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项目绩效资金管理心得体会范文(精选13篇)

  • 上传日期:2023-11-17 22: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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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的写作不仅仅是一种总结,更是对自己思考能力和表达能力的锻炼。在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思路的清晰和层次的分明。走进这些优秀人士的心得体会,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指引和启示。

项目绩效资金管理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省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原则。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将逐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服从政府的整体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减少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除已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该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六)财力统筹原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凡要求新增的专项资金,应优先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省人大议案要求;。

(四)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

(五)省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新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省级部门(单位)工作需要可以提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

1.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行政隶属关系,省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报送省财政厅,并提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财政厅同意不提交的除外,编写提纲见附件2)、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以及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以及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报告须报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批转省财政厅审核。

2.省级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省财政厅在1个月内(特殊情况下2个月内)退回有关部门(单位)重新申报或发出不予受理申报的复函并提出理由。

省财政厅在收到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2.专项资金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省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规定。

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省财政厅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论证。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应征求投资主管部门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经审核建议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对于未能明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向省政府申请设立。

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对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批复,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将各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属于省级单位使用的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经省人大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批复到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项目绩效资金管理心得体会篇二

种苗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对林业种苗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林业部门要重视林业种苗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在资金、技术上给予更多的支持,促使其发展成为具有较强专业水平的专用型人才。目前,我国林业种苗产业发展还不成熟,从业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加上种苗生产的工作环境较差,因而难以引进高端技术型人才。对此,应加强对现有林木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林业种苗科研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对新技术、新知识的掌握能力,提高种苗的品质及成活率。在相关待遇上,林业部门要根据岗位需求,按照专业型人才的待遇发放工资、福利,并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对在林业种苗培育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以提高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此外,通过社会招考的方式录用一些相关专业毕业的大学生,补充到林业种苗培育人员队伍中,不断扩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更好地为林木种苗培育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2.2建立林业信息网站,为林业种苗培育和管理服务。

在当前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很多领域借助计算机网络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林业种苗培育管理工作同样如此。可建立林业信息网站,促使林业种苗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获取林业种苗培育的最新理念,了解林业种苗市场的需求,科学选择林业种苗的培育类型及数量,满足林木种苗市场需求[3]。

2.3加大政策、资金及技术方面的支持。

林业部门要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林业种苗培育工作进行支持。林业种苗培育单位可与相关科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种苗培育单位提供场地及资金,科研单位提供科研成果、技术支撑;此外,还可吸引社会力量参股,在解决林业种苗培育管理所需要资金缺口的同时,还能够在社会中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2.4不断完善林业种苗管理制度,强化种苗质量管理。

林业种苗生产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与林业管理制度完善与否有关。在林业种苗生产过程中,如果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低、工作效率不高,则培育出来的林业种苗质量无法保证,若遇到灾害性天气则会因未提前重视、预防而损失惨重。因此,应加强林业种苗培育管理制度,并加大监管,确保林业种苗培育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制定奖惩制度,并不断完善,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林业种苗质量直接影响林业可持续发展。为了确保林业稳定发展,需加强种苗质量管理,不断优化林业种苗品种、提高种苗质量,结合育苗地实际情况选择优质的林业种苗。此外,还需不断学习先进、实用的新型种苗管理技术,以提高林业种苗造林成活率。

3林业种苗生产技术。

3.1种子处理。

选购林业树种时一定要把好质量关,并根据育苗要求进行脱粒、筛选等,之后对种子进行消毒,结束后用干净稻草覆盖并置于恒定的温度下催芽。在催芽过程中要及时观察种子萌芽情况,当出芽率达到8%左右时去掉表面遮盖的稻草。若选种结束后不能立即播种,应对种子进行妥善保存,经过脱粒、筛选后,将种子置于干燥、凉爽的阴凉处储存,也可采用一些新式保鲜保存技术,以长时间保持种子的活力。

3.2播种育苗。

一般在3要4月播种为宜,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播期。播前需要对播种地进行翻耕,促使土质疏松,提高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为种子萌发提供良好的条件。播种方式一般有2种,即机械播种、人工播种,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除了采用传统的播种方式育苗外,林业种苗还可以采取无性繁殖方式,例如扦插,在母种树上按照要求截取一段枝条,蘸取生根剂等,然后扦插入苗床,使枝条生根发育成完整植株,此种方式育苗时间短、环节少[4]。

3.3幼苗管理。

苗期,林木种苗长势弱,对环境的抵抗力不强,管理人员要加强管理,尤其要做好水分管理。此外,当光照过强时可以适当遮荫,防止幼苗灼伤;要加强施肥管理,各种肥料交替施用,不可偏施某一类肥料;进入冬季后,可在种苗根部包裹塑料膜或稻草等,以达到保温目的。

4参考文献。

[1]李建福,谢常椿.林业种苗的生产技术与管理措施[j].现代园艺,2016(23):82.

[2]唐仲龙.浅谈林业种苗管理措施及生产技术[j].农家致富顾问,2016(16):21.

[3]李发伟,陈巧燕.浅析林业管理措施及生产技术[j].现代园艺,2013(4):61.

项目绩效资金管理心得体会篇三

具体而言,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1科室间攀比式资金使用问题需要注意这样的事实,在医院经营体制改革过程中,各业务科室在争取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上存在着攀比风气,这种风气不仅存在于对医疗设备的采购领域,也存在于科室成员的进修和岗培领域。进而,这就势必会影响到财政专项资金的统筹规划管理。在公立医院的组织生态环境下,还将形成不可忽视的人际影响力,这又会弱化对该项资金的管理绩效。1.2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选择问题上文已经指出,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上更加突出专门性和专业性的要求。因此,这就对资金项目的选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受到专业知识内隐性特征的影响,由科室提出项目申请的方式本身,就会因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而制约管理层、财务部门的正确判断。最终可能出现的问题便是,应资金错配而影响到最终的使用效益。1.3财政专项资金效益评价问题从目前所反馈的信息中可知,对于专项资金效益的评价不仅缺乏合理的延展性,也缺少宽广的视野。对于前者而言,则主要指向未能对专项设备使用、岗位培训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后者则主要指向局限于会计学视角下的资金效益评价观,无法全面衡量资金配置的合理性程度。

项目绩效资金管理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审批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应进行绩效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策依据充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支出责任明确。属于市县事权的,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属于省与市、省与县、或省市县三级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设立时应明确各级分担标准或比例。

(三)执行期限确定。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四)职责分工清晰。专项资金应明确归口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对已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不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目标接近、资金使用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述专项资金的申请设立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报。由省直部门(包括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书》(附件1),明确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规模建议和资金安排计划)、资金用途、执行期限、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以及其他与资金设立相关的资料。

(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组织论证审核。必要时,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论证。省直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或论证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整完善。

(三)报批。经审核或论证建议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直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由省直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或由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未经批准,各省直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其代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调研报告及工作会议等对省级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等事项作出安排。

第七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应涵盖以下内容: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支持环节、补助对象)、执行期限、分配方法(标准)、部门职责分工、绩效目标、审批(申报)程序、拨付流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专项资金可以采取项目法(包括“竞争性立项”)或因素法(包括“标准化法”)进行分配,分配方法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直部门共同确定。对用于省级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直接补助市县的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市、县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该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三)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安排省直部门工作经费、计提项目管理费等。因实际需要需安排省直部门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等的,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申报。

第八条省直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应按照规定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高年初预算细化率。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既定的目标和时限,组织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跨年度项目按项目进度分年安排资金。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直部门将下一年度数额相对固定的资金指标(如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照项目分配已明确下一年度要实施项目的资金等)提前通知市、县,并在规定时限内下达。

第十条省直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功能分类科目核算到项级科目,经济分类科目核算到款级科目。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等。如需变更,由省直部门填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信息化建设和办公用房维修等项目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办公用房维修类项目管理程序办理。

(一)省直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项目单位对具体项目绩效进行自评,省直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进行自评,省级财政部门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或再评价。

(三)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当年完成项目,要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绩效评价。对跨年度项目,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再进行总体评价。省直部门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总体绩效分项进行年度绩效自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时再进行总体评价。

(四)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执行期内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效果好的(达到优良等次),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使用效果不好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预算安排或撤销专项资金。

(五)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其绩效评价结果必须达到优良等次方可按程序申报。

第十五条省直部门应根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按“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公开专项资金信息。涉及补助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发放手续,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在省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列入目录的专项资金,其主管部门应按工作进度在省政府和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基本信息,如设立金额、起止年限、分类科目等。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应配套制度等。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直部门专项资金执行进行监督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或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规模,应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20%以上。

第十九条未按《管理办法》、《审批办法》和本细则办理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项的,省级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已设立专项资金未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对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项目绩效资金管理心得体会篇五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对于地方而言,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地方政府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及其他专项事业支出等。

项目绩效资金管理心得体会篇六

[摘要]在医院财务制度的框架内来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不存在太大的困难,然而关于资金的投放和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问题,则在当前困扰着医院管理层。为此有效途径可围绕着:制订并公示财政专项资金的配置方案、引入招投标形式来替代项目申报形式、组建临时专家团队科学合理选择项目、多部门跨期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等四个方面来展开。

细化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构成了完善医院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所以提出这一结论在于,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较为具体,主要包括:专项医疗设备采购、医务人员岗位能力培训等内容。从中不难看出,通过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将能显著提升医院的内涵式发展能力,并在市场化运营过程中形成核心竞争力。在医院财务制度的框架内来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不存在太大的困难,然而关于资金的投放和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问题,则在当前困扰着医院管理层。资金投放主要涉及项目选择问题,而这不仅存在着显著的专业性,也含有经济学原理中机会成本的控制要求;资金效益评价则起到了约束资金使用,和倒逼项目选择行为的功能,而这仍存在着操作上的难度。基于以上所述,笔者就文章主题展开讨论。

项目绩效资金管理心得体会篇七

(10月2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月8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逐步建立规范、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者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由国家各相关部门和自治区各级政府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充分体现国家和自治区的宏观政策导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择优安排,确保重点;国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数额。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附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

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

财政部门在收到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要投资评审的,遵循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第八条有关主管部门需要拨付专项资金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申请。财政部门收到有关主管部门用款计划申请后,应当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审批后的专项资金申请和分配方案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安排给下级部门和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程序拨付。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程序拨付。

第十一条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预先拨付。

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拨付方案并及时拨付。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者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一)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转移专项资金的;。

(三)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重大问题,或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或者用款计划内容严重失实的;。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款申请和分配方案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和改变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模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和年度编报决算。

项目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落实、资金使用情况的全部材料。对于专项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项目终止、结束后专项资金有余额或结余的,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四章绩效评价。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在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实施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效益分析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分级实施。

第十九条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专项资金支出,应当实行财政集中绩效评价,并进行专项资金核查。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奖励或者处罚项目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以及保留或者取消该项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计划申请、资金拨付实施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同级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月1日起施行。

项目绩效资金管理心得体会篇八

摘要:本文从加强项目组织管理、合理使用项目资金、科学规范项目实施、强化技术支撑环节、完善后续管理措施5个方面阐述了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绩效管理的应对措施,着重指出应切实从思想上行动上解决重视不够问题、坚决克服和纠正项目实施中的不端问题、认真解决个别项目主持人经验不足问题。

中央财政推广项目不是一般性的科研项目,不是锻炼新手、培养人才的地方,必须具有与百万项目相应的技术资格和工作阅历。鼓励年轻人脱颖而出,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勇挑重担,但也应兼顾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要求,即使是让年轻人来干,也应考虑好相关专家配置问题,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同一项目,共同搞好项目实施。所聘专家,一定专业对口,能亲自深入现场指导,切实发挥作用,切不可弄成遥控指挥,以免形同虚设。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管理,是强化财政资金项目管理的必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启动实施之后,多数项目承担单位和保证单位高度重视,制定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措施,科学推进实施,规范过程管理,完成阶段性任务,取得中期效果。但也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必要明确规范,科学引导,警示不规操作,落实各方责任,规范项目实施,提高建设质量,努力把“该管的事管好”“该干的活干好”“该花的钱花好”。

1加强项目组织管理。

加强项目组织管理的核心是解决“事怎么管”的问题。众所周知,组织管理工作对项目健康有序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事关项目实施的成败。加强项目组织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坚守职责至关重要。

1.1承担单位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对项目具体管理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放松管理、缺乏约束,对主持人的工作及其行为不管不问,不仅贻误推广事业,影响项目优质高效实施,也从一定程度上给一些人“钻空子”的机会,变相害了主持人,后果严重。项目单位应了解掌握项目实施及资金规范使用情况,出现问题及时整改,将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在萌芽之中。对没有保证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领导及主管科室负责人应承担起项目监管责任,如果出现问题,同样难辞其咎。

1.2保证单位职责。

项目保证单位应切实负起项目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认真履行保证单位职责,代表项目委托单位行使管理职权,协助项目委托单位做好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挥部门管理职能作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合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掌握项目总体进展,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合理使用项目资金。

合理使用项目资金的核心是解决“钱怎么花”的问题。必须看到,项目资金是绩效评价、项目验收、资金审计的重要内容,也是管理部门关注的重点。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是确保项目实施的有效措施。

2.1消除资金拨付隐患。

中央财政项目资金应实行报账式使用,决不允许项目单位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参与单位,决不允许工作未干先付项目资金,所有项目都应履行严格的工作量验收程序,实际工作量发生并经检查验收后,依照实地任务量完成情况支付相应费用。直接拨付项目资金系违规行为,应对项目主持人、单位领导以及保证单位责任人等进行追责处理。

2.2减少资金过度使用。

技术推广项目资金应主要用在推广项目上,用在技术示范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项目资金多、建设规模小以及单位建设成本高等问题,应努力降低成本、压缩开支,削减不必要建设内容和实施环节,把更多资金用在扩大示范规模上,不要浪费在不必要事情上,最大限度地增加项目的.可示范性和可复制性,利于未来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2.3引导资金合理使用。

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多分布在山区林下,地处偏远,交通不便,通常选择当地林农作为项目用工,实施中势必带来工酬支付上的诸多不便。工作中应有效避免将临时用工变为工资支付、将短时工期变为长期用工以及将单项建设环节开支列为人员工资、将工程款列入工资表等明显资金支付不合理现象,努力消除既买苗木造林、又买种子育苗等重复使用资金问题。决不允许项目费用支出在买卖双方或卖方与项目组成员、技术支撑单位之间进行。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应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坚决杜绝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

3科学规范项目实施。

科学规范项目实施的核心是解决“活怎么干”的问题。应严格按照合同和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任务和经济技术指标。

3.1切实从思想上行动上解决重视不够问题。

中央财政推广项目都是百万元以上资金量。对这样体量资金项目的起码要求是,实施后应该具有较强推广示范作用,收获明显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而辐射周边,带动区域发展。无论是项目承担单位还是保证、支撑、协作等单位,都应对项目的严肃性、严格性、严密性有足够认识,绝不能把中央财政项目当成一般性科研项目、产业化项目来干。应从骨子里看重项目建设工作,以一种“如履薄冰”的心态来对待项目实施工作,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科学严谨,一步一印,扎扎实实做好项目实施的每一个环节。对已经发生的不符合合同要求问题,应研究采取科学合理措施,调整到与合同规定相吻合。有关技术支撑人员应深入项目实地,全面具体了解情况,直接指导现场作业,确保技术跟进到位。对技术措施选择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必须进行严格规范,选择适宜季节,采取适宜措施,必要时外请专家给予现场指导。对因苗木质量等原因可能导致造林质量问题的,应做好优质壮苗储备工作,确保造林季节来临时有足够苗木补植,进而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保证项目建设的质量,保证项目的示范性。

3.2坚决克服和纠正项目实施中的不端问题。

检查中发现个别项目合同指标在项目实施期内无法考核,这一现象提醒我们必须坚决消除不健康心理,端正要项目目的,决不能把承担推广项目作为解决自身经济问题的一个途径来认识和对待。对合同期内无法直接考核具体指标的问题,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和保证单位必须拿出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利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苗木,必须用于扩大示范规模上。对个别技术措施过于简单的,应尽快制定先进技术方案,完善提升技术操作水平,让人看到真正具有科技含量的先进技术措施,决不能应付了事。

3.3认真解决个别项目主持人经验不足问题。

中央财政推广项目不是一般性的科研项目,不是锻炼新手、培养人才的地方,必须具有与百万项目相应的技术资格和工作阅历。鼓励年轻人脱颖而出,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勇挑重担,但也应兼顾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要求,即使是让年轻人来干,也应考虑好相关专家配置问题,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同一项目,共同搞好项目实施。所聘专家,一定专业对口,能亲自深入现场指导,切实发挥作用,切不可弄成遥控指挥,以免形同虚设。

4强化技术支撑环节。

加强技术支撑的核心是解决“跟进到位”的问题。应当指出,技术支撑是项目实施的技术保障。项目实施质量的好与坏,技术支撑是否及时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试想,没有技术支撑单位的具体指导,没有项目实施整体设计,项目单位怎么干,又如何保证干好?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项目地点示范性不强、高效培育如同普通造林、良种造林说不清种子来源等情况,更多的是技术支撑跟进不及时、辅导不到位造成的。各技术支撑单位,特别是多个项目的技术支撑单位,一定把项目建设纳入自身工作,安排充足时间,研究项目方案,细化操作措施,并保证与项目实施同步跟进,亲临现场,确保服务及时、指导到位,坚决杜绝电话遥控指挥。这应作为项目考核的一项内容,对因技术指导不到位导致项目实施出现问题的,也应对有关技术人员实行问责。

5完善后续管理措施。

研究后续管理的核心是解决“持续示范”的问题。中央财政每年拿出亿元资金扶持林业技术推广,目的就是让科技成果在林业行业“生根、开花、结果”,为建设生态文明做出贡献。对于这个问题,如果考虑不周、处理不好,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国家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各项目单位一定本着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科学规范做好项目期内实施工作的同时,认真研究结题验收后的项目持续管理问题,以使科技推广项目的示范作用得到持续有效发挥。必须保证财政资金项目建设成果留在国有单位,坚决不允许流向非国有单位,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项目绩效资金管理心得体会篇九

(一)统筹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编制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提升本地区、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或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

(三)倾斜扶持。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项目绩效资金管理心得体会篇十

第七条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后,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本部门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项目,必须纳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由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提出意见。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经省领导审批后下达,其中,由省领导掌握的专项资金,需报请分管省领导审批,并经常务副省长确认后方可下达;属下拨市、县的款项,需报省长审定。

第九条省财政厅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将款项拨付到省级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下拨到用款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其所属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定期与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清算。

(三)用款单位属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正常经费划拨关系的,由省财政厅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下达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省级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将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省政府批准的使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预算年度终了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工作要求,及时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各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省级部门(单位)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耐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完成后,省级主管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分级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在预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自评报告,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适当延长。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本部门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适当延长。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和《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

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中期绩效评价,可由项目主管部门邀请中介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应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省政府批准暂停、撤销或减少专项资金。省审计厅每年应选择部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效益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人大会。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要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到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确需延长设立期限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程序呈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中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附件4),详细说明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变更内容对比及变更后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设立时填报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提供包括已安排的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增加专项资金总额的要提供可行性方案(省财政厅认为不需提供的除外)。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同期省政府工作重点和财政改革要求,经征求省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省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安排金额、支出结构和设立期限等调整事项贯彻到年度预算的编制和预算调整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报送省人大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项目绩效资金管理心得体会篇十一

为此,需要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提炼出细化管理的着眼点。2.1着眼于财务制度管理将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医院财务制度管理中来,对此并不需要做出强调,但在当前的医院组织生态环境下,科室之间的竞争最终将落地于科室负责人之间的人际竞争,进而影响到医院管理层的资金配置决策。可见,努力降低人为干扰而增强制度化管理力度,仍是当前实现细化管理的着眼点。医院在科室建设中一般遵循着雁形发展模式,这就要求应首先在优势科室建设中强化财务制度管理。2.2着眼于专家团队管理细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在于提高资金的“产出/投入”比值,而这又依赖于对资金项目进行科学和合理选择。科学选择主要解决正确与否的问题,而合理选择则需要解决项目的主次和先后问题。在降低信息不对称现象干扰的要求下,需要发挥专家团队的专业能力互补优势,进而在减少“有限理性”存在的基础上来提升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3着眼于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所内含的全过程管理要求,能够与解决资金效益评价工作相对接。前面所提出的延展评价环节,其本质在于建立起有效的事后控制机制,而该机制的建立将对落实科室部门主体责任,以及倒逼科室提高服务能力起到关键作用。

3有效途径构建。

根据以上所述,有效途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构建。3.1制订并公示财政专项资金的配置方案对于医院而言,财政专项资金属于稀缺资源。为了防止人为干扰因素的出现,也为了杜绝暗箱操作问题的出现,医院管理层需要根据年度发展规划,制订并公示财政专项资金的配置方案。这里的关键在于制订,而制订过程中则需要广泛听取基层科室的意见和建议,并在科室建设大局下合理权衡各科室利益诉求,这样就能在舆论监督下增强资金的制度化管理程度。3.2引入招投标形式来替代项目申报形式医院科室建设遵循非均衡发展道路,即以优先发展优势科室为出发点,并在业务关联的基础上带动其他科室的发展。那么在专项采购项目的资金配置上,则可以引入招投标形式来弥补传统项目申报形式所存在的不足。招投标形式的作用在于,将优势科室之间的竞争制度化和流程化,使得他们在做出采购方案时能够充分考虑该投资的“产出/投入”问题。而且,这也是专家团队所重点关注的问题。3.3组建临时专家团队科学合理选择项目临时专家团队可以从医院不同部门进行人员抽调而构成,也可以寻求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的协助。专家团队在对项目进行选择时,需要从“产出/投入”比的关系上来进行综合评价。因此,这里就需要评价出资金使用的机会成本,以及资产采购和人员培训的`结构是否符合医院发展的近期需要。这里需要突出“近期”二字,在以年度为预算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追求它短、平、快的经济和社会效益。3.4多部门跨期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随着专项设备采购的结束和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完毕,细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内容便体现在,通过多部门跨期来对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跨期的具体期限,应根据专项设备的功能特点,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在规律相适应。笔者建议,可以以季度为时间单元,结合现行的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来全面评价项目实施的最终效果。而且,需要严格落实科室的主体责任。最后提出,科室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而且在雁形发展模式下还将陆续完成对其他科室的建设任务。因此,财务人员应突出对他们工作的引导功效,为此应鼓励财务人员与业务科室建立联动关系。具体做法为,医院财务部门在上级管理者的同意下,建立财务人员与具体科室的联系制度。借助联系人对具体科室情况的定期反馈,实现财务部门对预算资金划拨的总体印象;并在完成申报程序的前提下,针对性地配置预算资金。

4结论。

细化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构成了完善医院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所以提出这一结论在于,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较为具体,主要包括:专项医疗设备采购、医务人员岗位能力培训等内容。本文认为,细化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效途径可围绕着:制订并公示财政专项资金的配置方案、引入招投标形式来替代项目申报形式、组建临时专家团队科学合理选择项目、多部门跨期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等四个方面来构建。

参考文献:。

[1]宋志武,卢英杰.加强“两基”建设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精细化管理水平[j].财政监督,2012(13):41-43.

[2]瞿学良,王胜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探讨[j].商业会计,2013(2):3-6.

[3]马钦,王宏霞,陆侃.加强对民营企业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j].财会研究,2013(4):16-17.

[4]陈广君.完善流程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j].中国财政,2010(24):36-38.

项目绩效资金管理心得体会篇十二

我国在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上绩效评价体系已基本成型,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财政资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得管理工作的一些环节衔接不够紧密,一定程度上影响绩效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当前形势下,对林业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的研究意义重大。

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应将全过程绩效管理理念融入到专项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涵盖林业项目计划至验收评价的各阶段,并做好管理的实时性及灵活性,在绩效导向下既要考虑事后绩效的评价,又要注重跟踪与控制事前、事中绩效状况。

(二)全过程管理实施的原则。

林业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实施涉及很多内容及问题,尤其只有在一些原则的指引下,才能确保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充分发挥全过程管理作用,保证财政专项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及高效性。首先,遵守国家导向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时应深入分析林业政策及国家财政管理政策,以此为基础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其次,遵守绩效目标导向原则。牢牢把握全过程绩效管理目标,从整体及细节上全面部署绩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及工作效率。再次,遵守科学性原则。全过程绩效管理应遵守科学性原则,实事求是,结合当前林业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围绕科学的理论开展工作。最后,注重系统性原则。全过程绩效管理强调各个环节间的紧密联系,整体性的看待林业投资项目,运用系统观点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另外,遵守可操作性原则。全过程绩效管理作用体现在可操作性上,即,确保实施过程明了、简单。

林业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的实施,影响因素较多,除明确开展思路及遵守的原则外,还应具备良好的保障条件,结合当前我国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际,全过程绩效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保障。

在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逐步深入背景下,国家林业局提高了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视程度,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于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应用行为,但围绕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以及评价的绩效管理制度仍不够健全。当前,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依据林业局以及财政局颁布的相关文件,在绩效管理方面缺乏统一性,因此,为保证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职能部门应及时出台针对性、详细的法律、法规,弥补绩效管理工作实施中的法律法规空缺,为绩效管理的实施提供健全的法律支撑。

(二)组织机构保障。

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涉及诸多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均会给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全过程绩效管理的实现需有健全的.组织结构支持,职能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绩效管理组织结构,明确相关责任人职权,以促进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更好的协调与实施。

(三)经费、技术、人员保障。

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定期拨付专项资金,并健全人才引进制度,尤其通过在职专业技术培训给管理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提高整个管理队伍的专业水平。同时,为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应明确人员编制,完善相关福利,以留住更多的优秀管理人才。

全过程绩效管理是绩效管理工作的新理念与方法,一些经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考虑到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是一个渐进、复杂性工作,需现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高度配合,因此,应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管理主体全过程管理意识。首先,打破原有管理意识。林业财政专项资金各级管理主体,应充分认识到当前管理工作的变化,意识到原有管理意识的弊端,尤其打破重分配、轻管理,重投入、轻产出的管理意识,深刻认识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的必要性,结合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制定详细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实施计划。其次,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知识学习。在林业财政专项资金中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需要有健全的理论体系支撑,为此,管理主体应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认真学习全过程绩效管理相关理论,定期召开全过程管理理论知识交流座谈会,鼓励各管理人员积极发言,阐述对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的认识,分项在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的经验方法等,使管理队伍对全过程绩效管理有个更加清晰的理解与认识。最后,积极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应用实践。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主体应积极鼓励管理人员将全过程绩效管理理念应用到实践中,要不怕出错,敢于尝试,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总结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中的方法与技巧。

(二)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宣传。

如上文所述,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需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在具体实施中与以往的绩效管理方法有所不同,因此,为保证各部门对全过程绩效管理的深入理解与认知,管理主体应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的宣传工作,尤其可从以下几点入手采取措施:首先,明确宣传内容。管理主体应结合林业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实施情况,及全过程绩效管理理论知识,在不同阶段明确宣传内容,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以及绩效管理人员接受程度,尤其应大力宣传全过程绩效管理实施的社会及经济意义,与此同时,要求管理人员掌握全过程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指导思想等,为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其次,注重宣传方式。为保证全过程绩效管理宣传质量,管理主体应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多管齐下。例如,在员工主要通道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氛围。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进行宣传,使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全过程绩效管理的重要性。最后,做好宣传总结。全过程绩效管理宣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管理主体开展宣传工作时应做好宣传总结,评估宣传结果,优化宣传手段,不断扩大宣传影响力。

林业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涉及财政支出的各个环节,需考虑绩效标准、绩效指标、绩效目标等多项内容,这些内容对时效性要求较高,因此,管理主体应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为提高管理信息时效性及工作效率提供支撑。首先,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数据库建设。管理主体应立足当前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库,认真分析绩效管理信息特点,总结绩效管理工作规律,积极构建全过程绩效管理数据库,并通过配置不同访问权限,保证绩效管理信息安全性。同时,借助网络技术在智能部门实现数据库信息共享,为相关部门查询、了解全过程绩效管理情况提供便利。其次,应用智能化全过程绩效管理平台。当前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管理主体应认真分析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与信息技术的契合点,充分借助信息技术实现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水平与质量的提升,为此,管理主体应购买或开发智能化绩效管理软件,借助管理软件强大的数据分析功能,掌握全过程绩效管理目标的实施情况,以及了解全过程绩效管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管理人员分析原因,寻找有效的解决对策,确保林业财政专项资金依法依规应用。最后,增加全过程绩效管理硬件投入。硬件投入是林业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管理主体应增加在硬件方面的投入,及时更新陈旧的计算机设备,结合林业管理规模及管理人员队伍,配备合适数量、性能优良的硬件设施,为全过程绩效管理目标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硬件支撑。

(四)建设专业机构及人才队伍。

林业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中,管理人员是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其业务水平、专业素养直接影响全过程绩效管理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管理主体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首先,构建林业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机构。管理主体可结合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际,各级林业部门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辖区内资金支出的绩效管理,明确具体工作流程及资金支出手续,定期将资金应用信息上报给主管部门,确保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内掌握财政专项资金应用情况。其次,加强管理人员思想教育。为保证管理人员严格依据相关规范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管理主体应加强管理人员思想教育,使其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自觉履行职责,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及支出的合理性。最后,提升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管理主体还应增加在管理人员专业水平的投入,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召开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总结会议,为管理人员普及最新的管理理念、管理技巧等,并通过总结会议的召开,科学部署下阶段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四、结论。

林业在给社会发展提供产品的同时,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应通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保证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运用,为我国林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撑。因此,要求管理主体明确全过程绩效管理实施的目标及遵守的原则,加快完善相关保障条件,从管理意识、管理宣传、信息化建设、机构设置及人才队伍方面,寻找切实可行的措施,为林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总体目标的实现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刘静.新疆地方财政林业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12.

项目绩效资金管理心得体会篇十三

2013。

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指科协科普、学会及直属事业单位为开展科学普及、学会建设和院士专家等工作,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好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要严格遵守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好项目任务,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项目完成提交总结报告。

第四条。

职能部室(科普部、学会部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立项、初审、工作督查及资金管理等工作,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依法合规、保质保量执行好项目任务。项目完成后,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绩效督查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财政要求做好有关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改进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绩效目标编制。办公室在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时填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评审表》,提出项目资金使用应达到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编制应与部门目标高度相关。各职能部室、单位要配合办公室填列实现绩效目标所需的项目资金计划支出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以及资金测算过程,并根据项目特点设置明确的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填列完整的目标评审表随年度预算草案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批复。

第七条。

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办公室和职能部室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当绩效运行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提出相关意见。预期无绩效或预期不能完成目标的项目要及时研究提出补救措施。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调整。

第八条。

办公室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执行情况要及时跟踪,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定期编制预算资金当年累计使用进度表,年底提交年度项目资金总体使用情况报告。次年对上一年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年度重点项目和连续二年以上补助的项目,抽查结束后提交督查总结报告。

第九条。

如检查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对出现的问题要倒查职能部室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要求,办公室及时组织对本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上一年财政性资金的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自我评价,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必要时委托专家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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