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寄递渠道贩毒心得体会及感悟 物流寄递渠道贩毒的特点(3篇)

  • 上传日期:2022-12-26 07: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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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主题防止寄递渠道贩毒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全局绝对安全,防止被盗事件发生,经研究决定聘用门卫值班人员2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调,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每月付乙方值班工资伍佰元整(一切费用包干在内)于每月底由乙方开出税票到甲方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经局长、保卫负责签字后到局财务股领取工资。

2、甲方给乙方配发一定的工作和休息用具。为保证用具正常使用和移交,乙方必须交保证金300元。甲乙双方中断执行协议乙方必须将所有用具向甲方交接清楚,甲方将全部保证金如数退还乙方,乙方如人为破坏损坏或移交不清,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3、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正常照明和用水。

4、乙方的工作时间为三班制:上午8点至下午6点。晚班下午6点至晚上12点。零点班晚12点至次日晨8点,此班当值人必须从零点至5点对局内进行全面巡视,每半小时一次,全晚不少六次。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当值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按时开关大门,按规定检查出入车辆和材料,办公楼门晚九点落锁,门卫晚12点落锁,上下班必须交接清楚,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方可交接班。

6、乙方在当值期间如院内发生盗窃案及火灾事故,必须主动制止或捕获案犯,同时报告有关主管人员。事后经查实确认,当班员制止盗窃有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7、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并不得私自接受他人到院内停车或办理与单位无关的事宜,不得私自离岗溜岗和迟到早退,如发现一次罚款拾元。

8、乙方在交接班前应负责门卫前后15米内的环境卫生清扫工作,如不清扫者一次罚款伍元。

9、乙方不得同意外来人员到甲方打水,收购废品,叫卖,或到办公室推销产品等,特别晚班不得随意让人和车辆进出单位。

10、甲方除负责乙方在岗位上因维护甲方生命财产受伤的治疗费和医药费外,不负责乙方因自身原因包括值班时发生的一切非工伤和疾病的医药和治疗费用。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题防止寄递渠道贩毒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和干警插手、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划出红线,设置禁区,促进办案质量更加公平公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纪律意识。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学习“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要求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的发生。

二是细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将《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印发办案人员,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行为进行全面、如实、详细的记录,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是把握重点,强化督促检查。重点抓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记录,强化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确保所有的领导干部干预行为都能如实记录在案;二是抓典型,一旦发现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的,以及内部人员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及时进行通报、追究责任;三是抓督察,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査,强化执纪问责,对违反“三个规定”的人和事,依据高检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使认真学习“三个规定”,自觉落实“三个规定”常态化。

相关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主题防止寄递渠道贩毒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我郑重承诺,我的父母和老师要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规范我的行为,时刻处处小心,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确保我的生命安全。在预防溺水方面,我承诺做到以下“四不”:

1.没有父母的指导,不要在水里游泳。

2.未经允许,不要和同学一起游泳。

3.在不安全的水域游泳和戏水。

4.不要盲目下水营救落水同伴,尽可能向大人求助,避免盲目营救造成更大的不幸。

我很珍惜生命,我会保护自己,我每天都可以平安无事,请放心,家长老师都可以放心!

本票人(学生签名):

学生家长(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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