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心得体会范文 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感想(5篇)

  • 上传日期:2022-12-27 08:3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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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有关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心得体会范文一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支付从办理离婚手续至今的抚养费9000元、保姆费9000元、医疗费988.2元。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

二、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关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心得体会范文二

答辩人:刘 ,男,8岁,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街5号楼。

法定代理人:刘 ,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

因原告连 诉被告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重大过错相适应的主要责任。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苗圃小学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期间,未尽到组织、管理、安全保障等相关义务,对学生在课上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常理,我们都知道,对于两个溜溜球因碰撞而导致爆炸,即便是成年人有时也是无法预见的,更不用说对于两个年龄都是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所以说这种爆炸行为也只能有学校特别是上课时的体育老师所能及时发现和预见到的,这也正是学校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根据教育部20xx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该案件中,事实是由于学校的疏于管理,保护不够,学校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主要原因,才导致了最后的伤害事故的发生。所以说,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有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所规定相适应的主要责任。

2、 在该事故中,学校不积极履行告知和救助义务,严重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存在着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了小孩伤情扩大和额外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于学校的重大过错和小孩伤情的扩大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 学校应当对自己的重大过错而引起的小孩伤情的扩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在该案件中,两个小孩因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是发生在上午11点左右,当时的体育老师在发现之后,向其小孩的班主任报告了这一重要情况,但班主任得到信息后,并不在意,没有当回事。未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治疗,也未及时通知两个学生的家长。直到下午学生出现疼痛难忍才告知其家长,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医生也告知,如果小孩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不延误治疗的话也不至于造成这么严重的伤残情况。所以,由于苗圃小学未及时履行救助的义务,使小孩在长达六个小时的时间内一直接处于无人照管,无医治疗的状态,才导致了小孩病情的发展,学校的这种行为不仅仅是违反法律的问题,更是小孩双方父母从心理上所不能接受的行为,我们不得不对学校的管理和保护行为产生怀疑。学校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扩大病情的事实承担全部责任。

二、受害人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本身也存在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两个小孩玩溜溜球,对于碰撞发生的事故都有一定的过失,不能说谁有要任,谁没有责任,因为是两个人的行为结合所发生的一个损害事实,所以说,双方对损害事故的发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结合案件事实,对于答辩人来说,应当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父母在得到学校告知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迅速赶往医院,以小孩的人身健康为第一位,积极配合医院治疗,不仅仅从精神上关心、帮助受害人及其家属,更从物质上去解决看病所遇到的医疗费用等实际问题,一次性拿出医药费用6000元,积极的去承担责任。使小孩在送去医院后第一时间得到救助,挽回了再次让病情扩大的现实问题。当然,被告的这一做法使原告父母在心理上得到极大的安慰和理解,也得到了他们的谅解。相反,作为学校,则没有表现出更多的让双方小孩父母能够去理解的地方。

四、原告要求被告刘政对损害事实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因责任后果比较严重,必须有法律、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明确的约定才可以。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无明确约定,是不能滥用连带责任的;并且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有连带责任时也是非常慎重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现有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比例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作为被告,我们只能依照法律积极承担与自己过错适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学校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与其重大过错相适应的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对小孩伤情的扩大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适应的全部责任。总之,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事故,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对于损害的扩大及扩大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答辩人没有过错,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有关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心得体会范文三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xxx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xx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有关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心得体会范文四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依法应享受亲属****工伤死亡之保险待遇。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判决;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判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判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均无规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间习俗作出判决。如今,针对本案来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答辩人之亲属****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这已成为答辩人、上诉人之间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赔偿问题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又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肇事人****虽然已依法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条:“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诉人*****公司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主张的'肇事人****已经赔偿了答辩人的相应损失,因此上诉人不应再承担****的工亡保险待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主张在我国民事法律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赔偿的,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在**年**月**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前,类似案件的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从全国法院的审判案例来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后,仍然判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受害人还投保了人身伤害保险的,还能再取得人身伤害保险赔偿款。

上诉人再三强调原审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知上诉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损害了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如今却反咬一口,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真是无稽之谈。

更有甚者,出言不逊,竟然说:****是需要第二次埋葬,还是答辩人从****死亡中获利。令人难以接受,希望上诉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礼,不要恶语伤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情理上讲,赔偿多少也不为过。在诉讼中,讲求辩法析理,用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辩论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响、教育、感染当事人,说服法官,使自己的诉讼意见被人所接纳。官司不管输赢,都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争取做到让赢者赢的理直气壮、让输者输的口服心服,绝不应该恶语伤人。依法提起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借口加以诋毁、中伤。

二、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曾先后找到上诉人协商于松龄工亡保险待遇一事,上诉人答应等肇事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再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之事。**年**月**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答辩方与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等人赔偿答辩方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答辩人与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答辩人****又再次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又主张肇事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考虑到***毕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给付一部分钱作为工伤补偿,具体数额再协商确定。于是,答辩人一面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同时于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之死进行工伤确认。20xx年7月21日,答辩方收到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号工伤认定书后,又多次找上诉方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事宜。上诉方始终答应等单位领导抽时间商量一下确定给付赔偿数额。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辩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诉人单位法人代表****,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与上诉人所答复的赔偿数额产生分歧,协商无法再进行下去。于是,答辩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就某一劳动纠纷事宜产生原则性分歧,协商已经无法进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自始至终都在协商,在协商未取得结果且仍在进行的情况下,上诉方同时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况且工伤认定书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诉人始终承诺给付答辩方一定的工伤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答辩方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处于不确定、不知悉的状态中,同时答辩方也同意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从而可以认定上诉人与答辩之间的争议尚未发生。直到**年**月下旬双方协商产生分歧无法再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答辩方于20xx年11月21日就已经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因此,答辩方的申请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享受***之工伤待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河北省**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有关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心得体会范文五

答辩人:xx

地址: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

被答辩人: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因xx县xxx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xxx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xxx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某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xxx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xxx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xxx厂与席某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xxx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xxx厂与席某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xxx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xxx厂只不过是xx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xx省xx县xxx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xxx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xxx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xxx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与xxx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某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某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xxx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xxx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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