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戒毒讲座心得体会如何写 禁毒知识讲座的心得体会(3篇)

  • 上传日期:2023-01-04 18:5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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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出所戒毒讲座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辖区内单位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建立公众聚集场所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每月定期通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

(二)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实地抽查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测试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情况;

(四)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履行消防职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移送等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有被检查单位主管人签字。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助公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应每年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业务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列入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公民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法应当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四)对公民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本级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派出所戒毒讲座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为建立健全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卓有成效的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及各种事故抢险任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公安派出所承担维护火灾现场周围的治安秩序,疏散火灾现场群众,保护抢救国家和人民财产,协助抢救伤亡人员,制止干扰灭火战斗的违法行为。

1、现场指挥组

组长:副组长:

2、治安防范组

组长:

成员:

3、人员疏散组

组长:

成员:

4、后勤保障组

组长:成员:

1、现场指挥组:

(1)统一指挥全所民警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2)负责启动本预案;

(3)对全所的应急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及参加救援;(5)向市局及时报告火灾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2、治安防范组

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围观群众的疏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秩序稳定;加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保障救援交通畅通。

3、人员疏散组

(1)负责逐户疏散仍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2)对受伤的群众实施救援,护送其到安全地点,并通知

医务人员到场救治。

4、后勤保障组

负责救援所需物资和装备的供应和运送。

1、当火场上有爆炸物品时,如爆炸物品尚未引起爆炸,应立即封闭现场,将居民和行人疏散到安全地带。迅速判明爆炸物品类别,并根据其性能,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将爆炸物品转移到安全地带;如果火场的爆炸物品正在爆炸,应根据火场情况适当待命或相机采取相应的防护安全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同时确定封锁区域,封闭火场周围道口,以免扩大伤亡。

2、当火场发现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泄漏和扩散时,应根据有毒物品或放射物品的性质和已造成的危害,迅速确定封锁区域,维护好现场秩序。并及时通知环保部门赶到现场排除毒源和放射源。

3、火灾如发生在大商场、贵重物资仓库或大商场、仓库附近时,应组织警力及时封闭现场,防止有人趁火打劫。

关于派出所戒毒讲座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前几年,公安部发布施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基层公安消防监督工作建设规定》,对于公安派出所参与消防管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这一规定的实施,既是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的重大举措,同时也为公安消防部门改进消防监督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水平提供了难得机遇。

防火工作一直是整个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安派出所作为基层的公安机构,其担负的防火灭火任务越来越重,以往只查查“小心火烛”的力度显然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很不相适应。加强派出所全面参与消防管理的建设,已成为当前派出所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要方面。对于如何做好基层派出所的消防工作,笔者就此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要统一思想。

公安派出所参与实施消防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基础并不扎实。现在大部分派出所的民警对消防工作还可以说是“一知半解”,在他们的头脑里一直认为:消防工作应由公安消防部门来抓,派出所没有权利和责任。

这次公安部在两个《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这是十分重大的改革。公安派出所是一个最有群众基础的组织,同时又是一个职能兼备的组织,并且公安消防本是一家,公安派出所是明正言顺的“消防基层管理组织”。而派出所也历来承担着防火的检查工作,派出所管理消防是份内的事。因此,各公安派出所在对待管理消防的事务上要转变观念,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到:消防工作是责任区民警的职责范围;消防工作抓得好差直接反映出责任民警的工作责任性,进而反映出整个所的整体工作;发生火灾事故是工作不够到位的直接表现;按职按权抓好消防管理,是各项公安工作齐头并进的结果;消防管理是专门机构与群众相结合的一项专门工作,公安派出所是消防工作的专门机构,依靠群众,做好消防工作责无旁贷。

二、要强化职能、发挥优势。

防火灭火是消防工作的两大职能,派出所管理消防其基本手段也不外乎如此,并且派出所有着点多面广、接触群众最广泛、辖区情况最熟悉的优势,可以很好地发挥这两大职能。

首先,消防工作关键在防。而防火工作能否到位,也就是能否真正防“火”于未“燃”,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防监督管理是否到位。因此,尽可能扩大消防监督管理覆盖面,把经常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延伸到乡镇山村、千家万户,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无疑是防止和减少火灾的最有效手段。《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要求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的目的或许亦在于此。

其次,在认真的做好火灾事故预防工作的同时,公安派出所还要积极的做好灭火救灾的

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火灾,派出所能尽快组织力量组织扑救,把火灾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的限度。现在地方有二种消防组织形式,一种是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业的专职消防队,拥有一定的灭火装备,并且随时保证执勤力量;一种是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它在各单位普遍建立,并且随着区域消防组织建立,形成了消防联防,具有较强的协同作能力。各派出所应当把管理这些组织的职能担当起来,组织他们开展训练,使他们刀不生锈、枪不卡壳,随时做好灭火的准备。

三、要着力于“三个提高”。

对于一项新的工作,我们要求的不是强基固本,而是要打好基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基于这样的认识,公安派出所参与管理消防应当注重“三个提高”。

(一)注重于消防业务素质的提高。这是当务之急的大事,也是开展工作的起点。就目前而言,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消防业务不熟悉的现象,有不少民警,由于从未接触过消防,对消防工作从何抓起,感到无所适从。但按社会发展的趋势,只有每个派出所民警都要掌握丰富的消防业务知识,才能切实把辖区消防工作开展起来。当前各地应当把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工作放到首要的位置,并且要制订计划,分期分批的进行培训和轮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的素质。

(二)注重于执法水平的提高。在长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消防监督面广是一个显著的特点,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行业和千家万户;法律规范的分类精细,又是消防的另一个特点,它涉及到各个产业具体标准。这就对我们派出所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我们民警掌握消防执法的各种程序,熟知消防法律法规的条文,以及规范消防行为的各类技术标准。具备足够的政策法律素质。因此,广大民警只有不断学习,认真体会,努力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才能满足消防工作的需要。

(三)注重于装备设施的提高。在基层的消防监督管理中,同样有一部分是借助于技术手段的。光凭经验和人的直观感觉是远远不够,现代消防管理呼唤科技强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系统管理,电气线路的安全测试,电阻值的测定,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测定等等,都需要装备监督管理上的一些技术设施;在灭火战斗中,派出所也不能光是个组织协调机构,也应当装备简单的灭火设备及服装、防烟面具等个人防护器械,使其成为一支在关键时候能发挥作用的“生力军”。

四、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机制建设。

首先,要建立派出所抓辖区消防工作的责任机制。要在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确定的范围和内容,采取责任分解层层落实的方式,将辖区除公安消防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派出所和片警,并制定出相应的检查、考核和奖罚标准,纳入公安机关对派出所工作综合考评的范围,以增强派出所民警的责任意识,确保工作的落到实处。

其次,要完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导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运行机制。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将一部分消防工作移交给派出所,对消防部门来讲并不意味着担子的减轻,而应看作是责任的加重。因此,在消防监督机构内部,要将指导派出所抓好辖区消防工作,作

为内部建设的重要方面,制定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人员,及时掌握信息,注重搞好协调。尤其是在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协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派出所实际,尽量将消防监督管理融入到整个社区治安管理工作之中,避免“单打一”和“两张皮”,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作用,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消防部门还要做好角色的转换,也就是从“直管型”向“指导型”转变,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

基层公安派出所承担社会面上部分消防工作任务,是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加强,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我们要按照“依法监督,规范管理”的要求,积极探索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管理工作指导的方式方法,以促进这项改革不断走向深入,提高消防监督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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