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游戏的规划心得体会如何写 区域游戏的创设组织指导心得(6篇)

  • 上传日期:2022-12-26 12:46:43 |
  • ZTFB |
  • 10页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区域游戏的规划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1、总体负责通辽地区及周边区域的业务推进

2、负责通辽地区运营团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3、负责通辽数字化示范养殖场的建设、管理、运营、推广,以及相关的技术指导

4、负责通辽地区合作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和技术指导

5、负责通辽地区政府及合作伙伴资源的日常工作联络和工作推进

6、负责通辽地区畜牧相关资源的收集、联络、整合、关系维护

7、负责通辽地区兽医服务团队的日常技术培训和管理

任职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畜牧兽医及相关专业,需要长期在通辽地区工作

2、畜牧养殖及相关领域20xx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可胜任养殖场日常管理、养殖技术、兽医技术指导

3、思维灵活,做事严谨认真负责,乐于接受和学习新技术新理论,并在实践中验证

4、有丰富的团队组织和管理经验

推荐区域游戏的规划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尊敬的公司领导:

你们好!

我任xx公司区域经理兼xx公司总经理以来,在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带领xx公司一班人,大力推进科技兴企发展战略,开展管理创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创建具有特色的学习型企业文化,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计划任务,生产、销售逐年稳步提高,为集团公司的持续高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xx各项指标预计完成情况

1、生产量:1x10月份累计生产x吨,其中:x吨,x吨,xx吨,其它749吨。预计全年合计生产xx吨。

2、销售收入:1x10月份累计销售收入x万元,预计全年实现销售收入xx万元,人均销售收入xx5万元。

3、出口创汇:1x10月份累计出口创汇xx万元,其中自营出口虚心学习美元。预计全年出口创汇3xx万元,自营出口xx美元。

4、职工收入:预计全年xxx元。

5、安全:无轻伤以上事故。

6、利税:1x10月份累计实现xx万元,预计全年实现xx万元。

认真推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实施名牌战略

我们在不断深入推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打造知名品牌,实施名牌战略。在采购、生产、仓储、销售服务各个环节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运行。针对市场需求,增加了品种,扩大了出口,经过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以及全员产品质量意识的不断深化和提高,我公司的产品质量在国内外市场上赢得赞誉,赢得了客户,“”品牌已形成知名品牌。继前年获得全省出口企业“一类管理单位”和“绿色通道”单位后,今年又获得了“xx省优质产品”称号。

鉴于本人平时的工作表现,本人特申请公司领导考虑本人的转正问题,转正之后,我会加倍努力,将自己的工作做得越来越好,以实际的工作业绩来报答公司领导对我的厚爱和培养。

此致

敬礼!

xxx

xx年xx月xx日

推荐区域游戏的规划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具体合作事宜如下:

一、产品范围

挂面产品。

二、销售区域

江西省区域。

三、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标要求的优质产品。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及技术支持。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所需的质量技术及使用说明资料。

4、合作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划定区域内直接发展其他经销商并供给挂面产品。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接受甲方授权,在划定区域内努力开拓市场并严格执行甲方产品政策及价格政策。

2、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其他公司同类产品。

3、乙方有义务每月11日、26日向甲方提供一次有关当地市场销售情况和用户意见书面报告,同时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同行及同类产品情况。

4、在乙方与其他区域经销商发生冲突时,以甲方协调为准。

四、产品价格。

由甲方依据产品成本确定。

五、结算方式。

发货前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把该批货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六、发货。

1、乙方需提前10天确定发货品种,并传真详细的产品清单。

2、乙方从20__年6月至9月期间每月发货量不少于70吨,20__年10月至20__年1月期间发货量不少于150吨,20__年2月至20__年12月每月发货不少于300吨,20__年以后每月销量不少于800吨。

七、违约和终止

1、乙方超过30天无发货。

2、乙方连续两个月无法完成本合同第六款第2条所规定的产品销量或甲方下达的销量任务。

3、乙方应遵守本合同规定,若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资格。

4、在双方均同意情况下可以终止此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执行。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首批货款后合同开始生效,若乙方在签订此合同30天内无发货,则该合同自动失效。

十、本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区域游戏的规划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职责:

1、负责所辖区域内产品的招商推广工作;

2、负责与代理商洽谈,签订销售合同,并为代理商提供服务;

3、负责代理商的开发和管理,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4、收集辖区市场信息,并及时反馈;

5、记录经销商信息,建立信息档案。

任职资格 :

1、可接受应届生,专科及以上学历,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优先考虑;

2、熟练产品知识、招商流程、招商技巧、合同条款以及市场操作模式;

3、有出色的客户服务意识、较强的业务拓展和人际交往沟通能力;

4、诚实守信、勤奋敬业。

推荐区域游戏的规划心得体会如何写五

职责:

1.负责分管区域公司公路养护装备、公路工程等产品的市场开发、客户管理和销售团队的管理工作。

2.根据公司营销战略和目标,组织编制销售计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3.掌握产品市场的动态,组织分析营销对策,适时掌控销售进度,保证销售计划的顺利完成。

4.对外协调客户关系,建立和维护长期稳定的良好客户协作关系。

5.负责重大项目营销管理和落实工作。

6.组织销售团队负责销售款回笼,负责客户拖欠款催收组织工作。

7.组织团队提高营销效率,监督销售费用的使用。

8.负责团队建设工作,提升营销团队员工销售技能,建立激励机制及良好的团队氛围,打造高效营销团队。

9.完成公司下达的其他目标。

任职资格:

1、专科以上学历(条件特别优异者,年龄可以面议),专业不限,机械、路桥或营销管理等专业背景优先。

2、具有8年以上机械、电气、电子产品销售或路桥工程施工等大中型企业的销售管理经验,熟悉行业情况;具有机械设计及自动化制造、道路与桥梁等行业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营销部门负责人1年以上任职经历者优先。

3、具备率领团队开拓公路、市政等领域市场和良好的客户维护经验。

4、具有良好的领导管理能力,能够带领团队实现销售目标;具备组织率领过5人以上营销团队管理经验和优秀团队营销业绩者优先。

5、具有高效的协调、沟通、领导能力、出色的人际交往和社会活动能力、敏锐的洞察力。

6、具有较强的品牌提升和市场开拓能力,能够率领团队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具备开拓和巩固陌生市场的能力。

7、能适应出差。

推荐区域游戏的规划心得体会如何写六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

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

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第五条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第六条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

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

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

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第十一条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

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

(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

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第十八条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

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

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

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