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开启智慧人生心得体会范本 智慧人生感悟短句(4篇)

  • 上传日期:2022-12-27 07:5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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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思考开启智慧人生心得体会范本一

舆论监督是必要的,我们也欢迎监督,当然,首要条件是必须科学。以茶叶水当作尿液送检,则是"科学素质"不高的表现,也反映了相关科普知识缺位问题。应当指出,尿液分析仪器与试剂都是针对人体尿液的检测原理而研制的,其检测的对象是特定的,它们没有区别尿液和其他液体的功能。据茶叶专家介绍茶叶水中有多达500多种成分。主要含有水、蛋白质、氨基酸、咖啡因、多元酚类、碳水化合物、脂质、矿物质、植物色素、维生素、挥发性成分、有机酸等等。茶水中只要有参与氧化还原反应的相关物质,就能影响尿液潜血(红细胞)分析试纸的指示剂,从而可能产生假阳性反应。而茶水中的酚类及其他有机物,只要能与白细胞分析试纸中的重氮盐发生偶合反应,也可产生假阳性反应。尿常规检测的注意事项之一,就是检测前数小时内避免饮茶、咖啡等饮料,以免导致结果的假阳性。当患者送检的尿液呈阳性时,医院一般还要对尿样进行显微镜下检测。

但是,尿液中的红细胞、白细胞形态与血液中的不同,由于受尿液留取时间的长短、尿液ph值的不同、尿液比重等因素的影响,其形态多不完整,也不典型,有的仅留下细胞的碎片或残影。再则,由于医务人员专业知识背景和被检测对象的定位性,茶水里的微粒、尘埃、茶碱结晶、茶叶碎屑及植物细胞等成分,均可能造成检验人员以尿液成分作判断。针对"茶水发炎"事件,国家卫生部临检中心在北京协和医院等全国92家三级甲等医院分别做了同样盲测实验:用茶水做尿常规化验。结果显示:在136份报告单中,检出"阳性"项目的报告单为127份,占总数的93.4%。可见,并不存在医务人员主观的故意行为。目前我国公民的科学素质还不高。"茶水事件"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我们以前对检验界以外的人群宣传检验专业知识太少,许多人并不知道标本信息对于检验至关重要。病人信息、标本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检验工作来说非常重要。

比如说性别、年龄和生理状态就在检验结果的判断上显得比较关键:男性和女性的检验指标本来就不同;在不同的生理周期,检验结果也可能不同;且有些指标对于年轻人和老年人来说,即便检验结果一样,但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解释。若把血清当作尿液分析,结果也会令人吃惊。所以,病人必须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大致包括性别、年龄、女性还有月经周期的时间等),和正确的标本信息。既往也有医院碰到过类似"茶水事件"的例子,如有人用不同的名字在同一家医院做同一项检验,然后对结果的差异性质疑;或在送检的标本中人为加入异常成分。因此,"茶水事件"关键就在于送检的人不知道提供了虚假信息对检验的误导作用。即使检验人员非常重视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但这样还是不够的,要让检验科以外的人员了解医学检验,才不至于发生"茶叶水发炎"的类似事件。

"茶水发炎"事件凸显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检验界与社会、与老百姓乃至与我们临床的同行们的宣传、交流、沟通不够。我们理应反省。

1、近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和带动了检验医学的飞速进步。作为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纽带和桥梁的检验医学学科,在近二三十年来得到快速发展与完善,它在临床医学中所起的作用已日益受到重视。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疾病本质和过程的透彻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相关检验医学方面的确切信息。临床医生申请一个或一组检验项目,不外乎要求提供对疾病诊断的信息;判断疾病严重程度及其发展的信息;监测疾病进程的信息;对治疗的反映提供指导的信息;掌握药物浓度的信息;并发症和副作用监测的信息;对筛选病例─职业病、遗传病、先天性疾病、危险人群、流行病区疾病普查的信息;或者为今后判断健康状态或病情进展建立一个基础值的信息;等等。

2、作为医技科室的检验科,我们十分明确自己所肩负的责任。现代检验科的三大工作目标,一是提供可靠的数据,二是提供充分的检验项目,三是提供临床咨询。三大工作目标中,检验质量则是我们检验科工作的重中之重!

3、我们也知道,检验科肩负着为临床服务的重要使命。为了向临床提供正确、及时有用的信息,我们在不断地努力。外界对检验科的质量管理程序和检验科的报告发放程序不甚了解甚至误解。实际上自从20世纪60年代初期,我国医院检验科即从国外引进检验质量控制制度。经过四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个全面的既有理论,也有实践。严谨的、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

(1)理论

①测定值(真值、近似值、平均值)

②实验误差(总误差;系统误差—不准确度;随机误差—不精密度;过失误差;允许误差)

③方法学问题(决定性方法、参考方法、常规方法;可溯源性;特异性、准确度和灵敏度)

(2)实践

①室内质控(主要是控制精密度)分析前质控—医生申请检验;病人准备;标本采集与运送。分析中质控—基础条件:人员素质;仪器校准;方法选择;试剂匹配质控措施:质控品;质控图;质控规则;失控处理分析后质控—实验结果的再分析、再确认

②室间评价(主要是发现和纠正系统误差)

(3)发出一张合格检验报告单的一般工序第一种类型:先做质控品,通过后再检测患者标本。第二种类型:质控品与患者标本同时检测,然后按照质控规则判断患者的检验结果是否可以发出。

4、关于分析前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两个过程。第一个是临床医生是否从循证医学的角度选择最直接、最合理、最有效、最经济的检验项目或项目组合检验。第二个是标本在采集、保存和运送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即使拥有再好的检验人员、再好的仪器,再好的检测方法,也难以弥补在采集标本时引入的错误。也就是说,标本不合格或标本不真实,是得不到准确的报告的。在这方面应和临床医生、护士、患者达成共识。

1、科技的发展优势需与传统技术互补不可否认,近代工业的迅速发展带动了现代化仪器设备的研制与生产。而现代化仪器在现代检验科的建设中,则是功不可没。但是,人们不能过分地依赖仪器,不能认为仪器做的都是对的。仪器有其局限性。回顾建国初期的30年,化验很复杂,方法自己设计,试剂自己配,仪器都是手工操作,但是检验人员依靠自己的力量开展大量的工作。他们有扎实的基本功,有过硬的"镜下功夫"。现在的条件优越了,但也不要丢掉传统的、好的东西,而且还要苦练显微镜下的功夫。

2、建设"临床化"的检验科是发展的需要。检验科的硬件建设是装备的自动化,软件建设是"临床化"。"临床化",指的是检验科不能脱离临床,不能游离于临床之外。检验人员往往只注重实验室的工作,而忽视了与临床的沟通与交流。检验科主任要带领全体检验人员,把为临床服务,为病人服务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同时还要学习临床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在此前提下,更应该积极参与临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参与健康教育,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只有实现我们工作的临床化,才能体现检验医学的真正内涵和发挥临床检验工作者的作用。

3、现代文明需要强化法律意识。医学检验界的从业人员中,可能有不少人也遭遇过虚假标本的困扰。检验人员要锻炼自己识别虚假标本的能力。有些异常结果,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报告时要留有余地。譬如加注"发现细胞样颗粒,建议定期检查","建议复查",或"请结合临床考虑"等等。

4、科普宣传是医学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除了"茶水发炎",还有"香蕉有毒"、"啤酒甲醛超标"等新闻事件发生。究其原因,都与人们对相关知识缺位有关。向他们宣传科学、宣传医学、宣传医学检验,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义务。我们可以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不断地影响周围的人群。通过举办科普活动等正式场合,或者利用公开的媒体,用简洁易懂的方式向周围的人们广泛宣传检验知识,宣传新的检验信息,让这些人从不知检验到认识检验。用检验这门医学学科为健康者提供医疗咨询,为亚健康和患者提供疾病诊断、治疗的信息。帮助他们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对于思考开启智慧人生心得体会范本二

“叮铃铃——”“下课,同学们再见!”随着老师一声令下,同学们齐声欢呼,教室里立马吵闹了起来。有的同学下了楼,去打篮球,但绝大多数的同学则是留在了教室内。

我出去上了个厕所,回来时便看一大群男生围在我同桌的座位旁。他们直接拉开了我的椅子,一个人甚至坐在了我的桌上。我因为想要写作业,于是便将他们赶走了。

没想到,才过了两分钟,同桌那群“狐朋狗友”又一个一个地向我这儿围过来。他们一个个挨着,挤来挤去的,把桌子摇得晃来晃去。无奈之下,我只好去了好朋友那里找她聊天。

我很不明白,他们如果想要聊天,可以找一片空地聊啊!就算他们不想要出教室,想坐我那儿聊天,那么和我说一声,也就可以啦。我已经说了,我要写作业,可他们还是围过来,如果我抢了他们的位置会怎么样?为什么要抢别人的位置呢?我很郁闷。

下午放学了,我留下来等朋友做值日。这时,他们小组内的人发生了争吵。“为什么要我丢垃圾?我今天已经做过公地了!”“你是男生,就多干点活吧。”他们的组长不平不淡地说。最后,那个男生十分委屈,但还是去将垃圾丢了。

与朋友一起去托管的路上,我一直心不在焉,朋友叫我,我也像还在梦游一样。早上的事也好,下午的事也好,为什么那些人都不会换位思考一下呢?一个人已经做了最累最辛苦的体力活,确实不应该再接着做另外一件体力活。其实,要让他同意是很容易的,只需要礼貌地询问对方的意见。只要不过分,大多数人都是会同意的。

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将心比心地替别人思考。那么我相信,我们的生活也会变得更加美好的!

对于思考开启智慧人生心得体会范本三

当你心里有这个问题的时候,说明你已经在思考了。思考是人的本能,是一件“百姓日用而不知”的事情。

生活工作中,我们或多或少都会有问题,这些问题每个人处理方式不同,就会有不同的结果。也就有了不同的人生。

比如就如何学会思考这个问题,有的人在脑子里过一下就没有了,有的人就会思考下去:思考的概念是什么?为什么有人思考问题会得到有效的答案?我为什么没有?我的差别在哪里?等等直到自己寻求到满意的答案。

由此看来,学会思考在于自己是否用心。用心去发现问题,用心去解决问题。并坚持养成勤于思考的习惯。

爱因斯坦有句名言:“学习知识要善于思考,思考,再思考,我就是靠这个方法成为科学家的。”学会思考,在于我们的行动。

首先,要养成思考的习惯。每天选一个问题进行练习。人的精力有限,你不可能对生活中每件事情都深入的去思考。所以我们每天选择一个问题进行思考练习。去问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等问题。练习多了,自然会有感觉。到时候,你再去看有关思考类的书也比较容易理解。

思考是本能的,但这种本能需要不断的练习和修正,才会越来越熟练,越来越有效。

第二,要选择有价值的问题进行思考。比如能解决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处理好你人际关系的问题,能让你解除焦虑的问题等,对你有实际的价值。并对对提出的问题,概念要明白,思路要清晰。

每天都有很多念头出现,我们不能控制它们的来来去去,但我们能让思想集中在某个问题上,把这些问题问清楚,想清楚,会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

第三,要把自己的思考付于实践。用思考的结果指导我们的行动,同时,行动的效果也检验着我们思考的效果。及时从中发现想的和现实之间的差距,修正自己的思考。让思考水平不断提高。

对于思考开启智慧人生心得体会范本四

一, 选题意义

当今,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一个空前的社会转型。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迅速变化,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社会流动、城市化、妇女就业、经济的繁荣、家务劳动的减少、婚姻的自由及性知识的传播等,这一切以及随着人们追求的多样化,曾经地那个同质化程度很高的早期社会, 日益变得异质化和多元化了。所有这些都在促成当代中国的性道德、性法律以及与性相关的诸多社会规范也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

性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上的性犯罪,是指一切违反性行为的生活准则和社会秩序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简言之,即一切关涉性的犯罪,它包括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故意传播性病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以及受到国外刑法规制的乱伦罪、通奸罪、违反自然性交罪等;而狭义上的性犯罪仅指攻击性的性犯罪,即强行侵犯他人性的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如罪(包括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简单地说,就是如果有人违背他人的意愿而实施性行为,那么被害人就有权保护自己,让这些行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的惩罚。

在本文中,笔者是在广义上使用性犯罪的概念的。选择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及完善这一题目,是有着现实意义及其理论意义考量的。理论意义而言,法律规制的是行为,行为包括合法与非法之分,所有对他人肉体或者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惩治,而一旦这种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时,具有了相当的刑事违法性之后,就要受到刑法的规制和谴责。一种性行为之所以在刑法中被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法的规制,其关键在于它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其一是人的权利,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二是社会秩序,即社会正常的伦理及情感。但对于性犯罪的刑法学研究我国并不成熟,尚有许多有待深入的问题值得探讨,通过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研究,可以完善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缺失。

在现实意义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领域的快速进步,凸显了我国法律对社会生活调整的缺失,而刑法对于性犯罪的法律规定显得犹为滞后。在权利淡漠、生活失序的社会中是无所谓性犯罪的,所以一个社会中的性犯罪立法的的背后是有人权和法治作为文化和制度支撑的。只要有人存在,有人的繁衍生息,那么任何一个社会的刑事法律中都有有关性犯罪的立法,有关于性行为的规制和引导。中国无论在经济还是法治上都是一个后发型的国家,虽然传统的中华法系中也有发达的“性犯罪”立法,但其根基是生长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下的产物,它并不能为我们今天的法制现代化提供完全的指引方向,因此面对当前我国粗糙、简单、贫乏的性犯罪立法我们自然又瞄向了现实的社会生活需求。一些以前比较少见的性侵犯形式开始增多,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我国的立法由于各种原因,对于这方面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比较保守和滞后的状态,结果导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相当一部分罪行严重的性侵犯者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严重的。在现实上,通过刑法对性犯罪的研究,可以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求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作用。

性犯罪作为一种人格异化的社会现象,在当今的社会中日益显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愈加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然而在我国相对粗浅及贫乏的相关立法的前提下,这些现象要么为法律所没有规定,要么有所规定但不完善。虽然在学理上,对该问题的研究不乏其人,但在笔者看来,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上的片面性且尚有相当地完善空间。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并借鉴理论界学者的一些研究成果,进而提出相关立法建构的主张,以期对刑法在性犯罪领域有所贡献。

性犯罪不仅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创伤、精神受到摧残、导致被害人家庭关系破裂、甚至出现被害人自杀的恶果,而且污浊了人们的心灵、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和秩序、有害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应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鉴于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性犯罪规制的滞后,我们应在立足我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追求完善。本文追求在理清性犯罪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古代社会对性犯罪的规范机制及借鉴现在西方社会性犯罪的立法特点和趋向,在认真考量我们目前的刑法立法对性犯罪的规制缺陷的前提上,以期提出刑法对性犯罪的一种更为完善的规制。

二,研究现状综述

关于性犯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概念。对此,我国刑法学者在研究中提出了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1)性犯罪通常是指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犯罪;(2)性犯罪是指直接涉及男女两性关系的性行为、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及直接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为的犯罪;(3)性犯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的行为,是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及猥亵儿童犯罪的类称;(4)性犯罪是指由于出于故意侵犯他人的性权利、性健康或妨害与“性”有关的社会风化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可以纳入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故意传播性病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但我国刑事立法对性犯罪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主要包括:

(一) 性犯罪的犯罪主体不完整

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中对性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并不是普通罪名中的“一切人”对“一切人”,而是以性别和年龄为标准的,以罪为例来加以说明。当前的一般通说认为,罪的犯罪者只能是男性,是男性特有的一种犯罪,妇女不可能成为直接实施犯罪的主体。即便是在共同犯罪中,妇女可以成为男子的帮助犯、教唆犯或间接正犯,也只是取得一个可以成为主体的“名份”而已。

人类历乃至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性侵犯都是由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女性侵犯男性的事件虽然有,但由于数量少而不被人重视。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原先被人们视为异端的同性恋逐渐被默许和容忍,同性恋的人数也在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女同性恋者对其他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性进行性攻击的情形,这些都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一些新型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必须对此做出回应。

(二) 性侵犯的犯罪对象范围过窄

按照国际公约的通行标准,未满18 周岁的自然人都在“儿童”的范围内,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刑法》则更精确地将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4 周岁以下。刑法规定的性侵犯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或者儿童,作为14 周岁以上的男性,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但

实际上,男性被侵犯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男性受到男同性恋者的攻击。对于男性,包括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社会强加给他们的强者角色,无论是受到了怎样严重的性侵犯,都无法得到法律的公正救济,这是我们在建立健全法治社会过程中应当亟待改变的现实。

(三) 性犯罪立法中的具体罪名缺陷严重

在我国的刑法典中,性犯罪立法中的具体罪名缺陷严重,其中包括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其他罪名等。例如组织卖淫罪,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从组织卖淫罪来看,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律没有对其作出限制;它的对象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然而考量“卖淫”一词在刑法中的含义发现它有两大特点:一、卖淫的主体是妇女或男子;二、卖淫的对象是异性,因为只有异性才能与之为性交行为。所以撇开已经为法律所固定下来的对“卖淫”主体的突破,即从妇女扩大为两性皆可,卖淫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男子向男子以及女子向女子提供卖淫服务的情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门洞开,泥沙俱下,出现了黄毒泛滥的情况,其中之一就是男妓出现,组织男子卖淫与传统我们所认识的卖淫有显著的区别,为了打击这类犯罪,刑法已将组织的对象从妇女扩大至他人。同理可推,既然同性之间的“卖淫”情况也是与传统的卖淫有所区别的,也是我们常人所不能接受的,而立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空白。

在我国的性犯罪立法中,涉及到此类的还有很多,诸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等,都是在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而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已发生了巨变,男强女弱的现象已大为改观,妇女获得了在各个领域平等的地位。同时,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国外出现的一些丑恶现象在我国也开始大量涌现,并已为国人所司空见惯,如女性强制猥亵侮辱男性(包括男童),同性之间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以及同性卖淫等其它一些卖淫现象。这类现象同样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法律的空白,司法机关对此也无从适手,无法律依据可寻,或者突破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去进行类推以归罪。

三,研究方法

对于“论我国刑法对性犯罪规制的完善”这篇论文,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为根本指导,具体而言,笔者拟以下列研究方法进行写作。

(一)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实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实证分析法是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所谓描述性方法即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作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即归于实然(is)的范畴。实证分析法属于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与之相对应,在具体方法上主要注重社会调查,注重对社会现象的深层次原因的揭示。

(二)比较法

比较法是人们所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古今对比和中外比较。

(三)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

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我们将称他为“自利的(self-interest)”。“人是其自利的理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

四,论文框架结构

序言

一,性犯罪的刑法规制概述

(一)性的概述

1,性与性文化

2,性的规范

(二)性犯罪的内涵

1,性犯罪的概念

2,性犯罪的特征

(三)性犯罪的分类

1,“有受害者的性犯罪”和“无受害者的性犯罪”

2,“自愿的性犯罪”和“侵犯的性犯罪”

3,“法定的性犯罪”和“自然的性犯罪”

4,“聚众的性犯罪”和“单独的性犯罪”

二,古代社会对性犯罪规制概述

(一)男权主义的社会统治模式

(二)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模式

三,我国性犯罪法律规定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性犯罪法律设置存在的问题

1, 性侵犯的主体不甚完整

2, 性犯罪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

3,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划分困难

(二)产生性犯罪法律缺失的原因分析

1,传统的性别观念和文化因素的影响

2,思想意识中的男性本位主义的观念影响

3,刑法立法谦抑性的考量

4,传统价值观念的局限

四,现代西方性犯罪的立法趋向

(一)社会背景

1,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

2,传统性文化的影响

(二)现代西方性犯罪立法趋向

1,性犯罪的定位发生了质的变化

2,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的扩大

3,性犯罪中“性交”定义的新内涵

4,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5,通奸行为的无罪化倾向日趋明显

6,始终坚持“乱伦为罪”的传统

7,强调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选择机制

五,完善我国性犯罪立法的建议

(一)扩大性犯罪中犯罪主体及受害人的范围

(二)扩大性犯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

(三)加重对一些严重性犯罪行为的惩治

(四)增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刑法保护

(五)增设乱伦罪或乱伦法律规定

(六)增加“婚内为罪”的相关条款

(七)对同性恋中的犯罪问题作明确规定

(八)对“性贿赂”行为要有专门立法.

(九)对网络色情要作专门立法

(十)对性犯罪量刑方面的完善

五,写作计划

硕士生至少要用一年半的时间参加科学研究及撰写学位论文。第三学期末完成论文的选题、开题工作,第五学期末应完成论文初稿。论文字数不少于4万。

六,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xx年8月第3版。

2、高明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xx年4月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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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xx年2月版。

6、欧阳涛:《当代中外性犯罪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5月版。

7、李邦友、王德育、邓超:《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xx年5月版。

8、[英]约翰•斯图加特•密尔:《论自由》,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4月版。

9、[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5月版。

10、[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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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xx年第1期。

13、李拥军:“现代西方国家性犯罪立法的特点与趋向——关于完善我国当前性犯罪立法的一点思考”,《河北法学》 xx年第7期。

14、魏东,倪永红:“罪的文化学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xx年第3期。

15、苏方元:“论性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与解决对策”,《法制与经济(下半月)》xx年12期。

16、杨筱柏、于彩辉:“德法合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对策”,《党史博采》xx年第5期。

17、张晓云:“丈母娘“”女婿如何论处”,合肥晚报xx年12月12日第3版。

18、刘辉:“对我国性骚扰立法的法律思考”,《宿州学院学报》xx年第4期。

19、王留彦、雷安军:“构建我国反性骚扰法律体系”,《兰州学刊》xx年第7期。

20、魏莹:“我国有关性犯罪的立法建议”,《法治论丛》xx年第7期。

21、彭文华:“性权利的国际保护及我国刑法立法之完善”,《法学论坛》xx年第5期。

22,李银河:《性的问题》,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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