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改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本(通用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09:4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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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通过总结回顾经验,提炼出有价值的知识和智慧。那么应该怎样写一篇有深度和独特性的心得体会呢?首先,我们要以客观真实的态度回顾自己的经历,不偏不倚地记录下事实和感受。其次,要注重思考和总结,从中提炼出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还可以结合相关理论和知识,将个人的经验和普世道理相结合,形成独特而深入的见解。最后,要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出心得体会,并注意结构清晰、语言精准,使读者可以清晰地把握主旨和重点。高质量的心得体会范文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多的范例,以助于写作过程中的启发和指导。
整改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本篇一
社区环境整改是社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形象,我参与了社区环境整改工作,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历,总结出五点心得。
首先,整改前要了解社区现状和需求。社区环境整改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而是需要基于社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改进。在开始整改之前,我们先对社区现状进行调研,了解到居民的关注点和问题,比如垃圾分类不到位、公共设施破损等等。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从而提升居民满意度。
其次,整改要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社区环境整改不能盲目进行,而是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在整改过程中,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计划,包括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如何改进,以及整改的时间节点等等。通过合理安排和分配工作,我们确保了整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关注居民参与和反馈。社区环境整改需要居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我们要注重与居民的沟通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整改过程中,我们组织了居民座谈会,征集了他们的意见,根据居民的反馈来进行调整和优化。这样一来,不仅提高了整改的效果,还增强了居民对整改工作的满意度。
第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社区环境整改需要居民的主动配合,而宣传教育是增强居民意识和行动力的有效途径。我们开展了宣传活动,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向居民普及垃圾分类、绿化环保知识等。同时,我们还与社区小学合作,开展环保教育课程,让孩子们从小培养环保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工作,我们成功地提高了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最后,及时总结经验,持续改进社区环境。社区环境整改不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需要持续改进和管理的过程。在整改工作结束后,我们及时总结经验,反思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并制定后续工作的改进计划。同时,我们建立了社区环境巡查和反馈机制,定期检查社区环境的整体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通过持续改进,我们保持了社区环境整洁和良好。
通过参与社区环境整改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社区环境整改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只有通过了解社区需求、制定明确目标、加强居民参与和宣传教育、及时总结经验,我们才能不断改进社区环境,提升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希望我能继续参与社区环境整改工作,为家园更美好而努力。
整改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本篇二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城中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我街道积极行动,扎实开展了城中村环境整治工作,各村人居环境得到进一步提升,村容村貌、群众生活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现将今年整治工作开展状况以及长效管理办法汇报如下:
一、健全机制,加大投入打基础。
一是组建机构。成立了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权战盈、办事处主任李卫负总责的专项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我来包抓,小组成员有各科室科长、各城中村村委会主任。同时,成立了新科室——灞桥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科,科长由许小宾担任,配备了5名干部,负责辖区15个城中村环境卫生的整治、管理。
二是制定方案。街道办结合实际,制定了《灞桥街道办事处城中村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灞桥街道办事处城中村及农村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办法》、《保洁员工作职责、奖惩制度》等相关方案制度;明确分工,职责到人,构成分级管理、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辖区15个城中村,也各自制定了自我村环境卫生的整治、管理办法。
三是明确目标。街道办出台了《城中村环境卫生整治“六有、八无”标准》。主要是:环卫设施、队伍、管理制度要健全;村子环境要道路清洁,垃圾定点存放、及时清运;排水沟疏通,无污水乱流现象;房前屋后无乱堆乱放,绿化美化;庭院整洁,禽畜圈养。明确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了阶段性整治工作计划,重点对卫生死角、堆积的生活垃圾、排水渠等分阶段进行整治,彻底消除了脏、乱、散、差现象。
四是加大投入。街道办为15个城中村招聘86了名保洁员,先后投资300多万元,购置4辆多功能垃圾清运车、54个铁质垃圾斗、190个垃圾桶、62辆架子车,发放保洁员专用服装、扫帚、铁锨等工具;现正在下桥村西修建第二个垃圾压缩站,以便及时解决西片各村生活垃圾的清运问题。较大的投入,为城中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打下了基础,得到了各方认可,于8月9日在我街道隆重举行了灞桥区城中村及农村保洁设施发放仪式现场会。
五是营造氛围。多次召开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专题会议和保洁员培训会议,强化干部、群众对环境整治的意识;充分运用标语、宣传车、宣传栏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增进共识,构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合力整治的良好氛围。
二、集中整治,长效机制保运转。
一是抓好环境卫生集中治理。自开展城中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以来,各包村干部放下多次休息时光、加班加点,深入一线,积极发动各村党员群众,多次开展了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共清理卫生死角360余处,清运垃圾3800多立方,清理排水沟14000多米,清理野广告1200余处,基本消除了村内乱搭建、乱堆放、污水乱流、乱贴乱画、白色垃圾等现象。
二是重视常规保洁工作。严格落实保洁员定岗、定人、定时、定路段、定任务的“五定”职责制,要求保洁员做到一日两扫,垃圾进箱入斗,街道干净整洁。
四是做好灭蚊、灭蝇工作,各村定期安排专人对垃圾箱、垃圾桶、排污渠等进行消毒,防止蚊蝇污染。
五是街道实行周检查,月评比,年考核的机制。采取定期检查与随即暗访的形式,对各村“脏乱差阴暗面”进行摄像暴露,为各村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工作增压力、促动力,添活力。
六是做好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街道办安排专人对各村管理制度,保洁员的出勤、保洁状况,垃圾清运车的养护、维修,以及各村环境卫生的'检查、评比、奖励等资料进行分类和归档,便于今后工作的改善提高。
七是强化职责,确保环境卫生工作长效机制的运转。应对城中村环境卫生整治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为巩固整治成果,实现环境卫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街道办与各村、各村与保洁员层层签订职责书,并制牌悬挂、便于群众监督,确保环境整治工作长期开展,常抓不懈。
三、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的措施。
城中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开展以来,街道投入了超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城中村人流量大,有的街道前期村民建房较乱,加之群众素质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影响,环境卫生持续难度较大。为了给群众创造一个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号召群众积极参与环境整治工作,教育村民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二是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增加以奖代补额度,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包村干部等经常进行巡查、检查、评比,调动村干部环境卫生工作整治持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将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到对各村两委会主要干部的年终考核之中,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奖惩。
四是结合城中村改造工作,把环卫基础设施纳入到新建住宅设计之中。
城中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今年我们有了一个好的开始、但没有终止。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站在新高度,探求新途径,争创更多灞桥区“环境卫生先进村”,把惠及民生、造福百姓的大事办的更好。
整改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本篇三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年度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年度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整改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本篇四
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人们对环境整改的重要性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作为一名对环境问题关心的公民,积极参与并亲身体验了环境整改的过程,收获颇多。下面我将以五个部分,详细阐述我的环境整改心得体会。
首先,环境整改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个个体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当我参与环境整改活动的时候,看到那些善意的个人努力不断拓展,我懂得了艰苦地种一棵树,树一片森林的重要性。只有每个人都积极参与环境整改,我们才能共同为改善环境而努力。因此,我决定以身作则,鼓励身边的朋友和家人加入到环境整治的队伍中来。
其次,环境整改让我发现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并不难,关键在于自觉。环境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我们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因此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对环境整改至关重要。为了达成这个目标,我首先减少使用塑料袋,并换用可重复使用的环保袋。其次,尽量选择环保产品,例如使用无污染的清洁剂、环保节能的电器设备等等。这些看似微小的修改,却对环境的改善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提醒了身边的人从自己做起。
再次,环境整改让我提高了对自然环境的认识和了解。在参与环境整改的过程中,我参观了许多自然保护区和环境教育基地。这些地方常年保持着优美的环境和生态平衡,它们不仅是大自然的精华,也是我们学习和提高环境意识的重要场所。通过参观和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自然环境对于人类的重要性,也意识到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因此,我决心为环境整改做出更多的贡献,并在自己的力所能及范围内积极参与自然保护活动。
此外,环境整改也让我体验到了工作协作和团队意识的重要性。在实际的环境整改工作中,我常常需要与其他志愿者一同行动。大家互相协作,共同攻坚,共同取得了环境整改的成果。在这个过程中,我懂得了工作协作的重要性,学会了倾听他人的建议和意见,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这一经验不仅对我个人的成长有着积极的影响,也对我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总结起来,参与环境整改让我深刻认识到环保事业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保护环境不仅仅是大型行动和政府的责任,每个个体都应该将其转化为自己的自觉行动。通过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了解自然环境,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我们每个人都能为环境整改贡献自己的力量。唯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创造出一个更加美丽、洁净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整改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本篇五
首段:引入环境整改的重要性和目的(200字)。
环境整改是指对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的改善和调整,以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和人类生活的舒适度。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因此,进行环境整改成为当务之急,只有通过改善环境,才能保护人类和自然的健康与生存。
二段:环境整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0字)。
环境整改的必要性显而易见。首先,环境问题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例如,空气污染会引发呼吸系统疾病,水污染会导致人们饮用水的安全问题。其次,环境问题也与人类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环境污染会导致资源浪费和生产力下降,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环境整改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同时,环境整改是可行的。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环境整改已经成为可行的目标。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我们有能力解决环境问题。同时,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也促使人们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包括政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企业的环保投资,个人的环保行动等。
三段:个人参与环境整改的重要性和可行性(200字)。
个人参与环境整改是至关重要的。环境整改不能仅仅依赖于政府和企业的行动,每个人都应该为环境整改尽自己的一份力量。首先,个人的环保意识和行动对环境整改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每个人只有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才会采取相应的环保行动,而个人的环保行动的叠加效应,将会带来巨大的环境改善效果。
其次,个人参与环境整改是可行的。虽然一个人的力量有限,但只要每个人都能从自身做起,影响他人,那么环境整改的效果将会日益增加。个人可以通过节约用水、分类垃圾、减少能源消耗等简单的措施,改变自己的消费和生活方式,从而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压力。
在参与环境整改的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每个个体的努力和贡献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我努力做到节约用水、回收利用等环保行动,以减少环境负担。我也积极参加社区的环保活动,为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提供帮助。通过这些行动,我不仅改变了自己的生活方式,也影响到了身边的人。
同时,我也发现环境整改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过程。环境整改不是一蹴而就的工程,而是需要每个人的长久努力和坚持。我深刻领悟到,只有每个人都能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并主动采取相应的行动,才能实现环境整改的目标。
五段:总结环境整改的现状和未来展望(200字)。
当前,全球各国对环境整改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环境整改工作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然而,仍存在一些难题和挑战,如环境污染治理不力、资源浪费严重等。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整改的力度,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加强环境监管和治理,推动科技创新和发展绿色产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地球家园的宝贵资源。
整改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本篇六
社区环境整改是一项关系到居民生活质量和社区形象提升的重要工作。近期,我所在的社区启动了环境整改工作,我也参与其中。通过这次整改,我深刻体会到了社区环境整改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整体规划是社区环境整改的基础。社区环境整改不仅仅是简单的清理卫生,还涉及到整个社区的整体规划与建设。在这次整改中,我们首先进行了详细的规划,确定了整改的重点和方向。我们组织了居民代表会议,听取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专业人士的意见制定了整改方案。整体规划的存在,使得整改工作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为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其次,动员居民参与是社区环境整改的关键。社区环境整改需要居民的共同参与和支持,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整改的效果。在整改过程中,我们广泛动员居民参与,发动了社区的居民志愿者队伍,让他们积极参与到整改工作中。通过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家庭会议,我们向居民宣传了整改的目的和重要性,并积极鼓励居民提供意见和建议。通过居民的参与,我们发现了很多社区环境问题的隐患,这对于我们的整改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再次,加强宣传引导是社区环境整改的重要手段。社区环境整改不仅仅是简单的整改工作,更需要在整改过程中,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引导,提高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在这次整改中,我们利用社区广播、宣传栏、社区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宣传手段,向居民宣传环境整改的目的和意义,并提供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和方法。通过宣传引导,我们增强了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使整个社区形成了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最后,加强监督与督促是社区环境整改的常态化管理。社区环境整改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通过加强监督与督促,将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在这次整改中,我们设立了专人负责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定期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通过加强监督与督促,我们及时发现并解决了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将整改工作逐步纳入到社区的常态化管理中。
总之,社区环境整改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这次整改,我深刻体会到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整体规划的存在,让整改工作有了明确的方向;动员居民参与,使整改工作得到了居民的支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了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监督与督促,保证了整改工作的落实。我相信,在社区居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社区环境将会越来越好。
整改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本篇七
第一段:引言(150字)。
现代社会面临着诸多环境问题,为了改善环境状况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各行各业都在积极开展环境整改工作。作为一个环保组织的一员,我也参与了一次环境整改项目。通过整改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环境的重要性和我们每个人改善环境的责任。
第二段:认识环境问题(250字)。
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在整改工作开始之前,我们先要认识和了解环境问题的根源。通过研究和调查,我了解到环境问题主要有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地破坏等方面。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废物产生,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同时,人们的生活习惯也对环境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如乱扔垃圾、滥伐森林等。
第三段:整改措施(300字)。
为了解决环境问题,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首先,我们加强了环境监测体系,建立了一套科学、完善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及时了解环境质量状况,为环境治理提供数据支持。其次,我们加强了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另外,我们还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并组织了一系列环境宣传活动,提高了公众的环境意识。
第四段:整改效果(300字)。
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工作,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水质得到了明显提升,许多河流和湖泊的水质达到了可饮用水标准;空气质量逐渐改善,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有所降低;土地破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生态环境得到了保护。同时,公众对环境的关注度也有所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参与环境保护。
第五段:个人体会(200字)。
通过这次环境整改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环境对我们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环境问题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每个人都应该为环境负起一份责任。我们每个人的每一个小小行为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所以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提倡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环境。
总结(100字)。
通过这次环境整改工作,我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通过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我也更加坚定了保护环境的决心,从自我做起,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去,共同创造一个美好的环境。只有每个人都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并采取行动,我们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整改环境的心得体会范本篇八
社区环境整改是指对社区内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治和改善,以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为了加强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我所在的社区近期进行了一次环境整改。在这次整改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环境整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下是我在整改过程中获得的一些心得体会。
环境整改是为了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提升社区的居住品质。社区环境整改可以解决各种问题,如垃圾的处理、绿化的建设、治安的提升等。通过整改,社区可以变得更加干净整洁、绿树成荫,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会得到提升。因此,对社区来说,环境整改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段:加强社区居民的环保意识。
环境整改的效果离不开居民的积极参与。在整改过程中,我发现有一些居民对环境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不太注重环境保护。因此,在进行整改的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社区居民的环保意识教育。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开展环保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并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到社区的环境整改工作中来。
第三段:强化社区管理和监督机制。
环境整改需要有强有力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来保证整改效果的实现。我们在整改过程中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社区环境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解决。只有通过强化管理和监督,才能有效地推动社区环境整改的进程。
第四段:加大投入,改善社区设施。
社区环境整改需要一定的资金和物质支持,而社区的投入一直以来都有限。在这次整改中,我们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了一份详细的整改方案,并向相关部门争取了更多的资金和物资支持。这些资金和物资的投入,用于改善社区的绿化环境、提升垃圾清理和处理设施等。通过加大投入,我们成功地改善了社区的设施和环境,为居民提供了更好的居住条件。
第五段:加强宣传,形成社区共识。
社区环境整改不仅仅是一项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了让整改工作能够得到长期的支持和持续的推进,我们加强了对整改工作的宣传,形成了社区共识。通过社区广播、社区微信群、社区刊物等多种形式,向居民宣传整改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果。让居民了解到整改带来的好处,从而形成共同参与的意愿,共同维护社区的环境。
通过这次社区环境整改,我深刻认识到了环境整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通过加强居民的环保意识,强化社区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大投入改善社区设施,加强宣传形成社区共识,我们才能实现社区环境整改的目标,让社区变得更加宜居和美好。作为社区居民,我愿意继续为社区环境的改善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打造一个绿色、整洁、宜居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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