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心得体会及感悟 观看人民检察心得体会(3篇)

  • 上传日期:2023-01-04 06: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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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我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随着年龄的增长,社会阅历的增加、社会的发展,以及周围一些优秀的党员干部的影响,在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对党的认识逐步提高。我在寻找自己的人生价值、自己的信仰,经常阅读有关描写中国共产党发展史的一些书籍,观看一些影片,从中了解到共产党人为建立新中国所做出的不懈努力与牺牲。今日的和平生活来之不易,已经开始考虑加入中国共产党。但此时还处于观望,彷徨阶段。未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2.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科技、文化迅速发展,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我深刻体会到“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这句真理,也深刻认识到“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带领中国人民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从幸福走向幸福,此外,在一些老专家党员身上,感受到共产党的魅力所在,老一代专家党员经历过新、旧两个社会,他们对共产党的孜孜不倦的追求,历经磨难追求真理的

心没有变,也使我认识到作为年轻一代的知识分子,自己是在党组织的培养下成长起来的,应该有理想、有信仰,应该关心国家大事、应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应该不断学习、不断进步。

3.写完申请书之后,更加自觉学习党的政策纲领。进入二十世纪后期,我对中国共产党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特别是党在廉政自律方面作出的突出成绩,一些贪污大案、要案的相继破获,使我对加入共产党的信念更加坚定,虽然现在社会上一些人对党有怨言,但纵观中国历史发展,没有哪一个政党有如此之勇气、有如此之魄力,敢于承认错误,纠正自己的错误,这是一个政党能蓬勃发展、长盛不衰的根本保证。“三个代表”讲话使我们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先进文化的代表”,使要求入党的知识分子看到了希望,看到了光明。也是在“三个代表”精神鼓舞下,在工作中,无论教学、医疗、科研工作,都作出了一点成绩。虽然在工作中做出了一些成绩,但这是与各级领导的支持、帮助分不开的。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争取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我们大学生以实际行动向党组织靠拢,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个宗旨应该而且必须是我们入党的最正确的动机。为我们指明了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解:1、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代表人民群众,才能有资格领导人民;2、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过程;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单纯是一个概念,同时也涵盖了共产党人的道德要求。对于我们大学生而言,我认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更加应该体现在平常为学生的做实事,从身边的小事坐起,深入到同学中去。并且在平常的学习、工作中要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要争取一切机会服务于同学,对工作要有责任心、要有团队精神和服务意识。也只有这样,我们在日常学习工作中才有了动力,有了方向,不会向委屈低头,对同学负责,也对自己负责。我们大学生以实际行动向党组织靠拢,必须要注意培养一个健全的人格。人生的道路是弯弯曲曲的,社会的环境变化万千。健全的人格是一个人从容应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困难和挑战的基本保证。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学习、生活中,如果没健全的人格,迟早会在纷繁复杂、坎坷崎岖的社会现实面前碰壁、摔跤。甚至一蹶不振。

健全的人格尤为重要。因为我们将来走上工作岗位,需要教书育人。如果没有严格律己,何以教育学生;没有健全的人格,何以感染学生。健全的人格,应是全面的,包括思想上进、健康向上;作风上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只有符合这种标准的教师才能规范学生,才能引导学生健康发展。尤其是现代的高中学生,接触面广、思想较活跃、可塑性极强,很容易受到教师及周围的环境的影响,教师的人格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生的人格发展,哪怕是教师的一点的不慎和偏见,都可能阻碍一个未来人才的产生。

我们大学生以实际行动向党组织靠拢,还要注意勤奋学习。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也学习我们的专业知识。我们要通过各种途径深入地学习有关党的论著,是我们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不能只是停留在表面的认识阶段,要有一个全面而又理性的认识。这在《党章》中已经有了全面的阐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只有有深厚的理论修养,思想上才能站得高一点,想得远一点,约束自己,改造自己,不做出反党、损党的行为。只有通过各种媒体途径了解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形成自己的认识,提高政治认识,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同时我们也要学习专业知识,这是无庸质疑的。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对于我们当代大学生而言,我们的一切活动都是也发展紧密相连的,全面发展应该是而且必须成为我们关注的主题。我们大学生的发展也不是单一素质的发展,而是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在这些素质中,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决定着大学生发展的方向,并对其他的素质起促进和提升作用。这样,思想教育就在全面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思想教育既是大学生自身全面发展的的内在要求,同时又以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其次,以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是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发展的本质决定。发展是当代中国的主题,我们国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的统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的全面发展。

因此,加强自身的思想教育,还是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健康教育,都要以促进我们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也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把自己培养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思想上入党才是真正意义的入党,因此我们必须树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必须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必须具有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处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意识。我知道自己我在“思想上入党”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和成为一名共产党的严格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会努力使差距缩小,让自己从行动,从思想都真正合乎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通过这次党校培训,我学习了许多的东西,也坚定了我入党的决心。我决心今后一定要严格律己,努力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加强自己的综合素质,在生活上也要团结同学,尽自己的力量帮助同学,不忘学习党的知识,党的思想。更加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修养,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推荐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借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省(市)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 签订合同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的需要,向乙方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用途 利率 期限年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贷款前,应向乙方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

乙方应在甲方按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后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乙方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在本合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时,均应提前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4.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付给乙方。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__________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_______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乙方营业部门办理提款手续,又未和乙方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的,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万分之__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的情况时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__________%的利息。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的,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的,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加收__________%的利息。

4.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_________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的情况时除外。

5.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后,不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6.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5项、第6项的约定,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6项的约定的,对方均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7.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8.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它资料不真实的,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的,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0.上列第2项、第3项、第5项、第8项和第9项贷款,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对于逾期贷款,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时,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11.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分期提款和还款计划、分期提款凭证、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和其他有关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

推荐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

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

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

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第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依照《商标法》

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交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

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具体程序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

第十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十八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局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二十二条 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或者《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或者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________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被争议注册商标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予以撤销。被裁定撤销的,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的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依照《商标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第二十七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伪造或者涂改的《商标注册证》。

第二十八条 对有《商标法》

第三十条第(1)、(2)、(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十九条 对有《商标法》

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受《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对有《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有《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第(1)、(2)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商标法》

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商标局依照《商标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第三十九条 撤销或者注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自撤销或者注销公告之日起,其商标专用权丧失。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原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四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

第六章和本实施细则

第五章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

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2)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以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条

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其所控告和检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依照《商标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审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条 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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