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结构造型方案设计;
2、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结构造型详细设计;
3、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结构样机试制;
4、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结构优化归档。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技术资料清单:
《产品总体方案说明》、《结构设计申请表》;《单板器件布局、关键器件资料、接插件资料、单板功耗》。
2、提供时间和方式:
甲方将上述技术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方式提供给乙方。
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或不全而引起的项目进度顺延则由甲方负责。
3、其他协作事项: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乙方可以保留上述资料,但仅用于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之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第五条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报价明细,如人工、材料、用电等。
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无税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含税为______元,乙方每次收到付款后的一周内提供合法有效的17 %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2、本合同交付含样机1台。
3、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由甲方分3次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定后的一周内支付______元,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2)结构初样整机试装完成,产品验收合格一周后,支付______元,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3)优化设计完成,完成全部交付件且开发成果验收合格,甲方产品转量产后,支付______元,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4、系统热测试、高低温测试、运输实验、emc测试、震动实验等测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包括本合同金额中。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________
增加开户名称:________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账号:________
为了便于甲方掌握项目开发情况,乙方应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每周一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展。双方确定由于乙方的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开发成果,则每逾期7天,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
支付甲方违约金,逾期不满7天,接7天计算;乙方若逾期交付开发成果超过14天,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转让或委托第三方承担。
第八条
双方确定本合作项目的技术风险,双方同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因技术风险带来的损失。
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3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以及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均有义务保证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专利,不得因履行本合同而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如果一方因为使用未经授权的专利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而导致另一方蒙受损失,蒙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双方有义务及时向对方通报一切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侵权的可能性。
第十条
乙方保证在受甲方委托开发的项目中所使用的技术及开成的产品没有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其它合法权宜。如因甲方使用乙方开发的技术或产品而遭到第三方的侵权诉讼,则乙方应承担诉讼费用并协助甲方应诉。如甲方为此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则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结构造型开发的过程文件,含开发计划、方案书、各个技术评审环节的评审纪要
2、在甲方完成项目验收后提供全部结构设计文件(含二维图纸件一份;pro/e格式的二维、 三维数据光盘一份。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1、各部件装配顺利;
2、不出现因为结构问题导致的系统故障。
如满足以上验收标准,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甲方所有。
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或个人。
第十五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对此研究开发过程及其成果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或个人透露项目研发进度、涉及的技术、资料等,未经甲方允许不等将研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或个人。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享有本合同项目成果宣传的权利。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的所有权甲方所有。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协助甲方把产品转批量生产。
地方和方式:________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以各方实际的投入确定补偿金。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甲方所有。
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甲、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机箱:一种可以安装主板、电源模块、单板等零部件的结构件;
第二十五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评审报告,由甲方负责拟制:
《结构造型方案评审报告》;《整机试装评审报告》;《项目验收报告》。
上述评审报告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该遵照评审报告执行。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出现的需求、规格变更导致项目延迟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该变更导致乙方的工作增加,甲方应该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甲方: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名)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名)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合同风险防控指南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委托人: (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律师(成都)事务所 (乙方)
地址:
负责人:
甲方(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有限公司因与(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 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 ”],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其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等律师为甲方的本案一审、二审(如有)诉讼阶段的代理人。
第二条 乙方律师应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义务。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乙方征求甲方同意后另行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
第三条 甲方应如实向代理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并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仅提供证据复印或复制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因甲方无法提供原件到庭核实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乙方和代理律师诚实合作,如实提供与本协议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陈述有关的情况和信息,提供相关证据及相关材料,并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2、如本协议项下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代理律师; 3、甲方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律师的工作,并指定(邮箱: ,电话: ,传真: )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联络人,有权代表甲方接收乙方之文件或工作指示,亦有权代表甲方向乙方递交文件资料或传达甲方之真实意思。如果甲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或代理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和代理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该要求。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代理律师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代理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依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或因紧急事件须临时调整代理律师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指派(工作邮箱: ,传真: ,电话: )为本合同项下之主办律师及乙方的专职联络人,负责本合同所涉之法律事务的处理。如乙方或代理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4、代理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和代理律师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代理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乙方律师提供的服务必须忠实于法律和事实,不得向甲方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意见,乙方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甲方提供
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的,应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但赔偿的金额以乙方基于本协议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为限额;
7、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非因乙方原因(如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单位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评估拍卖机构的原因)造成工作延误或工作目的无法实现的,其责任不在乙方,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应收未收律师费有权收取;
7、乙方及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案件的进展情况,亦不得泄漏案件中了解的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
第六条 乙方律师代理权限由甲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予以确定,《授权委托书》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条 律师代理费及其支付
(一)律师代理费: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案的律师代理费按照“基础代理费”+“风险代理费”计取,其中:
1、“基础代理费”及其支付: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本案的“基础代理费”¥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本协议签订后,无论本案出现任何结果甲方均应支付该“基础代理费”,乙方亦无须退还。
2、“风险代理费”及其支付:
(1)甲方应按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甲方减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风险代理费”,即:
“风险代理费”=(“原告起诉标的总额”-“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甲方应承担金额”)× %;
若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甲方不承担责任的,或原告撤诉的,则“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甲方应承担金额”视为“零”。
上述所称“生效裁判文书”包括限不限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驳回起诉裁定书、撤诉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甲方如与原告达成的和解协议亦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应在本案取得上述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五日内按上述约定比例及计算方式向乙方支付“风险代理费”。
(二)甲方应按约定将律师代理费转账支付至乙方的账户内[户名:律师事务所,账号: ,开户行: 银行营业部]。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后,应据实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如甲方要求乙方在其付款前出具发票的,甲方仅限转账方式支付)。
(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按约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赔偿乙方损失,且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代理工作,有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其他费用
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代理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应由甲方支付的以下其他费用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1、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由甲方按相关机构的规定或要求缴纳;
2、乙方及代理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票据,据实另行支付;
3、法院工作人员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或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先行垫付的,甲方应据实报销;
4、查档费、资料(打)复印费等其他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票据,由甲方据实报销。 第九条 乙方就本案所涉及的诉讼风险,已如实告知甲方,甲方对本案存在败诉的诉讼风险已预见并确认可接受。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用或向相关机构缴纳应缴之费用等情况的,有权暂停或中止代理工作,亦有权终止代理且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应收未收费用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第十条 如乙方违反或解除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违反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应交未交费用仍应予补齐。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取得生效判决(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等)时止。
第十二条 乙方和代理律师均无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如确有需要乙方和代理律师提供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第十四条 如因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但若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于四川省成都市。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栏)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乙方: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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