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心得体会论文结构精选 共同富裕文章(8篇)

  • 上传日期:2023-01-05 05:33:59 |
  • ZTFB |
  • 12页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共同富裕心得体会论文结构精选一

充分认识中华民族精神

中华民族精神生长于中华民族数千年文明进步的历程中,内化为中华民族的性格特质和意志本色,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生存延续、凝聚整合和繁荣发展而言,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生活归属、心灵栖息和全面发展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民族精神是百年变局下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定力所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虽然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机遇和挑战之大都前所未有,总体上机遇大于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但时与势在我们一边,这是我们定力和底气所在,也是我们的决心和信心所在”。我们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锲而不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就要有足够的民族精神气节,这股精气神能够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自律且自信的坚定意志、矢志不渝且无可撼动的坚韧气质、不畏艰难且勇于挑战的坚毅品质,从而在各种处境尤其是面临挑战或逆境时,能够众志成城,坚守住独立自主的原则立场和道路方向,不屈不挠、从容不迫、镇定自若。

中华民族精神是激励中华民族共同体向前发展的动力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仅要在物质上强,更要在精神上强。精神上强,才是更持久、更深沉、更有力量的”。精神是行为的重要驱动,也是行为体持续前进的内在动力。强大的精神力量不仅可以促进物质力量的发展,而且可以使一定的物质力量发挥出更好更大的作用。中华民族精神作为一种具有自觉性、召唤性和能动性的内在力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具有持久的激励和鼓舞作用,可以充分地调动起全体成员的积极性,进而产生奋发有为、自强拼搏的不竭动力。

中华民族精神是明确中华民族共同体目标方向的引力所在。中华民族共同体不仅要向前发展,还要朝着好的方向前进发展。这种好在最基础的意义上,就是要明晰正确的目标方向和积极的价值导向。否则,没有正确方向的指引,没有主流价值的牵引,精神的定力难以明确、精神的动力难以长存,中华民族共同体会丧失进步的空间和能力。中华民族精神所蕴含的共同理想信念和充沛的道德价值规范,有助于人民提升精神境界、增强相互信任和理解,在为整个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风尚和发展方向提供规范性指导的基础上,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健康发展和进步繁荣提供持续的信念支撑和有效的价值统领,推动中华民族成为充满自觉性、坚定性、凝聚力的共同体。

中华民族精神是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永葆青春的活力所在。任何民族共同体要想在激烈的变局中立于不败之地,都需要具备与时俱进的生命活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历史上经历过很多磨难,但从来没有被压垮过,而是愈挫愈勇,不断在磨难中成长、从磨难中奋起”。中华文明数千年来历经各种艰难险阻而持续发展,近现代历经民族发展的诸多挫折而繁荣昌盛,是各族人民务实探索、自强不息、共同奋斗的结果,所彰显出来的正是各族人民积极进取、生生不息的民族精神活力。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在历史的洪流中屹立不倒、奋勇向前的根本原因所在。我们要探索、挖掘、继承并弘扬各族人民实践总结的各种精神内容和由此汇聚而成的中华民族精神,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持续注入生命力和创造力。

中华民族精神是维系中华民族共同体团结一心的合力所在。无论是定力、动力,还是引力、活力,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民族精神具有的合力或凝聚力价值上。这是因为中华民族精神一方面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成员提供向心的情感归属,为各族人民的心灵栖息提供居所,形成引力,增强定力,另一方面也能够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间关系提供紧密联结的情感纽带,将各族人民凝聚起来,激发活力,获得动力,在此基础上,以团结一心、同心同德的方式形成更为强大的合力和智慧。由此而强大起来的中华民族精神,既可以有效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又可以推进内部的繁荣发展,是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凝聚、发展与复兴的重要力量源泉。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中华民族精神是各族人民共同培育、继承、发展起来的,已深深融进了各族人民的血液和灵魂,成为推动中国发展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在知行合一中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是切实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的关键工作。

以先进的思想理论引导民族复兴,坚定民族精神方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思想,为坚定民族精神方向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为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行动指南。

以党的坚强领导维系民族团结,凝聚民族精神共识。一个民族的思想需要凝聚共识,否则就容易涣散和瓦解。在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的过程中,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不仅能够依托广泛的组织形态吸纳各领域、各地域、各行业、各阶层最优秀的成员,更能够汇聚中华民族共同体中最广泛的利益需要和情感存在。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要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切实增强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以厚重的历史文化唤醒民族记忆,构筑民族精神家园。中华历史文化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不竭源泉,也是这一精神的重要内容构成。中华民族是一个注重历史实践总结和思想文化创造与传承的民族,各地域的代代先民为整个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和思想精髓。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要深深地扎根于厚重的中华历史文化,将各族人民交往交流交融的丰富历史文化内容、共同团结奋斗的经历,内化为整个中华民族永恒的精神财富和集体记忆,最终形成可靠的精神寄托与心理归宿。

以人民为中心广泛汇集民族智慧,充实民族精神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民的特质、禀赋不仅铸就了绵延几千年发展至今的中华文明,而且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伟大的民族精神源自伟大实践的人民,集中各族人民群众在广泛实践中取得的丰富智慧,是充实并切实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的有效路径。拥有更广泛群众精神基础的民族精神内容,必然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自觉践行,进而使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更加坚定稳固。

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推进民族教育,推动民族精神进步。要认真做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特别是要从青少年教育抓起,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全面理解党的民族政策,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旗帜鲜明反对各种错误思想观点。要在家庭、学校、社区、新闻媒介等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借助教育的力量滋养并推动民族精神的进步,建设与时俱进、充满动力和活力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物质财富要极大丰富,精神财富也要极大丰富”。中华民族精神正是这一精神财富的核心内容构成,也是人民信仰、民族希望、国家力量的关键内容所在。其在历史文化、道德理想、情感尊严、思维习性和时代体验中表现出来的价值体系和意义,持续不断地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定力、动力、引力、活力以及合力。在此基础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成员才能具备更加坚实的思想基础,对归属的共同体怀有明确的认知、强烈的信心以及捍卫的意愿,中华民族共同体也才能更充实、存希望、有力量,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继续奋斗前行。

有关共同富裕心得体会论文结构精选二

男方: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认识,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育一__________儿子/女儿。因______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___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_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男方: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关共同富裕心得体会论文结构精选三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有关共同富裕心得体会论文结构精选四

蓝天*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金”

,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指《蓝天*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有关共同富裕心得体会论文结构精选五

1)民齐者强。——荀子

2)二人同心,其力断金。——《易经》

3)三人省力,四人更轻松,众人团结紧,百事能成功。

4)人家帮我,永志不忘;我帮人家,莫记心头。——华罗庚

5)村子团结力量大,家庭团结幸福多。——(藏族)谚语

6)孤军奋战,其力有限,众志成城,坚不可摧。

7)若不团结,任何力量都是弱小的。——拉封丹

8)只要千百万劳动者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跟随本阶级的优秀人物前进,胜利也就有了保证。——列宁

9)只有美的交流,才能使社会团结,因为它关系到一切人都共同拥有的东西。——席勒

10)不管一个人多么有才能,但是集体常常比他更聪明和更有力。——奥斯特洛夫斯基

11)集体是力量的源泉,众人是智慧的摇篮。

12)众志成城。

13)一堆沙子是松散的,可是它和水泥、石子、水混合后,比花岗岩还坚韧。——王杰

14)我们知道个人是微弱的,但是我们也知道整体就是力量。——马克思

15)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谚语

16)活着,为的是替整体做点事,滴水是有沾润作用,但滴水必加入河海,才能成为波涛。——谢觉哉

17)不善合作,一败涂地,齐心协力,共享成功。

18)一个篱笆打三个桩,一个好汉要有三个帮。——毛泽东

19)一燕不能成春。——克雷洛夫

20)只要人手多,石磨挪过河。

21)用众人之力,则无不胜也。——《淮南子》

22)人心齐,泰山移。——谚语

23)万夫一力,天下无敌。——刘基

24)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轲

25)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26)天上星多黑夜明,地上树多成森林。

27)轻霜冻死单根草,狂风难毁万亩林。

28)谁若与集体脱离,谁的命运就要悲哀。——奥斯特洛夫斯基

29)五人团结一只虎,十人团结一条龙,百人团结像泰山。——邓中夏

30)当恶棍凑合在一起的时候,好人必须联合一致。否则,好人会在这可鄙的斗争中一个一个地被击败,作出无谓的牺牲。——埃德蒙·伯克

有关共同富裕心得体会论文结构精选六

 此次专题培训活动让我受益匪浅,作为一名高中政治教师,我更加深刻体会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性,我会把学习到的有关内容运用到今后的教学工作中,武装头脑,认真工作,并坚定不移地推行国家统编教材。现将本次培训活动的体会总结如下。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着力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大力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社会氛围,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广泛开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铸牢。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全面提高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态度、评价和认同结果,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中华民族认同,二是共同体成员对中华民族利益的认识与维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处理好民族关系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关系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的大事,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民族平等是新中国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明确指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

    2、大力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近代以后,在百年抗争中,各族人民血流到了一起、心聚在了一起,共同体意识空前增强,中华民族实现了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也有一个由自在到自觉的发展过程,其中,教育发挥着重要作用。要不断丰富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建立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的体系和制度,将其纳入国民教育各学段、各环节,纳入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多位一体的教育平台。要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教育,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五个认同”。要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和主导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积极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让互联网成为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大增量。

    3、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的根脉。要深刻认识到,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交汇融合形成的,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在高中政治教学中,文化认同属于学科核心素养中的政治认同。我国公民的政治认同包括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文化,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是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形成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青少年的政治认同是他们创造幸福生活的精神支柱、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发展政治认同素养,才能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4、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这是促进民族团结的必要条件,在教学工作中要全面分析我国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让学生形成对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正确认识,形成政治认同并且增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就是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参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有助于他们在生活中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道德底线,维护公平正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5、青年学生应该以实际行动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我国已经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我国各族人民在生活中都能够感受到的。我们应该十分珍惜、不断巩固和发展这种民族关系。生活在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里,处理好民族关系问题,既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又是人们生活中必须面对的具体问题。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是每个中国公民的责任。作为当代青年学生,我们应该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有关共同富裕心得体会论文结构精选七

对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团结是一个关系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我们党自成立起,就将实现各民族之间的真正平等和团结,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多次强调“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要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

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各族人民亲如一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定要实现的根本保证。”这一重要论述,站在党的历史使命的高度,深刻阐明了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指明了新时代民族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战略任务,意义重大而深远。

纵观历史,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

在中国历史上,凡是国力强盛、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时期,无一不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时期。西汉文景之治、唐代贞观之治、清代康乾盛世都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反之,历史上发生过数不清的战乱和纷争,使国家和人民都饱受动荡之苦。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消除了民族歧视和压迫的总根源,从根本上奠定了中华民族大团结的基础。70多年来,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坚决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国内外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提供了坚强保证。

当前,我国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迎来更加光明的前景。

放眼世界,民族宗教问题历来是影响世界格局演变的重要因素

当前,一些国家因为民族矛盾、种族仇恨、宗教纷争、领土争端,导致战乱频仍、民不聊生,甚至国家解体、民族分裂、经济衰退、满目疮痍。民族宗教问题成为影响世界格局演变的重要因素。

近代以来,面对西方列强船坚炮利和挑拨离间,中华民族陷入四分五裂、亡国灭种的空前危机。当时的西方人普遍认为,中国肯定会像奥匈帝国等多民族国家一样,分裂为无数个单一民族国家。但是,他们的预言失败了。中华民族不仅没有分裂,反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空前地团结起来,“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打败了侵略者,赢得了中华民族的独立、自由。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浴血奋战、浴火重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各民族在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中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一个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

新中国成立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渗透、破坏、颠覆的图谋从未停止、愈演愈烈。2019年美国参众两院出台直接涉华法案、决议共37项,大多是这类议题。他们以“人权”之名行“霸权”之实,执意炮制涉港、涉台、涉藏、涉疆等法案,粗暴干涉中国内政、遏制中国发展的图谋昭然若揭。国内外敌对势力越是要破坏民族团结,我们就越是要推动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不断筑牢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的人心防线。

面向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56个民族共同的梦,归根到底要靠56个民族共同团结奋斗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我国近14亿人口中,少数民族有1亿多,都是我们党紧紧依靠的对象;960多万平方公里陆地国土面积中,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占64%,都是我们党领导下的地方。

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党的领导下,都作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从“彝海结盟”“牦牛革命”“山山金达莱、村村烈士碑”,到“三千孤儿入内蒙”“最好牧场为航天”“一家三代为国戍边”,再到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北煤南运,例子不胜枚举。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打赢脱贫攻坚战、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各族人民手足相亲、守望相助,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充分展示了中华民族大团结的力量。

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明显上升,必将迎来许多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把各族群众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局面。

有关共同富裕心得体会论文结构精选八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_____市场经济要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厂“大计共商、目标同识;责任共负、风险同担;效益共创、利益同享”的利益共同体建设,发展和巩固经营者与生产者相互依靠、密切合作的新型关系,激发职工全员参与管理、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实现我厂“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结构优化,狠抓电炉工程建设,攀登百万特钢高峰”的方针目标,特由厂工会代表全厂职工与厂长代表企业行政签订1994年利益共同体集体协议。

二、双文明目标

第二条94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达到:

1.产量:钢:134万吨;商品材“100万吨;

2.产值:22亿元;

3.销售额:44亿元;

4.利税:3.6亿元;

5.利润:1.25亿元。

第三条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1)年内完成大电炉、lf炉、vd炉和连铸机施工设计图,提出标准设备清单,开始设备订购工作。非标准设备选择制作单位,并落实订购合同。开挖大电炉、连轧机氧化铁皮沉淀池。

(2)年内完成转炉厂3#连铸机移地改造和一轧厂成品料场改造。

(3)带钢厂引进小四辊冷轧机电气系统更新项目一季度基本完成。

第四条安全生产和_____:确保全年安全目标实现,即全年无因工死亡事故;年_____重伤率≤0.25;月_____负伤率≤0.75;粉尘合格率≥60%。并完成以下_____措施项目:

(1)新上机动处化铁炉除尘设备。

(2)耐材厂250m3石灰窑除尘及co2回收项目上马。

(3)厂职工医院增设高压氧仓。

(4)完善一炼厂11#炉除尘设备。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四有”职工队伍建设,实施“三文明”工程,办好第六届职工运动会,力争上海市文明“七连冠”称号。

三、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根据《企业法》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厂长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对全厂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七条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企业中处于主人翁地位。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党政联系群众的纽带。工会依照《工会法》代表和组织职工参政议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厂长的管理权威,并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第八条根据工厂《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职工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上岗前应签订《上岗合同》。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九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厂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条企业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并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实行经厂职代会审查通过的《厂劳动作息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及工龄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规定的专项津贴。

企业执行《上海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法》。

94年职工人均收入继续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在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有明显增长。退休职工一次性补贴人均不低于80元。

企业工资、奖金等分配制度由企业职代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深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练兵等群众性生产活动,实现94年企业质量创优、结构优化、降低成本等重点生产经营目标:

(1)确保电炉钢全年完成58万吨。其中,一炼厂26万吨;二炼厂32万吨。精炼钢不少于20万吨。

(2)力争带钢热送比达到70%以上。

(3)一炼、二炼厂粗炼吨钢电耗比93年下降2%(一炼厂为554.15kwh/t;二炼厂为561.95kwh/t)。动力厂锅炉用煤比93年节约9000吨。煤气厂煤耗要降到290.815kg/km3)。

(4)工厂质量体系接受第三方权威机构认证。

第十三条继续开展和深化班组升级活动,推进班组民主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厂班组的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积极落实建房资金,全年新建住房10000m2,力争12000m2;分房10000m2(300户)力争12000m2。

第十五条关心职工生活,年内完成下列生活福利设施:

(1)冷库扩建一季度竣工,高温前投入使用。

(2)老托儿所改造9月份竣工。

(3)年底完成带钢厂食堂、浴室的基础结构部分。

(4)年底完成1#门新建综合楼的40%工作量。

(5)年底完成职工医院病房楼扩建工程的50%工作量。

第十六条企业执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_____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行养老_____制度。并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劳动_____制度,支付职工劳动_____费用,逐步建立补充_____制度。

企业为每位职工集体办理家庭财产_____和人身_____。

第十七条企业每年安排有毒有害、高温作业工程的职工体检一次。在逐步完善医疗保健条件下,接受体检人数逐步增加。

第十八条企业年内安排4000人次职工疗休养。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职工因工负伤或受职业病伤害产生后果时,按《工厂关于适当调整职工工伤_____待遇标准的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执行政府有关_____的法规、条例。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_____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工会支持企业_____管理,发现违章指挥,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向企业行政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行政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行政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二条企业组织和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三条企业行政支持工会丰富职工文化娱乐生活,陶冶职工情操,不断提高企业的凝聚力。

四、协议履行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履行情况每半年向厂职代会二次,接受职工代表的审议咨询。为加强协议中途管理检查协议履行情况,协调履行中遇到的困难,特建立共商制度予以保证:

1.共商会制度。厂工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厂党政领导、工会和职工代表,以及生产一线工人参加的共同利益协商会,对协议履行中的难点进行共商。共研、共决,相互沟通。

2.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厂工会每半年一次组织职工代表和有关人员,就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把查出的问题和难点提供共商会研究解决。平时针对临时出现的问题开展动态检查。

3.工厂管理委员会会议。厂长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召开工厂管理委员会会议,就协议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4.工会与行政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厂工会与厂行政每季度举行一次联系会议,就协议履行情况,互通信息,交换看法。

5.双方临时约见协商制度。遇协议履行中发生突发性情况,行政和工会任何一方可提出临时约见协商,及时解决难题。

第二十五条因各种不可抗拒力(包括自然因素或国家政策变化等)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终止协议。变更或终止情况应报告职代会和双方各自主管机关。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解释权归签约双方。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略)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厂长、工会_____签字之日起至1994年底。

行政代表签字:

年月日

职工代表签字:

年月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