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心得体会周报内容实用 养殖场心得体会周报内容实用简单(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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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22养殖场心得体会周报内容实用一

为了发展养殖业,方便全乡群众的仔猪来源,本人根据本村闲置的大棚进行养猪,为群众增加收入,充分利用现有的空闲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内容

(1)甲方将养殖场10个畜用棚及场地承包给乙方;

(2)甲方将养殖场耕地50亩承包给乙方;

(3)由报建的大乡生猪养猪场项目内容中的基础设施也在此次承包范围内;

(4)以上总承包费为贰万元整(0.00);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既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算起。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任何项目生产经营活动;

(2)甲方不得参与支配此次由报建的大乡生猪养殖场项目方案实施分配,以后乙方争取来的资金由乙方自行运行,甲方无权参与。

四、乙方的义务

乙方的承包期内,必须年底将承包费付给甲方。

五、不可抗力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生产、经营的农副业产品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承担的义务。

六、其他

本合同承包之日起,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政府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附:养殖协会会员同意鉴字表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____月____日

2022养殖场心得体会周报内容实用二

肉牛合作养殖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滨州市创智博天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时间  

1. 合作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渤海黑牛50头,双方合作养殖,通过肉牛出栏销售和会员领养获得共同收益。

2. 养殖时间:自甲方将牛运达乙方牧场,并实际进入喂养操作之日起,至两年后双方协商确定终止养殖或延续合作。  

第二条 合作方式及地点

1. 合作方式:甲方选择不同体重和育龄的健康渤海黑牛,无偿放置到乙方的牧场,由乙方无偿提供养殖设施和喂养进行喂养,并作为农庄观光和会员领养项目。

2.甲方派遣技术人员到农庄指导肉牛养殖,并全权承担养殖场防疫及安全平稳运行的责任;乙方负责全力支援该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并利用其经济能力及销售信息辅助养殖场的发展。  

3. 养殖地点:滨城区梁才办事处东刘村“一绿农庄”。

第三条 收益分配

1.在该协议有效期内,肉牛合作养殖的肉牛出栏完成销售之后,按以下约定进行收益分配:即肉牛销售利润总额减去甲方前期投资和乙方喂养投资后(以实际运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投资具体数目为准。),对肉牛养殖合作净利润按照五五分配比例进行分成。

2.如合同终止或不能出栏屠宰,甲方收回所剩活牛,并补偿乙方当年的喂养成本。

3.合同期间如有旅游观光和会员领养收入,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责任约定  

1. 肉牛合作养殖场产权、建设使用权在乙方;肉牛的产权归甲方。 

2. 养殖场升级建设或确立商业产权或进行扩容扩大情况下,乙方具备优先权、决策权。

3. 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合作养殖。 

4. 如果出现重大疫情,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或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场严重萎缩,销售无法进行,本合同可协商终止,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  

第五条 争议及公证  

1.甲乙双方本合作协议基于友好协商原则,在见证人监督之下,对所有争议进行友好协商,协调解决。其他非协商争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仲裁与法律机构进行裁决。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见证方存一份。   

甲  方:(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022养殖场心得体会周报内容实用三

养殖保险合同

1.养殖保险_____险保险单(正本)

鉴于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___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______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保险单号:

标的分类

投保数量

何价投保

投保成数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储金

附加险

合计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纬度:

总保险金额

(大写)

总保险费

(大写)

储金

(大写)

保险责任期限

1.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2.

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备注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保险人:保险公司(签章)

电话号码:地址: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邮码:

电话:

年月日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保至42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 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赔付百分比

日龄

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100

95

90

85

80

70

60

50

40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 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2022养殖场心得体会周报内容实用四

甲方:

乙方: 乡(镇) 村 养蚕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蚕茧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品种

技术

标准

单位

数量

价格

(保护价)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总价款

二、交(提)货方式: 地点:

运输

方式及费用承担:

三、结算方式及期限:

四、收购价格:在蚕茧收购期,交货时市场收购价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收购。市场收购价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以市场为主导,执行“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茧价政策,甲方必须全额收购乙方生产的蚕茧,不压级压价。

2、甲方对乙方生产的蚕茧按浙江省各季节鲜茧收购指导价,实行最低保护价。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桑蚕饲养技术规程,做到适时采茧拒采嫩茧。

六、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蚕茧收购期未按合同收购的,应按未收货款总值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按合同时间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向乙方支付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七、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蚕茧收购期,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部分的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如交售嫩茧、过潮茧,甲方有权拒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合理证明。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收购方: 养殖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址:

2022养殖场心得体会周报内容实用五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1、新出生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2022养殖场心得体会周报内容实用六

甲方:______乙方:____县_____镇(乡)村______________农户

为促进订单农业的生产,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养殖的产品的名称、数量。

乙方负责养殖:春蚕种__张,夏蚕种__张,中秋蚕种__张,晚秋蚕种__张。

第二条蚕种由甲方提供。

种款由乙方向甲方订种时支付,价格按金华市特产站定价执行。

第三条养殖技术指导和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收购㈠甲方无偿负责养殖技术培训和指导,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技术要求养殖,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产品质量标准:磐安县桑蚕茧地方标准。

产品收购:甲方按产品质量标准收购。

第四条产品价格,货款结算。

产品的价格实行最低保护价。

具体价格约定:一等上茧每公斤__元,其他等级按等级差类推。

市场价格上浮时,甲方优先随行就市收购。

货款结算: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

经乙方同意也可采用银行结算方式。

第五条 收购地点、期限:_____收购地点:磐安县蚕桑专业合作社茧站,收购期限:春茧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夏茧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中秋茧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_日止,晚秋茧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六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5%—25%的幅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如需提前收购,要商得乙方同意,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 _______%的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㈠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不养或改养其他品种或少养合同约定品种的数量,应承担差额部分___%的违约金。

乙方在产品收获时,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部分或不肯出售部分__________%的违约金。

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死亡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不可抗力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另一方应在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七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工商部门一份。

甲方:_____(盖章)_____

乙方:_____(签字)_____

合同订立日期__年__月__日

2022养殖场心得体会周报内容实用七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畜牧局:

为推进我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化进程,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根据省发改委、省畜牧局《关于申报20xx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要求,经市发改委、市畜牧局联合评审,确定20xx年济源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完善生猪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项目建成后,可提高我市生猪养殖的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稳定生猪生产,提高生猪生产效率,解决生猪养殖环境污染问题,达到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与管理标准。该项目总投资237.2万元,其中农民自筹37.2万元,申请中央财政补助200万元。

妥否,请批示。

附件:济源市20xx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

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源市畜牧局

二〇xx年八月十日

2022养殖场心得体会周报内容实用八

尊敬的______领导:

你们好!

我叫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月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家住______省______县(市)______乡(镇)______村______组,在国家鼓励农民自主创业的大背景下,本人于______年用自家所筹资金以及向亲戚朋友借的钱(共计______元),修建了场地______平方砖木结构__圈,准备养殖______,场地建起来以后,租赁村民的土地______亩用于种草,采用圈地与散养相结合的养殖方式,几年来成功出栏______头肉羊,现在存栏______头。

根据畜牧局有关文件精神,村里的领导来我家,给我宣传了国家扶持农民创业的精神,细心地讲解了农村养殖业的经济效益和前景,这使我增强了扩大规模信心,带动全村人民走养殖发展的道路。

现在,我把以前的场地重新维修,新建______平米的场地,再租赁村民的土地约______亩用于种草种植牧草,节约养殖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预计存栏量______只,年出栏量______只,启动资金______万元左右。

当前国家政策扶持,______销路前景看好,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为地方的经济添砖加瓦,为农村的发展贡献力量。要想在农村养殖业上有所创造,农民创业的路途十分艰辛,能自主创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但是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扩建资金缺乏,希望在技术和资金方面都能够得到各位领导和政府各级部门的批准和帮助,万分感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2022养殖场心得体会周报内容实用九

甲方 :

乙方:

为满足客户市场需求,合理使用市场资源,共同打造桂林龙潭生态鱼品牌,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合作组织。本着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市场合作签订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合的客户:在养殖业有一定基础,具有一定的条件。合作特点:周期长,效益高。

二﹑合作方式及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法经营,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独立承担,与乙方无关。

2﹑甲方给予有资金困难的乙方提供价值 15 万元的饲料支持作授信额度。超出部分乙方须现金购买,否则甲方不再供料。

3﹑甲方支持乙方争取联户支农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应为乙方的养殖提供方便(联系优质种苗﹑相关技术资料﹑全套经营培训﹑经营咨询﹑经营保护﹑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以及产品的质量保证等)。

5﹑甲方应全力关心乙方的养殖活动,保护乙方的产品销售市场稳定,同等市场条件优先收购乙方的产品。若有保价回收产品,则另定收购价。乙方应积极向甲方反馈市场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供甲方参考决策和改进工作之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法经营,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

2﹑乙方应具备良好的养殖水域(水源上游无污染源,排灌方便,防洪﹑防涝﹑防逃逸设施完善,能逐年清塘,供电设备俱全等)。

3﹑乙方应诚实守信,无不良银行贷款记录,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还清甲方欠款,具有热爱生态鱼养殖事业心,肯专研养殖技术,胆大心细。

4﹑乙方若中途退出,必须提前半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一个月内付清鱼苗款﹑饲料款﹑鱼药费等。如逾期未还,所欠款按月利率15‰计算,不足一个月,按足月计,付给甲方违约金,同时取消其当年养殖示范户待遇。

5、合同到期,乙方必须还清饲料款,逾期不还,应付给甲方所欠款项月利率15‰的违约金,不足一个月按足月计。乙方可选择提前还款的方式,视情况,甲方可给予乙方每万元50-2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四﹑协议期限:自20__年 2 月 28 日至20__ 年3 月 1 日止。

五﹑该协议未完善事宜,可列补充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 方: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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