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实用11篇)

  • 上传日期:2023-11-11 23: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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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让我了解到,对自己设立目标并坚持追求是成功的关键。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借助一些写作工具和方法,如提纲、脑图等,帮助整理思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经典范文,欢迎大家一起分享阅读。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一

第一段:引言(100字)。

社区服刑是当今刑罚执行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旨在通过让服刑人员回归社区生活,参与正常社会经济活动,实现社会融入和再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汇报心得体会活动是一项必要而有益的举措,不仅有助于服刑人员审视自己的过错并寻找改正的途径,也为社区提供了一个了解服刑人员改造进程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将从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社区平台的作用、小组活动的影响、家庭参与的重要性以及改造目标的实现等五个方面探讨社区服刑人员汇报心得体会。

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心得体会的汇报,可以梳理自己犯罪的原因和动机,对自己的错误有更深刻的认识。在汇报过程中,他们回顾自己所犯的罪行,并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审视自己的行为,这种反思有助于深入理解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伤害,进而引发对改造和积极向上的渴望。同时,心得体会的汇报也是在公开场合站出来面对自己的过去,这种勇气和自觉表明了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态度。

第三段:社区平台的作用(200字)。

社区平台扮演着承上启下的角色。首先,它为服刑人员提供一个向社区公众和相关部门展示自己改造成果和积极进取的机会,使他们得到了外部的认可和鼓励,增强了对自我价值的认同感。其次,社区平台为相关部门提供了一个直观了解服刑人员改造情况的窗口,便于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进行评估和调整。最后,它也为普通社区居民提供了理解服刑人员并协助他们回归社会的机会,有助于改变对其的偏见和歧视,增进社区的凝聚力。

第四段:小组活动的影响(200字)。

社区服刑人员往往通过参加小组活动实现心得体会的汇报。小组活动不仅仅是一种心理疏导和交流的方式,更是通过与他人分享自己的体验,吸取他人的经验教训,从而促进他们的成长和改变。小组成员互相帮助、支持和监督,营造了一种让服刑人员感到温暖、关爱和归属的环境,这种关系有助于消除服刑人员的恐惧和孤立感,激发他们积极改造的动力。

第五段:家庭参与的重要性以及改造目标的实现(400字)。

家庭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第一线支持网络,家庭成员的参与对于服刑人员的改造非常重要。家庭成员可以一起参加汇报心得体会的活动,包括发言和互动交流,以此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了解,消除误解与隔阂。同时,家人的支持和鼓励是服刑人员重建信心、走向正途的重要动力。此外,通过家庭参与的方式,也能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成效进行及时评估和调整,帮助他们实现改造目标。

总结(100字)。

社区服刑人员汇报心得体会的活动是促进社区服刑改造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服刑人员通过汇报心得体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寻找改正途径;社区平台提供了一个了解服刑人员的改造进程的机会;小组活动使服刑人员感受到关爱和温暖;家庭参与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至关重要。通过这些努力,希望每位服刑人员都能从汇报心得体会的过程中,走出罪恶,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一员。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二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是我们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是具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对他们进行歧视和排斥,而应该通过全面的管理和教育,帮助他们重建信心,回归社会。在长期的社区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些体会分享给大家。

第二段:建立信任。

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接触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我们需要通过多种方式与他们交流,倾听他们的心声,关注他们的需求,了解他们的家庭和社会背景。同时,我们也需要坚持原则,对他们的言行进行监管,确保他们在社区服刑期间遵纪守法。

第三段:加强教育。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不仅仅是监管,还包括教育和帮助他们改变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推广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引导他们重建正念,培养正确的行为习惯。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第四段:提供支持。

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需要得到我们的关心和支持,我们需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援助。例如:帮助他们解决生活难题,协助他们开展心理咨询和治疗,让他们感受到真正的关怀。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信心,帮助他们从心理上、行为上走出监狱。

第五段:建立联动机制。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我们需要建立联动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和合作协作,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这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形成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完成服刑过程,重回社会。

结束语: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是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提升自身素养,积极参与其中。作为社区工作者,我们的使命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建信心,回归社会,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三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主刑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其次,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身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会客、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再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四

社区服刑是一种矫正手段,旨在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在这个过程中,被判处社区服刑的人们需要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从中汲取教训。为此,社区服务机构通常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汇报自己的心得体会。这篇文章旨在探讨社区服刑人员在汇报心得体会中的感受及其重要性。

社区服刑人员在汇报心得体会时,往往会有种复杂的感受。一方面,他们可能感到难以面对自己的罪行和过去所犯的错误;另一方面,他们也可能感到自己是在为自己的改变和进步而骄傲。汇报心得体会是一个机会,让社区服刑人员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和感受,对于他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汇报心得体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和复元过程非常有价值。通过汇报心得体会,社区服刑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错误所带来的后果,并且从中吸取教训。此外,汇报心得体会还可以帮助他们从更广泛的社会视角审视问题,并且提供向社会道歉和弥补的机会。对于社区服务机构和社区成员来说,通过汇报心得体会,他们也可以更好地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想法和感受,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汇报心得体会的方式通常是面对面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面对社区服务人员或指导员时,逐个回顾自己服刑期间的重要经历,并从中总结心得和体会。此外,社区服务机构还可以组织一些小组讨论或研讨会,让社区服刑人员分享和交流彼此的心得体会。这种交流和分享可以激发社区服刑人员之间的互助和合作,帮助他们更好地实现改造和复元。

第五段:总结。

通过汇报心得体会,社区服刑人员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从中学习,促使他们更积极地面对未来。这种汇报不仅对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具有重要价值,也对社区服务机构和整个社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重视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实现真正的改变和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五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有关证据材料:

1、书证。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3、路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原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干部刘某滥用职权案。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证据材料:

一、证人证言。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二、书证。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三、供述和辩解。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相关证据:

一、书证。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

三、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六

近年来,我国社区服刑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不再在监狱里度过整个刑期,而是回归社会,接受社区矫正,并且在指定社区进行相应的劳动和教育活动。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工作人员,我有幸亲身参与了这个重要的工作。在过去的几年里,我积累了一些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社区服刑的重要性。传统的监狱制度往往只注重对罪犯的惩罚和控制,忽视了对他们的改造和重建工作。而社区服刑则强调罪犯的社会融入和再教育。通过让服刑人员融入社区,他们能够更好地与正常人接触,并且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帮助。社区服刑也为他们提供了学习和工作的机会,使他们有机会扭转自己的命运。这种重建的过程不仅关乎个人的命运,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我明白了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的的复杂性。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背景和犯罪经历千差万别,需要我们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矫正计划。不同的人需要不同的帮助和支持。有的人需要职业技能培训,有的人需要心理疏导,有的人需要帮助解决家庭问题。我们要紧密配合社区、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携手合作,共同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全面的矫正服务。同时,我们还要与社区群众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三,志愿者的参与对社区服刑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接纳,这需要我们积极宣传社区服刑制度的意义和价值。我们鼓励以往的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并成为志愿者,通过他们的亲身经历和宣讲,可以更好地向社会传递改造的正能量。他们的参与也改良了社区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偏见和歧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第四,定期的评估和调研对社区服刑工作至关重要。由于每个社区服刑人员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需求,我们需要定期对他们的心理、职业、家庭等状况进行评估和调研。通过这些评估和调研,我们可以及时发现他们的问题和困难,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和矫正方案。这些评估和调研数据也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用来改进和完善社区服刑制度。

最后,我得出了一个最重要的结论:社区服刑人员工作既是一项复杂的挑战,也是一项充满希望的事业。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工作不能仅仅依赖于政府和执法部门,更需要社区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也是社区服刑制度能够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更好的改造和帮助,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社区服刑人员工作心得体会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作,需要我们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水准。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为他们带来更多的改造和希望。同时,这项工作也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关注,共同为实现社区服刑制度的目标而努力。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 确保刑罚顺利执行, 防止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等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是指对欲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临时居住超过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委托临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流动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异地委托管理。

第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就业、就学、就医、投亲等,拟在异地临时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适用异地委托管理。

异地就业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从事贸易、投资或劳务活动等。

异地就学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接受学习、培训等。

异地就医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医院接受治疗等。

异地投亲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投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近-亲属。

第五条 在所居住乡镇(街道)被列为严管对象的,不适用本办法;对于累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犯罪的罪犯、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罪犯、涉及枪支、爆炸物品故意犯罪的罪犯、涉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经严格审查,未达到宽管对象条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对于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拟在异地临时居住不满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按 《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办理手续,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异地委托管理手续,由本人向居住地司法所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申请表》;

(2) 个人保证书;

(3) 监督人担保书;

( 4 )异地就业、就学、就医、 投 亲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司法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会同公安(边防)派出所进行初审;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由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分别签署意见后,连同社区服刑人员主要档案材料复印件,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办 审核。

第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在同一县(市、区)的 ,由 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审核批准。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临时居住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并将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申请材料和主要 档案材料复印件移交给临时居住地司法所和公安 (边防)派出所。同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备案。不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由司法所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审核后,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 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申请材料和主要 档案材料复印件 ,以挂号信形式送达 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不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由司法所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

第十一条   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收到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的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申请材料和主要 档案材料复印件后,经审核,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应在五天之内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以挂号信形式送达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并将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申请材料和主要 档案材料复印件移交给临时居住地司法所和公安 (边防)派出所;不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应在五天之内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以挂号信形式送达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并退回 申请材料和主要档案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接到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后,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开具《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应在五天之内到受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报到。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由司法所转递申请人。

第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到受托地司法所报到后,受托地司法所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回执》,以挂号信的形式送达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并将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 复印件 报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获准异地委托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在五天之内到受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报到的,由委托地司法所会同 公安 (边防)派出所负责查找。查找未果的,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上网追逃、拘留、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等措施。

第十五条  在办理异地委托管理手续期间,社区服刑人员由委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负责管理;到受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报到后,社区服刑人员由受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原件由委托地司法所保管,并列入委托地司法所在册统计范围, 受托地司法所不做重复统计。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间,社区服刑人发生脱管、下落不明的,由受托地司法所会同公安 (边防)派出所负责查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委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委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应予配合查找 。

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受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委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通报。

社区服刑人员发生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受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委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通报,共同 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委托管理期限结束前十日,受托地司法所应将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委托管理期间的档案及综合鉴定材料寄送给委托地司法所。 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回到委托地司法所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第十九条   委托地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委托管理之前,要对其进行个别教育,明确要求其必须遵守受托地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委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与受托地司法所、 公安 (边防)派出所应当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每月要定期询问和通报委托管理对象表现情况,做好记录工作,落实两头包、双列管措施 ,定期进行信息共享、情况沟通和工作协调。

第二十一条   委托管理期间,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由受托地司法所和 公安 (边防)派出所提出意见,并依照受托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地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应根据受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综合评议结果和提请的建议,依法运用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等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对违反规定办理异地委托管理的,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限期整改。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期间,由受托地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皋司法局不断推进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服务机制创新,积极开发“电子围栏”定位管理软件,建立飞信跟踪反馈系统,开通官方微博服务平台,依托qq号组建单线对话网络,“四位一体”构建起社区服刑人员虚拟管理服务新机制,不断提高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

如皋司法局开发的特殊人群管理软件,嵌入了“电子围栏”定位系统。即在软件系统地图上标记活动范围,生成“电子围栏”,将风险评估系为严管等级的和外出请假的两类社区服刑人员,以定位电话的形式限定在标记的“电子围栏”内,精确度设定为50米,同时,将定位电话与矫正工作者电话进行绑定,实行“捆-绑式”监督。一旦社区服刑人员越界,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者、“电子围栏”系统将同时发出报警信息。对于无意或短时间离开限定区域的,及时进行提醒、教育,对故意、多次离开限定区域不予改正的,依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进行处置。当前,如皋市已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电话119人,收到越界报警信息17条,对2名违规离开限定区域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处分。

如皋司法局飞信平台系统将全市在册的`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全部纳入其中,重点对办理定位电话的119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跟踪反馈。

以管理规定、法律知识、就业信息等短信内容,分类向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发送,对重点对象发送警示提醒、管理规定短信,强化其服刑意识,对一般对象发送法律宣传短信,强化其改造意识,对帮困对象以发送帮扶信息为主,强化其社会意识。

依托腾讯微博平台,如皋司法局开通了以雉水寿司命名的官方微博,利用微博特色优势服务社区服刑人员。

微博信息发出后,尤其是一个法律问题、监管问题提出后,可即时放大并得到多方回复,特别是同级司法行政博友提供了较多的可借之鉴,为社区服刑人员反馈的问题提供了更科学的解决之道。当前,雉水寿司微博已发送信息197条,吸引粉丝21万余人,发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就业信息71条,答复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公众相关咨询44条。

如皋司法局依托qq平台,建立了司法行政qq群,以社矫办人员、司法所长、专业社工等为成员。同时,各镇(区)司法所开通司法所长qq账号,添加社区服刑人员qq联系人小组,将有qq号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入其中。这样,方便了社区矫正工作短信息即时交流发布,实现了司法所长qq账号实时同社区服刑人员单线联系教育,避免了社区服刑人员网上交叉感染。如皋司法局依托qq群、qq分组的统一信息发布和单线沟通教育功能,形成了“上面一条线、下面千根针”的社区矫正虚拟管理服务新机制。当前,如皋司法行政qq群已吸引司法所长、专业社工等64人加入,20个镇(区)司法所qq也全部添加组建了社区服刑人员分组,将207名社区服刑人员qq号加入了各司法所qq号联系人分组,已发布qq信息数万条。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八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工作规划》的具体要求,3月30日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安排下,**市水务局组织水务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33位同志到沙子哨监狱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

通过观看服刑人员现身说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市水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一致认为:一要深刻吸取反面典型的沉痛教训,常思贪欲之害。面对各种诱惑,常算政治账、经济账、感情账这三笔账。二要追求做人、做事与做官的统一,常修为政之德。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三要坚持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常怀律己之心。四要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筑防腐之堤。做到“三个切实”,即切实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作为水利战线上的一名精兵,一定廉洁奉公,为水利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水务局召开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

7月25日上午10:00时在水务局四楼召开了水务系统20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水务局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全体人员、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聘请的.义务监督员及水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雷安辉同志主持,会上,水保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述职,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义务监督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2011年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作评议报告。会上局班子成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长第三阶段工作作了总结及点评。

会上雷安辉同志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再添措施,再鼓干劲,促进水务系统行评工作再上新台阶”的主题讲话,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工作头绪多等不利因素的情况下,要求全局上下必须注重突出“四个重点”,即突出重点窗口单位、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切实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落到实处。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搞好宣传发动,营造全员参与氛围;二是坚持开门纳谏,诚恳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通过政风行风评议,评出方向,评出效率,评出成果,积极塑造水务部门为民办事的部门形象。

在会上,局纪委书记金玉芳同志就行评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并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风行风工作认识。要求全局上下通过行风评议工作来提升水务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抓住关键,突出重点。()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解决水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作风建设等问题,解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政风行风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注重实效;要充分把握民主评议原则,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纠正,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上下联动,坚持公开透明;要联系实际,注重“五个结合”:把民主评议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推行阳光政务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阶段性工作与建立政风行风工作长效性机制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九

6月底由省司法厅组织的全省社区矫正培训会在乐山举行,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此次培训涉及了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概况,也包含社区调查评估和矫正文书档案的制作。通过此次培训我对社区矫正的工作又得到进一步的了解。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二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过很多次社区矫正矫正工作培训班,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扎实掌握专业知识。

灵活运用工作中。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帮”“教”并重。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如果单纯“只教不帮”,许多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域。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加强在社会服刑人员教育管控工作。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台账,直观了解每一位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与监督管理。并有效结合县司法局的档案检查工作,查找自己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明确下一步具体工作方向。

写在最后。

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努力工作,通过学习、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

社区服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通过让罪犯在社区中履行刑罚,控制、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安全。在社区服刑期间,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和社区居民汇报工作和生活情况,这不仅是履行服刑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验证罪犯改造成果的重要证明。社区服刑人员通过汇报心得体会,能够回顾自己的成长过程,总结经验教训,加深对自身问题的认识,进而更好地适应社区生活,促进自我改造。

汇报心得体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能够深入思考自己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并从中总结出经验教训,为自己的改造进程寻找更好的方法。在汇报心得体会的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往往需要自省,思考自己的过去,找出问题所在,并寻找改变的方法。通过深入的思考和总结,社区服刑人员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找到改造自己的方向,从而为将来的生活和社区融入做好准备。

第三段:汇报心得体会的准备过程和方法(约300字)。

在进行汇报心得体会之前,社区服刑人员需要认真准备。首先,他们需要回顾过去的行为和生活,找出问题所在,并进行分析。其次,他们需要思考如何改善自己,思考如何化解内心的矛盾和冲突。最后,他们需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行动计划,明确自己下一步的改动方向。在整个准备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可以借助书籍、心理辅导等方式,增加对自己的认识和理解,找到改变的动力和信心。

通过进行汇报心得体会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能够获得丰富的经验和收获。首先,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问题,并能够找到改变的动力和信心。其次,他们能够通过向监管机构和社区居民做出真诚的汇报,建立诚信和信任。第三,他们能够通过参与社区活动,获得更多的社会交往机会,增加社会的认同感。最后,他们能够在心得体会中找到自己的文化身份和社会角色,从而更好地融入社区生活,为未来的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而言,汇报心得体会不仅仅是当前的任务,更是未来改造的基础。随着汇报心得体会的推行,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将会更加深入、全面。未来,社区服刑人员可通过心得体会,对自己的改造过程进行反思和总结,不断提高自我认知和社会适应能力,从而更好地回归社会,成为对社会有价值的一员。

总结: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汇报心得体会,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总结经验、改造自我,并为融入社区生活做好准备。这一过程的重要性在于,社区服刑人员能够通过自省和反思,找到改变自己的方法和动力。未来,汇报心得体会将会成为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关键环节,为他们的未来社会融入和复员创造更好的条件。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一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县于年初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经过一年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2011年10底,全县共有社区服刑人员69人,无脱管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额敏县社区服刑流动人员主要存在于牧民当中,由于牧民放牧有冬牧场和夏牧场,距离乡(镇)场较远,并在偏远的山区,有时交通不方便,为了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管理,确保矫正安全,加快社区矫正的信息化管理,从8月份开始,除了严格的请销假制度以外,实行了手机已动工定位汇报和利用座机汇报的制度没通过以上两种措施,极大的预防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

三、主要做法。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及时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镇、乡、村形。

成网络并落实工作人员;二是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村(社区)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

(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额敏县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乌苏和博州现场会的工作经验,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三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三)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制度。五是实地走访。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到登记,而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未送达或遗失的现象,司法所因不符合接收条件不予接,而派出所又认为应当属于司法所管,最后出现两不管的现象。

(三)教育管理方式相对陈旧。公益劳动形式单一,教育方式靠谈话、人格感化和念读法律法条等,教育的效果难以抵消社会歧视的负面效应。

(四)人少事多任务重。司法所承担普法教育、法制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多项职能,其中仅社区矫正每月就要完成召集学习、思想汇报、组织公益劳动等多项工作,司法所人员工作任务繁重。

(一)提高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把宣传工作中的重点放在利于罪犯改造、降低国家刑罚成本等积极方面,对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工作业绩、成功典范等及时进行报道,真正让每位居民(村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

先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时,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三)完善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沟通衔接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依法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将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转为帮教安置对象,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与帮教安置工作之间的无缝对接。最终形成政法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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