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金融公益讲座心得体会报告 政府金融公益讲座心得体会报告范文(五篇)
- 上传日期:2022-12-26 13:2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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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主题政府金融公益讲座心得体会报告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_(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__
法定代表:_×
_(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__
法定代表:_×
乙方:
_(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__
法定代表:_×
_(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__
法定代表:__
_(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__
法定代表:_×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__,英文名称为__(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_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_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_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出资金额各为_元。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_元,其中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_元,其中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_元
乙2方:×%_元
乙3方:×%_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_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时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1)利用在_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_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为×年,可连任。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给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5)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0)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1)-(9)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关于(10)-(15)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为×年,可以连任。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经董事会聘任。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方能决定。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它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从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它计算记录。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的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以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方要以合适的平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缴付相当其出资额%的罚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累计应出资额×%的罚金外,其他合资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3款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1.对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的章程进行解释或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资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谋求问题的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国进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则由_国__仲裁协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合资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资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合资各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经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__年×月×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签字。
中方签名:外方签名:
主题政府金融公益讲座心得体会报告二
供货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项目名称)(招标编号:lcz2005017)招标文件、“______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中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
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付款方式为:会计核算中心支付()。以上按实际情况打“√”确认,涂改无效。
二、空调品牌、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
序号
空调品牌
型号规格
数量
基准价
优惠率
协议供货价格
小计
合计:人民币 (大写)
1.若单次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20万元,采购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确定采购方式。
2.优惠率=(1-投标报价/基准价)×100%
三、保修期
上述产品的保修期为_________月;免费更换时间为交货后_________月故障响应时间为:_________小时内;故障排除时间为:_________小时内;备品备件提供时间为:_________小时内。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货商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采购单位指定收货人:
1.供货商应在交货前向采购单位提供交货计划;
2.运输保险和装卸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3.协议定点采购单位均免费送货上门。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验收标准:
1.《__________________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第三、五、八、十二、十三条。
2.装箱单;
3.供货商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98%(百分之九十八)。
六、货款结算:采购单位在货物验收合格后_________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供货商货款。(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七、违约责任
1.供货商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采购单位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滞纳金;供货商逾期30日不能交货的,应向采购单位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2.采购单位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供货商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滞纳金;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供货商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的,将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损失赔偿不足部分,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外发生质量问题的,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八、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可多选)
(1)双方协商解决();
向供货商指定协调人反映();
(3)向采购中心反映();
(4)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5)提请仲裁();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采购单位凭“______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和验收结算单”与供货商签定本合同,“供货结算单”应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中采购产品的品牌、型号、数量等应于“供货结算单”上所限定的相一致。______市政府采购中心空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采购编号:lcz2005017)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询标纪要、“______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______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3)本合同一式3联,供货商、采购单位、招投标中心各1联,由供货商每月在结算时统一向县招投标中心汇总上报。
(4)本合同需经县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审核并加盖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5)本合同经供货商和采购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商:(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主题政府金融公益讲座心得体会报告三
案情
1993年3月5日,被告王振民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5万元,月利率为9.63‰,期限为 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10.98‰,期限为 6个月,同时,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经评估为45万元的坐落于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北侧的办公楼一栋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并在当日签订了编号为940066号财产抵押契约,约定了被告如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被告应用其他资金归还等内容,且制作了抵押物清单。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经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多次讨要,被告对第一笔借款归还了部分本息,截止20xx年11月28日,下欠本金51.8万元;对第二笔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形成81.8万元的不良资产。20xx年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81.8万元及利息25.116884万元转让。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截止20xx年3月20日,本案债权本金为81.8万元、利息61.865288万元,共计143.665288万元。20xx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依法转让,并于20xx年9月8日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未清偿。20xx年9月17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43.665288万元及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庭审调查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不变,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愿支付原告40万元,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王振民与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20xx)陕民初字第708号
原告:王振民,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2日,身份证号:5128767.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街道303号。
委托代理人:王接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平,男,生于1959年2月27日。
委托代理人:荆建国,男,生于1956年7月20日。
原告王振民诉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3月5日,被告因业务需要到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借款85万元,
后部分偿还,下欠51.8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又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经多次催收仍未清偿,形成不良资产。20xx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转让。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20xx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此债权依法转让原告,并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拒绝清偿。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1.8万元及利息61.865288万元,共计143.665288万元,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予答辩,庭审中辩称:一、原告所诉被告贷款两笔属实,并于20xx年最后收到中国工商银行的催款通知;二、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公告及原告与该公司达成的协议,本次不良资产的转让是以本金为标的,而且按中国人民银行对不良资产的五类划分,该资产属于第五类即损失类,作为损失类资产,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目标是8%,且根据该公司与郑州市政府、太原市政府达成的资产回购比例(17.8%和4.83%)情况,请求人民法院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结案。
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1、1993年3月5日被告借款85万元借据一份;
2、1994年10月12日被告借款30万元借据一份;
3、1993年3月5日借款合同一份;
4、1994年10月12日借款合同一份;
5、1994年10月12日财产抵押契约一份;
6、1994年10月12日抵押物清单一份;
7、20xx年7月19日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含债权转让清单一份);
8、20xx年8月28日王振民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
9、债权转让协议附件清单一份;
10、中国工商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及回执单18份,其中有:⑴-⑵1996年12月24日至1997年12月15日陕县工行逾、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二份,⑶-⑸1998年10月5日至1999年4月30日陕县工行还本付息通知书三份,⑹-⑺1999年6月15日至20xx年6月25日陕县工行逾、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二份,⑻-⒅20xx年3月21日至20xx年3月18日陕县工行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十一份;
11、《河南商报》债权催收公告三份;
12、工行贷款滋生利息计算表一份;欲证实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息143.665288万元及利息计算至款付清之日的主张成立。
被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资产处置公示一份;
2、郑州市政府出资2.16亿元回购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欲解流通国企债务“死结”一份;
3、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拟出售64亿元不良资产包一份;
4、20xx年8月28日王振民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同原告证据8)。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6、9、11和证据10中的⑴、⑵、⑷、⑹-⒅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对原告的证据7、8、12和证据10中的⑶、⑸,
被告虽有异议,但上述证据可与本院确认原告的有效证据形成证据链,客观真实的证明了原告的欲证内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被告的证据1,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的证据2、3,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二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对抗原告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异议成立,因而依法不予采信;对被告的证据4,与原告的证据8为同一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但对被告的欲证内容本院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进行认证。
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下列事实:1993年3月5日,被告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5万元,月利率为9.63‰,期限为 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万元,月利率为10.98‰,期限为 6个月,同时,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经评估为45万元的坐落于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北侧的办公楼一栋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并在当日签订了编号为940066号财产抵押契约,约定了被告如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被告应用其他资金归还等内容,且制作了抵押物清单。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经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多次讨要,被告对第一笔借款归还了部分本息,截止20xx年11月28日,下欠本金51.8万元;对第二笔借款30万元未能清偿,形成81.8万元的不良资产。20xx年7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81.8万元及利息25.116884万元转让。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截止20xx年3月20日,本案债权本金为81.8万元、利息61.865288万元,共计143.665288万元。20xx年8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依法转让,并于20xx年9月8日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未清偿。20xx年9月17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43.665288万元及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庭审调查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不变,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愿支付原告40万元,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另查明:1、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原名为陕县西站医药公司;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所有的位于三门峡西秦汉路中段北侧的上下二层26间计782.58平方米的办公楼一幢(房产证号为:陕房证字第00254号)和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院内的二个仓库(其中:①、混合结构仓库11间,383.3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陕房证字第00256号;②、砖木结构仓库10间,363.7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陕房证字第00258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系借、贷款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贷款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实属违约,依法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和违约责任。由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将对本案被告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对本案被告享有的债权又依法转让本案原告,因而,原告即成为被告的合法债权人,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143.665288万元及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
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偿还原告王振民借款本金81.8万元、利息61.865288万元(利息计算至20xx年3月20日),共计143.665288万元。20xx年3月20日后的利息仍按原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177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80元,共计21010元,由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启风
审判员:赵春芳
审判员:王中英
二ο一ο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孙国丽
主题政府金融公益讲座心得体会报告四
甲方(委托方):新郎:_____________新娘: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礼庆典服务概况
1.甲方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酒店及厅)举行婚礼庆典,现委托乙方为甲方婚礼庆典的服务单位;
2.本次庆典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元。甲方签订合同时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元;余款_______元于婚礼仪式结束后当天支付给乙方;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婚礼服务项目,包括相关配套服务的服务质量承诺,以本合同及附件载明的书面内容为准。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之内容按时、保质提供相应服务项目,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服务项目和要求尽责处理甲方委托的婚礼庆典有关筹备事务,并合理提醒甲方有关注意事项,避免婚礼现场发生重大差错;
2.如需增加服务项目,应签订补充协议(口头协议需即时结清);
3.甲方应及时告知与乙方提供服务项目有关的筹备事宜,包括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人员以及工作进展情况,与指定的服务人员商讨婚礼细节,告知自身对婚礼的要求及私人禁忌等。否则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婚礼服务中有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如酒店、安保及其他非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人员等,甲方应当安排第三方协助乙方工作,为乙方服务提供必要条件,包括提供相应的工作时间、工作场地、物品器械等给乙方(如电力电源、灯光、音响、工作梯等);
5.由于天气、交通、电力、政府禁止令等非乙方可控制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及时沟通甲方,并协商调整婚礼方案;如通讯中断或情势不允许沟通的,甲方授予乙方事先采取合理补救措施、事后再通报的权利;
6.庆典举办期间,甲、乙双方必须自行保管己方财物。甲方及其宾客未经乙方同意,使用乙方的设施、设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在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该合同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乙方必须保守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隐私。
三、违约责任
1.因乙方(包括其委托的第三方)设备和技术原因造成婚礼的某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时乙方应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补救无效,乙方应该当场对甲方予以说明并在结帐时返还甲方该项目的服务费,并支付甲方该项目服务费的_______%作为补偿;
2.因乙方(包括其委托的第三方)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乙方应退回甲方预付款并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支付甲方合同总价的%作为补偿;
3.因甲方(包括其委托的第三方)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违约金;部分不能履行的,支付不能履行部分价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直接经济损失时,乙方可向甲方追偿;
4.因不可抗拒或无法预见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已发生的合理费用各承担50%;
5.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语言应文明。 如当天由于生病等原因事先约定的服务人员不能提供服务的,经甲方同意,由该婚庆单位提供同等以上价位的服务人员为甲方服务,乙方应给予甲方_______%的经济补偿;
6.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非意外原因而延误到场时间,在约定时间后的_______小时内到达协议规定地点的,乙方向甲方赔偿该项服务费_______%,超过_______小时至小时赔偿_______%,超过_______小时,甲方可免付该项目的服务费。
四、婚礼庆典服务项目(请在需要服务的项目前打√,具体服务约定附后)□
1.市婚礼庆典策划布置服务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2.市婚礼庆典司仪服务____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3.市婚礼庆典彩妆造型服务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4.市婚纱礼服定购或租赁服务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5.市庆典摄影服务________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6.市庆典摄像服务________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五、合同争议处理如因服务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交由市婚庆行业协会鉴定评估。甲、乙双方如对协会的处理结果不满,经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与所选的服务附件合同合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
2.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所:(新郎)____________ 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新娘)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主题政府金融公益讲座心得体会报告五
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海航集团
合作备忘录协调会议纪要
11月4日,受花建慧副省长委托,韩军副秘书长主持召开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协调会议,听取省有关部门、海航集团对贯彻落实合作备忘录的意见,就加快推进安徽省与海航集团战略合作有关事项进行了研究和部署。省有关部门及海航集团合肥营业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纪要如下:
会议指出,随着我省对外开放步伐加快,航空市场需求空间加大,拓展与国际国内航空公司合作的要求日益迫切。安徽省与海航集团拥有良好的合作基础,特别是合作备忘录的签署,对推进双方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的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落实合作备忘录,当务之急是建立合作机制,明确合作领域,细化合作内容,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快合作战略的落地。
会议议定了如下事项:
一、原则同意省有关部门及海航集团对落实合作备忘录的意见和建议。省有关部门、海航集团要充分挖掘双方合作资源和潜力,进一步开拓思路,丰富合作内容,拓宽合作领域。
二、请海航集团结合会议讨论的意见,尽快把合作备忘录签订的重点合作领域明确化、具体化、项目化,以方便操作,达成更多实质合作。
三、成立战略合作先期对接小组,由海航集团与安徽机场集团公司、合肥市政府、安庆市政府具体组成。先期对接小组要尽快提出省政府与海航集团战略层面合作机制,明确任务和责任,报省政府审定。
四、请海航集团尽快提出安徽省与海航集团战略合作协议草案,并与省有关部门通气后,报省政府审定,争取双方战略合作协议尽早签署。
五、请海航集团每半月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参会单位、人员:合肥市政府杨增权,安庆市政府金力力,省财政厅李友兰,省交通运输厅江宗法,省旅游局胡学凡、吴浩,安徽机场集团汤斌,省政府金融办谢珍,海航集团张新。
(秘书二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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