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及收获 投资管理感悟(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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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对于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村就如何发展生产,摆脱贫困,改变落后的面貌,会同新开河镇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分析了现状,规划了未来。
一、*村基本情况及贫困现状分析
*村位于*镇柳东、东邻村、西邻村,北邻村,南邻村。四个自然屯,分为、太、子,共6个村民组,384户,1544人,其中贫困户232户,占全村总人口18%,全村南北3公里,东西2公里,总面积6平方公里,全村耕地6008亩。玉米种植为我村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经济发展缓慢,群众生活困难,20xx年人均纯收入6093元,被列为全县贫困村之一。
经济发展滞缓,农民经济收入主要依靠种养业,但形不成规模气候,脱贫致富仍需加大努力。人均家禽饲养量不足10只,生猪户均不足0.3头,打工收入,人均400元。 由于该村受地理位置的限制,交通晴天尚可,下雨难以通行,运输费用昂贵,靠天吃饭,收成极不稳定,群众生活困难。少数学生小学毕业后面临辍学,大多数学生初中毕业由于种种原因难以继续求学,造成整体文化素质低,产业化缓慢,就外出打工来说,也大多靠出卖苦力,收入低。
二、常兴村扶贫开发指导思想
为摆脱贫困,规划组确定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常兴村抓住新时期扶贫开发的机遇,充分把握和利用好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的同时,结合村情,发挥优势,自力更生,利用资源,挖掘潜力,在广大农户积极参与扶贫规划的基础上,落实扶贫措施,改变面貌,使村容村貌大有改观,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
按照新一轮的扶贫攻坚战略“项目到村、措施到户”的原则,充分尊重贫困群体的脱贫需求和意愿,做到农户参与式的“扶真贫”、“真扶贫”的方式,将扶贫措施统一落实到户。
三、规划项目
1、筹建棚菜区一处,规划在长江路北侧建造蔬菜大棚60栋,建设标准;长100米,宽25米(棚内净宽7.5米),钢筋骨架,每栋棚占地4亩。棚区内水、电、路配套,其中新修棚区路300米,棚内水井和水泵36套,配电一个台区。总投资需280万元。争取在3—5年内使贫困户脱贫。
2、全面开展村屯环境整治,改善村容村貌,拟修建砂石路10000米,需资金50万元,翻建村部需资金20万元。
综上 村为改变共需扶助资金350万元,特恳请贵单位帮助解决为盼。
对于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合资经营合同 篇6
目录
1)总则
2)资本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4)董事会
5)经营管理机构
6)业务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8)技术训练
9)确立银行设施
10)利润
11)财务会计与审计
12)税务
13)保险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_____(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银行
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 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______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 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本
第六条 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______________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______,出资____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______,出资____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___,出资____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______,出资_______________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____________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____________。
(3)______和_____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________________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_____和______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_____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______和______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_,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龆砂炊┰妓姆缴鲜龀鲎时壤痈孟钭急附鹬刑崛。制谠黾映鲎识钪羅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 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 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______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 业务
第十九条 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
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 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 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______和______成为银行在______的子公司,______改名为____________。该两子公司分别在______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 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 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______和______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______和______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______和______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 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 利润
第二十四条 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 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交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_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红利用______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议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 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___币,除编制___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___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 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 税务
第三十二条 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 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 保险
第三十五条 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 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 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 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 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 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 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 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______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______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扩供述和仲裁、裁判及
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量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 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就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 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 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章 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 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前写合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本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
对于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入股给甲方发展__________产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项目投资主体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为项目投资主体。
第二条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本次将公司资本金增加至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股东实持资本_____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各股东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
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 ;
乙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
第三条利润分配及税务
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应尽快把公司的纯利按照各方对公司注册资本投资的数额比例分配给各方。为了达到本款的目的,“纯利润”表示从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项费用后余下的数额:
(1)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及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从公司所得毛利润中扣除所得税后的数额;
(2) 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及由董事会设立的储备基金的数额;
(3) 按照董事会设立为发展和扩充公司的再投资所需基金数额;
(4)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款规定或由董事会设立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专项资金数额。
第四条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甲乙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五条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第六条本协议的修改、变更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七条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竞业禁止条款:为免与公司的核心利益产生冲突,在合作期内,所有股东无论在职或离职期间,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有关的行业,否则将视为严重违约。违约方应即时清退出股东会,并将其当期所有股权的____%无偿出让给公司作为违约金;
2、任何一方股东未按本协议依期如数缴纳出资额的,每逾期____日为一个阶梯,违约方应向公司缴付其应出资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直到出资完毕为止;
3、由于股东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总额____%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4、初创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股东临时增加投资以应付开销,各方股东再按股份比例进行增资。各股东应克尽本份,努力在出资期限内完成出资任务,不得拖欠,否则按以上规定按违约处理。
第九条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任何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电传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超过____天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决定是否仍继续执行协议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注意事项
1、本协议书为公司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如与公司章程有关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书内容为准。本协定书内容如要修改,需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适用条款实施;
2、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本协议书的补充文本,如以上条款有与《公司法》抵触的情况,以《公司法》有关条款为准;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合作双方再行友好协商一致,以补充条款方式载明;
4、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各股东各执一份,企业存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定即时生效。
甲方签名:
签字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名:
签字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
对于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项目公司名称:__________(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甲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2、为适应经营发展需要,“目标公司”原股东(共______人,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方决定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伙伴,将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______万元。
3、银证*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证基金”或乙方)具有向“目标公司”进行上述投资的资格与能力,并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认购“目标公司”新增股份。
4、甲方已经就引进“银证基金”及签署本协议条款内容事宜,已取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鉴于上述事项,本协议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就“目标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及“银证基金”认缴“目标公司”新增逐层资本相关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注册资本增加
1、“目标公司”原股东各方一致同意,“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由目前的人民币____万元,增加至人民币_____万元;
2、“银证基金”以现金出资____万元占最终增资后“目标公司”____万元注册资本的___%。
第二条 本次增资出资缴付
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银证基金” 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缴付全部出资额,其中第一期出资___万元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缴付。“目标公司”在收到“银证基金”缴付的实际出资金额后,应立即向“银证基金”签发确认收到该等款项的有效财务收据,并于收到该款项后10日内,办理完毕有关“银证基金”该等出资的验资事宜。
2、“目标公司”在收到“银证基金”的出资款后,“目标公司”原股东应与银针基金共同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批准本协议项下注册资本增加事项,确认新股东的股东地位,向“银证基金”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股东名册,增加“银证基金”,根据各方提名重新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通过相关股东会会议决议,“目标公司”根据该股东会会决议,在该股东会会议后10日内办理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增加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如果本次增资未能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目标公司”应在相关批复文件签发后10日内向“银证基金”退还出资款项,金额为本金加计按一年贷款利率所计利息,计息期限为“银证基金”向“目标公司”交付投资款之日至“目标公司”向“银证基金”退还投资款之日。
4、本协议各方同意:“目标公司”董事会由六人组成,“银证基金”有权提名一人担任董事,其余5名董事的人选由股东方提名。“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方同意就本事项在“银证基金”向“目标公司”注资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中对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5、各方同意:完成本次增资后,“银证基金”将向“目标公司”委派一个财务人员进入“目标公司”工作,加强公司的管理力量。
第三条 “银证基金”转让事宜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银证基金”拟转让的股权,“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其在“目标公司”的池子比例,优先受让:对于不欲受让的股权,“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应同意并配合“银证基金”完成向第三方所惊醒的出资转让,而不得对该等股权转让行为设置障碍。
第四条 重大事项
“目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议的决议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但特别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讨论并应取得“银证基金”委派董事的同意。
特定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集团成员公司①设立任何子公司,投资任何人的任何证券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其他人的股权,或②设立任何合营企业或合伙企业;
2、订立,修改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或章程同类文件);
3、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从事本公司业务以外的经营,变更经营范围,或促使或允许任何集团成员公司停业;
4、①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或②任何集团成员的破产,清算,解散或重组,或促使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依照破产法或类似法律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行动以寻求重组,清算,或解散;
5、在主营业务范围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资产出售计划范围之外,出售或处置公司或任何分子公司的资产或业务;
6、批准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证券公开发售或上市计划;
7、“目标公司”发行,赎回或回购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任何股份;
8、任何关联交易;
9、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资本开支之外,促使或允许任何成员公司的资本开支;
10、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贷款计划之外,促使或允许任何集团成员共偶公司的贷款或其他负债:或对外提供任何借款,或为非集团成员公司做出担保,保证,质押或赔偿保证等;
11、更改公司董事会的规模或组成,或更改董事会席位的分配;
12、向股东宣布派发任何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或者批准集团成员公司的股息政策;
13、审计师的任命或变更,更改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会计政策;
14、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重大交易。 本条款所指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本身及分公司,子公司等单位。“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方同意在本次增资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中依据条款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五条 各方承诺
1.“目标公司”承诺
(1) “目标公司”的成立,变更等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已获得不要的毕准文件,相关程序已经合法完成。在公司存续过程中, 未发生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也未接受过相关处罚。
(2)本次增资事项已获得的有关部门的毕准,不存在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同时本次增资事项所必要的内部程序已经获得通过。
(3)“目标公司”及公司管理层向“银证基金”提交的、与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有关的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答复及相关资料,均系真实、准确、全面吗,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且至本协议签署时,上述关于尽职调查的答复及相关资料所反映的“目标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在被协议签署之时。“目标公司”已向“银证基金”全面提交和介绍了所有相关情况,在任何方面不存在应向“洪范资产揭示而未揭示的事项和风险,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对股东权益发生损害的既有和或有事项。因未向“银证基金”充分揭示相关情况而造成任何形式损失的,“目标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4)“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实际到位。全部资产真实完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导致资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5)公司取得的全部知识产权部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纠纷,并为“目标公司”所唯一完全所有;“目标公司”已经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完整取得从事其生产和经营主营业务所需要的资格认证。此等资格认证将专属于“目标公司”。
2、“银证基金”承诺:
(1)“银证基金”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法人,其就本协议签署,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审批;
(2) 照本协议规定,按期足额缴付注册资本出资;
(3)本协议项下所进行投资,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的应履行之义务。
第六条 关联交易
本条款项下关联方指:
1、“目标公司”股东;
2、由“目标公司”各股东投资控股的企业;
3、“目标公司”各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人员及近亲属;
4、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
“目标公司”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应该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七条 回购条款
如在乙方完成对甲方投资之后起___年内(起始时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__年内),机房未能实现成功发行股票上市,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乙方所持有的甲方股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本义务。
回购金额按照①乙方投资本金加计按年利率12%所计利息,或②按照乙方所持甲方股权的比例所占有的甲方即期净资产而这孰高的金额确定。
如出现以下情况,乙方所拥有的该权利自动终止:
乙方通过除上市之外的方式处置了其所持有的全部甲方股权。
第八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项下“银证基金”就其本次增资事宜而获悉的,对于“目标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目标公司”经营,财务,技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秘密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除非经法律,法规许可,或经征得“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股东各方书面许可,不得将该等秘密信息披露,泄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项下增资之外其他用途。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目标公司”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影响协议他方支付相当于实际出资金额万分之五(0.5%)的违约金。
如逾期满三十日时,守约方有权利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银证基金”实际出资金额百分之五(5%)的违约金。
第十条适用法律及管辖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好友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部分外,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签署后,协议各方不得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类似理由拒绝实行本协议。
2、“银证基金”对“目标公司”在“银证基金”注资钱所指定的股权奖励,激励方案无异议,但不参与股份支付等行为,如果因实施任何在“银证基金”注资之前所指定的股权奖励,激励计划倒是“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及股本规模和结构发生变更,“银证基金”所持股权比例不被摊薄。
3. 本协议有各方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_____(地点)签订,并于当日起生效。
4.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对于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_______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_______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_____》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五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_____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_____、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_________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_________(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十六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第十七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对于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 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见本合同第12.1款的规定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的设立
1.1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 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投资于___________第一店项目。
1.2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12.2款规定的资金数额(以下简称“信托资金”)。
委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1.3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规定的人。
1.4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第二条信托财产与费用承担
2.1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全部信托财产为信托计划财产。
2.2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手续费、银行推介费等中介费用;
(6)营销及推介费用;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2.2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信托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 × 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2.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4 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3受托人报酬
2.3.1 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满一年计提一次受托人报酬。
2.3.2 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报酬;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过6%,受托人收取差额部分作为报酬。
2.3.3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计算。
第三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风险承担
3.1信托财产的管理
受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3.2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签署本合同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四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 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所有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计划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2.1 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取得受托人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运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3)参与本信托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2 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信托收益
5.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计划资金投资物业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买卖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不含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信托收益率 = 信托收益 ÷ 信托计划资金 × 100%
5.2可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分配
5.2.1 自信托收益中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确定的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
5.2.2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对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享有权利。
5.2.3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分配时间为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5.2.4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第12.5款规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第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信托计划等文件的规定,前往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让人,不能成为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合法受益人,无权主张其权利,且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其他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变。
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受益人已与原委托人、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依据的最后生效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中的文字为准。《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1‰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受托人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进行修改的权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请咨询受托人,并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条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1 本信托设立后,除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7.1.2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或依法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7.1.3 受托人变更,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7.1.4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并根据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财产净值确定追加部分的价格。
7.2信托终止事由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第七条之规定,将信托计划资金购入的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物业产权转让,单独或与其他资产一起上市;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提前终止;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7.3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后,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简称“可归属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货币的形式归属于受益人或其承继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八条税收处理
本信托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通知
10.1地址变更的告知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15日内通知另一方。
10.2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的告知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变更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持与认购时相同的证明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规定就联系地址变更、联系人更换或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0.3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2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其所签署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3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交付信托资金;经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填写事项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2.1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2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金额¥_______)。
12.3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签署本合同,并交付全额信托资金。
12.4受益人
(在选择的项目前划“*”,并填写相应的内容)
□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
□委托人指定多人为本合同受益人,详见本合同受益人附页
□委托人指定以下人士为单一受益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5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银行卡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签署本合同时,信托各当事人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附页
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合同
受益人附页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指定下列_________位人士为受益人:
受益人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受益人拥有的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财产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小写金额¥____)
备案号(京icp备_______)
对于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人):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 年______月 ______日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资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通过理财专家专业、有效的运作,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为受益人获取利益。
第二条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
受益信托资金(元)_______________
受益账号 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信托资金及交付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 (小写)__________元。
2、甲方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3、甲方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乙方营业场所或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条信托生效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 年 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额交付的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______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计算。
第六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1、乙方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指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的信托资金。
2、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七条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受托人权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贷款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 贷款,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
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务的处理做出说明。
2、甲方应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甲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权根据专业化管理原则,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财产。
4、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与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5、乙方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乙方应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7、乙方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 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受益人权利与义务
1、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乙方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利率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偿债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其他不可预见风险等。
乙方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乙方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二条信托收益的计算及交付的时间、方法
1、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采用贷款的运用方式,贷款期限分别为:一年期、两年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产生的贷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后的余额作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预期收益率分别为一年期 %,二年期 %。
2、上述收益以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开始计算(此后年度内对应日期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个工作日内,将收益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为一年)的信托收益与信托资金在信托终止日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受益人、乙方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管理费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费用,信托计划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以上费用不超过 %,由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乙方管理佣金 %,包括乙方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托管费用。
第十五条信托事务的报告
1、乙方应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如发生影响信托业务的重大事项,乙方应将有关情况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营业场所、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作临时通报。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在信托生效三个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转让信托受益权。
2、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持信托合同与受让人共同到乙方处办理转让手续。未办理转让手续的,不得对抗乙方。
3、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应与受让人签订受益权转让协议,将本合同项下转让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受让人,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4、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 %分别向乙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与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
1、未经本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当事方无权变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a 经合同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
b 信托期满。
c 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资金中所占比例归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终止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财产划入受益人设定的账户。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甲方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内,乙方如出现法律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其他
1、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和本合同,对信托计划和本合同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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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及收获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①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②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③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②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③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5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分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20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未见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过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纪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议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的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过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好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12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监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保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和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的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于无关职员)泄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可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可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则分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议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的情况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可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信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外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利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10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以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生单位总份额____%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数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法律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对于投资资金管理心得体会及收获九
石油公司:
*村就如何发展生产,摆脱贫困,改变落后的面貌,会同新开河镇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分析了现状,规划了未来。
一、*村基本情况及贫困现状分析
*村位于*镇柳东、东邻村、西邻村,北邻村,南邻村。四个自然屯,分为、太、子,共6个村民组,384户,1544人,其中贫困户232户,占全村总人口18%,全村南北3公里,东西2公里,总面积6平方公里,全村耕地6008亩。玉米种植为我村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经济发展缓慢,群众生活困难,20xx年人均纯收入6093元,被列为全县贫困村之一。
经济发展滞缓,农民经济收入主要依靠种养业,但形不成规模气候,脱贫致富仍需加大努力。人均家禽饲养量不足10只,生猪户均不足0.3头,打工收入,人均400元。
由于该村受地理位置的限制,交通晴天尚可,下雨难以通行,运输费用昂贵,靠天吃饭,收成极不稳定,群众生活困难。少数学生小学毕业后面临辍学,大多数学生初中毕业由于种种原因难以继续求学,造成整体文化素质低,产业化缓慢,就外出打工来说,也大多靠出卖苦力,收入低。
二、常兴村扶贫开发指导思想
为摆脱贫困,规划组确定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常兴村抓住新时期扶贫开发的机遇,充分把握和利用好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的同时,结合村情,发挥优势,自力更生,利用资源,挖掘潜力,在广大农户积极参与扶贫规划的基础上,落实扶贫措施,改变面貌,使村容村貌大有改观,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
按照新一轮的扶贫攻坚战略“项目到村、措施到户”的原则,充分尊重贫困群体的脱贫需求和意愿,做到农户参与式的“扶真贫”、“真扶贫”的方式,将扶贫措施统一落实到户。
三、规划项目
1、筹建棚菜区一处,规划在长江路北侧建造蔬菜大棚60栋,建设标准;长100米,宽25米(棚内净宽7.5米),钢筋骨架,每栋棚占地4亩。棚区内水、电、路配套,其中新修棚区路300米,棚内水井和水泵36套,配电一个台区。总投资需280万元。争取在3—5年内使贫困户脱贫。
2、全面开展村屯环境整治,改善村容村貌,拟修建砂石路10000米,需资金50万元,翻建村部需资金20万元。
综上村为改变共需扶助资金350万元,特恳请贵单位帮助解决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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