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汇总19篇)

  • 上传日期:2023-11-19 10: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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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和经历的理解和消化。总结应该客观真实,准确反映自己的学习或者工作情况。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一

我校高度重视教育惠农资金项目使用及管理,实施使用中监管工作能落到实处,资金使用管理阳光规范,促进了学校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学校领导充分重视,成立了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全体班子成员、班主任为组员的领导小组,各司其职,分工明确,把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生活设施补助资金方面,我学校已经购买足够餐桌,同时维修食堂及公寓楼,总计使用资金5万余元,不存在挪用违规使用现象。

3、校舍安全工程方面。学校已竣工一幢教学楼,按合同书要求按进度支付拨款。工程建设有建设许可证等,证件齐全,规范施工。目前正在申请验收。

4、寄宿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方面。学校设有寄宿生管理领导小组,没有虚报寄宿生人数,有营养早餐发放花名册等,材料规范齐全,采取电脑充卡方式每月及时发放资金到学生手中,专项资金独立核算,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5、免费作业本专项进展管理方面。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人数领取作业本,并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经过自查,学校没有违规违纪现象,并且重大事项及资金使用情况能够及时公布、公开,做到透明、阳光。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二

资金申请报告是指项目投资者为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决定是否给予资金扶持。其具体的审批权限和利用方式如下:

核心提示:

林业行业竞争格局分析.

林业行业财务指标分析参考.

林业行业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

林业项目建设条件与选址方案.

林业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资金申请报告大纲(具体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调整)。

第一章研究概述。

第一节研究背景与目标。

第二节研究的内容。

第三节研究方法。

第四节数据来源。

第五节研究结论。

一、市场规模。

二、竞争态势。

三、行业投资的热点。

四、行业项目投资的经济性。

第二章林业项目总论。

二、林业项目承办单位。

三、林业项目主管部门。

四、林业项目拟建地区、地点。

五、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和法人代表。

六、研究工作依据。

七、研究工作概况。

第二节可行性研究结论。

一、市场预测和项目规模。

二、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

三、选址。

四、林业项目工程技术方案。

五、环境保护。

六、工厂组织及劳动定员。

七、林业项目建设进度。

九、林业项目财务和经济评论。

十、林业项目综合评价结论。

第三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第四节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一节社会宏观环境分析。

一、国家政策。

二、林业行业准入政策。

三、林业行业技术政策。

第三节地方政策。

第四章林业项目背景和发展概况。

一、国家及林业行业发展规划。

二、林业项目发起人和发起缘由。

一、已进行的调查研究林业项目及其成果。

二、试验试制工作情况。

三、厂址初勘和初步测量工作情况。

四、林业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提出及审批过程。

一、现状与差距。

二、发展趋势。

第四节投资的必要性。

第五章林业行业竞争格局分析。

第一节国内生产企业现状。

一、重点企业信息。

二、企业地理分布。

三、企业规模经济效应。

四、企业从业人数。

第二节重点区域企业特点分析。

第三节企业竞争策略分析。

一、产品竞争策略。

二、价格竞争策略。

三、渠道竞争策略。

四、销售竞争策略。

五、服务竞争策略。

六、品牌竞争策略。

第六章林业行业财务指标分析参考。

第一节林业行业产销状况分析。

第二节林业行业资产负债状况分析。

第三节林业行业资产运营状况分析。

第四节林业行业获利能力分析。

第五节林业行业成本费用分析。

第七章林业行业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

第一节市场调查。

二、产品现有生产能力调查。

三、产品产量及销售量调查。

四、替代产品调查。

五、产品价格调查。

六、国外市场调查。

第二节林业行业市场预测。

一、国内市场需求预测。

二、产品出口或进口替代分析。

三、价格预测。

第三节林业行业市场推销战略。

一、推销方式。

二、推销措施。

三、促销价格制度。

四、产品销售费用预测。

第四节林业项目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一、产品方案。

二、建设规模。

第五节林业项目产品销售收入预测。

第八章林业项目建设条件与选址方案。

第一节资源和原材料。

一、资源评述。

二、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供应。

三、需要作生产试验的原料。

第二节建设地区的选择。

一、自然条件。

二、基础设施。

三、社会经济条件。

四、其它应考虑的因素。

第三节厂址选择。

一、厂址多方案比较。

二、厂址推荐方案。

第二节生产技术方案。

一、产品标准。

二、生产方法。

三、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

四、主要工艺设备选择。

五、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指标。

六、主要生产车间布置方案。

第三节总平面布置和运输。

一、总平面布置原则。

二、厂内外运输方案。

三、仓储方案。

四、占地面积及分析。

第四节土建工程。

一、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与结构设计。

二、特殊基础工程的设计。

三、建筑材料。

四、土建工程造价估算。

第五节其他工程。

一、给排水工程。

二、动力及公用工程。

三、地震设防。

四、生活福利设施。

第十章林业项目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第一节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地形、地貌、土壤、地质、水文、气象。

三、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

五、现有工矿企业分布情况。

六、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健康状况、地方病等情况。

七、大气、地下水、地面水的环境质量状况。

八、交通运输情况。

九、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现状资料。

十、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

第二节林业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一、主要污染源。

二、主要污染物。

第四节治理环境的方案。

一、林业项目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林业项目对周围地区自然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林业项目对周围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各种污染物最终排放的治理措施和综合利用方案。

五、绿化措施,包括防护地带的防护林和建设区域的绿化。

第五节环境监测制度的建议。

第六节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第七节环境影响评论结论。

第八节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一、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分析。

二、职业安全卫生主要设施。

三、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机构。

四、消防措施和设施方案建议。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三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一、项目代建制概述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现在所说的代建制则是指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与cm制相比,无论是在代理人的定义上还是在选择程序上,现代代建制都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

二、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的区别。

目前,发达国家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

(1)设计-建造总承包。

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3)交钥匙总承包。

与epc方式基本一样,但对试运行需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参与工程的建设,但协助业主进行工程管理,如在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等服务。

代建制与以上两者的突出区别在于: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拥有法人权利(包括在业主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投资保值责任)。而不论总承包商,还是项目管理企业都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从而无法行使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因而,项目使用单位无法从项目建设中超脱出来。

三、代建制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1、代建制的范围。

代建制的范围一般比建设监理的广,一般既包括施工,也包括设计,甚至可行性研究。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范围内,作为代理人,全面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除工程项目的重大决策外,一般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决策均由代建方进行。而工程项目业主仅派少量人员在工程现场,收集工程建设信息、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

2、代建制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主要应用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依据承发包合同对施工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督和管理仅作为业主管理的一种补充或辅助,或者说,施工阶段业主方的管理仍以业主为主导,监理工程师在其中仅起辅助作用。

四、项目代建制的作用。

1、项目决策更加科学深入。

过去,有人将一些决策失误的政府投资项目称之为“三拍”项目,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上项目拍拍脑袋,干项目拍拍胸脯,失败了拍拍屁股。现在,政府在上项目时与过去相比,已经理性很多,不少项目在前期也开始进行可行性研究,但不可否认,仍有不少项目在决策时还是比较草率,不切实际、盲目攀比、跟风上项目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当一批项目所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际上是“可批性”报告。同时,不少政府部门的领导喜欢将效率简单化为速度,硬性压缩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可行性研究深度远远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实际要求,常常给项目建设带来不便、埋下隐患。

实行代建制,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而非自己决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前期决策阶段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使得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得到切实体现。同时,在代建制下,政府需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因此,政府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排出项目重要性顺序,循序渐进,量力而为。这将改变当前因政府实施项目过多而产生的负债建设、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现状。

2、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自建制下,使用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一般是行政式的管理,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兼任,基建班子也都是从单位中临时抽调的人员。有时候,尽管业主是最重要的角色,但管理团队中连一个行家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单位对于项目的管理必然是低水平的管理,并进而影响工作效率的优化。同时,由于人力、物力的分流,必然对使用单位日常工作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而使用单位也可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将精力更多的放到本职工作上去。

3、项目控制得到真正落实。

在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前期工作的不够深入,决策的随意变更等因素,容易造成投资一超再超;通过各种关系进入挤进项目的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使严格的质量控制成为难以达到的目标;由于跃进式或赶超式发展的历史情结,政府官员偏好于抢工期,以项目提前竣工作为进度控制的目标,而不顾是否科学合理。

代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引入严格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法制建设机制,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委托合同中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代建单位将全心全意做好项目控制工作,使用单位则侧重于监督合同的执行和代建单位的工作情况,对项目的实施一般不能无故干涉。

4、竞争机制发挥充分作用。

竞争是激发活力和创新的源泉。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然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最优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5、有利于遏制腐败。

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发生。

6、政府对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有力。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容易“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除了建设单位管理经验不足这个浅层因素外,关键是缺乏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利益群体都是“三超”的受益群体。尽管审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会按照一些政策加以限定,但对少报多建、追加投资、超标装修等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缺少有效的调控制约手段。

代建制将增强项目建设各方的责任意识。通过职责分工,项目建设各方之间产生互相监督工作的关系。特别是使用单位,在提出项目功能和建设要求后,其主要工作就是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有利于自觉规范投资管理行为。

代建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政府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手段,制衡各方。同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政府资金集中起来,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运用稽察、审计、监察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强力有效的外部监督。

五、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9)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项目代建制的合同类型。

1.第一种模式:“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此“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委托方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投资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的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对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在项目工程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尚不存在的情形,适于采用此模式。)缺点一:相当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己作为建设单位“包揽”项目工程建设,然后将项目工程“分配”(“划拨”)给使用单位,将“政府投资”变成了“公房分配”,不符合改革政府投资体制的政策目的。

缺点二: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中的困难。

2.第二种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此“指定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定代建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代理人,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使用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实现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缺点一: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实际上未对现行投资体制进行任何改革。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缺点二: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选定代建单位后,实际上不可能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和工程建设施工进行有效监督。

3.第三种模式:“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北京市是由“发改委”(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武汉市是由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浙江省是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三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受托人)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

“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代理人)的监督权、知情权,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

优点:可以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可以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

用好“代建制”这个灵丹妙药。

2010年08月17日18:23【】【】。

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2006年以来,广东推行代建制,并在全国成立了首个专业的管理机构——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有效隔离了代建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的公务人员与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直接利益关联。(《人民日报》2010年08月17日)。

什么是“代建制”?建设工程的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在我国,“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建设(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与功能要求,采用招投标方式选定专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代建人),委托其进行项目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建设(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为什么要推行“代建制”?当前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中,我国一直采取行政部门组建基建指挥部(办公室)的方式来组织建设,这种方式被称为“项目开了搭班子,工程完了散摊子”、“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致使投资失控、工期拖延、质量不保等现象屡有发生。如项目使用单位经常为了使用功能的增加而随意更改设计,再向政府申请追加投资,结果使投资概算在追加中不断被突破。

建设项目“代建制”不是新生事物。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的亮点之一就是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代建制”。

“代建制”突破了旧有的政府工程管理方式,使现行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模式。政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程组织和管理,政府通过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而非行政权力,这便意味着权力从该环节的退出,可以说从根本上杜绝了“首长工程”的后路。

“代建制”这个解决建筑领域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实际操作过程,首先,政府在做法上要有改变,敢于放手,整个招投标政府不参与,而是由代建方实施招投标,避免权力寻租的空间。其次,政府同代建商签署的各种条款一定要严谨细致,具有可操作性,要真正能够对代建单位实施有效监督。三是以制度规范“代建制”运行,尽快制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以“代建制”形式进行管理的投资项目各方利益主体的行为,以实现“政府监管、业主投资、代建管理、各负其责”的目标。

“代建制”的灵魂是“隔离”,既要物理隔离,更重要的是真正的权力、利益隔离。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四

工程项目管理是企业成功经营的关键,一个项目的成功实现需要正确的管理和规划。在工程项目的实际操作中,项目管理报告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帮助管理者正确地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问题和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和控制。本文将从个人角度出发,结合自己的实践体验,总结和分享一些关于工程项目管理报告的心得和体会。

工程项目管理报告是实现有效项目管理的基础,它是项目管理团队与高层领导之间重要的信息沟通桥梁。一份好的管理报告应该包括项目进度、风险、质量、成本、资源、绩效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梳理和分析,管理者可以了解项目的整体情况,及时调整方案,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优化管理流程,从而推动项目稳步前进。

写好项目管理报告是一个需要不断实践和总结的过程。对于初学者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清晰明了的表达:报告需要通过简洁明了的语言和数据,传达项目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大家都能理解、共鸣和反馈。

2.精确的数据分析:每个数据项都应该是真实的、准确的、可比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数据分析的工具和技能,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给出结论性意见。

3.结构合理的布局:合理的报告结构,可以帮助管理者及时找到问题所在,完成决策和资源调配的工作。在排版上,要注重版式的整洁,划分标题和章节,加入图表分析,使报告更易读,一目了然。

除了要写好项目管理报告,如何做好工程项目管理报告也是十分重要的。以下几个建议可以帮助团队成员提高报告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1.明确报告的目的和主题,团队成员需要明白在向哪个人或者部门汇报,以及这个报告主要内容是哪方面。

2.制定项目管理报告的标准和规范,以避免出现疏漏和不一致。

3.加强团队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包括起草人、审核人、核对人等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以完善报告的内容和质量。

4.把握时间,提前准备。每个团队成员都要认真准备自己的报告内容,根据安排及时提交,避免拖延导致出现困难和问题。

第五段:总结。

工程项目管理报告是项目管理的核心,质量的好坏和填写的是否真实准确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在报告的编写过程中,要注意精简和简明,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和分析,使领导、团队成员都能理解和反馈。只有这样,在工程项目的实际操作中才能复杂而有序地进行,达到预期的目标。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五

二、承办单位概况(新建项目指筹建单位情况,技术改造项目指原企业情况)。

三、拟建地点。

四、建设内容与规模。

五、建设年限。

六、概算投资。

七、效益分析。

林业工程项目建议书第二章苗圃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条件。

一、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二、建设条件分析:包括场址建设条件(地质、气候、交通、公用设施、征地拆迁工作、施工等)、其它条件分析(政策、资源、法律法规等)。

三、资源条件评价。

林业工程项目建议书第三章苗圃项目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达产达标后的规模)。

二、产品方案(拟开发产品方案)。

林业工程项目建议书第四章苗圃项目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技术方案。

1、生产方法(包括原料路线)。

2、工艺流程。

二、主要设备方案。

1、主要设备选型(列出清单表)。

2、主要设备来源。

三、工程方案。

1、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结构及面积方案(附平面图、规划图)。

2、建筑安装工程量及“三材”用量估算。

3、主要建、构筑物工程一览表。

林业工程项目建议书第五章苗圃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1、建设投资估算(先总述总投资,后分述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安装费等)。

2、流动资金估算。

3、投资估算表(总资金估算表、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

二、资金筹措。

1、自筹资金。

2、其它来源。

林业工程项目建议书第六章苗圃项目效益分析。

一、经济效益。

1、销售收入估算(编制销售收入估算表)。

2、成本费用估算(编制总成本费用表和分项成本估算表)。

3、利润与税收分析。

4、投资回收期。

5、投资利润率。

二、社会效益。

林业工程项目建议书。

第七章。

结论。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六

20__年我服从公司的安排,承接担任了由___集团开发的建筑面积达二十万余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七千余万元的“__商住楼”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金上的压力,施工技术上的难度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组织等一系列难题亟待解决。任何一点出现差错将对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带来不可估计的压力。“事以人为本”特别是主要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选择都是经过精心挑选,在技术上都能独当一面,而且具有相当丰富的现场施工管理经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优化组合,是完成工程项目的有力保证。

任何一项项目工程都是由:人员、资金、物力三个方面组成,任何一方面的不足都将给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埋下隐患。“万事人为本”施工班组的选择是我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各工种施工班组的组织过程中,班组长的专业技术素质、安全质量意识是关键,他们是各工种在施工过程中的领头“雁”,他们整体素质的好坏对整个工程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

资金的投入量和资金的到位率是保证建筑产品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如期完成的晴雨表,只有足量的资金投入才能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才能按计划进度如期完工。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建筑行业已是一个微利行业,再加上有的建设方资金到位率低,这更加重了我们经济压力。但不管资金怎么紧张,我项目部民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还是按月到时发放,从没有因资金紧张而克扣、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日常施工中,我们严把质量关,为使每道工序质量得到保证,项目部配有专职质量员,对施工操作过程作全方位的跟踪,从不因资金困难而影响质量。工程总体质量受到业主及有关方面的好评和肯定。

安全是企业的效益;安全是职工的生命!这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是安全事故的高发行业,工程的施工人员来自五湖四海、语言上的障碍、环境上的差异、文化素质低,安全生产意识的谈薄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些实际问题,我项目部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的每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在日常施工操作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章操作的进行及时纠正,并随时召开各工作班组长会议,对违规、违章危险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原因进行分析,并用通告形式对违班组的违规、违章的事情及时处理办法进行公示。为保证安全生产,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项目部在资金相当紧张的情况下,光安全生产用电方面,就投入了拾来万元资金,大到施工用电的总配箱、电缆线,小到开关箱、操作箱等,基本上都按规范设置、全新配制,各主线电缆敷设均用砖砌电缆沟,上盖水泥预制板;为各工种施工安全用电得到了保障。日常的用电管理,项目部指派专业业务精,技术素质好的施工用电专职电工,不定期地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杜绝安全用电事故的发生。

“安全与质量并举”,“信誉与效益并存”,这是我项目部的工程项目管理宗旨。工程项目管理宗旨是我们工程项目管理的追求、奋斗的目标。诚字为本,实字当头,是我一进入这个行业的誓言,都说誓言无声。所谓的诚,我觉得最重要而又最易忽略的一点,就是对于企业的忠诚。忠于企业,诚于企业,看重建设集团这块牌子,一直以来都是我最朴实的工作动力。诸安这块牌子,是多少前辈们举起来的?鼎力这块牌子,又是怎样的机遇,怎样的奋斗,怎样的凝聚。服务于企业,然后获得回报,这是最简单的工作理由,双赢逻辑。要有回报,就要有付出,要付出热情,智慧,勇气,毅力。而真是热情,智慧,勇气,毅力,才让我真正地享受到工作的快乐。与业主的沟通过程中,沒有这样先决的自我要求,很多私人化的情绪便会冒出来,热情让我战胜躁动,智慧让我领悟到团队的力量,勇气给了我探索的力量,毅力使我百折不绕。管理这个项目以来,的体会,也是我的改变,就是调和。易经中说:憧憧往来,朋从尔思。这个意思我半知半解。但我觉得围绕一个项目,接触到的方方面面人和事,都是有着合作的向往和共事的目标而来。合作的概念非常大,但工程管理又是一个必须细化的工作,因为负责,所以细化。与细化相比,严格是不值一提的,必须的。与总包的合作过程,既是一个强调配合的过程,放低自己的角色概念,多听多看多掌握,有的放矢。我要求我们的管理人员,先做好我们自己的工作,配合总包是必须的,但也决不是沒有原则的,不设底线的。这个过程,就需要调和,调动一切因素去获得有益的结局。现在的建筑业,靠大量签证来谋求利润空间已经非常难以实现。因此成本控制就显得尤为突出。所有的成本中,材料成本是最重要的一环。材料管理中,我根据施工预算,组织制定了施工材料需用计划。同时针对本工程实际情况,我组织各个班组制定了材料使用计划和返还计划。材料使用中,我要求大家坚持限额领料制度,根据施工预算,安排项目管理人员及时统计各个班组的施工内容和数量,并且及时与预算量进行对比分析,控制各个分项工程的材料使用以及人工费的发放。各个班组使用的机具和材料,均要求由各个班组集中领用,耗损材料按照预算量进行考核,每层进行统计,发现浪费时及时纠正整改。周转材料使用完毕后由各个班组统一返还,数量不足则由各班组负责赔偿。

20__年的工作中,我负责的工程尽管有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需要继续总结和完善。新的一年中,我要进一步重点作好3个方面的管理:一是人的管理。人是管理的组织者和执行者,项目管理人员不能松懈,只有全体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才能作到施工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整体工作才能井然有序。二是物的管理。也就是材料的管理。20x年,我将继续在项目管理中作好限额领料制度,并且进一步细化,定期与工程预算量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不足,制定对策。三是法的管理。也就是施工方法的研究和管理。在公司各项预防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实际特点,进行优化和改进,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施工方法,以便于指导施工和工人操作。

总之,在新的一年中,我将进一步提高自己,研究和改进项目管理办法,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七

段落一:引言(约200字)。

在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中,报告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报告,项目团队和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项目进展、问题和风险,并做出有效决策。作为一个项目经理,我深刻体会到了报告的重要性,并在日常管理中多次进行了报告。在项目管理的实践中,我收获了不少心得和体会,今天我将就这方面谈一下我的一些思考。

段落二:理解需求,仔细准备(约300字)。

每一份报告都应该以某种形式回答一个问题或解决一个问题。在开展报告之前,通常需要先仔细了解报告的需求,并进行充分准备。对于需要详细说明项目进展和问题的报告,我通常会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在准备材料和制作PPT上,以保证质量和准确度。同时,在解决一些技术性或管理性问题的报告中,我也会寻求一些专业的意见,并和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效回答问题,为团队做出正确决策提供支持。

段落三:把握时机,适时汇报(约300字)。

工程项目的周期通常会相对较长,而在这个过程中,项目进展和发生的问题也往往是变化多端的。因此,团队需要时刻把握时机,适时进行汇报,以确保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日常管理中,我会制定项目汇报的时间表,每周或每月定期向相关方进行报告。这可以帮助团队及时了解项目进展,以及团队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并及时推进解决方案的实施。

段落四:注重细节,关注结果(约300字)。

在进行报告时,细节是不能忽视的。如果报告中存在一些错误或疏漏,不仅会降低整个报告的准确度和可读性,还可能影响到后续的决策和进展。因此,在日常管理中,我注重细节,关注结果。在撰写PPT、准备报告材料和汇报时,我通常会反复检查,以确保无误或减少错误的风险。

段落五:总结经验,提高水平(约300字)。

工程项目管理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在报告的实践中,我学习到了很多管理技能和经验。例如理解需求、适时汇报、注重细节等,这些经验总结不仅可以帮助我成长为一名更优秀的项目经理,还可以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同时,在项目管理中还需要保持学习的状态,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理念和新方法,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挑战。

结尾:总结心得(约100字)。

通过实践和总结,我认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报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报告,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分析问题和风险,为决策提供支持。同时,报告还需要注重细节、把握时机、理解需求等,以确保报告的质量和效果。希望我的经验能够对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共同提升整个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八

为了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制工程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根据项目类型委托具备项目建设管理条件的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间代甲方,根据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代建合同,代理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功能要求、质量和进度,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项目管理模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主要是指本市范围内项目使用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项目建设条件的,并且使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概算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及附属项目、构筑物和投资概算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装饰项目。其他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道路和园林绿化等项目仍由目前建设单位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上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及附属项目、构筑物和装饰项目,可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实施,也可申请实施代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源是指:

1.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2.使用国债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3.使用国有资产抵押的金融贷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4.其他利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昆山市政府工程代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订代建制管理的重大政策,审查确定实行代建制的具体项目,根据项目类型确定代建单位,协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相关部门职能,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研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体制改革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拟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落实执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包括代建合同的签订和鉴证,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初审,参与竣工验收,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管理等工作。

1.规范管理原则,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建设的各项规范程序实施建设,不得简化程序、违反程序实施建设。

2.逐步推进原则,目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由领导小组指定国有公司负责代建,待代建市场成熟后,可扩大代建范围,择优引进市场专业代建公司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

3.职权明晰原则,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要求;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规范性实施监督;市建设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行业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局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建立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拥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代建合同予以鉴证。

第八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编制项目建议书,阐明项目的建设性质、用途、功能配置和建设内容,列出项目建设分项估算,初步确定项目投资总估算,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初审,着重对项目建设的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定并确定项目代建方式。项目建议书一经审定,项目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自行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申请。

2.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论证,通过论证的可行性报告须按照规范建设程序报批。

3.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4.负责办理报建、环保、消防、动迁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委托经市拆迁办资质审核通过的社会中介拆迁公司实施拆迁。

5.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和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负责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手续。6.根据确定的施工图监督项目建设。7.初审代建单位提出的涉及项目功能的变更意见,确需变更的按规定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手续。

8.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接交使用手续和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概算,严格控制项目概算不超估算,并将有关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概算超过估算10%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组织论证。

2.根据立项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细化设计,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编制全面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配合开展预算评审工作,确保预算金额不超过经批准的概算金额。预算金额超过经批准的概算金额5%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组织论证,并报领导小组审批。3.组织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等。

4.严格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工期按计划完成。

5.申请开立专门的基建账户,设立项目基建账,合理核算项目建设成本。

6.负责编制项目进度支付凭证,按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并合理分配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市政府市场化运作的要求,积极筹措金融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保证项目建设进度。

(2)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9.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汇总决算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配合开展项目决算审计。10.在项目资金结算完毕后,负责基建帐号的销户和基建账的结账工作。

11.协助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移交使用手续,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维护保养期内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12.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项目概预算和决算的审计,指导代建单位基建账务的会计核算,参与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监督。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按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代建拼盘项目的拼盘资金须按工程进度同步纳入市财政局扎口管理;有金融贷款资金的项目应实行信用额度、提贷审批的方式实施拨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在提贷单上签署意见后方可提贷拨款。

第十二条项目代建费用是项目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由基准费用和奖惩费用组成,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预算,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核定代建单位代建基准费用。国有公司代建项目的基准费用核定标准为:项目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3%计算;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2%计算;投资预算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1%计算;投资预算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5%计算;投资预算超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3%计算。以后市场专业代建公司的代建费用待签代建合同时另行制定标准。

第十三条项目代建费用在市财政批准的项目代建基准费用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奖惩制度:1.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投资预算与经审批的变更成本之和即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应将实际造价控制在投资控制目标内。如项目决算送审造价低于投资控制目标,则节余部分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80%部分上缴财政;如项目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则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代建基准费用。

2.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或功能建设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扣减标准。对于获得苏州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程优质质量奖的项目,对代建单位分别按节余部分的5%、10%、15%给予奖励;对于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3.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管理规定,如有先变更、后审批的事项发生,该笔变更成本不得计入投资控制目标范围内。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未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的,由代建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中止代建合同的执行。在此处理过程中,市财政局暂停项目建设资金拨款。

第十五条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凡发现政府工作人员有收受贿赂、玩忽职守、贪污挪用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和各镇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选择代建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九

引言:

在如今投资项目多种多样的时代背景下,项目投资管理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作为一个项目经理,我积累了一些项目投资管理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项目投资管理的理解与感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段落一:制定投资策略。

项目投资管理的第一步是制定投资策略。在制定投资策略时,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如行业前景、资金来源、投资成本等。对于行业前景,我们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分析市场需求与竞争状况来进行评估。对于资金来源,我们要考虑以何种方式来筹措资金,如自有资金、贷款或者合作伙伴投资。同时,还需评估投资成本,包括资金、人力资源、时间和风险成本等。准确制定投资策略是项目投资管理的关键一步,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回报率。

段落二:风险管理。

项目投资过程中,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因此,风险管理是项目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如项目执行团队的成员能力、管理能力和执行能力等。外部风险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自然风险等。在风险管理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风险应对措施。通过评估项目面临的风险及其概率和影响程度,为各种风险设定相应的控制手段和应对措施,并及时对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

段落三:资源配置与管理。

在项目投资管理中,资源配置与管理是十分关键的一步。资源包括资金、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等。项目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合理配置和管理这些资源。在资源配置方面,我们要根据项目的需求合理决策,并对资源进行优化分配。在资源管理方面,我们要确保项目所需资源的及时供给,并且做好资源的跟踪和监控,以及妥善处理资源的变动和调整。只有合理的资源配置与管理,才能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并达到项目投资预期的效益。

段落四:项目执行与控制。

项目执行与控制阶段是项目投资管理的关键环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们要依据项目计划,合理分工与协作,确保各项任务有条不紊地进行。在项目控制方面,我们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控制机制。通过制定和执行标准流程、制度和规范,来保障项目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还要及时收集和分析项目执行中的数据和信息,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执行方案。项目执行与控制的有效性,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质量、成本和进度。

段落五:项目评估与总结。

项目评估与总结是项目投资管理的最后一步。在项目结束后,我们要对整个项目进行评估,分析项目的成果与问题。在评估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次的项目投资管理积累经验。同时,还要对项目的投资回报进行评估和统计,以便对项目投资的有效性和效益进行评估和反馈。只有不断总结与改进,才能提高项目投资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结论:

项目投资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精细的过程,需要项目经理具备多方面的能力。通过本文的介绍与分享,希望能够对大家了解和掌握项目投资管理的关键要点有所帮助。项目投资管理需要全面考虑各个环节,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和调整,以达到最佳的投资效果和回报率。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十

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中,项目投资管理成为各个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作为一名项目经理,我有幸参与并领导了多个项目,积累了一定的项目投资管理经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项目投资管理的心得体会,以期能给读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第二段:充分调研是成功的关键】。

项目投资管理的第一步是进行充分的调研。在项目立项之前,对市场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了解市场需求、竞争对手、相关政策等信息,我们才能全面评估项目可行性。此外,还需要进行技术、财务和风险等方面的评估,确保项目能够在预期时间内实现预期目标。通过充分的调研,我们能够更准确地把握项目投资方向,减少后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三段:精细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项目投资管理的关键之一是进行精细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在项目计划和预算编制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和变数,并做出充分的准备。同时,我们还要合理分配和利用项目所需的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要及时监控和控制项目的成本,并及时调整预算和策略,以应对市场的变化。通过精细的预算和资金管理,我们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的风险,并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第四段:有效的团队管理和沟通】。

项目投资管理中,团队管理和沟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项目经理,我要善于发挥团队成员的优势,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并激发团队成员的潜力。良好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够加强协作能力和提高工作效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与各个相关方进行及时而有效的沟通,保持信息的畅通。只有团队成员共同努力,才能使项目取得最佳的效果。

【第五段:风险管理与持续改进】。

在项目投资管理中,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因此,风险管理是项目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我们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此外,我们还应该时刻关注市场和竞争的变化,及时调整项目策略,以适应环境的变化。除了风险管理之外,我们还应该保持不断的改进和学习。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我们能够发现问题和不足,并不断改进和提升项目管理的水平。

【结尾】。

通过多年的项目投资管理实践,我深刻认识到项目投资管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只有通过充分的调研、精细的预算和资金管理、有效的团队管理和沟通、全面的风险管理和不断的持续改进,我们才能够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和投资回报率。希望我分享的这些心得体会对读者有所启示和帮助,让我们一起努力,将项目投资管理做得更好。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项目不仅在数量上逐年增加,而且在规模上也不断扩大,加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使政府投资项目在整个经济社会投资中的占比大幅提高。因此,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本文阐述了项目资金使用的重要性,并给出一些控制资金使用的政策性建议。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建设单位经政府批准为进行公共、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政府重点工程建设而委托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发行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和各级财政拨款的资金。

政府性投资项目从总体上看具有投资规模大、资金流量大、公益性强、受公众关注程度高等特点,但在个体项目上却存在资金不到位、投资超预算数额大的问题,并因此引起资金安排缺口,从而给政府投资项目带来很大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压力。如此巨额的投入资金,仅依靠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是不够的。如果资金使用过程防范不到位、过程控制制度不健全,就不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个人或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建设资金的浪费,甚至滋生腐败,大大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了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十分重要。

合的监管模式,从多角度、多方式、多主体来保障建设资金使用过程的安全,有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

(一)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监管。

1.为了切实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财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账户实行由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双控”管理的规定。

2.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资金时,必须填报《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合同付款进度表》和《项目资金内部审批表》等资料,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根据上述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为:(1)财政监督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和盖章是否齐全;(2)付款方式与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是否相符;(3)累计付款数额是否准确;(4)付款资金是否有预算计划或相关文件;(5)资料上涂改或修改的地方是否经相关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6)审核收款单位的原始发票是否符合要求。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可根据审核无误的资料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工程承包单位账户。

3.项目建设单位每月与国库支付部门核对项目资金支付数据,并将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送交国库集中支付部门。

4.项目建设单位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和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内向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报送项目资金到位以及使用、偿还情况相关资料,方便财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项目资金的具体情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银行对工程承包商的资金监控。

包商向上级单位及相关单位支付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相关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及材料验收单、材料运输单等有关资料,同时材料价格应符合市场行情。(4)根据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及项目实际资金情况,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允许向其上级部门缴纳管理费用。(5)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对各个项目承包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建设资金未能得到合理、有效使用的,有权要求整改。(6)检查结果及整改通知单于检查完成之日起15日内发送到各个承包商。下月资金检查时将对上述整改情况进行落实,若整改不到位或不能按时交纳资金计划及使用情况的单位,将依据《工程施工工作考核办法》对承包商进行考核。(7)为了防止承包商挪用工程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将承包商的资金进行“双控”,并不允许承包商用网银进行款项支付。

2.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管银行加强对承包商资金使用的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商和监管银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议具体内容如下:(1)承包商必须在项目建设单位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账号;(2)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承包商在指定银行开设的账户;(3)承包商应将项目建设单位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工程施工;(4)项目建设单位在发现承包商将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有权中止工程款的支付,直至承包商改正为止;(5)监管银行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包商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工程建设,对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

1.预付工程款的控制。预付工程款也称开工预付款,是指工程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承包商支付的、用于开工前期准备的款项。针对该款项支付的控制程序如下:(1)工程承包商具备施工条件且承包商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开工预付款申请,由监理公司和业主现场项目经理签字、盖章认可,同时承包商还应提供合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保函等资料;(2)工程部、合约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3)。

财务部对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进行核对,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4)上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公司财政监督员、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2.工程进度款的控制。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工程进度款是整个项目资金中支付最频繁、数额最多的款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控制程序,具体控制如下:(1)由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报表应写明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并和现场签证等资料一并提交工程部;(2)工程部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现场签证、隐蔽工程、付款情况、合同约定和施工要求等进行核实,再由合约部根据工程预算和上述资料再次审核,最后由工程部、合约部负责人签署意见;(3)财务部根据工程部、合约部核定的已完工工程计量款、合同变更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以及合同中的其他规定等,核定本次应付工程进度款金额,并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4)上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公司财政监督员、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3.工程结算款的控制。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应予以支付的款项。竣工结算款的完成标志着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商权利义务的结束,因此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具体控制程序如下:(1)承包商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工程部、合约部和财务部对结算金额、累计支付金额、欠付金额、工程质量的质保期限等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2)档案资料室确认工程技术资料是否交齐全,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3)上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公司财政监督员、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签批。

4.所有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应对每个工程项目设立电子台账,记录工程概况、形象进度和合同明细执行情况表(包含合同内容、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累计完成量、累计支付款和累计欠款)等,同时每季度将项目电子台账的原始资料单独装订成册,并在目录上注明付款日期、凭证号,方便不同人员随时查询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结束语。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资金安全、合理和使用效率,因此资金使用控制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目前在资金监管方面还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鉴,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从而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二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行项目投资,以寻求更多的商机和利润。然而,在项目投资管理过程中,我深刻意识到了管理的重要性和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总结,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此,我将分享我对项目投资管理的理解与感悟。

首先,项目投资管理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规划。在进行投资之前,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的目标和期望,同时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规划。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避免投资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通过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目标,我们能够更好地掌握项目的发展方向,提前预知风险,以便在后续的项目实施中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决策。

其次,项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会面临许多选择和困难。在做出决策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市场需求、行业竞争以及自身实力等因素。同时,我们还需要综合利用各类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判,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面临风险和挑战,但只有勇敢面对并找到解决方案,才能使项目取得成功。

第三,项目投资管理需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投资本身就伴随着风险,尤其是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因此,在进行投资之前,我们必须充分评估和管理风险,以避免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在风险评估中,我们需要对项目所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全面清晰地界定,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我们还需及时监控和调整,以防止风险的扩大和影响。

第四,项目投资管理需要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项目投资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繁琐的过程,需要不同部门和个人的密切合作。团队合作和沟通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败。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团队的组建和管理,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只有加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协作能力,我们才能够充分利用每个人的智慧和力量,迅速解决问题和推进项目的发展。

最后,项目投资管理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投资管理是一个不断进化的领域,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在此过程中,我们应有较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与行业内的专家和同行进行交流和分享。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环境和挑战,提升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

综上所述,项目投资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困难的过程,需要我们具备明确的目标和规划,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决策,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不断学习和提升。只有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我们才能更好地管理和运营项目,实现我们的投资目标。希望通过我的分享,能够为广大投资者和项目管理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思路。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三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民政救灾、城乡低保、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集中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市扶贫办财政局组织专班人员,深入各项目实施镇处和村组,围绕2010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方面,认真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0扶持老区建设项目、资金执行及落实情况。

2010年,省下达我市财政扶贫、扶持老区建设项目资金151万元,其中,基础设施类项目7个,项目资金99万元;生产发展类项目5个,项目资金43万元;科技培训类项目2个,项目资金9万元。截止到2010年底所有扶贫项目已全部完工,资金已全部下拔到各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资金到位率达到100%。

一是强化项目监管。省扶贫资金及项目一经省扶贫办备案审批下达,我们始终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按照省办《关于进一步改进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按下达的项目资金额度和建设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同时,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多次深入项目施工现场调查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划实施方案施工,确保工程按规定的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完工,对不符合施工要求的责成施工单位返工。在项目建设验收合格后,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额度等内容及时录入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使全市扶贫项目资金做到无任意调整挪项、无擅自分散使用,无“半拉子”工程现象发生。

二是坚持阳光作业。严格实行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各镇、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充分利用镇、村公开栏、宣传单、新闻媒体等,对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规模和效益、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总额等内容在公开栏进行至少为期半个月的公示公告,确保了扶贫项目和资金充分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了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严格实行竣工审计验收制,项目完工后,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镇分管负责人、村委会负责人、施工单位按照规划实施方案组织验收。严格项目建设质量监督评审制,各村成立了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小组,在项目验收上,严格实行质量监督小组不签字不得评为合格项目。同时,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建设采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市扶贫办联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专班,深入到各镇处和重点村,对2010年的老区建设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并把检查审计结果作为下一扶贫资金和项目分配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三是严格资金使用。在扶贫资金的管理上,我们严格按照《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在市财政局设立了扶贫项目资金专户,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全封闭专户运行,严格把握所有项目资金必须进入项目资金账户,然后履行审批手续后使用的规定。在项目申报、审批到资金下拨、使用的各个环节,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始终做到了专款专用,足额到位,无挤占、挪用、截留现象发生。

四是注意发挥效益。对推进实施的项目,力求效益最大化,坚持做到建设一个,达到促进一片发展的目的。2010年,维修村级主干渠5000米,改善了1000多亩的农田灌溉难问题;硬化和改造老区村特别是重点老区村村级道路20公里,解决了5000多人的行路难问题;开展我市贫困地区贫困农民技术培训3000人。这些项目的实施,改变了贫困地区的面貌,为贫困地区的全面、快速、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极大地改善了老区部分群众的通行条件,使农产品卖难和农资运输难问题得到缓解,提高了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能力,增加了老区农民的收入,促进项目实施区的农民年人平增加收入300元以上。

总之,我们通过自查,认为我市2010扶贫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省、宜昌市相关规定,资金拨付及时,项目管理规范,发挥效益明显。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十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投资计划。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

(四)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五)已经投保相关保险;。

(七)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各方当事人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项目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件:

(一)投资计划。

说明书。

(六)受益人大会章程;。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合同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

第十五条投资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管理风险;。

(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七)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包括各种税费支付来源、支付环节及支付优先顺序;。

(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是机构法人。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份额划分和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

(一)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

(二)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

(三)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

(五)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清算工作,并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受益人、投资计划财产的其他权利归属人以及投资计划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未提书面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清算报告,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条投资计划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分配投资计划收益和有关财产。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建立了项目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

(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风险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可以授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六)项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申请担任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投资。

申请书。

(二)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可行性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决议;。

(四)受托人、托管人有关材料及合同文本;。

(五)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项目评估及风险监测制度;。

(六)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

建议书。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投资比例的规定:

(三)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产品账户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项目投资可行性,评估投资计划,确认投资项目;。

(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

(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和独立监督人职责;。

(五)与托管人签订投资计划财产托管合同,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协助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

(七)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十二)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三)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

(十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投资未经中国保监会审核的投资计划;。

(三)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

(四)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受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信誉良好,管理科学;。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制度,且执行规范;。

(五)具有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及定期审计安排;。

(六)具有足够数量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专业经验丰富;。

(七)具有投资计划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了风险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对业务人员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有效监控制度;。

(九)最近2年连续盈利;。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二)具有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丰富经验;。

(四)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受托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二)、(六)项规定条件。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投资计划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设立投资计划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公司治理的说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七)公司全体董事履行受托职责的。

承诺书。

(八)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九)投资计划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资计划受益权的划分方法;。

(十)投资计划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

(十一)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

(十二)执业5年以上具有专业经验律师出具的有关投资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尽职。

调查报告。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从管理资产规模、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和投资计划的项目选择、风险控制、托管安排、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受托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正式签订的有关合同,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同意后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三)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五)为每个投资计划开立一个独立的投资计划财产银行账户;。

(六)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确保投资计划财产安全;。

(九)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事宜,完成财产转移手续,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十二)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十四)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十七)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八)主动接受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受托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投资计划不当致使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在未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受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导致投资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提供虚假或者模糊信息,误导独立监督人,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受托人:

(一)受托人违反受托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受托合同约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受托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受托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受托人。

第三十九条受托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被解任的,新受托人继任前,原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承继原受托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出现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指定临时受托人负责投资计划的相关事宜。

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项目方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四)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五)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六)将投资计划财产再委托其他人管理;。

(七)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八)将受托人固有财产与投资计划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九)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一)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受益人为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保险公司投资比例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非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遵守投资计划的约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四)发生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执行的重大突发事件的,任一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都可以提议召开并负责召集临时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七条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或者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

(二)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四)推举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会召开、议题审议和表决情况;。

(五)要求受托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和到期投资计划财产;。

(七)选择、更换独立监督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督促其履行监督职责;。

(八)监督受托人及项目方,及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项目运营、投资收益等有关信息;。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受益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存投资计划财产收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三)接受其他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权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十条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

(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托管人。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项目方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且不得与其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二条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五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六)确保项目方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七)负责委托人投资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八)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十)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托管财产;。

(十三)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义务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的约定解任托管人:

(一)托管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托管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托管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托管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四)托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监督受托人职责;。

(五)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托管人。

第五十六条托管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被解任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五十七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项目方、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未经独立监督人认可,按照受托人指令划拨超过受托合同约定的授权额度的资金;。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七章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六十条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六十一条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四)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五)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

(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专业人员简历;。

(六)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独立监督人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从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经验、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独立监督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三条独立监督人与受益人正式签订有关合同前,应当提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六十四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受益人签订监督合同,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七)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会;。

(十)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独立监督人:

(一)独立监督人违反与受益人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独立监督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监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受益人大会解任独立监督人。

第六十七条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六十八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九条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项目方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有关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监督情况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治理情况;。

(四)尽职调查报告;。

(五)投资计划财产评估程序和方法;。

(六)投资计划管理最新情况,包括项目风险,收益变化因素,后续管理情况等;。

(八)管理投资计划财产和其他不同类型财产的风险隔离措施;。

(九)投资项目担保方财务状况及其提供担保的理由;。

(十)投资计划终止以及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情况;。

(十二)涉及投资计划和各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

(十三)投资计划重大事项的专项报告;。

(十四)各方当事人的关联关系;。

(十五)突发紧急事件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和预案;。

(十六)重大股权变更情况;。

(十七)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重要变动情况;。

(十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披露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一)项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八)项的有关情况。

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报告,应当提供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出具的复核意见书。

第七十二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

受益人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后10日内,及时将转让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当向有关当事人披露受益权转让的价格、份额和交易对手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其他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第(十六)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有关信息,还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受托人执行受托合同状况;。

(三)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四)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受托人、独立监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促使项目方详尽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各方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所提供报告和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不得虚假陈述、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七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

第九章风险管理。

第七十七条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投资计划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业、行业发展研究制度;。

(二)项目评估、甄选和储备制度;。

(三)投资决策制度;。

(四)资金划拨授权制度;。

(五)风险监测制度;。

(六)投资计划当事人信用评估制度;。

(七)管理人才培养制度;。

(八)突发事项紧急处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资计划投资过程中的决策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五)审定合同要素条款,建立合规审查制度。起草、修改或者签订有关合同,应当经执业律师独立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第七十九条委托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做出决策,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投资运作规则和风险控制方法。

第八十条委托人、受托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机构,从经济、社会、技术、财务等角度,论证投资计划的可行性。可行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八)投资风险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面临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评估。

第八十一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及时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通报相关信息,跟踪监测投资计划执行和具体管理情况。委托人、受益人跟踪监测,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情况;。

(三)投资计划运作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项目有关担保情况。

第八十二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每年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进行尽职评估,必要时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予以更换。

第八十三条各方当事人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投资计划财产损失。

第八十四条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投资风险。

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导致其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前款所称受益人转让所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权。

第八十五条各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泄漏与投资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八十六条投资计划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取得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三)提供留置、定金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产留置清单、定金合同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留置、定金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投资计划以股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必须取得对所投资的项目的决策权;。

(二)必须取得项目方的至少一个董事席位;。

(三)确保具有可执行的股权退出机制。

第八十八条投资计划以转让收益权、经营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权属完整,且没有他项权利请求;。

(三)取得最近一年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或者上年度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提供的担保。

第八十九条投资计划以物权和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制定健全的风险控制措施,应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九十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业务和财务状况。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有关当事人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检查和问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委托人、受益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十二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暂停其从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禁止委托人、受益人投资有不良记录的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参与的投资计划。受益人已经投资该类投资计划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转让受益权。

第九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的资格条件、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第九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五

引导语:《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政策。

中国保监会与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凭证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采取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采取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三)融资主体最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融资主体不符合融资的法定条件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书:

(一)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

(六)受益人大会章程;

(七)投资计划具有信用增级安排的,应当包括信用增级的法律文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管理风险;

(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四)投资可行性分析;

(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七)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

(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履约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原则,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履职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关费率水平。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通过受益凭证表明受益权。受益人可以转让受益凭证。受益凭证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受益凭证转让的,受让人承继原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投资计划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凭证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

(一)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

(二)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

(三)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

(五)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投资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清算工作,并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受益人、投资计划财产的其他权利归属人以及投资计划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未提书面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清算报告,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分配投资计划收益和有关财产。

第二十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作为投资计划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投资的决议;

(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代其履行委托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不受前款第(四)项限制。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投资计划的投资可行性;

(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

(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

(五)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十一)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二)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

(十三)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未依照有关规定注册的投资计划;

(二)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输送不正当利益;

(三)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且受托人与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受托人与托管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披露,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具体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注册。

受托人应当按照注册机构的要求报送注册材料。受托人报送的注册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注册机构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审核,不对投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价值及管理运营风险;

(三)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七)在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及时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

(八)及时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将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归还受益人;

(九)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事宜;

(十二)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十四)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十七)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投资计划不当致使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在未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条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受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导致投资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提供虚假或者模糊信息,误导独立监督人,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一)受托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受托业务;

(二)受托人被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新受托人继任前,原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承继原受托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出现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指定临时受托人负责投资计划的相关事宜。

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融资主体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四)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五)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六)利用投资计划财产牟取约定报酬以外的利益,或者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任何方式提供保本或者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八)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十)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一)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享有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投资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投资计划财产;

(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凭证;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受益人大会章程和独立监督合同;

(二)决定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投资计划期限;

(三)决定改变投资计划财产投资方式;

(四)决定更换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

(五)决定调整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报酬标准;

(六)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凭证份额的受益人或者受托人提议召开。除突发紧急事件外,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日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

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

(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融资主体为同一人,且不得与融资主体具有关联关系。

托管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托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托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披露,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四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五)确保融资主体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六)负责投资计划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七)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融资主体作出说明;

(九)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一)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三)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义务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托管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托管业务;

(二)托管人被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托管人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可以指定临时托管人负责相关托管事宜。

第四十八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融资主体、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融资主体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一条 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五十二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三)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四)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五)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七)列席受益人大会;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

(一)独立监督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独立监督业务;

(二)独立监督人被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独立监督人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情形时,受益人大会可以指定临时独立监督人负责相关独立监督事宜。

第五十七条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八条 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融资主体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有关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监督情况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投资计划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明示投资计划要素,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以及风险承担原则。

第六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投资计划设立情况,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围和数量、资金总额等;

(三)重大事项、突发紧急事件和拟采取的措施;

(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信息。

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年度管理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相关子公司或者事业部运营状况;

(二)相关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六十三条 保险机构作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提交投资情况的报告。

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及时向所有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 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三)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四)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受托人、独立监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促使融资主体详尽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各方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所提供报告和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不得虚假陈述、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六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

第六十八条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对投资计划风险进行实质性评估,根据资金性质、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制定投资方案,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自主投资、自担风险。

第六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项目评审、审批决策、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受托人董事会负责定期审查和评价业务开展情况,并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七十条 受托人应当健全投资问责制度,建立风险责任人机制,切实发挥风险责任人对业务运作的监督作用。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报告,须由风险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七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风险准备金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低于10%,主要用于赔偿受托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同、未尽责履职等给投资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七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职,加强对融资主体、信用增级、投资项目等的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根据投资计划投资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履行受托职责。

第七十三条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监督作用,及时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通报相关信息,跟踪监测投资计划执行和具体管理情况。

第七十四条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每年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进行尽职评估,必要时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予以更换。

第七十五条 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者突发等风险事件,各方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投资计划财产损失。

受托人应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风险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七十六条 各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泄露与投资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七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业务和财务状况。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有关当事人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检查和问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委托人、受益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九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暂停其从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业务,并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禁止委托人、受益人投资有不良记录的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参与的投资计划。受益人已经投资该类投资计划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转让受益凭证。

第八十条 为投资计划提供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未尽责履职,或其出具的报告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的资格条件、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范围。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第八十三条 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比例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非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还应当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保险资金以投资计划形式间接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3月14日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1号)同时废止。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十六

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它涉及到各个领域和行业。在任何规模的工程中,项目管理都是至关重要的。管理人员必须展示出高度的技能和实践能力,以确保项目的成功。在本文中,笔者将谈论自己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心得体会,并分享一些重要的经验。

第二段:了解时间管理。

20世纪70年代,著名的理论家WilliamOnckens提出了“时间管理矩阵”理论,这是很好的时间管理工具。这个矩阵将任务分成四个区域:紧急且有重要的、不紧急但重要的、紧急但不重要的、和不紧急也不重要的。Works队列的工程项目以及各种紧急的日常头疼事务,在Onckens矩形中处于紧急和重要。“重中之重”的任务需要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高优先级。

第三段:团队管理和沟通。

团队管理和沟通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这确保所有的成员都懂得他们需要做什么,并可以开放性沟通。在这个过程中,领导者需要以较高的透明度与成员沟通和互动,而成员也需要以高度的专业技能工作,让团队协作得更顺畅有力。

第四段: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

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是成功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工程项目管理者,我们需要开发一个风险管理计划,并识别和量化所有可能的障碍,以及有效的利用资产和管理质量系。在此基础上,需要正确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并且保证项目在预算和期限内实现质量控制。

第五段:总结。

在进行工程项目管理之前,有必要熟悉与构建团队一起工作的基础知识,并开发和识别并量化所有的风险和障碍。在项目实施期间,需要始终保持沟通,以确保所有成员与团队协作,并带领团队掌握时间管理技巧以及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策略。同样重要的是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时刻关注项目目标,并要随时修正和调整策略以实现最好的结果。通过认真管理,指导和与项目成员始终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我们可以实现一个成功的工程项目。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七

今年4月,我随安宁党政干部学习培训班来到临安市进行学习调研。对于我来说,这是一次难得的实践锻炼机会。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要想熟悉和掌握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及运作模式是不容易的,但我们通过了解、询问、沟通以及交流等,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及运作模式有了更客观、深刻的认识,受益很多。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践的内容与过程。

整个实践过程分为两周进行,第一周从4月2日起至9日,在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对政府性投资的机构设置、项目确定及资金筹措的操作过程进行一般的了解。

第二周从4月10日起至4月16日,在投资开发总公司,主要学习政府性投资的管理及运作模式的全部过程,讨论和学习他们在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临安市基本情况。

临安市位于杭州西38公里。1996年撤县设市,总面积3126.8平方公里;人口51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0万;农村人口占五分之四。临安是太湖的源头之一,盛产竹子和山核桃;森林植被较好。工业主要生产电缆、精细化工、轮胎纲丝和印花纸业。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110亿元,财政总收入8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038元。

-1-形成合力。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作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于2003年6月统一合并了各职能部门所属的国投控股公司,成立了“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财务副市长、财政局长担任,各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公司董事长由财政局长(同时兼地税局长,财政地税两块牌子一套人员)担任;总经理由财政局副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现有注册资金3亿元人民币。其中,国有固定资产2.7亿;流转现金3000万。投资开发总公司实质上是加强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和为市政府的重大投资提供信用平台,主要职能就是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项目运作及管理。

2、项目的提出及选定。先由计划部门头年10月根据各乡镇和部门提出第二年需要发展建设的项目计划,按照项目的大小、规模和缓急程度,形成项目储备。发展计划局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近期计划进行选定审核后报市政府讨论,经人代会审议后由政府组织实施。

3、资金的筹措。主要靠两个方面。一是由投资开发总公司靠信誉和土地储备中心担保向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它银行贷款。2003年临安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20亿元的五年信用贷款,实际年资金到位5亿元人民币。二是由政府投资。今年临安市政府投资6亿元人民币。政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如:用每亩7万元征用一片地,建设一个工业园区,修好一条道路,建好全部地下管道。这样,园区和道路两旁的土地自然升值,然后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进行出让;黄金地段的商业用地每亩出让价达280万元。对园区的扶持,政府每年除拿出4000万给开发区外,园区内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园区。此外,企业进行的项目投资政府采取的是不干预、不入股、不参与的“三不”政策。

1、内容。临安市投资的项目主要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2003年,临安市投资大修和扩建了省道杭州至临安的公路;投资建设了现代化的工业园区,地下管道系统健全适用;修建了日处理2万和4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各一座;今年又开工建设日处理6万吨的污水处理厂一座。

2、实施。主要由投资开发总公司负责组织管理。具体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确定实施单位。如:城建方面的项目具体由建设局负责实施,道路交通方面的项目则由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全部采用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项目款由投资开发总公司会同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直接划拨;审计监理由投资管委会会同审计部门实施。这样,既避免了工程项目实施中的舞弊行为和腐败现象,又较好地控制了投资资金运作的安全性。

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国内投资企业,根据投资规模的不同,从企业生产经营起五至八年内实行财政扶持;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本中外商投资部分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从企业生产经营起八年内实行财政扶持。

3、效果。临安市为了构建一个适合外来投资、引进项目的好的硬环境,把主要项目、主要精力、主要财力放在城市和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上,并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开发区已有50家企业进入,初步形成了生物医药、电子机械、食品、it等产品共同发展的格局;依托临安市和杭州市的工业基础,开发区正在组建高新科技园区、机电工业园区、轻纺工业园区等专业生产基地。

2003年,离主城区7公里的原玲珑镇现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1个亿,在城区的接壤边建立了一个工业园区,办事处领导有一半人的主要精力投入在工业园区上,并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3-目的在于推动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去年引进项目56家,开工15家,今年开工27家,引进资金20亿。

四、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这次社会实践时间很短,但感觉到临安市政府性投资的管理及运作模式工作比较规范、出色,由于受政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在投资的管理及运作模式上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政策方面。主要是来自土地的审批。因为临安的项目投资资金和项目收入很大一部份是靠土地出让金获取的。土地方面一旦出现审批困难,势必会给财政收入和项目投资带来很大困难,甚至会导致项目投资的中断。

2、融资方面。一是需要做的建设项目和资金比例反差过大,资金缺口较大,特别是国家紧缩银根,实行宏观调控以后,各大银行在信贷方面控制较严,更是给资金的运转带来较大困难。二是本地区可用财力有限,拿不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在在建和待建项目上;社会融资也存在诸多困难。

五、临安市政府性投资管理及运作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这次在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开发总公司的实践,虽然时间不长,但是收获颇多,体会深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思想意识上。首先要有敢于创新开拓的战略意识,敢为人先,善于思索,不怕摔倒,勇于摸着石头过河。第二要善于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运用各级开拓创新的思路,放心大胆地让他们在实际中实践,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三是充分放权。政府主要领导把握大的战略和方针,把握只要不违反方针政策和法规,只要符合发展的要求和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都应给予大胆放-4-权,让基层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并给予肯定和支持。能用市场进行操作的,政府决不干预;企业进行投资的,政府除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外决不插手。第四是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把分散的国有资产化零为整,集中使用,使其发挥更大的效应。这样,既能让企业有充分的自主权,又能给培育市场以更多营养,让市场尽快发育成熟,成长壮大。

2、政策规定上。一是用足用活国家的有关政策。如临安市能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建立起一个省级工业园区,靠的就是赶在别人前头用足国家有关建立园区政策;在自身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大修、改扩建通往杭州的省道,进行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和投资环境,靠的也是用足用活国家现有的信贷政策。再如,离主城区7公理的原玲珑镇,为了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将镇改为了街道办事处,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靠土地出让金于2003年建立了的工业园区,引进56个外来项目,靠的也是用活国家的土地政策。二是制定有利于自我发展的有关政策。在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编制设置上,将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赋予法人资格,用其作为土地质押式的信贷担保;将投资开发公司与财政局联合,作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组织者和管理实施者,给予适合发展的政治地位,赋予必要的人、财权,让其在政府性投资项目上充分发挥作用。这给我们做出了有益的示范,也给我们以很多的启示,如减政放权等等。

-5-的需要,广泛融资是政府不得不考虑的实际问题。我们认为,融资可以采取多渠道进行。借鉴临安经验,一是信贷融资,可和国家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及其它银行进行签约分批贷款;二是通过土地出让获取资金;三是实行社会集资,用于发展公益事业;四是利用国债资金,争取国家重点项目进入安宁;五是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鼓励具备一定实力的企业投资,投资公司给予利息补贴;六是站在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有目的的扶持、帮助和发展有实力、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企业。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安宁市域经济圈内出现3至5家上市公司,这对安宁的战略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临安市现有上市公司3家,均是民营企业。3家上市公司对临安财政收入的贡献是巨大的。

4、管理措施上。为了高质量地建设好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我们认为,临安的经验是可借鉴的。其一,成立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投资开发公司经理为副主任的投资开发总公司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属的投资开发公司不能只是有名无实,要赋予适合自我发展的职权。有权就要用在安宁发展的大政方针上,有钱就应用在改善安宁的投资环境上。其二,投资方向原则上以公益性的政府投资为主。如道路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半公益性的以建设单位为主,政府适当参与。如水厂、煤气、电力、通讯等;纯企业利益性的政府只负责服务,不投资。临安对政府性投资就是把握“严格”两字,对民营企业投资则放开、搞活,实行登记备案制。因此,我们在建设项目上,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对投资开发总公司管理委员会负责,在具体实施的招投标、质量监控、施工进度等全过程中一定要以发展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出于公心,全程负责,并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实行奖优罚劣。三是投资开发公司要本着对政府负责、对全市人民负责的态度,计划使用好来之不易的资金,该筹-6-措的应及时筹措,该划拨的要及时划拨,该监控的要及时审计。这同样要与年终考核相挂钩。

学号:y04090528600005姓名:文鸣宇2006年5月10日。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十八

一、企业组织形式。

二、企业工作制度。

第二节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第十二章林业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一、建立林业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二、资金筹集安排。

三、技术获得与转让。

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

五、施工准备。

六、施工和生产准备。

七、竣工验收。

第二节林业项目实施进度表。

一、横道图。

二、网络图。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生产筹备费。

三、生产职工培训费。

四、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五、勘察设计费。

六、其它应支付的费用。

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二、流动资金估算。

第二节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二、借款偿还计划。

第十四章财务与敏感性分析。

第一节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一、生产总成本估算。

二、单位成本。

三、销售收入估算。

第二节财务评价。

第三节国民经济评价。

第四节不确定性分析。

第五节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分析。

一、林业项目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二、林业项目与当地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

三、林业项目与当地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

四、林业项目与当地居民的宗教、民族习惯的相互适应性。

六、林业项目的国防效益或影响。

七、对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影响。

第十五章林业项目不确定性及风险分析。

第一节建设和开发风险。

第二节市场和运营风险。

第三节金融风险。

第四节政治风险。

第五节法律风险。

第六节环境风险。

第七节技术风险。

第十六章林业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第一节我国林业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我国林业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二、促进林业行业发展的对策。

第二节我国林业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第三节林业行业投资机会及发展战略分析。

一、林业行业投资机会分析。

二、林业行业总体发展战略分析。

第四节我国林业行业投资风险。

一、政策风险。

二、环境因素。

三、市场风险。

第十七章林业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结论与建议。

一、对推荐的拟建方案的结论性意见。

二、对主要的对比方案进行说明。

三、对可行性研究中尚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四、对应修改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

五、对不可行的项目,提出不可行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六、可行性研究中主要争议问题的结论。

第二节我国林业行业未来发展及投资可行性结论及建议。

第十八章财务报表。

第一节资产负债表。

第二节投资受益分析表。

第三节损益表。

2、主要工艺技术流程图。

3、主办单位近5年的财务报表。

4、林业项目所需成果转让协议及成果鉴定。

5、林业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主要土建工程的平面图。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摘要表。

9、经济评价类基本报表与辅助报表。

10、现金流量表。

11、现金流量表。

12、损益表。

13、资金来源与运用表。

14、资产负债表。

15、财务外汇平衡表。

16、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17、流动资金估算表。

18、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19、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估算表。

20、固定资产折旧费估算表。

21、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22、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和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

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九

第一条本院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付、科研立项、社会捐赠、研发收入、产业回报等,经费使用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和审计。所有费用实行预算申请和决算报告制。

本院资金分为公用经费和研发建设经费。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研究院日常运转开支、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市场推广开支等;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立项项目资助和产业孵化。研究院各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按照“收支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编制经费收支预算,提交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其中运行经费由研究院向管委会提出预算申请,批准后由研究院自行使用。

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采用“评审立项,专项资助,专款专用”的方式,各建设项目经管理委员会评审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拨付经费。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经费由研究院提出预算提交管委会讨论审定;项目资助和产业孵化等建设经费由各项目组提出预算,提交研究院和管委会讨论审定。

第二条本院项目包括从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申请立项的各类项目,本院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以及本院支持的入驻项目。实行项目组组长负责制。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按照批准立项部门的管理文件和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本院入驻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院与项目组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对项目组实施考核。鼓励入驻项目在成熟时进行产业孵化(研究院以参股形式注入资金)。

第二章入驻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本院采取公告发布制度和推荐制度招标项目。申报项目要以计算机、大数据及其信息学科领域研究为重点,优先支持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每季度发布一次招标公告。

第四条项目申报人以大学教师(具备高级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为主,鼓励申报人联合外校优势力量进行申报,优先支持项目团队结合企业技术需求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

第五条本院组建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管委会审定后予以立项。立项后,研究院将根据评审情况给予经费和场地支持。

第六条。

入驻项目获准立项后,本院即与项目组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协议进行经费拨付,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组专项核算管理。联合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研究院作为主体同企业签订合同,研究院同项目组签订合作协议的经费,列入研究院账户。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资助经费归并项目负责人所在项目组的研究院账户,实行项目单列核算管理,其经费使用按照项目委托任务书的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发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作为项目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经费使用采用项目组总额包干制,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使用需经项目组负责人、研究院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的经费使用和报销需项目组负责人、财务审核共同签字方能批准。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及经费预算使用经费,项目经费中不得开支与项目建设或项目研发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入驻项目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劳务费和市场推广费等。其中,劳务费仅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直接经费使用不低于总款的80%。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一般应于项目经过阶段性验收后支取。

第九条本院据实为项目组提供必备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本院将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委会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

第四章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条本院对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进行过程管理,依规进行检查和中期检查。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的验收由立项部门和单位组织,本院协助。本院按照立项部门管理规定和签约单位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结论使用。

第十一条入驻项目实施周期进行到一半时,本院对入驻项目的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人员考勤情况等进行中期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中止意见。

第十二条入驻项目中期检查实行报告制,本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合格者继续开展研究,拨付第二批资助经费;不合格者暂缓拨付,进行整改后再次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三条入驻项目研究完成后,本院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应提交验收报告、现场答辩、专利数量、市场前景分析、孵化公司数量、招引企业数量等材料。验收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通过者拨付最后一批资助经费。暂缓者将进行整改,再行评审。不通过者停止后续经费拨付。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院要求项目组长期驻扎研究院,鼓励在地方聘用人员,项目组聘用人员工资从项目研发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本院将帮助积极争取各类人才政策支持。本院鼓励项目成果产业化并适当时给予经费和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本院将积极帮助项目组申报国家、省、市、区等各级课题和奖项。研究院对项目组获得的院外经费收取5%管理费。

第十七条大学教师获得的本院资助项目认定请参照《校地研究院管理办法》(校发【2015】27号)执行。

第十八条本院对以项目组为主孵化出的公司实施自然入股形式。

第十九条项目研发费用报销程序参照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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