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暨安全演讲心得体会及感悟 法制安全知识讲座听后感(四篇)

  • 上传日期:2022-12-30 12:0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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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法制暨安全演讲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1.健全普法考核评估机制,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市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来抓,推动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推动落实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和列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保证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教育。

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和文明办,把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指标,融入到文明县城、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中,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

2.完善国家公职人员学法考法和法治宣传教育考核评价机制。

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推动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必修课;推动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干部年度述法等制度,努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增强领导干部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按照上级部署推动将国家公职人员学法考法情况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

二、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3.培育法治信仰。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弘扬法治精神,培育公民对法治的信仰,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律知识考试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等制度,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推动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校)必修课。

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从小抓起,健全完善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机制,开设法治课堂,使法治意识成为自觉和习惯。

4.深入学习宣传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通过举办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和利用电视台、新闻网、法治网、司法局网站、**手机报等平台等形式,广泛开展四中全会《决定》的宣传学习,广泛宣传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效,宣传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各乡镇各单位贯彻全会精神的新举措、新进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5.认真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深化“法律进乡村”,坚持开展送法下乡和5月全县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深化“法律进学校”,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和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开展9月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活动;结合“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6.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运用新型平台开展法治宣传。协调党委宣传部门和广电部门,推动落实大众传媒的普法责任,推动公益法治宣传在公共场所的延伸覆盖,增强公益法治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广泛运用新型平台开展法治宣传,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同时,创办微信、微博等新型平台开展法治宣传,积极与用户展开互动,致力打造迅捷便民、内容丰富、即时交流的微信公众账号,进一步拉近与用户的距离,让广大用户感受到法律“触”手可及。

7.加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大力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优化成员结构,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骨干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活动。

三、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落到实处

8.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坚持群众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把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到乡镇、村(社区)等基层。认真抓好**县法治文化广场、**县法治文化主题公园、调解和法治文化示范带、法治教育培训中心建设,精心组织“濂溪说法”活动。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特色文化、行业文化、乡村文化、企业文化的融合发展,丰富法治文化产品,因地制宜建设法治小广场、公园、长廊(路、街)、书屋等法治宣传阵地。

9.巩固普法阵地。继续在农村和城镇社区加快“四个一”即一个法治宣传栏、一所法制学(夜)校、一家法律书屋(阅览室)、一支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步伐。积极引导各乡镇、各部门在城镇主要街道、车站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长期性的法制宣传标牌和公益广告;充分发挥市民学校、农民夜校作用,努力形成覆盖城乡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加强流动普法阵地建设,利用法制宣传车、巡回法庭、横幅标语、宣传挂图、流动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四、深化法治创建活动,巩固和发展法治宣传教育成果

10.深化法治创建活动。深化法治县、法治乡镇创建活动,认真做好全市第三批“民主法治五百示范工程”创建和推荐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按照《全市“民主法治示范工程先进单位”动态管理办法》,加强对已授牌的“学法用法示范单位(机关)、“民主法治示范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等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认真总结“民主法治五百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经验,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11.全面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贯彻落实市综治委《关于在全市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郴综委[]20号)文件精神,在全县全面推行建立“一个行政村(社区)配备一名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满足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五、切实做好“六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

12.全面总结“六五”普法工作。认真总结“六五”普法工作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建设法治成果展览室,全面展示我县“六五”普法成果。认真做好全省、全市、全县“六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推荐工作。

13.认真组织“六五”普法检查验收。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全县“六五”普法检查验收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总结验收工作,查漏补缺,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决议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4.积极做好“七五”普法规划调研。在对各单位、部门、行业、基层的“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查找我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结合党的xx届四中全会对法治宣传教育的新定位、新任务和新要求,科学制订我县“七五”普法规划(草案)。

关于法制暨安全演讲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县司法局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及云南省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总结

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我县司法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及云南省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实施方案,按方案要求,及时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为开展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及云南省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我县司法局长及分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提前启动系列活动,11月初,制定实施方案,安排布置系列宣传活动。召集会议,明确参加系列宣传活动的人员、车辆,所要宣传的法律法规知识,购买和印制送法进企业、进乡村、进校园、进社区的书籍及资料。

二、围绕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一)由县司法局印制材料,发放到各乡(镇)司法所,由司法所协调其他部门,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悬挂标语,利用街天向赶集群众发放宣传材料。

(二)11月1日,孔副局长带队到禁毒工作挂钩联系点——漫湾镇,联合镇党委、人民政府及司法所利用街天群众赶集的时间,以广播、发放宣传材料、《禁毒知识问答》、展图画的形式,开展《禁毒法》等禁毒知识活动。活动中接受学习教育群众1500余人,发放材料1500份,《禁毒知识问答》160册,展出图画20幅,孔副局长用广播宣传《禁毒法》及相关禁毒知识60分钟。其中,《禁毒知识问答》分发到8个村委会、136个村民小组、8个中小学校及法制中心示范户,使用经费3000元。

(三)11月19日,孔副局长带队到佳浩茧丝绸有限公司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该公司领导组织100余人员工参加了活动,活动中,孔副局长介绍阐述了司法局的职能、普法的重要性、送法进企业的目的及所送的书籍资料。赠给公司及公司三个车间《新法律法规汇编》、《禁毒知识问答》、《艾滋病防治条例问答》各1册,《公民法律知识读本》各2册,外加给公司《企业经营管理者读本》1册,《新公司法解读》1册。每位员工发放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文资料一份。活动完成了县委、县人民政府交给司法局的安全生产和禁毒防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同时也增强企业员工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禁毒防艾和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安全生产的意识。此次活动共出动人员6人,车辆1辆,悬挂横幅1幅,匹带授带4匹,共支出经费20元。

(四)11月23日,孔副局长带队到艾滋病防治工作挂钩联系乡——花山乡,利用街天开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活动中利用广播宣传《条例》40分钟,向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学校发放《条例知识问答》216册,发放《条例》条文宣传单4000份,展出图片20幅,受教育群众5000余人。此次宣传活动旨在完成县防艾委员会分解给司法局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增强花山人民禁毒防艾意识,为掀起新一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打基础。活动得到乡党委、人民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的积极支持。

(五)12月1日,县司法局借文井镇司法所在昌龙公司成立法制图书室之机,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艾滋病日系列宣传活动,支持文井镇司法所送法进昌龙公司。孔副局长围绕宪法精神、安全生产、禁毒防艾工作给公司领导及员工共100余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向公司赠送价值1500元的法律法规书籍;分别向两个车间负责人发放了《新法律法规汇编》1册,公民法律知识读本1册,《禁毒知识问答》1册,《艾滋病防治条例问答》1册;向公司员工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文。活动得到文井镇党委、政府及派出所的支持,出动人员8人,出动车辆2辆,使用经费3000元。

(六)12月9日下午,县司法局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为契机,联合县妇联及县教育局,在县小全体教师及四年级以上的学生共800余人中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县司法局副局长孔广慧结合小学生的特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要内容,给师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向学校及四年级以上的每个班级免费赠送了由县司法局提供的法律法规汇编、法律书籍及法律单行本,向参加活动的每位学生发放了1份《未成年人保护法》单行条文。活动共支出经费20元,出动车辆1辆,出动人员7人。县妇联副主席杨迎春、县教育局副局长李卓娟参加组织开展活动。

(七)12月10日,锦屏镇司法所,在局机关的支持下,送法进城区三个社区,免费赠送《新法律法规汇编》各1册。

(八)12月10日,彝族自治县普法网站正式开通。为扩大全县法制宣传覆盖面搭建了坚实有效的平台,创新式的推进“法律六进”工程扎实有效地开展。

今年的系列活动,一共悬挂横幅13幅,发放宣传材料105000份,宣传画50张,法律法规单行本400册,法律知识读本20册,法律法规汇编30本,解答法律咨询230人次,出动宣传车辆8辆次,出动宣传人员100多人次。所宣传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共20部。整个系列活动电视台已跟踪报道。

总之,我县围绕“法律六进”工程,结合本县实际,将系列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圆满完成了全年的“五五”普法工作任务。

关于法制暨安全演讲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一、社区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小组、调解工作小组和帮教工作小组工作,负责社区维稳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处理社区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安全稳定排查等项工作。将群体矛盾及各种不稳定和不安全的因素控制在初始阶段,消除在萌芽状态,达到“六个不发生”的维稳工作目标,真正促进社区稳定、居民安居乐业、邻里和睦互助的正常生活秩序。

二、广泛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观念。为了抓好社区的安全稳定工作,社区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开展对居民、学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消防教育、戒毒教育,提高居民、学生的法律观念,增强遵纪守法的自控能力和自觉性,充分发挥治保会、调委会、帮教小组、治安巡逻队、法律宣传小分队、法律服务站的作用,加强同社区单位、民警的配合,共同创建平安和谐的社区。

1、全年召开社区单位、物业公司、小企业主参加的稳定工作会议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分析社区稳定安全情况,布置安全、稳定防范措施。

2、定期进行安全稳定工作检查,每月安全稳定工作检查一次,并进行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工作,重大节日和重庆市“两会”和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检查,杜绝各种事故发生,确保“两会、两节”期间的安全和稳定。

3、全年落实法制教育2次,安全消防教育2次,戒毒教育1次,并搞好节假日前的安全教育,做到安全教育经常抓,安全警钟经常敲,时时刻刻提高安全意识,达到齐抓共管的目的。

4、加强对“功”人员和社区其他重点人员的监控管理。对重点人员由居干包干、重点防范、派专人进行明控和暗控,做到防得严、控得住,做到“六个不发生”的工作目标。

5、加强门卫值班、夜间巡逻和夜间安全喊话。社区义务巡逻队按时间、路线进行巡逻,杜绝各种盗案、扒案和抢案发生,确保社区安全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6、加强信息沟通。加强与社区单位、物业公司、小生产企业的联系,充分发挥社区信息员、居民组长的作用,及时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发现问题和突出矛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置适当,控制得住,有效地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

7、加强对刑释人员和吸毒人员的帮教工作,对刑释人员和违青中因有病和无法就业、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的给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居委会干部对他们采取二帮一的教育方式进行耐心帮教,使其遵纪守法,走上正轨。

8、抓好小生产企业、“三合一”场所的安全消防工作检查,特别是原钟表公司厂区、月亮坝新建竹木市场的监管力度。搞好“人防”、“技防”、“物防”工作,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火灾隐患,对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坚决消除,不留后患。

三、维护社区的稳定,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及时解决好群体性(居民、职工)的矛盾,对职工中的问题要细致地做好工作,消除不稳定因素。

关于法制暨安全演讲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安全与法制主题班会范文三

一、活动主题:

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教育

二、活动目的:

通过案例剖析使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教会学生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曾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

大学生法制教育主题班会。

三、活动过程: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交流,我们的考试刚刚结束,我首先在此祝愿各位同学取得好的成绩。希望大家在新的学习任务开始之前调整好的状态,迎接下一次的挑战。我们大家都知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在一天天的发生着改变,我们身边也随之出现了形形色色的不同群体或个人,并且他们的行为有时会侵犯到我们的权利,如果我们不懂法我们也可以能侵犯到他们的权利,为了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能力,为此我为大家准备了这次“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教育”的主题班会,希望通过这次班会使同学们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常识,从而使我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一:(盗窃罪)

2009年10月14日18时许15号公寓楼238宿舍李某向派出所报案称本宿舍俩台笔记本电脑被盗。现场没有发现任何被撬痕迹。民警经过细致询问后,得知该宿舍张某作案嫌疑,随即对张某的行踪进行了调查。经过多方努力,民警在该学校东门城中村一招待所抓获。据张某交代,其中一台笔记本电脑已经销售,另外一台藏在另一招待所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张某犯有盗窃罪,且两台笔记本电脑折合人民币八千余元,属数额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点评:据了解张某系该学校新闻专业学生,该生家庭条件很好,其爷爷是一个高级干部,父亲自己开一个公司,产业也很大。应该说经济条件很好的,但是张某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呢?后据张某交代,该生来校以后交了女朋友,经济花销比较大,家里给的生活费不够自己在女朋友面前“显摆”。国庆节回家后父母给他买了一个价值8000元的电脑,该生由于没有生活费在火车上以3400元将其处理。收假后没有几天就把这些钱挥霍完了,为了在女朋友面前能有“面子”,一时冲动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事后张某后悔莫及,但是法律神是圣不可侵犯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待张某的只能牢狱之苦。可谓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盗窃罪的量刑:

1、盗窃金额500-2000以上为较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盗窃金额5000-2万以上的为巨大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金额3万-10万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罚金

案例二:(抢劫罪)

刘某、崔某、郑某、程某、陈某5人,是某高校02级法律专业的二年级学生。2003年12月11日,5人在一起喝酒、吃饭后,于当晚12时许携带菜刀、木棍等凶器,窜至西安市友谊西路,拦路抢劫西安仪表厂职工张某和其妹。其中一人勒住张某之妹的脖子,另3人则围住张某,并用木棍将张左肋骨打骨折,抢走现金1780元。期间,程某在一旁望风。作案次日,程某和陈某到校保卫处投案。另3人依次被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5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点评:据了解几个学生家庭条件都可以,就是因为一种好奇心最后酿成大祸。我们现在很多大学生进去大学以后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加之离开家庭,自认为走上了社会,便逐渐滋生了好逸恶劳、学习松弛、自私自利、害怕艰苦、贪图享乐、爱慕虚荣等不良习性。而一旦面对犯罪的诱因,在不能正确辩别是非的情况下,就以身试法。最终酿成苦果。

案例三:(故意伤害罪)

2009年圣诞节晚上9时某高校某班级圣诞节晚会结束,班上同学张某与王某到商业街归还所租用音响设备,因器材有所损坏牵扯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情绪激动大打出手,张某给其辅导员打电话告知此事,辅导员随带领班上10余名学生赶到现场,现场秩序一度混乱,无法控制,其中一同学孙某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向租音响的老板,店老板心脏左下方被刺伤,当即倒地不起,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此案件中,孙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店老板刺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家属也赔偿受害者医疗各项费用数十万元。

案例四:(故意伤害罪)

某天夜里公寓楼内,同学舒某和同住一室的陈某在熄灯后还在大声交谈,隔壁的同学王某等人就不满了,因此这些同学就争吵起来,后来陈某与王某就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陈某开始还带上一把水果刀防身,但后来出门时因要换鞋,随手又将刀递给与他同寝室的舒某,之后,陈某和王某就按约定来到学校操场,当时那位姓舒的同学就带着那把刀,也跟到了操场上,看到陈与王二人在对打,当时他那把刀就抓在手上,陈某被打得在后退时,也许是出于“拔刀相助”这个成语的熏陶吧,舒某见陈某打不过对方,就随手朝对方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对方的回肠,经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舒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舒某只有14周岁,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点评:友谊是人生的美酒,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但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时期,一定要谨慎择友,择良友。和好的朋友在一起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有利于共同进步,若是不不良的朋友在一起,反而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所以我在这里劝诫大家交朋友一定要擦亮眼睛。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是做人的美德,但是为了哥们义气两肋插刀,最周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面对他人或者朋友的要求,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以道德和法律的标尺进行衡量,三思而后行,不可随意迁就,否则就会酿成大祸。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案例五:(聚众斗殴罪)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也是象你们一样的两个学生,他们是同班同学,因为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矛盾,一天,其中一位同学杨某对与他发生过矛盾的张某同学说:等一下,我们一起回去,张某就以为杨某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几位所谓讲义气的同学石某、王某等6人,一起商议如何对付杨某,然后尾随杨某,其中一人向对方挑衅,而杨某当时可能因为人少对其未加理睬,但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人,又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方挑衅,双方互相殴打,最后张某这方的一同学头部受到严重打击,被打成重伤,造成了不可收拾的后果。

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聚众斗殴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是多次聚众斗殴,或者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者,就应按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故意伤害就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起案件中有三人因在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了他人的身体致人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点评:而这起案件的起因只是与他人之间的一点小矛盾,双方如果能退一步,就不致发生这样的结局。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同学们,人生活在社会中,难免相互之间有磕磕碰碰,但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 ,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多管闲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案例六:(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

2009年9月21日,安康市汉滨区某校大二学生一时无聊竟然拿“针扎”事件开玩笑,在互联网上一个“安康论坛”发布“安康发生针扎事件”等信息,引来大量人员跟帖,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经过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于9月23日在安康巴山路泓星网吧内将发布虚假信息人周某抓获。据周某交待,出于对新疆发生的“针扎”事件好奇,便在网上发布了听说安康发现针扎事件的虚假信息。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当周某知道因为自己一时的好奇和无聊换来了10天拘留时后悔莫及。

2011年3月15日上午10点多,在自家电脑上敲下一段不到50个字的消息,发在了几个群上。超乎他想象的是,在此后的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这条消息夹杂着人们对辐射的恐慌不胫而走。 一天以后,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发生食盐抢购现象。据官方分析,造成食盐抢购的原因一方面是日本地震海啸造成 ,民间盛传含碘物品可以预防核辐射,造成部分民众盲目抢购囤积碘盐;另一方面,民众担心海水受到污染,以后买不到没有污染的食盐了,所以疯狂抢购囤积,一些不法商家甚至趁机提价牟取暴利。

2011年3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发布消息称,已查到“谣盐”信息源头,并对始作俑者“渔翁”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近日网上出现一条“陕西兴平将于6月13日发生强烈地震,震级为7-8级左右,此后还会有六百多次余震,震级均不等”的传言,引发部分网友恐慌。经经过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该谣言出自陕西咸阳两名学生之手,目前这两名学生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点评: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利用国际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总 结

通过以上的案例的教训,我们同学们应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懂得什么事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因此,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最近几年,我国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非法集会等等,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都是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守法意识的淡薄和一时的年轻冲动所造成的。

同学们,你们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心理都不十分成熟,加上社会阅历浅,所以是非观念较差,容易去模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容易被人利用。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我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我们是否想过我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相信我们的辅导员老师对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法纪安全教育已经讲过很多次。今天我和同学们分享以上这几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故事,现实存在的案例,希望同学们能从这些案例里或多或少的受到一点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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