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简短(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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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对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进行评价,为制定下一步的计划提供依据。要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心得体会,首先我们需要全面回顾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经历,深入分析其中的得与失,找出成功的原因和失败的经验教训。其次,要提炼出核心的观点和思考,在有限的篇幅内表述清楚,让读者能够明确理解自己的心得体会。还需要注意写作的结构和逻辑,语言的准确性和条理性。1.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简短篇一
心得体会,可以理解为个人在经历一定事件、阅读某些书籍或接触某些人物后,所得到的一种领悟情感、思考和感悟。“心得”代表着个体的思考和经验,而“体会”则是指对于所经历事情的体验和感触。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通过自己的心得体会来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提升自我修养和人生品质。本文将从反思自我、感受变化、推动成长、鼓励勇敢以及塑造人生目标等方面来探讨心得体会的重要性和作用。
首先,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反思自我。通过经历一些事件后,我们有时会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自己到底做了什么或者应该如何去做。这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反思自我来找到答案。心得体会就像是一面镜子,能够帮助我们看清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之处,引导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改进自己。只有不断反思自己的过往经验,才能不断成长和提高。
其次,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感受到变化。每个人在不同的时间段都会经历各种各样的事情,这些事情对我们的影响也各不相同。通过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加直观地感受到这些变化。这些经历和感受能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时间的流逝、生活的变化和自己的成长。同时,这些变化也能够激发我们对于未来的期待和勇往直前的动力。
再次,心得体会对于推动个人的成长起到积极的作用。通过总结自身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自己存在的问题,并且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不断总结和改进的过程,能够激发我们更大的潜力,提高自身的能力,并且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只有不断地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我们才能够真正地成长为更加优秀、自信和坚忍的人。
此外,心得体会能够鼓励我们勇敢面对困难和挑战。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可能是学习上的难题、工作上的挑战,或者是人际关系上的困扰。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发现并且学习到其他人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是如何应对的。这种鼓励和启示可以给予我们勇气和力量,使我们能够更加勇敢地面对困难和挑战,并且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最后,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我们塑造人生目标。通过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看到自己在某些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从而明确自己的人生目标。心得体会是我们人生追求的过程中的重要驱动力,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的价值观和人生意义,并且为我们制定人生规划和未来的目标提供指导。
总之,心得体会作为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帮助我们反思自我、感受变化、推动成长、鼓励勇敢以及塑造人生目标。通过总结和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提高自身素质,为自己的人生注入动力和意义。在面对困难和挫折时,心得体会也能给予我们鼓励和启示,使我们勇敢地面对挑战,并且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地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不断发掘自身潜力,并且为更好的明天努力奋斗。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简短篇二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组织原则的规定。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工会的一切组织和会员都必须按照这个根本原则进行活动。具体讲,民主集中制有两方面的内容,即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
工会法对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一、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是由同级工会的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通过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是地方各级工会的领导机关,它们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的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大城市总工会下设的办事处,各省总工会设立的地区工会办事处以及有些产业工会的工作委员会等,都不是一级工会组织,不是采取选举的办法,而是由各级工会任命其负责的工作人员。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这是工会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原则。这是因为,第一,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实现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保证。只有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才能充分体现会员的意志,才能建立起领导与被领导的正确关系。第二,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建立一个有一定威信、强有力领导班子的关键。真正经过民主选举,就会把真正为职工群众服务,敢于为职工说话,深受群众拥护的人选进工会的领导机构。当选的人,由于切身感受到群众的信任,也会更加努力工作,为职工服务。第三,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调动广大会员积极性的重要措施。由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干部并对工会干部实行监督,体现了会员在工会内的民主权利,必然增强会员的责任感,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民主选举工会干部,可以让广大职工群众或工会各级组织的代表充分发表意见,选择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进入工会各级领导班子,并对其实行监督,防止各种腐败的行为。
目前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的配偶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担任着基层工会主席,为使工会更有效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针对这些现象,对担任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这次工会法的修改中增加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二、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这里规定了工会委员会与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代表全体工会会员的意志,在工会组织内拥有最大的权力,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则代表该地区工会会员的意志,也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在本行政区划的工会组织内权力最大;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则代表该产业工会会员的意志,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是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说明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高于工会的各级委员会,不是各级委员会领导代表大会,而是代表大会决定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任务。各级工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就必须向大会负责,并向大会报告大会所决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大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三、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组成人员。
罢免权是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撤换和罢免是工会会员对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会员代表对工会委员会委员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工会会员认为会员代表或者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工会会员意志的行为,可以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委员;工会代表认为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工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意志的行为,也可以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委员。不论是要求撤换还是要求罢免代表或者工会委员,都要严格依照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办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严格的程序办事,做到监督规范化。
四、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全国的工会组织。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这里的“领导”,主要是指由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全国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全国工会的任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其贯彻执行,领导全国各级工会按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工作。地方各级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工作任务,也要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这个原则确定和实施。另外,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这也是民主集中制规定的上下级之间关系的体现,以保证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其目的是保证上级能在充分了解下级组织和会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决定;同时,又能使上级工会组织集中起来的正确意见,能够得到所有下级组织的正确贯彻执行,这样才能加强工会的系统领导。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组织系统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这次工会法的修改为了解决工会组建困难的问题,在组织机构设置的条件上作了较大的调整,放宽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将原来必须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含二十五人),才能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放宽到不足二十五人的也可以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还可以依然维持原工会法的做法,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开展活动。即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在建立工会组织时可以有多种选择,既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开展活动。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基层工会的建立,解决工会组建难的问题。
工会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定期选举产生。为了加强基层工会委员会与群众的直接联系,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委会,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如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要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和完成基本任务,要把两个方面的组织系统建立健全起来。一是经过选举把工会小组建设好。这样才能使基层工会的工作通过组织系统有效地落实到群众中去,并且使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通过组织系统很快地集中起来。二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建立一些工作委员会,如生活工作委员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委员会等等,这样才能使基层工会把各种工作任务承担起来,并且通过这些工作委员会中的广大工会积极分子,加强同群众的联系,使整个基层工会的工作真正扎根于群众之中。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基础,是要加强工会小组的建设。基层工会的许多活动,都要在工会小组里落实。工会小组犹如工会的细胞,细胞有了活力,基层工会的工作才能朝气蓬勃。
这次工会法修改,增加了工会组织中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加强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解决了与妇女组织的关系。
二、本次工会法修改,在工会的组织结构上,增加了乡镇和城市街道建立工会联合会的规定。这一规定必将对工会组织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按照现行工会法的规定,企业、事业、机关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县、市、省三级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没有规定在乡镇、街道、村建立地方工会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城乡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有了较大发展,为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全总提出将地方工会组织加以延伸,在乡镇、街道、村建立工会组织。而有的同志提出,目前国家机关、群团组织都在进行机构精简,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地方工会不符合机构精简的原则,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为了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应当扩展和强化工会的组建工作,至于乡镇是否要普遍建立工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职工比较多的乡镇、街道,根据情况可以设立工会,全国不搞“一刀切”。因此,工会法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关于建立村工会,考虑到村办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企业生产季节性强,生产人员亦工亦农,现实多是参加村委会的活动,因此,对村工会问题没有规定。由于城市街道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同时又涉及到机构改革,所以乡镇、街道工会的性质不是一级地方工会,也不应当办成机关工会,应当是一个尽可能不设常设机构,由乡镇、街道中的基层工会联合起来的联合会比较合适。
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地方各级总工会及产业工会设置的原则和条件,即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在县级行政区域以上成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时按照国民经济的行业特点在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原则,从组织上来说包括三个意思:一是按照产业原则,把同一企业、事业、机关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而不是在一个单位中按工种、按职业组成若干个职业工会;二是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的职工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开展适合产业特点的活动,反映和解决本产业职工需要解决的共同性问题。三是按行政区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各级地方总工会,作为当地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实行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原则,符合职工群众意愿。在《中国工会章程》中提出了产业与地区相结合的原则,集中了产业原则的长处,发挥了地区的优势,使得工会系统在组织领导关系上更加完善,更加切合我国的实际。有的产业工会由于生产、管理高度集中,工会组织的领导关系实行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为主,如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和民航工会等产业工会;有的产业工会是对下实行工作指导,主要由地方工会领导,如教育工会等,这样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产业工会的组织形式和领导关系,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
四、本条第五款规定了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这就是说,工会是一个统一的组织。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没有任何理由分裂为互相对立的两派或几派组织。建立统一的工会组织,有利于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也有利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建立程序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基层工会、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地方各级产业工会建立需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的程序。这样规定,体现了工会的领导体制,保证了我国工会组织的统一性和惟一性。工会是从全国到基层的有组织的群众团体,这种独立的群众团体,一方面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它又应当按照自己的特点和广大会员职工的愿望、要求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要有组织上的保证,加强工会的统一领导。工会法规定工会成立需要上一级工会的批准,保证了我国工会组织的统一性和惟一性。这是因为,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工会,是根据中国的历史、现实和工人群众的意愿作出的规定,目的是使工人群众的力量团结、统一,是符合工人群众根本利益的,也是工人群众当家作主的集中体现。我国工人阶级内部没有根本利害冲突,没有必要分别组织相互独立的甚至对立的群众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中国工人阶级的力量就在于它的团结和统一,我国工会组织的统一是建立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统一。因此,为了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使广大职工和全国人民一起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同分裂工人阶级队伍的行为作斗争,防止出现政治上反对派性质的工会组织。工会组织的建立要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对于防止出现非法的工会团体,有着重要作用。按照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总工会的建立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自治州、市、县总工会的建立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自治州所辖市、县总工会的建立要报自治州总工会批准。全国产业工会的建立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地方产业工会的建立,应根据其特点报地方同级总工会或者上级产业工会批准。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会组建过程中上级工会的作用。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在这些经济组织中工会的组建有较多困难,非公有制企业“建会难”已成为全国工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一些基层工会的同志反映,工会组建困难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中组建工会的规定的力度不够。由于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不组建工会难于处理。有的企业钻自愿组建工会的空子,或拖或推,工会也没有办法。
第二,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对工会的性质和作用存在疑虑和抵触。他们有的认为“工会就是与老板唱对台戏”,组织工人闹罢工,对组建工会存有戒心;有的怕工会经常组织活动占用生产时间,影响生产。
第三,一些外商企业、私营企业对缴纳2%的工会经费难以认同,致使工会组建困难。有些外商企业、私营企业宁可拿出一些钱为企业职工搞福利,但不愿将经费上缴。有些企业往往因不愿缴纳工会经费而拒绝建立工会,而不建工会就可以不缴纳。
第四,职工缺乏组织工会的内在要求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个别地方党政领导片面强调投资环境,对工会的组建工作不够支持,也是影响工会组建工作的重要原因。
为解决工会组建难的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在成立一年内必须成立工会”。这样的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人组建工会是法律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但是,以法规规定外资企业在一年内必须成立工会与工会是“自愿结合”的性质似不一致,有以国家强制力推动结社之嫌。而有些地方规定,“上级工会可以到外资企业宣传和帮助工人组建工会,任何人不得阻挠”,这样规定较为适宜。
经反复研究,工会法修改中增加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同时规定,对拒不组建工会的,要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工会法对组建工会的问题作了一系列规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但是,工会组建工作是一项艰巨的、需要做大量的细致工作。地方工会的同志应当以解放前我们党的一些老领导同志为榜样,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发动群众,才能够解决工会组建中的一些问题。不要指望依靠国家的法律、文件解决一切问题,要改变靠发文件解决问题的工作作风,并要防止工会行政化、官僚化的倾向。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撤销程序和工会会员会籍处理办法的规定。
一、任何社会团体一经依法成立后,国家就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同样,工会是依法建立的社会组织,国家的法律也保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工会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这里也应当指出,目前国家机构正处在改革过程中,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会组织,也应当服从国家的大局,依照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要求精简机构。但是在精简机构的改革中,工会组织不能随意撤销、合并。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会撤销的程序。由于企业的关闭、合并或者破产及其他形式的企业终止,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使基层工会组织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基层工会组织也就撤销。基层工会组织撤销时,应当报告上一级工会。
三、在常委会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被撤销的工会会员如何处理,工会法应有所规定,并建议会员的会籍应当继续保留,工会组织也应当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工会法增加了这一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制定出相应的办法。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规定。
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一些工会工作的同志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会工作中,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工会专职干部的配备不够。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有的企业将工会机构撤销,更多的企业将工会与其他部门合并,工会专职干部有的取消,有的兼职,这样就不能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工会工作,工会方面认为这削弱了工会工作,工会法的修改应当对工会专职干部的配备作出规定。
一些企业认为,企业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势必增大成本,非公有制企业尤其难以做到。工会干部兼职也未必不好,首先,企业少一个职工,可以少发一份工资,对企业行政方面有利;其次,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主席一般是人事或者行政主管,他们的意见企业行政容易接受,对职工有利;再次,兼职工会干部可以有本职工作,能够掌握相应的技能、知识,对工会干部本人也有利。从工会角度看,工会主席从事生产劳动,便于与职工沟通,能更好地开展工会工作。能否搞好工会工作不在于工会干部是否是专职,而在于工会干部的主动性、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同志提出增加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工会组织应设专职主席。工会基层组织专职干部的编制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
经反复研究,认为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简脱产人员,特别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一律设置专职的工会干部很不现实,这应由企业的自主决定。另一方面,企业、事业单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为此,工会法对此的修改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会干部,根据需要,可以是专职,也可以兼职,比较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法人资格的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各级工会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工会法对工会的法人资格问题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由于它们具备了社会团体法人的条件。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意思是这些法人的成立,不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这里称的产业工会,是指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的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我国现有的产业工会包括:教育、农林、水电、机械冶金、煤矿地质、石油化学、海员、国防、财贸、建设建材、纺织、轻工业、邮电、民航、金融工会、铁路总工会等和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两个工会联合会。
二、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目前,我国基层工会共有九十多万个,包括国有企业工会,集体企业工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工会,机关工会等,这些基层工会情况千差万别,并不是全部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以企业来说,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小型企业就有很大差别,故规定基层工会组织要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就是说,一个基层工会组织是否能够取得法人资格,要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予以确定。
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问题,在1992年制定工会法时,就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工会法应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也应具有法人资格,即从基层工会成立之日起就自然具有法人资格。有的同志认为,基层工会情况差异很大,简单地规定所有基层工会都具有法人资格,可能在实际工作中产生问题。所以当时工会法规定了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要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依法予以确认。在《工会法》通过以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较大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这个法律的实施办法。对基层工会法人资格问题,一些地方性法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大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取得法人资格,即基层工会组织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一种是由上级工会认定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即经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规定基层工会自然取得法人资格,是与工会法的立法本意不一致的;由上级工会认定基层工会具有法人资格与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个社会团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是由法律确定,或是经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确定。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因此,规定由地方工会确认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与民法通则和工会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由于基层工会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不一定都具备法人条件,可否考虑,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基层工会,由县级工会提请同级民政部门统一审核,确认其法人资格,同时民政部门应当在程序上予以简化。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任期的规定。
这一条是这次修改工会法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新增加的规定。一些常委委员提出,既然本法规定了对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干部劳动合同保护的规定,法律也应当相应规定工会干部的任期,因此,工会法增加这一规定。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任期根据不同情况任期是三年或者五年。有的企业规模较小,工会会员也比较少,其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任期应当相应短些,可以是三年;有的企业很大,工会会员也很多,经常开会从人力、财力上也会付出很多,工会的任期可以长一些,任期可以是五年。当然,如果需要,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的任期问题。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各级地方工会,包括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工会。这些地方总工会及产业工会的任期是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释义】本条是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的规定。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有一定的工作制度,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关于工会应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定期召开会议外,遇到一些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应当经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不能由少数人决定。为防止少数人决定工会的重大问题,工会法规定,经工会三分之一会员的提议,也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过半数的票数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应当指出,一旦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要求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必须组织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否决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的这一规定再制定有关的办法,将法律的这一规定具体落实,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这里所说的一些数字都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有关调整以及罢免的规定。
一、我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即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等组成,除它们的派出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工会各级委员会,应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各级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等选举结果,要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只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他们的工会委员会和批准该委员会成立的上级工会决定。任期未满不能随意调动工作。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是保障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尊重选举人的民主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权力的需要,也是保障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向选举人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需要,以便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依法做好工会领导工作。对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时,工会法规定必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中国工会章程也是这样规定的。这也是对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保障。这些都要求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在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时,要充分尊重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民主意志,保障工会主席、副主席依法履行会员赋予的职责。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程序。一是从法律上规定了工会主席的罢免程序,二是从一个侧面起到保护工会主要工作人员的作用。根据本款规定,罢免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必须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根据民主选举原则,工会主席是由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的,所以罢免也必须经过这一程序。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干部保护的规定。
基层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往往与企业行政方面发生矛盾,有些人还受到打击报复。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会法增加了这一条规定。
一、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的保护。由于专职的工会工作人员是完全脱产的,所以对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是,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也就是说,当职工被会员民主选举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根据规定或者与企业协商确定为脱产的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工会干部,其原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期限的约定中止执行,当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任期期满后,其原来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再继续履行。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连选连任后,其劳动合同继续延长。
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工作人员如果是不脱产的,即非专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如果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会职务任期相比,是少的,比如,刚刚当选的工会工作人员任期要工作三年,而其劳动合同期限已经还有半年就到期了,那么,其劳动合同期限要延长到本届工会工作届满,意味着其劳动合同就要延长二年半的时间。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简短篇三
近日,新工会法正式生效,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规范的法律保障。作为一名职场人士,我认真学习和理解了新工会法的相关条款,通过实践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收获了一些心得体会。在此,我想分享一下自己对新工会法的认识和体会。
新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基本功能、组织结构和权益,明确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使工会更加独立自主,不受企业和政府的干扰和控制。同时,新工会法还规定企业不得干涉工会的正常活动,不得对工会干部进行打压、威胁和辱骂,为工会履行职责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挥空间。
新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各项职责,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新工会法要求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等,同时也规定了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具体职责。这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使劳动者能够更加有底气地维权。
新工会法强调工会的自治、独立和代表性,这使得工会成为劳资双方沟通协调的重要渠道和平台。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与企业协商,调解和解决劳资纠纷,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工会和劳动者开展良好的互动关系,更好地满足劳动者的需求,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新工会法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促进企业内部和谐、员工参与和共同发展。工会可以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人力资源服务,如职业培训、劳动保护、职工福利等,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和工会的合作提高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和社会责任感。
五、新工会法对工会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
新工会法的实施对工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工会需要更加注重自身的建设和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满足劳动者的需要和要求,扩大工会在劳资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力。此外,工会还需要面对不同层次、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权益方向、不同发展阶段的劳动者,为不同类型的员工提供个性化和差异化的服务。
总之,新工会法的实施为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全和严密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广泛和深入的机会和渠道。在新的历史时期,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凸显,更具发展前景和责任使命。我们需要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行动,推动新工会法实施,为工会和劳动者共同发展全力以赴。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简短篇四
在xx部门领导的精心组织下,参加了为期四天的工会法培训班,本次培训班内容丰富、知识性强,贴近工作实际,使我受益匪浅、收获良多。
培训班首先由xx老师给我们讲授《工会法》。通过xx老师的分析,使我认识到修改后的《工会法》更加充分体现和适应了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一系列变化,明确指出工会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工会干部自身维护的力度,阐述了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工会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更要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把维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职工的利益。修改后的《工会法》同时明确了对违反《工会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工会法》专门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共七条,对工会组织的诉权以及对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和参与工会、对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侵占工会经费财产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规定对违法责任侵权行为的执法主体及处罚措施,从而大大增强了《工会法》的法律权威性。通过学习新《工会法》,进一步认识到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由xx老师对《女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进行讲解。通过学习这些法规,使我深刻体会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在承担社会生产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维权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新时期党中央交给工会的重要任务。妇女不仅有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还有婚姻家庭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又包括婚姻权(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家庭成员中的身份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权、依法生育子女权和不生育的自由权等等。作为基层工会领导干部,我要时刻牢记维权工作的基本思路,自觉担负起保障女职工权益的责任,加大力度向男性公民宣传,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要继续教育引导广大女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齐抓共管,全社会维权,全民维权,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环境和氛围。
在xx老师讲授《工资平等协商制度》之后,使我更进一步明确了《工资平等协商制度》的推行不仅增加了职工群众的工资收入,而且推进了工资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更加科学地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企业、职工三方的利益关系,切实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力促进社会改革、发展、稳定。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发展和就业、劳动用工政策的深刻变化,需要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推行工资平等协商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稳步推行《工资平等协商制度》,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点工作。
深化社会领域改革,要求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工资平等协商制度》体现了国家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由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方式、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终止条件及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是一种适应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为保证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化解劳动关系双方矛盾乃至实现工人的民主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本次培训班深入系统的学习,使我学到了很多工会工作的实用性知识,更使我注意到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学习、充实自己,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立场坚定、知识扎实、作风过硬和廉洁自律,从而自觉担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职责,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以电业人激昂的斗志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努力完成工会工作的目标任务,为电力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一分微薄的力量!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简短篇五
四书是中国传统儒家经典之一,其包括《大学》、《中庸》、《论语》和《孟子》。这些书籍中的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是中国文化的重要代表,影响了几千年的历史和文化发展。本文将从个人的角度出发,对于读四书的体会和心得进行探讨。
一、读书的心态。
《大学》中有一句话:“天下之学,为己之学,无为人父母之学。”这句话告诉我们:读书不仅是为了学术上的追求,也是为了个人修养和家庭、社会责任的承担。因此,读书的过程也需要一种良好的心态,即虚怀若谷和敬畏知识。如果学习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或给自己加分,那么所学知识就失去了意义。我们需要用一种“赤子之心”去对待读书,如此才能有所得,如此才能让读书带来改变。
二、大学为门、中庸为路。
《大学》和《中庸》是四书中的两部重要篇章,它们共同构成了“大学之道”的学问体系。而且,“大学为之首、中庸为之纲,孟子为之宗,论语为之键。”(《大学》)想要真正理解儒家学说,就需要了解“大学之道”。而《中庸》则是《大学》的延伸和升华,其强调“道之所以行也者,必恭俭宽,以配上天之正,兼济万物之情者,非孤己之情也。”(《中庸》),成为实践“大学之道”的行为准则。通过这两本书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领会儒家思想的核心,了解其伦理观道德观,并用其指引我们的思考与行动。
三、论语言志。
《论语》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篇章,以言行进行概括,其对于社会道德、人际关系等方面的讨论,一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论语》中,孔子多以简短的话语、行为和身边的事物来表达自己的哲学观点,让学生通过这些事例来理解和领悟道德思想,这也是《论语》被喻为“言志”的原因。读《论语》要牢记其中“中庸”、“仁”、“孝”、“义”等重要观念,然后紧密结合实际生活,将它们具体化、实践化。
四、孟子之道。
《孟子》是四书中的一部分,是以孟子思想的理论为主,强调人在天地之间的责任和角色,特别是强调“仁爱”和“感恩”这一核心观点。孟子思想的主张,颇为实用,即“种善结果善,种恶结果恶”,这种思想也体现在他的“慎独”和“人匹”的思想中。读《孟子》,不仅可以对社会伦理思想、人情世故有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同时也能够理性思考自己的处世之道,使自己的人生更加充实和精彩。
五、感悟与收获。
通过读四书,我对中国传统文化更加了解和认识,不仅可以从中汲取智慧,也可以从中找到思想的基石和根源。同时,也让我意识到,读书不仅仅是增长知识,更多的是让我们从中获得心灵喜悦。读四书,让我得到了感悟与收获,它让我意识到,世界的精彩在于不断地求知和思考。不当学识的固步自封者,必然是枯竭无为而后倒退者,小步跳跃而光耀人生,必定是有持续走向进步之道的前进者,这就是我的读书体会。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简短篇六
作为一本至今仍受到广泛阅读和研究的经典,四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名学生,我在学习中逐渐了解了四书的重要性,并通过阅读《四书释义》一书,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其中的道理和思想。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四书释义》的心得体会和思考。
《四书》包括《大学》《中庸》《论语》《孟子》,是儒家经典著作。《四书释义》是由清代儒学家朱熹所作的四本书的注释和解释,对四书的思想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述和说明。在《四书释义》中,朱熹对儒家的思想进行了系统性的整理和总结,涉及了儒家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教育学等多个方面。
第三段:所感所悟。
通过阅读《四书释义》,我深刻感受到儒家思想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和指导。例如,在《论语》中,孔子强调“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他认为只有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真正的知识和能力。这对于我们现代人也是很有启示意义的,只有不断地学习和提高才能取得更好的成果。此外,在《大学》中,对于爱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这些都是一些可以贯彻于日常生活的品质和精神。
另外,我也了解到“格物”在儒家思想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早在《大学》中就提出了“格物致知”的思想,强调通过观察自然现象中的事物,来获取知识和认识。而在《中庸》中,也提到了“至诚无息”,即通过至诚的态度来对待事物,实现意识和自然的和谐。这些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方式,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世界和自己。
第四段:思考与总结。
通过阅读《四书释义》,我认为儒家思想有很多可以在现代社会中运用的价值。首先,实践“格物致知”的思想,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自然、社会、人性等现象。其次,强调诚信、修身齐家等品质和精神,可以帮助我们成为一个有道德、有责任心、有使命感的现代人。此外,儒家思想中还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互利互惠关系,这种互惠关系是现代社会中值得借鉴的思想。
在对《四书释义》的学习中,我也意识到了自己在很多方面的不足和不足之处。例如,在对待学习和生活方面还需要更认真、更积极;在与他人交往中,还需要更多的关注和理解对方;在思考问题时,还需要更加深入地探索问题的本质。我会在以后的生活和学习中,更加注重这些方面的学习和实践,逐渐成为一个更加完善的自己。
第五段:后续发展。
通过《四书释义》的学习,我认为儒家思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是对于现代人的一种重要启示和指导。因此,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也会不断地关注和学习儒家思想,并通过实践更好地践行这些精神和准则。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实践,能够成为一名能够为社会、为他人做出更多贡献的人。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简短篇七
近年来,我国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推进,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其中,免费工会法的实施使得工会组织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我作为一名职工,亲身经历了这一过程,深切地感受到了免费工会法给劳动者带来的巨大改变。在这里,我将结合个人经历和观察,就免费工会法给我带来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和阐述。
首先,免费工会法是一项非常及时的法规,它激发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在实施免费工会法之前,有许多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由于资金的不足,无法有效地履行职责。但自免费工会法出台后,工会组织的经济负担已经得到极大的减轻,这使得工会组织更加有能力为职工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作为一名职工,我深刻地感受到工会的存在和工会的作用,我逐渐意识到工会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性,主动参与工会组织的活动并表达自己的声音。
其次,免费工会法促使工会组织更加密切地与职工关系,实现了双方的互动和合作。在免费工会法的推动下,工会组织开始积极建立联系和沟通渠道,了解职工的需求和诉求。例如,我们单位的工会定期组织开展员工满意度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职工对工作环境、福利待遇以及工作发展机会的评价和期望,进而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和方案。这种及时的反馈和交流,使工会组织能更好地代表职工的利益,推动解决职工关切的问题。
再次,免费工会法还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在过去,一些地方存在一些不良用工现象,例如拖欠工资、雇佣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等问题。然而,自免费工会法实施以来,工会组织作为职工的代表,能够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在职工遭遇劳动争议时能够及时介入调解,同时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这使得劳动者不再感到无助和被动,获得了更多的安全感和信心。
最后,免费工会法通过改革工会组织的机制,提升了工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质量。免费工会法的实施使得工会组织的运作更加灵活高效,能够更好地为职工服务。例如,我单位的工会通过开展职工培训、提供职业咨询和辅导等方式,提升了职工的技能和竞争力;工会还积极组织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这些活动不仅改善了职工的生活质量,也加强了同事之间的沟通和协作,营造了和谐的工作氛围。
综上所述,免费工会法的实施为广大职工带来了许多实实在在的改变。它激发了职工的积极性,促使工会组织更加亲近职工,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提升了工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和质量。我对免费工会法的实施充满信心,相信在政府和工会的共同努力下,劳动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保护,工会组织的发展也将更加健康和可持续。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简短篇八
通过学习,使我了解了我国工会发展历史,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基层工会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增进了对工会职能的认识,加深了对“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丰富内涵的理解,它涵盖了工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又使我对学校的工会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体会到上级领导对我们工会会员的关心、期望和要求,更加体会到工会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作用。
走群众路线,进入群众的中间,还要始终明白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是工会的身份意识。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工会干部不能和职工搞对立,因为工会是代表职工的,面对个别职工对我们工作误解或者提出不合理的权益要求时,工会必须履行好教育引导的职能,让职工明事理、识大体、知进退。这其中就包含工会对职工的思想教育,我们的思想教育主要是让职工明白形势与任务,讲清做法的依据所在,努力让职工支持学校党政的工作,从而凝聚人心。在各项工作中,要落实“全心全意依靠群众”方针,这就要求我们协同支部和行政做到“政治上保障、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利益上维护、作用上发挥”,大力开展立功竞赛活动、技能比武活动、学习班组文明岗位创建活动等,提高职工素质促进职工发展。
坚持以职工为本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主动、科学、依法维权是社会主义工会的维权观。现阶段,工会所能够依法维护的职工合法权益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政治权:国家政治生活中,主要体现为四民: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评议。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工会组织要着手规范民主建设,努力探索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方针,让广大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知情、明理、参与、支持学校各项事务。
生存权: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如学校规定教职工培训费占公用经费的5%、学校接待费用不超过公用经费的2%,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教师年度考核和是的考核方案必须通过教代会讨论通过等等。
稳定的局面,以校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一名教师,要熟悉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善于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解决在维护自己权益中的问题;要学会与职工交流与沟通,配合学校做好教改方针的宣传教育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使全体职工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坚定教育改革的信心,坚定教育事业发展的信心,积极支持改革,投身改革,推进改革。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简短篇九
前言:
工会是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工会法是规范工会组织机构、制定工会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为了更好地了解工会法的内容和意义,我认真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在读完这部法律后,我深深地感到了工会法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发展的重要作用。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分享我在读工会法时的心得体会。
正文:
工会法规定,工会是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在工会的职能范围内,应当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和福利、教育培训、文化娱乐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性服务。读到这里,我深深地认识到了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利益的组织的重要意义。工会应当始终将职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积极推动职工福利的提高和劳动保护法律的落实,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就业和发展环境。
二、重视工会组织的建设。
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工会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工会会员参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事务。在我看来,这样的规定对于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工会组织尤为重要。如果工会组织本身不够强大,那么工会将失去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能力。因此,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和提高工会工作能力,是工会法所提倡的重要理念。
三、加强工会和企业的沟通交流。
工会法规定,适当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牵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职工的意见和需求。这样的规定是对企业和工会之间沟通和交流的一种有效保障。企业和工会是互相依存的关系,只有通过沟通和交流,才能更好地解决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和职工的利益诉求。因此,工会和企业应当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为企业的经营和职工的权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结论:
读完工会法后,我深深地感受到,工会法是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工会应当时刻以职工的权益为出发点,积极推动职工福利的提高和劳动保护法律的落实。工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时,工会和企业应当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共同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职工权益的保障。作为一名职工,我相信只有在工会法的保障下,才能更好地享受到工作的权益和福利,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工会法释义心得体会简短篇十
心得体会,是在经历过一些事情后,人们对其进行理性思考、总结和反思,从而得出的结论和认知。在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心得体会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从“释义”角度出发,结合个人的实际经验,谈谈对心得体会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心得体会的具体定义。心得体会分为两个词,“心得”指的是人在实践中获得的心灵感悟、体会和领悟;而“体会”则强调的是通过亲身经历、感性领悟或观察而获得的经验和感悟。因此,心得体会就是在生活和工作中,深度和延伸地挖掘或理解事物本质,从而形成自己的思想和见解。
第三段:生活体会。
在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心得体会也十分常见。比如,我们会在生活中体会到,成功不是只有努力才能到来,有时候还要加上“机会”两个字;追求某一个目标时,不仅要有明确的计划,还需要付出不懈的努力、持之以恒的坚持和不断地迭代优化;在与他人交流沟通时,我们要用心地去听取别人的意见、思考他人的感受、尊重他人的想法等等。
第四段:工作体会。
在工作中,我们也会有很多的心得体会。比如,在团队协作中,我们会认识到每个人的贡献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相互合作、协同合作,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在学习新技能或解决问题时,我们需要不断地反思和总结,并形成自己独特的方法;在交流与沟通中,我们需要理解对方的需求与要求,并基于此开展工作,以提高协作效率。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心得体会在生活和工作中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和理解事物本质,从而提升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工作效率。我们应该在实践中积累更多的经验和体会,不断总结、整理,并将其应用于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希望本文能让大家对心得体会有更加全面、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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