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设计创新心得体会及收获 工程创新设计与实践的总结和体会(九篇)

  • 上传日期:2022-12-25 05:4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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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工程材料设计创新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家具创意产业园(一期工程)11栋厂房道路及部分配套工程

2、工程地点:____市总口华中家具产业园

3、建设单位:湖北xx公司

二、承包范围

1、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工程承包范围:11栋厂房道路、雨水管网、污水管网。

①道路:按甲方出具的施工图施工,路基为8%石灰改良土50c厚度,水泥碎石稳定基层为15c厚6%水泥,面层为18—20c厚c30混凝土(具体位置厚度以图纸为准)。

②雨水管网:按施工图埋置主、分支管,雨水窗、积水井、井盖。

③污水管网:承插管、检查井、井盖埋置。

④每个十字路口必须预埋强弱电200穿路承插管,每个角埋二条间隔距为1。

⑤地基整平、清表、余土外运及调运

三、工程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乙方提交的竣工图,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和工程施工中相关文件等为计量依据。工程量的计价方式为:

①道路包干价为153元㎡。

②雨污管网包干价为93万元(含a2区域雨污管网系统)。

③预埋强弱电穿路管计价另行协商。

④以上费用为含税价,乙方承包的价款里已含材料、机械、员工工资、技术措施、人员机械进场、文明施工、临设等费用。

⑤工程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⑥x因主要建筑材料厂涨幅超过10%,甲乙双方协商后办理材料价差增补。

四、工程工期

1、本工程施工工期为3个半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元月____日乙方必须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完成,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达到2天以上,甲方有权从第3天开始按延期每延期一天处罚200元。处罚金额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2.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给乙方所造成已完成工程量的损失增加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定价处理。乙方并就类似情况发生3天内,就延误时间内容和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在____日内给予答复,逾期答复视为同意。

①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工。

②停水停电原因造成停工的。

③甲方未能提供施工条件或配合施工的。

④甲方要求停工的。

⑤工程进行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更的。

⑥其它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五、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按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2、道路工程质量标准路床: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压实度必须大于93%。水泥稳定层:必须为场拌,禁止路拌,压实度必须大于95%,表面平整,稳定坚实,厚度误差不得小于20。无推痕、松散浮石现象,轮迹小于10。混凝土面层:水泥混凝面层检查验收按《g1—20》表10.8.1验收、10.8检验标准执行道路表面无积水,两板幅拉接钢筋按φ12@600配置。

3、管网工程质量标准管网铺设:不得出现倒坡现象;缝宽应均匀,管道内不得有泥土、砖石、砂浆、木块等杂物;管道接口应平直,环形间隙应均匀,灰口应整齐、密实、饱满,不得有裂缝、空鼓等现象;抹带接口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间断和裂缝等现象。检查井的井壁应园正,灰浆应饱满,灰缝平整,抹面压光,不得有通缝、空鼓、裂缝等现象。井内流槽应平顺,位置准确,不得有杂物。检查井井框、井盖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平稳。

六、合同总价款最终合同价款,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据实结算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责任

(1)全面履行合同,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2)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资料。

(3)及时协助乙方做好有关签证工作,对乙方提交的签证报告在3天内签复,____日内未签复视为甲方认可该签证。

(4)负责办好施工手续,需乙方协助的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5)督促乙方做好安全管理,文明施工。

(6)向乙方提供堆料场、道路、设备作业等场地。

(7)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布置临时设施的场地和临水、临电,乙方的员工住宿由乙方自理,施工用电线电缆、开关箱、照明灯具和机具、水费、电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8)积极为乙方排除一切施工干扰,社会干扰及负责周边关系的协调。

2、乙方责任

(1)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严格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履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及合同要求,确保正常施工。

(2)负责其施工机具、设备和人员调配,乙方保证进场的机具设备能满足施工需要,人员调配投入计划必须合理,现场管理力量必须满足正常施工管理要求。

(3)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检査和监督管理等。

(4)工种之间必须友好相处,相互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5)乙方在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即刻上报。甲方应积极主动配合乙方处理一切事故责任,属于乙方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由乙方负责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责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及时签订各级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乙方应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章指挥,准确把握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的关系,保证人员安全,施工顺利进行。

(8)乙方必须确保各种配备到位,并严格履行职责。

八、材料供应本工程甲乙双方约定的市政道路施工所用的材料由乙方按设计和有关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自行采购,各种材料进场时经甲方现场人员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字同意方可使用,主要材料必须送检。乙方材料进场后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检验认为不合格的应在材料进场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日内向乙方及时出具书面意见,若甲方逾期出具书面意见或不及时进行验收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九、质量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验收申请后____日内会同乙方进行质量验收

最新工程材料设计创新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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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 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 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本维修项目属原昭苏***办公楼维修工程的补充内容,其中包括部分漏项变更增加项目,部分新增维修项目。由于漏项变更增加项目在原办公楼维修项目中已完成,故此项目施工仍由原施工单位承建。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昭苏***围墙及煤房子,公共卫生间维修工程 。

1.2 工程地点: 昭苏县

1.3 工程内容:围墙,煤房子,公用卫生间。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包工,包料,依照施工规范施工。

二、承包人工作

1.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4)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5)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交工验收前清理现场建筑垃圾及多余土方。

三、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 20xx年5月 20日

竣工日期: 20xx年7 月30日

四、安全施工

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

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

1. 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 金额(小写):¥ (人民币)

(大写): 元(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

3.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占合同承包总造价百分比

材料进场付总工程款的 40%

已完成工程量的90% 40%

交工验收合格后 10%

质保期(验收合格)一年后 5%

六、 进度计划

1.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七、 延期开工如发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八、违约条款:

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进度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0.1%的违约金。

4.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0.1%的违约金。

5.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九、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十、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十一、, 保修费用

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 双方约定的工程施工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甲方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20xx年5月20日

承包人:_ ___

法定代表人:

电话:

20xx 年 5 月20日

最新工程材料设计创新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工程部在公司领导和部门经理的带领下,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主力军的作用,激发员工热爱本职、钻研技术、创新管理、提高效益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始终把确保大厦正常运转、计划保养、应急维修、更新改造、节能降耗、安全生产作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为公司品牌建设、经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强化培训工作、增强全员素质、提供优质服务,工程部近年来,一直注重加强员工的思想作风和业务素质建设,强化员工的服务意识,注重培养员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术水平,为大厦正常运营做好后勤保障。工程部的员工们深知,公司经营的成功来自于优质服务,而优质服务来源于公司各部门的密切合作,工程部作为二线部门,中心工作就是确保大厦所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近年来,工程部人员流动频繁,补充的新员工对工程部的工作不熟悉、不适应,维修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维修保养质量难以保证。为了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业务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部在常规的培训过程中,专门制定了新员工不同岗位的培训计划和内容,并结合维修案例对他们进行强化培训,工作中采取老员工传帮带等方法,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新员工提高了技术水平达到独立当班的目标。各岗位对员工进行维修技术的演练培训,强化维修技能;并对维修工作中的服务技巧、维修案例进行了培训,使部门全员的维修保养技术得到提高。在加强新员工培训的同时,工程部还根据各类设备设施特点和要求,对员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强化培训,重点培训消防应急预案、工程抢修应急预案、用电安全、劳动防护、空调节能运行方法等;结合消防水系统、给排水系统、供电、空调、弱电系统进行实际应用培训,让所有员工都能熟练运用,规范操作;在强化动手能力培训、故障分析培训、服务技巧培训的同时,重点对消防“三会三化”、“四个能力”建设、消防应急预案、工程抢修应急预案、用电安全、劳动防护等安全知识按季度进行了反复培训,保证了工作安全;并根据公司服务规范化的要求,突出优质服务的重要性,使员工的服务意识得到了提高。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1人次参加锅炉操作培训,3人次参加电工操作培训,1人次参加电梯操作培训,1人次参加消防操作培训,均取得合格证书。

由于培训工作抓得实、抓得细,工程部员工的操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为创一流的服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牢固树立创新和节能环保意识、创一流工作业绩 工程部自公司开业以来,一直坚持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积极奋进的优良传统。全体员工一心扑在工作上,想公司所想,急公司所急,千方百计通过自身的努力为大厦节能降耗、降本增效献计献策,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了贡献。

1.自己动手,精打细算,节约更新改造资金,为解决公司三个停车场车位划线,花园鱼池清运淤泥,二号门照明系统改造,大厦生活水池清洗,在没有升降梯同时对大堂中庭玻璃门、窗完成全年两次的清洗,工程部全员员工身体力行,克服种种困难、认真执行每项任务,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带领员工奋战在施工第一线。

2.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抓好节能降耗 通过多年来的节能工作,基本上将水电气能耗降低到较低的数值,要想继续降低能耗或保持低能耗水平具有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将节能工作常抓不懈。在日常的工作中,随时检查用水器具,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在能源控制方面,坚持每月对水电气进行能耗分析,掌握能耗情况,做到科学节约用水用电和用气。

三、强化保障意识、确保大厦正常运转、提供一流服务 为确保大厦健康运营,必须确保大厦设备设施完好与有效,工程部详细制定了维护保养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按专业层层分解落实,按周、月、季度、年度具体实施,各专业人员跟踪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维护保养质量,坚决杜绝“走过场”现象发生。针对酒店设备现状和存在问题,组织攻关对技术夹层空调主管道渗漏水、消防联动自动水系统控制、客房部分空调、卫生间排风系统进行整改。在加强计划保养的同时,对事关大厦经营的关键设备,如供电、供气(汽)、供水运载设备等给予高度关注,以上设备发生故障,工程部均能在第一时间处理修复,今年工程部接到书面报修540次,电话报修4200次,除特殊客观条件不允许情况外,报修项目均能得到及时解决。

四、有一支积极进取、奋勇争先、具有团队精神的骨干队伍 工程部之所以能够取得进步和成绩,这与该部门骨干队伍的建设紧密相连,部门经理、领班全部来自于一线员工,他们敬业爱岗、技术精湛、工作勤奋,对大厦有着深厚的感情。工程部的全体员工有着良好的工作态度,只要是大厦经营需要不管份内份外都能服从大局,积极配合,他们没有太多的语言表达,有的只是踏踏实实、默默无闻的工作,他们的朴实无华,得到了全公司干部员工的好评和赞许。

五、落实安全责任制,属地责任管理制度,增强全员安全节能意识,安全生产一直是工程部的工作重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部门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每天值班人员每班次对各区域安全巡检不少于2次,重点检查电房、机房、泵房、等重点区域,各工种人员每天2次以上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对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确保设备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严格执行动火制度,杜绝习惯性违章操作,确保施工安全。为确保大厦供电设备安全,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在配电柜不停电的情况下,利用红外测温仪对电柜线排进行检测,做好防护工作,为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作了有力的保障。近年来工程部在维修施工中未发生安全事故,大厦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安全稳定、年检合格,从未发生过重大设备事故。

工程部的全体员工将一如既往发扬成绩、完善自我、努力工作,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节能减排、降本增效工作中取得新的业绩,为公司的经营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新工程材料设计创新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采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信守。

第一条、 材料价格清单及总价

1、 材料名称;数量;单价;金额: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 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

总价:_________ _________元整(大写)

第二条、 交货地点:_________

第三条、 付款方式:_________

第四条、 材料质量:_________乙方所提供材料的质量必须要达到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保质保量)

第五条、 验收方式:_________当材料运至施工现场时,由甲方负责人现场验收。如发现材料不合格,乙方应自费运出现场,并以尽可能快的速度重新提供。

第六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1) 乙方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时或材料运至施工现场,甲方验收人员发现材料有质量问题以及数量不实,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必须重新提供合格材料,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提供材料。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用量短缺、供料不足、从而导致甲方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违约及甲方损失赔偿的责任。

3)乙方必须安全规范运输。如发现任何意外事故,均有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_________合同执行:_________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交法院解决处理。

2) 本合同字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个执一份。

采购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供应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最新工程材料设计创新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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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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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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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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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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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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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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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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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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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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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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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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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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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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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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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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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手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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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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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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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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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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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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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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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最新工程材料设计创新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信守。

一、材料价格及计量方式

1、水泥标砖按每块0.33(包含运费及材料费)元运至施工现场甲方指定位置;粉煤灰标砖(240*115*53)按每快0.05元,配砖(200*90*53)按每块0.04元运费运至施工现场甲方指定位置;砂、碎石按每立方17元运至施工现场甲方指定位置。

2、所有材料数量按到场实际验收数量计算。

二、付款方式

1、付款实行月结款制度,每月30日之前把该月材料汇总后交予甲方,待甲方审核无误后,于下月5日之前付款。

三、材料质量:

乙方所提供材料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保质保量),如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后,发现该材料不合格,甲方拒绝签收,乙方应自费运出现场。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数量不足,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必须重新提供合格材料,并处罚该材料缺少部分2陪罚款,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提供材料,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用量短缺、供量不足、从而导致甲方工期延误等一切损失,乙方应承担违约及甲方损失赔偿责任。

3、乙方必须安全规范运输,如出现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如发现三次以上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数量不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合同执行: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交法院解决处理。

2、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个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工程材料设计创新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材料供货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天津天安智空间1-4#楼及地下车库工程

第二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单价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多层板模板及方木质量:模板实际厚度不得低以确保工程正常连续使用,周转10次以上,同时保证在周转期内不起皮、不开胶,如有上述情况发生供货方应无条件随时更换新的多层板,否则购货单位对不合格产品不予结帐付款,且供货单位必须承担由此给购货单位造成一切损失。

2、供货方所供应的材料必须附原生产厂家的材料合格证书、检查、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四条:交货及验收办法

1、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经过购货方收料员同供货方代表验收并在收料单上签字认可。

2、根据购货方要求供货方供货到施工现场指定位置、堆放整齐、按工地通知时间要求决不误时送达工地确保工程正常使用。

3、计量方式:按现场实际验收张数为准并作为结帐依据。

4、如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购货方有权不予结帐。

5、交货时间为甲方通知(书面或电话)为准,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通知三天内送达工地,保证不耽误工程进度。

第五条: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

1、结算依据:按实际张数乘以合同单价结予结算。

2、付款方式:正负零付80%,余款每个月结算。工程封顶2个月内结沟。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供货方所供材料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规范范要求,不是购货方指定的产品规格型厂家的材料以及假冒产品均属违约或欺诈。

2、供货方必须按期按量交货到合同规定的地点,供货方在接到购货方需求电话后一天内供货到施工现场,若供货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重要条款,如无合理解释,购货方有权终止合同或拒收货。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选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解决。

第八条:其他约定

1、供货方在进入施工现场运输、装卸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由于供货方不听从指挥等原因造成车辆、人身事故或现场设施损坏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2、供货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对标的物进行覆盖,防止抛洒起高超长或扬尘污染环境,因而造成损失或有关部门罚款全部由供货方负责。

第九条:延期交负

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延误交货。

3、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延期交货,乙方承担甲方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按合同价款5%计算。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终止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2、本合同在完成供货工作内容后结算完毕即自行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伍份,供货方一份,购货方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工程材料设计创新心得体会及收获八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供方与需方同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交货地点:永宁县望洪镇安居工程

二、运输方式及到达站费用负担:由供方负责运送

三、结算方式及期限:供货20万元,超过20万元,每个月26日前付款50%,剩余总款在10月20日前付80%,剩余款项在两个月以内付清。供货数量由需方实收入库为准(需方签字 。

四、如果在两个月后不能付清所欠款项,每块好竹架板回收按8元计算,需方不能有任何理由拒绝供方收回竹架板。

五、在供货期间,需方不得向另一家公司进竹架板使用,否则供方停止供货并要求需方支付所欠所有款项。

六、违约责任:需方逾期支付付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按合同价款总额每日3%计收违约金。

七、在合同发生争议且双方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仲裁。

八、此合同一式两份,供方、需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工程材料设计创新心得体会及收获九

甲方:

乙方:

一、验收数量为准,结算以实际到货验收数量为准。

二、合同生效日期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预付款金额为壹拾万元整 ,出货前付进度款金额为捌万元整 后开始送货安装,余款¥21760元在安装完成后甲方7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在合同之日未能支付预付款,合同生效日期则顺延至预付款到达乙方账户之日开始生效。

三、产品交货周期和验收标准

3.1乙方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开始送货至甲方指定安装地点开始安装,在施工现场满足安装条件和五金配套完备的情况下,乙方在4.月20日完成安装;

3.2不论采取何种送货方式,甲方必须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如甲方未付清合同中规定的进度款乙方有权利拒绝为甲方送货,由此造成的工程延期责任由甲方承担;3.3按《木质门》和《木质门安装规范》进行产品质量和产品安装的验收;

四、安装和保修范围

4.1 木门交货后即可安装,具体安装进度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4.2 甲方现场如果不具备安装条件,经双方协商可以延期送货安装,乙方负责厂内保管甲方货物,但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货送至甲方现场后,甲方不具备安装条件,甲方负责乙方所送货物的安保工作,在甲方工地内造成所购货物的丢失和损坏与乙方无关;

4.3 安装现场需具备的条件:地砖铺装完毕或铺地板的地面找平完毕,墙砖铺设完毕,过口石铺设完毕,现场有持续供电电源和照明设施,铺地板或地毯的地面需提供地板或地毯厚度尺寸;

4.4 现场安装原则上要求单一施工进行安装作业,如多工种交叉作业造成乙方所供木制品的损坏不在免费保修范围之内,因此造成木门外观损坏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修理甲方承担修理费用。

4.5 乙方对所出售的木制品出现非人为的损坏提供有期限的免费保修服务,免费保修期限为壹年,终生维修,具体保修内容:封边开胶、开裂;油漆起泡、起皮;门扇、门套、口线等木制品在非受潮和浸泡的情况下严重变形开裂、门扇分层;

4.6 锁具、合页、滑轨等功能性五金件免费保修内容:合页松动脱落,滑轨因为安装原因严重阻滞,如甲方提供的五金出现质量问题不在乙方保修范围;

4.7 有偿维修服务内容包括:产品超出保修期限;产品虽然在保修期内,但经过双方确认为非产品质量和安装原因造成的问题(例如玻璃使用不当破碎,木制品因使用不当受到外力破坏,受潮和浸泡引起膨胀变形、开裂分层等);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提供的木质门饰面为实木木皮,实木木皮为天然材质,实际生产出的产品若与展厅样品在纹理、颜色上有差异属正常范围,乙方确保交付给甲方木制品的产品用材和制作工艺与展厅样品一致;

5.2 本合同签订的木门是乙方专为甲方制作的定制产品,除非材质、尺寸和颜色与本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否则一律不予退货;

5.3 合同经双方确定签字后,合同附件《洞口尺寸确认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双方履行本合同的依据,单方不能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必须填写《洞口尺寸更改单》经过双方签字认可,因改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延迟交货等责任有提出更改方承担。 5.4双方确认采购的产品明细并签订合同后,即开始生产,本合同签订后的三日内,甲方若对木制品的材质、尺寸、颜色、安装位置等有改动,需告知乙方销售人员,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如甲方改动方案在合同签订一周之后提出,产品已经备料但尚未制作完成,提出改动方队所造成的材料等费用损失及延迟交货等承担责任。

六、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约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对方赔付经济损失。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律程序解决。

八、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生效日期从签约之后预付款到供方账户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洞口尺寸确认单

本订单的木门门扇尺寸由甲方提供,详细尺寸如下:

木门门套的制作是按门扇的尺寸配备门套,甲方应按照乙方所提供的洞口尺寸进行洞口的处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尺寸进行洞口的调整,如因甲方的洞口尺寸不符合造成木门不能安装,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甲方要求木门为平板铣线门,口线为60mm平口线90度安装。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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