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优质17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14:1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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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在个人经历或感悟的基础上对某一事物、事件进行思考、总结的一种文字表达方式。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加深对事物的理解,发现其中的价值和意义。”、“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的感悟和领悟的总结,是一种宝贵的经验积累。”、“在面对困惑、疑惑和挑战时,写下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理清思绪,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向。”、“心得体会是学习和工作过程中一种重要的思考方式,通过总结和反思,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将碎片化的知识和经验整合起来,形成系统性的思考和认识。”、“心得体会不仅是对自己的思考总结,更是对他人的经验分享,可以为他人提供借鉴和启发。”、“写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发现和发掘自己的潜力,提升自我认知和自我管理的能力。”、“通过书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记录下自己的成长轨迹,留下宝贵的思想财富。”、“心得体会的写作既是一种反思过程,也是一种思考深度的展示。”、“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促使我们成为更好的自己。”- 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借鉴一些优秀的范文和写作技巧。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下面这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从中汲取一些写作的力量吧。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一

一、加强领导,广泛发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近年来,某县委、县政府始终把实施“食品安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来抓,把它列为县政府“民心工程”之一,进一步摆在了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的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每年都抽调执法人员进行拉网式普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进行了处理。今年××月份我县在乡镇增加了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设立了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配备了食品药品监管助理员、村级药品信息员增加食品监督信息职能,全县共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xx个,配备监管助理员、信息员xxx名,从而构筑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反应敏捷、全覆盖无盲区的县、乡、村三级食品药品监管网络。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设立以来,运行情景良好,共供给案件信息xx件,参与现场查办x起,使xx%以上的村级食品药品供应点基本做到了购进合法、记录规范,食品药品质量明显提高,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我们在不一样层面上加大了宣传发动力度。相继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周、产品质量月、拒绝假劣保健食品等大型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全县共印发张贴《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普法宣传材料x万多份,出动宣传车xxx多台次,印发工作简报xx期。食品监管工作做到了“三进”和“三结合”,“三进”即“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三结合”即“普法教育与普及科学知识相结合,宣传教育活动与专项行动相结合,集中宣传与长效推进相结合”。我们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在某某上刊登和播发专项整治资料信息和报道五十余篇。针对不一样季节易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和食源性疾患及时向社会发布了预警公告,对全国各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了通报。

(二)建章立制,落实职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顺利开展20××年是我县食品安全建设试点的开局年。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食品安全事故督察督办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年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文件,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供给了制度保障,确保了食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和各部门签定《食品安全职责书》,明确监管目标,并将食品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纳入到“平安建设”考核范围。

(三)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市场整顿取得实效为克服分段监管、单兵作战的局限性,我们不断创新监管手段,针对问题频发环节、高风险食品和跨领域违法等问题,采取统一部署、集中行动、互联互动的方式,加大了市场整顿力度。今年以来,全县联合行动十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xx余次,市场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源头污染得到初步控制。大力推行了农产品例行检测制度,定期发布农产品检测信息。今年,全县分次抽检了余个绿色食品、无公害品种,全部到达合格标准。在标准化生产基地推行了农资购买、销售及指导应用“三统一”制度,在蔬菜集中产区推行了农药专营制度,去年农业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企业个(次),整顿市场个,立案查处起,结案起,共查获农药吨,化肥吨,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个,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万元,使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得到了严格控制。加快了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全县绿色食品发展到个系列个品种,生产基地万亩;无公害农产品个,基地个,面积万亩,农业标准化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二是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今年全县质监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余人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家,查处质量违法案件起,涉案货值万余元,确保了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三是食品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开展了“儿童食品”、“夏季饮品”、“奶制品”、“双节”等多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了无照经营和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不贴合食品质量标准、过期变质儿童食品的行为。今年以来共查办案件起,查扣假冒伪劣乳制品箱、注水肉公斤、过期变质食品公斤;查处食品商标侵权案件余件,收缴、销毁商标标识万余件(套),罚没款万元。四是消费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加强。今年以来,吊销卫生许可证个,责令停产户,取缔户,查处不合格食品余公斤,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防范意识。五是定点屠宰工作取得新进展。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在城区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对保障我县的肉类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们毫不放松地抓,坚持不懈地打,但受利益驱动,制假售假案件仍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异常是食品安全工作,面宽、量大、战线长,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农业初级品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问题还不一样程度地存在;很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加工工艺落后,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经营条件差、进货渠道混乱。中小餐饮单位和街头食品摊点数量多、分布广、流动大,卫生条件差,各类团体食堂经营成分复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隐患仍不一样程度存在。在自身工作方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仍然不够顺畅,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重复执法、重复检验以及监管空白的问题,有的执法装备差、检测手段落后,综合监管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下步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努力实现六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要实现新突破。强化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继续大力实施名牌产品、名优企业带动战略,推动食品质量的提高。强化日常监管,规范行政审批,严格市场准入。强化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继续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认真落实《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按照《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和评价办法。今年,我们按照市里的统一安排,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情景进行综合评价,进一步推动放心工程向纵深发展。二是食品专项整治要实现新突破。今年将继续开展食品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抓好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和城乡集贸市场,机关学校食堂,医院周边、学校周边和旅游景点周边等公共场所的食品摊点等重点部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商品的不法行为。三是农村食品监管要实现新突破。理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监管网络和信息网络,从根本上解决监管空白问题。今年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加强培训、巩固机制、发挥作用上来。继续实施超市进乡村,检验检测进市场、进连锁店,监督举报电话进农村的“四进工程”。四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要实现新突破。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体制,构成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纵向机构体系和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的横向协作体系。建立应急管理职责制和职责追究制度,把应急本事评价纳入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职责。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各部门间资源的整合共享与综合利用,保证应急费用的足额、及时到位和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

建立食品安全的预警机制和救援机制,健全全市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尽快构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五是信用体系建设要实现新突破。继续抓好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信用征集制度、评价制度和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互动。切实做好试点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我县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必须成绩,但与上级要求和先进县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我们决心以这次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为契机,虚心学习借鉴各地的先进经验,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深入、更扎实、更有效地把食品放心工程推向更高的发展水平,为营造更加放心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而努力奋斗。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二

为进一步增强为市民群众服务的能力,构建本市高效、有序的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以下统称投诉举报)工作体系,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上海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和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食安办)按照以下工作原则开展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

1、方便投诉,群防群治。市食安办依法设立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233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拨打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各监管部门现有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和投诉举报电话继续运行。同时,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和上海市民服务热线12345的对接。

2、一门牵头,分口受理。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由市食安办牵头,各监管部门依照职责进行受理和办理。

3、提高效率,协作处置。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为民服务的精神,认真办理每一件投诉举报事项,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工作办理质量和效率。

4、信息互通,联合执法。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投诉举报处理的信息交流,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水平。对于涉及多部门的投诉举报,要加强联合执法,从严监管。

(一)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受市食安办委托,负责运行和维护统一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和受理窗口;受理本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转办,并跟踪了解和督促协调处理情况,对重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督办建议;负责对监管职责界面交叉或存有争议的、重大的疑难举报事项的协调,提出裁决建议;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重点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市政府规定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和有关工作;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答复情况报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备案。各类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工作由具体承办或主办的部门负责。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实施协同办理制度。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根据市食安办的要求,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会议,研究、分析和交流重大、疑难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例处置和协办工作。

(二)实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制度。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化管理,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做好与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按照统一的受理规范、统一的受理页面和编码、统一的受理标准、统一的分类处理法、统一的信息报表和数据分析格式等,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并共建共享知识库、信息数据库等辅助系统。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当通过网站窗口提供投诉举报受理日期、承办部门和办理进程等信息,供投诉举报人查询。

本市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xx〕57号)、市财政局和市食安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社[20xx]45号)、市食安办《关于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沪食安办[20xx]176号)及所附《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跟踪了解重点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对未按时接收、办理和报送信息的进行督促协调,及时提出督办建议。

市食安办对有领导重要批示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且易引发媒体或舆论普遍关注的、多次重复举报投诉的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通过下发督办通知、召开专题督办会、实地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一)受理和转办。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对接到的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移交情况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按本办法要求受理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网络、传真、电话、来访、转接等各种形式提交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和上级机关的交办件,并将相关事项事由和诉求等信息录入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不属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不予受理或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并记录在案。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转办。对于监管职责明确的投诉举报,交由有关成员单位或区县食安办办理;涉及多区域、多部门的投诉举报事项,交由多个部门或区(县)共同办理,并明确一个主办部门或区(县)。转办工作主要以格式化的电子信息方式或书面形式进行,对一些突发、应急、重大、敏感或者其他需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的情况,应同时采取电话、传真的方式及时转办,并抄报市食安办。

为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快速处理市民反映较为集中的投诉举报事项,减少转办环节,提高处置效能,下列投诉举报事项由市投诉举报中心直接转交区县食安办进行办理:

1、占用公共道路(设施)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2、在居民区中无证无照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行为;

3、私屠滥宰,包括猫、狗等非养殖动物的私屠滥宰;

4、贩卖青蛙、大雁等国家和本市保护类动物的行为;

5、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油脂、地下非法加工窝点等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接到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办理。受移交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按照职责及时查收,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地区)管辖的,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并写明理由和建议方案。对于需要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以电子信息方式或书面形式告知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对办理权限有争议的投诉举报事项,应由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对于协调后仍然存在争议的,可由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提交市食安办协调、裁决。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和裁决工作。协调时间计入投诉举报办理时限。

(二)办理。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收到转办件后,应指定具体承办机构,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同时,应将承办部门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及各相关单位同时还必须遵循以下要求办理投诉举报事项:

1、对于共同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主办单位对承办事项负有牵头的责任,应当督促协办单位按规定抓紧办理;协办单位应当支持主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

2、对于即将到期的投诉举报事项,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可进行跟踪了解和催办,对未提交延长办理期限申请并说明理由的,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督促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并及时上报市食安办。

3、对于重大的和有领导批示的投诉举报事项,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将根据市食安办的具体要求,确定该类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时间,并及时进行督办。

4、对于重点投诉举报事项,可由市食安办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跟踪催办或督办,签发督办通知单。收到督办通知的部门或区县,应在指定时限内及时回复。重点投诉举报事项包括,来自从业人员等业内人员的举报,有媒体参与调查的举报,以及涉及违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病死畜禽肉、餐厨废弃油脂、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制假售假等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等性质恶劣的举报。

(三)办结和答复。

一般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答复,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属咨询类的,应尽量当场办结并答复,当场办结确有困难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计算。

情况特殊的投诉举报事项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由有关成员单位或区县食安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报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备案。延长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延期申请通过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延期办理的理由。对逾期不能办结的,要求书面说明情况。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在办结后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并通过信息化系统或书面形式抄告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涉及跨区县、多部门办理的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在办结后及时答复,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成员单位对投诉举报答复的内部职责分工有相关规定的,在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下,可依照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汇总。

各成员单位应每日将上级部门交办或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以统一的格式化表格,按咨询、投诉、举报进行分类统计。有投诉举报信息化系统的单位应将按约定的数据源直接上传至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统计;没有投诉举报信息化系统的单位可以用传真等其他方式报送至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突发、应急、重大、敏感或者其他需要及时报送的投诉举报应随时报送。

各区县食安办应每日将区县政府交办、联勤联动平台转办或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按咨询、投诉、举报分类,及时录入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投诉举报办结后,应及时将详细的办理结果、反馈情况、是否立案处罚和举报奖励情况等及时上传至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如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内容以外的重大违法情况,应及时向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报告,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定期汇总,并向市食安办汇报。

市食安办、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充分运用投诉举报信息知识库,开展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舆情分析联动工作,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增强主动发现问题和发现隐患的能力,提升舆情应对的能力。

(一)及时分析和通报信息。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将每日的投诉举报主要情况、主要问题和舆情信息形成《每日动态》,报送市食安办、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县)食安办。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每月汇总、整理、分析并编写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专报,全面反映当月各类别、各单位投诉举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奖励执行情况和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情况,并报送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采取多种方式,着力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和趋势性问题。

(二)积极维护信息知识库。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使用和维护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知识库和信息数据库等辅助系统,及时将咨询、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结果以及有关情况整理编辑,提交相关系统。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及时整理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并积极编辑相关内容作为宣传材料发放。

(三)加强舆情分析工作。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市民群众的咨询、投诉、举报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具有敏感性、苗头性和趋势性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研究,并编入《每日动态》报送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供其研究处置。重要舆情应及时报送。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在受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是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要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整理,并汇总到知识库。

(一)加强信息公开。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及各成员单位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市民公开投诉举报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投诉举报承办工作人员的培训,规范投诉举报工作。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食安办要对全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舆情分析联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四)加强工作考核。要将投诉举报工作纳入对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的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实施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实施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办理若干类投诉举报事项的通知》(沪食安办〔20xx〕105号)同时废止。

关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为市民群众服务的能力,构建本市高效、有序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体系,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办起草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方面和市民将意见和建议于20xx年2月28日前反馈至我办。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对食品的安全和质量需求也越来越高。然而,不时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却让人们倍感担忧与不安。作为消费者,我们的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权益是不可或缺的,我们有权利对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投诉。最近,我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不断地意识到投诉不仅有助于解决自己的问题,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推动作用。本文就近期食品投诉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和探讨。

首先,投诉应当有依据,要做好物证准备。近期,我购买了一款国产牛奶,发现其不仅口感不佳,且腥味突出。同时,我有怀疑这款牛奶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我在保留收据、包装袋等物证的同时,拍下了牛奶开盖后的照片和视频。这些完整的物证为我日后的投诉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消费者投诉当中,有了物证,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其次,投诉要及时,以快速解决问题为目的。在我投诉这款牛奶时,我首先选择了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并搜寻该型号牛奶全部投诉反馈。此外,我也向相关生产厂家进行了通报。在我的投诉前后,该厂家展开了自查,对相关生产环节进行了整改,其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及时投诉食品问题不仅可以解决个人问题,更可以促使生产厂家提高产品质量,为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

再次,投诉要具有诉求性和决心。我投诉牛奶不仅仅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全国各地消费者的权益。我选择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是因为其权威性,这样也更有利于自己的诉求被受理和得到解决。在投诉过程中,我积极配合调查,并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我的不懈努力,我的投诉得到了处理,生产厂家也承认问题并积极解决。投诉具有强烈的诉求性和决心,可以推动投诉食品问题的解决与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的整改。

最后,投诉要有理智和客观性。在进行投诉时,我们不能被个人感情所左右,而是通过客观分析、理性思考,寻找并解决问题。在对牛奶的投诉中,我充分听取相关方的意见,分析问题的成因和过程,通过客观的分析和理性的思考,得出相对准确并符合事实的结论。保持理性思考,不仅有助于快速解决问题,更避免了过度扩大化和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在投诉食品问题时,我们应该有依据、有诉求、有决心、有理智,要始终坚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正。投诉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的体现,更是对生产企业和行业的监督和推动。在实现消费者个人利益的同时,促进良好的食品市场环境和行业发展,是我们共同的诉求和期望。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四

为加强点到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范管理,维护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平台商誉,特制定本办法,以保证平台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理。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商家入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平台对于投诉的处理承诺执行;

(五)对于无法协调的投诉纠纷处理,平台应明确告知买卖双方进一步处理纠纷的途径,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举证。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五

第一段:引入食品投诉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的安全和健康越来越关注。但是,不少食品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忽视了食品安全。这时,消费者就要发挥自己的权利,进行食品投诉。食品投诉可以有效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段:说出自己进行食品投诉的具体过程。

最近我购买了一款酸奶,但是在食用的过程中发现该酸奶不仅味道酸涩,而且还有异味。于是我就准备进行食品投诉。首先,我到超市里找到该酸奶的销售员,告知他我购买的酸奶质量有问题。销售员表示他不能处理,建议我联系该酸奶的生产厂家进行投诉。随后,我通过电话联系了该生产厂家,详细地介绍了我发现的问题。

第三段:分析投诉的成功因素。

在与该生产厂家的沟通中,我发现自己的投诉非常具有说服力。这是因为我在投诉过程中对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准确地描述了问题。同时,我还联系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对该生产厂家进行抽检。这些做法增强了我的投诉信誉度,也让生产厂家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避免了更加大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四段:探讨食品投诉的意义和价值。

食品投诉不仅可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也可以持续推动食品行业的安全性和规范性。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不断追求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不断规范化,使得“投诉”成为了一种促进食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行为。通过食品投诉,消费者也可以让消费者对食品行业产生更多理性的认识,从而加强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

通过食品投诉,我深刻认识到了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确地意识到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行动的必要性。此外,食品安全和寿命与消费者生存息息相关,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在未来,我将更加注重食品的选择、评估和价格的合理性,完善自己的消费意识,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真正成为有实力的消费者。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六

20xx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的制定始于xx年7月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那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在决定中提出了修订《食品卫生法》的要求。这部法律可以说五年磨一剑。从xx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至今三年四审,堪称精雕细琢。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行,它全方位构筑了食品安全法律屏障,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和过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早在改革开放的1982年,全国人大会就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卫生监管进入了法治化轨道。在总结试行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施行。对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

(一)为什么动议制定食品安全法?

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期间,正值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食品监管存在着“三大软肋”,一是食品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有关食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二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感不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对违法企业和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红心咸鸭蛋”、“山西毒酒”、“致病福寿螺”,近年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每次事件都是在媒体闹的沸沸扬扬后相关部门才开始轰轰烈烈的查处。特别是“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震惊海内外,造成近30万婴幼儿受到损害,5万余名婴幼儿需住院治疗,伤透了数十万家长的心,人们强烈要求杜绝,严惩这类违法行为。三是监管体制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导致存在监管的空白和漏洞,有利争着管,没利都不管,推诿扯皮。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一浪高过一浪的呼声,加快了食品安全立法的进程。群众反映的社会难点,也是全体人大代表们关注的焦点,连续多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的议案数量一直高居前列,“尽快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成为全体人大代表的共识。

xx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3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以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xx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会,江苏、安徽、河南等10多个代表团的445位代表分别联名提出14件议案,要求加快制定食品安全法或修改食品卫生法。

据统计,仅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就有30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食品安全方面的议案、意见和建议。

因而顺应民心,采纳代表意见,也是立法初衷之一。

(二)为什么不是修改食品卫生法而是制定食品安全法?

到底是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还是修订已有的《食品卫生法》?从xx年7月开始这一争论三年未休。直到xx年12月,签署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一锤定音”,宣告法律将以新的名称而不是《食品卫生法修订案》进入立法程序。

1、理念的提升:“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政府威望与国际形象”,它不是一个单纯的卫生问题,而是事关国家发展的战略问题,安全问题。

2、顺应国际立法趋势,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出台的食品质量领域基本法都是以《食品安全法》命名的。最终,站在成果的基础上重建取代了仅仅是对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补补”。法律名称和法律规范范围果断改变的背后,是国家食品管理理念的提升。

(三)为什么制定食品安全法用了5年时间?

从xx年到xx年(立法阶段),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5次调研,举办了中美《食品安全法(草案)》论坛会,6次向各部委、地方政府征求意见。xx年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年度立法计划,xx年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从xx年到20xx年(审议阶段),全国人大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4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进行了7次审议。20xx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共征求到1万多条意见和建议,法律草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是立法走向科学化、民主化过程中迈出的一大步,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按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的说法:《食品安全法》立法不容易!

它难就在立法的5个难点上:

1是体制“僵局”问题,争论集中在分段管理上,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在4次会审议和7次全国人大法律委逐条审议中一直延续。

草案一审稿中并未规定卫生部牵头监管,仅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各级疾控中心负责事故调查。

草案二审稿中,对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给予了明确,但是一些全国人大会组成人员提出,虽然明确由卫生部牵头监管,但各部门责任交叉依然比较突出,且行政级别相同,协调难度大。有的直言:“现行监管体制不改,食品的安全状况很难有大的改观”,一些提出,食品安全必须实行或者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另一些则建议,成立一个跨部门的机构来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食品安全。国务院根据会的审议意见,建议推迟原定的审议计划,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最终食品安全法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协调、指导监管工作。

农业部门和卫生部门分歧较大,特别是有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发布,以及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等方面由谁主导上,一直争论不休。

3是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关系问题。

质监部门和卫生部门也存在明显的分歧,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上,以及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上。

4是食品添加剂问题,有的提议废止使用食品添加剂,有的则提倡,各抒已见。

5是保健食品的问题:有的认为它不是常规食品,不应纳入本法,直到4审稿才纳进来。

(四)为什么食品安全法在4审时必定通过?

1、不能在体制“僵局”上纠缠不休。

为了突破“僵局”,4审稿中增加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和“国院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规定,为将来进一步理顺体制留下伏笔。

2、必须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执法有据的问题。

3、指导地方政府实施体制改革。

4、在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召开前通过食品安全法,有利于统一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有利于正确理解《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有利于推动《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

二、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安全法共分十章、一百零四条,其涵盖的内容大大超过食品卫生法九章、五十七条。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分段监管”的体制,但有新的规定。

1、实行“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体制。”

分工负责:即授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统一协调: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这六大职能,起到统一规范“分段监管”的作用。

2、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垂直的条条管理”服从于“地方的块块管理”。

3、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实行“无缝衔接”。

4、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5、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七

食品安全一直备受人们的关注,不合格甚至存在问题的食品常常引起广泛的关注。我们作为消费者,如果发现有关于食品问题的情况,应该及时进行投诉。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大家的健康。今天我将分享我的食品投诉心得体会,以便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参考。

第二段:投诉第一步,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权益。

在投诉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消费者有着法定的权益,例如在购买食品时应该遵循明码标价、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等。同时,还要了解投诉的渠道和相关程序,有些地方设立了热线电话和网站等平台来接受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了解这些信息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晰地知道投诉的方式、步骤以及我们的权益。

第三段:投诉第二步,明确问题和并保留证据。

投诉之前我们要确保自己掌握了明确的问题情况,并留好相关的证据。例如,在购买食品时,我们可以保留好包装盒、保质期、保留购买日期等信息。这些证据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有了这些证据,投诉的成功率和解决速度都会大大提高。

第四段:投诉第三步,巧妙处理过程。

在投诉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尽可能地与商家协商解决。在投诉之前,我们可以先询问商家的意见,并提示商家有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如果遇到商家态度不佳的情况,我们需要耐心地与商家沟通,并记下投诉相关的时间和步骤。如果商家还是无法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等机构投诉,这些渠道也可以帮助我们在维权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第五段:投诉的收获,关注食品安全、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

投诉并非仅仅只是要解决自己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让无良厂家受到惩罚,推动食品市场整体水平的提升。投诉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逐渐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例如通过多掌握购买食品的技巧,关注食品安全信息,对比品质价格等等方式使我们能够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总之,投诉的过程并不能完全保证我们一定能够解决问题,但是投诉能够让食品市场中的问题更多地受到关注,让我们自身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和体现。我们可以借此机会关注食品安全,倡导食品质量,提升消费者的权益和消费的品质。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八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类的身体健康,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近年来,食品投诉事件频发,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消费者,我也经历了几次食品投诉的经历,这些经历让我对食品安全产生了更深层次的思考,下面就来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保证食品安全应当成为我们的共同责任。

作为消费者,要保证食品安全,首要的是自身的安全意识,我们需要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检查食品质量的方法,对可疑食品要保持高度警惕,尤其是在购买包装散装不明来源的食品时,要多加核实,不能贪图便宜而忽视质量。同时,对于那些违规违法厂商,我们也应该坚决维护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让食品安全成为我们的共同责任。

第三段:失去自我保护能力的弱势消费者需要更多关注。

虽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自我保护的能力,但也存在一些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自我保护,比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这些群体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依法打击食品安全问题的厂商,同时也要加强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给予这些弱势消费者更多的帮助和关注。

第四段:企业应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

虽然政府加强监管力度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但是企业也应该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一些企业往往只顾眼前的利益和发展,忽略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出现了问题还常常推诿扯皮,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企业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引进科技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第五段:结语。

保证食品安全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携手合作,共同维护社会信任和安定。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也应该增强自身安全意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知识的水平,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为实现食品安全作出自己的努力。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九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食品安全法》),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做到及时、客观、准确。

二是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

三是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查验记录制度、标签制度、索票索证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是加强食品进出口质量管理。进口到我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强制性要求,并经出入境检验合格。

五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六是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十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也让人们更加重视食品质量和安全。然而,在食品质量方面,仍时常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假冒伪劣、添加有害物质等。如今,人们投诉的方式也愈加多样化,包括线上和线下投诉、电话和网络投诉等,本文将从自己近期的投诉经历出发,分享一些感悟和体会。

第二段:投诉的起因。

前两天,我购买了一袋在超市新上市的薯片,但吃了几口后,口感和气味都很怪异。于是,我便将这一情况反映到了商家。当时,我并没有多想,仅仅是想着告诉商家,避免其他人因食品问题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段:投诉的过程。

我找到了商家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并通过客服表达了我的意见。一开始,客服人员比较耐心地听取了我的投诉,并让我将问题商品的相关信息上传给他们。然而,随着交流的深入,对方态度逐渐变得冷淡。那时,我也理解因为这不是个特别严重的问题,所以何必那么费劲?可我也没有想到,后面的处理还是令人十分失望。

第四段:投诉的反思。

虽然最终的结果并不是我期望的,但这次投诉给我带来了很多启示。首先,我意识到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消费者不仅需要对自己负责,也需要对其他人负责。其次,我认识到投诉的良好方式以及何时投诉。当然,最重要的是,商家应该更加关注食品质量,认真对待消费者的投诉,并改变那些让人感到无奈的行为模式。

第五段:总结。

投诉是保障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构建良好消费环境的重要途径。从我的投诉经历可以看出,能够得到解决的投诉往往需要我们关注一些细节和技巧,包括认真记录和保存证据,提出明确的问题和要求等等。同时,我们自己身体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发现问题食品,应该会及时处理,不要盲目追求便利或者眼前的利益。最后,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管,打击食品安全问题,让消费者安心购买食品。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一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就是天大的事,它影响着人身体的健康,关乎着人的性命。

电视上的播出,报纸上的报料,揭发着一个个令人目瞪口呆的真相:那杯使我们馋言欲滴的珍珠奶茶,竟是从不堪入目的地下工厂里加工出来的;那颗红彤彤的枣子,居然是青色的冬枣在药水中泡过而变色成的。最近闹得全国沸沸扬扬、家喻户晓的三鹿奶粉,搞得人心惶惶。

我们如何相信天天吃的食物是安全的?

过去小学的时候,上学、放学路上我总是被小摊上那香气扑鼻的烧烤、无骨鸡柳、臭豆腐所吸引。这些琳琅满目的食品,惹得我口水流下三千尺,可又不知道是否有害健康,只能望而却步,咽下口中的口水,不得不远离这些诱惑。然而我真的不想吃吗?绝对不是,归根结底还是食品安全问题使我形成怀疑,因而在好吃与安全之间,我迷茫了。

就像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伊利、蒙牛等多家奶企业的奶制品被查出含有三聚氰胺,市场上奶制品的销售量急剧下降,民众对各大品牌的奶制品作出了质疑,许多新生儿父母都不知给孩子选择哪种品牌的奶粉了!

按理说,食品安全是理所当然的。但现在谁能保证什么食品是安全的呢?食品安全不该是重印保质期就能蒙混过关,昧着良心赚黑钱,拿人民的健康当赌注!

食品的安全再度敲响警钟,有关部门应该更加重视食品安全的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能力,及时发现隐患,防患于未然,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紧迫任务!

安全食品何处寻?愿垃圾食品远离我们的身边,让健康食品与我们相伴让食品安全处处寻!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二

为规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办、农技中心、工商所、畜牧站、医院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登记表。

(三)首问负责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问题,首先接受的部门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限时办结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对涉及群体性、人员死亡等紧急重大事件,要急事急办,以最快速度进行处理。一般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需检验检测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投诉举报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事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五)举报奖励制。在全镇范围内试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100-10000元的奖励。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和社区建设一支群众性的食品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加强农村消费维权网建设,扩大农村消费维权网覆盖面。同时,重视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拓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来源和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形成覆盖面广、便捷有效的“群众监督网”。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三

食物是人体生长发育、更新细胞、修补组织、调节机能必不可少的营养物质,也是产生热量保持体温、进行体力活动的能量来源。广义的食物包括那些在大自然生长的、未经加工制作、可供人类食用的物品,如水果、蔬菜、谷物等天然食品。狭义的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食物,也就是经过一定的工艺进行加工后生产出来的供人们食用或饮用的制成品,如大米、面粉、果汁等,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药品。

人体有无限制吸收脂肪的能力;食物要合理搭配,五谷杂粮混合食用;蔬菜颜色越深越好,购买蔬菜要“好色”;小学生每天至少要吃300克谷类食品和125克豆类;素食者应该多吃豆类。人们从牛奶中主要获得的是蛋白质和钙,鸡蛋的蛋黄营养价值高于蛋清。给学生提供营养餐和给他们普及营养学知识更重要。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该从以下10个方面进行监管:是否建立并落实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是否建立并落实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具体责任人;是否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具体责任人档案;是否按规定对学校进行现场检查;是否按规定做好现场笔录;是否对发现问题提出监管意见;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是否责约谈话;是否依法作出处罚;食物中毒是否及时上报。

常见的食物中毒可分为有毒动植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毒鼠药、瘦肉精等)和细菌性中毒三大类。常利涛教授语重心长的告诉参训人员:食品安全工作“知易行难,任重道远”。

牛奶中钙的含量非常高,人每天需要800毫克的钙,但一般饮食中只有400毫克的钙。豆腐是华夏祖先对世界营养学的巨大贡献。一个人每天盐的摄入量不能超过6克。腌制了3-7天的腌菜亚硝酸盐多,最容易中毒。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xx年6月1日起实施。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可对人体健康安全产生不同程度的威胁,有时甚至是致命的后果。食品安全的危害因子种类繁多、引起的危害复杂多样。细菌的危害会导致恶心、呕吐、神经性中毒、败血症等;霉菌及其毒素会引起食物中毒、肝脏病变、诱发癌症等;化学性危害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有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影响身体发育、致癌、致畸、致死等。物理性危害通常是在食用后有可能导致伤害。如食品中含有玻璃或金属碎片被消费者食用后可造成割伤、流血等。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工作反思。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数量和质量都关系到人的生存和身体健康。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食品供给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品种丰富,数量充足,供给有余。在满足数量需求的同时,质量安全却存在着一定的隐患,危及人类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令人防不胜防。食品卫生安全成为一个重要性日益提高的公共卫生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国内食品卫生事件频发(瘦肉精中毒、“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事件、地沟油事件等),食品卫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我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众多,一些管理、操作不够规范的问题在大部分学校食堂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是大多数学校食堂食品及原料采购台账不规范,不完整,未向供货方索证索票或索证索票不全,留样不够规范;二是部分学校仍然存在储藏室里住人、厨房内摆放煤球及个人生活用品、调味品无专柜保管、菜就地摆放、未分类上架、切菜案板长期不清洗、服务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刀具、用具、砧板无生熟标识,清洗消毒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三是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够规范,仓储物品未做到离地隔墙、分类摆放、标识分明、先进先出,部分个人生活物品放臵于仓库;冰箱储存没有做到生熟分开,原料、半成品、成品混臵;卫生不够整洁、干净;四是食堂的基础设施差,管理松懈,未严格落实防虫、防鼠、防蝇、防尘、防腐措施,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五是部分从业人员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明;六是由于大部分学校在进行校安工程建设,导致食堂和托餐点周围环境污染严重,加工场所及用餐环境存在较大隐患;七是部分学校餐具消毒和储存不够规范,无统一管理措施;八是在推行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中,部分校点由于房屋硬件设施不足、食堂在建、学生数量较少面临下步撤并等原因,设臵学生临时托餐点、甚至以学生家庭托餐或任课教师供餐的模式进行,从而导致基本设施投入不足、操作不规范、卫生差、隐患多、难于监管的局面。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关乎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我们应以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强化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建成重要“民生工程”、“放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十四

近几年来,由于关于食品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这些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下头就我就几个方面来讲讲加强食品安全性的几项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理。

近年来我国食品产业发展快速,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逐年加大,但同时由于准入门槛低等原因,很多食品企业规模小、分布散、集约化程度不高,自身质量安全管理本事较低。庞大的食品生产消费量、众多的生产经营者,再加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健全,这些我国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的最大制约因素。要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应建立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的产业链监控体系,无论是蔬菜还是肉食,只要是食品范畴都应当列入监控范围之内。从生产资料如水、土壤、饲料开始,就应当加强监控,不能等到进入市场时再检测。

二、建立信用档案加大教育宣传。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凸显了我国食品行业的信用缺失问题,信用缺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政府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真正在全社会建立产品源头可追溯、去向可追踪、信息可存储、产品可召回、查有线索、找有依据的良性运行机制。同时,完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当前公众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法制观念并未有大的加强,教育是食品安全防御措施的基本环节。社会应构成一种氛围,使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兼具食品安全的支持者、维护者和创造者三重身份,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力。

三、整合监管机构。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卫生、质监、工商等多部门实施分段管理,可能出现“多头分散、衔接不紧”的状况。所以应当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由一个部门为主实施“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不论食品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追究该部门的职责,从而避免监管缺位或者职责交叉、职责不清,最大限度地堵住监管漏洞。

四、加大执法力度。

在我国,之所以出现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事件,与法律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是有关系的。当企业违法时,中国法律对其的处罚是: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种标准的处罚丝毫不能威慑到企业。一些违法食品生产商就是因为“过低的违法成本”,才敢生产“问题食品”。所以,要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始终坚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从严惩处。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五

为规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办、农技中心、工商所、畜牧站、医院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登记表。

(三)首问负责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问题,首先接受的部门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限时办结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对涉及群体性、人员死亡等紧急重大事件,要急事急办,以最快速度进行处理。一般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需检验检测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投诉举报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事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五)举报奖励制。在全镇范围内试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100-10000元的奖励。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和社区建设一支群众性的食品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加强农村消费维权网建设,扩大农村消费维权网覆盖面。同时,重视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拓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来源和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形成覆盖面广、便捷有效的“群众监督网”。

为进一步增强为市民群众服务的能力,构建本市高效、有序的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以下统称投诉举报)工作体系,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上海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和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食安办)按照以下工作原则开展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

市食安办依法设立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233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拨打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各监管部门现有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和投诉举报电话继续运行。同时,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和上海市民服务热线12345的对接。

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由市食安办牵头,各监管部门依照职责进行受理和办理。

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为民服务的精神,认真办理每一件投诉举报事项,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工作办理质量和效率。

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投诉举报处理的信息交流,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水平。对于涉及多部门的投诉举报,要加强联合执法,从严监管。

(一)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受市食安办委托,负责运行和维护统一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和受理窗口;受理本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转办,并跟踪了解和督促协调处理情况,对重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督办建议;负责对监管职责界面交叉或存有争议的、重大的疑难举报事项的协调,提出裁决建议;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重点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市政府规定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和有关工作;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答复情况报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备案。各类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工作由具体承办或主办的部门负责。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根据市食安办的要求,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会议,研究、分析和交流重大、疑难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例处置和协办工作。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化管理,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做好与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按照统一的受理规范、统一的受理页面和编码、统一的受理标准、统一的分类处理法、统一的信息报表和数据分析格式等,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并共建共享知识库、信息数据库等辅助系统。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当通过网站窗口提供投诉举报受理日期、承办部门和办理进程等信息,供投诉举报人查询。

本市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7号)、市财政局和市食安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社[2012]45号)、市食安办《关于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沪食安办[2012]176号)及所附《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跟踪了解重点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对未按时接收、办理和报送信息的进行督促协调,及时提出督办建议。

市食安办对有领导重要批示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且易引发媒体或舆-论普遍关注的、多次重复举报投诉的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通过下发督办通知、召开专题督办会、实地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对接到的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移交情况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按本办法要求受理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网络、传真、电话、来访、转接等各种形式提交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和上级机关的交办件,并将相关事项事由和诉求等信息录入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不属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不予受理或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并记录在案。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转办。对于监管职责明确的投诉举报,交由有关成员单位或区县食安办办理;涉及多区域、多部门的投诉举报事项,交由多个部门或区(县)共同办理,并明确一个主办部门或区(县)。转办工作主要以格式化的电子信息方式或书面形式进行,对一些突发、应急、重大、敏感或者其他需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的情况,应同时采取电话、传真的方式及时转办,并抄报市食安办。

为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快速处理市民反映较为集中的投诉举报事项,减少转办环节,提高处置效能,下列投诉举报事项由市投诉举报中心直接转交区县食安办进行办理:

1、占用公共道路(设施)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2、在居民区中无证无照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行为;

3、私屠滥宰,包括猫、狗等非养殖动物的私屠滥宰;

4、贩卖青蛙、大雁等国家和本市保护类动物的行为;

5、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油脂、地下非法加工窝点等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接到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办理。受移交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按照职责及时查收,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地区)管辖的,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并写明理由和建议方案。对于需要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以电子信息方式或书面形式告知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对办理权限有争议的投诉举报事项,应由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对于协调后仍然存在争议的,可由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提交市食安办协调、裁决。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和裁决工作。协调时间计入投诉举报办理时限。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收到转办件后,应指定具体承办机构,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同时,应将承办部门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及各相关单位同时还必须遵循以下要求办理投诉举报事项:

1、对于共同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主办单位对承办事项负有牵头的责任,应当督促协办单位按规定抓紧办理;协办单位应当支持主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

2、对于即将到期的投诉举报事项,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可进行跟踪了解和催办,对未提交延长办理期限申请并说明理由的,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督促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并及时上报市食安办。

3、对于重大的和有领导批示的投诉举报事项,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将根据市食安办的具体要求,确定该类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时间,并及时进行督办。

4、对于重点投诉举报事项,可由市食安办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跟踪催办或督办,签发督办通知单。收到督办通知的部门或区县,应在指定时限内及时回复。重点投诉举报事项包括,来自从业人员等业内人员的举报,有媒体参与调查的举报,以及涉及违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病死畜禽肉、餐厨废弃油脂、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制假售假等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等性质恶劣的举报。

一般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答复,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属咨询类的,应尽量当场办结并答复,当场办结确有困难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计算。

情况特殊的投诉举报事项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由有关成员单位或区县食安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报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备案。延长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延期申请通过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延期办理的理由。对逾期不能办结的,要求书面说明情况。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在办结后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并通过信息化系统或书面形式抄告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涉及跨区县、多部门办理的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在办结后及时答复,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成员单位对投诉举报答复的内部职责分工有相关规定的,在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下,可依照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规定执行。

各成员单位应每日将上级部门交办或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以统一的格式化表格,按咨询、投诉、举报进行分类统计。有投诉举报信息化系统的单位应将按约定的数据源直接上传至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统计;没有投诉举报信息化系统的单位可以用传真等其他方式报送至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突发、应急、重大、敏感或者其他需要及时报送的投诉举报应随时报送。

各区县食安办应每日将区县政府交办、联勤联动平台转办或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按咨询、投诉、举报分类,及时录入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投诉举报办结后,应及时将详细的办理结果、反馈情况、是否立案处罚和举报奖励情况等及时上传至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如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内容以外的重大违法情况,应及时向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报告,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定期汇总,并向市食安办汇报。

市食安办、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充分运用投诉举报信息知识库,开展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舆情分析联动工作,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增强主动发现问题和发现隐患的能力,提升舆情应对的能力。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将每日的投诉举报主要情况、主要问题和舆情信息形成《每日动态》,报送市食安办、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县)食安办。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每月汇总、整理、分析并编写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专报,全面反映当月各类别、各单位投诉举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奖励执行情况和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情况,并报送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采取多种方式,着力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和趋势性问题。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使用和维护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知识库和信息数据库等辅助系统,及时将咨询、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结果以及有关情况整理编辑,提交相关系统。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及时整理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并积极编辑相关内容作为宣传材料发放。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市民群众的咨询、投诉、举报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具有敏感性、苗头性和趋势性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研究,并编入《每日动态》报送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供其研究处置。重要舆情应及时报送。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在受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是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要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整理,并汇总到知识库。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及各成员单位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市民公开投诉举报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投诉举报承办工作人员的培训,规范投诉举报工作。

市食安办要对全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舆情分析联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要将投诉举报工作纳入对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的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实施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实施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办理若干类投诉举报事项的通知》(沪食安办〔2012〕105号)同时废止。

关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为市民群众服务的能力,构建本市高效、有序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体系,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办起草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方面和市民将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2月28日前反馈至我办。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十六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第七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十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指定受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五)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十九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确定管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50日尚未办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

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者未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视情形提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延期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反馈转交其办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重要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即时反馈,一般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在办理完结或者作出延期决定后5日内反馈。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办理结果5日内,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上报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未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反馈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保存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定期上报至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及时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发现薄弱环节,提出监管措施和建议,并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八条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风险信息、监管建议,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参考。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实时将带有倾向性、风险性和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投诉举报信息,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同时抄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稽查等相关部门;每月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问题,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相关情况,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全国范围的投诉举报信息,对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通报下列情况:

(一)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

(四)其他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情况实施考核。

第三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编制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内容,对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包括: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二)无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投诉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投诉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七

今年以来我局围绕“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工作原则,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北省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冀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认真宣传食品安全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意义。制作宣传展牌五块、印制各类宣传页3000余份,在冀州市影院广场、迎宾市场多次开展宣传工作,还利用电视媒体对乱扔乱倒、随意占道等不卫生、不礼貌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在食品安全方面我局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同三个中队长为成员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城管局执法大队为主体,抽调收费科三名成员,共计22人全面开展工作。制订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

1、加强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目前市区范围内各类食品、肉食摊贩90余个,为规范食品、肉食摊贩的经营场所,我们在市区内不一样区域或背街小巷确定了7个小型食品、肉食、蔬菜水果市场,规定凡经营肉食、食品的摊贩必须进入规定市场,严厉打击和取缔流动摊贩。同时规定了经营时间,根据季节的不一样采用不一样的时间段,既便于业主经营,又便于卫生、防疫等执法部门检查。清理、规范肉食、食品摊贩35个,取缔占道屠宰、占道加工5处,对12个违法占道经营的食品、肉食摊贩进行了行政处罚。

2、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省和衡水市、冀州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的精神,全面加强我市食用油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局从源头抓起,在全市市区范围内开展了拉网式大排查,排查的重点是各类饭店餐馆、火锅店、街头食品摊贩,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工地食堂等,对涉及排放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及个体户做到彻底排查,不存在死角、不落环节、不留盲区。在排查中异常注意发现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地沟油”的黑窝点,彻底摸清了餐厨废弃物的流向,对随意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了制止和规范。共排查餐饮业和企事单位及个体户350个,对餐厨废弃物搜集不合格的13个单位进行了限期整改。未发现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地沟油”的企业和黑窝点。

3、努力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我局对冀州市肉食、蔬菜销售情景,区域分布情景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根据市民提出的见意,经过综合考察与分析,为方便群众净化美化城市环境,我局向市政府提出在朝阳大街北段和昌成路中段分别建设占地30亩与5亩的中小型食品、肉食、蔬菜水果综合性批发和零售市场。目前已开始征地等前期工作,预计明年上半年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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