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风险讲座心得体会如何写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心得(8篇)

  • 上传日期:2023-01-03 16:3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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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主题合同法律风险讲座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乙方: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参与甲方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解、诉讼、执行及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等法律事务活动中,甲、乙双方就委托服务中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责任的范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不为他人所知的信息:

1、包括合同信息、业主信息、资质证明、报告、说明、往来函件、公证文件等,这些文件所包含或反映的信息在此统称为保密资料。

2、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诉状、仲裁申请书、判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3、包含甲方委托乙方的相关委托协议,包括委托协议中委托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4、包含乙方因为工作便利而从甲方处获取的甲方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二、乙方有义务保证”保密资料”不经甲方或关联公司授权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士披露。

乙方承诺保密资料的使用只限于本律所,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三、若具有权力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乙方将:

1、立即通告甲方;

2、若乙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资料,乙方将配合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力求所提供的保密资料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四、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资料

1、乙方已经或将要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且已公开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

2、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乙方有理由相信该第三方对该等信息的拥有不是由于违反了其对其他方的保密义务的结果。

五、若乙方或项目有关人员违反本函的保密义务,乙方和案件有关人员须承担相应责任

1、乙方的应就其每次的泄密行为向甲方支付_______万元赔偿金;

2、如若因为乙方的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高于_______万元,按甲方的实际受到损失补偿;

3、赔偿金应于泄密行为发生后_______日内支付。

六、如果双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乙方要迅速返还给甲方从甲方处获取的所有包甲方信息的书面资料。

不得保留整个文件或其部分内容的任何复印件、摘录或其他任何复制品。

七、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主题合同法律风险讲座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事务所甲、乙双方就企业劳资专项法律服务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指派的律师乙方应指派工作勤勉,认真负责,并对所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当经验之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经与甲方协商,乙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律师组成工作小组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2、服务事项在甲方支付了规定费用后,乙方应在下列事项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1)对甲方目前劳资状况进行分析,出具《企业目前劳资状况分析报告》;(2)针对甲方的实际情况,为甲方出具《企业用工制度策划书》;(3)审阅甲方与员工订阅的劳动合同,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

对于尚未签订的员工,提供新的劳动合同;(4)审阅甲方现有的规章制度,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拟定规范的规章制度;(5)根据甲方的运作流程,拟定商业保护策略;(6)向甲方提供一份《劳资纠纷预警机制》;(7)对甲方的有关人员进行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培训。

3、乙方的保密义务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服务实施过程中及完毕之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接触到的甲方未公布、保密或专有性质的资讯,并将维护其保密性。

4、甲方的责任甲方同意与乙方真诚合作,如实提供乙方所需的所有资料,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确保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

切实履行本合同条款,按时支付费用及告知乙方其他地址、电话号码和处所。

5、付费方式

6、合同的解除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但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已经收取的法律服务费。

乙方在甲方同意或有其他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也可解除合同。

前述的正当理由包括:甲方的违约或在实质问题上甲方拒绝与乙方合作或接受乙方的建议,以致乙方随后的工作无法开展。

任何一方拟依据本款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两周通知对方。

当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立刻支付所有未支付的费用。

7、其他(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将另行协商;(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地址:

地址: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主题合同法律风险讲座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________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指派郑*龙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乙方的法律服务范围:

为甲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涉及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律师函;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案件;办理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不限次数;出具法律意见书每年不超过15件;出具律师函每年不超过15件;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每年不超过20件;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案件,按照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70%收取。

第五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的方式为电话、qq、电子邮件或者甲方到乙方律师办公地当面咨询。乙方律师协助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应当在乙方律师办公地进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的,由甲方到乙方律师办公地领取,乙方不负责送达。

第六条 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纳法律顾问费300______元。

法律顾问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未支付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七条 甲方有权在以个人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及其相关文件中标明山*鑫希望律师*务所郑*龙律师为其法律顾问。

第八条 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差旅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律师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事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顾问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甲方之直系亲属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聘请乙方律师为其代理人的,按乙方收费标准80%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于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相关隐私和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________年,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 (盖章)乙方: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主题合同法律风险讲座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甲方委托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刘强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乙方担任法律顾问期限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

三、乙方的工作范围包括:

1、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协助草拟甲方不能独立完成的法律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4、根据甲方要求,协助甲方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提供法律实务培训。

四、乙方义务:

1、乙方指派的律师应尽职尽责、优质及时地处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如遇到甲方有紧急法律事务需要处理,而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乙方应委派有相当水平的其他律师代为处理。

2、乙方律师在处理甲方法律事务时应遵循审慎严密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权益。乙方应就所办业务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由于乙方合法性论证和重大法律风险预测不到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律师对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4、乙方在为甲方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的利益冲突方和甲方公司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和法律服务。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应尽可能提前预约乙方律师的工作时间,合同的审查或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事务,一般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顾问律师,以便顾问律师充分审查和论证。

2、甲方在委托乙方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时,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了虚假或不合法的资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对于乙方所做的合法性论证或重大法律风险预测意见及建议,甲方未予采纳的,因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服务费用:

1、甲方支付乙方年顾问费人民币?万元。顾问费分两期支付,每期各?万元。首期款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尾款在合同到期后支付。

2、乙方律师接受甲方委托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3、诉讼、仲裁等其它另行收费事项及具体收费办法按照**省司法厅、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4、甲方付费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2、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因乙方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之一而使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以合同期内甲方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及仲裁、诉讼费)为限,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与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若有意见分歧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题合同法律风险讲座心得体会如何写五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家庭生活需要,特向乙方预支一年薪资 元,双方的合同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甲方因个人原因未能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服务于乙方公司,则剩余未服务合同期的相应薪资由甲方于离职前归还乙方,如甲方离职前未能如数归还,则甲方需承担乙方因主张该剩余合同期薪资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费用。因本欠条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乙方承诺:如甲方按双方劳动合同期履行,合同期满后,乙方自愿放弃本欠条的一切经济权利,本欠条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主题合同法律风险讲座心得体会如何写六

聘用单位:__________(简称甲方)

受聘人员:__________(简称乙方)

为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稳定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乙方提出执业申请,经审查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条件,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甲乙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自20xx年5 月 12 日至20xx年 5月11日止。

二、聘用期间:乙方必须承认本所《章程》享有并履行本所《章程》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经济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即按乙方业务收入总额的60%计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按月支付,年终结算,甲方不在支付其他经济费用。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乙方业务收入的5%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购买养老保养,不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办法,积极工作,完成年度岗位目标任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接受年度考核、考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技能。

五、乙方因自身工作原因给当事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

1、本合同确定的聘用关系,违反国家用工制度的。

2、乙方经上级选拔任用或考入高等学校脱产学习。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因工作需要,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5、乙方不能全面完成本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

6、严格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法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党纪政纪,刑罚处罚的。

7、严重失误,徇私或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单位一份。

九、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和需要修改、完善的,均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存主管单位备查。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年月日

主题合同法律风险讲座心得体会如何写七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 为合同终止的标志。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

(一)无试用期。

(二)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由甲方派往 金羚电器有限 公司(以下简

第四条 乙方第一工作地点/区域: ,甲方可根据甲方的业务所在地调配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或用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如乙方认为不适应甲方或用工单位调整的工作,应书面申请另行调整,也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或用工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 )、半年( )、季( )或月(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 甲方或用工单位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第八条 经甲方或用工单位依法申请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依法均适用于乙方。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用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如低于用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一)计时工资:人民币 元/小时;

(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完成劳动定额的,为人民币 元/月。(该劳动定额为用工单位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劳动量);

(三)甲乙双方根据用工单位的工资制度,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 元/月,由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工资制度以及乙方工作业绩、出勤和纪律等情况,考核发放。

(四)其他形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不得低于第九条约定工资的80%或用工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用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乙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甲方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均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二条 甲方或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乙方的身体情况、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进行调整,并有权按照乙方新岗位确定工资水平,实行薪随岗变。

第十三条 甲方或用工单位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甲方和用工单位鼓励乙方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不提倡利用非正常工作时间加班。乙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按甲方或用工单位加班报批制度,履行加班申请审批程序,征得甲方或用工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获得加班工资。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一)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二)在非节假日组织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三)未经上司指派和书面批准的自愿延长的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的工作时间;

(四)未经用工单位确认的或者采用计件工资形式未完成劳动定额的自愿延长工作时间;

(五)在工作地点用餐及休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甲方或用工单位为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 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不视为未按时支付。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以下行为不属于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一)因乙方自己的原因导致甲方或用工单位不能及时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及时提供或提供的用于工资发放的银行卡或存折信息不正确;乙方用于工资发放的银行卡遗失;乙方对当月工资支付有异议时,需要重新核算的;乙方委托代领人的委托手续不全等情况。

(二)乙方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导致甲方或用工单位不能结算和发放乙方工资的;

(三)非因甲方或用工单位原因延误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以下行为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一)依法应从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费用;

(二)乙方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情形;

(三)乙方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第十七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本人原因给甲方或者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应赔偿的费用,乙方同意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直接从本人的工资中进行扣除。

五、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其社会保险所必须的手续、资料和证件,否则,甲方不承担不能或延误办理社会保险的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申报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报销的费用,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提供相关工伤申报资料。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得到赔付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外的医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二条 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十三条 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按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第二十五条 如甲方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条件;

(二)无法提供甲方办理用工或者参加社会保险等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入职后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及时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社保终止手续的;

(四)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

(五)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在限制范围之内;

(六)患有精神病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

(七)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八)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

(九)不能胜任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和规定的岗位职责;

(十)有其他不符合用工单位规定的具体岗位的录用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乙方办理完工作交接后支付未结算的工资。

乙方未提前30日(试用期未提前3日)书面通知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或用工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如造成社会保险无法及时停保而产生了社会保险费用的,则此费用(含单位部分)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在其工资中扣除;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甲方或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甲方或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时,甲方可以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应聘前患有精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隐瞒事实的;对前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未声明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乙方退回时,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向乙方额外支付1月工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或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乙方可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后向甲方索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存续期内,如乙方认为用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在侵权行为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否则,乙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第三十四条 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时,合同即终止。对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后3日内,应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归还用工单位及甲方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负责管理、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文件、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二)包含用工单位资料和信息的软件、磁盘、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

(三)甲方或用工单位为乙方配备的工作工具、工作服、仪器、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具等。

(四)其他工作交接手续。

因乙方未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的,甲方或用工单位有权暂时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对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或用工单位有权从乙方工资、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甲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事项的全部转出手续,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因乙方原因逾期未办理的,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甲方及用工单位有权对乙方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八条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阅读、知悉了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派遣员工手册》,并同意遵照执行。

九、通知和送达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邮寄、电子邮件的形式履行送达义务,邮寄地址以本合同甲乙双方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为准(如乙方列明的通讯地址不详细,以户籍地址为准)。若甲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乙方履行送达义务的,在甲方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送达时间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一方如果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四十条 甲方采取以下途径中任何一种方式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进行公示,乙方均予以认同,并同意且有义务学习阅读和遵守。

(一)甲方网站上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所有的通知、文件;

(二)甲方或部门会议进行的规章制度的传达、培训、学习或宣讲;

(三)在甲方或用工单位经营场所的公告栏张贴宣讲的。

第四十一条 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通讯住址或户籍地址为甲方送达地址。

十、争议的处理 由乙方自已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定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和地方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构留存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因乙方属派遣员工,在被派遣期间,除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外,还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接受用工单位日常管理。对乙方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第四十七条 乙方确认,甲方在本劳动合同签订前,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乙方确认在本劳动合同或者《员工资料表》中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履历、健康状况、婚姻状况、资格或者任职证书、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真实性,若查实乙方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件的,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签订了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被用工单位退回的且不属于本合同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情形的,甲方可另行安排乙方至新的用工单位工作,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相近的条件下,乙方应当服从,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且无故缺岗的,按旷工进行处理,连续旷工达到3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题合同法律风险讲座心得体会如何写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

(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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