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合同编通则心得体会及收获 民法典合同编心得体会(三篇)

  • 上传日期:2022-12-30 17: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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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民法合同编通则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了给人民群众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人民群众正当的合法权益涉及精神层面、道德层面、知识层面、物资层面、社会层面等等方方面面,特别需要编纂一部法典来规范,顺应历史发展、时代要求和人民期盼,以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社会秩序更加和谐有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石。

“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社会主义法制框架是健全的,但从实践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在捍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方面缺乏健全成熟民生法律规范。民之所望、政之所向。出台一部健全的民生法律规范,是推进改革的需要、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期盼的重要举措。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5年多的共同努力,民法典终于于今年正式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在依法治国历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法治社会的建成,光靠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律是不够的,对于我们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来说,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努力,把这部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执行好,以深入实施这部好法律为契机,整体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全面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要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俗话说:“好酒也怕巷子深”,宣传的重大意义在于家喻户晓、人脑入心。我们加强对普法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通过发放纸质的、电子的读物,运用各种媒体、平台推介,干部进村入户讲解等多渠道多措施,让群众原原本本地学、明明白白地悟,熟悉民法典章节内容,使民法典在群众心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成为保护群众切实利益的“红宝书”,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党员干部”,党员干部是具有先进性的群体,党员干部做遵崇民法典的先锋战士。一方面来说,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党员干部直接相关,实施民法典的水平和效果,直接衡量践行宗旨观念、人民至上理念程度;另一方面,党员干部的一举一动,群众是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我们要带头学习执行民法典,以“领头雁”的榜样标杆效应,进一步推动身边人、周围人、单位人深化法治思维、强化法治理念、营造法治舆论氛围,把民法典的贯彻执行推向一个新境界。

“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要在党的领导下,多措并举实施好民法典,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则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提高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水平,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二则加强各级司法机关对民法典秉持公正司法水平,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则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加强对民法典执行情况的明察暗访、督查督办,确保民法典的顺利实施;四则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五则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率先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决不干预民法典实施;六则发挥好人民监督、舆论监督、纪律监督、执法监督等监督质效,推动每一件民事案件在阳光下执行。

对于民法合同编通则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古人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本意是指开战行军前,粮草要准备充足,后勤工作得到保障,前线的战士才能全心投入战斗,保家卫国。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是指工匠没有圆规和矩尺这样的工具,就无法做出圆桌、窗户这类圆形和方形的家具,后来引申为在社会活动中大家都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在限制的规则内行事,否则社会的运转将会出现问题。常言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是公众对规矩法则的形象认知,大到国家的治理,小到家庭的经营,都离不开法律和家规的约束。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社会和谐,依法治国,法律先行。

1、社会和谐稳定是立法的根本保证

我国的民法典立法工作始于1954年,1954—1964年立法工作因_的影响而搁置,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十八大以来民法典从提出编纂计划到表决通过历时6年,如果追溯到1954年,民法典耗时则长达66年,耽搁的时间缘于社会的不稳定,动荡时局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不利,立法这种系统工程更不可能实现。当今世界局部战火不断,我们只是生活在和平的国家,我们渴望和平也愿意长久守护这份和平。社会和平人民才能谋求自己的幸福,国家法治健全才能更强有力地庇佑这片土地。古有商鞅变法,秦国励精图治,横扫六国,统一中原,自此秦朝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当今颁布的民法典不仅巩固社会主义发展成果,而且为夺取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胜利局面有着深远的意义。

2、与时俱进是民法典的鲜明特色

当前我们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群体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民法典在安享晚年、选择监护人、财产处置、遗嘱形式等方面都有规定。伴随着机构改革的实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取消,计划生育职能弱化,民法典对计划生育有所调整,删除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家风正,则民风淳,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民法典明确规定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习总书记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民法典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紧随时代,社会热点以法律条款予以明确,尤其是十八大以来的执政思想融入民法典,限度维护人民的权益,热切回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民法典真正做到立法思想取之于民、立法内容保障于民的法律精髓。

3、以人为本是民法典的终极核心

民法典将人格权单设一编,与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遥相呼应,详尽规定了人格权的范畴: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是其自身权利的享有者: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综上,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在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问世中闪耀光芒。

无法可依的国家,要想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经济蓬勃发展,社会稳定繁荣的愿望……何其艰难!法律这块基石作用不容小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的立法思想始终把对人的关怀放在首位,关心幼有所育、保障住有所居、维护老有所依、推进行有所安等,对自然人从胎儿到身故全生命周期的关照借助法律予以强化。

4、民法典为现代化国家的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民法典》主要由“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内容构成。《民法典》不仅是对原《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九部法律的高度提炼,而且也删除了原法律中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条款,同时还加入了新形势下民众聚焦的新元素,《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

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公开透明,广开言路,征集意见,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广泛征集民意是对公民有参政议政的权利、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最生动诠释。民法典先后10次向公众征询金点子,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反馈意见100余万条,体现了广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愿景诉诸法律制度的迫切需求。

从十九大到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我们要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现代化的强国必然要有与之对应的法律制度,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国,法律先行,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民法典将引领我们实现宏伟目标。

2021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及收获4

对于民法合同编通则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合同范本网劳动合同栏目为您提供《劳动民法典的订立》最新范文,仅供大家参考!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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