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作风学习心得体会范本(精选9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12:1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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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的心得体会都是独特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来进行思考和归纳。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自我反思和思考,尽可能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以获得更全面的认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司法作风学习心得体会范本篇一

司法作风是法院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与思考,我深切体会到司法作风的重要性,也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我自身的工作经验,分五个方面来论述我对于司法作风的感悟。

首先,我认为司法作风应该严谨细致。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我们的工作需要严谨性,严谨性体现在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论是法律条文的解释还是实际操作都需要准确无误。由于涉及到民众的利益,我们必须确保每个细节都无可挑剔,以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同时,严谨的态度也能够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我觉得司法作风要与时俱进。司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变化,我们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更新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只有与时俱进,才能做到懂法、学法、用法。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要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正确运用于实际工作中,保证自己的判决或裁定符合法律精神和司法公正。

第三,我认为司法作风应该平易近人。司法机关是人民群众的法益保护者,也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我们的工作要围绕人民群众的需求展开,要以人民为中心。在与当事人、律师的沟通中,我们要尽可能地用平易近人的语言解释法律条文,并尽力做到公正、客观,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暖。平易近人的司法作风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也为我们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第四,我觉得司法作风要勇往直前。司法工作是一项重任,我们要勇于追求真理,秉持公正,执法不阿。在应对各种困难和压力时,我们不能退缩,而应坚守岗位,努力做到公正无私、拒腐防变。只有勇往直前,才能在司法实践中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最后,我认为司法作风要密切联系群众。司法工作的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服务,我们的工作要始终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关心民生、关注民意。这就需要我们更加主动地与群众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效果。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能更好地服务群众,树立司法为民、公正有序的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司法作风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始终保持严谨细致、与时俱进、平易近人、勇往直前以及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能力,为人民司法公正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高效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

司法作风学习心得体会范本篇二

第一段:概述司法史的重要性(250字左右)。

学习司法史是对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发展的深入了解,它有助于理解法律的意义、法官的角色以及司法判决的背后原因。通过学习司法史可以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差异,还可以从过去的错误和成功中吸取教训。司法史的学习还能够增强我们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同,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

第二段:司法史的启示(250字左右)。

通过学习司法史,我深刻认识到司法系统的演进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从法治的起源到现代司法体系的建立,司法史经历了繁荣与衰退,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另外,司法史还告诉我们,司法体制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对于一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无论是古代的审判方式还是现代的法院审理程序,都必须以公正和公平为原则。

第三段:司法史给予我的思考(250字左右)。

司法史给予了我对法律和司法的更加深入的思考。在司法史的学习中,我认识到法律的实施不能仅仅依靠刑罚和威胁,而需要建立在正义、公平和人权之上。只有这样,司法才能真正服务于公众,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司法史也告诉我,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是持续的过程,需要法律界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第四段:司法史对法官角色的启示(250字左右)。

司法史对法官角色的启示是重要而有意义的。通过司法史的学习,我明白了法官是维护法治和公平的中坚力量。法官需要保持中立和客观,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他们应该依法公正地判决案件,保证人民的权益得到维护。司法史中的经典案例也表明了法官应该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大胆的判断力,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第五段:学习司法史的意义与建议(250字左右)。

学习司法史对于培养法律素养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司法史,我们可以追溯法律的发展脉络,了解不同时代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学习司法史还能够培养我们的法律思维和人文关怀,提高我们的判断力和法律意识。因此,我建议在学习法学和司法学的过程中,加入司法史的教育,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司法制度的真正意义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性。

以上就是我对于学习司法史的心得体会。通过学习司法史,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法律的发展历程和司法制度的演变,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同时,学习司法史还能够激发我们对法律的热爱,并为我们日后的法律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司法作风学习心得体会范本篇三

司法作风是指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所表现出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在司法工作中,作风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而且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近年来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作风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自己的办案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良好的司法作风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下面我将分享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作风问题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然而一些法官在审判中存在用权、滥权,不讲证据,欠缺公正等情况。这些种种不当行为会对审判结果产生极大的影响,使原本应该公正的判决成为了极具争议性的判决。

第二段:良好的司法作风的必要性。

良好的司法作风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一,它构建了一个从规范、透明、公正的司法环境,是司法公信力的强有力的支撑。在具有良好司法作风的法官手中,裁判尺度是合法,正义的,重信守诺,一视同仁,规范执法,则社会大众对司法信任度会更高,司法的权威性也更具可信度。

第三段: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培养良好的司法作风。

在如何培养良好的司法作风方面,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开展针对性的人才培养,加强司法教育等一系列措施。同时,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环境氛围,加强对法官作风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司法行为的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更多的法官通过良好的作风和令人满意的判决结果受到社会公众的赞誉。

第四段:培养法官自身良好的司法素养。

法官的作风往往源于其个人素养、修养以及态度,心态。因此,我们需要引导司法工作者自我修养,在日常工作中注重自我修炼。通过加强法官的人文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培养,提高我司法工作者的专业认知水平,语言修养和仪表,不仅可以提高每一个法官本身的审判水平和公信力,而且还可以提高整个司法团队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五段:制度建设的基础。

良好的法恩司据作风的形成,需要依靠制度的保障,这条制度可以通过对人才培养的规范,对司法环境的整治以及对司法行为的保持。司法环境堪称舆论氛围,可以通过营造一种公正,明朗,透明的评判环境,推动支持,发扬正义精神,加强对不诚信和不规范依法的人员提出强有力的惩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作风规范,开展一个依法治国的审判体系,通过司法工作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建设。

总之,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伴随着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我们对良好的司法作风的认识也日渐深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对司法作风的认识,创新完善相关的制度,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以推动司法作风更加规范化,cung迎法治化的发展趋势。

司法作风学习心得体会范本篇四

第一段:引言(150字)。

司法考试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考试,对于很多人来说,无疑是一场硬仗。然而,在经历了几个月繁重的备考后,我深深体会到,成功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刻苦努力,更在于科学高效的学习方法和正确的心态。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司法考试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希望对考生兄弟姐妹有所启发。

第二段:明确学习目标与规划(250字)。

在开始学习之前,明确学习目标是非常重要的。我通过对考试大纲的分析,将知识点进行分类,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每天定期进行自测,及时了解差强人意的地方,及时进行调整。此外,我还制定了一个长远的目标,即每周复习一次全书,确保知识的牢固掌握。

第三段:科学高效的学习方法(300字)。

学习方法的选择对于提高效率至关重要。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采用了多种方法。首先,我注重记忆的训练。通过多次复习和默写,将知识点渐渐转化为自己的内化知识。其次,我借助学习工具,如电子书和课堂笔记等,将海量的知识条理清晰地呈现在面前,并做好标记和总结。此外,我还经常利用网络平台,参加在线模拟考试,磨炼自己的应试能力。总之,科学高效的学习方法为我在短时间内掌握大量知识提供了有力支持。

第四段:保持积极的心态(250字)。

在备考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信心低落和压力的挑战。对此,我始终坚持保持积极的心态。首先,我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并相信只要努力,一定能够实现。其次,我要积极调整自己的心态,遇到困难时不气馁,而是努力寻找解决的办法。最后,我要保持身心健康,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适量的运动。只有身心得到充分的休息,才能更好地应对考试的挑战。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50字)。

通过几个月的学习和努力,我深刻体会到,司法考试不仅是一场检验知识的考试,更是一场培养学习能力和应试能力的过程。在备考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大量的法律知识,也培养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敏捷的应变能力。无论最终的考试结果如何,这段经历都将使我受益终身。未来,我将继续保持学习和进步的态度,不断完善自己,为自己的法律事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结:通过明确学习目标与规划、采用科学高效的学习方法、保持积极的心态等方面的努力,我在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获得了很多收获。这些心得体会也与其他考生分享,希望对他们的备考之路有所帮助。让我们共同努力,相信自己,迎接考试的挑战。

司法作风学习心得体会范本篇五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

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

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

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

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

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

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

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

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

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

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

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

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

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

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

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

“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

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

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

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

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

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

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

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

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

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

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

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

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

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

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

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

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

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

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

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

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

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经放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

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

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

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

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

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

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

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

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

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

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

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

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

《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

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2005年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

最近我们有许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

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

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

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

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

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

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公司法学习总结

《公司法学》

第一单元

1、什么是公司?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在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二)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三)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试述公司的作用?

答:我国的公司实践和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的经验证明,公司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广泛筹集资金

第一,股份融资成本低

第二,股份融资手段灵活

第三,股份融资规模大,速度快

(二)转换经营机制

第一,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革,有利于界定产权

第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份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

第三,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

总之,公司具有较全面的经济能力,组织功能与社会功能,但就我国推行公司制度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组的目的而言,借用公司形式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是最重要的。

3、简述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答: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运营、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

(一)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组织关系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

(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

(3)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4、简述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属性,即其在法律分类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属性。

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1)公司法属于私法

(2)公司法属于司法中的商事法

(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

公司法在内容,体例诸方面,都有着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6、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及其组织机构的特点。

答: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们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特殊的类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

第二,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第三,运作规则的特殊性;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7、简述上市公司的条件与程序。

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上市的基本程序可概括如下:

第一,提出保荐人;

第二,提出上市交易申请;

第三,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

第四,签订上市协议书;

第五,公告

第六,股票上市交易。

第二单元

1.试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设立审批;

(5)缴纳出资并验资;

(6)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7)申请设立登记;

(8)核准登记发照。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发起人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

〈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不受限制的法人;

〈3〉发起人应符合最低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4〉对发起人国际和住所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过半数在中国境内由住所。

(2)资本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章程条件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

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行为是由发起人来完成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其他股东不能也无法参与公司的筹办事项,所以公司章程只能由发起人制定。

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须经出席公司创立大会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形成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的章程,此时,公司章程的制订才告完成。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行为条件

3、确定公司的名称有哪些限制?

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行政区划,即公司登记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3)行业,即公司所从事的事业所处的行业;

(4)组织形式,即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

5、试述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答:自英国设立东印度公司以来,公司已有4xx年的历史,纵观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富有成效的公司实践,在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时,均确认并奉行以下原则,这些原则时我们理解和评判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线索。

(一)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

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时确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

资本支配体现为出资者主权,意味着股东享有公司的最高权利(主权),这种权利时其他权利的源泉,相对于其他权利具有至上性。

股东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公司的主要目的也是给股东的投资以回报。

因此,各国公司法均把决定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股利分配、公司组织形式变动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等最重要的权利留给股东会,以保证股东对公司的基本控制,防止公司行为的异化。

资本支配在股东内部的分配上则要奉行资本平等原则,公司股东在资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分享权利。

这是资本支配的具体化和实现方式。

这一原则并不否定股权内容可以存在差别,要求所有的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一样的义务。

它的基本要求是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即同种股份享有同种股权,等额股份取得等额权利。

(二)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

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架构。

权力分立是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具体体现。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

其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重要的决策权;由股东民主选任产生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行使经营管理权;由股东或职工选任产生的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代表股东对董事及经历的业务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

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

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是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科学合理配置公司权利的准则,当权利的配置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按照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处理。

在肯定公司治理结构奉行效率居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要求。

对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对小股东的利益予以特别的保护。

6、简述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原则及特别规定。

答:表决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在股东会会议上就会议提请表决的议案是否通过实施法定影响的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是股东权实现的基本方式。

(一)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一股一票”和“多数资本决”。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由一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特别规定

第一,对表决权数量上的限制

第二,对表决权代理的限制

第三,表决权行使的回避

第四,类别表决

7、简述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答:出席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是股东

司法作风学习心得体会范本篇六

作风作为一个法律行业内部的依据,对于保障法律公平正义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司法作风是保证司法公正性的基础。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不仅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还应该注意营造良好的司法作风。在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我也深有感悟。

一、加强沟通是一种良好的法律习惯。

处理法律案件对于法官来说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尤其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经常需要听取被告人、证人、辩护人、原告人等人的陈述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我们就必须要显得包容和宽容。可以通过加强沟通,以亲和的方式来减轻当事人紧张的情绪。在庭审前和开庭之前,与当事人多次谈话,排除他们的疑虑,解决疑惑,以建立一种信任和合作的关系。处理案件时也要表现出真正的关切和尊重,从而建立积极的信任关系。

二、要经常改进自身的素质与技能。

保障司法的最佳途径就是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一个法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不断学习,掌握法律内部的复杂性和变化。同时,还应该积极参加各种专业性的培训班、研讨会和座谈会,增强自身的专业实力和知识水平。此外,法官还需要进一步处理问题的技能,善于发掘问题的核心,并能够果断的做出裁决。这需要法官在实践中不断积累。

三、以公正和合理为基础。

在法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必须要以公正和合理为基础。我们必须尽量采用客观、公正、合理的方式来处理所有的案件,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我们的判决必须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合法的手段来防止当事人无故申诉,并使所有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四、以快速和高效为目标。

在司法工作中,我们不仅要追求公正和合理,还必须要快速和高效。长期的法庭繁忙工作容易让法官们产生疲惫的心态,这种心态往往会影响到我们工作。为了克服这种困难,我们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保持精力的集中和高效的目标。在庭审过程中,我们需要快速做出决定,避免时间的浪费和延误案件的审理进程。

五、保护当事人的人权。

作为一名法官,保护当事人的人权是我们的职责之一。所有的案件都必须以保障人权作为首要的目标。我们应该在审理案件时,力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强制执行判决,维护人权的最终目的。

总之,如何保障司法公正性,一个好的司法作风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必须坚持公正、合理、快速高效和保护人权的原则,同时加强沟通和提高自身的素质。最终,所以法官都要通过自身的努力,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合理。

司法作风学习心得体会范本篇七

司法工作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律人员,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探索各种法律知识,熟悉各种案例,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司法能力。本文将重点谈论我在学习司法工作中体会到的心得和经验。

第二段: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

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员首先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尤其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要更加深入透彻,要了解法律的最新动态,不断研究各种法律文献,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案件。在学习中,我认为要经常进行法律思考和讨论,加强实际案例分析,通过案例的实际操作加深自己的理论知识,并发现不足,提高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三段:注重实际的经验积累。

在实践工作中,我们需要遇到各种各样的案件,只有从实际案例中积累经验,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案件。经验的积累需要长时间的沉淀,需要在工作中认真记录、总结、反思、分析,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技能。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建立起一定的社会关系,了解社会情况、社会问题,从而更好地预判案件可能出现的情况,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更为全面和准确的判断依据。

第四段:注重团队合作的精神。

司法工作中需要与同事进行紧密的合作,团队合作能够发挥出极其强大的战斗力。每个人在团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彼此之间需要进行协作、配合,相互信任、尊重、支持。在我看来,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们需要培养出较强的团队精神,积极参与各种团队活动,借此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工作中更好地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段:结语。

学习司法工作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不断优化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逐步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员。在学习、工作中我们需要注重知识的积累和实践的经验,注重团队协作的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从而为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是我们的使命所在,也是我们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

司法作风学习心得体会范本篇八

司法作风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展现出的作风风貌和法律精神。作为一名律师,我深有体会地认识到,司法作风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处理。在执业过程中,我不断地思考和总结,逐渐领悟到什么样的司法作风才是优秀的。

第二段:如何塑造良好的司法作风。

首先,一个好的司法作风应具备法律专业素养。律师必须要有高水平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深刻理解法律精神,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始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其次,良好的司法作风需要敬畏法律精神和职业操守。在案件中,律师要始终把法律精神放在第一位,保持冷静、理性,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处理案件,不与当事人攀亲戚,保持独立思考和良好的职业操守。最后,优秀的司法作风还需要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在处理案件中,律师需要与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等各方面进行沟通协调,通过合作互助,共同推进案件的进展和解决方案的制定。

第三段:体现良好司法作风的案例分析。

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我代理的当事人是一位老奶奶,由于债务纠纷一直无法得到解决,身体和心理上都倍受煎熬。作为她唯一的代理律师,我深刻认识到自己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始终遵循法律规范和职业操守。在多次的诉讼过程中,我先是充分分析了案件的实质,对当事人作出的合理诉求及其合法权益的寻求进行全面的调查,然后与当事人详细沟通了解其需求,了解了解了案件的所有细节,上诉法院采纳了我的申诉,最终获得胜诉。

第四段:总结体会。

通过对多年的执业经验的反思,我认为良好的司法作风不仅仅要具备专业素养和法律精神,还需要时刻注重职业操守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扬聪明才智,发挥优秀律师的作用,体现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处理。

第五段:展望未来。

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我将会继续加强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和综合素质。同时,我也将更加注重职业道德和精神,深入民间,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司法作风学习心得体会范本篇九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们的工作职责不仅仅是审判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所涉及到的司法作风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这里,我将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谈谈我对于司法作风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客观公正是基础。

作为一名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该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他人的干扰和影响。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依法审判,根据法律事实,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判决和裁决。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杜绝不正当手段。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司法公正,树立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心。

二、行文简洁易懂。

在处理案件时,我们要注意行文的简洁易懂。写判决书时,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当事人从中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切不可使用一些虚词和冗长难懂的措辞,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这些会造成很大的理解障碍,让他们对法院的工作产生置疑,甚至不理解法律。

三、快速高效让当事人信服。

在审理案件时,我们还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业敏感性和智慧,快速高效地审理案件。只有这样,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增强对法院的信心。而且,在处理案件时,我们还要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打扰,保障他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渠道上门受理和查询案件,避免徒增排队等待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四、亲民便民增进群众的理解。

当人民群众面临法律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需要我们的帮助和指导。因此,在工作中,我们应该亲民便民,积极向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服务,引导他们理解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可能地让大家了解我们的工作内容和方法,增进民众对司法的了解,避免法治社会与人民群众的脱节。

五、持之以恒塑造良好的司法形象。

最后,良好的司法作风是需要持之以恒的。我们不仅要在工作中认真做好每一项细节,还需要从自身的思想、言行和举止上做出表率,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和信任,为司法的干事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良好的司法作风是我们司法人员的重要责任和任务,我们应该从自身的角度出发,不断学习和实践,以良好的素质和行为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共同建设一个公正、公平、有序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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