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密码工作规则心得体会范文 公安机关保密法心得体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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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有关公安密码工作规则心得体会范文一

根据公安部党委关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指导意见的部署,“七一”前后,部直属机关各局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结合纪念建党95周年,紧扣公安中心工作,联系自身工作实际,为本单位党员干部讲授“两学一做”专题党课,引发党员干部的热烈反响,收到了良好效果。

领导带头讲党课 台上台下一起学

“党组织负责人是本级党组织的‘领头羊’,担负着本级党组织干部学习教育的主体责任。党组织负责人对党课的态度,对党课聚焦问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乃至讲课的方式方法,都将直接影响党员干部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成效。”公安部法制局党总支书记、局长孙茂利说。7月4日,他以《讲规矩有纪律,做合格党员》为题,为全局党员干部讲了专题党课。

孙茂利表示,讲课的过程同时也是自己查找问题、深入思考、接受教育的过程,“讲好党课,自己首先要把中央精神领会透,要深入党员干部之中,只有这样,党课才能‘接地气’”。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机关党委书记、局长冯延对讲党课也感受颇深。她表示,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讲党课是践行党的优良传统,强化自身党性修养和党的意识的重要方法。中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中把创新方式讲党课作为开展学习教育的具体举措,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建设,推动集中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体现,对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领导班子和“四铁”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安部直属机关各局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纷纷把讲授专题党课,作为落实中央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一次具体实践。

6月29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党委书记樊京玉以《传承红色基因,锐意改革创新,为建设“国内一流、世界前茅”警察大学而努力奋斗》为题,为全校教职工讲了专题党课。他结合参加学校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专题培训,讲述了自己的体会和收获。樊京玉表示,深入贯彻党中央、公安部党委关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专题党课的部署,是部直属机关各局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履行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必须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带头讲好党课,发挥风向标作用。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厉剑认为,通过党课的讲授和学习,将进一步深化全局党员干部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大家踊跃参与、深入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集中学习,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党性意识;通过对党章的学习,也积极推动形成了人人学党章、用党章、守党章的良好氛围。”厉剑说。

强化“四个意识” 打造过硬队伍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提出的‘四讲四有’标准要求,是‘四面镜子’,也是‘四把戒尺’。作为党员干部,要经常用‘镜子’照一照,保证‘衣冠正’、不走样,经常用‘尺子’量一量,发现缺点不足,修正自己言行。要做讲政治、有信念的明白人,讲规矩、有纪律的老实人,讲道德、有品行的高尚人,讲奉献、有作为的实干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机关党委书记、局长刘钊为全局干部讲授专题党课时指出。

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公安部直属机关各局级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公安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公安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

公安部国际合作局机关党委书记、局长廖进荣紧紧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党员干部讲了专题党课。他指出,全局党员干部要通过重温我们党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不忘“为什么出发”,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要认清新形势、新挑战,知道“从哪里出发”,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要紧跟中央要求,明确“如何更好地出发”,争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更加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部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开创国际执法合作工作新局面。

在专题党课中,公安部直属机关各局级单位注重将正面激励与警示教育相结合,一方面通过组织学习政法公安机关和身边的先进典型,特别是对先进典型事迹的鲜活讲述,增强党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另一方面继续深刻剖析近年来公安机关内部查处的一系列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教训,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把向获得中央国家机关和部直属机关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基层党组织颁奖作为党课的一个重要环节,激发了党员干部学习先进、奋发向上、积极有为的工作热情。

坚持“知行合一” 立足中心工作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基础在学,关键在做。“学”是“做”的基础,“做”是“学”的目的。公安部直属机关各局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在讲党课时,反复强调“以知促行,知行合一”的重要意义,要求通过开展学习教育,推动公安中心工作,切实增强党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起了党员干部的共鸣。

公安部一局二十六局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委殷治田结合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为党员干部讲授了专题党课。他表示,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公安工作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也面临改革创新的机遇,更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在深入研究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的实践中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党委书记王亚东在讲授党课时提出,要通过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紧密围绕部党委“四项建设”战略部署和公安改革要求,增强攻坚克难的责任担当,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的进取心,不断提升物证检验鉴定能力和水平,为基层实战服务好,以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公安部一局二十六局处长刘华峰在听过党课后表示:“大力弘扬党的优良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既要在‘求真’上下功夫,更要在‘务实’上做文章,尤其要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做学习型研究型机关干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现场勘查技术处党支部书记王明直表示,通过党课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大家的“讲规矩、有纪律”意识,增强了党员干部敢担当、有作为的责任意识。“在工作中,党员干部要处处体现讲规矩、有纪律,就是要在困难面前敢于担责,在危险面前敢于挺身而出。面对急难险重和各类重特大案件,能够克服一切困难,随时拉得出、顶得上、完得成。”王明直说。

7月4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曲云海以《突出问题导向,紧扣工作实际,确保‘两学一做’落地生根取得实效》为题,为局机关和九个边检总站党员干部做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专题党课。课后,党员干部一致表示,在今后工作中,要紧密围绕“学、做、改”等重点环节,扎扎实实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各项关键动作,旗帜鲜明地在队伍中树立党员先锋形象,弘扬正风正气,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体现学习教育实效。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侵犯财产案件侦查处副处长王华结合自身工作谈了体会。他说:“我从事的打击‘盗抢骗’犯罪是刑侦局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此类犯罪量大面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我要积极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成果转化为战斗力,全力推进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有关公安密码工作规则心得体会范文二

01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政法战线自我革命的新需要,是确保政法机关担负起新时代职责使命的重要举措。政法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第一线,与群众联系最直接、最紧密,执法司法面临的矛盾更为集中、问题更为具体。组织开展好市(州)、区(县)两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对于纯洁政法队伍、夯实政法工作基础、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2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对象范围

参加人员包括市(州)、区(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全体在编在职干部干警。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参加学习教育和查纠整改,违纪违法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0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三个环节”

学习教育环节、查纠整改环节、总结提升环节。

0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三大主题”

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

05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四项任务”

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

06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五个过硬”

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

07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六大“顽瘴痼疾”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违规参股借贷;

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08学习教育环节“三看”

一看“三项教育”(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是否都开展;

二看政法各单位在编在岗干部干警学习教育参与率是否达标;

三看学习教育成果有没有转化为思想成果和工作成果。对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要进行“补课”。

09查纠整改环节“五查”

一查自查自纠是否做到全覆盖,思想发动是否广泛深入;

二查组织查纠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发现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三查顽瘴痼疾是否得到有效整治,存量问题是否基本消除;

四查案件线索核查是否到位,清除害群之马成效是否明显;

五查“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是否落实到位。

查纠整改环节结束后,市(州)、区(县)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要召开党组(党委)扩大会通报整治情况,班子成员对整治效果作出承诺。

10总结评估“六评”

一评地方领导小组主体责任、政法各单位直接责任是否全面落实;

二评教育整顿全流程、全环节的目标任务是否全面完成;

三评政法队伍政治生态是否进一步优化;

四评加强队伍教育管理监督的制度机制是否进一步完善;

五评是否向上级机关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六评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满意度是否提升。

有关公安密码工作规则心得体会范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有关公安密码工作规则心得体会范文四

按照党中央和兵团统一部署,连日来,我紧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线,聚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突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要内容,围绕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的目标,围绕破解“五个不适应”、“四个不够”等问题,盘点收获、检视问题、深刻剖析,推动自己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好履行兵团职责使命、服务新疆工作总目标。

自师市公安局召开“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大会后,本人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学习、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握标准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主题教育的部署要求上来,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领会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和兵团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党章党规,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强化理论武装,开展谈心谈话,听取意见建议,系统梳理检视问题。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证,是更好履行兵团职责使命、服务新疆工作总目标的迫切需要,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认认真真、原原本本、持续深入进行学习,深刻领会把握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深刻领会把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按照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的要求,本人聚焦主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通读党章和党的十九大报告、《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汇编》等,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和兵团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兵团深化改革和向南发展决策部署。

本人存在的不足:

1. 工作中存在一些惰性思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教育活动初期,存在应付思想,想着只是走走过场,没有入心入脑,没有深刻检查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比如:在学习上走过场,不主动,对待学习笔记敷衍了事。

2. 思想深处有所懈怠,屈指数来,自己参加公安工作30余年,现在也算老资格了,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一些变化,对社会、工作和生活态度有了不同认识!有“把工作当成仅仅是生存所需,而不是事业追求”的思想苗头,积极向上的心态缺失,心浮气躁,自我要求降低,日子得过且过。

3. 与民警经常性的谈心交流落实不够,民警不主动找自己汇报,自己也就不主动深入基层,导致自己对队伍存在的问题掌握少,分析研究不够,对民警的家庭困难、生活问题关心不够。

4.在学习上不够深入,仅仅停留在老经验、老做法,对不断更新的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的研究少、学习少。调查研究少,坐机关多。主动下基层调研较少,主动性不强、不够深入,真正沉下去蹲上几天深入了解情况,和基层民警拉家常,体察民警疾苦、了解民警所思所盼所需所怨不多。对基层的情况、民警和群众愿望要求的了解主要是通过看材料、听汇报,没有准确掌握所需要的社情民意。

5.个人本位主义思想严重,缺乏大局观念,只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工作中沟通协调少,协作共事难,遇事不敢担当,推诿扯皮现象仍有发生。精神有些倦怠,拼劲、闯劲不够,干工作推推动动、不推不动,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民主意识淡化,家长作风、长官意志抬头,下属、同事的意见听不进去,“官”越做越大,脾气越来越坏,生活要求越来越高,发言稿很少自己写,文件也不仔细看,不思进取、安享太平。

6.随着年龄的增长、工作经历的丰富和职务的变化,过去那种与群众打成一片,扑下身子为群众为基层做实事好事脚踏实地的作风淡化了,劲头不足了,比如:平常出门、下基层办事就想着开车、坐车,无形中就疏远了跟群众的距离,工作肯定就干不到位。

(一)理想信念

党员的理想信念是执政之基、处世之道、做人之本,是对党的“忠诚度”、事业“执著度”的具体体现,直接关系党的形象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但是由于受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市场经济的考验、纷繁复杂的舆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理想信念的坚持逐渐退化,不能正确处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一旦遇到一些挫折,经常是怨天尤人。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自觉做坚定理想信念的表率,始终保持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充分认识我们的一切都来源于人民,都是人民赋予的,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本,增强服务百姓、服务社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宗旨意识

宗旨淡化,理想信念不够坚定。随着年龄的增长,思想上产生过“船到码头、车到站”和松口气的想法,在思想、政治、纪律、工作等方面出现退位滑坡现象,在思想和政治上很少要求积极上进;在业务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激情和动力减退。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来自于自觉改造主观世界,不断增强党性锻炼。这些年来,口头上也讲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但实际上存在着重前者轻后者,以事务工作代替政治和党性锻炼,使自己的党性修养减弱了,对自己要求放松了,考虑个人的荣辱进退多了,考虑群众利益和全局利益少了,缺乏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三)党性修养

改造主观世界不够自觉主动,存在功利主义的思想。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自于自觉改造主观世界,不断增强党性锻炼。这些年来,口头上也讲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但实际上存在着重前者轻后者,使自己的党性修养减弱了,对自己要求放松了,考虑个人的荣辱进退多了,考虑群众利益和全局利益少了。致使工作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完成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一方面是凭自己的主观愿望干工作,没有考虑实际情况,使工作脱离实际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是存在政绩观错位的现象,有时把出成绩作为干工作的出发点,没有考虑我们工作的实质是为群众服务,导致工作偏离了方向,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了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结果、重印象轻实质的思想倾向,违背了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

(四)敢于担当精神

习总书记指出:“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体现着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浩然正气、昂扬锐气,反映着领导干部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没有过硬的能力素质作支撑,讲责任、能担当就是一句空话。过查找问题,本人认为缺乏敢于担当精神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没有过硬的能力素质。一是缺乏科学思维的能力,对党史、国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学习不够,理论思维、知识结构不够完善;二是缺乏科学的工作方法,不能将学习与研究、思考和探索并重,没有着眼特警工作实际、队伍建设现状和社会发展形势,就不能将上级的新精神、新理念、新思路,及时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和促进工作的措施;三是缺乏抓班子带队伍的能力,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和实践探索,需要理清制约队伍发展的突出矛盾、瓶颈短板和主要症结。

(五)道德修养

当前,我们公安各项工作在如何更好的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赢得民心方面存在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在如何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密切联系群众、为民服务之间做到很好的契合,必将长期考验基层民警们的从业智慧、职业道德与个人修养。通过对照检查发现,自己服务群众的意识比较淡薄,为人处事、执行公务以管人者自居,对群众缺乏感情。个别情况下,只讲客观困难,不作主观努力,不能以积极工作的态度弥补自身的不足。

(一)进一步强化政治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以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学政治理论、学业务知识、学工作方法,通过持之以恒的理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为落脚点,从思想上改变自己,从行动上改变自己。认真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在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筑牢思想防线,切实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二)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共产党员应该把维护和实践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我要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的利益第一。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深入实际,加强新形势下治安队伍工作的研究和思考,坚持俯下身子进行调查研究,分析队伍思想现状,科学合理统筹,立足民警实际诉求,畅通民警心声表达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倾听民警的心声,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及时总结归纳加以研究,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指导实践,努力提升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时常进行自我反思。每晚睡觉前,闭上眼睛回顾一天的工作,立足于提高精细化管理,强化业务、队伍建设等中心工作,着眼于实际与理论脱轨、效果和效力脱轨的问题,常思考,多专研,找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各项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三)提高创新能力,坚持求真务实。坚持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想问题,办实事。一是敢于较真找问题。在工作中,多听大家反应的实际困难和对业务工作的评价,在统筹谋划上多想点子,树立抓特色的主动意识,摈弃“面面俱抓,面面抓不好”的工作方法,增强特色的示范意识;二是找准问题解难题。在正确认识问题、整改问题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培育风清气正的警营氛围,同时,自身带头做模范,促使上行下效;三是强化督导抓落实。对各项基础工作进一步细化,以精益求精的态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以更高更严的标准抓好业务、队伍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各项工作有计划、有制度、有措施、有检查、有提高,确保队伍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四)坚持廉洁奉公,强化自身党性修养。继承我党的优良传统,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确保自身长期在健康、良性的轨道上发展。第一,以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为要求,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好警察,思想上自觉抵制外来不良思想和腐朽文化的侵蚀,发扬廉洁奉公、永葆纯洁的理念,始终保持一股正气、锐气,不以权谋私;第二,在工作中做一个兢兢业业的好干部。勤勤恳恳,诚心诚意,任劳任怨,按照局党委的要求,努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提高执行力,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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