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的心得体会和方法 司法救助工作优秀经验(4篇)

  • 上传日期:2022-12-25 21:0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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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国家司法救助的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从20xx年2月6日开始,我在xx省xx市司法局进行了一个月的实习,整个实习进行了32天,在这三十多天的时间里,在我的指导老师李主任,学校指导教师孙老师以及我所实习的办公室同事的帮助下,在经历了几多尴尬和困难下,顺利地完成了实习任务,并获得了我转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实习期间我经历了由熟悉司法局构成,打印文件,整理文件,整理案卷,整理宣传材料,送达文件和上级指示内容,参加社区法制建设和宣传,亲自宣讲教育的过程。这些工作是由简单到复杂,不仅是我学习和工作过程,也是实习单位和老师以及单位同志对我前期简单工作的认可,以及能力的肯定。

xx省xx市司法局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xx省司法厅。属于行政机关。省司法厅为其直接上级部门,同时接受xx省xx市政府领导。

xx市司法局内部由以下科室构成

办公室、政治处、律师科、公证科、法制宣传科、法律援助办公室,预防犯罪研究办公室、司法考试办公室、基层工作指导科、财务室、人事科、离退休干部处、局长办公室等。

我在办公室工作,但每天由李老师帮我安排主要的工作,也曾在随同法制宣传科和基层工作指导办公室的同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在中国,司法局是属于行政部门,它与其他的司法部门的职能、工作有着很大的区别,又同律师事务所之类的法律服务机构稍有类似。要了解司法局的职能,首先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谈起。

司法部,使全国各地司法局,司法厅的上级机关。下设直属机构和直属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法制与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组织全国性的法律考试,培养法律方面的人才,协助司法机关,保障司法独立、公正,以及防治司法腐败等等。和一般司法机关的工作有显著区别。它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⒈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xx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实施。

⒉ 协助地区司法局监督和指导 两劳 人员的释放登记.安置帮教工作。

⒊ 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并组织实施.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

⒋ 监督和指导全县律师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

⒌ 监督和指导全县的公证工作。

⒍ 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及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⒎ 导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

⒏ 指导司法行政干部的培训工作,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

⒐ 组织地方司法性质的考试,并予以监督。

⒑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在我实习的一个月时间里我主要从事了两大方向的工作,

第一是文书、材料整理、发送文件之类的具有文秘性质的工作。第二是亲自参加了地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具有法律救济的民事调解工作。当然这些工作中主要还是随从人员起辅助作用。

我的第一项工作是对那些不重要的政府文件进行电脑输入,这些对于我这个刚刚开始实习工作的学生来说还是没有难度的。

这项工作的要求是将文件以文本的形式输入电脑,存入局内的统一档案文件夹,由于政府的签发文件需要加盖公章,和上级负责人签名以及局长签名,所以不能用电脑文件的方式下达。一般为传真形式。我使用扫描仪扫描之后形成图版文件,再以文本文件的方式进行记录和登记。

由于政府文件不是很多,且内容较少,我的码子速度尚快,因此,这项工作几乎没有难度。当然我的内心也没有包含一种轻视的态度。首先,作为政府文件的存稿。必须在格式和字上没有丝毫的错误,必须怀着严谨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将它完成。其次,作为我实习的第一项工作,必须要将它做好,给我的老师和实习单位留下好的印象。

评价:工作之后李老师给我很高的评价。对于我可以能很快地,很好的完成我的第一项工作表示了赞赏。

对于国家司法救助的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附三个规定全文——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于国家司法救助的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本次县人大会议对我任职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审议,这既是对我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又是对我本人的关怀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我将真诚地接受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对我的述职报告的审议,并提出宝贵的意见。

一、一年来的履职情况

县司法局承担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县法制宣传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检查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管理、监督、指导公证、律师工作;负责全县刑释解教人员的协调安置、帮教工作、“148”法律服务协调指挥、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司法所、人民调解及法律服务工作。

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的有效监督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同班子的各位成员,坚持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为统领,团结协作,带领全县司法行政干警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为促进县域社会和谐安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深化法制宣传,“四五”普法成效显著

一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对“黑龙江省奶业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进行宣传的同时,重点加强了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今年,协调各部门配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48次,出动宣传车20台,咨询台26个,秧歌队18支及漫画书法展5期,发放宣传单9800张,条幅20面,各种宣传图版24块。

二是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在富裕县二中,二道湾镇所属四所中学开展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讲活动,有20xx多名师生参加了学习。

三是组织开展了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考试,为提高全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奠定了法制基矗

四是做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今年是“四五”普法最后一年,也是总结验收年,做好今年的普法工作至关重要。为了认真执行县人大会关于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的决议,展示五年来的普法成果,我组织全系统干警认真做好全县普检工作,迎接市、省检查验收。在县委的重视下召开了全县“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会议,县四大班子的主要领导参加了会议。县委书记、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组长郭树人做了重要讲话,对“四五”普法的验收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县检各单位要在80分以上,市检进入前三名,省检一次通过。在这种高要求下,我带领全局司法干警立即进入角色,做好协调、指导、综合、督查和总结验收等各项工作。按照机关、企业、乡镇、执法部门和学校将列检单位分成四个小组,由专人负责指导和检查。工作中,全局干警团结一心,不怕吃苦,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在高标准完成县检之后,顺利通过市里的检查验收,取得了全市七区九县第一名的好成绩,之后,又代表齐市地区通过了省里的检查验收,省委领导对我县五年来的普法工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二)夯实基础,强化管理,规范化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加快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步伐。在司法所建设上,认真落实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强化规范管理,加大创建力度,使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今年协调争取到利用国债资金21.6万元对富路、塔哈、龙安桥司法所的办公用房进行改造,使其在办公装备、档案管理、业务工作等硬软件方面都达到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与此同时,在工作中我还注意总结经验,坚持典型引路,健全完善了司法所的各项制度和标准,统一印制“案件登记簿”、“来信来访登记簿”、“法律咨询登记簿”、“安置帮教登记簿”等发至各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严格做好各种法律事务和案件的登记管理工作,使全县司法所统一了目标管理,统一了办案程序,执业水平不断提高。富路司法所今年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司法所”称号,这是非常难得和可贵的荣誉,标志着我县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又有了新的提高。

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健全落实了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大量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多种调解机制的作用,“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明显增强。今年,调解各类纠纷494件,成功475件,成功率达96%,调解组织代写法律文书230份,解答法律咨询1275人次。同时,充分发挥好“148”专线的信息沟通作用,今年,“148”法律服务专线共接受电话咨询143次,接待来访53人次。

三是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得到规范,主动服务意识增强。全年,在贯彻司法部59号、60号令的同时,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全县法律服务市场工作,一是自查自纠,查找工作不足,注重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二是集中清查,重点普查,遏制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净化了法律服务市常全年共为企事业单位担当法律顾问111家(乡镇法律服务所107家,弘义律师所4家),律师代理46件,代写法律文书67件,解答法律咨询483人次,办理法律援助10件。

(三)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人大决议,竭尽全力为县域经济发展做贡献

一是积极响应号召,认真做好帮扶工作。今年,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我与班子成员深入所包扶的友谊乡三家子村,针对具体情况,找出适合对路的包扶措施。为帮扶对象计朋涛养猪提供技术资料一套,饲料4000斤,全局职工为其捐款1000元,帮助其发展生产。今年,计朋涛家的母猪已出栏42头,年纯收入近万元。

二是积极围绕县委奶牛产业化这一中心工作,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组织全县司法行政干警继续开展为奶牛养殖户提供法律服务活动。各乡镇法律服务所分别建立了本乡镇的奶牛养殖户档案,向养殖户发送法律服务联系卡,建立了咨询、代书及代理登记制度。同时,为友谊乡新民村奶牛户杜永强筹措资金,购买了价值2800元的揉碎机一台,解决扩建牛舍红砖20xx0块,奶牛存栏已达到50头。

(四)公证、律师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取得明显成效

在积极推进公证制度改革中,通过争取和各方努力,司法部恢复了我县涉外公证处资格。从而结束了我县5年不能办理涉外公证的历史,拓宽了公证领域。此外,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公证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保障企业改制的有序进行。公证处为来我县投资的沈阳卧龙生物公司、富裕县绿源米业有限公司无偿代办公证。突出发挥“窗口”作用。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今年,办理公证140件(其中民事类137件、经济类3件)。

围绕“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这一律师建设总要求,在今年的律师教育整顿活动期间,共发放律师行风评议表70份,回收64份,占发出调查问卷综述的91.43%;并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及广大群众意见、建议的方式,开门评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弘义律师事务所为富裕二砖厂、繁荣种畜厂、二道湾精神病院、友谊乡政府等单位代理各类案件1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

(五)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努力营造优良的法制环境

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作好对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工作。结合全省政法系统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针对法律服务人员违规办案、乱收费等行为,建立和实施了办案责任制,确保了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今年,共接茬安置刑释解教人员41人,其中“劳改”32人,“劳教”9人,安置41人,安置、帮教率100%,无一人重新犯罪。

(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

一是自觉遵守学习制度,带头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司法行政工作带有一定的专业性,组织上把我从乡镇党委书记调到司法局任局长,这是党和人民对我的信任。我深感工作之重要,责任之重大。为了使自己尽快地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首先是加强了各种法律知识的学习;其次是加强了司法行政业务方面的学习,积极研究和探索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尽短的时间内进入工作角色。通过学习和工作实践,使我尽快地熟悉和初步掌握了司法工作的基本情况和规律,各项工作都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二是加强班子建设,发挥整体功能作用。首先从思想、组织、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努力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规范班子成员的行为,在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得到了保证,充分发挥了班子的整体功能。三是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整章建制,强化监督。全面推行了服务承诺和政务公开,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群众的社会监督。认真查摆和整改,从建立长效机制的目标出发、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共制定和完善机关、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各项规章制度45项321条。在去年全市司法局目标联评中,八项指标中六项超标,两项达标,获得了全市第一名的成绩。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回顾我任职以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点滴成绩,但是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很大差距,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普法工作缺少强有力的落实手段。今年的普法验收工作中就凸显出这一问题,由于年度普法落实不到位,造成一些单位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摆上位置,平时不抓,五年的普法工作集中到最后一年甚至一个月来做,致使工作无从下手、工作质量不高。二是法制宣传上“多配合,少主动”。今年,协调参与法制宣传活动48起,其中配合各单位开展的有42起,占总数的87.5%,虽然也起到了普及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作用,但是,作为负有法制宣传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我认为对任何一项与百姓相关的法律的出台,都有责任进行宣传,在这项工作中还缺少主动。三是在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上“重教育,轻管理”。今年开展了很多活动,如“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年”、“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等,收到了实效。但是在管理上仍然缺乏力度,不时出现法律工作者乱收费、乱代理等。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行业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从制度约束、重新制发代理公函、与法院联手定期查卷上下手,对违规执业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坚决处理,不讲情面,净化我县的法律服务市常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通过一年多来的工作实践,我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又有了新的认识,司法局不同于公、检、法三机关有严格的执法权,司法局的工作更多的体现在服务上,只有找准位置,才能使工作目标明确,收到实效。司法局的主要职责就是建立和完善机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防止犯法于未然;对“两放”人员给予关怀,安置其就业,避免重新犯罪;为企业、投资者、富裕百姓提供公正、优质的法律服务。我将以这次县人大会述职评议为动力,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切实改进工作,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中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会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批评、意见和人大交办的工作,主动向人大会请示报告工作,以优异工作成效来感谢县人大及其会对我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以上述职,敬请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审议。

对于国家司法救助的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今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业务部门的亲切关怀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勇于进取,开拓创新,不断强化基础建设,加大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等项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化认识,健全组织,夯实基础。

1、加快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是基层,基础在司法所,司法所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一件大事。一是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把握历史机遇,与时俱进,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目前,我市结合实际,已为##司法所购置了新办公用楼房,面积均为##平方米以上,并购置了新办公桌椅,为##司法所、##司法所配备了摩托车,为##镇司法所配备了一台电脑。局机关在原有办公设备的前提下,又购置了数码摄像机和照像机,逐步实现了办公自动化。二是健全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学习制度、会议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十项工作制度,完善了日常工作程序;推行了“收费标准”、“服务范围”、“主要职责”等为内容的政务公开公示制度,做到了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结果三公开;建立健全了定期考评、勤政廉政、奖勤罚懒等人事制度和激励机制,达到了管理机制责任化、科学化。三是加强了软件建设,实现了簿、表、册统一规范,档案管理标准化,业务工作程序化,目标管理制度化,我市##、##司法所先后被省厅评为“全省规范化建设司法所”。

2、人民调解工作。一是加强调解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充实了司法调解中心、村调委会,健全了村调委会、民调小组、调解员、信息员组成的“金字塔”式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目前,我市已构筑起以##个司法调解中心,##个村(居)调委会为框架的,覆盖全市的民调网络体系,基层调解员、信息员##人,形成了网络科学、群防群调、基础牢固的人民调解局面。二是加强规范化调委会建设。抓好了“##”工程,目前,我市有98%的调委会达到了规范化目标,实现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加强调解业务建设。我们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紧紧围绕当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调解民间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工作重点,深入实际,指导监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骋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老调解员、老司法助理员、法庭干部进行讲课,向广大人民调解员传授法律、文化等有关调解知识和调解工作技巧,不断提高民间纠纷的调解率,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我局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考试,合格者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目前,我们共给854名调解主任颁发了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做到了持证上岗。四是发挥作用,积极民调。在调解工作中,我们牢牢把握排查、调处、治理、回访四个工作环节,全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今年,我市共调处各类纠纷##件,调解成功率为99%。防止民转刑案件##件,涉及##人,防止群众上访##次,未发生因调解不当使矛盾激化事件,控制矛盾激化率在0.5‰以内。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我们以强化管理,科学管理为手段,进一步健全了收、结案审批,过错赔偿、档案管理、业务收费、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提高了基层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发挥职能作用。全市各法律服务所为镇、企事业单位收回陈欠4220万余元;办理各类法律事务##件,代理诉讼##件,非诉讼案件##件,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人次,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场次;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户担当法律顾问##家,为法律顾问单位和当事人避免、挽回经济损失##余万元。

4、安置帮教工作。一是加快了安置帮教工作的网络化体系建设,实现了“帮教有组织、帮教有人管、帮教有措施”的三到位,并达到了思想上有人帮、就业有人管、生活上有人问。二是在落实安置帮教实体企业的同时,加大与劳动部门协调,培训“两劳”释放人员。共举办培训班##期,培训“两劳”释放人员##人。三是积极与工商局、税务部门协调,落实优惠政策,今年,我们共帮助##个“两劳”释放人员搞个体经营,落实了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对“两放”人员落实了帮教措施,全部进行了安置。

(二)以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已任,在法律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上有所突破。

今年,全市共办理各项公证##件,其中国内经济##件,国内民事##件,涉外民事公证##件,涉外经济公证##件,业务收费##万元,办证合格率达到100%,一类卷宗达##%以上。

今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业务部门的亲切关怀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勇于进取,开拓创新,不断强化基础建设,加大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等项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现…… 2、律师工作。一是律师事务所逐步达到规范化、规模化轨道。我市##个律师事务所有执业律师##人,配备了电脑、传真、车辆等现代化办公和交通设备。二是发挥职能作用,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了使全市的经济、社会、生产和生活走入法制化轨道,全市律师广泛在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学校、个体私营经济和公民中担当法律顾问,为我市处理与外地经济纠纷、招商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等项工作进行了法律服务。三是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我们积极推行律师受案的“四统一分”,做到“三证”齐全,实行一表、一卡、一合同制度,建立健全了收、结案、财务管理,并实行了责任赔偿制度,从而杜绝了不正当竞争、私自收费和收费不入帐行为的发生;通过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使得律师事务所账目清楚,避免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档案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使管理达到了规范、整齐。四是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促进广大律师文明执业,公正服务,树立了良好形象。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案件##件,其中刑事案件辩护##件、民事##件、法律援助##件,担当法律顾问##家。

3、法律援助工作。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基础性建设。法律援助中心有办公用房、固定的电话、配备了微机、复印机等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并有一定的办案经费。二是积极为特殊案件当事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我市共办法律援助案件##起。其中维护妇女、青少年、残疾人、下岗职工合法权益##件,符合法定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件。三是自觉接受领导,加强质量指导和监督。我们对法律援助机构加强了领导和管理,规范了办案程序,严格制定了受理案件范围、财务规章制度和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要求及各项规章制度,并通过随时检查的方式,加强了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办案情况的监督,促进了财务、档案管理规范、标准。四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我们在团委、妇联、工会、残联等单位设立了法律援助分站,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协调、了解工作情况,研究工作动态,多角度,多方位地开展法援工作,便利和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市里组织全市执法人员考试两次。在培训的基础上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本,通过培训、考试、发证,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3是抓好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工作。我市认真组织企业管理者学习《“四五”普法企业管理读本》和国家《关于推动企业管理者学法用法若干意见》,市委党校举办了“wto”理论知识,企业妇女干部学法维权等培训班,系统地学习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世贸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提高了依法管理水平,促进了企业的自身发展。4是认真抓好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为了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我们积极开展了“三个建设”:即阵地建设、制度建设、师资建设,抓好“四个落实”:即计划落实、教材落实、课时落实、师资落实,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积极开辟以业余法制学校为依托的第二课堂,建立健全了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体制,保证学生法制教育的连贯性和持续性。全市##%以上的学校建立了业余法制学校,全市中、小学聘请了##名法制副校长和##名校外法制辅导员,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讲座,市里成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讲师团,深入到各学校巡回讲课。

(四)、加大队伍建设工作力度,树立司法行政干警良好形象。

一是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我局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坚持“学教结合、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原则,深入、系统地开展了先进性教育活动,较好地完成了即定任务。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了党员素质,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强化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理论调研工作。全市司法干部、法律工作者按年初下发的《培训方案》学习业务知识,使每名干警和法律工作者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社会事务和本职工作。同时,加强理论调查研究,我局机关干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撰写理论调研文章,取得了丰硕成果。我们先后在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的《时代潮头》、《北方暸望》刊物上发表了《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等八篇文章,在省、市司法简报上发表两篇简报。通过调研和宣传,有力地推动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我们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执法不公,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从而引导干部自觉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四是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开展了“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我们局机关、律师、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社会各界作出了公开承诺,以开展此项活动,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转变作风,提高效率,依法行政,树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严格执法、热情服务、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良好形象。

(五)201x年工作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建设“平安##”为契机,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工作目标:以“强基础、促规范、创一流、保平安”为工作目标,突出“五个重点”,具体为:一是要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二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三是要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四是要扎实有效地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五是要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进一步活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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