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美术史鉴赏心得体会报告 中外美术简史心得体会(3篇)

  • 上传日期:2023-01-02 15:11:12 |
  • ZTFB |
  • 13页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中外美术史鉴赏心得体会报告一

乙方:

第一条约因

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议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为补偿。

第二条定义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明确如下:

2.1“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2.2“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型专利权②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

2.3“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续目录及信息等。

2.4“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2.5“技术协助”__按本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三(3)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薪傣及行为表现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出三(3)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

2.6“技术信息互换”__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

2.7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条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

3.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

3.4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_______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知得其技术专利及专利权。

3.5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协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并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

3.6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第四条第三方伪造及侵犯

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造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

第五条提成费

5.1在合同期限内经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代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5.2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额_______%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

5.3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_____年,以后,每年递减_______。

5.4合营公司在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____年___月____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六十(60)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

5.5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

第六条技术培训

6.1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为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6.2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_____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______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

6.3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6.4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

6.5合营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员进行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有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6.6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1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优先条款

7.1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

7.2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7.3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条保密

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____年。

第九条合营期限

9.1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年。

9.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作为期二(2)年的延长,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3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题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或技术。

第十条仲裁

10.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互相依赖的精神予以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解。

10.2若于三十(30)天内调解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予以仲裁。

10.3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执时,仲裁员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国际商业惯例予以有效的解决。

10.4在发生争执,并将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争执者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执行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10.5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躁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1.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15)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六十(6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条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

12.1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

第十三条其他

13.1本合同书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13.2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1)式四(4)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二(2)份。

13.3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

13.4按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的地址寄出后七(7)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对于中外美术史鉴赏心得体会报告二

中外劳务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以________ 公司(总部设于________ )为一方,甲、乙方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于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总 则

1.甲方负责实施本工程,乙方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问题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 人 员

1.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程、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授权代表、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2.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变更时,经乙方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1)人员离境之前如需变更时,甲方应将变更内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变更计划未能及时通知乙方公司,而乙方公司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甲方应负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雇佣,甲方应在终止雇佣之日前____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3)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甲方应在期满之前____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授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

第三条 签证和其他证件

1.乙方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2.甲方应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项目所在国及居留、工作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等必要手续,并承担费用。

甲方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乙方具体明确提出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证件,如因甲方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不足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则乙方不负责任。

3.如果甲方未能为人员获得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工作许可证和机动车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如人员因此被迫返国时,甲方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____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

乙方公司没有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从而使甲方无法为人员办理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资、回程旅费等由乙方公司负担。

4.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职称、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出发日期通知甲方或甲方在项目所在国的授权代表。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项目所在国政府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知乙方公司。同时甲方应通过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证。

第四条 乙方公司的义务

1.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条件;

2.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尊重甲方人员的技术指导;

4.不参与项目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

5.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6.与甲方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共事。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对人员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

2.尊重人员的人格、风俗和习惯;

3.不干涉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自由;

4.保障人员的安全;

5.对人员的解雇和更换,应由双方的工地的授权代表商定。

对于中外美术史鉴赏心得体会报告三

中外专有技术合同

前言

本合同于

日在北京签订。

一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中国

公司及

厂(以下简称甲方)。

另一方为: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拥有设计、制造、使用

的专有技术和实际生产经验。

鉴于乙方有权并愿意转让上述专有技术。

鉴于甲方希望利用乙方专有技术,以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国此,双方通过协商按以下条款签订此合同。

第一章定义

用于本合同的下列名词应具有所规定的含义:

1.1“专有技术”指乙方对合同产品的制造、装配、操作、服务、保养和维修所拥有的最新设计、技术知识和经验(包括在附件2、3和4中写的有关技术文件、培训、技术协助和咨询)。

1.2“合同产品”指甲方通过使用这种专有技术制造出的产品,合同产品为 ,尺寸和规格为

,详细说明见附件1。

1.3“考核产品”指在乙方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甲方制造出的第一台合同产品对该产品进行试验,以便验证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1.4“技术文件”指在制造合同产品中使用的技术文献、全套可供生产用的图纸(包括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电气系统图、控制原理图)、有关设计计算资料、制造工艺文件、维修使用说明书以及合同产品的外购件明细表、配套件明细表等,所有技术文件都用英文并采用公制,技术文件的内容见附件2。

1.5“培训”指就专有技术按附件3的规定,对技术文件的口头解释,现场指导制造、试验、组装、使用、保养和维修,按照学习和训练的需要,培训在乙方工程师的指导下,甲方受训的人员亲身操作,培训在乙方工厂和其他场地进行,培训设备由乙方选择,所有培训都用英语。

1.6“技术协助”指乙方按照附件4为了甲方的利益,用书面或口头方式提供评述、观察、指导、测量和现场验证、解释、建议及其他甲方工厂制造产品所需的协助,所有这些工作全部用英语。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2.1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设计、制造、应用、试验、保养和维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合同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见本合同附件1。

2.2乙方承认甲方有设计、制造和在中国国内以及下列国家销售合同产品的权利:印度、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越南、缅旬、巴基斯坦、伊朗、孟加拉国、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新西兰、埃及、阿尔及利亚和喀麦隆等。

2.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的全部有关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其具体内容和交付时间见本合同附件2。

2.4乙方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工厂及可能在乙方用户工厂进行培训,尽力使甲方人员能熟悉并掌握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具体要求见本合同附件3。

2.5乙方负责派遣技术专家赴甲方进行技术协助,其具体要求见附件4。

2.6如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在得到出口许可的条件下以优惠的价格条件向甲方提供生产合同产品需要的零部件或材料,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7在合同期间,乙方同意在甲方工厂生产的合同产品上采用甲方工厂和乙方工厂的联合商标,并用英文写明乙方工厂的全称,还要用中、英文写明产品是甲方在乙方许可证项下制造的。

第三章价格

3.1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合同费用分为两部分:

3.1.1入门费为

美元(大写:

美元)。上述价格为固定价。

3.1.2合同产品或者类似产品在考核并销售后,开始提成,提成费以甲方合同产品净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提成率为3%(百分之叁)。

3.2上述全部合同价格包括全部技术文件交付到目的地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3本章所述的价格只是购买专有技术的,不包括购买或运输任何硬件、设备或其部件的费用。

第四章支付和支付条件

4.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均以美元支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

银行。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通过国

行支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所有在中国发生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4.3本合同3.1.1条所规定的入门费按下述办法和比例由甲方付给乙方。

4.3.1合同入门费的30%(百分之叁拾)计

美元(大写

美元),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之日起,不迟于天,经核对无误支付给乙方:

a.乙方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同一当局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b.

银行出具的金额为

美元(大写:

美元),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7。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三份。

d.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甲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向乙方提供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金额为

美元(大写:

美元),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9。

4.3.2入门费30%(百分之叁拾)计

美元(大写:

美元),在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后,不迟于甲方收到乙方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

天内,经核对无误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按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交付的空运单影印件两份,及甲方说明全部资料已按本合同附件2的规定收到的证明书。

上述证明书应在空运单印戳日期后

天内寄交乙方。

4.3.3入门费的25%(百分之贰拾伍)计

美元(大写

美元),按本合同附件3完成培训工作,并在甲方收到下列单据

天内,经核对无误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由双主签署的说明培训已按本合同附件3要求完成的证明文件一份。

4.3.4入门费15%(百分之拾伍)计

美元(大写:

美元),在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后

天内,经核对无误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a.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由双方按附件5规定签署的考核产品考核、验收证明书的影印件一份。

4.4根据第7章规定,在考核产品的检验和验收以后,按3.1.2节规定的提成费按下列方法支付:

4.4.1每年12月31日以后15天内,甲方将上一年度的产品实际销售量及净销售价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自费指派查帐人员校准总销售情况报告。

4.4.2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

天内,经核对无误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a.该期提成费计算书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4.5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按本合同第八章规定需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次支付中扣除。

第五章技术文件的交付

5.1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交付内容和时间,在北京机场交付技术文件,经caac交给(中国

公司,地址:中国北京

大街

号)

收。

5.2纽约机场空运单印戳日期为技术文件的实际交付日期的凭证,甲方将带有到达日期印戳的空运提单影印件一份寄给乙方。

5.3在技术文件发运后48小时内,乙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抵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文件详细清单一式两份航寄给甲方。

5.4如技术文件在空运中丢失损坏,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不超过30天内,补寄给甲方有关文件。

5.5交付技术文件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5.6每包技术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a.合同号;

b.收货人;

c.目的地;

d.唛头;

e.重量(公斤);

f.箱号件号;

g.收货人代号。

5.7包装箱内附有详细技术文件清单两份,标明下述内容:

a.项目编号;

b.项目名称;

c.页数和总页数;

d.所包括的图号。

第六章改编修改和改进

6.1改编

6.1.1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适用于甲方实际的生产条件(如设计标准、材料、设备的生产条件及其他条件等),乙方将协助甲方对技术文件进行改编,以适应甲方的生产条件,并由乙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但这种改编必须从技术的角度是可以接受的,且又不降低合同产品的质量。

6.1.2为了协助甲方所需的改编,乙方提供最多为

个工程师周的协助,在甲方工厂工作。

6.2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改进和发展,在两个月内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文件提供给对方。另一方有免费使用这种改进和发展了的资料的权利。

6.3合同产品的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改进和发展了这种技术的一方,对方如要求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应征得所有权方的同意。

第七章考核和验收

7.1双方同意在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制造出合同产品后,将对合同产品进行联合验证,其试验方法见附件5。

7.2如合同产品的考核试验表明其性能与附件1中所述的性能一致,考核试验即为合格。双方签署验收证明书一式四份,每方各持两份。

7.3如合同产品在考核试验中,其性能、技术参数与规定的不一致,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其原因,找出消除故障的方法,然后进行第二次考核试验(如有必要再进行第三次),在试验表明产品性能合格后,双方将按7.2条款所述签署验收证明书。

7.4如产品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考核中未能合格,其责任在乙方,则乙方第二、三次派出技术人员的一切费用全由乙方自理,如产品不合格的责任在甲方,则甲方提供上述全部费用。

7.5如产品在第三次考核时仍未通过,并且责任在乙方,处理方法按8.7.1节执行。如失败责任在甲方,双方将协商如何继续执行合同。

7.6甲方在自己工厂内对考核产品进行试验时,应自备必要的公用设施和材料。

第八章

保证与索赔

8.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乙方实际使用的最新技术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有关合同产品所有改进了的技术资料。

8.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是完整的、正确的和清晰的,并保证按时交付。

8.3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符合8.2条所规定的要求时,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在天内免费将所缺的技术文件或清晰正确的技术文件寄给甲方。

8.4如乙方对技术文件不能按合同附件2和8.3条规定的时间交付,乙方应按每迟交一周罚款入门费

的比例支付给甲方。以上罚款不超过合同入门费总价的。

8.5按8.4条规定,乙方支付罚款给甲方时,将不解除乙方继续交付技术文件的义务。

8.6无论何时,除了不可抗力外,乙方如果迟交技术文件超过规定日期6个月,甲方有权按8.7.1条款处理。

8.7产品经3次试验仍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8.7.1若产品不合格以致甲方不能正常投产,只能终止合同时,乙方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率8%的利息。

第九章侵权与保密

9.1乙方保证拥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甲方的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并在得到出口许可后,在法律上有权向甲方转让此专有技术,如果第三方指控侵权时,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9.2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专有技术,也即甲方有权在中国境内和外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

9.3甲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给甲方的技术文件予以保密。如果上述技术文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已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布,则甲方不再对公布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章税费

10.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0.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税费,由甲方支付。

10.3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上述所得税将由甲方从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支付中予以扣除,并代向税务当局缴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税务当局出具的税收单据一份。

第十一章仲裁

11.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斯德哥尔摩,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法庭根据仲裁规定进行。

11.3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1.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经双方同意的类似事件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12.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3.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日签字。由双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如果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任何一方有权取消合同。

13.2制造与销售合同产品的合同有效期,从13.1条所述合同生效日算起共8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3.3不论合同在任何一种方式下终止,双方之间存在的债务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任何影响。在合同终止后,欠债人应承担义务,直到欠债人向债主付清全部欠款为止。

13.4本合同用中英文字写三,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3.5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9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3.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和补充,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3.7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用英文进行,正式通讯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第十四章法定地址

甲方:

1.中国

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

大街

电传:

2.

地址:中国

电传:

3.联系人:

乙方:

1.

公司

地址:

国州

2.联系人:

电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1.中国

公司

公司

(签字)

(签字)

2.

(签字)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