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犯罪解读心得体会实用 违法犯罪感想(七篇)

  • 上传日期:2022-12-29 12:5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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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对于违法犯罪解读心得体会实用一

1、学习不够深入,不够全面,理论功底浅薄。典型案例中大部分党员干部都是因为不注重理论学习,放弃对自身世界观的改造,在各种物质利益面前逐渐迷失,堕入贪污腐化的深渊。结合自身情况,发觉自身理论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学习不够深入,系统性不强;被动学习的时候多,主动学习的时候少,泛泛而学,深入钻研较少;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脱节。

2、在严守党规党纪方面认识有欠缺,制度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充足;没有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意义,认为自己天天都在看这些要求,没有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认为只是走过场,等待观望。二是遵守党规党纪、执行制度有待进一步嘉庆。做事粗放,不注重细节,追求做事速度的同时放松了对纪律的敬畏,没有做到防微杜渐,容易在小事和细节上出错误。

3、对纪法、规矩严肃性、权威性以及违纪违法带来的后果认识不足。对纪律、制度说的多、落实的少,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够大。

4、创新工作意识不强。习惯于使用老方式、老方法去组织开展工作,循规蹈矩和照抄照搬上级的文件精神,思想解放的程度没有彰显年轻人的风范,观念创新和世界工作存在差距,缺乏创新精神,导致工作被动应付。

1、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真正学深学头,牢固树立为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的崇高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水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强化对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深刻把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管的精神实质,始终做到与时俱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方法,学习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2、严守党纪党规,依规依纪修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一是深入学习《党章》、《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求,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精神;二是从身边小事做起,遵守党纪法规,做到“防微杜渐”,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在平时业务工作的同时,不忘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使自己不光要干好本职工作,还要能够真正守住拒腐防变这条“生命线、高压线、警戒线”,进一步强化纪律和法律意识,远离腐败。

3、坚持廉洁自律,强化自我约束。一是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反腐倡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紧迫任务;二是打铁必须自身硬,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生活水平提高与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关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自觉抵制享乐主义。

4、强化责任,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我拟从三个方面进行整改。

一是加强责任,强化职能。二是克服攀比心理立足本职。三是树立基层意识,做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提高自我素质。

对于违法犯罪解读心得体会实用二

近日,我市召开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徐新荣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汲取赵正永和冯振东、祁玉江严重违纪违法案教训,坚决肃清恶劣影响,全面净化政治生态,为延安新时代追赶超越提供坚强保证。。通过学习和剖析,我进一步增强了防范意识、自省意识,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做到敬畏规矩,守住底线。现将个人剖析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理论方面。对党的理论知识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知识学习的还不够深入、不够系统,缺乏深入的思考,学用结合不紧,在理论联系实际工作上还做的不够。平时总是以工作繁忙为借口,对新知识、新理论没有深入研究,使得自身知识结构不够全面,理解运用不够充分。

(二)工作执行方面。自己虽能在完成分管的工作上想办法,既力争完成工作,也不失有一些创新的举措,但是创新意识还不强,通过认真剖析认识到,自己的创新意识

还要加强,存在为了完成组织交代的工作而工作,按部就班,工作中存在思想包袱和顾虑,总是怕承担责任。

(三)执行纪律方面。艰苦朴素作风不够,廉洁自律的意识不强。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的自觉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深入群众不够,对群众所想、所盼掌握不够准确。思想上严防死守、令行禁止的意识不够深入。对工作中不良风气的抵制意志不坚定,对一些慵懒散推拖现象监管力度不大,对工作中发现的小问题制止力度不够。

(一)加强党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

(二)严格遵守执行党的纪律。在工作中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在工作中面对各种诱惑时坚决保持清醒头脑、严守法律底线,做到严以律已,养成自觉的思想行为习惯,在工作中深入群众,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牢固树立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努力奋斗的理想信念,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增强艰苦奋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主体思想,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的毕生追求。

(四)严格遵纪廉洁。时刻以共产党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自觉抵制腐败,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持和发扬中国共产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纪政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树立优良的党员领导干部形象。

对于违法犯罪解读心得体会实用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6]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违法犯罪解读心得体会实用四

在全党上下集中学习教育的背景下,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参加以案促改警示教育等活动,深刻认识到了许多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认识到了以案促改教育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教育,我认识到每位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纪法规,加强党性修养,坚决拒腐、反腐;做好家风廉政建设,不为家人以权谋私;勇于担当,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等等。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和具体表现是:

(一)“两个维护”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够深入,在增强“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上理解和落实上尚欠缺,尤其是在完整、准确的理解和学习理论原著及精神实质上没有下功夫。学深悟透有差距,贯彻落实不全面深入。

二是在整治政治生态方面,存在思想上、工作上、组织上、作风不够踏实,有时有些浮躁;工作的主动性不强;艰苦奋斗的作风做的不够。写文件、制文件有时机械照搬照抄,出台制度规定“依葫芦画瓢”,内容不是来自调查研究,而是源自抄袭拼凑。在责任担当方面,“只求不出事,宁愿不做事”,凡事都要上级拍板,避免自己担责。在对待问题方面,对身边不良风气态度漠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知情不报、听之任之。

三是在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方面,参与扶贫工作落实还欠缺,只停留在定期对贫困户走访,送资金和物资。不积极了解对口贫困户所思、所需、所想。

(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政治上的迷茫性。一是政治方向偏向。有些党员干部针对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中遇到矛盾和困难,比如贫富差距拉大、行业分配不公、少数人价值观扭曲、一切向钱看等,就在政治方向把握上摇摆不定,甚至把此类问题归结为改革开放造成的。二是政治立场偏移。有些党员干部实为政治上的糊涂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不鲜明。比如有的人在对反腐败斗争形势正确判断上,没有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思想上的片面性。一是于己无关论。有的党员将自己混同于普遍百姓,消极遁世,不问政治。认为自己无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没有遵守的必要;有的一般党员干部,则认为自己有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也没有约束的必要。二是民主自由论。有的党员干部在党内片面要求决策要民主、言论要自由,不能摆正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辩证关系。说了一些违反组织原则的话,做了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事。

三是行为上的自由性。一是阳奉阴违,我行我素。有少数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貌似“双面人”,对中央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或者消极应付,难以落实。有的党员干部参与组织讨论决定时,仍然存在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违纪行为。二是信仰缺失,行为荒唐。有极少数基层党员干部政治信仰缺失,不信马列主义,信宗教迷信。不讲班子团结,讲团团伙伙。其行为完全丧失共产党员的立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极不良影响。

(三)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不强、认识不足。有的认为廉洁自律主要是针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基层领导干部处在最基层,都是做些具体的小事,没多大的权力,也没有多少钱,缺乏滋生腐败的土壤,强调廉洁自律是小题大做;有的认为廉洁自律在基层只是一些小问题,过于认真,会影响团结;有的则认为廉洁自律完全是领导干部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问题,忽视了组织监督制约的必要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致使一些基层单位把廉洁自律工作放任自流。

二是有些基层领导干部明知故犯违反财经纪律,化公为私,霍浪费。

三是有些领导干部思想空虚,精神萎靡。有的领导干部缺乏远大理想和抱负,意志消沉、贪图享受;有部分领导干部“抽烟一闻知伪劣、喝酒一抿知好坏、麻将一摸明顺点、工作一问三不知”。

(四)作风建设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修身不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党性不强,信念不牢,宗旨淡漠,贪图享受,道德失范。有的觉得信念是空洞的说教,看不见、摸不着,虚无缥缈,没有筑牢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面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思潮和现象容易动摇;有的是非观念淡薄,正义感退化,对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不道德行为不愿不敢挺身抵制;有的被封建迷信、腐朽思想占据头脑,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科学信风水;有的摆不正位置、搞不清身份,服务群众不积极不主动不自觉不到位,门好进了、脸好看了,但事情还是难办,不吃请、不收礼了,却找出种种借口磨磨蹭蹭不给办事;有的不比贡献比待遇,工作多做一点就觉得吃亏,待遇稍差一点便满腹牢骚;有的生活上高标准,工作上低标准,在住房、用车等方面攀比,讲待遇、讲排场,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有的人前冠冕堂皇、私下心理阴暗,执意追逐车子房子票子,败坏了党风党纪,践踏了公序良俗等等。

二是用权不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本位主义,法治淡化。有的办事无原则,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特权思想严重,“看人下菜碟”,优亲重友、公事私办,张三来了这样办,李四来了那样办,逼着群众到处找门路、托关系;有的胆大妄为,为所欲为,什么事都敢办;有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插手项目、工程,搞权钱交易,为配偶、子女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认为自己的权力是为小团体服务的,凡事先考虑部门和小团体利益,考虑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自己单位有利可图、能带来好处的事就争着干,没有好处的就往外推;有的对上级政策执行打折扣、搞变通,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

(五)担当作为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有等靠思想。对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缺乏深入研究思考,思想懒惰,态度消极,行动迟缓;贯彻上级部署要求照搬照抄,不结合实际,不深入了解情况,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上下一般粗,大而化之、没有实效;对上级安排的任务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对承担的工作能拖则拖,不推不动、拨一拨转一转。有的对一些已经明确要求推进的重点工作,等文件、会议纪要;有了文件、会议纪要,还要等上级调度。

二是有守摊思想。工作标准不高,满足于一般化,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平推平拥。有的小富即安、小成即满,取得一点成绩就津津乐道,看不到与先进的差距,看不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我感觉良好,裹足不前。有的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在岗位上无所作为,混天数熬日头,面对先进无动于衷,任凭外边发展突飞猛进也能保持“淡定”,工作多年面貌依旧。

三是有享受思想。有的心思不在工作上,想的是如何享受生活、吃好玩好,饱食终日、无所用心,出工不出力,人在心已散。特别是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干部,自我感觉付出了这么多年的心血汗水,该“喘口气、歇歇脚”了,追求安逸舒适,做事打不起精气神,进取精神消退。有的工作拈轻怕重,不愿吃苦受累,有的不愿分管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信访稳定等方面的工作;有的对长期积累和历史遗留的问题,不愿“理旧账”,靠时间消化矛盾;还有的部门“一把手”,主动请调到二线岗位,不想冲在一线,只求清闲一点。

(六)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党的作风建设方面。一是还存在追求“面子工程”问题。在工作中存在有时为应对上级考核,急于出成绩、出亮点,做一些好看的、较为形式的工作。二是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有所减弱。有的党员干部工作中不愿深下去研究工作,不想担责任,不敢挑重担,面对违建治理、项目招引、信访维稳等急难险重问题,自我加压不够,工作标准不高,缺乏开拓创新的激情与真抓实干的精神。三是干事创业的劲头有所衰退。满足于既有“业绩”,安于现状,淡化了勇争一流的信念、失去了锐意拼搏的劲头、弱化了甘于奉献的精神,甚至乐于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沾沾自喜,工作干劲不足,在其位未尽其责,懒惰松懈问题时有发生。

二是廉洁自律和反腐败斗争方面。能够做到持续巩固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但部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仍不够强,存在廉洁工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思想。个别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足,抓业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一手硬、一手软,致使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落实不力,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开展次数较少、创新力度不大。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我党当前教育的主题和核心思想。正是因为许多党员干部做不到,才犯下终身悔恨的罪过。如赵正永案、沈浩案等政治和生活腐败案件的发生。分析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深刻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党性不强,政治立场不坚定;

(二)思想水平低下,道德水准低下,文化修养低下;

(三)贪图享乐主义作祟,追求低级腐化。

(一)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党员监督权力;

(二)收入、住房等公开,加强银行和资产的监督和透明;

(三)权力公开透明,加强权力监督。

对于违法犯罪解读心得体会实用五

按照中共x市委印发《关于开x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的专项工作方案》有关安排部署,今天,我局组织召开以案促改民主生活会,以我市x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为切入点,认真查找“四风”顽疾、干部选任歪风、政商关系不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他们的案例让人震惊之余又倍感惋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往从严治党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提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阐明全面从严治党要坚定走制度化建设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制度治党,首先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合理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明确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强化权力流程控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要加大制度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党的十九大以来,又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新要求,要求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紧紧围绕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紧紧围绕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力推动创新发展、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推动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近期,我通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一些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等内容,针对目前自身在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认真反思和剖析,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照检查情况

(一)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腐败和不正之风交织等“四风”顽疾问题。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作为分管财务工作的干部,自己能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从自身做起,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但与中央要求相比,自己仍存在一定差距,认识上存在偏差。对新形势下管党治党认识不足,有时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组的事,用不着操心、用不着担责。责任上存在模糊,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还不够到位,对分管工作强调抓落实的多,重视质量效率多,但对党风廉政建设关注不够。执行规定上存在惯性思维。如,对所属人员提出的要求,有得过且过,“老好人”、怕得罪人思想。工作上有时还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主要表现在有时机械地按上级部门和领导的要求,只注重出台文件、制定方案,不注重跟踪问效,不注重下基层调查研究。

(二)是否存在政商关系亲而不清,为他人在公司经营、工程承揽、协调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

自己平时注重政商关系问题,在分管的领域比如资金拨付上能坚持原则,不搞亲疏有别,但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执行和监督延伸上做的还不够。一是重业务轻党建的现象仍然存在。当工作繁忙时常常忽略了政治学习和政治生活,政治学习和政治生活制度落实的还不够。二是“一岗双责”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虽然采取了廉政风险点查找、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廉政警示教育、向企业发放廉政卡等措施,但是对个人廉政方面的监督还不够细、不够深。三是服务企业上大局观念不强。自己虽然也多次带队入企开展帮扶活动,但在处理好环境和发展的关系上,有时还厘的不清,在企业发展和排污治理达标的尺寸上有时还把握不够,在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还有想法,如何在严格监管中搞好服务方面,如何尽快使企业发展进入快车道,如何支持企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上虽然也做了一些工作,有时候只想着眼前救急,缺乏通盘谋划,系统布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与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还有差距,与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副中心城市建设上解放思想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有关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考核、职务晋升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

通过自查,感觉自己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有关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考核、职务晋升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但对待部分同志在涉及考核和职务晋升过程中,还有一些模糊认识,片面认为同志们平时工作也比较辛苦,涉及干部选拔任用、职务提升时,只浮于表面,没有深挖根源,有时存在“老好人”思想。在没有大的毛病的情况下,大都投了赞成票、同意票。

二、整改措施

(一)加强学习,做政治坚定的捍卫者。

古人云,“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作为党员干部,要更好地为民服务,就需时刻坚守党性思想,把牢政治方向,时刻不忘自己对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令行禁止。认真秉持学以致用、知行合一的学习态度,将党纪国法的学习作为终生课题,日学之、常审之、践行之。要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掌握全方位的本领,真正做到学在深处、谋在新处、干在实处。

(二)廉洁自律,做从严治党的参与者。

积极参加中心组理论学习、廉政夜校和各种廉政教育活动,主动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落实“三重一大”议事决策、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从源头上防治和减少腐败。开展作风纪律自查,摈弃“四风”影响,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

(三)廉洁从政,做党纪法规的执行者。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二是不断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干部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三是加强内部管理,在财务管理、车辆管理、公务接待、工程项目等方面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财务管理要求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时刻绷紧廉政弦,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以上是本人自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肯定有不全面不深入不到位的地方,请各位党组成员批评指正并予以监督。

对于违法犯罪解读心得体会实用六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

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

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

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

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对于违法犯罪解读心得体会实用七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强制行为规则的总称。”这是《新华词典》对法律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对年少的我来说太模糊,太抽象了。法律,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这样至高无上,人人都要遵守?是儿时的游戏,让我懂得了规则多制定和遵守;是《青少年保护法》让我真正明确了法律条文;是学校的普法教育,让我学到了更多法律常识。渐渐的,我知道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更知道遵纪守法要从点滴做起。

“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三国时刘备告勉儿子刘禅的一句话,这位古代政治家的至理名言虽然历经1700多年,但它的哲理光芒永存。“小恶不制,必然发展”,看看社会中的那些犯罪分子,哪个不是从“小恶”开始一步步走向犯罪道路的呢?就如一只小白蚁在船板上咬一个小洞是很不起眼的,但如果任其发展起来,船就会沉没。我们青少年预防犯罪要从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做起。

人们常说,家庭是我们的第一课堂,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记得班里曾做过一次试验。老师问:“同学们,如果有人欺负你,你怎么办?”竟然有半数同学回答:“打他,跟他拼了。”老师接着问:“为什么?”那些同学便说:“爸爸妈妈告诉我,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一些,不能受窝囊气。”我庆幸,我没有生活在那样的家庭里,我庆幸,爸爸妈妈从没有用这样不正当的思想教育我。但是,同龄人的话仍让我吃惊。

再看看社会上的种种现象吧。一些不法商人大肆造假、售假;贪脏法,金钱获得了很多,但等待他们的是法院的判决书。他们破坏了社会治安,全然不顾法律的存在。试想,如果每个人都自由自在,不把法律放在眼里,那想将来的社会会是怎样的呢?那些由于缺少知识而心灵受到污染的孩子们,又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呢?

目前,有迹象表明,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开始犯罪。自私与无知多么可怕,对法的无知又更是多么可怕啊!无数事实说明,青少年自身的道德品质和法律观念起着决定作用。

法无处不在,但不要将它变成生活的负担,而要将它作为生活的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现在认真学法,才能在未来做一个懂法的人;因为只有懂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只有我们自己守法,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而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言!

未来的社会,必然是法制的社会,而法制的社会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民才能创造出来,正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的多”。所以,我们青少年应当把法“根植”在心中。成为一个理性的守法公民,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法在我心中”,我们无愧于自己,无愧于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

        中学生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演讲稿篇2

同学们,这些你了解吗?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而我们所知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 党的四中全会决定,从今年起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为大力宣传宪法,推进依法治教,学校决定开展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召开主题班会,办主题小报,听法制讲座,上法制教育课等,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就是依宪执政。同学们,你们知道吗?宪法规定:从你出生的那一天起,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了,国家的兴旺就与你息息相关。宪法还规定:从你满18周岁的那一天起,你就可以参加各个层面的政治选举,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有的同学在我们学校上学的时候,不遵守纪律,不听老师的教育,爱小偷不摸,小到别人的一根笔,一块橡皮,大到用暴力手段敲诈同学的钱物,打架斗殴、上网吧等等。小小的年纪,就已经有了许多劣迹。当他们走出我们的校园,或早或晚,可能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我们这个阶段,我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

人,不可能自然变得优秀,是内力自我约束和外力强制作用所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人的一生除了学习科学知识外,还要学习法律知识,如果不学习法律知识,你就不知道你的好多权利都受法律保护,如果不学习法律知识,你就不知道你的一些行为已经违法犯罪。

同学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大家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一同举起生命的盾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靠法律这把双刃剑,平安、健康、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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