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心得体会怎么写(模板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23 00:4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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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都会积累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可以通过总结来将其提炼出来。想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首先要有清晰的写作目标和主题。看范文可以让我们看到别人对事物的独到见解和深度思考,启发我们拓宽思维。

行政裁量权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一

行政心得体会PPT的主题是一个让人们分享行政工作心得和经验的有效平台。在这个PPT中,人们可以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和经验,通过文字、图片和图表等多种形式,向他人传达自己的心得体会。通过参与和观看这些PPT,人们可以从中学习和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提高自己的行政管理能力。下面将从参与制作PPT、学习实践经验、分享心得体会、加强团队沟通和提高自我认知五个方面,详细探讨一下行政心得体会PPT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参与制作PPT是一个可以帮助人们提升行政管理能力的有效途径。在制作PPT的过程中,人们需要对自己参与的行政事务进行系统性归纳和总结,梳理事务间的逻辑关系和思路,使得自己对事务的认知更加清晰,也增进了自己的思辨能力。此外,制作PPT还需要对资料进行搜集和整理,从中提炼出行政管理的核心要点和经验,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行政管理的要领和方法。

其次,通过学习实践经验,人们可以从他人的成功或失败中学习到很多有用的经验和教训。在行政心得体会PPT中,人们可以通过分享自己的实际工作经历,向他人展示自己在行政管理中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挑战,从而引发他人的思考和讨论。在观看他人的PPT中,人们可以了解到他人在行政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从中发现自己在管理实践中的不足之处,进而完善自己的行政管理能力。

此外,分享心得体会也是行政心得体会PPT的重要意义之一。在行政管理的实践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心得和体会。通过制作和分享PPT,人们可以将自己的心得和体会向他人传达,从而起到交流和互助的作用。通过分享心得体会,人们可以为他人提供有用的参考和借鉴,也可以帮助他人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类似的问题和困难。

另外,行政心得体会PPT还可以加强团队沟通和协作能力。在制作PPT的过程中,人们需要与他人密切合作,进行交流和协商,共同完成PPT的制作工作。在与他人的交流中,人们可以了解他人的观点和想法,学习他人的经验和技巧,提高自己的协作和沟通能力。此外,在制作过程中,人们还需要与团队成员分工合作,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的优势,共同完成一个更完整、更优秀的PPT作品。

最后,通过制作和分享行政心得体会PPT,人们也可以提高自我认知和自我评估能力。在制作PPT的过程中,人们需要深入分析和总结自己的行政管理经验和做法,从中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通过对自己的工作实践进行反思和评估,人们可以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的行政管理能力,做到自我超越和自我突破。

综上所述,行政心得体会PPT是一个能够助力人们提升行政管理能力的有效平台。通过参与制作PPT、学习实践经验、分享心得体会、加强团队沟通和提高自我认知等方面的努力,人们可以在行政管理中不断进步,迈向更高的管理境界。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个平台,不断地学习、分享和交流,提高自己的行政管理水平。

行政裁量权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二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科作为公共管理领域的一部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我所从事的行政工作中,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我逐渐领悟了一些重要的道理和体会,这些体会对我在行政工作中的表现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本文中,我将阐述一些重要的行政科心得体会,希望对诸位行政从业者有所帮助。

第二段:第一点体会。

施行行政工作时,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冷静的思维,同时注重实践性的操作。这意味着,在执行任务时,我们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细致深入地了解问题所在,以达到高效率的服务目的。例如,我曾一次接到一家商店的投诉,称其缺少清洁卫生工作,影响消费者体验。在观察并协调之后,我认为开始需要即时解决部分问题:及时整理店面、清理垃圾、更换设备。可以说,行政工作需要我们精细化的操作能力和每天持续的实践,以提高我们的执行力和从业效率。

第三段:第二点体会。

行政科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道德标准,透明的原则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这对行政工作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我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维护我们公司、组织或政府的形象。在实施行政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尊重公众和客户的意愿,同时说明情况并透明处理。在我所观察到的例子中,一家餐馆听取了客户的建议,并针对客户的反馈进行了改进,这样餐馆就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和尊信,形象和服务质量提高了。

第四段:第三点体会。

行政科之所以是诸如政府、公司和组织等机构的皮肤和肌肉,是因为它能反映和管理机构在执行政策时的状态和质量。它还可以调整机构的效率和执行力。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工作者应该很好地管理他们的思想的发展并适应执行环境,及时解决难点和新的挑战。就我自己所看到的,有一位经理人员经过长时间的项目设想和实施,成功实现了其初衷,化消极现象为积极现象,为公司创造了利润。

第五段:总结。

作为从事行政工作人员的我们,我们必须要高超的技巧和技能,并在执行任务时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以通过不断实践和学习提升职业素养。无论我们从事的是哪一行业,行政工作对我们的职业道德、执行力和准确度要求都非常高。因此,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努力做到最好,并通过良好的沟通技巧得到正确和清晰的信息,提高我们的证明能力,并使我们更能在公司或政府中产生影响。

行政裁量权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三

自从步入职场以来,我不断地在接受公司的文化和价值观念的教育,不断地思考如何更好地适应和融入组织。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行政工作。在这段时间里,我积累了不少的行政心得体会,也经常不断地总结和反思自己的工作表现。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行政方面所学到的一些经验,并通过修正错误和发现新的方法来提高我的行政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段:扎实的基础是成功的关键。

在我的行政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形式各异的信息和流程操作。我意识到,只有建立一个扎实的行政基础,才能无草率地简化一些步骤并让一些复杂的信息变得更加直观。例如,建立一个清晰完整的文件档案和记录,可以帮助我随时回顾和补充所有相关的信息。我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软件技巧,例如MicrosoftExcel和Word,来更好地处理和分析数据,并快速生成各种格式的文件。这种良好的基础是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基础。

第三段:灵活的应对策略尽显优势。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我相信,一个好的行政人员应该时刻保持灵活的应对策略,并以最佳的解决方案来处理复杂的问题。例如,有时候各种问题都同时出现,这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好排优次序。我经常使用“紧急-重要”模型的思维框架来协助我做出正确的决策。这样,我可以更加有条理地评估、排序和处理各种行政事务,并保证高效和优质的工作结果。

第四段:开放心态助力个人成长。

作为一个行政人员,学习是永远不能停止的。我认为,保持开放的心态和对工作的热情,是持续提高自己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我也学会了如何寻求并获得反馈,并在工作中不断优化和提高自己的表现。这有助于我发现自己的不足和潜在的提高空间,从而加强对自我形象的定位,更好地提高自己的行政工作能力和质量。

第五段:总结。

总之,作为一个行政人员,我学到了很多的行政心得体会。其中的真知灼见包括了扎实的基础、灵活应对策略、开放的心态助力个人成长。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会不断地总结思考,并根据这些经验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效率,为公司的发展不断进行贡献。

行政裁量权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四

20__年6月30日24:00,时钟在这一刻为我们上半年的工作画上一个句话。这个句号直白而又含糊,富有而又空洞,平静而又涟漪;有思想但无行动,有愿景但无传承,有作风但无正统,有成果但无效率;虽可以说是成绩斐然,战果辉煌,硕果累累,功德圆满;但不禁令人大悲大喜,哭笑不得,一筹莫展,扑朔迷离,无可奈何,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一、人员状况。

20__年上半年(截止到6月30日)共招进新人377人,离职233人(其中新员工离职201人,老员工离职32人);20__年年初305人,截止6月底449人(除去待离职和已离职),上半年净增144人;20__年上半年的综合离职率=上半年离职总人数/(年初人数+上半年新进总人数)x100%=233/(305+377)=34.16%;新员工离职率=上半年离职新员工人数/上半年新进人数x100%=201/377=53.32%;老员工离职率=上半年离职老员工人数/年初人数x100%=32/305=10.49%。

就今年初的招聘计划来看,上半年的招聘人数已超出本年度总的招聘计划额(350人次),与此同时上半年的离职人数也已超出离职人数总额,这对人力资源来说是极其惨重的战果,无形中必当增加和影响人力资源的投入,也就是说如此下去无论对于产线、产品还是成本来说,都是弊大于利。针对离职人员递交的《辞职申请报告》统计得知,人员离职的原因具体如下:72.78%的人员因为有事或回家离职;10.72%的人员因为个人原因(怀孕、身体不适)离职;10.43%的人因为不适应(对工作、环境、伙食)离职;4.34%的人员因为工资低、工资拖欠离职。对于27.2%的人员离职我们是可以知道原因的,而我们还能知道的一部分人员离职的原因是因为部门的合并(环境、领导的变更)。对于72.78%的人员,我们却无从得知真正的原因,这也是值得我们深思和反省的:也就是说是不是员工一离职就是因为家中有事或有事回家!此不解其一也。

二、对此不解,我们该如何解决呢?

1、新老分析。

新员工大多对公司状况不是很了解,有一定的新鲜感和激情,但也存在着适应过程,俗话说,有希望才有失望,新员工的离职,主要有几种因素:薪资达不到预期、与新领导相处不和、自我实现与预期不符合,企业文化无法适应等等。老员工,已经对公司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一定期限的工作,上级也对这些员工有了一定的了解,老员工本身已经失去了当初进公司的新鲜感,更多表现出来的是老员工的成熟与稳重,因为他们对公司的特点,制度,发展状况等各个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这些员工的离职原因,就公司方面而言,通常有如下几种因素:没有晋升机会、对公司发展前景失望、自我实现得不到满足、学习不到新的知识、与领导不和难以忍受或领导变动、薪资待遇增长不能满足个人需求增长等等。就此进行分析,相信会对我们有很大帮助,只是目前我们还是无法得知72.78%的人员离职的真相,后续在人员离职时,应增加此分析。

2、自我反省。

反省公司的一切政策及现实环境,是不是利于和有助于新进人员的工作及情绪稳定;反省公司的宏图愿景及长远发展,是不是能提供和展现新进人员的个人魅力和人生价值的舞台;反省公司的管理(厂级、车间及班组)是否有利于人员的生存发展;反省各领导阶层的思想和行为是否益于公司的发展和人员的管理。并设立专门监督机构,行使最高权力。

3、软硬件的配套和实施。

管理:管人者,理解也。作为管理者必须懂得属下的人需要什么,要经常和属下沟通,要理解和关心属下(但并不是说有些属下骄阳跋扈也得姑息养奸)。理解他想要的环境是什么样的,理解他想要的管理是什么样的,理解他想要的发展是什么样的;同时也要理解公司能给他的是什么,并尽最大的努力去给予他。最基础的硬件设备是必不可少的(比如我们的住房和娱乐),但核心的还是我们的软件条件,我们给他们什么样的思想和文化,什么样的人文和教育,这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三、培训工作。

上半年培训的计划课程为40项,因年初人员不齐及生产状况,计划于4月份开始执行(计23项),完成课程18项,完成率78.26%;计划人次396次,参加人次347次,完成率87.62%;新员工培训每月如期举行,完成率95%(除去离职)。整体培训完成率较20__年有大幅度增长。这也是在工艺部、许工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下取得的成绩,再此对他们表示感谢!对于培训之后的效果还有赖于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监督及指导。下半年也希望在各部门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下准额完成既定的培训计划。

四、5s工作。

今年的5s工作于2月初开始试行,3月份正式实行,执行2个月之后,于5月份正式垮台,总的来说也就是3月的寿命,与袁世凯复辟称帝不相上下,这是我们所不能理解的,此不解其二也。由此也证实了“一紧、二松、三垮台、四重来”的模式正在我们身边重复上演。按照我们要求的四个一样:黑天和白天、坏天气和好天气、领导在和不在、有人检查和没有人检查,对我们来说着实是一句空话。

行政裁量权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五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依法行使的灵活自主的权力,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之一。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能力不仅影响着行政机关自身,也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裁量权的本质和范围,注重法治思维,始终把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权利放在首位。

行使行政裁量权要确保合法性,即在裁量的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进行。行政机关应当注重依法行使裁量权,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此外,行政裁量权也有明确的权力边界,即不能随意扩大裁量范围,而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能权限行使裁量权。行政机关要注意权力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裁量权的行使不落入个人恶意和非法行为的窠臼中。

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方式包括自由裁量权、相对裁量权和强制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评价证据和适用法律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相对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具体情况灵活裁量。强制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原则、合理原则、谨慎原则和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要注重考虑各类原则的权衡,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第四段: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和权益平衡。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要合理,即在裁量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事实、情况和法律依据,依法进行权衡,确保决策过程的合理性和权益的平衡。行政机关在裁量决策时应当寻求最优解,即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权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如何在维护公共权益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行政裁量权的有效行使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行政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查制度,对行政决策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此外,还需要加强外部监督,包括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过程中,也应该积极倾听和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公开透明的行政裁量权行使与公民的参与和监督相结合,有助于使行政裁量权行使更加科学公正。

结尾: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能力,它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只有在法治的指导下,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才能更好地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权益。行政机关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之中,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公民的满意和信任。同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也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只有通过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才能进一步提高行政裁量权的质量和效果,推进行政管理向法治化方向迈进。

行政裁量权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六

顺序、时限等程序方面的问题,是控制其不被滥用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方法。本文试从规范行政程序的角度,对控制海事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一探讨。

一、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及负效应。

何谓自由裁量权?各学者的解释不尽一致。国外代表性的解释是:“指行政官员和行政机关拥有的从可能的作为和不作为中做选择的自由权。”有学者认为,“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应的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作合理选择的权力”等等。虽然解释众说纷纭,但笔者认为其基本涵义不外乎四点:一是法律对行政行为的条件、内容或者方式等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二是行政行为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围,不能违背立法目的、法条本意和公共利益,并且应当公正合理;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势、自己的评价和判断,进行斟酌选择,灵活掌握;四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般不发生违法问题,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由,但如果显失公正,仍须受司法审查。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

尽,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

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时因地因事作出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与其它行政权一样,在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积极地推动作用,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持公共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可能造成侵害,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其集中表现是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为:不正确的目的。行政机关违背授权法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于个人目的或小团体利益考虑,滥用行政处罚权;不相关的考虑。行政机关考虑不应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违反客观性(排除主观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权时参与了不正当的主观因素;显失公正。具体行政处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明显不公平;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处罚决定时,不按法定程序进行。

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其后果严重,危害性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主要有: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畸轻畸重,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主体的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当前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很大程度上与赋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

二、自由裁量权在海事行政处罚中的体现。

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海事行政处罚中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首先,海事违法行为涉及的内容广泛,情况复杂、变化迅速,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所有情况下的行政处罚都规定得明确具体,详尽无遗;其次,海事问题的专业性、时间性、地域性很强,法律、法规不应该对行政处罚作过于僵化的硬性规定;第三,我国目前的海事法制尚不够健全,有些内容不够完备,表现出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有些法律、法规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一言以蔽之,海事法律、法规应当授予海事部门在行政处罚中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使之能根据客观情势,权衡轻重,灵活运用,在法定范围内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以达到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权益,确保“航运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目标的实现。根据我国海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具体的海事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对事实要件认定的自由裁量。

海事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海事管理事项的性质认定酌情裁量。确认其行为是否违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并经过调查决定是否作出海事行政处罚。

2、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

所谓情节是指事物发生、发展的因果关系和演变过程。海事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包括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在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上述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违法情节。

在海事法律中,有不少法条规定的是酌定情节。即在量罚时,需由海事部门酌定违法情节的范围、程度和轻重。法条中经常可见“根据不同情节、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污染”等模糊语言来概括、规定,其本身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又缺乏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具体理解和适用,只有听凭海事执法人员去判定。如《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船舶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情节严重的,船籍港登记机关可以处以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3、选择处罚的对象、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

我国现行海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海事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扣留证书、吊销证书、没收船舶等。

对某一应受海事行政处罚的`违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行为。

到底应如何决定处罚的对象、种类呢?根据处罚法定原则当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现行海事法律规定了三种类型:

第一,确定型。即对某种海事违法行为,海事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对象、种类,应给予某种行政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的,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选择型。即对某一海事违法行为,海事法律规定了可以选定处罚对象、幅度。如《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设施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混合型。即对某一海事违法行为,海事法律规定了可以选定处罚对象,又规定了可同时选定另一种行政处罚或不处罚。如《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此外,在对罚款数额的具体规定中,有的只规定了上限,有的既规定了上限,又规定了下限。如《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又如《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外国籍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或港口,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从现有的海事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罚款是所有行政处罚中用得最多、最广的一种,也是海事部门运用自由裁量权最频繁的一种。在此,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围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不要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4、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

海事法律中有些法条所规定的限期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既未具体规定履行的期限,也未规定其履行的幅度。如《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海事部门就必须根据客观情势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履行的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的期限必须切实可行而又能体现严格执法,过短或过长都是不适当的。

如前所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政权的一种,这种权力的运行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为预防和控制负效应的出现,必须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即所谓“自由”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明辨真与假、对与错的艺术和判断力,……而不以他们的个人意愿和私人感情为转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态势表明,自由裁量权出现负效应是因为它的逆向运行或越轨运行,即不按预先设置的方式、方法、步骤运行。从这个角度讲,“行政程序是为行政权力运行设置的一种安全装置。”“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任意)裁量。”这些都表明了行政程序在制约行政权,保障民主自由,防止专断中的重要作用。

要正确理解行政程序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中的价值体现,必须首先理解和把握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这是国内较一致的看法,这种观点对于研究行政程序的控权功能意义较大,笔者便依此观点论证行政程序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的价值体现,其主要表现在:

1、行政程序是限制随意行政的前提。行政程序是规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程序一旦设定并法律化后,一方面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享有者、行使者的行政主体的选择行为方式、方法及步骤时必须遵循程序之规定,即按行政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作为,否则就要承担违反程序之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权利主体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程序的设定也可以预防行政主体滥用程序壁垒,拖延行政的行为发生,避免行政主体选择不适当的手段、范围、幅度来加重行政权力主体的义务,以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扼制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观随意性。

及其执法人员更明确自由裁量的责任和意义,同时,在行政执法中的模糊界域刻画出一条相对明朗的基线,给现实的行政执法注入活力,也为行政裁量的合理化提供了一个价值尺度。”从局部或阶段表现来看,要求行政主体严格按照行政程序自由裁量,似乎是约束了行政主体的行为自由,拖延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的时间,降低了行政效率。但从本质上分析,其实不然,遵循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的提高是一致的。现代社会行政事务繁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固然需要快速、及时,但是,如果行政主体片面追求效率,不遵循法定化的公正程序,势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行政相对人定会行使救济权。这样不但减损行政效能,而且还挫伤人民群众的参政积极性,这种所谓的效率也终将失去。而通过正当行政程序后,即使出现行政行为结果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或不能满足其要求,由于程序已给他们充分的自卫机会,行政主体作了充分的公正努力,行政相对人的不满情绪就会被淡化或消除,他们能给行政主体充分的理解,从而减少事后的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客观上提高了行政效率。

限的权利,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正当的拓展,而且还是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自由”范围之内体现合理性的一种安全阀。

应该说,如何使行政相对人既懂得以实体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学会运用程序规则不使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义务不被加重,在我们这样一个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国家有着重要意义。

法贵在执行。没有法的正确、全面、切实地实施,法的效力就不可能实现。《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在规范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处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行政处罚法》详细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即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正式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实施步骤等。并贯彻了当事人的“被告知的权利”和“防卫权”。但在海事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法》及在其基础上制订的《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明确的处罚程序也存在着瑕疵,具体条文操作性不强,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要表现在:

1、关于告知程序的规定。对告知的方式、时间。

与内容的关系上不明确。如在方式上,条款只是明确了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但是行政机关如何告知则无明文规定。是书面告知还是口头告知,或者是采取电话告知还是采取其他方式,从条款来看似乎都是允许的。

2、关于一般程序的规定。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规定中,无立案程序的规定。如果对行政处罚案件能否成立及立案条件、程序都无明确规定的话,行政机关又如何能围绕被查处的案件展开调查取证等一系列活动呢?另外,没有对调查终结后作出决定的期限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罚、不予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但是,对作出是否予以处罚或其他的决定却没有时间上的要求,这种无期限限制的规定是非常不合理的。

3、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没有关于利害相对人可否要求举行听证的规定;没有关于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期限规定;没有关于听证记录排斥原则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43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该条规定了经过听证后仍按一般程序作出决定而无关于根据听证记录作出相应决定的规定。

完整、连续、合理的羁束性程序规范的欠缺,严重影响了对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保障。为了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控制机制,在法律程序上进一步完善、规范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控。借鉴别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控制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机制应由下列程序制度构成:

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又称情报自由,是指凡涉及到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无对情报公开作统一的、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但有关法律已作了部分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情报公开制度公开了行政主体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使公众知晓哪些是行政主体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什么是自己能做的,什么是自己不能做的。从而有利于公众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有利于扼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告知并说明理由制度。这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该制度要求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说明其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1)表明身份程序。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要向相对一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明或授权令,对表明自己享有进行某种行政行为的职权或权利的程序。这一制度对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而言,它可以通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公开其身份的方式使相对人免受不法侵犯,防止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同时,这一制度还为行政回避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2)行政教示制度。行政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后、之中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该项义务而遭受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程序制度。行政教示制度的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教示主体、教示时间、教示方式、教示不当的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在教示的方式上,由于教示是一种灵活的程序行为,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都可完成。但个体选择哪一种方式,要结合当时的主客观情况,作出最有利于相对人、最能达到教示目的选择。教示的时间,可以根据教示的不同内容和行政程序的不同阶段,在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进行。

(3)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形势、习惯等因素。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理由。前者包括说明行为合法性理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后者包括说明行政主体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如政策形式、公共利益、惯例、公理等。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适用范围,说明理由的时间、方式、内容、质量要求,说明理由之瑕疵及其后果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之时,必须给以合法、合理的解释,以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它可以迫使行政主体更加公正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避免恣意行政,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行政行为的过程的制度。回避制度最早源于英国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中“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规则。对于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而言,回避制度意义尤其重大,其主要价值在于防止行政行为人的偏私,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增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因此,在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则不能参与该事项的处理,应当回避。

4、听证制度。听政制度作为体现行政处罚公开、公平、民主的一种程序制度,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这种制度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在听证过程中,通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相互质证和辩论,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奠定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之上,促进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合理性。因为听证制度的根本性质就在于公民运用这些程序上的参与权利,进行“自卫”或“抵御”,以抵抗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并缩小其与行政机关法律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

5、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指规定行政处罚行为开始或结束的时间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后果的程序制度。其核心内容是法律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所规定的各种时间上的限制,行政行为只有遵守法定的时限规定,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法》共64条,其中关于时效、时限的规定有7条,可见,时效制度在行政活动中的重要性。

6、海事机构内部监督制度。除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外,要强化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违法行政的责任,也要追究行政不当的责任,不能因为行政不当不属于违法就不予追究。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同时要靠行政机关内部操作来解决。海事机构可在内部建立一定的惯例作法,以一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本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具体应考虑的一些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具体标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因素有“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海事机构可根据上述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况及所占比重等,以综合评定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可操作的有关本单位行政处罚的标准,这样,不仅便于执法人员操作,也便于实现本单位行政的统一;海事机构还可以形成一个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制度,以优秀的行政处罚案例约束本单位的执法行为,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此外,职能分离制度、合议制度、行政救济制度等都能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错位起着一定程度的控制作用。

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机制应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各种制度应互相配合,方能达到有效控制之目的。这些程序权益一旦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将汇合成巨大的力量,以抗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增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意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参考文献]。

[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3][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4]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5]游振辉:《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

[6]王海东主编:《国际国内海事法规全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金正明主编:《中国海事审判的理论与实践》,海天出版社1993年版。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汇编》,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年版。

文档为doc格式。

行政裁量权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七

作为一名VBSE行政工作者,我从工作中得到了许多经验和启示。本文将探讨我在这个角色中学到的行政心得体会。

第一段:加强沟通流程。

沟通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它对VBSE行政工作发挥作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不仅与同事们的工作密切合作,还努力使与团队内部和外部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变得更容易、更直接。我曾采用各种方法,如个别讨论,电子邮件、会议等方式,都旨在使信息可以高效地传达并取得更好的沟通效果。

第二段:维持好工作流程。

我深刻理解到,VBSE行政工作中的一个不稳定和低效的工作流程对整个组织的影响非常巨大。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我们必须通过制定标准化的、明确的工作流程来确保我们的工作的一致性和高效性。我清楚地了解到,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流程需要持续关注,并对这个流程时刻进行改进。

第三段:重视员工培训。

VBSE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样不可少。因此,我发现了对员工进行培训的重要性,以便我们能够获得新的技能、知识和技巧。人员的培训包括了团队内部的一个领域知识的传授,以及培训他们如何更好地与组织关键利益相关者沟通交流等。这些培训可以确保我们的VBSE行政工作人员为支持我们的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有足够的技能,也保证了组织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段:坦诚沟通。

VBSE行政工作要求我们与客户、同事等许多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在与人交流时,我的建议是保持坦诚与诚恳,不断进行交流。当存在任何问题或失误时,不要隐瞒,应该直接提出并寻求解决方案。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加深对问题原理的理解,也可以加强信任,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可靠和精致。

第五段:保持关注。

作为VBSE行政工作者,我们的工作可能会随时间而变化。因此,我保持持续关注和改进技能,以适应新的思想和方法。在工作中,我时常阅读新的行业研究和资料,通过参加讨论会或参加相关会议,使自己获取行业最新的知识,把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自我发展需要一系列不断的学习、调整、改进的努力。

总结:总之,VBSE行政工作需要我们努力保持工作流程良好、关注员工培训,强调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始终保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希望本文所提出的经验和观点能够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也欢迎大家指出自己的观点。

行政裁量权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八

行政裁量权是指政府机关在执行行政职权过程中,根据法定的基本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合适的裁量标准,灵活决策的权力。作为一名行政工作者,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和对行政裁量权的思考,我深刻认识到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性和特点。下面我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谈谈关于行政裁量权的心得体会。

行政裁量权是政府机关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自由裁定权。这种权力赋予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情况作出灵活决策的能力。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面对的问题各不相同,无法用统一的标准对待。行政裁量权可以让我们更好地适应各种情况,做出更科学合理的决策。

行政裁量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自由选择权和灵活决策权。自由选择权体现在我们可以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和相关法规自由选择适合的裁量标准,不被固定的规定所束缚。灵活决策权体现在我们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调整和修正,以达到更好的效果。然而,行政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原则。首先,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行使,不能超越法律界限。其次,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程序公平的原则,确保行使裁量权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裁量权经常遇到各种挑战。首先,我们需要通过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掌握相关知识,对裁量对象进行准确判断。其次,对于涉及复杂情况的裁量问题,我们需要仔细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公平。最后,在行使裁量权时要尊重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我认识到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需要谨慎和慎重。首先,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把握好行使裁量权的界限,避免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其次,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法规的素养和业务水平,以便能够更好地运用行政裁量权。最后,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做出对人民群众有利的裁量决策。

第五段:展望与总结。

行政裁量权是我们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正确行使裁量权对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维护公平正义至关重要。作为一名行政工作者,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掌握行政裁量权的运用技巧,提高裁量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为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我对于行政裁量权的心得体会。通过对行政裁量权的思考和实践,我坚信只有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服务于人民群众,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

行政裁量权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九

按照课程安排,我先后认真学习了《宪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理论知识,通过学习增强了推进法制型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

(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通过学习了解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战略方针。法律是人民制定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固然要遵守,但法治国的主要特征首先在于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据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模范地遵守法律行使行政机关职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政府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就是贯彻人民的意志,履行人民的重托,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政府有效而正确地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管理好各项事务,就必须通过正确执法,用法律来规范、保障和制约政府行为。目前,我国居民特别是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有较大提高,如果我们不按法律、法规要求办事,人民群众不会答应,势必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严格地依法行政。

(二)依法行政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恰当地规范政府行为,如何规范好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如何使政府从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状态顺利过渡到依法统筹,掌握全局,适当管理,做好服务的轨道上来。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是一种直接的、微观的、权力无限式的管理方式,是一种高度集权、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管理方式。在当前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入世贸组织、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下,这种管理方式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已经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通过依法行政,把企业生产经营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使行政管理切实为市场经济发展服务。政府不仅应按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三)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宪法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体现。党中央对行政机关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政治体制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依法行政是人民民主国家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快速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政府行政机关拥有这种即时即事决策的权力,随时随地都会给社会、公民带来巨大影响。所以,迫切要求全面地实行法治,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行政不仅要求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求摒弃与封建专制残余及某些个人偏见相联系的“人治”因素,摒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人治”现象,实现全社会普遍平等和依法办事的法治要求,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至上,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受制于法律。因此,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活动的一种限制和约束,也是广大公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手段。

(四)依法行政是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相统一的要求。从国家要求依法行政的内涵看,它包含着法律保留、法律优先、职权法定、依据法律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相统一等内容。而依据法律职责和职权相统一,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职权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既不能放弃,更必须严格行使。行政主体在享有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义务,不能抛弃或违反。否则,行政职权将会削弱或膨胀。仅凭命令,凭局部经验,凭“长官”意志进行管理,就易造成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的任意性,以致滥用行政权力。有的行政机关把职权等同于公民的权利,愿意行使就行使,不愿行使就搁置,这些都是行政职权的滥用。行政职责则要求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务,不得失职;必须遵守权限,不得越权。违法施政应当受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追究和人民群众的指控。所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是依据法律,保证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相统一,体现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不依法行使职权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裁量权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

在担任VBSE行政工作已经两年多的时间,我深感身为一名行政人员,需要具备许多才能和技能。在过去的工作经验中,我从中汲取了许多教训和体会,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技巧。今天我想借此机会,与大家分享我在行政工作中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第二段:重视沟通。

在行政工作中,沟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我认为,一个优秀的行政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在我的工作经验中,我发现一个良好的团队需要建立在良好的沟通基础之上。我会时常与同事交流工作情况,沟通工作重点和难点,让每个人都能理解自己的任务,同时也能为大家提供支持和鼓励。

第三段:注重细节。

在行政工作中,一个小小的细节也可能会对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我非常注重细节,时刻关注每个细节,确保每一个细节都得到妥善处理。例如,在组织会议时,我会提前准备演示资料,并确认会议室的设备和环境是否齐备。我坚信只有做好每一个细节才能真正做好一件事情。

第四段:思维灵活。

在行政工作中,我们不仅仅需要规划和执行工作计划,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思维灵活性。由于工作常常会出现各种突发状况,我们需要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做出应对措施。在我从事行政工作的时间里,我锻炼了自己的思维灵活性,能够在工作中迅速反应,并做出合理的决策,让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第五段:持续学习。

在行政工作中,不断学习新技能和新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现代化的办公环境中,学习新的软件和工具是必不可少的。在我的工作经验中,我从不断学习中受益颇深,我明白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更好地适应今后的工作。

总结:

在我的行政工作经验中,我深深感受到沟通、注重细节、思维灵活和持续学习的重要性。当然,这些也只是我个人总结的一部分,相信在这个领域,还存在许多其他的重要思考方向和集成能力。希望我的体会和经验,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并帮助大家在自己的行政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果。

行政裁量权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一

本人自__年就读行政管理专业以来,一直以严谨的态度和积极的热情投入到学习、工作中,经过两年多来老师的精心指导和自己的刻苦努力,顺利完成了学业。

行政管理是一门务实性、可操作性很强的学科。作为一名在岗的企业生产管理人员,我十分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通过两年的学习,使自己无论是在思想、还是学习等方面都取得了质的飞跃。

在政治思想方面:本人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及团队合作精神。在此同时,学习了《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等等法律、法规,提高了自己的政策水平和明确是非能力。在业务知识和能力方面:热爱本专业并投入了积极的热情,通过扎实学习《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门课程,我系统的掌握了本专业所需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技能和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专业特点及工作实际,增强了公共关系和人力资源应用能力的锻炼,能灵活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打下了坚实基矗通过两年的学习,我不仅在思想境界、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方面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且培养了我一定的自学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将和老师、同学们握手道别的时候,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信心、信念,更好地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工作中,把行政管理的思维观念转化到企业日常生产管理中,为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作一份绵薄贡献。

本人凭着“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信念,在大学三年中拼搏进龋思想上要求上进,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自觉学习先进理论知识武装头脑,关心时事,以主人翁姿态把握时代脉搏。

学习上,本人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成绩优秀,多次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团员”称号,在牢固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具有较强的实操能力,如进行相关课程设计。获得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fp证书。此外,本人还充分利用课余时间扩展自己的知识体系,曾报考__省自学考试的行政管理专业和考取了秘书中级证书。

本人酷爱文学,文学修养和时事评论水平较好,英语功底扎实,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

本人在任英语俱乐部担任秘书长期间,在老师的关怀指导,各部成员的鼎力支持下,以高效优质团结的作风顺利完成各项任务,期间增强了自身的素质,锻炼了自身的领导才干和协调能力,还形成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学习和工作之余,我还参加文体活动,如院运动和各种文艺汇演等。

在大学期间我一直注重把自己培养成适应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并得到同学的热心支持帮助,教师的深切关怀辅导,虽然我只是一个将踏入社会的大学生没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但我将会发挥自身优势把大学学到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运用于以后的实际工作中,不负各方厚望,以更高更强的姿态迎接新一轮的挑战。

行政裁量权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二

孟德斯鸠曾言“行政贵乎神速”。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没有基本的行政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权维护的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秩序的功能,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效率原则的体现。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对超过办案期限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判决予以维持,便是出于行政效率的考量。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法院因超过办案期限,而判决撤销程序合法且并未损害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治安处罚行为,其结果是行政机关为履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以及出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还会抽出人力物力财力重新启动行政处罚程序,重新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对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实体处理不会改变,原告并没有因此而免于行政处罚,这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造成行政诉讼资源的浪费。

2、确保违法行为依法受到追究。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对于已经发现或已经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的追究不应受追究期限的限制,否则,不利于对行政法律秩序的维护以及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毫无疑问,行政处罚中的关键词是“罚”或者“惩处”,行政处罚的首要目的是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而着眼于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主要理论基础和理念在立法目的的体现可从《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的规定中得到佐证,尽管其中也涉及保护公民权利问题,但公民权利是被框定在社会秩序之中的,行政处罚的主题在于“报应”和“平衡”,即通过让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对其侵害社会的行为进行报复,通过让其承担新的义务使之与被害者之间、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保持“平衡”。法院从诉讼效果的角度考虑,为达到对违法行为惩处的目的及对被害者的补偿、平衡社会各方关系,对仅超过期限的治安行政处罚不予撤销也在情理之中。

3、法定期限对行政主体不具备拘束效力。

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部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的实质是为了通过设定办案期限,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防止出现因工作懈怠、拖延造成案件的久拖不决,与行政行为的效力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认识是将其视为行政机关内部规范行政效率的规定,而对于行政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做出调整,也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不构成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限制。但作为治安行政处罚程序的时限规定,该法条不仅是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约束,也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更是对行政法律秩序的维护,单纯解读为旨在提高行政效率的规范而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不免有些狭隘。

二、降格处理超期行政处罚行为存在的问题。

尽管法院在审判实践当中,对于超过办案期限的治安行政处罚行为大部分未判决撤销而予以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有出于各方面因素的考量以及解读和适用法律的误区,但此类判决呈现出的如下问题值得重视与探讨:

1、虚置法律设定的行为期限。

《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对办案期限予以规定,无论是从督促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以防无故拖延的角度出发,还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为目的,都有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处罚案件超期被诉诸法院后被判决维持处罚决定,使得违反关于时限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导致法条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达不到违反法定程序之行政行为匹配的法律效果,驱使行政机关遵守法定程序的保障性机制得不到建立。

2、创造“程序瑕疵”概念造成自相矛盾。

在部分法院判决中为强调超过办案期限违反程序的轻微程度,认为超过办案期限属于“程序瑕疵”,而不属于“程序违法”,并且通过司法批评和建议的方式做出类似“补正”性质的处理。而在学理上“,程序瑕疵”与“程序违法”其实是同一概念,并不存在程序上错误的不同程度的区别。只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要件的,在我国行政法学上称为行政“违法”,在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如果说将“程序瑕疵”从“程序违法”中切割出来,在不否认其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造成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必然包括行政程序合法,既然程序有“瑕疵”,就表明程序违法。虽然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值得讨论,但必然不具有合法性。

3、行政机关单纯的超期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

法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判决维持,这一结局对诉讼当事人来说其诉讼的目的不能被满足,导致了行政诉讼引导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产生偏差,结果使当事人丧失了起诉的动力。行政机关单纯的超期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导致行政机关轻视乃至忽视行政程序,最终将置程序低于实体的地位。并且,在目前程序法治意识尚未树立、行政法治水平不高的背景下,这种判决结果使得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意识不到违反法定程序的代价,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更不利于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树立正当程序理念。

三、解决问题的路径探索。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院个案的裁判发生的冲突,映衬出超期治安行政处罚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和法律后果的'判定之间困惑。应当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要求凡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一律撤销的规定,从信赖保护角度看确有缺憾,但其本质却真正体现了程序独立的价值和作用。而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引入根据程序违法不同程度和情形而允许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的多元化处理模式的机制下,出于对法律的敬畏,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对超期治安行政处罚行为认定程序违法而撤销,无疑是唯一的出路。公正与效率兼顾固然是理想的选择,但在二者难以两全的情况下,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在现今强大的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约束的行政法治状态下,为促进正当程序理念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尽快转化为现实,选择无疑应导向于公正,而不是效率,对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的规定,应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坚持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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