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科学技术进步心得体会范文(实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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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撰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成长和进步。那么如何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呢?首先要明确心得体会的主题和目的,然后要回顾自己的经历并进行深入的思考,最后要用具体的事例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做到言之有物、具体而丰富。以下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精选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科学技术进步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科教兴湘进程,建设创新型湖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
第三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促进自主创新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进步计划、重大专项计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培训和资源开发,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扶持。
第九条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根据本地区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公众健康、公共安全、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关系民生的科技开发与创新;引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重点围绕本行政区域重点学科,以及与本行政区域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相关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进行。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创新成果。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资金等方面,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创办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科技企业服务机构。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完善技术转移机制,支持技术转移平台的建设与发展,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广与应用。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对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制定或者可以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整合优势学科和技术资源,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通过共同建立研发平台、联合建设创新基地等方式,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和攻关。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重大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计划,建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农科教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开展良种培育、绿色种养、农业节水、疫病防控、防灾减灾、农产品精深加工、先进适用农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资与农产品物流等技术的创新,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
第十七条对于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立项部门应当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等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创新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并在项目验收时对约定事项进行考核评价。
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约定实施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并向项目立项部门提交实施和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承担者没有依法或者依照约定实施转化的,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创新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第二十二条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服务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在税收、融资、用地、人才、贸易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对科学技术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实行高薪聘任、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激励机制。
以专利权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占股比例由双方共同商定,最高可以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健全职工继续教育制度,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和技术创新能力。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比例的部分,依法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依法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采用有利于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的先进科学技术,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十七条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科技园、软件园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园区,支持省级科技创新园区建设成为国家级创新与开发园区。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政府统筹规划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研究开发方向和任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强科学技术运用开发与成果转化。
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各类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有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平等参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管理自主权。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设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选拔、激励、保障制度。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应当重视培养、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才评价制度。
可以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五条实行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激励制度。
对职务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从职务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或者报酬。所在单位将职务科学技术成果转让他人的,应当提取不低于转让所得净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奖励该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为创新型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和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关键岗位和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国内外公开招聘制度。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
第三十七条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联合建立实习、实验基地,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聘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授或者研究员。
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农业职业教育政策措施,培育农业科学技术创业型、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农村劳动者;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面向农村开展技术创新服务,选派优秀科学技术人员到农村担任科技特派员、农技推广员。
第三十九条科学技术人员被选派服务农村和企业期间,工资、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其他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在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应当将其服务农村和企业的工作业绩作为重要依据;做出重要贡献的,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十条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不得有抄袭、剽窃、假冒等弄虚作假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学术诚信档案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与审批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评审的依据。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多层次科学技术投入体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财政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地区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四十三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以下事项的投入:
(二)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包括中间试验、示范、应用和推广;。
(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应用和推广;。
(五)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开展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
(六)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七)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八)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
第四十四条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设立的产学研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等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核心竞争力的科学技术项目;设立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规模或者较强竞争力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基金,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进步事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十六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鼓励和支持建立科技担保公司、重点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担保,开发科技保险品种。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咨询和融资推荐等服务。
第四十八条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购买。
第四十九条科技重点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政府应当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科学技术资源,支持建立统一的公共科学技术服务平台,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名称型号、应用范围、服务内容等基本信息。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基本信息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第五十一条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统计制度,对全省科学技术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并定期公布统计结果。
第五十二条政府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绩效评价、督察制度,审计部门应当开展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绩效审计,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未履行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保障职责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分别由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四条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脏、挪用、截留。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进步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桂、人才强桂、创新驱动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广西。
自治区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整合科学技术资源,加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政策和措施,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考核。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优先安排促进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应用与推广项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境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优秀科学技术人才。
第九条自治区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十条自治区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科学技术创新团队。
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社会加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投入,提高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水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确定并组织实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投入,支持和保护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合作机制,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计划,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的建设。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科学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创办知识产权服务、技术交易、科学技术评估咨询、技术经纪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行业服务标准,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自治区建立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关税减免和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科学技术成果目录和重点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指南,推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业转化。
科学技术成果实行有偿使用。科学技术成果所有者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型产业集群等创新载体的建设,为其建设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体制机制改革、集聚科学技术创新要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确定本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发展领域,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加大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鼓励和引导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自治区应当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进海洋生物制药、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水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城乡建设等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
科学技术进步心得体会篇三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科技进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下文是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市民科学素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本市支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第四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本市科学技术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七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并将重大科学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并为高新技术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良好的环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以及经费投入情况,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科技信息平台的功能,汇总相关部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编制科学技术进步年度报告,总结和反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实施、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和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等情况。
第十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落实国家和本市的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合作机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提高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效率。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机构对于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同实施。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落实对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经费保障。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或者核准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本市设立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由创业投资企业自愿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与政府匹配的资金组成,用于补偿创业投资企业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失败的部分损失。具体办法由市科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本市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扶持机制,通过引导、激励、风险分担等方式鼓励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市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和融资推荐等服务。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有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本市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项目和企业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条件,提供政策咨询以及财务、营销、融资等方面的培训和推介服务。
市和区县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健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或者拓展运用成熟技术,扶持具有创新优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发展。
第三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本市安排自然科学资金,支持重点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以及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布局。
第二十条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的科学技术优势,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形成一批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基地。
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结合组建为科技型企业或者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已转制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继续从事共性技术研发和公益性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本市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培养、引进科学技术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并为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和实施产业化提供便利。
企业应当鼓励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活动,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技术改进和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通过科学技术人员兼职、岗位流动等多种方式,实行人才交流。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企业,依法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科学技术人员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活动的情况,可以计入专业工作经历,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可以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约定成果完成人应当获得的股权、收益或者奖励。
职务科学技术成果被授予专利权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
规章制度。
中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给予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给予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奖励、报酬标准。
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为项目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科研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审批相关机构和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等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本市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本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并建立以下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
(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
(三)专业技术服务资源、科学技术人才资源。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向社会开放科学技术资源,应当与用户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数额、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权利义务事项。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扶持政策,推动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向社会开放科学技术资源。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提供科学技术资源信息查询、科学技术服务推介等服务,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支持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和科技人员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
鼓励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向公众开放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实验室、陈列室等场地和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
第三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管理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科学技术普及场馆的设计和讲解人员等进行培训。
第三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学校、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鼓励和积极组织青少年参加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活动,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适合科学技术普及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
合同。
中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交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普及报告。
第三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技术普及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科学技术普及监测工作网络,定期对市民的科学素质进行测评,对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运行情况、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市场融资、外资引进等多渠道社会投入为主体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制。
本市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市和区、县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点五以上。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二)为国家在本市实施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提供配套支持;。
(三)为从事公益性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供运行保障;。
(六)支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人才培养;。
市财政、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效益。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第四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资金的申请、管理办法,并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二)通过政府网站公布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申请资格条件等信息;。
(三)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公开其评审结果;。
(四)通过政府网站公布项目立项结果和项目承担者;。
(五)实施项目执行中的全过程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
(六)对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等情况进行后续评估。
法律、法规规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保密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市科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科研项目共享信息系统。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立项前,使用前款规定的信息系统进行检索、核对,避免重复立项,并将实施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实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申请资格条件、项目承担者、项目完成情况等信息的及时采集和共享。
第四十二条对于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经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且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的投入,完善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本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国家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对在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的一种带政策、法律性的奖励。奖励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以下四类成果:
第一,属于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和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益的工作成果。
科学技术进步心得体会篇四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科技领域的飞速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快的趋势。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们的生活质量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也深感科学技术的进步给我们带来的方便与利益。下面我将从“便利性”、“发展前景”、“影响社会”、“应用范围”、“风险与挑战”五个方面谈谈我对科学技术进步的心得体会。
首先,科技的进步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便利性的提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我们在生活中可以轻松区分出“线上”和“线下”两个世界。不管是购物、支付、社交还是工作、学习等方面,互联网的普及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例如,我们可以通过手机软件获取丰富的信息,随时随地与朋友交流,或者使用电子支付方式完成商务交易。同时,科技进步还使得我们对于生命中的问题拥有更多的选择。例如,病痛难忍时,人们可以借助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获得更精准的治疗和更好的康复效果,这些都是科学技术的便利性带来的好处。
其次,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社会的发展注入了不竭的动力。人工智能、大数据、新材料等高科技领域的快速发展,为人类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灵感。通过运用科技手段,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自然规律和法则,更好地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例如,现在社会上掀起的“智慧城市”建设,就是利用最新的科技手段来实现城市的智能化、高效化和人性化管理。未来,科技的发展前景无疑是令人期待的。
但是,一方面科学技术的进步极大地改善了我们生活的方便性和生活质量,另一方面科技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挑战。随着机械化和自动化的逐渐普及,劳动力的就业难题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数码洪流的泛滥已经使人们的隐私权受到了威胁,所以对于安全防范和保护隐私的技术不断需要不断的加强和提升。随着科技的发展,透明度、人道和安全性等问题也变得日益棘手,需要越来越多的政策者和社会各方的协作来解决问题。
另外,科学技术的应用范围也日益地广泛。例如,基因编辑技术的突破,不仅可以用于医学领域的治疗,还可以用来改良农作物,增加食品的产量和营养价值。同时,科技的应用也使得危险和威胁得到了更有效的控制。例如,在空气污染、自然灾害等方面,科技手段已经使得救援、预警和治理更加精准和高效。这些的应用范围已超过了我们生活的直接领域,为全人类带来越来越多更安全和更有利的发展空间。
最后,科学技术进步使得社会本身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影响无法被忽视。例如,科技手段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全新的产业和商业模式不断诞生,同时传统的服务和产业链也随之逐步消失,这些都对整个社会形态带来了潜在的影响。科技创新所涉及的范畴越来越广泛,其直接、间接、位于表面和基础的影响不断在社会上产生并扩大。因此,我们在享受科技进步带来好处的同时,也需要在科技方向发展上,明确科技应用的发展方向以及其可能的影响,保持科技进步和社会目标、社会责任紧密相连,才能把科技进步带来的红利转化成持久、可持续的经济、社会、环境成长和进步,这对每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
总的来说,现在科技的进步已经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而且其带来的利益也是明显的。我们需要从便利性、发展前景、影响社会、应用范围以及风险和挑战等多个方面来看待和评估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利用科技手段的同时,我们也要厘清所面临的创新路线、风险和盲区,及早反思并查漏补缺,以实现科技进步的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持续性。
科学技术进步心得体会篇五
近年来,科学技术以惊人的速度和广度不断进步,给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科技水平成为了每个社会成员的必修课。为此,我参加了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培训,收获颇丰。
首先,这次培训让我明白科技进步离不开人的创造力和智慧。在科学技术的世界中,只有积极主动地追求创新、勇于探索,才能取得突破性的进步。通过培训,我学习到了很多先进的科技理论和研发方法,这些知识在我日常工作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意识到创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只要持之以恒,就可以逐渐实现自己的科技梦想。
其次,培训中的实践环节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实践的重要性。科学技术领域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和概念,但只有经过实践的验证,这些理论才会得到证实,并进一步开展应用。通过培训的实践环节,我亲自动手操作各种科技设备,亲身体会到了理论和实践的紧密联系。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也让我增长了很多解决问题的能力,对科技工作的理解也更加深入。
另外,培训中的团队合作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科学技术的进步通常需要集体的努力,没有一个人可以独自完成所有的工作。通过与其他参与培训的同学合作,我学到了如何与人合作、如何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在讨论和交流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其他人的观点和经验,这些宝贵的意见对于我进一步提高科技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团队合作也培养了我与人相处的能力和沟通技巧,这对于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是非常有益的。
最后,这次培训让我明白科技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的态度。科学技术进步的速度越来越快,每天都会有新的技术和理论问世。如果不及时学习和跟进,就会被时代淘汰。通过培训,我认识到了知识的重要性,也明白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才能不断提高自己在科技领域的竞争力。
总之,科学技术进步培训让我收获了极大的实践和经验。我意识到科技工作离不开创新、实践和团队合作,而要保持竞争力就必须不断学习和更新。带着这些体会和认识,我将继续努力,为科学技术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科学技术进步心得体会篇六
科学技术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如今,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培训也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结合自己的经历,分享一次参加科学技术进步培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培训目标和背景介绍(200字)。
这次培训是由我所在公司组织的,旨在提升员工的科学技术素养和应用能力。培训内容涵盖了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热门领域,以及一些科技应用案例的实操。通过此次培训,我深信能够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技术水平,更好地应对当下的工作挑战。
第二段:培训过程和收获(300字)。
培训过程中,我们采用了一系列交互式的学习方法,结合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我喜欢这种实践结合理论的方式,通过动手操作,我们能够更深刻地理解学习内容。在物联网技术的学习中,我们亲自操作了传感器设备,了解了传感器的工作原理以及与其他设备之间的通信过程。在大数据分析的学习中,我们通过实际案例,学会了如何从庞杂的数据中快速提取有效信息。这些实践操作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了科技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技巧。
通过此次培训,我获得了多方面的收获。首先,我拓宽了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面,学到了许多新的概念和理论。其次,我获得了实际操作的机会,提高了自己的动手能力。最后,通过与其他参训人员的交流和讨论,我结识了一批志同道合的朋友,他们不仅在技术上给予了我很多指导,还激发了我对科学技术的更深入研究的兴趣。
第三段:培训的启示和感悟(300字)。
参加这次培训,让我深刻认识到科技进步对个人和社会的深远影响。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各行各业都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以适应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只有持续学习和不断创新,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同时,这次培训也让我意识到,科技虽然强大,但其背后需要大量从业人员的付出和努力。无论是久负盛名的科学家,还是普通技术工作者,都是科技进步的推手。因此,我明白了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作为一名科技从业人员,我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能力,并将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践中,为科技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段:培训的不足和改进(200字)。
在本次培训中,我也注意到了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培训时间相对较短,无法全面涵盖这些庞大而复杂的科技领域,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培训时间和机会。其次,培训内容有点过于理论化,缺乏一些具体的案例和应用场景。希望在以后的培训中,能够加强实践操作的比重,让学员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
第五段:展望未来和总结(200字)。
通过这次培训,我对科学技术进步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自己的职业规划有了更清晰的思路。我将继续学习和探索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能力。同时,我也将把所学应用到实践中,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希望未来能够参加更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不断拓宽自己的视野,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科学技术进步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科学技术的培训也变得尤为重要。通过参加科学技术进步培训,我拓宽了自己的知识面,提高了技术水平,对科技进步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时,我也认识到自己作为科技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使命。希望通过不断努力学习和创新,为科技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科学技术进步心得体会篇七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们的生活也变得更加便利和舒适。在欣赏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也深深感悟到科技进步的背后是前人们不懈的努力和坚持。下面将结合自身经历谈一谈科技进步给我的感悟。
第一,科技进步让人类拥有了更多的自由与选择。回顾历史上的人类发展,我们人类经历了从旧石器时代到现代文明的演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自由和选择始终是我们追求的目标。直到科技的飞速进步,各种各样的科技产品不断出现,并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需求。几十年前人们还需要手冲茶,现在通过智能化咖啡机只需要轻松按一下按钮就能制作出美味的咖啡。只要遵循正常的生产方式与科学的方法,科技的进步与创新能够使得人们在生活上有更多自由的选择。
第二,科技进步引领未来的世界变革。科技的不断进步给人带来众多的变革,各行各业都不例外。随着机器人、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将日常繁琐的工作交给机器,人们可以更加专注于创新和深造。例如,目前已经有各种需要长时间观察和分析的工作都可以由机器来完成。这将为人们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机会。科技是世界发展的驱动力,它带来的改变应该被看作是正向的。
第三,科技进步推进社会进步、稳定与安全。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以互联网、人工智能为首的新一代科技发现,不仅仅是一项巨大的技术革命,更因此推动了全球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科技驱动的社会体系既积极的激发了市场活力与繁荣,同时为人们提供了更加高质量的生活。例如,卫星导航、智慧城市等科技引领的新潮流,将人们从繁琐的重复劳动与危险中解放出来,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选择。
第四,科技进步带来的挑战也不容忽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成就也大大提高了生活水平。然而对于过度使用与依赖科技的人而言,却也可能存在不可避免的问题。例如在使用完全自动化生产线时,不当运用机器或是选择劳动中止,都会带来不必要的浪费与影响。因此科技掌控在人的手中,要做好适当的使用规定与安全考虑,方可解放劳动人民与促进社会效益的提高。
第五,人类对科技的依赖需要持续的关注与调整。进步革新是科技发展的核心。但科技发展也面临种种限制和挑战。因此,人们需要关注科技发展中可能存在的缺陷与问题。例如,在防网络攻击和信息泄漏方面,我们需要更好的技术和安全措施。并且,我们需要更好地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科技应用以及管理的过程中,保证我们的社会与全人类的未来。
结语,科学技术的进步给了我们更多的自由和选择,对于未来的世界变革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伴随着科技的进步,我们也发现了需要持续的关注与调整,以应对科技可能存在的问题。至于未来,在科技的带动下,我们相信将共同构筑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科学技术进步心得体会篇八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和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发展涉农新兴产业,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加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综合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扶持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技术的研究开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科学技术人员与县、乡、村联合建立农业科学技术经济合作组织或者经营实体,为农业生产提供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建设;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建立农业科学技术园(区)、示范基地,并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加强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科学技术推广、服务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开发机构、推广机构、高等学校、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为农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为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建立乡、村科学技术培训场所,加大农民培训力度;有计划地选送定向培养农村的技术骨干;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扶贫,鼓励、引导科学技术资源和科学技术人员向农村贫困地区流动。
第五章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布局。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评。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给予财政支持。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养和引进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其开展科学技术活动。
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资助高层次人才开展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八条科学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不受单位性质限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其成果推广应用的实绩应当作为科学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的主要依据。
科学技术人员有重大贡献的可以破格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人、农民和其他人员自主发明创造,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可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三十九条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以及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科学技术成果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给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完成人奖励和报酬。
对职务技术成果,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安排科学技术人员进修、培训,更新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
第四十一条承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立项的部门同意,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市场融资或者外资引进为补充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比例,自治区本级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点五,设区的市、县级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一和百分之零点五。
第四十四条自治区实行市、县(区)科学技术进步考核,考核工作应当与国家县级科学技术进步考核相衔接。考核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推行科学技术信息资源共享。
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有效利用。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建立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经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有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进步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服务、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促进科学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四川。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计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统计、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支持发展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技术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税收、金融、人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规范技术市场行为,建立科学技术服务体系。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鼓励发明创造、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依法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以多种形式与其他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进行技术合作、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促进先进技术在企业中的推广应用。
支持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移联盟等产学研创新组织,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产业规划、计划等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参与制定重大技术创新规划和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产业目标明确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专利,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加速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加速折旧。
企业开发生产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或者发明专利产品,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制度,对认定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依法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和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加强企业的专利申请、实施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制度,提高职工技术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企业应当鼓励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从事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活动。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统筹规划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置、布局、调整,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二十二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评估制度。根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水平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择优扶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加强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基础性研究、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
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面向市场,调整研究方向和重点,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与市场需要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劳动分配、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构建符合创新规律的科研组织方式和运行管理体制。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和合理调整政府资助科学技术经费的支出结构,并应当提高人力资源费用的支出比例。
第二十九条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依法独资或者合资、合作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服务机构或者科技型企业。
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支持国家驻本省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参与本省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转化活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实施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引进创新人才和高端科学技术人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才智力引进工作,依托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基地,培养科学技术创新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二条归国科学技术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回国时携带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科学仪器、设备、试剂、生活用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关税。
第三十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优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
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对从事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和专利技术实施的`科学技术人员,着重考核其推广、转化实施工作的实绩;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获得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以及省专利奖的主研人员、设计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四条在农村、民族地区或者恶劣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科学技术人员被组织选派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或者恶劣环境中服务的,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相应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第三十五条科学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且不损害所在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学技术人员参与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十六条对经所在单位批准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者创办企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以及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兼职的企业科学技术人员,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申报参与专业相关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人员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权益。
第三十九条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依法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者薪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等机构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供条件。
第四十条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并作为申报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参与项目管理、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
科学技术人员承担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其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项目管理部门认定,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科学技术项目。
第五章科学技术合作、交流与共享。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与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相关部门应当在出入境管理、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吸引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创新要素,建立科学技术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研究开发基地或者产业化示范基地。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信息、成果转移和转化等资源共享与服务平台,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和运行补偿机制。
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和仪器。推进军民科学技术创新资源共建共享,鼓励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在不涉密条件下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和仪器。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军民融合发展领导机构,健全军民融合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制定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健全军民融合发展的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政策制度体系。
第四十七条省、市(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国防科学技术市场需求信息发布,逐步实现军工科学技术资源向社会开放以及与民口科学技术资源的互通,促进军用和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衔接与协调。
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与军工单位合作或者独立承担武器装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生产等任务。维护军品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四十九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国防军工项目建设、军工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等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工作,在许可进入、任务竞争、优惠政策等方面对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军工企业实行同等待遇。
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开展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中,应当遵守国家安全保密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国际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科技金融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融资担保。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十三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等创新业务,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拓宽科学技术贷款领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利率。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金、境外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需要,设立相应科学技术计划资金,并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二)产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包括中间试验、示范、应用和推广;。
(四)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开展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
(五)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公共科学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六)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七)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
(九)资助培养高科技领域中年轻的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基金,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以及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第五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省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制定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本省优势领域中的高新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转移、转化,促进高新技术资本化、产业化。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科学技术创新创业载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科学技术创新创业载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农业科技园(区)、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
第六十条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挥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鼓励、扶持推广应用自主创新技术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二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技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等监督管理制度和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创新决策咨询制度和专家信息库,发挥专家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的咨询作用。
加强社会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的结合,发挥软科学研究在咨询、管理、预测、决策中的作用。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政策,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鼓励企业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和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挤占、骗取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自主权,干扰正常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二)在科学技术项目论证或者成果鉴定中,故意作出虚假论证或者鉴定结论的;(三)打击、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的。
第六十九条科学技术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由有关行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并自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资格:(一)在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或者协助他人获取优惠待遇或者科学技术奖励的;(二)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重大项目咨询论证或者科学技术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骗取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和经费的;(三)伪造科学技术研究原始记录的;(四)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泄露科技秘密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条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评审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人、科学技术奖评审(评奖)人,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评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或者评奖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从事评审、鉴定或者评奖等工作的资格:(一)提出虚假意见,严重影响客观、公正评审、鉴定或者评奖工作的;(二)违反评审、鉴定或者评审规定,泄露评审、鉴定或者评奖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进步心得体会篇十
科学技术是当代社会的重要推动力,它们不仅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技术已经深刻改变了社会生活,而且在医疗、交通、通信、教育等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年来,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国家对科技的投入,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并且在我个人生活中所进行的一些科技应用中,我愈加感受到科学技术对我们的生活所带来的便利和改变。下面从三个角度出发,结合自己的生活和实践,谈谈我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体会。
一、科技出行。
科学技术对交通出行领域的推进,是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出行。现在,我们能够非常便捷地乘坐地铁、高铁等现代交通工具,而不再是仅仅依靠传统的巴士、火车等交通工具来进行出行。互联网的普遍应用,还使得人们在线购票、线上查询、在线支付成为了可能,从而更为方便地完成出行的相关事项。另外,智能交通的广泛推广,让人们享受到了更便利的交通出行。例如,共享单车、摩拜单车等新型交通工具,正大量地出现在人们的日常出行中。因此,我们应该珍惜这些科技带来的便利,更好地利用科技,使出行变得更方便。
二、科技健康。
现如今的科技不仅影响到了人们的出行,而且也近乎影响到了人们的健康问题。例如,智能健康领域的不断进步,使得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更好的提升。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智能设备,可以通过监测人们心率、步数等关键数据,来为人们提供健康指南和健身方案。同时,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日益发展,也让人们的用药治疗及时准确起来,这是以前无法想象的。因此,科技对于人们的健康非常重要,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科技在健康领域的应用,更好地利用科技以促进自己的健康。
未来,科技的发展将主要集中在智能领域,不断推动着所谓的智慧城市建设、智慧医疗领域的发展。智慧城市是一种智能化的城市,可以实现更好的资源利用、更智能的管理方式,使城市运行更加高效便捷。在智慧医疗领域,科技也已经实现了无纸化电子病历、远程诊断、智能药箱等创新,为人们提供了更好的医疗服务。因此,科学技术的智能化推动,需要我们更好地掌握方法,如学习编程、数学、物理等课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科技。
总之,科学技术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科技不断进步,为我们带来了更多的事物,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更具智能化。在未来,我们将会看到越来越多的创新应用呈现在我们眼前,这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巩固各种技能,以适应更加快速的科技发展。实际上,科技发展对于人类来说是一个永远不断的过程。因此,我们也需要通过学习和实践,乐观地面对科技发展和变革,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
科学技术进步心得体会篇十一
为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年修订了了《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no:sc08142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7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3日?
科学技术进步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一条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交流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加强转化、重点突破、引领跨越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以及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优先安排促进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办法,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激励创新。
第二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鼓励推动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交流与应用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各类科学技术计划,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化和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
第十二条培育和发展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经纪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服务。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应当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开展知识产权检索与分析,开展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研究。
第十四条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技术政策。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国外重大技术或者装备,应当在引进前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并由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项目承担者通过财政性资金实施科学技术项目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应当依法实施转化。3年内没有实施转化的,政府可以无偿实施转化,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实施转化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从事社会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引导、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研究开发技术、开发产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平台,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创名牌产品。
列入国家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创立国家名牌产品以及省级以上优秀新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鼓励员工学习科学技术,提高劳动技能,开展发明创造和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对取得成果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应用科学技术进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促进对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推进循环经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的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绩效、人才团队建设等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科学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安排农业技术推广、培训专项经费,开展农业技术普及和推广工作。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的农民,由有关部门进行以实践技能为主的相关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专业技术证书。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建设;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建立农业科学技术园(区)、示范基地,并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为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在技术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创新农村科学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调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发展规划,增强研究开发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水平。
第二十九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方面的绩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立的科研基础条件平台,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机制。
鼓励、支持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外开放,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实现科技人才和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第三十一条科学技术人员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时,采取措施培养造就人才、引进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提高生活待遇。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创业和以多种形式开展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科学技术人员被选派到企业、农村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岗位、职务和工资。
对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申请的科研项目,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依法设立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博士后工作站,培养高层次人才;依托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重大工程,培养学科带头人。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聘用具有博士学位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鼓励、支持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创新人才团队建设。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和企业联合建立实习、实验基地,培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能人才。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完善以业绩、能力为主要评价指标的多元化动态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技术人才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成果转化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科学技术人员,在项目申报、岗位聘用、成果奖励、职称评审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完善科学技术人员业绩与报酬挂钩的分配制度,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技创新、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对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诚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管理制度。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体系,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使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能力建设。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设立风险投资资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科学技术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扩大风险投资规模。
第四十一条建立科学技术创新的信用担保、保险、动产质押、第三方保证等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
第四十二条鼓励、引导组织和个人设立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资金,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等。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引导科研基地、科学技术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平台建设,鼓励、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进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十四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实行项目评审制度。项目评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并进行成果评价。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统计制度,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科学技术进步心得体会篇十三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以下四类成果:
第一,属于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和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益的工作成果。
科技进步奖于1985年设立,分为三等,除发给证书和奖章外,还分别发给奖金。对有特别贡献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科技进步奖按水平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两个级别,只有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才能申报国家级奖励。另外,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它科技奖励。
科学技术进步心得体会篇十四
科学与技术是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完善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又进一步增强了人类的实践能力。下文是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学决策与管理、技术创新与服务、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发展指导方针,围绕实施科教兴冀、人才强省战略,构建特色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河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整合科学技术资源,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和措施,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发、引进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第八条推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科学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章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围绕本区域内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推广,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设立研究开发平台建设的引导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型基础设施条件改善。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逐年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应当安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本省、市转化和产业化;应当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农业科技成果集成配套、转化和推广。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发挥研究成果在重大决策、科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建立与北京、天津及经济发达地区科学技术合作和协同互补发展机制,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鼓励省外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结合河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申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与军工单位合作,在本省开展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企业积极承担、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开展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农业科学技术投入和人才引进,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为现代农业生产提供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体系,支持农村建立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提供科学技术服务,对农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吸纳新技术的能力,促进农业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与发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认定制度、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度,定期公布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提高政府采购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重。
对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建立使用首台(套)自主创新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采购国产设备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要求。
外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本省实现产业化形成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本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享有与本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和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引导其共同推进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采用,对含有制定国家或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并建立以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信息系统:。
(一)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
(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
(三)专业技术服务资源、科学技术人才资源。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提供科学技术资源信息查询、科学技术服务推介等服务,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支持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创办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转移、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推进技术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建立技术创新制度。
第二十八条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联合建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
第二十九条鼓励企业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设立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应当高于当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拥有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高于百分之三,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高于百分之五。
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面向企业的融资服务机制,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提供贴息、担保。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对企业已经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予以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第三十一条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支持兴办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其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应用科学技术进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奖励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的,从当年工资总额外单独列支,给予长期奖励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应当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
第四章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调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从事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经济社会和公共利益服务。
支持国家在本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发挥引领作用。
第三十五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发展规划,稳定科学技术研究队伍,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建设。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向社会公开招聘。
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技术创新与服务绩效考核机制。
第三十六条深化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改革,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提高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创新和服务能力。
支持开发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带动行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制,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七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共享并向企业开放,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高效利用。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三十八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围绕本省需求和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培育优秀创新创业团队。
加强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企业、社会教育机构等联合培养技能型人才。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引进、使用、成长的环境和条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积极引进人才。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引进的学科带头人、高端顶尖人才和急需人才,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简化办理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扶持计划。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激励机制。支持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
科学技术人员在被选派到基层和企业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本人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变动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对有突出贡献的,应当优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企业联合提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立项资助。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发挥特长、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优厚待遇。
在艰苦、偏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补贴的规定,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第四十三条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对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重点考核、评价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各类科学技术专家的推荐和选拔、人才计划的实施、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立项和结题,应当注重考核、评价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指标。对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应当以其技术推广实绩作为职称评聘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相应报酬:。
(一)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百分之三十的股权;。
(三)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五年内,每年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收益。
第四十五条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人才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应当规定一定比例择优资助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十六条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等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创业提供条件。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省外科学技术人员来本省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对学科带头人或者带有重大科技成果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用人单位应当对引进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优先给予安家、生活补助。
省外科学技术人员辞职后到本省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承认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工龄连续计算。
第四十八条科学技术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应当办理验收手续,视为结题,不影响其继续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为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项目的人员建立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依据。
第五十条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给予支持,发挥其培养专门人才、推进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实施等作为重要内容,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本省生产总值的比例,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省级一般预算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两个百分点;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应当高于百分之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考核和监督机制,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五十五条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验基地。经认定的国家、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验基地,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支持鼓励政策。
第五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信息库,制定完善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计划、科学技术奖励的专家评审制度。
建立科学技术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科学技术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统计监测、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拨付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
(二)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
(三)不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侵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由有关行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并自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资格:。
(二)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
(三)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十条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同时废止。
经济发展。
中国的劳动生产率只有发达国家的1/40。科学技术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将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其作用大大超过了资金、劳动力对经济的变革作用。
军事上战斗力。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冷战”思维依然存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科技强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共同选择。
政治上影响力。
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一个筹码和大国地位的象征。邓小平曾指出:“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可能成为较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
社会进步。
科学技术所开拓的生产力创造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但对科学技术的使用不当,又引发了世界范围内极其严重的环境问题。
科学技术进步心得体会篇十五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统计。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桂、人才强桂、创新驱动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广西。
自治区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整合科学技术资源,加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政策和措施,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考核。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优先安排促进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应用与推广项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境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优秀科学技术人才。
第九条自治区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十条自治区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科学技术创新团队。
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社会加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投入,提高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水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确定并组织实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投入,支持和保护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合作机制,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计划,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的建设。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科学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创办知识产权服务、技术交易、科学技术评估咨询、技术经纪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行业服务标准,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自治区建立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关税减免和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科学技术成果目录和重点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指南,推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业转化。
科学技术成果实行有偿使用。科学技术成果所有者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型产业集群等创新载体的建设,为其建设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体制机制改革、集聚科学技术创新要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确定本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发展领域,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加大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鼓励和引导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自治区应当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进海洋生物制药、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水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城乡建设等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培育创新型企业。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加大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当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当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以上。
企业投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核心技术的专利化、标准化,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和标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使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扶持机制,通过引导、激励、风险分担等方式鼓励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加强上市公司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支持企业引入股权投资上市、发行债券。
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者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考核和奖励,应当将企业自主创新成效作为重要条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专利产出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和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发展涉农新兴产业,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加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综合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扶持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技术的研究开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科学技术人员与县、乡、村联合建立农业科学技术经济合作组织或者经营实体,为农业生产提供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建设;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建立农业科学技术园(区)、示范基地,并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加强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科学技术推广、服务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开发机构、推广机构、高等学校、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为农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为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建立乡、村科学技术培训场所,加大农民培训力度;有计划地选送定向培养农村的技术骨干;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扶贫,鼓励、引导科学技术资源和科学技术人员向农村贫困地区流动。
第五章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布局。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评。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给予财政支持。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养和引进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其开展科学技术活动。
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资助高层次人才开展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八条科学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不受单位性质限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其成果推广应用的实绩应当作为科学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的主要依据。
科学技术人员有重大贡献的可以破格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人、农民和其他人员自主发明创造,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可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三十九条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以及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科学技术成果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给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完成人奖励和报酬。
对职务技术成果,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安排科学技术人员进修、培训,更新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
第四十一条承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立项的部门同意,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市场融资或者外资引进为补充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比例,自治区本级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点五,设区的市、县级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一和百分之零点五。
第四十四条自治区实行市、县(区)科学技术进步考核,考核工作应当与国家县级科学技术进步考核相衔接。考核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平台,推行科学技术信息资源共享。
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和科学技术条件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有效利用。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建立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经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有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以下四类成果:
第一,属于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和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益的工作成果。
科技进步奖于1985年设立,分为三等,除发给证书和奖章外,还分别发给奖金。对有特别贡献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科技进步奖按水平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两个级别,只有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才能申报国家级奖励。另外,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它科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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