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柔性执法心得体会(实用11篇)
- 上传日期:2023-11-23 06: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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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柔性执法心得体会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执法工作也越来越重要。传统的执法模式往往过于强硬,缺乏人性化的考虑,容易导致冲突和矛盾的产生。而柔性执法,作为一种温和但又决绝的执法方式,正逐渐被广泛应用。在这个文中,我将就柔性执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分享我对柔性执法的心得体会。
柔性执法不仅仅是对司法程序的改革,更是一种价值取向的转变。在执法的过程中,法律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让人民畏惧的。传统的执法方式往往缺乏人情味,导致执法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紧张。而通过柔性执法,执法者可以更加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和理解,从而建立起一种更加亲近的关系。这种亲近的关系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接受执法者的指导和教诲,减少冲突的发生,以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
柔性执法的关键在于平衡,即执法者需要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尽量减少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以交通执法为例,传统的执法方式往往只注重追求治安的整体效果,而忽视了依法办事和统筹处理的原则。柔性执法则强调在保障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尽量采取警示教育等柔性手段,通过提高司法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来解决交通问题。只有坚持平衡的原则,才能做到既实现治安效果,又尽可能地减少对个人权益的侵犯,从而使执法更加公正合理。
柔性执法需要执法者具备更高的素质和能力。与传统的执法方式相比,柔性执法更加依赖于执法者的智慧和判断力。柔性执法意味着执法者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执法手段。这就要求执法者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只有具备了这些素质和能力,执法者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把握执法的尺度,做到柔性执法。
柔性执法还需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柔性执法的推行需要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更需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对于执法者来说,柔性执法并不意味着软弱,而是遵循法治原则,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理性对待执法才能够帮助柔性执法更好地发展。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形成一种良好的执法环境,实现执法权威和社会支持的有机结合。
总结起来,柔性执法是一种人性化、温和但又决绝的执法方式,需要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柔性执法需要执法者具备更高的素质和能力,同时也需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只有在平衡、公正、合理的原则指导下,柔性执法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写到此处,我深感柔性执法对社会的意义和价值,也明白了柔性执法的重要性和挑战。以后在自己的工作中,我将更加重视柔性执法,并努力在实践中积累更多的经验,以期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城管柔性执法心得体会篇二
近年来,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迅速发展,城管执法队伍也不断壮大。在这个过程中,柔性执法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执法方式。柔性执法意味着城管队员在执行任务时要注重与市民的沟通与协调,尽可能避免对市民的不良影响。以下是筆者对城管柔性执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城管队员需要理解和尊重市民的合法权益。柔性执法的前提是为了维护城市的秩序和环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市民的权益。城管队员应该充分理解和尊重市民合法的需求和诉求,并在执法过程中尽量减少不便和损害。合理的沟通和协商能够化解矛盾,平衡好执法与市民的利益,加强城市管理与服务的整体效果。
其次,城管队员要善于倾听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工作,城管队员无法做到完全面面俱到,需要借助市民的力量和智慧。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队员应该主动与市民交流,关心市民的需求和意见,倾听他们的建议和反馈。有效的倾听有助于增进城管队员与市民之间的互信和理解,同时也能够提升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第三,城管队员要科学合理地执行执法行动。柔性执法并不是放松执法标准和力度,而是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方法和效果。城管队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保持执法行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城管队员还应提高科学执法和技术手段的运用,通过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精确度,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干扰和困扰。
第四,城管队员要具备政策宣传与解释能力。柔性执法强调的是与市民的沟通和协调,这就要求城管队员具备充分的政策知识和法律常识。只有清楚了解政策背景和执行原则,才能对市民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宣传,增加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在沟通中,城管队员应当注重语言表达和方式方法,提升自身的社交技巧和服务水平,增强执法过程的公众形象和口碑。
最后,城管队员要积极主动地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城市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的任务。在实际执法行动中,城管队员应主动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执法部门进行联动与配合,形成合力和效应。只有通过协同作战,发挥各方的专业优势和力量,才能更好地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整体效果。
总之,城管柔性执法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城管队员要理解和尊重市民的合法权益,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科学合理地执行执法行动,并具备政策宣传与解释能力,积极主动地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得好,才能更好地发挥城管柔性执法的效果,并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城管柔性执法心得体会篇三
一块是国家的法律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等;另一块主要是各省以及各城市制定的各类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和办法。以苏州市为例,主要实行的是《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
一、现状城管窗口除了在市一级的行政服务中心有设立外,现在各乡镇上的城管中队也都设有对外窗口,主要就是负责以下几个方面:户外广告设置行政审批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开挖审批;树木砍伐、移植许可审批等事项。通过笔者了解发现,市一级城管窗口所受理的绝大部分业务内容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审批许可,第二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开挖审批只占很少一部分,另外,还有为数不多的市区树木、竹、地被植物及草坪砍伐、移植、截干、切根等许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迁移、拆除许可等。而笔者所在的经济开发区城管窗口09年4月-12月办理户外广告共28件,道路开挖共计84件,其他绿地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临时占用等共计6件。在户外广告中沿街店面招牌占了21件而其他户外广告占7件,在道路开挖审批中设置道口占20件,其他类型的道路开挖占84件。
二、存在的问题许可项目收费标准不统一。笔者所在的城管窗口,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前来申请城市道路开挖审批事项的人员经常向笔者反映,笔者所在地与市一级的行政服务中心收费标准不一致。类似的工程量在市一级的服务中心要比笔者所在地的费用要低。通过了解,笔者发现,市一级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对于工程量的测算是由市政有关部门进行的,再由他们反馈给城管窗口。笔者认为,引入专业化的工程评估,虽然手续上有点繁琐,但可以使许可项目的收费更加专业化和透明化,也可以使申请人对所产生的费用更加的信服,增强了窗口的权威性。
窗口设置重复。除了笔者所在的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外,其辖区内各个乡镇上的城管中队也设置有对外窗口,其部分职能与开发区城管窗口的职能存在一定的重叠。这些窗口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各乡镇的企业和群众而设立的,使他们不出镇(社区)就能感受到方便和快捷。这样做,客观上分流了一部分的业务量,减轻了主城管窗口的负担,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城管窗口的主体性和唯一性却提出了挑战。
窗口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培训。城管窗口所涉及的业务如城市道路开挖审批事项,和市政管理有着紧密的联系,尤其是对各种道路的开挖赔偿(补偿),此外,还需掌握园林绿化方面的一些基本知识。就笔者所在窗口而言,比如新进在编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主要就是由本人提出培训申请,然后是被派到市一级的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实地学习,时间控制在一星期左右;其他人员,如合同制工作人员,则是把培训放在了日常的工作中,靠有经验的同事传、帮、带,在解决实际的问题中提高业务能力,比起纯粹的学习理论知识而言,更多的是实践。但是,这样做缺乏了系统性和专业性的理论指导和支持。短时间内,可以有很大的提高,但是时间一长容易造成理论和实践脱节。窗口在实行轮换制的同时,是否也可以考虑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定期的培训。城市道路开挖审批和户外广告审批没有一套完整的软件,只是分别建立了简单的一些电子档案,如word和excel文件,受理通知书、决定书等并不是由系统软件生成,笔者所在的窗口目前的档案可满足基本的查询需要。是否可以考虑增加一套软件系统,把城市道路开挖审批、户外广告审批、城市道路占用审批放在一起,这样一个甚至是多个项目的审批流程就能在软件中完成:从资料录入------受理通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许可证实现一步到位,另外还可以进行实时统计、查询,大大缩短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城管柔性执法心得体会篇四
自去年从学校毕业以来,我从事城市管理的基层工作快近一年。在这段时间里,随着不断的学习,深入的实践,我对城市管理的基层执法工作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与体会。特别是现在城市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为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更好的去面对这些困境挑战,我就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情况具体谈谈这个方面的认识与心得体会。
这里说的法律基础包含两个层面,其一,队员自身的法律基础知识不到位、不精通。作为一名执法人员,熟悉自己的业务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常常会碰到下面的情况:有的执法队员在开罚单的时候虽然知道用的是哪个处罚依据,却不知道是第几条第几款。这样的执法显然缺乏公信力。其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律保障不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前七八顶执法“大盖帽”去管一顶“破草帽”的弊端。但有些问题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而且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常常遭到暴力抗法。执法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平心而论,总体上我们的执法人员都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但我们的城管队伍建立时间不长,还处于发展壮大的阶段,队内人员的综合素质总难免有所差距,特别是个别协管人员的自身素质还有待大大提高。城市管理工作之所以一直难以得到市民的理解,很大程度上源于部分人员平日工作中的不良作风。例如上班迟到早退,制服穿戴不整,满嘴粗言脏语,行为吊儿郎当,这严重损害了我们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很多人因此产生对城管的偏见。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遇到路人不问对错反去支持违法者的情况。
绝大部分情况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对的对象是比较特殊的。他们往往是生活较为困难,缺乏法律意识的弱小群体。这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两难性。小摊贩们做生意留下残渣废物,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城市的和谐美丽需要维护,违法违规行为不能不管。但我们对他们的教育宣传甚至处罚往往起不到作用。同时弱小的群体大多会得到市民的同情,所以我们的执法,哪怕是对他们的宣传教育也得不到部分市民的认可和理解。
城管执法工作因城市而兴,因治市而建,城管执法人员为了城市的干净、整洁、规范、有序付出了无数的汗水与心血,然而,就如上面几点中提到的一样,却始终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根本认同。提到城管,无论网络、媒体还是街头巷议,群众诟病良多而赞誉较少,城管执法人员在辛勤工作的同时缺乏社会认同感与工作荣誉感,面对频繁遭遇的执法冲突与群众围攻,不少同志心情压抑,精神压力很大。据某媒体报道:某市一执法队长上小学的儿子原本性情活泼,某段时间突然情绪低落、十分孤僻与自卑,经询问得知,在班上的一次活动中,大家说起自己父亲的职业,当他的儿子说起自己的父亲是一名城管队长后,受到了其他同学的侮辱与嘲笑,说他父亲只会欺负小商小贩,欺负穷人,不愿跟他玩。这件事让我很是震动。当前城管执法工作该找到一条怎样的出路,才能让我们的工作更“阳光”,更有荣耀感,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要求。这其中,有个别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也有执法监管的缺失等。如果不改变,恐怕这样的尴尬还要继续。
虽然我们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但由于缺乏行政审批权,所以更要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如审批抄告制度、处罚后续处理告知制度、重大审批处罚征询制度、监督反馈制度等,以做好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通过政府行文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以行政检查权,以有效实施监督和配合审批部门的监管;通过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进一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力求及时准确;注意发挥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各自的独特作用,做到优势互补、协调统一。
城市管理基层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多层面的,也不是一时半刻就可以的得到解决的。这需要多个方面多个部门及广大群众长期的共同努力。作为执法的一方,我们要不断加强完善自身的建设,努力组建一支集中统一、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合执法,重在宣传教育,并在市民的心中树立新的良好形象,重新获得市民的认可,理解与信任。
城管柔性执法心得体会篇五
近年来,城市管理的主要力量之一——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为了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和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逐渐探索了一种新的执法方式——柔性执法。这种执法方式以“人性化、便民化、高效化”为目标,着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柔性执法的优势和特点,同时也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柔性执法注重以人为本,尊重权益。传统的执法方式常常强调“罚“,忽视了对当事人的尊重和关怀。而柔性执法在处理问题时更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小区业主搭建违章建筑的问题。在以前,我们一般通过打击手段来解决,但实施柔性执法后,我们与业主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他们的困境和需求后,我们积极帮助他们申请合规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解决了问题,也增进了社会和谐。
其次,柔性执法强调创新方法,提高效率。传统的城市管理执法常常过于僵化,一味地遵循固定的操作步骤,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柔性执法倡导创新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积极探索多种途径,提高执法效率。我们在处理一处占道经营的问题时,以往我们可能会采取取缔的方式,但现在我们采取了减少惩罚的方法,通过多次沟通,告诉商户他们占道经营对他们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同时我们也提供了其他的解决方案。在短短几个月内,这一商户的占道经营情况明显减少,有效解决了问题。
再次,柔性执法注重行动规范,提高服务质量。柔性执法不是为了松懈执法,而是强调合规行动的规范。在实施柔性执法时,我们要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执法规范,同时也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规操作。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我们加强了自身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当我们以规范的执法手段要求当事人合规操作时,他们也更容易接受,从而形成了积极的良性循环。
最后,柔性执法强调协同合作,共建和谐城市。柔性执法不是单打独斗,而是注重多方合作,共同解决问题。在实施柔性执法时,我们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配合,在工程建设、市容环境等方面共同努力,实现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双赢。通过与市政部门的合作,我们在一个小区两旁的自行车道上安装了更多的摄像头,有效解决了该路段频繁发生的非机动车闯红灯问题。这一系列的共同努力,使城市的管理和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综上所述,柔性执法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以人为本、创新方法、行动规范、协同合作为核心理念,成为推动城市环境改善和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柔性执法的理解和运用,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为建设和谐宜居的城市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管柔性执法心得体会篇六
段一:柔性执法的含义与必要性(约200字)。
在社会治安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的硬性执法难以应对各种问题的变化。与之相比,柔性执法作为一种注重灵活性和综合性的执法方式,更加符合时代的需求。柔性执法强调的是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以期实现法治和人权的有机结合。柔性执法不仅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还能够增强警察与民众的互信与合作。
段二:柔性执法的优点和可行性(约300字)。
柔性执法相比传统的硬性执法有诸多优点。首先,它能够将执法与人文关怀相结合,使当事人在受到合法制裁的同时,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关爱。这样一来,被处罚者更容易接受执法的公正性,减少了可能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的可能性。其次,柔性执法注重多元解决方案,与当事人信息共享,提供相应的帮助与指导。这一做法有效减少了重复犯罪的可能性,实现了有效的预防犯罪。再次,柔性执法倡导与社区民众的互动和合作,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这样一来,社区民众更愿意配合警察工作,以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柔性执法成果可见是需要一定的操作方法。首先,警察需要通过自身的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了解法律与人权的关系,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裁决。其次,警察要加强与社区民众的沟通,了解社区民众的需求与感受,建立互信的关系。通过开展讲座、走访等形式的活动,提高社区民众对警察工作的信任度。再次,警察在处理案件时要充分调查情况,与当事人多方面交流,了解案件的背景与原因,提供相应的帮助与指导。最后,警察在执法行动过程中要注重自身形象的展示,遵守执法规范,做到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不滥用职权,做到公正、透明。
段四:柔性执法的案例及效果(约200字)。
柔性执法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得到成功的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加拿大的柔性执法倡导与社区民众的互动与合作,将执法工作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结果发现,与传统硬性执法相比,柔性执法在犯罪预防、案件处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提升。在深圳警方的实践中,柔性执法已经成功帮助一些违法者重获新生,并成为社会的有益人员。这些案例表明,柔性执法能够有效减少犯罪,提高执法效果,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段五:柔性执法的未来发展(约200字)。
柔性执法是一种相对成熟的执法方式,但仍有待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未来,应该加强对警察的培训与指导,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与综合能力。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执法体制与机制,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与制度体系,以确保柔性执法的顺利运行。此外,还需要在社会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加强对公众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与法律素质,以增强各方面的配合与支持。
总结:柔性执法是一种有效的执法方式,其侧重于维护法治和人权的有机结合,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实施柔性执法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建立与公众的良好互动与合作,同时完善执法体制与机制。柔性执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将为社会治安的提升和社会和谐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城管柔性执法心得体会篇七
各位同事们:
我加入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已经三年了,在这三年中,我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感触颇多,我觉得要干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就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三大关系:
城管行政执法服务于经济:城管行政执法主要维护的是城市市容秩序,城市市容秩序搞好了,可以为外来资本提供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拓宽经济发展的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据统计,随着近两年镇江市城市管理的资金投入加大,投资环境不断优化,全市近两年利用外资和民资也成倍增长。城管行政执法服务于市民:城管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干净、整齐、舒适、优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方便人们的衣食住行、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据调查,20xx年,镇江市市民对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满意率是38.7%,20xx年,镇江市市民对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满意率上升到64.4%。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法律的手段,是促进城市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如:我们经常在占道经营严重的地段开展多次集中整治行动,通过执法行动打击占道经营,促进该地段的经营户守法经营。城市管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统一的,城市管理是基础。如:镇江市城管局在一些特殊地区安排临时疏导摊点,安排人手,加强管理,不但避免了摊点向主干道扩张,而且也减轻了城管执法的难度。虽然,我们在处理管理与执法关系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是有一些管理与执法脱节情况,导致很多问题难以解决,造成行政处罚不到位的现象经常发生,影响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与规划部门管理协调不到位,导致违法建设定性难、查处难、处罚难。我认为只有根据镇江市政府第21号令相关规定,调整和理顺各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与城管执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互相配合。
有人说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是一对矛盾,水火不容,要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就无法实现,反之,要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其实,这是对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误解,因为有人将严格执法与严厉处罚等同起来,以罚代管,将罚款作为唯一的行政处罚手段,而忽视了其他行政处罚手段,在某些人看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等不属于严格执法的范围,不罚款就意味着不是严格执法,因此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对立起来也就不足为怪了。
我认为严格执法应是文明执法的基础,离开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同时文明执法反过来也能促进严格执法的实行,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袒,也缺一不可。首先文明执法离不开严格执法。所谓严格执法就是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执行,不偏离、不妥协。执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全面收集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包括对相对人有利的和不利的证据,然后依法作出处罚,做到轻过轻罚,重过重罚,罚当其过,罪过相应,否则就是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也规定“有违法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一个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无效或者依法应予撤销,则说明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或执法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是违法的,那还谈得上什么严格执法。由于执法机关的执法大多是科以相对人一定的义务,因而无效或应撤销的执法行为肯定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如何文明,也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文明执法。正如高楼大厦一样,如果基础不牢固,任凭上面的建筑如何牢固、豪华,也只能是一座危房。所以,执法机关要实现文明执法,提高执法单位的形象,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执行法律,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实现高效率、高质量执法,减少甚至杜绝无效或应撤销执法行为及败诉案件的产生。
其次,严格执法的实现也有赖于文明执法的落实。如果执法人员语言不文明,说话粗野,以尖酸刻薄、冷嘲热讽、恐吓训斥的语言攻击对方,甚至恶语中伤、夹带污秽语言,就会引起相对人和周围群众的不满,就会激化矛盾,发生争端,就会影响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严格执法也就难以落实。反之,执法人员态度和蔼,内心说服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可以化解相对人的对立情绪,使相对人充分认识自己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减少与相对人的冲突,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还可以减少当事人再次违法的可能性,从而减少同一违法的重复发生。这样严格执法也就自然容易实现了。
为此,必须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着装、仪表,推行文明用语、杜绝工作忌语,力求做到执勤场所和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执法行为规范、语言文明、举止端庄。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做到文明执法,让文明执法贯通于整个执法过程中,并为严格执法服务,让两者有机结合,共同为行政管理服务。
城管柔性执法心得体会篇八
近期,城中中队配合大队、治安中队开展了对城区主要路段各类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等情况的集中整治。整治过程中,中队共发出责令更正通知书37份,暂扣单22份,取缔各类流动摊点12处。经过队员长期以来的加班加点,城区主要路段的各类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情况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更重要的是,队员们在执法过程中不断总结提高,形成了关于整治过程中的几点思考与认识。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人民群众的拥戴与支持是一切工作取得成功的根本前提。同样,在整治各类不规范的违章流动摊点时,必须取得市民的认可与理解。这些流动摊点不仅脏乱差,而且随处摆设,更阻碍交通,有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从总体上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大部分市民也是极力要求取缔这些流动摊点的。但是往往在执法过程中,有些队员不注意自身的形象,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以致引来市民的不满。一旦市民前来阻挠,取缔规范就无从提及,反而助长了违规违法者嚣张的气势。
改变过去那种“执法就是处罚、处罚就是罚款”的老模式、老观念,实施人性化管理。在纠正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之前,要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宣传教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其由被动接受处罚变为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当然,对部分不听劝阻,极力阻挠的摊主,可以在现场给予必要的心理压力,告知违章设摊的处罚后果。这个方法经我们中队的实践,效果良好,有不少当事人当场表示下次绝不再违法设摊。
证据对我们城管执法人员的重要性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作为我们执法队员对在首次发现各类违章流动摊的的同时,应该要养成及时拍照取证的习惯,同时发出《责令更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期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口头告知,并将这一过程摄录下来。如当事人拒不悔改,在超出期限后继续设摊经营,执法人员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盛装器具,但必须在案发现场。暂扣前执法队员必须告知当事人暂扣的法律依据,在清点暂扣物品后开具暂扣单交付当事人,并有相关人员摄录下这一过程。以上暂扣的这个环节往往是我们以前工作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有些队员为了省事,或者队员之间配合不到位,都会造成最后的被动局面。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得到强化。
当然,要从根源上遏制各类流动摊现象,关键还是在于整治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对此中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研究,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做到细化网格管理,提高巡查频率,强化执法力度,扩大法制宣传,加强部门配合。力争为市民创造一个整洁、干净、有序、和谐的生活环境。
城管柔性执法心得体会篇九
城市是人们栖息和生活的场所,城市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也意味着城市环境的不断优化。作为城市管理者的城管队伍应该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为己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城管队伍的执法方式往往过于武断、粗暴,导致了不少投诉和不满。为了做好城管工作,城管队伍也不断探索创新,其中“柔性执法”便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柔性执法,顾名思义就是执法过程中能够更加灵活恰当地运用执法手段。相信不少人对柔性执法这个词并不太熟悉,其实柔性执法理念可以归纳为“严格与温和相结合”,既能够严格执法,又能够在前期进行预警、提示,并进行必要的劝导和提醒。柔性执法有许多优点,如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与人交往中的复杂情况,避免了过度纠缠和损伤人们的自尊心,在调处纠纷问题时具备了更大的灵活性。
城管工作中,柔性执法的应用并非那么容易。因为城市管理涉及到城市内部的很多因素,有时候城管队伍很难事先确定正确的处理方式。但是,柔性执法在城管工作中也有一定的应用空间。例如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可以在进行常规巡查时考虑到行人、车辆的安全;在公共场所管理中,可以根据违规者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提醒和提示。在柔性执法过程中,城管队员需要注重诚信沟通,充分认识和把握事件本质,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帮助和引导。
第四段:柔性执法的局限性和不足。
无论是城管工作还是其他执法领域,柔性执法都有其不足之处。柔性执法的一个重点在于如何实现权力的悖论:既能够让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具备一定的自主性、有利于其更好地发挥专业技能和经验,同时也需要避免执法权力的过度滥用。但事实是,在城管工作中,柔性执法的应用容易产生过于软弱的情形,裹挟很大的问题后果,需要切实增强执法的效果和实效。
第五段:结论。
柔性执法是城管工作中一种具有极大实用意义和广泛适用性的创新思路。柔性执法能够实现与人性、法律、社会文化相协调的执法方式,并最大限度地彰显执法的公正性。然而,在城管工作中,柔性执法能否真正地发挥其优势,还需要城管队伍对柔性执法的理解和掌握更加深入和细致。城市管理和城市清洁依赖着城管队伍的改革创新和完善,让我们期盼城管工作更加出色。
城管柔性执法心得体会篇十
柔性执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采取一种温和的、不丧失人性的态度和方法。这是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同时,注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尊重人权的一种行为方式。柔性执法不仅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还能够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增加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在实际工作中,我深感柔性执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柔性执法能够更好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在执法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与民众发生矛盾的情况,如交通违规、市场管理等。如果我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武力执法,很可能会加剧矛盾和冲突,导致不良后果的产生。而柔性执法则不同,它注重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方式,通过耐心的劝说和交流,能够更好地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我曾遇到一位违规停车的市民,当初的我想直接处罚他,但经过与他的互动沟通,最终他主动将车辆移开,离开了现场,并表示以后会注意不再违规停车。这个案例让我深感,柔性执法能够更好地缓解矛盾,促进双方的理解和协作。
其次,柔性执法能够增加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执法机关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必须始终坚守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而柔性执法正是在保证执行法律的前提下,注重人道关怀和个体差异。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个案特征的考量,尊重行为人的基本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解释和说明。这不仅能够深化执法的公正性,还能够为未来执法打下基础。我在某次行政处罚执法中遇到一位老年人,他因为一时疏忽违反了规定,我虽然有权对他进行处罚,但考虑到他的年纪和经济状况,最终采取了警告教育的方式,并帮助他了解了规定的具体要求。这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了感谢,也让我深感柔性执法能增加执法的公信力。
再次,柔性执法能够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在执法中,我们经常会面临一个困境:既要保证执法的力度和严肃性,又要避免过分侵犯公民权利和影响行政效率。柔性执法正是在这个困境中找到了平衡点。通过强调警示和教育的方式,我们能够更好地引导公民遵守法律和规定,提高执法的普适性和适应性。我曾在街头巡逻中遇到一个小区居民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禁区放炮,我通过警示和教育的方式,帮助他了解了政府保护环境和文明生活的政策,最终他自觉放弃了放炮的行为,这节省了我们后续的执法工作,提高了执法效益。
最后,柔性执法能够增强社会和谐和安定。执法机关的职责不仅仅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更重要的是通过执法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定。柔性执法能够更好地塑造执法形象,增加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这种信任和支持不仅会降低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还会提升执法机关的工作效能和质量。我曾参与一次维稳工作,通过与当地居民交流和沟通,争取了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最终圆满完成任务,这让我更加深信柔性执法能够增强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综上所述,柔性执法在实际工作中的价值不可忽视。它能够化解矛盾和纠纷,增加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增强社会和谐和安定。作为执法人员,我们应该始终坚守法律和道义的底线,通过柔性执法的方式,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良好形象,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城管柔性执法心得体会篇十一
多年来,我市对城市“创建”工作市委市政府都十分重视,始终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投入,并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丰硕的“创建”成果,取得了“国家园林绿化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全国性荣誉称号,全面提升了我市的知名度、美誉度、舒适度和影响力。高品位的城市创建成果,要靠高效能的城市管理来维持。美好的城市基础环境,要靠完善的城市法制环境来保障。开展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就是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解决城市管理体制中的弊端,营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创造一个高效、廉洁、优质的政府环境,进而打造出优美、舒适、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的品位和形象。
第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这部法律的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职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十分重视,在1996年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由此可见,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法律上已有坚定的法律依据和明确要求。
第二,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些规定清楚的表明,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有权设立和调整其工作部门,并确立其承担的责任。《行政处罚法》还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整和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改变了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合理造成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过滥的问题。综合上述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赋予了充分的调整权利。
第三,根据我国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法制要求和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审批权(行政许可证)与监督处罚权相分离,行政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行使,是为了在行政权力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相互又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同时又进一步理顺了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一方面能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督处罚的执法力度;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这样从体制上克服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弊病,充分体现了公正执法要求和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这也就说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要求。
(一)综合执法主体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权为国务院以及经国务院授权的盛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能否成立,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享有独立行政处罚权,是否符合法定设置条件,并不是取决于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观意志,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取得。
(二)综合执法内容法定原则。综合执法即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一种跨行业、跨部门的行政执法,它将原来若干行政机关行使的执法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主体与行政处罚主体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对相关的行政处罚内容相对集中,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确定。这说明行政处罚权内容一旦依法予以确认,原执法主体的执法权力即消失,而新的执法主体就应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处罚权内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三)“一步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对行政处罚权一次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后,鉴于综合执法授权范围较广,对部分专项执法的某些处罚条款的转移和某些区域的实施,对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在不违反“一步到位”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分步实施,对某些具体条款暂定保留在主管机关中,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逐步推进,直至全部划归和全区域覆盖。执法范围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后,人民政府不得随意变动,必须在明确的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若超越范围就成为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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