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范本 舆情应对培训心得体会(二篇)

  • 上传日期:2022-12-25 20:1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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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描写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范本一

一是紧扣安保主线,抓维护稳定扎实有力。(内容涉密略)

二是谨记职责使命,抓打防管控扎实有力。扫黑除恶深处着力,以迎接中央扫黑除恶第17督导组检查和反馈意见整改为抓手,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截止2019年底,共破获涉黑涉恶九类案件138起,抓获涉黑涉恶嫌疑人401人,摧毁恶势力犯罪集团6个、恶势力团伙5个。专项整治精准发力,持续开展打击整治“黄赌毒”“利剑行动”“飓风行动”等专项行动,截止2019年底,共破获各类现行刑事案件982起,发案同比上升2.6%,快侦快破4起杀人案以及启东史上最大的“8.19网络贩枪案”,命案破案率继续保持100%。安全监管持续加力,不断加大对交通、危险物品等领域的监管力度,全面加强行业场所日常监管,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公共安全系数,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截止2019年底,办理行业场所违法违规行政案件181起,限期整改和责令停业整顿60余家;查处危化品单位案件24起,共收缴各类非法枪爆物品700余件。

三是紧贴中心大局,抓服务发展扎实有力。着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经济犯罪活动,积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截止2019年底,破获涉企案件43起。探索建立“警务合作联络点”,加强境内外直线联系,为我市“走出去”企业和人士提供服务,目前已初步建成柬埔寨和南非两个联络点。着力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食药打假“利剑”行动和打击环境犯罪“清水蓝天”等专项行动,着力整治全市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安全秩序。截止2019年底,全市共侦破食药环类案件41起,侦破了“南通星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8.6’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等一系列有影响的案件。着力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不见面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网上服务平台功能升级,全面开通省内、省外异地办理身份证业务,序时推行机动车辆跨省异地检验措施,试点探索事故快处“警保联动”新模式,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窗口服务满意度为99.75%,高于南通平均值。

四是紧实发展根基,抓改革创新扎实有力。执法改革取得新成效,积极推进案件管理中心(室)建设,对执法事项、执法流程、执法环节、执法结果进行即时性、全程化监督管理,促进全局执法规范化水平提档升级。目前,建成案管中心1个、基层所队案管室27个。警务运行机制改革取得新成效,稳妥推进公安机关运行机制改革,农村地区除海复派出所外全部实行“所队合一”,基层警力得到充实,机关警力得到精实,总体实力得到增强。目前我局派出所警力占全局总警力的41.11%;社区民警警力占派出所总警力的42.59%。智慧警务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托升级版技防城建设纳为市政府201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有利契机,全面推进以治安防控“全覆盖、无死角”为目标的“雪亮工程”建设,深入推进以车辆抓拍、人像识别、网络围栏等技术为主的感知前端建设,实时智能抓拍比对来往人员人像,预警违法犯罪人员,全时段为实战提供支撑。

五是紧盯关键环节,抓队伍建设扎实有力。坚持政治建警和从严治警不放松,着力锻造“四个铁一般”的公安铁军,在南通六县市中率先完成了610人警员职务晋升工作,共16个集体、52人次获全省及省、南通公安机关表彰。抓教育筑警魂,始终以政治建警为统领,精心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践行新使命、忠诚保大庆”实践活动,举办各类学习活动600余次,开展专题讨论80余次,有力推动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入全警头脑,确保了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抓实训提警能,紧紧围绕安保维稳实战需求,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案演练,对现场处置突发事件、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等重点内容进行实战化模拟演练,特别强化维稳处突的针对性训练,开展大庆安保战时送教39场次,全面提升警务实战能力。在南通市公安局组织的公共基础科目以及综合情报、新闻舆论、督察业务、人事条线、宣传条线比武中均获考核第一好成绩,4名所队长代表南通市局在省厅现场执法用枪考核取得满分成绩,我局民警参赛的南通市局代表队获省厅机要密码比武团体总分第一。抓激励暖警心,制定出台《启东市公安局奖励工作办法》,按照“一事一奖、即时奖励”的原则,启动战时表彰机制,开通表彰奖励直通车,先后组织了“三八节”、五四青年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高考保卫和大庆安保等5项专项表彰,以开展“标兵集体、标兵民警”选树为抓手,加强典型挖掘培育,刑侦大队、近海所先进事迹被10余家国家级、省级媒体刊发,进一步浓厚了学习宣传典型的良好氛围,有效激发了公安队伍的昂扬斗志。

2020年,启东市局将按照启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策部署,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信念、锐意争先,全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启东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体围绕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聚焦风险防控,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能力建设,切实履行好新时代使命任务。突出利益诉求群体、非访重点人员两个重点,强化分等级管控,提前做好预警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坚决防止发生有影响的集访和非访滋事事件。全面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深化网上斗争,加强敏感师生和学生社团滚动排查,确保不发生涉政舆情。融入全市工作大局,持续推进六大领域公共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群租房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和大型活动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是聚焦中心工作,全力服务发展大局。坚持把服务发展大局作为第一要务,主动把公安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全力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服务重点工程建设,严厉打击干扰、阻挠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保障各项重点工程顺利进行。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重拳打击扰乱经济秩序、侵害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研究和参与程度,辅助市委制定出台启东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大力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升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水平。

三是聚焦公安主业,全力推进平安建设。坚持以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启东为目标,坚持打防结合、整体防控,全力打造更加安全的平安新高地,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感。继续抓好中央督导组反馈意见整改,以“无黑市县”创建活动为抓手,加强经验总结,健全长效机制,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既破大案、又管小案的方针,在快侦快破各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大要恶性案件的同时,把打击重心更多地指向群众关心的多发性侵财犯罪,做到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准地办好案,更好地控发案。以升级版技防城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立体化、信息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织密巡逻防范网、智慧技防网、基础管控网、群防群治网,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四是聚焦现代警务,全力增强发展后劲。持续深化警务机制改革,推动警务流程再造和警务模式变革,把局机关做得更优,把派出所做得更强,把警务室做得更实,着力提升现代警务建设水平。坚持实战导向、需求引领,深化“数据赋能”攻坚行动,积极构建大数据智能应用新体系,不断提升公安工作现代化、智能化水平,真正为民警减负增效,让群众享受智慧警务建设带来的更多“红利”。大力实施“强基固本”工程,深化“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工作,升级改造派出所、警务室等基础设施,大力推进警务网格与综治网格双网融合,着力夯实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基础。

五是聚焦“四铁”标准,全力打造过硬队伍。筑牢铁一般的理想信念,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育警铸魂、固本培元的战略工程常抓不懈,强化忠诚教育,着力夯实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强化铁一般的责任担当,牢固树立注重实干实绩、鼓励担当作为的正确导向,建立健全担当激励、问责追责机制,真正做到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机会有舞台,让那些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警醒受惩戒。锤炼铁一般的过硬本领,以全警实战大练兵为抓手,分层分级分类开展实战训练、专业训练、岗位训练,着力提高岗位任职和实战打赢能力。树立铁一般的纪律作风,坚持严在平时、管在日常,统筹用好“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从严执纪问责,努力以铁的纪律锻造铁的队伍。

描写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范本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辖区内单位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建立公众聚集场所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每月定期通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

(二)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实地抽查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测试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情况;

(四)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履行消防职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移送等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有被检查单位主管人签字。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助公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应每年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业务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列入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公民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法应当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四)对公民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本级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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