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实践教学心得体会报告 民法案例实践教学心得体会报告总结(七篇)

  • 上传日期:2023-01-03 05: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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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民法案例实践教学心得体会报告一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____________一案后,被告_______________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____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审判长: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

对于民法案例实践教学心得体会报告二

今年以来,区法院在区委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防控和审判双轮驱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维护稳定、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等工作,运用远程立案、网上审判、智慧执行及时定分止争。为确保疫情期间司法服务“不打烊”,我院及时安装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系统、互联网庭审系统等,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推行在线诉讼服务,共受理各类案件x件,审结x件。其中网上立案x件、网上开庭x次、电子送达x次,网络查控x件,司法网拍成交额x万元。

2021年上半年完成的主要工作

——聚焦主业,履行法定审判职能。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受理刑事案件x件,审结x件。判处罪犯x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审结涉恶势力案件x件,判处罪犯x人。审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x件,不断提升各族人民群众安全感。审结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x件,切实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促进构建和谐有序的交通秩序。妥善化解民商事纠纷。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x件,审结x件,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定纷止争功能,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审结涉民生的劳动争议和拖欠劳动报酬等纠纷x件;注重修补当事人亲情,维护家庭稳定和谐,审结婚姻家庭等纠纷x件。联合区联社设立金融巡回法庭,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联合区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打造化解劳动纠纷“绿色通道”。服务法治肥乡建设。坚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受理行政案件x件,同比下降x,审结x件,结案率为x;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x件,结案x件,结案率x。坚持府院联动,在全市率先成立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成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完善行政争议诉前实质性化解机制,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执行攻坚维护司法权威。共受理执行案件x件,执结x件,结案率x,执结标的额x亿余元。对拒不履行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司法拘留x人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共查询信息x余次,冻结资金x余万元。加强社会各界联动,合力编织失信惩戒天网,加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x人次,发出限制高消费令x人次,对失信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x人次,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和惩戒机制,为诚信建设注入法治力量。

——司法为民,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司法助力复工复产。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充分运用速裁及简易程序办案,及时保障企业各项权益;充分利用司法经验,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推动x公司转型升级;妥善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重点帮扶x设备有限公司,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委精准扶贫政策,定期走访贫困户,每周扎实开展“集中扶贫日”活动,积极协助分包村抓好党建工作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我院重点帮扶的毛x、x、x顺利完成各项考核检查。

——构建便民高效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畅通群众解决纠纷渠道。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推进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坚决防止立案难反弹回潮。大力推行诉讼引导、立案查询、网上立案缴费等“一站式”服务,安排专人管理网上诉讼对接,共完成网上立案x件,电话咨询x条。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诉前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接待群众来访x人次。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格局,积极借助社会资源拓宽矛盾化解渠道。一是成立邯郸首家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出台《x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x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搭建沟通交流平台,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运行三个月以来,成功化解x起行政争议纠纷。二是构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机制,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并且快速得到赔偿,实现多方共赢。上半年受理案件x件,成功调解交通事故案件x件,有效地降低了该类型案件的诉讼受理数。三是联合区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构建“一站式、多元化”劳动争议解决平台,及时有效化解劳动纠纷,切实有效保障当事人权益。

——深化改革创新第一动力,着力提升工作实效。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完善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坚持院领导带头办案常态化,以身作则,逐级压实责任。深入推进以“四类案件”为切入点的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上半年,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结x件,充分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有效促进了整体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深化阳光司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文书x份,上传各类案件电子影像卷宗x件。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当事人公开案件x件,让公平正义经得起围观。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案件x件,在线旁听庭审成为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新平台。经过多年实践,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趋成熟定型,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持续深化要素式审判模式。我院对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试行要素式审判方式,制定出台《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要素式审判方式规范(试行)》和《要素式审判要素表》。今年以来,共适用审理x件民商事案件,有效缩短审判时间,为审判工作提速增效,赢得律师及当事人一致好评。

——扎实推进队伍“四化”建设,提升司法服务质量。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院开展“大型学习之风、建设学习型机关”活动,形成党组理论中心组带头学,读书小组交流提升,各部门集中学习的良好学习风气,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扎实开展“两个坚持”专题教育,接受深刻思想政治洗礼,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努力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建设。依托上级法院学习培训,为警搭建多种学习平台,每月组织干警参加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法官助理培训、行政审判培训和院志编写培训等培训会议及审判业务视频培训班,支持干警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促进干警知识结构的更新和司法能力的提高。由我院x主笔的课题入选最高院2021年司法研究重大课题,x篇信息稿件被市中院及省高院网站、《x》及《x》采用。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在全院开展作风纪律专项整治活动,深化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每季度及重大节假日前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以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教材,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健全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今年以来,区法院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随着x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活跃、流动人口增加,使各类矛盾纠纷持续增加;二是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工作机制与新时代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针对上述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坚持不回避,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1年下半年工作谋划

下半年,区法院将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区委决策部署,充分履行职责,依法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法院队伍。加强人民法院党的政治建设,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队伍。认真抓好巡查整改落实。夯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防止外部和内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扎实开展“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以廉洁司法确保公正司法,以司法担当化解矛盾纠纷,以公正司法实现公平正义。

——着力抓好审判执行,持续提高服务保障能力。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抓好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妥善审理好涉民生、经济领域各类案件,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切实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水平,坚定不移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着力推进扫黑除恶向纵深发展。认真贯彻落实xxxxx关于“扫黑除恶”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与公、检等部门协作,依法审理好x涉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着力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持续提升司法服务便民度。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纠纷化解关口前移,为群众提供更加丰富快捷的解纷渠道;深入推进“分调裁审”改革,推进巩固和拓展“互联网+诉非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道交一体化机制;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全面推进“一委一庭三中心”建设。

——着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认真贯彻最高院周强院长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一是全面完成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更新,实现与上级法院的兼容互通;二是积极参与政法机关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三是完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四是加强协同办公和电子签章的应用,推进无纸化办公;五是提升信息平台应用水平,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庭审语音识别等技术与办案平台深度融合,为法官办案提供智能化辅助,提升审判工作的智慧化、精细化。

立足新起点,聚焦新使命。下半年,区法院将在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以出色的工作业绩为x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对于民法案例实践教学心得体会报告三

20xx年7月,原告李小的母亲李玉从乡下到新余市区打工,认识了王峰,相互爱慕并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不欢而散,但此时李玉已有身孕。李玉多次找到王峰要求与其结婚,或者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但都被王峰拒绝。

20xx年4月,李玉生下女儿李小,办理了出生证明,继续找王峰讨要女儿的抚养费,王峰却以李小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不支付费用。20xx年7月,李玉以李小的名义起诉,要求王峰支付抚养费,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江西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受案后,多次找到王峰,希望他能配合做亲子鉴定,以查明事实,却屡遭王峰拒绝。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不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负有举证义务,即做亲子鉴定义务。原告已提供了医院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要求做亲子鉴定,其举证责任转换,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不同意鉴定,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证据。尽管法院不得强迫其所为,但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峰是孩子的父亲,每月向李小支付抚养费200元。

点评

这个案件再次证明我国《婚姻法》亲属制度的缺项,即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在亲子关系上,《婚姻法》还缺少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等制度。这些亲子关系制度《婚姻法》都没有规定,是必须进行补充的。

在本案中,李玉与王峰同居,分手后发现怀孕并生下李小。李玉认为李小与王峰具有亲子关系,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王峰予以否认,但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举证责任的证据法则,确定负有举证责任的王峰承担对自己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为亲子关系,确认其抚养义务,是公平的,伸张了社会正义。这个判决完全正确。

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在亲属法制度上,非婚生子女确定亲子关系,需要经过认领程序。子女认领分为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任意认领是“寻亲”,找到自己的亲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强制认领就是针对王峰之类的人,他们否认亲子关系,但有事实证明他就是被认领人的生父,法院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令其承担生父责任。本案判决推定王峰是李小的生父,并且负担抚养费给付义务,其实就是适用强制认领规则,但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制定《民法典•亲属法编》时,必须予以补充,以应司法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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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法案例实践教学心得体会报告四

20xx年7月,原告李小的母亲李玉从乡下到新余市区打工,认识了王峰,相互爱慕并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不欢而散,但此时李玉已有身孕。李玉多次找到王峰要求与其结婚,或者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但都被王峰拒绝。

20xx年4月,李玉生下女儿李小,办理了出生证明,继续找王峰讨要女儿的抚养费,王峰却以李小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不支付费用。20xx年7月,李玉以李小的名义起诉,要求王峰支付抚养费,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江西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受案后,多次找到王峰,希望他能配合做亲子鉴定,以查明事实,却屡遭王峰拒绝。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不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负有举证义务,即做亲子鉴定义务。原告已提供了医院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要求做亲子鉴定,其举证责任转换,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不同意鉴定,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证据。尽管法院不得强迫其所为,但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峰是孩子的父亲,每月向李小支付抚养费200元。

点评

这个案件再次证明我国《婚姻法》亲属制度的缺项,即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在亲子关系上,《婚姻法》还缺少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等制度。这些亲子关系制度《婚姻法》都没有规定,是必须进行补充的。

在本案中,李玉与王峰同居,分手后发现怀孕并生下李小。李玉认为李小与王峰具有亲子关系,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王峰予以否认,但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举证责任的证据法则,确定负有举证责任的王峰承担对自己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为亲子关系,确认其抚养义务,是公平的,伸张了社会正义。这个判决完全正确。

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在亲属法制度上,非婚生子女确定亲子关系,需要经过认领程序。子女认领分为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任意认领是“寻亲”,找到自己的亲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强制认领就是针对王峰之类的人,他们否认亲子关系,但有事实证明他就是被认领人的生父,法院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令其承担生父责任。本案判决推定王峰是李小的生父,并且负担抚养费给付义务,其实就是适用强制认领规则,但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制定《民法典•亲属法编》时,必须予以补充,以应司法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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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法案例实践教学心得体会报告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

1、民法是对人们真实生活中行为的规范,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民法即私法,是关于个人或私人的法。如隐私权和信息权,民法就是关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公民或法人等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

从市场经济的概念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具有私法的特征:民法是以“私”字为核心的私权经济,这个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是私人(指有独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体),其发展动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标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说民法又是权利法和平等法。即对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都要平等地保护。

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民法通过强调人性,追求真、善、美,实现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如被称为“帝王规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要以依此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就在承担民事责任。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曾说:“一个民族,如果民法规范健全,说明它的文明程度高;如果刑法健全,说明它的社会文明程度低。”《民法典》的出台,表明了我国社会将进入一个文明进步的新时代。

3、《民法典》内容决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行为和责任问题,需要与民法意识、民法观念的培育和普及有关。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中涉及的婚姻、继承和收养问题,涉及的财产方面的物权以及债权方面的合同问题以及侵权责任问题,都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四要素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要求人们不仅要有权利意识,还要有义务意识;不仅要有行为的合法性意识,还要有责任意识。如果一个人没有民法观念,那么,他的人格观念、权利观念、利益观念、自由观念以及责任观念就不可能完善。如果一个政府没有民法观念,就可能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更难说是一个法治的政府。

因此,民法意识的培养既是全民的自觉行为,也是政府责任。

4、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直接关联,特别是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法典的实施,会很好地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的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强,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要了解民法典的规范,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和责任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

对于民法案例实践教学心得体会报告六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温州市下吕浦 ;位于第_____层,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千 百 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床铺一个、(2)柜子一个、(3)空调一个、(4)热水器一个、(5)桌子一个、(6)电脑桌一个。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 度;(2)电表现为: 度;(3)煤气表现为: 度。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执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对于民法案例实践教学心得体会报告七

20xx年4月20日下午,北海市银海二年级小学生刘某放学后与同学一起到停业多时的“渔家庄”鳄鱼湖玩耍。刘某爬墙进入鳄鱼湖内,用弹弓和树枝挑逗躺在湖边的鳄鱼,一条鳄鱼突然扑上来,咬住他的脚并将其拖入湖中,被鳄鱼群活活吞噬。事发后,当地政府组织武警将其中一条吃人鳄鱼射杀,其余鳄鱼转移到了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刘某父母认为鳄鱼管理人刘家振和鳄鱼湖所有人德天渔家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补偿金等共计30万余元。两被告辩称受害人擅自进入鳄鱼池,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鳄鱼湖虽然早已停业并设有警示牌,但鳄鱼湖外层防护墙墙体坍塌,内墙最矮处只有0.55米,外人很容易进入,因此两被告对事故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看管不力的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刘某父母对孩子监管不力,应承担20%责任;孩子葬身鳄鱼池给原告夫妇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两被告应赔偿一定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刘家振不服上诉。北海市中级法院审理中,进行调解,最终在20xx年9月5日双方达成协议,鳄鱼管理人与小孩父母达成了赔偿16万元损失的协议。

点评

这个案件可以用“触目惊心”来概括!

在民法上思考,这个案件有两点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有一个类型就是对未成年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说的是,在一个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经营或者活动中,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就必须对防范儿童受到损害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起码要做到以下三点中的一点:一是消除这个危险,二是使儿童与该危险隔离,三是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不能发生。没有做到,造成儿童损害,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饲养鳄鱼显然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且对儿童具有特别诱惑力,同时经营者在鳄鱼池周围的防护墙坍塌,儿童很容易爬进来。因此,可以判断经营者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确定其承担侵权责任是公平的。

第二,在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就是如何对待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的过失问题。在未成年人受到损害的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更应当予以保护,应当得到比成年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更多才对,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在这类案件中,并不是增加对未成年受害人的赔偿,而是认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过失,按照过失相抵规则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就是这样判的。这样判对吗?我认为是不对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加害人一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一方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加害人的责任。适用这一条款的规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的过失当然是一般过失,因而不减轻加害人一方的责任,就能够使未成年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更好地保护。

另外应当说明的是,在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专门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一章,分别规定了饲养的动物致害责任、饲养烈性犬致人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以及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本案属于类似于烈性犬之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确定责任。据此,鳄鱼饲养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沈阳 发错催账单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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