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权益知识竞赛心得体会报告(优质9篇)

  • 上传日期:2023-11-19 01:18:35 |
  • ZTFB |
  • 13页

心得体会是对个人经历、学习或工作等的感悟和总结,它是我们成长和提升的重要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都会有一些心得体会,那么我们需要及时总结并加以记录,以便日后回顾和分享。写一篇完美的心得体会需要我们站在读者的角度,清晰地传达出自己的思想和观点。以下内容是对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借鉴。

劳动权益知识竞赛心得体会报告篇一

劳动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一项重要活动,而对于大学生来说,劳动不仅是一种锻炼,更是一种体验生活的方式。然而在实际劳动中,大学生常常面临劳动权益被侵犯的情况。本文将以个人亲身经历为出发点,总结出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平等对待。

在劳动过程中,个人的权益要受到平等对待。作为大学生劳动者,不论是在学校内还是外,我们应该不分背景、职位和性别,坚持劳动平等原则。不仅自己要努力争取权益,还要关心身边的同学,共同呼吁对劳动者实行平等对待。只有通过平等对待,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并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劳动环境。

第三段:维护权益。

除了平等对待,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大学生劳动的重要方面。学生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都应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得到保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知道自己的权益范围和保护措施。同时,也要主动向学校或用人单位维权,及时处理因劳动权益侵害而引发的矛盾问题。维护自身权益不仅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整个大学生劳动团体能够真正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第四段:积极参与。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大学生们应当积极参与到学校和社会劳动权益维护的组织中。参与学生工会、社团等组织,了解学校和社会关于劳动权益保护的政策和法律,并付诸实践。通过参与组织,大学生们能够更全面地认识到自身权益问题的严重性,而且还能借助集体力量更有力地维护大学生劳动权益。同时,积极参与还能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和维权技巧,为今后的劳动中更好地保护权益打下基础。

第五段:理性对待。

最后,大学生们应该理性对待劳动权益问题。在面对突发事件和权益侵犯时,我们应当冷静思考,不抱有过度的期望和幻想。劳动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指望一蹴而就。我们应该学会把握分寸,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同时要接受现实,并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自己努力的不断付出,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必然会得到更好的改善。

总结:

在大学生劳动的过程中,我们不能被侵犯权益的情况所吓倒,更不能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的努力。通过平等对待、维护权益、积极参与和理性对待,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也能为改善整个大学生劳动团体的权益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我们不断积累经验、争取权益,才能在劳动中获得真正的快乐与成长。

劳动权益知识竞赛心得体会报告篇二

劳动权益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作为一名员工,了解自己的劳动权益知识是必要的,因此,参加劳动权益知识竞赛成为有效提高劳动者劳动权益意识水平的一种途径。

第二段:观点阐述。

在劳动权益知识竞赛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我们作为员工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例如,竞赛中问到的关于工资条的信息填写、加班时长记录等问题,这些都是劳动法规中针对员工权益的规定。加强了这些知识的学习,可以让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提高维权的成功率。

第三段:竞赛的启示。

参加劳动权益知识竞赛,不仅可以学习到法律法规中的知识,更可以了解到一些社会实践中的案例,加深了对劳动法的运用和理解。竞赛中提到的强制加班、无合同工作、过度劳动、违法解雇等问题都是实际发生过的事情,这也启示着我们要时刻保持警觉,不轻易被公司所欺骗。

第四段:参赛感想。

参加劳动权益知识竞赛让我认识到,自身的劳动权益知识还需不断提高。竞赛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我还不能完全掌握。这让我深感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断积累劳动法规和案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维权意识。

第五段:总结。

通过劳动权益知识竞赛,我认识到了劳动力市场上员工的弱势地位,并且深刻认识到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更会注重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更好的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同时,我也会鼓励身边的人去了解和学习法律、法规,提高对于劳动权益的认识和维权能力。

劳动权益知识竞赛心得体会报告篇三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中坚力量,是国家未来发展的希望,然而在面对繁重的学业压力之外,许多大学生还要面临兼职工作和实习等劳动,以赚取生活费用或者增加社会经验。这一过程中,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我自己的大学生活中,我也深深地体会到了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重要性,并且从中收获了许多心得体会。

首先,在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争取中,我意识到了权益是需要争取和保护的。大学生对于自身的劳动权益必须要敢于争取,不可任人摆布。一次,我在兼职工作中遇到了违反劳动法的情况,我主动地与雇主进行了沟通,并且向上级部门投诉。通过我的努力,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权益。这个过程让我意识到争取劳动权益的重要性,只有勇敢地站出来,才能得到自身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其次,在劳动中,我明白了公平公正的重要性。在大学生劳动中,我们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仅要对待他人公平,也要对待自己公平。一次,我在实习的时候,发现有些同学被安排了重要的任务,而我却没有,一度感到不公平。然而,经过我深思熟虑,我意识到同学们之所以被给予重要任务,是因为他们在工作中展现出了更高的能力和责任感。于是,我开始更加努力地工作,尝试做好每一项任务。最终,我也得到了更多的机会,这让我深刻地明白了公平公正对于个人劳动权益的重要性。

再次,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争取需要依法依规。法律法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本保证,我们应当依法依规地行使自己的权益。在大学期间,我参与了一次劳动权益宣传活动。我们向大学生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提醒大家要知道自己的权益,并且告诉大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这次活动,我认识到劳动权益的争取不仅仅是单纯地站出来发声,更是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只有遵守法律,我们才能在争取中得到更多的支持和保护。

最后,大学生在争取劳动权益的过程中需要注重自我保护和提升。大学生的劳动是为了获得经济收入或者增加社会经验,但是我们不能以牺牲自身权益为代价。在我的大学生活中,我遇到过一些劳动条件恶劣的工作,我没有犹豫地拒绝了这些工作。我明白,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和利益至关重要,我们应该有清晰的底线,坚决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我们还应该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技能,提高自己在劳动市场中的竞争力,进而争取更好的待遇和权益。

综上所述,大学生劳动权益是我们在大学期间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通过我自己的亲身经历,我意识到权益是需要争取和保护的,公平公正是重要的原则,依法依规是权益争取的基础,自我保护和提升更是保障权益的关键。只有在这些方面有所体会和收获,才能更好地维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同时,我也呼吁大学生之间要团结合作,共同维护劳动权益,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劳动权益知识竞赛心得体会报告篇四

作为一名劳动者,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参加劳动权益知识竞赛,除了丰富了知识,也给我带来了很多收获和启示。

第一段:了解劳动权益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青年学生,我曾经对劳动权益的了解仅限于社会学课程或者是新闻所报道的相关事件。但是,通过劳动权益知识竞赛,我真正认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劳动者,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并且学会了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竞赛的过程中,我接触到了很多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会组织为我提供的帮助和保护。

第二段:提高了法律素养和解决问题能力。

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我发现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繁琐复杂。因此,我在竞赛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将相关的法律条例等资料扎实的学习和掌握。比如:在劳动合同中,各项附加福利和保障条款都是需要仔细揣摩的,不然很有可能会被用人单位钻空子。同时,在竞赛的解答过程中,也需要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去发掘问题,并且找到正确解决方案。正因如此,参加这样的比赛并不仅仅是一种考核和测试知识的方式,还能锻炼我们的解决问题能力和法律素养。

第三段: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参加劳动权益知识竞赛,我发现我比之前更重视自我保护意识,也明确了保护自己的工具和方法。同时获取了维权流程、渠道以及维权前后须注意的事项。基于这个以前可能进入不到的学科领域,通过比赛使我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应该由自己来保护”。学会利用维权渠道,让我对自己所拥有的劳动权益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四段:激发了对法律专业的兴趣。

由于参加比赛,我渐渐对法律相关知识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作为一名法律外行,我开始深刻体会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和其对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联性。

第五段:结语。

综上所述,参加劳动权益知识竞赛所获得的收获和体验,是非常珍贵的。这不仅丰富了我的知识和法律素养,同时也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和思考问题的能力。但是,知识上的学习只有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运用才更具前瞻性,可以更好地保护我们自己的劳动权益。我希望未来有更多人能够关注法律专业知识,利用所学知识成为更有力的个体并维护劳动权益。

劳动权益知识竞赛心得体会报告篇五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自己的劳动权益。作为一名年轻的职场新人,我也深深体会到了这一点。在职场中不仅要为自己的努力付出获得应得的回报,还要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让自己的职业生涯更加顺利发展。以下是我对劳动权益的心得体会。

1.了解自身的权益。

在职场中,首先要了解自身的权益。也就是说,要了解自己的工资、加班费、福利等与劳动力有关的权益。如在面试前,要了解公司的薪资构成以及福利待遇等信息,确保合同中的数字与公司口头承诺的数字一致。同时,在公司内部,要特别注意工资核算、请假、年假、缴纳五险一金等方面,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2.结合国家法律了解劳动权益。

我们需要了解国家法律关于劳动权益的规定。职场工作要求身体劳动,在公司工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工作错漏、伤害或者是企业不诚信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去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合理的可以维护我们劳动权益的机会。应提升法律意识,接触一些相关的法律内容,如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以熟悉我们在职场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企业该为我们提供的条件。只有在对法律的了解足够时间和深入到位,我们才可以去寻求合理的帮助。

3.加强与同事以及公司之间的合作。

在我们工作的公司,我们的个体价值与团队的合作密切关联。与同事之间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让彼此之间的合作效率不断加强,让公司承诺我们的权益得到保障。与让质量跟时间竞争而成为工作中心问题,我们要把处理好人际关系放在一个重要位置上,通过对同事间之间的沟通交流,团队中不断加强合作能力,有利于将劳动权益问题减低到最低点,让自己工作的时间不受多余因素、额外的因素影响,去保护自己获得的权益。

4.在职场中保持坚定的态度。

我们的工作环境与工作压力一直在变化,但是我们的态度和心态需要稳定。虽然在面对企业的一些额外要求、出现合作协议未被履行、公司竞争激烈等问题时,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但我们应该始终保持对待工作的坚定态度。坚定不动摇地处理劳动权益问题,让劳动权益得到承认和保护,同时也通过我们的努力和付出来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5.不断进步与提升自己。

在公司内部,我们需要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不断进步与提升自己的能力,提高自身的知识技能和自信心。通过参加各种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与知识水平,让自己的工作能力处于一个较优的水平,从而让自己的专业素质、技能和能力获得公司的承认和尊重,从而获得更好的职场机会。

在职场中,我们不仅要想着如何工作得好,还要懂得如何保障劳动权益,让自己的职业生涯更加顺利发展。只有在多方面投入努力,从自身角度出发,了解国家法律,提高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坚持护卫自己的劳动权益,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素质,才能够在职场中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劳动权益知识竞赛心得体会报告篇六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入学的妇女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准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婚姻、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劳动权益知识竞赛心得体会报告篇七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xxxx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xxxx县妇联依据日常律师代理案件积累的经验,又采取进村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的现状。

(一)政策落实到位,措施得力,保证了农村妇女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

自实行土地延包政策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土地承包政策,确保广大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因婚嫁等原因出现的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基本上都采取以下四种办法加以解决:一是“动帐不动地”,即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大政策下,采取微调的方式,由减人户将承包田转为机动地,向集体交纳承包费,由集体对妇女给予一定的补偿;二是由集体先从机动地中划出一部分地分给这类妇女,等到村里调地时再把地割给她们;三是对暂时没有分割土地的妇女由村办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四是按结婚先后排队,抽多补少加以解决。近年来,随着婚丧嫁娶,全县有部分妇女暂时没有土地。镇村两级及时实行了这种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既解决了人地矛盾,又保证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了社会安定。

(二)法律意识增强,保证了农村妇女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从调查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发展纲要》的贯彻实施,以及各类培训班的举办,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得到很大提高,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护。同时,农村妇女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在土地承包中因性别歧视受到不平等待遇时,能够及时到政府、妇联、信访、法院、法律服务部门反映,要求公正解决。

近年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农业机械化大面积推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大批劳动力脱离土地,外出务工,土地承包与经营产生了矛盾。为适应这一新形势,部分乡镇党委政府在保证土地承包政策稳定性的前提下,建立了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广大农村妇女既没有丧失土地承包权,又能够摆脱土地的束缚,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和知识,从事经商、运输、农产品加工、餐饮和服务业等产业,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二、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

虽然xxxx县绝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在少数村,侵害妇女承包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有的村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女、离婚妇女户口一律迁出,未迁出者不得参与本村的土地承包;有的村不分给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应得的征地补偿金;有的村通过讨论自行决定给不给出嫁女、离婚妇女承包地;有的出嫁女户口一经迁出,娘家村便抽回土地,而婆家村则迟迟不能予以落实等等。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习俗的作用。“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者制度中已经销声匿迹,但依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几乎所有的户主都是男性。另外,妇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结婚后移居丈夫家庭,即所谓的“从夫居”,这使得妇女所在的村庄和家庭都把她们看成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而在男方居住的村要得到承包地则要等到土地调整时才能实现,如调整周期过长,出嫁女将长期得不到承包地。

(二)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我国宪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土地承包法》虽然有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有关土地承包的规定,但过于原则,条文少、不细化,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都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镇村的决策,而镇村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也是不足以为奇的。

(三)现实的利益驱动。在城镇周边地区,地少人多,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最容易被侵害。同时,受利益驱动,一些村庄为了不让出嫁女参与征地补偿金的分配,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

(四)村规民约违背政策法律。中办[]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都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均应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利益驱使,部分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以村规民约、村民大会通过等借口,要求出嫁女户口一律迁出,不迁出的村集体不分配给其承包地,严重侵害了妇女选择居住地和承包地的权益。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破除陈规陋俗,倡树文明新风。

各级妇联组织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采用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的突出贡献。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破除封建陋习,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政府应对所辖地区的乡规民约进行检查。

1、是对村规民约制定程序进行检查。对于只由少数人制定的.村规民约,应责成村委会按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讨论决定。

2、是对村规民约的条款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村民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乡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要进行清理;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3、是对以“乡规民约”有规定为由,公然歧视农村妇女的行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

(三)、应明确规定,土地承包书上应写上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夫妻双方签名才能生效,防止妇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

(四)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保证在土地承包中依法行政。

继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注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划分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制定有效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五)鼓励妇女参与经济发展,为自身权益的保护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各级妇女组织要通过转移劳动力等有效形式,积极引导农村妇女离开锅台,走出家门,参与二、三产业的发展。同时,广开农村妇女农外就业渠道,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和水平,使广大农村妇女在争取男女平等中实现经济独立,在家庭中取得经济地位,从而为维护自身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劳动权益知识竞赛心得体会报告篇八

概述:

2021年6月18日,我和我的团队参加了一场劳动权益知识竞赛,这次比赛为我们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增强了我们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应用能力,同时也提醒我们劳动者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场劳动权益知识竞赛让我们更加深入了解了劳动法律法规,不仅知道了一些保护自己权益的途径,还学到了一些现实生活中容易犯错的小常识,比如经常加班后果,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等等。我们还能够通过比赛平台和其他团队进行交流,从别的团队的答题和观点中发现自己的知识盲区和不足,从而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

第二段:加强领会劳动法规。

通过这场知识竞赛,我们加强了对生产相对人的定义和劳动报酬的概念以及他们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进一步了解了应该如何在工作场所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并关注到了一些工作中的常见问题,比如加班费和劳动合同,合理调休等等。我意识到作为一名劳动者,我们不能轻信公司的口头承诺,要通过合同的形式将自己权益固定下来,这也是我们应该自觉遵守和践行的法律法规。

第三段:身为员工,劳动权益不能忽视。

这场比赛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考察了我们的关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应用能力。我们也深刻认识到“劳动者是生产力的创造者”的重要性。我们积极参与劳动竞赛不仅是为了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更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介绍一些常见的权益维护方式以及可与公司畅所欲言的合理方式就是我们的使命。这场知识竞赛大大提高了我们维护劳动权益的能力,让我们能够更加有效地应对日常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段:培养团队合作能力。

经过这次比赛,我们的团队合作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从策划到实施,我们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完成了一个个困难。每个人的贡献都不可缺少。团队合作意识的培养在工作和学习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五段:劳动竞赛对提高团队凝聚力的作用。

这次比赛对于提高团队凝聚力有着很好的作用。我们共同学习,共同进步。我的团队在机器人和外语竞赛上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这也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提高了我们的团队凝聚力,使我们的团队更加紧密,更加协调,更加稳定。

总结:

总之,这次劳动权益知识竞赛让我们获益匪浅,我们从中得到了很多启示和收获。希望我们能够更好地运用这些知识,更加注重自己的劳动权益,对于更好的工作环境和自己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这样的竞赛中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自己的劳动权益,保护自己的具体方法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劳动权益知识竞赛心得体会报告篇九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截止底我市常住人口中有妇女175.35万,占常住人口的39.6%。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江苏省实施办法,以促进男女平等为目标,以改善妇女生存发展条件为主线,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重点,加快发展妇女事业,促使妇女在参政议政、劳动就业、教育培训、健康保健等各个领域得到全面进步。

一、基本情况。

连云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制定出台了妇女发展规划,并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和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妇女享有全方位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各级妇女组织抓住每年人大政协两会召开的契机,积极提交议案建议,督促各项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政策的落实。各级各部门在人大的监督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一是健全培养机制,切实保障妇女参政议政权益。市委《-连云港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后备干部的比例,要求“县处级女后备干部应当不少于20%,乡科级女后备干部应当不少于25%”。20底,市本级党代会代表中女性比例为23.6%,比女性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高2.22个百分点。新发展党员中女性比例为42.59%,比省妇女规划高7.59个百分点。市、县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女干部的配备率均为100%,市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为67.9%,县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为64.9%,县处级正职女干部占同职干部的比例为14.97%,全市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都至少配备了1名女干部;全市村(居)中配有女委员的党支部比例达100%。

二是坚持多措并举,切实保障妇女就业创业权益。我市不断完善促进妇女就业创业的体系和机制,制定出台了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市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从政策扶持、税费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建立创业基地等方面为女性创业提供了有力支持。各级妇联组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加强培训、典型引导等方式提高妇女综合素质,扶持女性创业就业。“”以来,市妇联联合市委农工办、市农委等部门大力实施巾帼现代农业“双增双富”、“巧媳妇”农家乐等巾帼富民行动,帮助4万余名农村妇女实现科技致富、生态致富。成立市巧娘联谊会搭建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举办计算机、syb创业培训等妇女急需的培训200期,深入县乡举办女性专场招聘会120余场次,帮助5万城乡妇女实现“家门口”就业。创建女大学生创业就业基地64个、来料加工基地76个,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1.95亿元,帮助3万留守妇女、女大学生圆梦创业就业。成立全省首家女性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女企业家、女科技工作者赴深圳、浙江义乌等地学习考察和项目对接,推动近百项科技成果转化。依托全省首个“好苏嫂”家政培训学校,每年培训和推荐就业2019余人,市妇联巾帼联佳服务中心被评为“全国百强家政服务企业”,市妇联连续多年被市政府表彰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先进集体”。2019年底,全市从业人员250.2万,其中女性118.95万,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7.54%。全市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1.41万,其中女性0.65万,占46%。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妇女合法的劳动权益,监督企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推动村民委员会将男女平等写进村民自治章程。人社、工会等部门积极落实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工时、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重点查处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时、超强度劳动等违法行为。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按照女职工特殊权益新法规,及时调整修订女职工专项合同相关条款,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目前,全市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4834家,覆盖女职工24.3万人,2019年底,全市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为98%。市妇联通过健全机制,运用项目化运作从源头维护妇女权益,联合法院等部门出台《关于深入开展婚姻家庭案件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召开“”妇儿规划新闻发布会,举办妇儿规划培训班,组织纲要、规划知识竞赛,提交涉及妇儿权益保护的议案、建议20余件。联合市司法局成立“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在市、县全部建立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在全市村(社区)设立妇女维权站,全市召开妇女议事会议9800余次,参与调解纠纷6200多件,受理妇女来信来访3万余件,信访结案率和满意率均达100%,。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家庭暴力等问题,联合民政加大对村规民约修改完善的督查指导,配合市委农工办积极开展土地确权登记,联合公安全力推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联合法院、司法局开展“模拟法庭”乡村行、平安家庭创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预防艾滋病“巾帼红丝带”等行动,市妇联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我市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利益的不断调整,妇女维权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参政议政方面,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尤其是农村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还不强,基本条件与男性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导致村“两委”委员中女性比例偏低,目前全市村委委员中女性委员占比为25.7%(全国妇女发展纲要为30%),村党组织中女性委员占比为22.99%,村主任中女性主任占比为2.3%(全国妇女发展纲要为10%)。在劳动权益方面,女性就业压力增大,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为38.3%(省妇女发展规划要求为45%以上);女性整体就业层次相对较低,从妇女发展规划年度监测来看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低于全社会从业人员中女性比例9.24个百分点。在社会权益保障方面,由于家庭暴力,导致妇女人身权益受侵害的还占有一定比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难以保障依然存在。

三、原因分析。

1、村“两委”女委员不足的主要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村主要干部思想认识上存有偏见,对女性进村“两委”班子认识不够。有的认为班子成员中配女干部,既要动员女性参选,还要征得其家属的同意,增加了工作量;相当一部分人对妇女参政的认同感不强。另外,农村选举中利用派性、家族势力的竞争仍然存在,群众对女性参政看法不一,往往造成女性落选。二是措施落实力度不够。一些地方在换届选举中,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力度不到位,虽然提名但没有创造条件让女性当选。三是妇女参政意识不强。一些妇女对自己的能力估计不高,参政意识不够强,对成功的期望值较低,不敢或不愿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四是女性后备人才相对缺乏。农村女干部源头不足,有文化、有能力的年轻女性多数外出打工,留守妇女大多不愿从事这一琐碎、繁杂、待遇低的基层工作;加上受传统观念的束缚,部分女性不愿参与竞争,造成可以挑选的女性人才较少;部份村对女性党员培养不够,有的村近2019年来没有发展一名女性党员,农村中女性党员普遍年龄较大。

2、女性就业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女性生育成本造成企业不愿接收女性职工。由于我国实行单位福利制度,女性承担着生育任务,享有产假,产假期间医疗费报销、不能辞退、工资照发,这样就造成了企业单位使用女性成本增加,从而不愿接收女性职工。二是性别歧视依然存在。由于“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影响,用人单位及社会依然认为女性不如男性。虽然现在在人才招聘上用人单位不再标明“只限于男生”或“男生优先”的条件,但一些企业在招聘中隐性的“宁要成绩差的男生,也不要成绩好的女生”的情况时有发生。市妇联在一次组织女企业家协会成员座谈时,部分女企业家就明确表示在同等情况或稍差一点的情况下,会优先考虑招聘男性。三是女性自身原因。主要是竞争意识不强,缺乏强势心态。如在就业中缺乏自信,无法面对社会竞争的压力;存在依赖心理,有些女生参加招聘会还由父母陪同;关键时刻患得患失,丧失良好的就业机遇;缺少创业精神,文秘、财会、翻译等稳当的职位成为女毕业生的首选,对一些需要开拓精神的职位则避之惟恐不及。(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仅为9.9%,省妇女规划要求是不低于30%)。

3、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一是思想方面原因。虽然男女平等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是一些男性“男尊女卑”等传统夫权思想依然严重,认为丈夫就应该控制妻子的一切,稍不如意,妻子就成为丈夫出气泄欲的暴力对象。传统观念将打骂妻子视为丈夫的权利和当然行为,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表现的尤为突出。二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不予过问和调解,出现了“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现象,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三是经济方面的原因。部分家庭女方无经济来源,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依赖丈夫的收入养家糊口,当她们遭受家庭暴力时,只能忍气吞声。妻子对丈夫的这种依附关系致使丈夫施暴有恃无恐、理直气壮。四是法律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有些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对受害妇女的投诉和求助处理得简单轻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致使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暴力事件的增多。五是自身方面的原因。受害妇女由于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导致法制观念淡薄、调适家庭矛盾夫妻矛盾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差、缺乏独立性,导致家暴行为的发生以及对阻止暴力行为的无力无方,使得施暴者胆大妄为。

4、产生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原因:一是法律原因。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丧偶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思想原因。由于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当中,影响着农村妇女的命运。大多数村委会和村民都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后自然成为夫婿家的人,理应收回土地。而对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则认为她们不再属于男方家的人,妇女很难争取到土地承包权。三是个人原因。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法律知识匮乏,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大多数农村妇女出嫁后,放弃了自己的土地权益,她们的土地权益受侵害后,往往采取消极、忍让的态度。

四、对策建议。

1、提高女性进村“两委”比例的对策建议。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妇女参政参选环境,为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新形势对基层妇女干部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妇联及相关单位,要把加强村级妇代会主任的教育管理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切实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她们的素质。三要加大村级女后备干部培养。把培养村级女后备干部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切实解决村级女后备干部培养难的问题。高度重视农村女党员发展工作,努力把农村妇女典型、创业能人、生产能手、妇女骨干作为重点对象加强培养,确保新发展党员中的女性比例。更加关注女大学生村官的成长,热心帮助她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困难。要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妇女及时充实到村妇代会班子中,扩大农村女性人才储备,为女性进村“两委”提供源头活水。

2、提高女性就业的对策建议。一是出台相关政策,从源头为女性就业创业提供保障。如政府对女性生育成本买单,从而降低企业的女性用工成本,提高女性就业率。二是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男女平等的用人制度,保证女性平等竞争。机关事业单位虽然接收就业人员少,但涉及女性参政和公共管理,代表性强,影响力大。三是加大女性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女性自身竞争力。四是对女性就业给予一些政策性扶持和倾斜。

3、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建议。一是健全法律保障体系。从源头上抓立法,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使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有力。二是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各街道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员在接警后要确保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建立反家庭暴力执法监督机制,明文规定各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推诿、执法不严的情况要承担责任。三是扩大社会舆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浓厚氛围。四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要及时受理、公正审理、严格处理。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受害妇女,要及时提供援助。要充分发挥家庭暴力投诉站、基层妇女维权站作用,做好普法宣传和干预家暴工作,做到预防和制止并重。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强化宣传、协调、综合、指导服务职能,推动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上形成合力。五是提升妇女素质。加强对妇女“四自”精神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自身综合素质。

4、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一是完善法律规定。在制定完善具体的法律政策文件规定时强化性别意识,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尽快出台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对农村出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得到司法救济作出具体规定,为法院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二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审核,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村规民约中得到体现和保障。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各类矛盾纠纷和案件的介入、调解和审理,有效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三是切实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确保每个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四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面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乡村干部对保护妇女土地权益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其在工作中自觉维护妇女权益。加强对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素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